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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第一条被忽视的深刻涵义:国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得到重视

http://www.newdu.com 2017-08-30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南京条约 提到《南京条约》,不少人能想到的形容词就是丧权辱国,但事实上这份条约中有很多细节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比如长久以来一直被忽视的第一条条款。其实,甚至很多研读《南京条约》的学者也没有对《南京条约》的第一条有所重视。那么,《南京条约》第一条究竟有何深刻涵义呢?为何说它是对国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视。 在172年前的今天,1842年8月29日,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签订。自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历史,是一部中国人探求强国御侮之道、重塑民族尊严的历史。为此,中国人遭受许多挫折,走过不少弯路,付出了极其高昂的学费。然而,很少有人能够想到,国运兴衰、民族荣辱的规律,其实就隐藏在《南京条约》的第一条(或称第一款)中。
    一、《南京条约》第一条:被忽视的重要条款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中英双方在泊于南京江面的英国军舰皋华丽号上签署停战协议,史称《江宁条约》,也叫《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一共13条。如众所周知的那样,《南京条约》是一个割地赔款、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是近代中国遭受西方列强欺凌的屈辱见证。然而,历史是复杂的,《南京条约》也有其复杂性。比如其第一条,中文本是这样表述的:“嗣后大清大皇帝与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这就是一条一直被忽视的重要条款。一般人未必看过《南京条约》原文,自然不可能引起重视,而专业的研究,如一部以65万字的宏大篇幅“对《南京条约》及附约的每一款项的来龙去脉进行逐次的考辨”的专著——《转折:以早期中英关系和〈南京条约〉为考察中心》一书(郭卫东著,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对这一条也仅有一句轻描淡写的话:“《南京条约》第一款是礼节性的和好关照,停战宣布。”然而,这一条难道真的仅仅是“礼节性的和好关照,停战宣布”吗?
    以笔者愚见,事实远非如此简单,这一条款实际上隐藏着国运兴衰的规律,深刻领悟了这一条的内容,也就破解了国运兴衰的大秘密。历史曾经给了我们提示,却因为我们缺乏悟性而错失了机遇。
    从表面上看,这一条款的前面部分——所谓的“永存和平”、“彼此友睦”只是套话,它看起来确实像是“礼节性的和好关照,停战宣布”。但是,它的后半部分“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却不简单。何谓“身家全安”?《南京条约》中文本的表述是模糊的。英文本《南京条约》第一条全文如下:
    ARTICLE I. There shall henceforward be Peaceand Friendship between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Britain and Ireland,and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nd between their respective Subjects,who 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within the Dominions of the other.
    中文本的“身家全安”,在英文本中是“shall enjoy 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这句英文的意思,是说人身(persons)和财产(property)要得到完全(full)的安全(security)和保护(protection)。它的真正内涵是什么呢?——原来,它的意思是人身权(本文中所说的人身权主要是指人身安全的权利)和财产权要受到保护,而且这一点要由政府承诺并提供保障。换句话说,就是政府必须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一条的要义是,英国公民在中国,其人身权和财产权要由中方提供保障;同样,中国公民在英国,英国政府也承诺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应该说,这是合理的要求,也是平等的要求。
    英国人将这样的内容列入《南京条约》第一条,是因为他们极其看重这一点,而这在英国方面早在1840年2月鸦片战争开始之前就已经明确并确定下来了。1840年2月20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在给侵华英军正副全权代表懿律与义律的训令的第3号附件——《对华条约草案》中是这样表述的:“第一条自今以往大不列颠?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与中国皇帝陛下以及两方臣民之间和平敦睦,两方臣民各在对方疆土之内得享人身、财产之完全的保障与维护……”(《中国近代史参考资料》第一编第一分册,中华书局1960年8月版,第135页)除去中文翻译的表述差异,《对华条约草案》这一条与《南京条约》第一条实质上没有任何差别。
    由此可见,英国方面对这一条是如何看重,是一定要在条约的第一条加以强调的。但是,对于中方来说,却对这一条的深刻内涵完全没有领会。以钦差大臣耆英为代表的清政府官员在条约上签字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理解英国人为什么要将之写在《南京条约》的第一条的原因,而负责翻译的人也根本不可能领会那几个看似简单的英文单词后面隐藏的重大历史奥秘。中英双方对这一条文的不同态度,刚好折射了两国的历史命运。英国人如此重视的内容,在中国人却几乎视而不见,这种视而不见甚至一直持续到169年后的今天,究其原因,在于大多数中国人还是没有真正理解这一条对于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的重大意义。
    二、人身权和财产权:现代文明的根基
    英国人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写入《南京条约》第一条,典型地反映了英国人的思维,这个思维源自悠久的历史传统——一个英国人极其引以为豪的历史传统。
    英国对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视,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甚至更早一些时候。1215年6月15日,一群英格兰贵族在泰晤士河边的一块牧草地上迫使国王约翰在一份包含63个条款的文件上盖上王玺(历史学家认为约翰未在《大宪章》上签字,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会写字,但肯定盖过王玺)。这份被称为《大宪章》的文件,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甚至可以看作是英国宪政乃至世界各国宪政的母体。当然,仔细追究起来,《大宪章》虽是1215年签署的,但它不过是对旧时英格兰国王与贵族权利、义务的重申,因此《大宪章》的思想早已存在。《大宪章》的意义,是以条文的形式将这些权利、义务明确下来,将习惯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而这开启了制度化约束王权的新篇章。曾两度出任英国首相的温斯顿·丘吉尔在1936年写道:“这是超乎君王之上,甚至连君王也不可抗拒的一条法律。”学界早有定论,宪政的真谛乃是“限政”——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最关键的是限制最高权力,《大宪章》开启了制度化限制最高权力之门,所以它受到持久而热烈的尊崇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事。
    英国作家梅尔文·布莱格(MelvynBragg)将《大宪章》列为“改变世界的12本书”之一,并写有这样一段评论:“《大宪章》所受到的尊崇已经维持了近800年的光阴,且不但在英国,也在美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及想要甩掉暴政、在法律和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立国的其他各国中,奠定了民主和追求自由的宪法基础。如果说有一件文书,通过长时间的法律试用和它如神话般强而有力的影响,塑造出一个凡是自由男女尽皆向往的世界,那就是《大宪章》。它所得到的共鸣是超乎一般人所能想象的。”(梅尔文·布莱格著:《改变世界的12本书》,中华书局2010年8月版,第46页)1989年,法国在巴黎举行《人权宣言》颁布200周年纪念大会。在大会上,法国总统密特朗自豪地说,世界的人权产生在法国。当时有几十个国家的政要在场,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不顾外交礼节,马上站起来说,不对,人权产生在英国。撒切尔夫人说人权产生在英国,理由是充分的,就是因为英国早在1215年就签订了《大宪章》,确立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两项最重要的人权的地位。而撒切尔夫人此举,更是传神地表现了英国人以《大宪章》为荣的情怀。法国人以《人权宣言》为荣,英国人以《大宪章》为荣,则更凸显世界文明主流的价值观乃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
    《大宪章》中最具价值的部分,是第三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依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做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该条确立了非经合法审判,不得被逮捕、监禁及其他形式的伤害等人身保护权,由此,英国国民的人身权利逐渐被确立起来。
    《大宪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该条规定对国王及其下属侵夺民财进行了约束,是对财产权的确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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