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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戊戌维新时代关于“习性”改造的构想及其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浙江社会科学》 杨念群 参加讨论

一、习性变革如何重新诠释?
    戊戌变法作为近代中国的历史事件曾经被反复解读过,但是人们把目光似乎仅仅集中于变法诏令颁布前后的政局变化和党派之争,而没有把变法视为波及社会和文化各个场域的全方位运动予以关照,更没有把变法视为下层启蒙运动的生长点加以理解(注:李孝悌:《清末的下层社会启蒙运动(1901~1911)》,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版,第1~15页。)有别于以往的诠释角度,本文侧重于把戊戌维新放在长程的社会演进过程中重新进行审视,而不是把它单面地理解为被缩微化的政治热点。其实,如果摆脱对“戊戌”进行定格化的事件性处理,那么我们也就可以了解,历史当事人所关注的不仅是皇家诏令与维新人物的上奏构成的一个短暂生存过的精英政治的世界,人们所表述的似乎也不仅仅是上层政治制度创新的渴望,而是同样关注着下层律动着的个人情感控制与社会结构改造过程的变量关系。换言之,就是习性控制与国家政权建设的微妙关系。
    在当代社会学者的解释中,“习性”不仅是通过传统累积下来的一些社会行为与思想表现的历史残余,而且被解释为一种最低级的实践形式,如仪式、婚姻选择、日常生活的世俗经济行为等等(注:布尔迪厄:“利益,习性,理性”,《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包亚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页。)。具体到维新时期,中国惯有的一些生活现象如缠足、早婚、蓄辫、赌博等都可纳入习性的范畴。因为习性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主体性,因此习性的改变基本要受两个程序的制约:首先,习性的变化是情感控制的过程,即从外部转向于内部,表现为一种重新“内部化”的态势(注: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文明的社会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第一卷,“西方国家世俗上层行为的变化”,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8页。);其次,习俗的变迁往往受到外部政治目标与权力关系的支配,很难表现为纯粹的精神行为。
    本文所选择的史料,首先关注维新时代的启蒙者对传统习性进行批判时所采取的切入方式,其次将揭示他们对改变固有习性所进行的一些尝试性的理性设计。史料显示,维新人士对习性改造的关注,基本上导源于其个人对传统习性所造成的身体痛苦的认知经验。由于这种经验基本上具有间接性,所以往往带有相当大的想象成分。比如对缠足痛苦的描述,曾经在许多文章中达到了细腻传神的地步。但由于缺乏妇女的视角和印证,常常带有先入为主的男性主观叙述痕迹,出于缠足自身经历的大量女性叙事大多出现于民国建立之后。所以有些后现代观点认为,知识分子以男性为中心构造了一个从“戊戌”到“五四”的妇女受压迫的神话(注:Dorothy Ko,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s:Women and Culture in Serventeenth-Century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Pp.1~26.)。从戊戌叙事的本身而言,对缠足意义的男性阐释所导致的对女性身体的关注,确实缺乏妇女本身的参与,所以基本上属于男性话语范围,这样就很难使禁劝缠足的运动从外部转变成女性内部情感控制的过程。另外,许多习性的控制与改造虽然最初是从个人身体的角度切入,内涵有倡导个人自由解放的可能性,可是最终却往往被遮蔽在某种政治目标的设计范围之内,而被自行消解掉了。
    本文所选取的史料时间跨度约为十五年,即1895~1910年这段时间。理由是1895年戊戌变法已经开始酝酿,并陆陆续续出现了一些习性改革的文字和议论,这些议论并没有因为百日维新的失败而中止,反而日益拓宽了习性改造的范围。而且,1898年以后的习性变革文字基本沿袭了戊戌话语的表述形式,只是在内容上更有所增加。在1911年以后,当习性改造逐渐变成了一种国家强制性行为,从而最终失去其戊戌时期精英倡导的性质时,其叙述方式就已经不是民间话语的表述,而是国家话语触角的延伸了。因此,习性变化的长时段效应显然是短短的百日变法的时间框架所不能容纳的。
    二、“习性”与身体观的变迁
    戊戌维新时期,知识界谈论习性最集中的论题无疑是妇女的解放问题,批评的焦点又相对集中在与妇女身体变化直接相关的缠足现象上。从现代化的取向而言,妇女缠足是传统习性延续的一种最为直接的反映,围绕缠足后的女性,中国社会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对妇女行为的控制程序。具体而言,缠足首先限制了女性活动的空间半径,凡缠足的女性因行动不便,均不能在家庭以外的更开阔空间中从事活动;第二,缠足为男性的审美需求建立了一个客体对象,当然,这一审美的基础包括性权力的想象与支配关系的运作方式在内。最近还流行一种后现代的说法:从女性本身角度出发,缠足可能还具有非男性意义上的审美功能。不过从戊戌时代开始,尚缺乏足够的史料对此加以验证。
    在维新时代的启蒙者眼中,妇女因缠足缩小了独立活动的半径,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性别角色的界定问题,也就是说并不能仅仅归结为女性肉体本身的痛苦,而是与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状态和延续能力有关。缠足后的女性肉体在变法维新的过程中,被当成了民族衰弱的一种形象符号。因为女性在民族历史传承的功能链上扮演着延续生命的角色,那么其身体强健与否就变成了传递优质的民族血脉的关键环节,喻示着中华民族肌体的盛衰。因此,戊戌前后的反缠足言论并非真正聚焦于妇女个人肉体苦痛的纾解上,而是把妇女缠足时的感受放大诠释为中华民族衰弱不振的苦难经历,为强国保种的近代进化命题提供生活化的论据。比如唐才常《书洪文治戒缠足说后》一文中,引张之洞语,就是以缠足之害为“弱种瘠种之由”。他引的两段话是:“中国四万万人弱跰,颠倒郤曲,刑废幽禁之女子去其半,只为二万万人”。又说:“几何不驯至家家为病夫,人人为侏儒,尽受殊方异族之蹂践鱼肉而莫之校。”(注:唐才常:“书洪文治戒缠足说后”,《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6~148页。)张之洞的第一段话显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妇女个体的状态上,而是从整个民族人口生存状态出发所发出的议论。第二段话则表示妇女缠足亦不是自身的痛苦问题,而是整个民族蜕化为病夫而受人欺侮的种族存亡绝续的忧思,唐才常以后的论述也大体沿着这一思路拓展。
    值得注意的是,唐才常对缠足鲜血淋漓、痛苦万状之身体扭曲过程有一段十分细腻的描写。但在描述完缠足的种种怪异残痛之相后,其结论仍归结到了一个保种强国的大纲目上:“凡我同人,务矢宏愿,平支那之沴气,拨将尽之劫灰,拯切肤之隐痛,杜亡种之奇殃。”(注:唐才常:“书洪文治戒缠足说后”,《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6~148页。)有论者以为,自宋以后,禁止缠足的声音历朝皆有。不过,在中日甲午战争(1895年)以前,反对妇女缠足的人,一般着眼在妇女的痛苦之上,绝对没有“强国保种”的意思;认为拥有强健的体魄才能够振兴国家,是甲午战争以后的事(注:梁敏儿:“传统道德的崩溃与中国新文化时期的身体观”,《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6年第3期。)。故唐才常引述妇女缠足的痛苦时,目光并不完全集中于妇女自身身体的变化上,而是把它视为中国强种救亡的一种障碍性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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