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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中世纪伊斯兰城市行政体系(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海》 车效梅 参加讨论

卡迪的活动渗透到穆斯林社会的不同领域。在很大的程度上,正是由于卡迪的工作,城市的维持和发展没有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12) 开罗有15个法院,有专业的,如军事部门的法院,处理军队人事;阿拉伯人法院判决当地人,包括非阿拉伯人的事务。有12个地方法院,其中2个在开罗的郊区,10个在开罗不同的区。 在政治领域也能感到法官的影响,因为他们是监督总督的委员会成员:在高等委员会有4个穆夫提(Mufti-伊斯兰教法的说明官)和法官,法官也参加普通委员会。法官监督来自伊斯坦布尔的命令是否得到按时执行和当权者是否在他们坚持的宗教法框架内行事。(13)
    瓦克夫是穆斯林城市的典型机构。根据穆罕默德的言行录者报告,“奥马尔曾问先知,他怎样使用在哈伊巴(Khaybar)的一块土地, 先知答道‘保持你的财产不变,不卖、不当礼品或不继承,把它的税给穷人’”。这样建立了第一个瓦克夫,他的税再分配给那些该得之人。(14) 瓦克夫为城市提供劳动力、资金,为清真寺、学校、医院等的维修提供费用,有时资助城市防御建筑、卫生等,提供法官和宗教人员的津贴等。(15) 在城市发展时期, 瓦克夫为城市运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必备基金。通过法官和瓦克夫系统,穆斯林的司法为城市管理和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工具。(16) 乌莱玛的成员往往担任慈善基金组织的主管人员,现代国家在提供公众福利方面所承担职能多由他们进行。
    穆巴塔斯波
    穆巴塔斯波(Muhtasib)是负责贸易和地方商业的官员,由法官任命,是古典伊斯兰城市一种非常典型的人物。在城市发展早期阶段,穆巴塔斯波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治安负责人。(17) 由于特定的工作性质,他们自然地被期待是优秀的人,至少熟悉伊斯兰教的法律知识、熟悉城市居民的风俗和传统。穆巴塔斯波一方面负责道德准则和财政利益准则,“作为公共生活标准的保护者和鼓励者,他们有义务确保开业者像医生、药剂师和教师有适当的素质和不纵容不公平和不道德的行为”(18);另一方面代表总督行使一些司法权力,是城市管理的最重要工具,有权在现场惩罚违规者,但不处理伊斯兰教法定的刑法。他们的具体职责是:监督道德标准,社会行为和公共安全;监督宗教职责的执行,如星期五祈祷斋戒;确保建筑安全和清理街道;干预学校事务,反对教师殴打学生;受理遭受虐待的奴隶投诉;干预对畜牲过分的驮载和不合理的使用;监督公平交易,根除欺诈、冒牌现象,谴责抬价;有权没收劣质产品并毁灭它;有义务确保供应水的卫生和城市不同区之间、居民之间公平分配等。奥斯曼时期,特别在巴耶济特二世以后,他们的权力发展到更宽的方面,包括对各种税和应付款的征收。由于其作用的多样性,自然需要广泛的支持和帮助,其中有各行各业手工业和商业行会谢赫,各个区谢赫的支持,也得到警察和法官的协作。(19) 随着现代的到来,他们的作用下降,然后逐步消失。其一部分功能由警察局或政府取代,一部分转移到卡迪手中,一部分变得陈旧,公众与之势不两立而对其责难。(20)
    社团谢赫
