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一世 虽然历史课本将17世纪的英国革命定义为一场资产阶级革命,但在史学界这其实是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有人认为是资产阶级革命,有人认为是宪政革命,也有人认为是宗教革命。本文笔者认为,如果将这一革命置于民族国家形成这一背景之下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他通过分析查理一世的“宗教革新”政策将英国革命和民族国家形成之间的关系细细道来。 17世纪的英国革命,究竟是一场捍卫自由传统的“宪政革命”,还是一场围绕着信仰问题展开的“宗教革命”,抑或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不论是英国国内还是中国学界,迄今为止尚无定论。如果让那段鲜活的历史得以还原的话,那么人们对英国革命既定的看法就有可能会发生改变:其一,由于16—17世纪的英国还没有形成作为一个阶级的资产阶级,他们是18—19世纪工业革命的产物,因而英国革命是“资产阶级革命”一说难以成立;其二,由于这场革命的发动者,既不是议会反对派、也不是广大下层群众,而是竭力挑战英国自由传统的专制国王,议会反对派则试图运用“王在法下”(Kingunderthelaw)和“王在议会”(Kinginparliament)的立宪原则去约束越轨的斯图亚特君主,这就决定了英国革命的性质看上去是一场自由反抗暴政的“宪政革命”;其三,由于革命或内战的导火线是查理一世为专制主义的目的而推行的“宗教革新”政策,主导力量是英国国教会以及清教诸派别,结局是社会生活受到清教独立派政治理想的主导,同时,清教领袖克伦威尔以护国摄政式的军事独裁代替斯图亚特君主的个人专制,所以这又是一场宗教色彩浓厚的“清教革命”。我们倘若换个角度看问题,或许就会摆脱英国革命到底是“宪政革命”还是“清教革命”的困局。其实,复杂的客观世界并不总是以非此即彼、非白即黑的方式简单地呈现出来的,许多事物往往是以因果关系或相关关系的形式来展现其属性的,这就决定了某些事物的复杂性。关于17世纪英国革命性质的争议,也许即与此有关。的确,如果我们仅仅就事论事地来看待这个问题,不免会产生“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感觉,即要么认定它是一场宗教革命,要么承认它是一次宪政革命,由此陷于非此即彼的对立认识之中而不得其解。本文拟透过查理一世统治时期推行的“宗教革新”(religiousreforms)政策这个侧面,把英国革命纳入到民族国家形成的宏观背景下去审视,进而探究英国革命与民族国家形成之间的关系,似可跳出对英国革命认识上的误区,从而深化对这场复杂革命的性质的理解。 一、宗教因素是民族国家形成的推动力 民族国家是贯穿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这个新旧交替时代的主题。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毫无疑问,建立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已成为欧洲各地的头等大事。中世纪盛期,虽然民族意识开始萌芽,但是它远没有达到现代民族主义的水平,因为当时,奠定在现代民族主义之上的现代国家观念在人们的意识中还没有形成。从传统意义上的王朝国家的角度来看,由于王朝国家的疆界或版图大多随着王室联姻或继承关系的变动而改变,政治与外交,战争与媾和,总之中世纪全部的政治生活,均不同程度地受制于封建原则,而它们的发生仅仅同地方性的君主、钳制王权的贵族,和隶属于不同主人的骑士等统治阶层的利益直接相关,与广泛的黎民百姓根本无涉;对于那些整天忙于田间地头的农夫和在手工作坊内劳动的工匠而言,不论是庄园主还是行会师傅,他们的形象都远比所谓一国之内的君王来得更加具体、更加生动,也更有实际意义。 民族国家的形成是与宗教改革的发展齐步并进的。在16世纪宗教改革发生以前,对于处于信仰时代的欧洲人而言,他们对自己的国家认同或归属问题,既不关心、也不介意,他们所在乎的只是对上帝的信仰虔诚与否,以及还有自己的灵魂是否得救。当宗教改革时代来临时,欧洲的一切似乎都在发生着改变,其中最突出的变化,莫过于以教权主义和普世主义为基础的“基督教大世界”体系的瓦解,以及由此造成的以皇权主义和民族主义为支柱的民族国家的勃兴。在当时的西欧和北欧诸国,世俗君主借助于宗教改革运动,断然否认中世纪时期教皇自封的教俗两界领袖的至上地位,以此摆脱了罗马教廷及其遍布各地的天主教会组织的权威与控制,并把原来独立于世俗政权,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组织,置于象征着现代主权国家、代表着民族国家利益的世俗王权的集中管理之下。以王权代替教皇权、以各民族国家代替大一统的“基督教大世界”,这是由欧洲的宗教改革引发的一次历史性的巨变。对此,有学者评论说:“历史上世俗性自治和自我管理的能力是一个民族国家独立于罗马司法权的重要标志。” 