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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赋税制度的特点

http://www.newdu.com 2017-08-30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赋税制度主要有税粮和科差两项。税粮南北不同,北方分为丁税、地税;南方则沿袭南宋旧制,按地亩征收两税。科差行于北方者,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南方科差则有户钞、包银。但“江南包银”在元代施行时间很短。一般来说,元代的江南三省不征收包银。 差役按里甲户等编派,如坊正、里正、仓官及库子等。又有修城、开河、筑堤、运输等力役。差役极为繁重,给劳动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官吏收钱的名目:部属参见要“拜见钱”,逢年过节要“追节钱”,生辰祝寿要“生日钱”,迎来送往要“人情钱”,无事白耍称“撒花钱”,例行公事要“常例钱”,论诉官司也要收钱。
    元朝赋税的特点
    元朝的赋税制度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一样,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承继,但它又有许多特异之处,并有力地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对元朝的兴衰有着重要的影响。
    元朝赋税的突出特点是南北异制。不仅田赋南北异制,其它赋税也南北各异。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也有很大差别。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元朝统治者征服各地的时间不同,只能因时立制,不可能强求统一。
    第二,元朝幅员辽阔,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不尽一致,因此只能因地立法,不能强求制度上的统一。
    第三,赋税制度的差别,有利于元朝对各族、各地人民实行分而治之的封建专制。元朝具有强烈的民族压迫色彩,统治者不仅在政治上给蒙古族以各种特权,在赋税方面,也给以各种优惠。元朝赋税的另一个特点是,商税和盐税较之以前各代有所发展。元代由于商业的繁盛,使商税无论是品类还是数额都有明显增加,成为元朝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赋税征钞,这是元朝赋税的又一特点。在以往各代,赋税一般以实物缴纳,虽然也有征钱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元代则不然,赋税大部分征钞。这是因为元代货币经济发达,国家以钞为法定通货的原因。在当时,赋税征钞给人民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随着钞币的贬值,赋税的加重,人民受害不浅。
    元朝各族人民的赋税负担
    元代统治者为满足日益浩繁的财政支出,加强对各族人民的财政搜括。自世祖至元至文宗天历的七十年间,国家赋税不断增加,如盐课增加二十余倍,茶课增加二百四十余倍,商税亦增加近十倍。而官吏的额外苛敛更使民不堪命。在元朝统治者的残酷掠夺下,人民的生活状况是十分凄惨的。有人对家有百亩土地的自耕农算了一笔帐:“父母妻子身计家五口,人日食米一升是周岁食粟三十余石,布帛各人岁二端,计十端,絮二斤,计十斤,盐醢醯油一切杂费,略与食粟相当。百亩之田所出,仅不能赡,又输官者,丝、绢、包银、税粮、酒醋课、俸钞之类。农家别无所出,皆出于百亩所收之籽粒,好收七、八十石,薄收则不及其半,欲无冻馁得乎”有田百亩之家,尚且如此,无田佃户的生活,就可想而知了。
    蒙古贫民的生活,也不比汉人好些。有些蒙古贫民不堪忍受奴隶主的剥削压迫,纷纷南下,成为无衣食之给的贫民,有些蒙古贫民被贩卖出海,有的则沦为汉人地主的奴婢。
    人民为了逃避沉重的财政负担,或逃亡流徙,或啸聚山林,与官府对抗;商人有时被迫罢市以抗苛税。最后,终于爆发了以白莲教为主的农民大起义。
    田赋与徭役
    蒙古国建国之初,税制不备,统治者所需,全靠奴隶的从给或掠夺其他部落、其他地区的财产;军队则自备钱粮,征战时,队伍的后面跟随大批马、驼,以供给军将士的肉、乳,并随处掠掳,作为军食的补充。以后随着四方征伐的需要,到世祖忽必烈时,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封建赋税制度。
    元代的田地,主要分为二类,即民田、官田。民田绝大部分为地主和蒙古贵族所占有,贫民百姓占有的土地甚少,而且常有被兼并之虞;官田包括皇亲、贵戚的食邑,作为官俸补充的职田,作为学校师生禄廪的学田,赐给寺亩道观的寺田和供作军粮的屯田。屯田又有军屯、民屯之别。民田征税,官田收租。因元朝土地管理混乱,故终元之际,无完整的土地统计数字。
    元朝建立以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富豪势要之家兼并细民百姓之田,诸王贵戚强占农田为牧地,致使百姓逃亡,土地抛弃。为扭转这种状况,统治者多次下诏,令豪富、诸王勿得兼并,同时下令富民减且以佃。这诏令,往往只是具文,但国家以法令形式令富民减租,这在元朝以前的史籍中是罕见的。
    元代的户籍制度十分繁杂,为历代所仅见。元朝盛时有户一千四百余万,口五千九百八十余万。统治者将全国人口按民族分为四等,即蒙古、色目(西域各民族的统称)、汉人(原金地的汉族)、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及其他少数民族);根据职业上的区别,分为军户、站户、匠户、僧道户、儒人户、种田户等多种;根据社会地位分成官户、民户、驱丁户等;按籍户的先后分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等;按科差负担额分丝银全科户、减半课户、止纳丝户、推丝户等等。每户等的政治待遇不同,赋役负担差异很大。
    为了便于对户口的控制和赋役的征发,在元代,建立了一套赋役册籍。据史书记载,元至正二年的浙江海右道绍兴路余姚州就曾登记过多种册籍。“其画田之形,计其多寡以定其赋,谓之流水不越之簿;又画图,谓之鱼鳞等次之图;其各都田亩,则有所谓兜簿者焉;至于分其等第,以备科差,则又有所谓鼠尾册恶。”其后,至正十年秋浙东廉访使董守悫在浙东均役,“以一正属民履亩而书之,具其田形疆畎,立名甲乙,比次以上官,按故牍而加说核之,曰鱼鳞册,以会田;另为右契子民,使藏之,曰乌由,以立业;其征之所会,曰鼠尾册,以治役”。国家凭借这些册籍控制土地、户口,征发田赋、徭役。
    元代的经理之法
    元代实行经理之法,旨在括隐田,增赋税。世祖之初,曾多次进行括田,履亩征税。这种括田,虽有增加田赋的意义,但以均平田赋为主。至延 元年(公元1314年)用铁木迭儿奏议,实行经理法。首先张榜,晓喻百姓,限四十天内,将其家所有田产田赋,自己向官府呈报,如有作弊的,许人告发,告发得实,或杖或流,所隐田产没官。这种经理办法,虽然清理出部分田产,增加了田赋收入,但由于期限促迫,官史贪苛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往往以无作有,虚报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为首的农民暴动事件,后来不得不停止无作有,虚报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为首的农民暴动事件,后来不得不停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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