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是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因为周天子有“天下”,将天下土地分封各诸侯,诸侯有“国”,周天子分得土地不得买卖和转让(礼崩乐坏之后可以),要缴纳贡赋,诸侯再将土地分给大夫,所谓的大夫有“家”,大夫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也不得买卖,转让土地,只有使用权,而且必须先耕种“公田”,再耕种“私田”。
西周中期以下的金文,出现有土地转让的事例,有的是交易或互换,有的是赔偿。前者如卫盉所记,矩伯以田为代价,从裘卫那里两次交换礼玉和皮币,交换以贝朋为价值尺度,田价分别为八朋一田和六朋多一田;或如五祀卫鼎所载,裘卫以五田换取邦君厉的四田。所谓“田”,均指百亩的一夫之田。后者如散氏盘所述,王因为攻击了散氏,被迫割让一部分土地给散。 为了取得土地转让的法律效力,交易者有时要向执政大臣报告,如裘卫的两次交易,都得到大臣们的允可;有时采取析券的形式;有时采取立誓的形式。土地转让时必须由双方人员到场。大量有关土地,称为“履”。确定了的地界,用封树的方法作出表识,加以记录,有时还要绘成地图。转让的契券,双方分别保存,并将副本上交官府收藏,以备查考。这种土地转让,尚未具备完全自由买卖的性质,但可视为后世买卖的滥觞。 公曰:“然则莫如和戎乎?”(魏绛)对曰:“和戎有五利焉: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一也……” 这里的“土”与“田”并不一样,当为疆土之意。《大盂鼎》曰:“我其遹省先王受民受疆土。”《左传·定公四年》曰:“聃季授土,陶叔授民。”都是在这个意义上。疆土是一个大的区划,通常作为国与国之间界限,而且一般都是大致的,并非后世那样精确,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述:“少皞之虚”、“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殷虚”等等,其意只在于对统治者之间划定界限,并不包含实现剥削关系的内容。而且就《襄公四年》所说戎狄之“土”而言,其显非耕地,由“荐居”可见,孔颖达疏曰:“服虔曰:荐,草也。言狄人逐水草而居,徙无常处。”与此相对,“田”,则具有比较精确的界限,设立有“封”或“疆”,如我们在《散氏盘》和《五祀卫鼎》中所看到的那样,其面积一般较小,不仅明确是耕地,而且是仅仅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耕地,它所体现的主要是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当然,在次要的意义上,它也反映剥削者之间如何分割剥削收入的经济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