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包括宗教情感、宗教理想、宗教派别、宗教主张、宗教冲突等等在内的各种宗教因素,与英国的政治、经济、外交等因素相互交织,尤其与民族意识的觉醒、民族主义的发展相关联的宗教改革的发生,共同作用于英国社会,使它的各种矛盾处于激荡之中。欧洲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开始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这两场轰轰烈烈的思想运动,前者把个人或整个人类从中世纪神学的禁锢中解放出来,而后者则把获得解放的宗教信徒变成了直接隶属于现代民族国家的公民。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深入,世俗精神文化和民族主义日益发展成为民族国家形成时期的主流意识形态。如果说“宗教改革的最高成就是近代国家”,那么可以说,“民族精神就是这个时代的主导力量之一”。民族国家和“基督教大世界”本是一对矛盾。基督教大世界的分裂是民族国家诞生的基础,民族国家形成则是基督教大世界解体的结果。由于宗教改革的作用,罗马教廷支配下的基督教大一统世界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大裂变,由此,欧洲实现了宗教与政治版图的重新划分,各种新教教派从天主教中游离出来,支撑着各地的民族教会,中世纪的封建王朝国家开始让位于主权独立的现代民族国家。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民族国家是欧洲‘基督教大世界’体系瓦解的产物,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共同体,与封建主义的传统国家形成鲜明的差别”。 从现代化的视角来审视,民族国家与体现公民社会进步性的现代化的关系十分密切。民族国家既是现代化的首要条件,也是现代化的载体和保障,一切的现代化都是在民族国家这个框架内发动、推进及完成的。同样,我们又有理由指出,没有16世纪的宗教改革就没有欧洲的现代民族国家,而没有民族国家就没有欧洲的现代化。在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主要体现为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在此基础上,各独立的民族国家突破了中世纪二元体制的束缚,实现了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和政治生活的世俗化。当然,民族国家作为现代主权国家的典型形态,其建构的实践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或者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它们必须将自己建立在两个历史前提之上,一是内部的政治统一,二是外部的自主独立。就英国民族国家的情形而论,当它的进程启动时,其面临着内部离心的倾向和外部干涉的力量。不过,英格兰人把这两种压力化转为推动民族国家形成的巨大动力。就是说,英国内部统一的动力源于封建主义的瓦解和资本主义的萌芽,外部独立的条件则来自神圣罗马帝国、西班牙、葡萄牙、法兰西等欧洲强权和罗马教廷造成的国际压力。 随着兄弟阋墙的封建内讧即玫瑰战争(1455—1485)的结束,都铎王室首先借助于新君主制,克服了来自兰开斯特和约克两个家族内部旧贵族的离心倾向,将四分五裂的国家重新统一起来,为民族国家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客观前提。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治体制,新君主制又称为混合君主制,或称有限君主专制;作为一种政治纽带,新君主制的一端联系着中世纪的等级君主制,另一端联系着近早期的专制君主制。在追求国家的统一与独立的过程中,都铎新君主制实现了世俗专制王权与英国民族国家利益的有机结合。国家统一后,英国要想发展壮大起来,还必须冲破束缚它的“基督教大世界体系”,而16世纪的宗教改革恰好给都铎君主推动国家走向强盛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契机。在欧洲宗教改革浪潮的影响下,都铎宗教改革将罗马教廷体系撕开一个缺口,英王开始取代教皇成为英国国教会的至尊领袖,从而推动国家独立的快步发展。英国国教会作为宗教改革的直接产物,是英格兰王国境内政权与教权相结合的新教组织,它随着至尊王权地位的确立,日益发展成为世俗王权的民族支撑力量。统一而独立的英吉利民族教会建立后,英国成功地摆脱了长期以来从经济剥削它、从政治上束缚它的罗马教廷及其国际天主教势力,宣告了中世纪信仰时代的结束和现代民族国家时代的来临。 从中世纪后期起,随着民族国家进程的启动,英国经历了两次宗教改革和两场革命,直到17世纪后期现代民族国家最终形成,这个漫长过程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起于14世纪约翰·威克里夫的宗教改革,止于都铎新君主制的建立。