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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田书简》出台之始末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隋淑英

【英文标题】The Beginning and End of the Appearance of Yoshida Letter
    【作者简介】隋淑英,烟台大学学报编辑部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烟台 264005)
    【内容提要】 由于冷战和朝鲜战争的爆发,战败的日本面临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与台湾当局媾和的抉择,《吉田书简》的出台并非单纯受到美国压力的结果。日本选择加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与台湾当局媾和即是题中之义。既然以美国作为盟友是符合日本国家利益的最优选择,那么牺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就是可以放弃的次要利益。在《吉田书简》产生的过程中,日本政府实际上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而非被动的接受者。
    Owing to the breaking out of Cold War and the Korean War, the defeated Japan confronted a choice between negotiating with the PRC or with Taiwan. Yoshida Letter is not merely the result of American pressure. Since Japan had joined the Western camps headed by the US, and had become a beneficiary in the war indemnity, negotiation with Taiwan should be the only choice, and it is the natural extension of San Francisco negotiation. Joining the Western camps was the best choice to meet the interests of Japan, so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RC was secondary. During the process of Yoshida Letter's engendering,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was an active player, not simply a yes-man.
    【日    期】2008-01-05
    【关 键 词】冷战/《吉田书简》/美日关系/日中关系Cold War/Yoshida Letter/US-Japan relationship/Japan-China relations

    《吉田书简》的出台奠定了长达二十多年的日本对华政策基础,因此颇为学术界所关注。但是,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即使基于同样的史料,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吉田内阁在《吉田书简》出台过程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起了何种作用,《吉田书简》有无“两个中国论”?本文试图依据日本外交文书厘清上述问题。
        一、日美两国围绕中国媾和代表权的初步交涉
        由于冷战的爆发、中苏同盟的缔结以及朝鲜战争的爆发,日本对美国的战略价值突显出来。其表现之一就是关于参加对日媾和的“中国代表权问题”,美国不仅需要与英国达成共识,而且也需要与日本达成一致。1951年5月中旬,杜勒斯致电盟军最高统帅部的希波尔特大使,命其就中国参加对日媾和会议代表权问题征求日本政府的意见。18日,希波尔特向吉田递交了杜勒斯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方案,其主要内容为:
        A、由共产政权签署和约。
        B、由国民政府签署。1.与其他盟国同时在同一仪式上签署;2.在没有其他成员国参加的另外仪式上的另一副本同时签署;3.日本与国民政府协商,之后签署或者加入。
        C、推迟中国代表的签字,直至政府的地位明确。
        D、其他可以想到的方式。[1](p.299)
        日本外务省连夜做出了对案,经首相吉田批阅、修改后于5月19日提交给希波尔特。主要内容为:
        A、日本政府不希望共产政权签署。
        B、日本政府希望国民政府与其他盟国一道在同一仪式上签署。日本政府历来保持着与国民政府的关系,对加强同属自由阵营的国民政府的地位深为关切。
