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旌表制度,顺治元年(1644年),清朝政府就依照明代旧例旌表节妇。顺治十年(1653年),清廷又针对满族宗室颁布了表彰宗室节孝贞烈事例,鼓励八旗满洲人起表率作用。雍正皇帝(1723~1735年在位)即位后,对于表彰贞节不遗余力。在清代,妇女获得旌表成为一种宗教性风潮关于清朝的贞节表彰制度与寡妇的社会保障措施,参照山崎純一《清朝における節烈旌表について——同期列女傳刊行の背景》(早稲田大学中国古典研究会《中国古典研究》15、1967年12月);陳青鳳《清朝の婦女旌表制度について——節婦·列女を中心に》(《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16、1988年1月);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章第一节;赖惠敏《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等等。 在清代,除汉族妇女外,旗人妇女受到礼教的观念影响,也十分重视贞节观念。特别是旗人作为特殊的社会阶层,清朝政府对于旗妇守节加以特别的优恤。旗人的寡妇可以定时从内务府得到的“孀妇钱粮”,这对于一个家庭而言,算是一份稳定的收入。同时,法律上也保障旗人寡妇改嫁或守节的自主性(上引定宜庄1999,136~137页:赖惠敏2007,55~59页)。因此,清代旗人妇女的守节也很普遍。 按照郭松义的研究,有清一代,受到旌表的贞节烈妇有100万人,还有因种种缘故合例而未得旌表者,亦当有此数。至于在旌表大潮影响下甘愿守孀,而未能熬满年头,或年过三十却格于规例而不得旌表,这样的人,当然就更多了。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413~414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