期间,威克里夫博士主张英王拥有英格兰王国的最高统治权,没收教会的财产归英王所有,并要求用英语做礼拜,建立独立于罗马教廷体系的英格兰民族教会。由威克里夫民族教会思想召唤出来的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日益转变为英格兰民族追求国家统一与独立的实际行动。都铎新君主制适应了民族国家发展的需要,它使统一的英格兰获得了经济起飞和走上快速通道的政治保障。在都铎新君主制下,我们看到“英吉利民族国家同都铎专制王权相辅相成,民族国家成为王权的依托和支柱,专制君主则成为民族国家的象征和保证”。后一个阶段起于16世纪都铎宗教改革,止于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发生的内战或革命。都铎时期之所以发生宗教改革,除了内因的直接作用外,当时英伦三岛所处的民族国家巩固的大环境,这个外部因素的影响也不可低估。在“基督教大世界”趋于解体、民族主义蓬勃发展的宗教改革时代,欧洲大陆先期发生了自下而上的极端宗教运动,宗教问题的解决主要诉诸了武力方式;而在同一时期的英国,由于宗教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的,也就暂时避免了大陆欧洲那样激烈的宗教战争。如果说英国的内战或革命可以被视为宗教战争的话,那么,由于都铎宗教改革具有折中性和世俗化的特点,英国未能避免的宗教战争也是推迟到了一个世纪后即17世纪才发生。 近代早期,英国社会内部充斥着与宗教息息相关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宗教狂热、宗教冲突、宗教复辟、宗教战争、宗教革命、宗教宽容等各种形式的宗教运动,以及由此造成的诸多错综复杂的关系,诸如教权与俗权的关系、至尊王权与议会主权或人民主权的关系、英国王权与西欧强权的关系,等等。经过亨利八世同罗马教皇的奋力抗争、爱德华六世激进的新教改革和伊丽莎白一世折中的“宗教和解”(ReligiousSettlement),英国国教会脱离了教皇权的支配,英国民族国家实现了主权独立。虽然“血腥者”玛丽女王一度推行不得民心的“宗教反复”(Counter-Reformation),重创了这个新生的民族国家,但这只不过是英国民族国家发展进程中一个极不协调的短暂插曲。玛丽的同父异母妹妹伊丽莎白女王入主伦敦后,坚决顶住了来自国际天主教势力的进攻,她借助于带有宽容精神的“宗教和解”政策,重建了以“至尊法”(ActofSupremacy)和“划一法”(ActofUniformity)为支柱的英国国教会,恢复了王权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英国国教会中的至尊地位,彻底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成功地维护了英格兰民族利益。从后果上来看,都铎宗教改革不仅基本达成了基督教会英格兰化和世俗化的两大目标,而且打破了中世纪以来欧洲的政权与教权二元分离对立、教权高于王权的政治格局,形成了教权从属于王权、由王权代表统一国家最高司法权的一元制的现代主权国家体制。在这种政治架构下,英王既是英格兰王国最高的世俗君主,也是英国国教会的至尊领袖,英国的国家形态实现了从传统的封建王朝国家到现代的民族国家的演变,标志着皇权主义对教权主义的胜利、英格兰民族主义对基督教普世主义的胜利,以及英国民族国家对欧洲强权的胜利。 英国社会从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从中世纪专制主义向现代民主政治的转变,肇始于都铎新君主制和宗教改革,这种转变能否顺利完成,关键在于议会反对派特别是下院力量的增强与否,即是否增强到足以与专制王权相抗衡的程度。事实上,虽然英国的新君主制取得了对等级君主制的胜利,但他们从来没有、也不敢无视议会的工具作用,反而充分依赖议会、利用议会,把议会的支持和认可视为其统治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自宗教改革运动以来,都铎君主因获得议会这个有力工具的支撑,无疑增强了其自身反对国际天主教势力的力量;反过来,议会在支持都铎君主的宗教政策的同时,自身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由于议会与王权之间维持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英国的政治生态就体现了国王、上院与下院三位一体联合统治的混合君主制特征。固然,此时的议会是作为专制君主的御用工具发挥作用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它不仅控制着税收的决策权,而且干预国家事务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在对外政策方面尤其如此”,这是不争的事实。值得重视的是,都铎时期的宗教改革议会在通过“至尊法”、表达其拥护至尊王权主张时,这种做法其实也隐含着王权的合法性来自于议会的意义。这就使混合君主制或立宪君主制发展成为英国宪政的新传统,为议会日后反制斯图亚特王权的革命埋下了种子。 