        日本政府从热切希望早日实现多数媾和的立场出发,对因手续问题而延迟条约签署深感痛苦。因此,尽管有上述主张,但是如盟国间就中国代表权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妥协,则日本政府对美国政府的“中国代表的签署延期,直到政府的地位明确”方案不持任何异议。[1](p.301)
        希波尔特对于日本政府完全按照杜勒斯的愿望而拟定的对案,深感“意外”。[1](p.301)但是,这个“意外”于吉田而言,则是在情理之中:日本政府早在1949年年底就已经确立了排除苏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进行单独媾和的立场。为了早日完成媾和,追随美国乃上上之策。
        6月19日,美英两国政府发表了杜勒斯—莫里森备忘录:“两国政府尚无法确定中国政府的哪一方可以作为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合法代表来签署这一协定,不过这一事实不能造成对日和约延期的理由,尽早缔结和约是重要的。”而“日本将来对中国的态度将留待恢复了主权和独立地位的日本自己决定”。“在将要签署的和约中,日本放弃对台湾以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条约将不规定这些岛屿的将来”。[2](pp.1119-1120)杜勒斯—莫里森备忘录是英国向美国妥协的产物:英国原本主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对日媾和会议,而美国则坚持由台湾当局参加媾和会议。
        日本政府对杜勒斯—莫里森备忘录表示了不满。在与艾利森公使的会谈中,外务次官井口提出:“将中国代表权的问题委之于日本,令日本不知所措。”[2](p.1147)我们知道,早在6月15日外务省事务当局为吉田—艾利森会谈准备的资料中就提出“美国希望日本与国民政府缔结和约。由于日本也采取与国民政府恢复外交的基本立场,所以,日美之间协商的中心只是何时、何种方式的问题。只要不刺激英国的感情,越早越好”。[1](p.345)因此,井口所谓的不知所措,问题并不是出在选择与台湾当局的“媾和”上,而是出在日本必须在美英两国之间做出选择上。日本自身不想承担责任,希望避免被不希望与台湾当局媾和的国家称为“恶人”。[3](p.134)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既然拥有选择媾和对手的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拖延做出明确的承诺。如此,日本政府既可以避免在美英两国之间左右为难的局面,还可以给台湾当局施加压力——日本有可能与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媾和。外务省事务当局认为根据杜勒斯—莫里森备忘录,日本已无必要拘泥于5月19日由井口向希波尔特提交的对案,[4](p.34)开始拖延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的接触。7月25日,井口告知希波尔特,吉田首相已经明确决定将在台北设立事务所的时间推迟至和约签署后。理由是来自于英国的建议以及想避免给正在进行中的英镑区支付协定谈判带来障碍,同时为顾及台湾国民党当局的感情,在设立事务所之前,应台湾当局之邀,拟派河田烈为财政顾问。[4](p.35)
        为了确保日后签署的和约能在参议院顺利通过,8月2日,杜勒斯通过希波尔特要求日本应尽快在台湾设立海外事务所,并通过海外事务所与国民政府就两国间的条约谈判开始准备工作。[2](pp.1236-1237)吉田于8月6日致函杜勒斯称:“目前,日本政府正在计划向台湾政府派前大藏大臣河田烈作为经济顾问,一俟和约签署,即在台湾设立海外事务所。我保证日本政府无意与中共政权缔结双边条约。”[5](p.18)如将吉田8月6日致杜勒斯的函件与5月19日井口提交给希波尔特的对案作一比较,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日本立场的变化。吉田函件绝口不提与台湾当局媾和,而只强调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媾和。杜勒斯自然明白吉田函件的用意何在。10日杜勒斯通过希波尔特向日本政府表示:对日本政府保证不与中共缔结和约深感欣慰。“尽管不能无视国民政府已经不拥有对全中国领土上的全部中国人实行有效统治的事实,但是国民政府却作为正统政府存在着。它不仅是对日宣战、加盟联合国的政府,也是加盟其他国际机构的政府,而且也支配着相当的资源、人口与领土,在经济上对日本也相当重要。希望日本政府考虑上述事实”。[5](pp.18-19)
