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方有难、八方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扎下了根,我国古代社会许多见义勇为的事迹,历经多年仍广为传颂。 然而,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却无动于衷。对于这种情况,历代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汲取了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义”的思想,制定了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令法规,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恶惩。  网络配图 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可上溯到秦朝。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我国学者对其分类整理后,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在其中的《法律问答》里,就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 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罚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罚战甲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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