詹姆士一世之所以有资格并获准继承都铎遗留下来的英格兰王位,除了他从母系承袭了部分都铎血统外,还有一个重要筹码,就是他是在严格的加尔文派思想熏陶下成长的,在理论上与英国人有着共同的新教信仰。1603年詹姆士的继位过程,表面上比较平稳,实际上在他开创的英格兰的斯图亚特王朝统治的背后潜伏着许多暗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詹姆士在继承了伊丽莎白一世王位的同时,也承袭了女王时期已经积重难返的财政亏空问题,还有女王后期被压制下去的清教反抗问题;其二,英国民族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今后英国该走什么道路,是沿着都铎式有限君主专制走,还是向法国波旁王朝的绝对君主专制看齐,或者放弃专制而转向民主政治,这个决定着英国的未来发展模式问题凸显了出来;其三,伊丽莎白死后,詹姆士是以女王的姨侄孙资格承袭王位的,可是由于他推行宽容的宗教政策,这就让英格兰的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都对这位来自苏格兰的君主抱有幻想,而当他的模棱两可的宗教政策表现出服从于或服务于其专制统治时,去魔后的专制王权就成为国人直接攻击的目标。詹姆士自小接受的是长老会教育,显然带有民主的倾向,而与其所遵奉的君主制无法相容,所以“他并不十分喜欢这个教派”。不仅如此,他甚至还“以一种神学家的自傲和一个国王的自命不凡”,告诫那些要求改革的清教徒:“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他明确表示,为了维持英国的宗教现状,他会依靠主教来统治英国国教会。他还挑战中世纪以来形成的英格兰宪政传统,尤其是都铎君主遵奉的“王在法下”和“王在议会”的原则,这就严重违背了英国的民族国家利益。幸好詹姆士还算不上一个迂腐不化的昏君,他虽然喋喋不休,却也善于妥协,如在涉及君主特权的问题上,只是空发些议论,说归说、做归做,没有与议会发生直接的正面冲突,没有破坏君主、上院和下院三者之间形成的平衡关系,否则,他早就被崇尚自由、反对专制的英国人抛弃了。 二、从“宗教革新”看英国革命双重性 早在民族国家进程启动之初,国家主权或主权国家就成为都铎君主和英格兰民族追求的共同政治目标。自13世纪以来,英国实行的是混合君主制,或称等级君主制,也叫有限君主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下,英王对国家的有效统治,有赖于其臣民的忠诚和全国公意机关(议会下院)的密切配合。如前所述,在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宗教矛盾、政治矛盾以及民族矛盾等相互交织,共同制约着英国的社会生活。都铎新君主制时期,至尊王权与议会之间维持着一种相互依存、相互需求的合作关系,即使存在着王权专擅现象,对于议会来说,都铎式的专制他们还是可以接受的,或者是可以容忍的。当时,亨利八世的折中主义改革和伊丽莎白的“宗教和解”,既可以看作英格兰民族对都铎至尊王权的认可,也可以视为英格兰新教(包括国教和清教)对旧教(天主教)的妥协。但是,利益趋同只能暂时地掩盖,而不能真正地解决客观存在的专制与自由的矛盾。随着都铎统治的结束,英国人对民族国家形成初期至尊王权或专制君主的盲信盲从就此告终。 斯图亚特王朝建立后,君主与人民之间的矛盾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日益扩大,甚至发展到失控的敌对状态。他们以狭隘的眼界来审视英格兰的政治环境,竟将苏格兰的统治经验应用到英格兰,出现了严重的水土不服,结果招致英国新教的强烈反抗。其实,斯图亚特君主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由于“宗教改革的最高成就是近代国家”,新教认同构成英格兰民族认同的基础,而新教认同问题的解决也是即将发生的英国革命的重要任务。固然16世纪英国的宗教改革没有引发德国和法国那样的宗教战争,但在整个17世纪上半叶,即使英国国教会取得主导权后,英国社会转型(民族国家形成)时期呈现出来的诸多宗教问题并没有顺势获得彻底解决,反而因斯图亚特王室的统治而愈显复杂化、尖锐化,除了天主教继续存在外,英国国教区分为高教会与低教会,清教更有长老派、独立派、平等派、掘土派、第五王国派(千年王国派)的分野,各宗各派可谓既互不相属而又针锋相对。英国作为一个新教国家,既反对天主教,又反对一切外来统治者。早在17世纪初,英国民族主义的矛头指向就发生了变化,它不再仅仅对准以罗马教皇为代表的国际天主教势力,斯图亚特君主也成为它攻击的目标。为了追逐专制主义,斯图亚特君主推行偏袒天主教徒的宗教政策,如查理一世利用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劳德(WilliamLaud)推动“宗教革新”,试图用天主教色彩浓厚的英国国教来统一信仰,激化了都铎时期累积并蜇伏下来的各种矛盾,不但加速了议会反对派力量的积聚,而且给英国的反对派以充分的时间来赢得公众的支持。在即将爆发的内战或革命中,民族情绪激昂的英格兰人便不顾一切,给蔑视自由传统的斯图亚特专制君主以致命的一击。