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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赋税制度有哪些

http://www.newdu.com 2017-08-30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开垦荒地 宋代的农材赋役制度,大致延续唐末的两税法,但增加了丁税,而差役则甚为繁重造成人民负担,因此王安石变法时有免役法的推行。宋朝王安石变法中,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
    ①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
    ②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
    ③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方田均税法的推行,受到豪强阻挠,官吏徇私舞弊,障碍横生,到元丰八年(1085)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先后所方之田,仅及五路,所清丈的田达2484349顷,占当时全国垦田总数的一半以上,可算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丈量田亩的一次壮举。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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