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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社会史的理论视野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池子华 参加讨论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或构想,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一、社会史、中国近代社会史及其他
    社会史作为一门学科,它的历史并不算长,如从1929年法国历史学家吕西安·费弗尔和马克·布洛赫创办《经济社会史年鉴》杂志算起,迄今还不到70年。至于与社会史相关的内容的研究,当然要早得多。
    那么,什么是“社会史”?这个问题至今未达成共识。在西方,社会史这一术语一直难以界定,直到1985年英国《今日历史》杂志还专门组织文章加以讨论,异见纷呈。因此,社会史是以“灰姑娘”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社会史概念,在西方,过去至少在三种意义上重叠使用。第一,社会史是关于穷人或下层阶级的历史,特别是关于穷人运动(“社会运动”)的历史;第二,比较普遍的,常常把“社会”与“经济史”合用,必须承认,这种结合中经济所占篇幅大大超过一半;第三,G·M·屈维廉在他的《英国社会史》一书中提出的社会史是“除去政治的人民史。”(注:〈英〉E·J ·霍布斯鲍姆:《从社会史到社会的历史》载蔡少卿主编:《再现过去:社会史的理论视野》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这个定义实际上包含了两重意义:一是政治史以外的历史都是社会史研究的范畴,二是“人民史”是社会史的核心。
    在中国,南开大学冯尔康教授、山西大学乔志强教授都曾给社会史作过界定。冯尔康先生认为:社会史是研究历史上人们社会生活的运动体系。具体地说则是:社会史是以人们的群体生活与生活方式为研究对象,以社会结构、社会组织、人口、社区、物质与精神生活习俗为研究范畴,揭示它本身在历史上的发展变化及其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它是历史学的一个专门史,以其开拓历史研究领域,促进历史学全面地系统地说明历史进程和发展规律;它与社会学、民俗学、民族学、人口学等学科有交叉的内容,具有边缘学科的性质。(注:冯尔康等:《中国社会史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版,第2—3页。)冯先生的定义包含了社会史的研究对象、范畴、任务、功能及社会史与历史学其他专史、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内容。
    乔志强先生认为,社会史研究的对象是社会的历史,但不是包罗政治、经济、文化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现象的历史,而是研究人类有史以来赖以生存并必然结成的社会本身的历史。有史以来,人们从来不能单个生活而是在人们结成的社会中生活,它本身有其发展变化的历史,这就是社会史,它由社会构成、社会生活、社会功能三个部分组成。(注: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第2—3页。)
    上述可见,人们对社会史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里也谈谈我对“社会史”的理解。
    “社会史”,毫无疑问,是历史学的分支,我们可称之为“社会历史学”,它同政治史、经济史、军事史、思想史、文化史等,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一门专史,它既有相对独立性,同时又是通史的组成部分,这是中外学者一致的看法。这是应该明确的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无论中国学者,还是西方学者,总是把“社会史”踢出社会学的门户之外。笔者则持不同看法。我认为,社会史是社会学的一门边缘学科,我们可称之为“历史社会学”,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社会结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阶级阶层、民族、社区,和社会过程——社会互动、社会变迁,往往需要站在现实和历史的交汇点上,去再现过去,这就是社会史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三个方面,“社会”一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从语言学的意义上,我们或能够引伸出社会史研究的某些方面。“社”是周秦时代的“土地神”。《神契》谓“社者土地之神,能生五谷”;《白虎通》说:“人非土不立,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故封土为社而祭之,示有土尊。”“社”即由此而来。“二十五家为社”应该是村落形成的原始意义。祭祀“社”神的活动也逐渐形成一种风习,这种风习世代相沿,成为中国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相传阴历二月二日为土地神生辰,这一天也就成为农民一岁中的重大节日之一。我们可以摭拾几段文字,以见其情形。
    ——“习俗相传,二月二日,为土地神之生辰,阜宁农人,以为土地是管理禾苗之人,我辈希望禾苗之盛旺,应该致敬,祈伊暗中默佐,免受风雹螟蝗之灾。阜宁人对于土地之供奉,颇为郑重,大村庄,均筹集公款,起造土地祠宇,小村庄无钱力起造祠宇者,则用粗瓦缸一只,将缸之近口处,敲成长方洞门,覆之于地,将土地版位,供之于内,权当土地之祠宇,而其所敲之缺处,则祠门也。谚云:土地老爷本姓张,有钱住瓦屋,没钱顶破缸,即此之谓也。”(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第3卷,《阜宁二月二日之三件事》。)
    ——“二月初二日,土地神诞辰,纸札铺剪纸为袍,而粉绘之。人家买以作供,大街小巷,供当方土地,张多灯于神前,人窃其灯以送妇人不育者,苟怀孕,则来年诞辰,一以奉十,而还灯于神前,悬署福祠旁,搭草台,演土地戏,是日家家接女,留之过宿,二月空房不忌矣。”(注:同上第3卷,《仪征岁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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