概括起来,查理一世的“宗教革新”政策主要涵盖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强制推行国教会统一。大约在1610年前后,从英国国教会派生出一个崇尚天主教传统的高教会派(HighAnglicanChurch),他们强调基督教圣事和礼仪等早期普世大公教会传统,并要求服从主教制等教会权威。当他们主宰英国国教会后,立即借助于都铎初期设置的星室法院(StarChamber)和宗教改革时期创设的宗教事务高等法院(CourtofHighCommission),强制推行统一的宗教政策。高教会派领袖劳德大主教认为,“如果不推行教会统一,那么分裂很快就会在国内出现”。在组织形式、教阶制度、主教权力和礼拜仪式等宗教事务统一问题上,劳德主张应当严格制度、强化管理。他要求教士严格遵从《公祷书》的规定,不允许他们在言行举止上表现出丝毫的不服从意向,那些违反国教者都将受到宗教事务高等法院的审判。他还要求民众服从教区牧师的管理,不得在宗教上想入非非;除了教区教堂外,民众不得私设教堂或参加独立教堂的祈祷,否则将严惩不贷。为此,他取消了那些客居在英国的尼德兰及法国的新教徒自爱德华六世以来一直享有的自行礼拜的特权。正如英国学者弗思所指出的那样,“专制主义在斯特拉福那里是政治纲领,在劳德那里则是宗教的必需。他们都需要这样的专制主义的工具:一个想实现他所梦想的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另一个则想把已半加尔文化的教会建立成统一在英国国教义下的教会”。不过在维护专制主义的同时,高教会派也巩固了自身的支配地位。 第二,竭力恢复天主教传统。在信仰方面,查理反对正统的加尔文主义,支持英国国教会中天主教色彩浓厚的阿米尼安派(Arminian),想依靠强化国教的支配地位来达到加强专制王权的目的。阿米尼安该派是指那些信奉荷兰新教神学家雅克布斯·阿米尼乌斯(JacobusArminius)教授神学思想的英国国教徒,他们反对加尔文的神学预定论,清教徒认为该派宣扬的教义和礼仪实际上阉割了新教的基础,是对16世纪以来都铎英格兰宗教改革的颠覆,是为国教走向天主教服务的。查理竟然违背议会下院的意愿,任命有争议的理查德·蒙塔古(RichardMontagu)博士担任切斯特主教,而蒙塔古则坚持阿米尼乌斯派的神学观点,而且得到了劳德大主教和白金汉公爵的支持。在教义方面,劳德明令禁止教士讲道时宣传预定论和拣选说,坚持以阿米尼安主义取代加尔文主义。不过,劳德之所以推崇阿米尼安主义,并不是要崇尚其神学本意,而是看重它的反加尔文主义色彩。正是借助于这一宗教工具,他间接地实现了革除激进的新教内容的意图。这样,阿米尼安主义就成为此时英国国教的显著特征之一。在礼仪方面,劳德强调在国教会中实行更多的天主教传统礼仪,其意在恢复天主教传统。他贬低布道的作用,强调礼仪的神圣性,反对简化礼仪。他认为,复杂的礼仪是静默与有效信仰所必需的,而统一宗教信仰则是一个成功政府的保证。此外,他还挑起了基督教的“圣餐桌之争”。他还要求美化祭坛、讲道坛和洗礼盆,恢复画十字仪式,恢复司祭或助祭的白色法衣;要求进教堂者必须行礼,不得随意走动,在听到耶稣名字时要行鞠躬礼。他极力奉行教权主义,攻击俗人侵占教产,规定限制俗人控制什一税和对牧师的任命权,增加牧师强制推行教会律法权,并通过裁判权的手段恢复主教、教会法庭和地区牧师的权力和声望。所有这一切,都为英国国教会走向天主教铺平了道路。 第三,严厉镇压清教运动。作为最高国策顾问,劳德既为国王服务,又为教会效力。他推出的一系列所谓的“宗教革新”举措,让天主教回归英国,颇令那些对查理抱有幻想的英国国教徒失望,其中许多人不得不转向清教阵营。劳德实行严厉的书报检查制度,严禁一切不满政府的言论,压制清教徒讲道。为了统一宗教,他残酷地迫害清教徒。1637年6月,他以利用小册子诽谤政府、诽谤大主教的罪名,审判清教评论家威廉·普林(WilliamPrynne)、清教内科医生兼作家约翰·巴斯特威克(JohnBastwick)和清教神学家亨利·伯顿(HenryBurton),将他们送交设在威斯敏斯特宫内的星室法庭(StarChamber),带枷示众,或施以刵刑(割耳朵)、黥刑(脸刺字)的处罚,或判处终身监禁。次年,著名的宣传鼓动家李尔本(JohnLilburne)也因传播清教书籍而遭当众鞭打,并被处以无期徒刑。1620—1640年间,大约有两万多清教徒被迫迁移海外,其中包括1620年乘坐“五月花”号货船逃离英国的那些清教徒,以及1634年搭乘“格里芬”号船只横渡大西洋的宗教异议者,他们为了躲避宗教迫害而出逃,目的是到美洲寻求信仰自由的新天地。 三、查理一世“宗教革新”的主要内容 自16世纪宗教改革起,直到17世纪“光荣革命”后,英国的宗教政策经历了信仰划一、有限宽容和多元化几个不同时期,而每个时期宗教政策的出台,都与英国民族国家的进程相联系。大体说来,都铎王朝属于民族国家形成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英国脱离天主教、走向新教的划一信仰;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英国经过内战或革命,民族国家得到了初步巩固,此时实行的是有限宽容的宗教政策;“光荣革命”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发展,英国过渡到宗教多元化阶段。 