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调查勘探是探明、发现文物的主要途径,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手段,被誉为文物保护的“侦察兵”和“先行官”。当前,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文物考古勘探领域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河南省的工作实践,谈点看法和建议。 文物考古勘探监管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个别文物勘探部门没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勘探作业。《河南省文物钻探管理办法》对文物勘探队伍提出的要求中规定:必须持有河南省文物管理局颁发的《文物勘探许可证》,各勘探单位必须有省文物管理局批准的文物勘探领队和五名以上经省文物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文物勘探技术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并未按此严格执行,尤其是县一级的文物勘探队,大多没有获得省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勘探许可证》,却依然开展文物勘探业务。没有相应数量的文物勘探技术员,其自行安排的所谓“技术员”缺乏文物勘探实践经验,业务技术水平不高,也未严格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和《河南省文物勘探技术规范》进行勘探作业,很难保证勘探质量,也很难达到文物保护的目的。 其次是个别地方领导只重经济建设,不重文物保护,常常以行政手段干预文物勘探,造成文物勘探部门不能足额收取文物勘探经费,勘探施工费用不足。于是,少数文物勘探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只好省去了一些流程,稀探、浅探时有发生,导致文物勘探工作无法按操作规程高质高效开展。 第三,个别施工单位未实施勘探作业,违法施工。长期以来,受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地区片面追求GDP,罔顾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借口,放任施工企业不办理相关文物保护手续就进行施工。有的基建单位文物保护意识淡薄,为了企业的一己之利,直接省去了文物勘探的法定环节。这种不履行任何文物保护报批手续,直接进行项目工程施工的做法,有可能对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少数执法部门履职不严。由于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偏少,很难对整个辖区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加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非专业出身的人员对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全面详尽的了解,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情况偶有发生。另一方面,受文物法规个别条文表述含糊和有的行政领导干预所限,文物执法人员很难挺直腰杆执法,难以履职到位。 加强文物考古勘探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是严格落实资质许可制度。按照《河南省文物钻探管理办法》规定,河南省文物局依法对河南省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以及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省文物考古勘探中心2个省直文物单位颁发了30个文物勘探许可证,对于文物勘探不太规范的县市区未发放《文物勘探许可证》。县市级文物勘探单位应该依法上报地市文物勘探业务主管部门,由地市文物勘探部门实施文物勘探,或者接受地市级有勘探资质的委托,接受地市文物勘探部门的监督,与地市文物勘探单位联合进行文物勘探。 二是适当划分管理权限,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建设用地大小有大型、中型、小型之分。文物勘探工作则主要根据用地规模确定大中小项目。如豫西某地市在具体实践中以5000平方米以下为小型,一般由县级文物勘探队主导进行勘探;5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为中型,由地市级文物勘探单位主导进行勘探;5000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由省级文物业务主管部门主导勘探。实践证明,这既有利于排除或减少某些行政干预,也有利于保证勘探质量,对文物保护大有裨益。 三是严格执纪问责机制。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行业内部的执纪问责,加强行风建设。如以省级文物主管单位为主,由省局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联合省市文物勘探、文物发掘业务考古单位,对辖区内文物考古勘探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系统的监督检查,包括协议签订、收费标准、施工程序、法律履行等方面。 四是加大联合巡查执法力度。除了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定期监管外,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单位也应在平时加强对田野工地的巡查,发现未经勘探和发掘的基建工程,应及时向文物行政执法单位报告。文物执法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出动,及时制止非法施工。对于未经勘探恶意施工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并在媒体曝光,通报批评,并上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