        9月2日,吉田在旧金山与艾奇逊国务卿、杜勒斯进行了会谈。会谈中,吉田提出“是否可以认为(对日和约,作者加)第26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关于中国问题并不要求日本立即决定选择国民政府还是选择中共政府?”艾奇逊答复说:“希望日本在会议上绝对不要说根据第26条将怎样做的问题。如果说选择国民政府,就会对承认中共的许多国家带来恶劣的影响。如果说选择中共政府,就会对承认国民政府的许多国家带来恶劣的影响。希望日本政府以这样的方式应对:日本在和约成立后对这个问题将会在认真考虑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杜勒斯插话说如果选择中共政府,“美国参议院就不会批准和约”,意在牵制吉田。杜勒斯随后重申了8月6日吉田函件中所提的“日本不与中共单独媾和”的保证,强调“国民政府正在控制着国土的一部分,且拥有相当数量的人口,是加盟联合国的政府,和日本保持重要的经济关系”。不过,杜勒斯在这次会谈中不仅没有得到日本与台湾当局媾和的承诺,反而使日本政府认为他与国务卿有意见分歧:“关于中国问题,与国务卿的理性和冷静相反,特使明显地偏向国民政府”。[5](p.65)9月3日,吉田在与参议员史密斯会谈时,对于史密斯的“恢复独立后的日本因经济的需要而与中共单独媾和的担心”回答说:“日中经济关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样大,如果将满洲除外,日本与中国本土的贸易仅占日本总贸易额的6%。即使今天日本想发展与中国的贸易,中共方面也未必接受……日本即使想与中共单独媾和,中共也未必接受。因此,没有必要担心日本会与中共走到一起。”而且“在日本,除了社会党与共产党之外,和约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共产党的势力在选举中正在减弱。可以断言,作为国内势力不足为惧。国外局势的影响自当别论。”[5](p.337)不难看出,吉田在与史密斯的会谈中态度较前日明显明朗化,目的自然是为了促进和约在美国参议院的顺利通过。
        二、《吉田书简》的出台
        1951年9月9日,杜勒斯与英国外交大臣莫里森就中国问题交换意见。杜勒斯希望英国能做出某种让步,因为在美国参议院,围绕和约的批准存在着政治性困难。参议院有着强大的亲台势力,反对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约,主张与台湾当局缔约。而莫里森则坚持既有主张:在和约生效前,日本不应对中国的媾和采取行动。英国对于将国民政府视为对全中国具有正统性与拘束力的政府持有重大异议。如在和约生效前采取这样的行动,将视为美国的背叛行为。[2](pp.1343-1344)在与杜勒斯交换意见的前一天,莫里森也曾与吉田进行过会晤。会谈中莫里森建议日本方面应自由、自主地做出决定,且必须等到和约生效后方可采取行动。莫里森甚至施以威胁:虽然已经签署了对日和约,但是和约尚未生效。如果因日本在中国问题上提前行动而在缔约各国的立法机关引起论争的话,对日本而言就是不明智的。[5](p.159)对此吉田没有给英国以明确答复。吉田称:日本重视与美英两国的友好关系。自己的政策就是为了促进日本的民主化,这是日本与美英这两个大国保持长期友好关系的唯一方式。与此相关,中国如果处于共产主义的影响下,亚洲的稳定就毫无希望。重要的是,中国必须进行民主化。日本的将来离不开中国。日本对今后亚洲的稳定与和平的贡献即是帮助中国的民主化进程。[4](p.39)
        为加强英国对日本政府的影响力,1951年10月,英国政府派丹宁赴日本,主持英国驻日本联络代表处的工作。基于丹宁的建议,英国外交部向日本提出:为促进与大陆以及台湾的贸易,日本与北京和台湾缔结“暂定协定”;在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前日本不与台湾当局缔结和约。[6](pp.287-288)
        10月4日,丹宁在会见希波尔特时指出:对于日本而言,最好的选择就是既不与台北也不与北京建立外交关系,而只与双方建立贸易关系。台湾已不可能重返大陆并恢复对大陆的统治,日本与台湾建立外交关系无任何益处。英国将在近期把上述内容传达给日本。[2](pp.1373-1374)9日,丹宁与吉田在会谈中指出,日本应在和约生效后选择与中国媾和,目前日本可以与大陆及台湾分别缔结暂定协定,不急于决定与中国哪个政府媾和的问题,暂取静观之法为好。对于丹宁的建议,吉田故伎重演,顾左右而言他:尽管由于战前日本在中国的行动恶化了日英关系,但是今后日本要利用过去在大陆所构筑的关系与知识,在大陆与西方阵营之间作为一个诚实的中间人而发挥作用。[4](p.47)“日美亲善当然是今后日本外交的基本方针,但是为了坚持这种亲善外交,最重要的是:应根据情况和问题,请英国这个所谓的调停者参加,使这三个国家形成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对中国的政策,三国应采取一致的态度”。[7](p.178)
        29日,吉田在参议院答复曾祢益的质询时表示:“如果中共要我国在上海设置驻外事务所,是为了通商,则我们可以设置。”接着于30日答复羽仁五郎的质询时更是提出:“日本现在有选择媾和对手之权利,当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考虑客观的环境及中国之情势,中国与日本将来之关系不应轻率地决定。”[8](p.118)