对法百年战争结束后,英国随即陷入了一场封建内讧,而收拾这个残局的是都铎家族。都铎王朝建立起政令统一的新君主制,并通过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英国走向强盛的基础。但是,英王不完全代表市民阶级(资产阶级前身)的发展方向,他们只是部分地反映或满足了市民和新贵族的愿望;作为封建贵族的政治代言人的角色,都铎君主不因其客观上实施了一些有利于新兴阶级和民族国家的政策而发生改变。当时,市民阶级和新贵族之所以愿意与都铎王权合作,根本原因就在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政治基础,就是他们都要求消除封建割据、实行政令统一,都反对罗马教皇干涉英国内部事务,从而实现国家的自由与独立。然而,王权与议会之间维持的协调关系,到斯图亚特时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议会从都铎王权的同盟者转变为斯图亚特王权的反对者,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英国市民阶级(通过议会)的力量增强后,他们的参政议政的意愿日益提升,不再满足于对王权尤其是专制王权的屈从状态;二是由于斯图亚特君主从理论到实践都在不断强化专制主义,这是与英格兰民族的自由传统格格不入的;三是在宗教改革的推动下,英伦的民族主义蓬勃发展,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关系更加复杂化。 詹姆士入主英国后,出现了英苏两国共戴一主的局面。此时,虽然英国民族国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英格兰人还是感到了来自北方的威胁,主要表现为斯图亚特君主专制和倾向于天主教的宗教政策;而对于苏格兰人来说,斯图亚特王室重心南移后,尤其是查理一世通过“宗教革新”让苏格兰英格兰化的企图,苏格兰人也同样感到了专制主义的威胁。作为一个独立国家,苏格兰早在公元2世纪就接受了基督教;直到11世纪时,苏格兰教会才归附罗马教会。后来,苏格兰像英格兰一样,通过宗教改革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只是比英格兰推迟了三四十年。1567年,当英格兰宗教改革差不多完成时,苏格兰议会批准了由约翰·诺克斯(JohnKnox,c.1514-1572)等改革者为苏格兰教会草拟的《信仰声明》(ConfessionofFaith),宣布废除天主教的弥撒圣礼,确立起以加尔文主义为基础的长老宗教会的主导地位。虽然苏格兰在历史上多次遭受英格兰君主的入侵或统治,但是此时,由于苏格兰像英格兰一样信奉新教,这种信仰上的接近构成了革命时期两王国联手反抗专制王权的思想基础,也为它们后来的合并埋下了伏笔。正当苏格兰民族国家形成之际,玛丽女王因内战的失败被迫逊位,并在出逃南下后,落入了英格兰的伊丽莎白之手。玛丽信仰天主教,而且不承认伊丽莎白的合法性,并一直谋求都铎王位,此时自然就成为了伊丽莎白的阶下囚。 詹姆士刚满周岁时,承袭了由他母亲玛丽留的苏格兰王位。30多年后,他因拥有部分都铎血统,又登上了英格兰王位。由于詹姆士对英国王位的继承权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性,英国人会接受一个苏格兰人来做他们的君主。当然,他们期待詹姆士能成为一个武能安邦、文能治国的贤明君主。但是,“最为英格兰人看好的”詹姆士统治政策,却与他们的愿望相去甚远。他依靠在苏格兰有限的经验统治英格兰,执意扩大王权和限制议会权,强制推行天主教色彩强烈的主教制度,极力压制和迫害不从国教者和清教徒,企图将他迷恋的专制主义由理论变成现实。他还幻想通过整合苏格兰和英格兰的办法,将这个历史上长期对峙的两王国捏合在一起,使它们统一在一个君主、一个议会和一个法律的政治框架内,以实现他的“大不列颠联盟”(UnionofGreatBritain)计划。不管其出发点如何,詹姆士推行专制主义和推进苏格兰英格兰化,都是与“王在法下”和“王在议会”的英国宪政传统不相容的,也是与苏格兰民族国家发展大势背道而驰的。 查理一世上台后,理应接受历史的教训,避免重蹈其先辈失败的覆辙。可他既又野心勃勃,又骄横固执,虽然没像他祖母玛丽女王那样明目张胆地信奉天主教,也没像他父亲詹姆士一世那样推销君权神授论,却承袭了斯图亚特家族专制主义的狂妄野心,完全是个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统治者,将英伦三岛以及爱尔兰推向了战争或革命。查理自认为是一位“神圣的国君”,理应获得其臣民的顺服。特别是“十一年暴政期”,他径自不再召集议会,实施了许多不得人心的政策,直接侵犯了英国人民“自古以来”享有的自由。“自由”的概念源于13世纪的《大宪章》,当时它所指的是贵族阶级所拥有的特权,就是他们有资格参政、议政,或者对抗国王的自由。不过,这一概念的内涵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的。英国革命时期,议会反对派接过大宪章时代反抗国王专权的旗帜,将“自由”的口号转变为全体人民反抗国王暴政的权利。