英国都铎(1485-1603)和斯图亚特王朝(1603-1714)早期出现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流民和贫困问题,对英国社会冲击很大,引起亨利八世(1509-1547)以后几任国王政府的重视,并出台一系列法令。其中最著名的是伊丽莎白(1558-1603)济贫法,又称旧济贫法(1601)。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努力,流民问题得到缓解,但英国并没有完全消除流民,它长期持续存在了4个世纪。造成近代早期流民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和近代社会转型有密切关系。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被动地打开大门走进近代也出现了严重的流民问题。造成中国流民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与300年前英国的流民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什么异同? 一、流民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对流民的概念都有不同的解释。流民一词在英语里有很多,但常用的并出现在法典中多以Vagrant居多。《韦氏大词典》的解释是:到处流浪,过着不稳定生活的无所事事的人、乞丐和妓女。《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有关流浪vagrancy一词的描述是:指一个没有固定的家也没有可靠的或合法的谋生手段,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状态或活动。流浪者是虽有劳动能力但是游手好闲的人,他们往往去当乞丐。在美国和北欧,流浪罪通常必须伴随有乞丐行为才能加以惩罚。① 英国的流民罪不一定伴有乞丐行为,甚至没有流浪只因为从事的某种行业是政府不喜欢或不欢迎的,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就可定为流民。这一点我们可从英国的法律中找到证据。 都铎政府1597年法对流民做了具体的界定。认为流民应包括以下10种人:1.代诉人或代理人;2.狡猾善变之人,或各种伪装懂面相术、手相术和其他伪科学之人;3.所有健康的、无土地或主人的、无法解释其生活来源之人;4.没有获得两个法官签字许可的篱笆工、小贩、修补匠、养熊人和不属于一个男爵或其他贵族的幕间剧演员和乐师;5.能劳动不劳动之人;6.伪造通行证之人;7.所有牛津和剑桥需要乞食又无校长或副校长签发的乞食许可证之学生;8.无乞食许可证的船员;9.无乞食许可证的被释放犯人;10.所有法律定义为流民者中无劳动能力之人。虽然议会对此界定有争议,但最终仍以法令的形式通过了。英国各个时期流民所包含的人群是不固定的。概括地讲这个时期的流民是政府要惩罚的对象,是罪犯。而按这个定义很多人可能成为流民。任何从事上述职业或活动的人如果被逮捕将以流民罪论处。这是一种身份犯罪,不管你是否犯罪,只要你从事以上职业和活动就是犯罪。这是官方在制定政策时的一种划分,反映了统治者的一种观念,即流民是一只破坏社会秩序和毁灭国家的“多头怪兽”。 1716-1717年法主要将抛弃妻子或子女的人列为流民。1726-1727年法首次将收废品的人列为流民。1739-1740,(13 Geo.II.,c.24)乔治二世十三年法将流民重新定义,把流民依犯罪轻重划分为3类:第一类(懒惰和无法的人)包括:所有可能逃跑,抛弃妻儿的人,所有非法回到他们被合法地清除的教区,所有没有生活资料,懒惰地生活,不接受通常和普遍工资被雇用及拒绝工作之人;所有挨家挨户,或在街头,公路,或通道,乞讨或要求施舍之人。第二类(恶棍和流浪汉)包括:1.所有四处募捐或四处为监狱、医院募捐之人;2.伪装火灾或其他灾难受害者;3.所有的栅栏工和养熊人;4.所有普通的幕间剧表演者,所有为获利或报酬受雇表演、扮演或表演任何幕间剧、悲剧、喜剧、歌剧、戏剧、滑稽剧或其它舞台娱乐,没有当局许可或陛下或大臣的许可者;5.所有吟咏诗人、骗子、伪吉普赛人或埃及人等有流浪习惯的人,或伪装懂相术、手相术或类似技艺或伪装预告未来,或用巧技欺骗陛下臣民,或玩或用非法游戏赌博者;6.所有抛弃妻儿使他们成为教区负担者;7.所有无合法证件四处游走的小商小贩;8.所有无合理解释四处流浪并住在谷仓或其他附属房子者;9.所有四处流浪乞讨,伪装士兵、水手、远洋者seafaring或参加秋收劳动者;10.所有其他四处流浪乞讨的人。需要帮助的士兵要有长官或战争秘书的合法许可证,远洋者或水手有治安法官亲笔书写或签印的证明书,书中记载他们登陆的时间和地点及他们要经过的地方和费用,限定时间内到达。秋收时到外地abroad从事合法劳动的打工者,要携带他所生活的地方牧师,一个教会执事或济贫官手写的证明,证明他们有居所,不受法律约束。法律还规定第三类(不可救济药的恶棍):所有收废品者、逃避监管的恶棍或流浪汉、越狱者,恶棍和流浪汉违犯该法的任何一条,判为不可救药的恶棍。1811和1814年法将未经许可非法博彩经营商列为流民法打击的对象。以上是法律定义的流民概念。 英国史学家保罗斯莱克归纳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立法的一个共同之处是:将贫民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规范的健康流民;另一类是需要救济的老、病、幼。他认为贫民是一个复杂的群体,除了贫困是共性外很少相似的东西,这并不否认贫民有时具有的群体意识。尤其是和“富人”相对时。但通常是身份无常的模糊意识。人的一生中并非永远贫困和流浪。英国史专家倍尔在《无主人》中总结流民有5个特点:第一,他们是贫民,除临时工的工资外,没有固定收入。第二,他们是健康“强壮”汉子,适合工作。第三,他们失业或当时的词是“无主人”和“闲人”。