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唐代因袭隋律,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并“特标篇目”。十恶的具体内容如下: 1、谋反,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犯罪行为。律文的注解是“谋危社稷”。社是土地神,稷是谷物神,社稷历来作为国家和君主的象征。谋反就是企图害君主或国家。 2、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寝和宫殿的犯罪行为。即“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这类犯罪有三项具体罪名:“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庙是皇帝供奉祖先的庙宇,山陵是皇帝先人的陵墓,宫阙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地方,这些都是皇帝和皇权的象征,图谋破坏就是企图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战皇帝的权威,因此必须严惩 3、谋叛,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即“谓谋背国从伪”。谋叛是自春秋时代就有的罪名,以后就是在战场上放下武器投降敌军也算重罪。《唐律疏议》规定有叛国企图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上道”即已实施叛国行为前往投向敌对国的,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泽”不听从官府召唤的,也以谋叛论罪;胆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论。 4、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即“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唐以后专指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孙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侄子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杀死哥哥、姐姐;外孙杀死外祖父母;妻子杀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唐律疏议》规定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律进一步加重到凌迟处死。 5、不道,“不道”常和“大逆”连称,隋唐后专门指一组恶性侵害罪名。是一种杀死一家非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即“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 6、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隋唐以后包括如下罪行:盗窃皇帝用于祭祀神灵的祭品,盗窃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盗或伪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误在为皇帝合药时没有按照药方配药或写错了封题;为皇帝烹调“御膳”时因失误而触犯“食禁”;为皇帝制造车辆或船只因失误而不牢固;根据礼教臣子对于君父有所冒犯;“指斥乘舆”,即严厉指责皇帝;对于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够尊敬。对于大不敬的处罚也以斩、绞为主。 7、不孝,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包括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与恶逆罪一样,都是对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轻。 8、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即“谓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缌麻、小功、大功是根据服制确定的亲属范围。缌麻亲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同一亲等的亲属还有尊卑的区别。不睦因有违礼教“亲亲”的原则,也列为十恶。 9、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即“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隋唐以后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老师。凡是预备谋害的,流二千里,已伤害的绞,已杀害的,皆斩。 10、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即“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指通奸。隋唐以后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通奸,双方均流二千里。如果是强奸的,男方处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或是和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通奸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就要处绞刑。 封建统治者对十恶的严厉态度表现在: ①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 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 ③十恶“为常赦所不原”(见赦免)。 ④对十恶罪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对谋反、谋大逆的处罚尤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