查理统治时期,他还借助于英国国教会最高领袖的权威,推行违背英格兰民族意愿的“宗教革新”政策,挑战英国人向来看重的宗教自由与政治自由的权利。为了强化专制统治,1637年,劳德大主教在查理的授意下,还强行把“宗教革新”政策和阿米尼乌斯派的主张推向苏格兰,企图以主教派或高教派的圣公会体制取代苏格兰的长老会制,意在实施詹姆士的“大不列颠联盟”计划。劳德既不与苏格兰议会,又不与苏格兰教会协商,而是强迫苏格兰长老会采用英国圣公会修订版《公祷书》和英国国教的礼拜仪式,并以新版《教规手册》(BookofCanons)取代苏格兰新教思想家约翰·诺克斯制订的《纪律手册》(BookofDiscipline),规定了对那些否定国王具有宗教权威者、否定主教制缺乏圣经依据者和未经国王恩准擅自制定教会律法者的严厉处罚措施。为了降服苏格兰,查理除了握有大棒外,还拿着胡萝卜,就是通过恢复苏格兰主教的管辖权,去怀柔那些有野心的苏格兰教徒。不过苏格兰贵族不以为然,他们自认为有责任捍卫民族宗教的纯洁性与独立地位,也有能力排除包括罗马教皇、斯图亚特君主以及英国国教会主教制在内一切外来势力的侵害行为。 事实证明,将“宗教革新”政策推向苏格兰,既是查理酿成的最大宗教失误之一,也是导致专制王权灾难性垮台的失策之一。虽然查理生在苏格兰、长在苏格兰,但他与苏格兰人的感情是疏远的。自1604年离开故乡后,直到1633年举行苏格兰式加冕礼时,他才第一次重返苏格兰。他现在想利用苏格兰人,把他们当做他推行专制主义的工具。他以为,只要借助于手中的君权,再加上主教们的努力,就能以英国国教会模式统一英格兰教会和苏格兰教会,从而达到在整个英伦三岛推行大陆欧洲式的绝对专制主义的目的。这不仅触犯了英格兰人的自由权利,也伤害了苏格兰的民族利益。为了进行有效的抵制,苏格兰盟约党人公开质疑查理的天主教倾向,并组成全国联合会(GeneralAssembly)作为苏格兰长老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宣布废除新版《公祷书》,恢复《纪律手册》;宣布废黜英国国教会的主教制,代之以加尔文教的长老制。此外,他们组建了一支12000人的军队,并号召举行全国起义。这时候,无论是查理还是苏格兰人都没有妥协的意向,诉诸武力解决危机的趋势正在形成。谈判失败后,查理在没有获得英国议会支持的情况下,擅自征集武装民团,前往镇压苏格兰起义。1639和1640年,王党军队两度与苏军进行短兵相接的“主教战争”(Bishops’War),打破了斯图亚特王朝以来英、苏之间维持的30多年和平局面。 作为对查理所谓“宗教革新”政策的反击,主教战争既是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三王国之战”(1639-1651)的组成部分,也是17世纪英国革命的前奏。第一次主教战争爆发后,查理在数日内就征集了一支两万人规模的远征队,但他因得不到国内的支持,也就无法赢得战场上的胜利。由于缺少足够的经费、缺乏必要的训练,而且大多英格兰清教徒同情苏格兰长老会,查理也没有战胜对手的信心。即使这样,他还是我行我素,想利用这支队伍充作和苏格兰人谈判的筹码。开战不久,他旋即与盟约党人签订《贝里克条约》(TreatyofBerwick),认可了1638年格拉斯哥宗教大会通过的所有法令。这意味着苏格兰人得到了国王的承诺,他们有权召集自己的议会与宗教大会,为了确保宗教自由与政治独立,盟约党人还在重新召开的格拉斯哥宗教会议上通过了否认查理统治权的决议,同时在爱丁堡召开的苏格兰议会上选出了享有全权的代表委员会,后者就是实际上的苏格兰政府。 和约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矛盾的解决,战后的查理与苏格兰人并未显出缓和矛盾的迹象。盟约党人非但没有依约解散其武装力量,反而迅速补充兵源,随时准备与国王进行更大程度上的武力较量;查理所做出的高调让步,只是一种缓兵之计,以便在采取新的军事行动之前赢得足够的准备时间。对于即将开始的第二次主教战争,经验丰富的王党军事领导人汉密尔顿爵士(SirJamesHamilton)提出问题:国王靠什么来打仗,没有钱如何支撑军队?这是一个既简单明了、又十分尖锐的问题。对此,斯特拉福伯爵过于乐观地认为,在苏格兰、爱尔兰发生叛乱的危急关头,英格兰议会是不会拒绝把金钱交给国王的,因而建议查理重新召集议会来筹措对苏战争拨款。他还利用自己的爱尔兰总督身份,强制爱尔兰议会批准经费,用于征集军队去帮助查理打仗。在形势的威逼下,查理接受召集了11年前曾经被他中止的议会。可新一届议会根本不与国王合作,查理不仅没有得到他所想要的东西,反而招致议会反对派对其内外政策的尖锐批评。查理气愤之极,索性又解散了延续仅仅三周(1640年4-5月)的“短期议会”(ShortParliament)。短期议会会期的确很短,意义却十分重大,它标志着查理“十一年暴政期”的终结,也预示着一场从未有过的国王与议会反对派直接对垒的内战或革命的爆发。 我们从这场即将到来的革命中看到,17世纪前期查理一世的统治与四个世纪以前约翰王的统治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13世纪初,约翰王置英国的习俗与传统于不顾,恣意破坏封建附庸制度,粗暴干涉教会内部选举,还过分地向骑士和市民征收额外捐税。