第四,他们没有家,闲民wandering、流民、“流浪汉”runagate。最后,他们无法无纪,危险,有传播邪恶和腐败的嫌疑。② 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判断当时英国政府确定的流民概念是从事某些行业、身体健康流浪乞讨及传播异端邪说对社会稳定有威胁的懒散闲人和骗子们,是要受法律惩罚的罪犯。 中国的学者对流民也有自己的解释。唐人李贤解释流民为“流离以就食者”;《明史·食货志一》说:“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清人王夫之则言:“不务农桑、无有定业而为流民”;清人杨景仁解释说:“流民者,饥民也”;《中文大辞典》称流民“因穷困转徙于外之人民”;《辞海》解释流民“因自然灾害或战乱而流亡在外,生活没有着落的人”。陆德阳在《流民史》中指出:“流民”之流,指流动、移动,与静止、土著相对;“流民”之民,指人民、社会下层的人和统治者相对。流民是指因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厄运或其他种种原因,为了避难、求生而离乡背井、流向他乡的人。③ 池子华在他的《中国近代流民》中对中国近代流民是这样界定的:“1.丧失土地而无所依归的农民;2.因饥荒年岁或兵灾而流亡他乡的农民;3.四出求乞的农民;4.因自然经济解体的推力和城市近代化的吸力而盲目流入都市谋生的农民,尽管他们有的可能还保有小块土地。”④ 他认为前3种特点古代流民也同样具备。只有第4点才是近代流民的特点。 一般说,“流民”泛指丧失生产资料而无所依归的人群,他们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住所,四处流浪。历史上各个时期各国流民的特点各不相同。我们研究的16、17世纪英国的流民与池先生研究的中国近代流民是基本相同的。即他们除了具备一般流民的特点外,还有时代的因素。他们都是处在经济变革和转型时期,因此,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失地农民和失业雇工。我们可以将英国这个时期的流民归纳如下4个特点:1.他们是失业者或半失业者,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偶尔有临时的工作,但收入不足以糊口。2.他们有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的体弱,无劳动能力。3.他们有的有住处,但大都没有固定住所,漂泊不定,四处流浪。4.他们不受约束,被政府视为“传播邪恶”、“犯罪”和从事“破坏活动”的“可疑分子”、“危险人物”。 总之,流民是指那些离开或失去土地及生活来源,流落他乡,四处乞讨,居无定所,四处漂泊,游荡,或靠乞讨,或靠流浪卖艺,或靠偶然打工,或靠打家劫舍,行骗偷窃为生之人。 从16世纪开始,英国政府和地方官明显表现出对流民的恐惧和厌恶。立法明确规定流民为罪犯。但事实上,流民罪是典型的“地位犯罪”。流民被逮捕的原因首先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而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因为他们和已有社会秩序不相容,政府因此对他们实行血腥镇压。16、17世纪早期,英国流浪现象涉及的不仅是那些失去依附关系的“无主人”,也包括贫民。事实上,英国的济贫法最初是针对流民的流民法,逐渐演变成济贫法,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流浪人口增加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流民研究和贫民研究是分不开的。贫民是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而流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贫困流浪者,还有相当一部分贫民是流民的后备军,他们生活在贫困的边缘,甚至一点小小的不幸都可能使他们堕入流民的行列。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更新,人们对流民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在称谓上也出现了流动人口、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无家可归人员等更充满人性的词汇。特别是在英国“流民”(vagrant)一词已经基本退出历史舞台,现代英国人已经不用这个词描述街头流浪乞丐,而用无家可归人员Homeless。在波士顿街头、纽约地铁站内外和伦敦的地下通道经常能看到流浪乞讨人员睡在街上。英美政府和宗教慈善组织也有专门的人员和项目帮助这些人。其工作人员都不用流民一词。由此可见,流民一词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英国历史上流民一词是贬义词,是罪犯。 中国近代政府没有专门针对流民的立法。但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流民。如户籍法、连坐法和保甲法等古法限制农民的流动,以达到“禁迁徙,止流民”的目的。中国近代没有像英国流民法那样明确列出哪些人属于流民。因此,近代中国流民的概念更宽泛更模糊,有广义和狭义概念之说。由于没有流民法,中国近代流民不像英国近代流民带有明确犯罪色彩。提到流民人们更多会想到的是饥民和灾民。因此在概念上中英也是有区别的。本文只讨论近代中英流民问题产生的原因,别不缀述。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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