        吉田的“日本现在有选择媾和对手之权利”的发言令杜勒斯颇为错愕,担心由此导致参议院拒绝批准对日和约。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杜勒斯认为必须对英国和日本采取行动。11月13日至14日,美国国务院主管远东事务的代理副国务卿麦钱特与英国外交部进行会谈的结果是:日本对中国的政策必须由日本自己决定;不反对日本与台湾当局为关系正常化而在对日和约生效前进行谈判,前提是在对日和约生效前日本不与台湾当局缔结条约。[2](pp.1401-1402)英国此时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已经不再固守杜勒斯—莫里森备忘录。
        12月初,英国议会批准了对日和约,增加了英联邦成员国照此办理的可能性。杜勒斯认为向英、日摊牌的时机业已成熟。12月10日,杜勒斯到达日本。12日,杜勒斯即与丹宁进行会谈。杜勒斯声称:作为美国政府,如果需要,就可以说服日本政府按照美国的意愿行事,比起英国来,美国掌握更多的牌。日本是否采取与美国一致的亚洲政策不仅关系到对日和约的批准,也是左右美日关系的问题,另外,这也是美国参议院所关注的问题,只有日本与台湾当局缔结某种协定,参议院才能批准和约。[2](p.1431)
        12日,杜勒斯与井口进行非正式会谈。杜勒斯指出:“美国政府大约在明年1月中旬向参议院提出对日和约。日本是否承认国民政府,与条约的批准关系极大。由于参议院批准条约需要2/3的多数票,所以必须得到多数共和党参议员的同意,这些共和党议员中大多数支持台湾当局……那些狂热支持台湾当局者非常希望日本与美国支持台湾的政策相一致。”“国民政府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对于日本加入联合国拥有否决权。至少承认在台湾、澎湖列岛现实地进行统治的一个政府的事实,并为了与之建立友好关系,考虑缔结双边协定。这并不意味着将国民政府作为统治整个中国的政府予以承认,而只是与作为一个在事实上的政府——国民政府建立友好关系。关于这一点,已经与英国方面进行过协商。有迹象表明,丘吉尔组阁后,英国方面对中国问题的态度将会有所改变。”“台湾当局势力未及的地区,应俟今后的情势。如在中国本土出现对日本友好的政府,日本可以与之协商、对话,与中共地区的贸易,只要不违反联合国的决议自然可以继续。”“如果日本方面赞成这个方案,对促进条约的批准将会产生重要的作用,对今后日美间的各种问题,诸如行政协定、琉球问题、经济合作问题等也会带来积极的影响。”[9](pp.56-57)
        对于杜勒斯的方案,井口表示“将尽快报告首相,作为个人不持有异议。”[9](p.57)井口“个人不持有异议”是源于外务省于12月10日所拟定的关于中国问题的方案与杜勒斯的方案并无本质不同:“(1)热切期望调整与中国的邦交、迅速完成两国关系的正常化;(2)但是,完全没有与将旧金山和约视为非法而加以否认、并且违反联合国宪章在朝鲜行动的中共政府作为对象而调整日中邦交的意向。日本共产党最近有从北京接受指示的嫌疑,因此即使从日本的内政来看,也不能与中共政府建立公共的关系;(3)中国的代表权问题,相信将来的某一天一定会得到解决,并且希望解决的那一天尽快来到。日本政府根据和约第26条缔结两国间的和约须待中国代表权问题得到国际上至少是美英两国达成的解决。不过,日本政府向来与台北政府间缔结贸易协定,并且前段时间在台北设置了海外事务所、与台北政府维持了公共的交涉。日本政府正准备派遣特派使节以备调整邦交。日本政府更采取与旧金山和约生效的同时恢复与台北政府的邦交并交换大使的方针”。[9](pp.50-51)
        12月13日,杜勒斯与吉田围绕中国问题进行正式会谈。会谈伊始,吉田即明确表示对于前一天杜勒斯所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不持异议,并将日本方面准备的《关于日本政府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建立正常关系之协定案(要领)》递交给杜勒斯。这份协定案的前言提出:“鉴于当前中国的事态,根据旧金山和约第26条全面调整日本与中国的关系已不可能。因此,决定根据前记和约之原则,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事实上行使统治权能之范围内使两政府之关系正常化,并解决若干悬而未决之问题。”协定的第一款尤为引人注目:“与此协定生效的同时,在日本领土与台湾及澎湖列岛间开始正常的商业,同时两国政府交换特派使节。”协定不仅不包括大陆,而且当时台湾当局仍支配的大陆沿海各岛屿亦不在范围内,亦即根据协定,台湾当局“事实上行使统治权能之范围”仅指台湾与澎湖列岛,大陆及与大陆联系密切的金门、马祖各岛屿均排除在外。同时,这个协定案极力避免“和约”的字眼以及有可能被理解为承认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字眼。缔结协定只是为了开始正常的商业,两国政府只是“交换特派使节”,而不是“交换外交使节”以避免带来正式承认的意味,构成协定的7项条款中没有任何政治方面的内容。为了进一步降低协定的意义,甚至规定“协定一经签署即产生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吉田对外务省事务当局所提出协定案初稿做了修改。将初稿中的“鉴于中华民国的事态”,修改为“鉴于中国的事态”;将“根据旧金山和约第26条全面调整日华两国关系”修改为“根据旧金山和约第26条全面调整日本与中国的关系”;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作为事实上的政府行使统治权能之范围内”改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事实上行使统治权能之范围内”。[10](pp.332-333,p.493)在此次会谈中,吉田又提出“可以利用日本与中国同文同种的优越条件,将中国从共产主义的影响下分裂出来,以为‘自由各国’助一臂之力。”“中国陷于今日的混乱局面归根结底是由于多年来各国在中国的协调政策被破坏。中国问题的解决,需要恢复各国的协调政策,至少是美英两国政府的中国政策必须达成一致。”[10](p.333)
