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 元朝的疆域辽阔,藩属国众多。那么元朝的法规有哪些呢? 元代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至元八年(1271年)以前,中原汉地断理狱讼,基本上参用金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至元八年十一月,在建“大元”国号同时,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后曾数次修律,都没有完成。判狱量刑,主要根据已断案例,类推解释,比附定刑,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随意性较显著。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都以诏制、条格(经皇帝亲自裁定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各式政令)为依据。因此,元朝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由因时立制、临事制宜而陆续颁发的各种单行法构成的。政府下令,凡在朝及地方各衙门均应分别类编先后颁发的各种格例,使官吏有所持循。 元朝先后颁布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法令。元代法规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则是沿用宋朝编,但不叫而叫条格,因此元代法规多是条格汇编,律令判例混为一体;并且往往在某一案例前面加一“诸”字,即成独立条文,因而内容庞杂,易使吏从中舞弊,出入人罪。明太祖朱元璋曾对台省官员评论元代法律说:“元时条格繁冗,所以其害不胜”。元代法律从维护蒙古贵族和地主阶级利益出发,制定了种种不平等规定,有些蒙古法,如对偷盗牲畜处以赔九之罚、倍赃制,屠宰牲口时禁抹喉放血等,对施临于汉族居民的刑罚体系也有一定的影响。 《至元新格》 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次年刻板颁行。这是元代最早的一部法典。《元史·刑法志》说,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 《风宪宏纲》 仁宗(1311~1320在位)时,取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分类编集成书,名曰《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大元通制》 仁宗延三年,由枢密院、御史台、翰林、国史、集贤院诸宰臣,根据元世祖(1260~1294在位)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英宗至治三年(1323)二月完成(《元史·英宗本纪》二),名曰《大元通制》。这部法典的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又仿唐、宋旧律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共20篇,凡2539条。其中断例717条,条格1151条,诏制94条,令类577条。该律的主要内容保存在《元史·刑法志》内。 《至正条格》 顺帝至元四年(1338)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根据《大元通制》编定条格,于至正六年四月颁行,名曰《至正条格》。其中包括诏制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欧阳玄作序说,这部法典的编纂主要是《大元通制》颁行以来,二十余年,朝廷陆续所降诏制条格,其中难免有前后牾、不便检引,甚或吏舞文,破坏法制,故为之画一;俾使民知所避,吏知所守。原书卷数不可考,载于明《永乐大典》者凡23卷,分祭祀、户令等27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