他效法他父亲亨利二世强化王权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由人的利益。在反对国王专权的斗争中,教俗贵族走向联合,他们强迫约翰王接受事先草拟好的《大宪章》,以伸张自由人合理反抗国王的特权,有限王权的宪政传统由此起步。其后,尽管王权依然居于英国的政治重心,议会却逐渐形成为一种平衡的力量,对专制王权起到了一定的扼制作用。四百年后,查理像约翰一样,由于专断统治而站到了议会的对立面,并将整个英伦三岛拖了又一场内战。尽管这场内战的策源地并不是英格兰,而是查理的故乡苏格兰,但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英格兰议会反对派和苏格兰盟约党人竟然联手反对他,这也注定了他的最终失败。英格兰人和苏格兰人之联手对抗国王,这个契机不是别的,正是共同的新教信仰,以及他们各自为之奋斗的事业,就是英格兰的民族国家和苏格兰的民族国家。一方面,为了捍卫“自古就有的自由权利”,信奉新教的英格兰人以议会为阵地,猛烈抨击和坚决抵制查理的专制主义,包括他的“宗教革新”政策;另一方面,为了维护苏格兰的民族独立,长老会贵族和激进教士直接领导了苏格兰暴动。毋庸置疑,苏格兰人民起义动摇了查理在苏格兰的统治根基,也鼓舞了英格兰人民反暴政、争自由斗争的勇气。在随之而来的两次主教战争中,英格兰的清教徒不是同情苏格兰人,就是与苏格兰盟约党人起携手来,他们共同迫使专权越轨的查理放弃独裁统治,回归国王与贵族联合统治的宪政传统。随着内战的深入,国王查理已经从最初革命的“发动者”变成革命的对象,从一位受人期待的合法君主嬗变为一个暴君、叛逆、杀人犯和人民公敌。 从引发革命的苏格兰暴动到主教战争,再从横跨十个年头的内战(1642—1651)到克伦威尔护国摄政制的独裁统治,甚至再从斯图亚特王政复辟到“不流血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中对立的双方并不是以阶级作分界线的,宗教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区分王党分子与议会反对派的重要标志。钱乘旦先生解释说,“英国革命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宗教的政治化,当然政治也宗教化,政治理念都是用宗教语言来表达的”。这是颇有道理的。至此,我们看到发生在民族国家形成时期的英国革命或内战,绝不是一个孤立的政治事件,或是一个简单的宗教事件,而是一个兼具宗教与政治性质的大事,一个将影响或决定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民族国家未来发展模式的大事。在这场殊死的搏斗中,英格兰的清教徒和苏格兰的盟约党人把他们的政治诉求与新教信仰结合起来,将捍卫政治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斗争,变成了一场带有强烈的英格兰清教和苏格兰长老会色彩的大革命。这样看来,英国革命的性质就不仅仅是议会反对派反抗专制主义的宪政革命,也是英国人捍卫政治与宗教自由、捍卫民族国家利益的社会变革。经过半个世纪左右的革命,英国在解决民族国家发展模式问题的同时,宪政问题和宗教问题也一并解决了。因此,我们认为英国革命并不是像许多学者所定位的那样,属于资产阶级革命范畴的标志性事件,或者像有些学者所认识的那样,只是现代英国政治史的偶然性插曲,而毋宁认为它是巩固英国民族国家地位的真正意义上的革命,既符合欧洲民族国家发展的一般规律,又符合英国自身发展的历史逻辑。 综上所述,从威克里夫自下而上的宗教改革,到都铎诸君主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再到17世纪中后期相继发生的“清教革命”和“光荣革命”,宗教问题对英国民族国家构建产生了长期的、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斯图亚特王朝初期,以清教为主要载体的英国民族主义,与以英国国教会为工具的专制主义的矛盾日益凸显,集中地体现为英国的议会反对派与来自苏格兰的斯图亚特专制王权的矛盾,这种矛盾从议会内的和平争论发展到议会外的武力较量,这就是17世纪的英国的内战或革命。英国革命,即民族国家形成时期英国人反对专制统治的政治斗争,由于是在披着信仰外衣的条件下进行的,就决定了它的双重属性,即同时具有的宗教意义和宪政意义。而且最终,它实现了对16世纪宗教改革目标的回归,就是巩固了英国民族国家作为一个独立、自由的现代国家实体的政治地位。总之,作为英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这场革命的意义不在于以暴力方式杀了一个专制君主,或是推翻了一个专制王朝,而在于以“不流血的”的宫廷政变形式,使英国的政治体制再次回到了君主立宪的混合君主制状态,将英国的民主政治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同时彻底消除了罗马教皇和国际天主教势力的影响,将英格兰的民族主义由理想变成了现实,从而巩固了英国民族国家的地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