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说与近代中外条约研究 作为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关系,条约与国际法有着密切关系,尤须从这一视角进行理论分析。马克思主义中有关国际法的学说亦非常丰富,对近代中外条约中的理论问题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同时,马克思从各个角度对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作了评论,也为我们提供了剖析问题的具体方法。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论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揭露西方国际法的狭隘和偏颇。近代国际法产生于欧洲,从一开始便局限于欧美范围。由于这一局限,在传统国际法时代,既提出了国家主权等进步原则,又对东方弱小民族和国家实行一系列的反动性规则。马克思当时便敏锐地看到这一实质,曾作了不同程度的披露。例如,马克思曾指出,“外国列强干预苏丹和他的基督教臣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权利将成为欧洲国际法的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95页)。他又说:“问题直截了当就是这样:结成一个新的神圣同盟, 以便把当年神圣同盟认为它自己有义务干涉欧洲各国内政所依据的原则应用于美洲国家。沙多勃利昂在复辟时期曾经为西班牙和法国的波旁王朝拟定了第一个这样的计划, 这个计划被坎宁和那位坚决反对欧洲干涉美洲国家内政的美国总统门罗挫败了。从那个时候起, 美利坚联邦就始终把门罗主义看作一个国际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8页) 二是倡导国际道义。针对西方资产阶级政府在国际关系中唯利是图,毫无信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倡导国际道义,主张将此作为国家之间的准则。马克思说,“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 监督本国政府的外交活动, 在必要时就用能用的一切办法反抗它;在不可能防止这种活动时就团结起来同时揭露它, 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7页)列宁谈到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条款时亦说,“有各种各样的条款, 各个强盗政府不仅签订了关于抢劫的协定, 而且在这些协定中, 还包括一些经济协定以及其他各种关于善邻关系的条款。”“我们拒绝一切关于抢劫和暴力的条款, 但是我们乐于接受一切善邻关系和经济协定的条款, 这种条款我们决不能拒绝。” (《列宁论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377页) 三是主张国家主权、国家平等和世界和平等国际原则。例如,马克思说,“根据国际法,任何一种条款,如果内容是规定一个独立国家授予外国政府干涉它自己在国际关系上的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马克思恩格斯论殖民主义》,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32页)恩格斯说,“国际合作只有在平等者之间才有可能”,“民族独立是一切国际合作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2页)恩格斯将国家独立作为国际和平的基本条件。他指出,“要保障国际和平,首先就必须消除一切可以避免的民族摩擦,每个民族都必须获得独立, 在自己的家里当家做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63页)。这些论说发展了国际法的进步理论,是研究国际关系和条约问题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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