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国标”不是只拿来把玩的,是拿来执行的,如若不然,刑罚伺候。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有《工律》篇,那是针对工程建筑方面的法律,列出了对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不堪用、造作低劣等方面非常具体的刑法规定,细细看下来,头都是大的。总而言之吧,轻者打板子、给徒刑,重者处死,下面就是一个实例。 话说1621年,朱常瀛被封为桂王,封地在衡州,就是现在的衡阳,为此要建桂王府。王府是朱家面子呐,是一个大工程,一块大肥肉,多少人想将工程揽到自己手里。 按明朝制度,修造藩王府,由内官监掌印太监主管,由他派手下太监去监督工程。这时内宫里一个叫黄用的太监花了五万两银子行贿,弄到了监造的美差。 修造历时六年,耗费五十万钱,桂王府修成了,朱常瀛美滋滋地搬进去,不料有一天在休息呢,房梁咣当一声掉下来,差点砸到王爷。黄用和一同主持工程的工部营缮司主事高道素闻讯,慌赶送去五千六百两白银做修补之用,又献了四百两“问安银”压惊,桂王爷这才没有将此事闹大。 ![]() 网络配图 第二年三月初三,衡州连阵大雨,桂王梳洗时忽闻“如雷震响”,跑出来一看,妈呀,王府的正殿居然轰然垮塌了,六名宫女被埋在瓦砾之下。桂王愤气不已,将此事上奏崇祯皇帝。 皇帝派人调查,原来黄用等人为了多捞工程款,工程建设十分潦草,地基没有夯实,墙脚根基浅薄,石料之内,用竹条、松枝与河沙充数,梁柱所用木材,竟然有低价买来的朽木,完全不符合“程式”。这还有什么说的,将黄用等人拉出去问斩,再批银子重建。 看看,光有“国标”还不行,还是不知道工程材料是哪来的,谁生产的,合不合格,质量可不可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