        对于吉田所递交的协定案,杜勒斯表示需要进行研究,并向吉田宣读了一份备忘录:“日本在《旧金山和约》基础上与国民政府缔结旨在恢复和平、建立关系的双边条约最有益于日本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为使日本发展与国民政府没有实际控制的中国其他地区的关系,两国和约之适用范围应限于实际控制的地区。”[2](pp.1437-1438)吉田表示在原则上不反对,但是如果英国表示强烈反对,对于日本而言,就难以实施杜勒斯备忘录。吉田实际上是想利用英国承认北京政府而美国支持台湾的国民党当局的分裂局面,坐收渔翁之利。[11](p.70)18日下午,杜勒斯与吉田进行了第二次正式会谈。杜勒斯在强调了为促进美国参议院批准和约、日本需要与台湾当局尽快媾和之后,向吉田提出了一份形式为书信的备忘录,[10](pp.340-343,pp.514-515)[9](pp.67-70)要求以吉田的名义寄送给自己,大体在1952年1月中旬公布为好。杜勒斯同时强调,在下月的美英华盛顿首脑会谈,美国也会与英国就中国问题进行协商。日本无需费心,由美国独自承担即可。
        会谈结束之后,日本外务省迅即展开研究并作了五处改动:
        1.将“经中国国民政府认可”改为“经中国国民政府同意”,外务省如此修改的理由是日本政府在海外的事务所不是外交机构;2.将“我国政府准备根据多边和约所揭示的原则缔结重建我们政府间正常关系的条约”中的“我们政府间”改为“两国政府间”;3.将“该条约之条款,应适用于日本与中国国民政府现在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我们将迅速与中国国民政府探讨此一问题。”修改为“该双边条约之条款,关于“中华民国”方面,应适用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现在所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由原来的适用于日台双方变成了只适用于台湾当局;4.将“关于中国的共产党政权,该政权被联合国谴责为侵略者”修改为“关于中国的共产党政权,该政权现在被联合国谴责为侵略者”仅指“现在”而非泛化、模糊不清,以利日本日后有选择行动的自由与空间;5.将“况且,中国的共产党政权正在支持日本共产党企图用暴力推翻日本的宪政制度及现政权”修改为“另外,1950年在莫斯科缔结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实际上是针对日本的军事同盟。事实上,有许多理由可以认为中国的共产党政权正在支持日本共产党企图用暴力推翻日本的宪政制度及现政权”以使美国相信日本坚定地站在西方阵营,便于和约在美国参议院的批准,同时也可应对国内政治。
        19日下午,日本外务省将修改意见递交给杜勒斯并全部得到了杜勒斯的同意。[10](pp.344-346,pp.514-518)[9](pp.71-73)
        从上述日本外务省的修改过程来看,并没有发现日本方面曾极力要求删除“或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的迹象。①20日下午,希波尔特将最后文本递交给了井口外务次官。[10](pp.344-346)[9](p.73)虽然最后的文本是在杜勒斯离开日本之后确定的,但最后并没有日本方面表示异议的任何记录。实际上,即使不存在日本政府要求删除“或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的说法,仍然存在日本政府的两个中国政策的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吉田对杜勒斯备忘录中“日本最终愿与近邻的中国建立全面之政治和平与商务关系”的认同。此句的言外之意即是与台湾当局缔结的“和约”并不表示已经与中国建立了“全面的政治与经济关系”,而只是与台湾当局建立的条约关系,而这个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又并不代表整个中国,是典型的“一中”、“一台”。日本在分裂中国的问题上甚至比美国走得更远,这主要表现在吉田将杜勒斯所提出的“我国政府准备根据多边和约所揭示的原则缔结重建我们政府间正常关系的条约”中的“我们政府间”改为“两国政府间”。虽然仅为两字的改动,但是却突出了将台湾视为一个国家的叵测用心。
