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 军事性社团出现会、社的名称,当始于宋。虽说宋朝给人的一贯印象是积贫积弱的,但是在民间,还是形成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且作风相当勇猛的军事性会社,均带有临时性的特征。 在宋代,每当地方不安定,民间便纷纷结社自保,乡社武装遍布全国,主要可分为防卫乡里的民间自保之社和防御外族入侵的保境抗敌之社。会社既有备边保境、维持乡里治安的一面,也有对抗官府、滋扰百姓、鱼肉乡里的一面。 在宋代,军事性结社的风气极盛。有宋一代,关于地方结社武装的记载不绝于书。每当边境或地方不安定,民间便纷纷结社自保,乡社武装装遍布全国,农村普遍如此,城市也不例外。至南宋,民间更是出现了大量的抗金军事之社。 大体上,宋代军事性会社可分为防卫乡里的地方自保之社和保境抗敌之社两类。 地方自保之社:宋自开国以来,阶级矛盾便十分尖锐,农民起义连续不断地爆发。应该看到的是,各类农民起义在反抗封建统治和压迫的同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经济秩序也起到了一定的破坏作用,特别是一些中上户等人家,生命与财产所受到的威胁甚于一般的农民,更是感到有组织起来,“团结民兵,结社以备”的必要。此外,盗匪的活动也很猖獗,这些引起地方不安定的因素,导致宋代出现以地方自保为主要目的的乡社武装遍布全国的现象。 保境抗敌之社:两宋时期不仅阶级矛盾相当激化,民族矛盾也十分尖锐,从宋王朝建立到最后灭亡,其北方始终存在着不同的少数民族政权,且彼此间的关系常常处于战争、对峙、侵扰的状态。异族的蹂躏、盗贼的烧杀、溃卒的劫掠等等,使北方民众自发倡议组织起来,建立以保卫乡里为目标的民间军事会社,金人入侵中原后,逐渐发展为抗金义军团体。笔者将具有这方面性质的民间武装会社称为保境抗敌之社。 宋代军事性会社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完全相同。西北边境地区的如弓箭社、买马社,以及金人南侵后,活跃在中原地区的忠义巡社、太行保社、两淮山水寨等军事性会社,其主要作用在于保卫乡里,防御外族入侵,抗击金兵的侵略劫掠,他们更多地是作为宋王朝保边卫境的工具,于国于民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评价,无论古今,都是比较肯定的。 而南方的军事性会社如福建忠义社、湖南乡*社等,其主要作用则在于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地方社会治安。总之,宋代军事性会社在宋代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非常复杂的局面中,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在对外的民族斗争中,它们是积极反抗外族侵袭掠夺的主要力量;在对内的阶级斗争中,它们又是统治者用以维持封建正统秩序的主要工具。 宋代军事性会社的参加者和组织者主要是乡村居民,但大都是中小地主、富农、自耕农;下户贫民和客户一般不能参加。特别是内地军事性会社更是如此,因为其目的既然主要在镇压“盗贼”,若不是有土地和财产的主户就靠不住。但无论是地方自保之社,还是保境抗敌之社,军事性会社的控制权总是牢牢地掌握在豪门大户、地主土豪手中的,这既符合民情,又能为宋统*治者所接受,因而自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故有的学者将这类军事性会社视为地主富农武*装,也有一定的道理。金人入寇后,为抗金而兴起的种种军事性会社的参加者则主要是贫苦农民,他们不分主户、客户,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地投入抗金斗争中。反映了宋代民众中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朴素的==义思想。如南宋的忠义巡社,除有家有业的主户外,尚有大量有家业并定居当地的客户加入,“虽客户但有家属烟爨,而愿入社者,亦听”。 宋代军事性会社主要分布在农村,城市也有少数。如弓箭社,知定州滕甫曾建议:“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愿习弓箭者,自为之社。……从之。”但组建于哪些城市,组织情况如何,目前没有史料对此加以说明,因此我们只能推断,定州及附近的北部缘边城市应组织有弓箭社,但因其作用与效果肯定远不如与辽、夏直接接壤的河北农村的弓箭社,因此就数量而言,恐怕就很有限了。城市中还有一种类似军事性会社的结*社组织,如南宋临安的“锦标社”、“川弩社”、“射水弩社”、“川弩射弓社”、“射弓踏弩社”、“英略社”等等,据《西湖老人繁胜录》记载:每社“不下百人”,其中有男有女,入这类社有一定的条件,即具有一定的武艺水平,像“射弓踏弩社”规定,“射放娴习,方可入此社耳。”这类社实际上是专门的练武组织,可视为军事性会社的特殊形式,但因其组织情况、作用、甚至性质都与本文所探讨的军事性会社相去较远,因此笔者未将其纳入本文来探讨,而是将其视为一种职业性的武术表演会社,在以后的文章中来讨论。 宋代军事性会社存在的时间因其不同的作用而有长有短。总的来说,除用于镇压农民起义的会社保留的时间较长外,各个军事性会社的寿命都是较短的,这主要因为封建统*治者所固有的对人民力量的恐惧与害怕,即使是在民族存亡的危险时期——北宋末,南宋初,宋统*治者对人民武装力量的猜忌与防范之心也是明显的。因此,当局势一旦有所缓和,南宋政权相对稳定后,大部分军事性结社即遭取缔。如忠义巡社,建炎元年,宋高宗屡次下诏在全国普遍组建忠义巡社,但很快就因大臣们的反对而于建炎二年下诏:“除京畿东、西、河东、北,陕西路许置巡社外,余路依先降指挥作罢”。杭州、温州等地已经筹建就绪的忠义巡社,曾“诏许存留”,至是也宣告作罢。再如南宋主管淮东安抚司公事的崔与之,因“淮民多畜马善射,欲依万弩手法创万马社,募民为之”,也因当时宰相的反对而作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