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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五大刑罚你受得住吗?

http://www.newdu.com 2017-08-30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杖刑 唐朝法律中,对于各种罪行有明文规定,那么到底如何处决犯了罪的人呢?唐律承用隋律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称为五刑。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笞( 笞刑在五刑中最轻)、杖(杖刑是次轻的刑种)、徒(徒刑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以示 “ 奴辱 ” 的一种刑罚)、流(流刑是将犯人押送指定的荒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死(死刑分绞、斩二等)。
    笞、杖刑各五等。徒、流刑共八等,死刑二等。五刑均可交铜收赎。但应指出,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犯罪皆可收赎,而必须有一定条件。五刑共二十等,律文称加、减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一等计算。此外还规定,除非律条有特别规定,一般递加不加至死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刑和斩二等。
    律外酷刑。杖刑在五刑中原属独立施用的轻刑。唐后期常被滥加于徒、流之上。判处徒、流者往往先决杖,杖后大多等死。再者,隋初一些早已废除的酷刑,又被复用。此外, “ 以军法戮人 ” , “ 多黩 斧锧 ” ,也相当多。律外滥刑,乃是封建衰世王朝统治危机的必然趋势,但终无补于覆亡。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磔(俗称车裂或五马分尸)、髡(既剃发)、髌(也作膑,割膝骨)、刵(割耳朵) ,醢(剁成肉酱),枭首,弃市,族诛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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