        21日,吉田在杜勒斯备忘录上签字,但所签日期是24日,此即所谓的《吉田书简》。或许此举是为了给世人以《吉田书简》完全是由日本自主做出而与杜勒斯无关的印象。22日,井口将《吉田书简》递交给希波尔特。[10](pp.347-348)《吉田书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日本最终愿与近邻的中国建立全面之政治和平与商务关系。”第二,“在法律上允许、中国国民政府希望的前提下,我国政府准备根据多边和约所揭示的原则缔结重建两国政府间正常关系的条约。该双边条约之条款,关于‘中华民国’方面,应适用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现在所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第三,“日本政府无意与中国的共产党政权缔结双边条约。”[10](pp.519-521)
        日本政府虽然在22日将《吉田书简》作为圣诞礼物送给了杜勒斯,但是吉田又于28日托李奇威转交给杜勒斯一份备忘录。内称:“以往,在列强的合作下,中国的排外主义得到很好的控制,确保了中国秩序的稳定。今天,在另外的意义上也同样需要列强尤其是美英两国的合作。关于中国的目的与政策,如果美英不达成一致,作为日本政府就不可能确定与中国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盟国占领下的日本,不需要从正面处理中国问题。在旧金山和会上,中国的代表权问题巧妙地回避了。但是,作为独立的日本,就不得不采取独立的中国政策。现在华盛顿和伦敦在中国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将日本置于一个难堪的位置。……希望明年1月的美英首脑会谈能够解决我们的两难困境。”[10](pp.349-351,pp.525-526)[9](pp.75-76)
        1952年1月5日,英国首相丘吉尔与外交大臣艾登访问美国。在10日的会谈中,杜勒斯希望英国与美国协调政策,以利于美国参议院批准《旧金山对日和约》。艾登坚持在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之前,日本不应采取任何行动。不过,此时艾登虽然仍坚持固守杜勒斯—莫里森备忘录的立场,但较前工党政府的立场已有所松动:“如果美国方面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无法实现杜勒斯—莫里森备忘录,英国将不视其为重大的问题,以免将来留给日本关于对中国的政策不是基于日本自身的意愿而是被强加的口实。”英国的政策已与美国趋向于一致。只是为了避免英国国内以及英联邦国家的批评、维护英国自身的威信起见而采取了模糊的政策。[3](pp.167-169)由此,美英两国对中国的政策协调问题基本解决,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状态已不复存在。1月16日,日本政府公开发表了《吉田书简》。[9](pp.76-78)
        至此,我们也就可以对领土适用范围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轮廓。台湾当局于1950年10月24日向美国驻台北“公使”蓝钦递交的备忘录中载有“本约应适用于现在缔约国双方任何一方实际控制下及将来在其实际控制下之全部领土”。[12](p.168)而在杜勒斯于12月18日提交给日本的备忘录中变成了“该条约之条款,应适用于日本与中国国民政府现在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由“及”(and)字变成了“或”(or)字。②经日本方面对杜勒斯备忘录的一番修改,又成了“该双边条约之条款,关于“中华民国”方面,应适用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现在所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9](pp.71-72)不仅仍继承了杜勒斯备忘录中的“或”字,而且将备忘录中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约束于日台双方,变成了仅仅约束台湾当局的条款。日台尚未就缔结和约问题开始进行正式接触的时候,台湾当局就已经被当作了美日的牺牲品。直到1月16日,台湾当局方获得《吉田书简》的副本。[13](pp.282-283)由此证明,在《吉田书简》出台的过程中,台湾当局并未直接参与其中,因而也无从说其“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更无从说《吉田书简》“是美、日、台三方共同制作而成的”。[14](pp.109-113)若说台湾在其中扮演了一个角色,也只能说是任美、日两国宰制的角色。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在《吉田书简》出台的过程中,日本方面并不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者,而是积极参与其中。可以说《吉田书简》是日美两国共同炮制的。日本政府利用冷战的有利形势,顺应美国的冷战战略而决定与台湾当局媾和。因为一旦走上与美国及东南亚进行贸易的轨道,中国大陆市场的经济魅力就消失殆尽。况且为了恢复日中贸易而损害日美关系在政策上也是不具合理性的。[15](p.66)为了在媾和之前就取得对台媾和的优势,日本采取利用美英矛盾、美中矛盾的策略,不时抛出对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渗透以分裂中苏的策略作为令美国让步的筹码。