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莱最终制订的日本战争赔偿方案,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日本的赔偿负担,以总司令麦克阿瑟为首的驻日美军总部坚决反对鲍莱严厉的赔偿方案,利用手中掌握的占领大权,在1947年后将其监管的1090家军工企业减为1000家左右(25)。对鲍莱严厉的赔偿方案同样感到不满的美国陆军部决定绕过鲍莱自行其是,于1947年1月24日任命克利福德·S.斯特瑞克为对日赔偿评价委员会主席。斯特瑞克是纽约海外咨询公司兼麦格劳公司董事长,过去一直参与处理德国赔偿问题。他组织了一个由11位著名大公司代表组成的调查团,于1月28日赴日调查。 斯特瑞克调查团回国后向陆军部提交的《日本赔偿问题调查报告》,建议“废除现在的关于拆除设备的赔偿计划,制订一个以直接军工生产为对象的新赔偿计划”(26)。 鲍莱与斯特瑞克分别提出两个观点迥异的报告,集中暴露了美国政府各部门之间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由来已久的意见分歧愈演愈烈。为了解决各部门之间的分歧,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美国三部协调委员会、盟军总司令部、鲍莱和斯特瑞克两个调查团于1947年4月7日在五角大楼召开协调日本赔偿政策的联席会议。与会各方经过一番争执后互相妥协,最后通过了美国对日本赔偿拆迁政策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即三部协调委员会SWNCC236/43号文件。该文件重申:美国对日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根除日本的战争潜力,使之不再成为在亚洲太平洋地区对美国的威胁。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从日本拆除价值总额24.66亿日元(1939年价格)的各种设施充作赔偿,其中拆除的工业设施价值为9.9亿日元,基本战争设施价值为14.76亿日元。该文件还强调力求减少驻日美军的占领费用,尽快实施拆迁赔偿计划等(27)。 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根据三部协调委员会SWNCC236/43号文件,于1947年4月9日向驻日美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出第75号指令,命令他在应征收的日本赔偿中,先行征收30%作为先期赔偿,紧急拨给中国、菲律宾、荷属东印度(即印度尼西亚)、英属缅甸和马来亚。其中,中国占15%,其余15%由另外几个国家均分(28)。如前所述,当时在驻日美军监管之下的日本军工企业为1000家左右,以1939年的价格计算,这些军工企业价值总额的30%折合33亿日元,大大超过美国三部协调委员会SWNCC236/43号文件决定从日本拆除价值总额24.66亿日元的设施充作赔偿的数目(29)。 1947年4月30日,盟军总司令部开始实施征收30%作为先期赔偿的方案。 盟总指定的先期拆迁军工企业的设备分三批分配。其中,中国得到的三批物资的价值,按1939年的币值计算共计84,931,433日元,折合22,070,282.19美元(30)。 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和对日作战的主要战胜国之一,战后仅仅从日本获得了这一笔为数不多的赔偿。日本政府设置的专门负责赔偿问题的机构--终联赔偿部,负有保管、包装盟总指定的拆迁设备,交付受赔偿国接收运回的职责。在中国政府派人到日本接收拆迁赔偿物资的过程中,日本政府的终联赔偿部不但没有认真配合,反而处处设置障碍。据中国参加接收日本拆迁赔偿物资的代表回忆,在拆运第三批物资(主要是吴港发电厂的设备)的时候,日方不但故意将设备图纸隐藏起来,而且寻找借口将发电厂锅炉加煤设备的钢架和输电设备的变压器等扣留下来,导致中国最后仅拆运回这批设备的30%(31)。 战后初期鲍莱的《中间赔偿计划》,是20世纪上半叶美、日两个帝国主义国家在亚洲太平洋地区长期争霸斗争中,美国最终取得胜利的产物。美国最初打算大量拆迁日本的工业设备作为赔偿,并在分配时向中国倾斜,反映了当时美国远东战略的立足点是扶助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将赔偿作为削弱日本这个宿敌,防止其东山再起的重要手段。后来随着“冷战”的开始和美苏对抗的日益加剧,尤其是中国人民革命的节节胜利和国民党的统治濒于崩溃,美国遂大幅度调整其远东战略,把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抗衡社会主义力量和镇压民族解放运动的主要基地。于是美日逐渐化敌为友,美国的日本赔偿政策也随之转变。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停止实施1947年4月开始的拆迁赔偿方案。两年来实际拆迁的日本军工企业只有17家陆海军兵工厂,拆迁的机器设备16,736台(件)(32)。中国的对日索赔也半途而废。 注释: ① 日美两国政府往来的照会,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104-105页。 ② 本文作者对日本有条件投降前因后果的评析,见《是无条件投降还是有条件投降》,《世界史研究动态》1985年第8期;《日本在败降过程中维护天皇制的活动》,《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 《日本的“有条件投降”及其消极影响--日德两国投降情况比较》,《日本学刊》2000年第2期。 ③ F.C.琼斯、休·博顿、B.R.皮尔恩,复旦大学外文系英语教研组译:《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第741-742页。 ④ F.C.琼斯、休·博顿、B.B.皮尔恩:《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第743页。 ⑤ F.C.琼斯、休·博顿、B.B.皮尔恩:《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第744-745页。 ⑥ F.C.琼斯、休·博顿、B.B.皮尔恩:《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第745页。 ⑦ 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45-1947年)》,第78页。 ⑧ F.C.琼斯、休·博顿、B.B.皮尔恩:《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第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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