    与一般关于中东伊斯兰城市社会是无机的本性相反,居民被组织在不同的社团,称为塔瓦非(Taifaf/TawaIf),主要有职业社团(行会)、居民区社团、民族社团、宗教社团(基督教和犹太教)和社会宗教社团(神秘主义的苏菲兄弟会)以及圣族的后裔(先知的后代)等。中东城市的居民就这样被紧紧地控制在这个复杂的网络中,这些社团有时是并列的(在中心区的行会,居民区的社团),有时是双重的(民族的、宗教的社团)。(21) 每个区在其谢赫(Sheikh,长老,酋长,族长,村长,伊斯兰教的长)的领导下,形成一个行政社团。谢赫由居民区的人员选举,并得到政府(一般是法官)任命,其程序类似于行会,管理的机构也与行会相似。谢赫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间人,他们也负责一定的财政任务如征税等,对统治阶级而言谢赫所从事的财政职责是最重要的。谢赫也要维持区的法律和法令,同时解决内部争执和防止外部的袭击。
    在城市中,居民区形成一个管理集体。首先区是一个单独的征税单位,国家的税根据区而征收,并由谢赫分配到个人,税率由谢赫与政府谈判。其次区承担安全事务,一个陌生人出现立即被发现,最轻微的背离行为被邻居注意。这些违法者被公开的指控,有时甚至被告到中央政府,惩罚办法一般是将违法者驱逐出区。在危急时刻和动荡时期, 区有自己的防卫措施, 如开罗的每个区有自卫的民兵组织(Zuar),并在14世纪末和15世纪的骚乱时期起了积极的作用。(22) 最后, 区也不可避免地承担城市管理的任务:街道的打扫、照明和参与城市管理的决定。这样城市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在区内得到解决。
    少数民族社团谢赫
    按照沙里亚(Shariah)规则,犹太人和基督教徒,在伊斯兰城市享有一定的自由,对他们的管理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类别。(23) 基督教以教堂, 犹太教以犹太会堂为中心形成一个封闭的、自我容纳的社区,守卫着自己原有的风俗,保持着各自的文化和特征,甚至口音。牧师或拉比是他们社团的代言人。由于他们忠于自己的首领和社团,个人根据自己所属社团的法律而不是据国家的法律来行事(虽然刑法仍受国家的保护)。教育和大量慈善活动,如照顾寡妇和孤儿等由社团所提供,事实上这些区是“国中之国”(a state beyond the state)(24)。他们以一种特别自由的方式管理自己,不仅涉及到个人地位,而且也包括法律、命令和安全及在他们区内的城市问题。谢赫常常是他们的宗教领袖,这些人作为社团与政府的仲裁者,收得税款,并保证社区的治安和米勒特成员对苏丹的效忠,只要征收税,地方的秩序能被维持,政府不渴望干预社团的事务。在开罗大约有25,000少数民族人口,几乎是开罗人口的1/5。开罗有7个科普特区,大部分位于城市的西部,科普特社团享有一定的自由,服从他们的首领(ruasa)。同样,犹太人的社团也紧密地居住在他们自己的区,位于开罗非常靠近中心的地方,那里有10个犹太人的会堂。犹太人拥有一个封闭和隔离区,并从自己民族中选出法官,根据自己的习惯处理纷争和争端。这样米勒特系统变成了政府统治的工具,而这些少数民族的米勒特在某种程度上与中东国家所属的机构和伊斯兰教的宗教机构是平行的。
    在开罗有100个区和社团谢赫、250个行会谢赫介入其城市的管理进程。他们共同管理城市,确保在永远警惕着的政府特别是法官监督下人民的服从与合作。(25] 伊玛目是地方穆斯林的宗教首脑,在法官的授意下,组织社团提供一些基本的服务,如清理街道和安全。因此古典奥斯曼城市体系与现代市政组织相比,必需的市政服务由人民自己提供,但却由城市行政人员所控制。(26)
    正是由于这些社团的存在,既有利于统治者“分教而治”、“分族而治”,也使城市安全、道德建设、管理等在不同程度上有效的进行。它们的存在使中东统治者无需建立一个专门管理机构便可满足城市人口的基本需要,在公共服务方面也如此。这些社团的力量无所不在,几乎没有留下个人生活的空间,甚至私人领域,家庭都处于它们的监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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