《吉田书简》表面上是美国压力的结果,实际上是日本为应付国际、国内反对与台湾当局媾和而逃避选择责任的一副最好的挡箭牌。自1949年底日本决定单独媾以来,日本政府对中国的政策并没有发生变化,《吉田书简》所体现的原则并没有违反日本政府对中国的政策。如果说旧金山媾和是日本投身于冷战的决定性一步,那么,与台湾当局媾和就是这条道路的自然延伸。冈崎胜男在多年以后回答美联社记者戴维斯时所说的话也证明了这一点:“当时大多数的日本国民不喜欢共产主义。我们对国民党的中国抱有极大的好感。尤其是在战争结束时,蒋介石将军宣布中国人民对于日本人在过去的所作所为不采取报复主义,日本人民对蒋介石将军充满感激。并且托蒋介石将军的关照,在中国的日本官兵及平民皆得以顺利回到日本。因此,选择国民党中国,我们有同感,亦即日本国民有同感。……我想进一步要强调的是,当时日本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与国民党中国缔结和约是极其自然的,不管有无杜勒斯的期待。”[16](pp.133-134)《吉田书简》不仅以台湾地位未定为前提条件,而且又对日本与台湾当局的“媾和”施加限制范围,是典型的“一中、一台”分裂中国的政策,亦即,《吉田书简》的出发点就是“两个中国论”。
        注释:
        ①细谷千博认为在20日上午,杜勒斯离开日本之前日本仍要求删除“或将来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但细谷千博并没有指出其观点的出处。细谷千博:《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ヘの道》,东京:中央公论新社1984版,第301页。
        ②杜勒斯曾直言不讳地解释说:“我们关于限定方式的‘或今后’,从两个观点赋予其重要的意义:一是回避了不损害国民政府的国际地位之类的问题,二是万一台湾与澎湖列岛的一部分被中共实际控制,也回避给予中共上述权利。”见陈肇斌:《戦后日本の中国政策:1950年代东アジア国际政治の文脉》,东京大学出版会年版,第65页。
     

【参考文献】
        [1]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書:第3冊(Ⅵ)[Z].東京:外務省,2002.
        [2]FRUS, 1951, Vol. 6[Z]. GPO, 1977.
        [3]袁克勤.アメリカと日華講和:米·日·台関係の構[M].東京:柏書房,2001.
        [4]陳肇斌.戦後日本の中国政策:1950年代東アジア国際政治の文脈[M].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0.
        [5]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書.第4冊(Ⅶ)[Z].東京:外務省,2002.
        [6]細谷千博.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ヘの道[M].東京:中央公論新社,1984.
        [7]吉田茂.十年回忆:第1卷[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
        [8]林金茎.战后中日关系之实证研究[M].台北:中日关系研究会,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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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平和条約の締結に関する?{書.第1冊(Ⅰ-Ⅲ)[Z].東京:外務省,2002.
        [11]石井修.冷戦と日米关系——パ一トナ一シップの形成[M].东京:ジセパンタィムズ,1989.
        [12]“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中日外交史料丛编:8)[Z].台北:“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6.
        [13]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9分册[M].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北京:中华书局,1989.
        [14]张耀武.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15]添谷芳秀.日本外交と中国(1945-1972)[M].東京:慶應通信,1995.
        [16]村川一郎.ダレスと吉田茂[M].東京:国書刊行会,1991.^NU1
     

转自《史学集刊》(长春)2008年4期第77~83页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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