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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主制经济发展机制和历史作用的思考(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李根蟠 参加讨论

早期的租佃关系,看不出有严格的人身依附色彩;扩大一点说,井田制和领主制瓦解后的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人身依附关系不是趋向强化而是趋向松弛的。这和原来的有机共同体的解体有关。但西汉中期以后,尤其是东汉以后,依附性佃农,以至整个地说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在迅速发展。重要原因之一是生产力的性质发生了某种变化。战国至西汉中期,个体小农虽然是当时的主要生产单位,但当时牛耕尚未普及,个体小农所使用的主要是铁锄、铁锸等小型铁农具,这种小农经济还是比较脆弱的。黄河流域牛耕的普及是从西汉中期“耦犁”的推广开始的。许多个体小农没有足够的力量使用“二牛抬杠”式的耦犁。耦犁的推广引起生产单位扩大的趋向,导致豪强势力的发展(豪强势力发展的另一经济背景是西汉中期以后陂塘水利的发展,因为陂塘是单个小农家庭无法修建的,修建或掌握了某个陂塘的豪强地主往往同时控制了整个灌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经济力量薄弱的小农不得不依附于豪强地主。这可能是西汉中期以后依附关系强化的深层经济原因。
    依附性佃农的发展,还与国家政策,与国家处理它和地主、农民关系的方式有关。在封建地主制下,国家主要通过户籍制度控制农民,目的是迫使农民提供赋役。当时土地税很轻,属于人头税范畴的赋役很重。这种政策有利于地主而不利农民。破产农民仍然在政府户籍控制之下,如果他们给本地地主当佃农,虽然不用交纳田租,但仍然要负担苛重的赋役,这是破产农民所无法负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逃亡一途。逃亡在外地,脱离了政府户口控制的农民,有一部分庇托于异地的豪富,成为他们的依附性佃农。这对农民来说,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所以,这种依附性佃农相当大程度上是在流亡外地的人口中发展起来,在很长时期内,佃农被习称为“客”,我想,原因是在这里。在本地,依附性佃农后来也在宗族关系的掩盖下逐步发展起来。
    从上述分析看,依附性租佃关系发展的前提是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地主经济力量和政治势力的壮大,但同时确实与政府“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政策有关。这也就是说,这个时期依附性租佃关系的发展,是有其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到了魏晋南北朝,在长期战乱和人口大迁移的环境里,建立在对依附人口的控制和剥削基础上的世家豪族地主经济,对南方的开发,对北方农业经济的维持和延续,显然是有积极作用的。但这种依附性租佃关系在政府看来是不合法的。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依附关系或私属关系获得部分的合法性,但始终没有获得完全的合法性。所谓“土断”“括户”,以至屯田制、占田课田制、均田制等等,从某种意义上看,都是政府与地主争夺对劳动人手的控制。但由于政府实行“以身丁为本”的赋役政策,矛盾始终没有解决。直到中唐以后,封建国家的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赋税改“以资产为宗”,土地税比重增加,人头税比重下降,国家的户籍制度也有较大变化,区分了主户和客户。地主、国家、小农的关系也相应地有了较大的调整,封建地主制经济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以上分析表明,地主经济是和农民经济、国家经济及其职能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把它们看作是相互联系的统一的经济体系,才能更好地揭示其发展机制。
    四、对地主制经济体系的评价问题
    评价应该有个标准。根本标准是促进还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而衡量发展还是不发展,我同意吴承明先生以资源配置的优劣作为衡量标准的观点;但认为在这个标准中,不应该排除劳动生产率的内容。也就是说,应该全面地、综合地考察,其中劳动生产率仍然是十分重要的指标。对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应予区别,在地主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应该采用不同的参照系。封建地主制前期,它比起封建领主制来说,显然是进步的,因为它创造了比封建领主经济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但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当世界上已经出现新的资本主义因素或成分以后,就不应该仍然以中国的或是西欧的封建领主制作为参照系。明清时代,封建地主制仍然有某种自我调节的能力,商品经济也出现某种程度的活跃,地主制经济还没有达到了它自身的“天然终点”。但明清时代生产工具没有改进,这是很明显的。劳动生产率是停滞、倒退还是发展,值得研究。从人均占有粮食看,是下降的趋势;但这不全面,应把多种经营计算进去。现在还没有看到有说服力的数据分析。从生产工具的落后,生产规模的狭小,生产力没有发生什么质的变化看,即使把某些地方资源配置优化的因素考虑进去,劳动生产率如果不是停滞的话,也很难说有什么大的发展。明清时代,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的潮流,恐怕是不争的事实,应该说,地主制经济制度对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已经起了某种程度的阻碍作用。我们通常说地主制经济具有较大的“活力”或“适应性”,也包含了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容纳生产力和商品经济较大程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束缚了新的因素的成长,延缓旧制度的灭亡。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作一些考察。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下,由于主要实行租佃制的经营方式和有大量的自耕农存在,农民生产可以提供的剩余数量是比较可观的,长期实行“见税什五”的地租率就是一个证明。解放初期,农业生产的技术基础没有变化,我国启动工业化的资金主要依靠农业的积累,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旧制度下达到的生产力水平和所能够提供的剩余,是可以提供启动近代化过程或制度创新过程的某种基础的。但这种剩余,在地主制社会中,以地租和赋税的形式集中到地主及其国家的手中,直接生产者的生活一般是困苦的,使得他们生产积极性和再生产的规模受到很大的限制;而集中在地主及其国家手中的资金,虽然也有部分用于垦荒、兴修水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但总的看来,奢侈性消费占很大比重,大部分并没有被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因而,也就没有能够转化为促使国家进入近代化的启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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