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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国际法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宋丽弘

【英文标题】Kosovo Independent Fords International Law Question
    【作者简介】宋丽弘,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通辽 028000)
    【内容提要】 弹丸之地的科索沃,承载着太多太久的恩怨情仇。2008年2月17日,它单方面宣布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而独立,这一大胆的举动再次触动了国际政治舞台的敏感神经。对此,各国反应不一。科索沃独立事件严重地破坏了国际法律秩序。本文通过追溯它的历史,探究它的独立缘由,并就其独立所涉及的国际法的几个问题做了相关阐述。
    A very tiny area Kosovo, load bearing too many too long gratitude and grudges rival in love. On February 17, 2008, it announced unilaterally and is separated from the Serbian Republic, but is independent, this bold action touched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stage sensitive nerve once more. Regarding this, various countries' mixed reaction. The Kosovo independent event destroye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rder, this article has traced its history, inquired into that its independent reason, and forde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n its independence several questions to make the related elaboration.
    【关 键 词】科索沃/联合国决议/民族自决权/国家承认Kosovo/The 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The country acknowledge

    一、科索沃问题的历史由来
        欧洲火药桶,早已是巴尔干地区的代名词。它虽然面积狭小,人口不多,却在近代的几百年的历史中没有安宁过。即便是小小的科索沃,也积累了太多太久的历史恩怨。
        (一)科索沃问题的根源[1]
        科索沃原是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面积一万多平方公里,人口约200万,其中阿尔巴尼亚族约占90%,其余有塞尔维亚族、黑山族和土耳其族等。历史上科索沃的先民为巴尔干半岛的伊里利亚人,这就是今日阿尔巴尼亚人和塞尔维亚人的共同族源。公元6-7世纪,南斯拉夫各族带着斯拉夫文化先后来到巴尔干半岛,他们与当地本民族长期混居生活,使大部分居民逐渐接受了他们的文化,塞尔维亚人就是他们中的一支。而有些伊利里亚人则固守自己的传统不受外界干扰,成为未被同化的少部分人,而后这些人逐渐形成了今日的阿尔巴尼亚人。事实上,阿尔巴尼亚境内的阿尔巴尼亚人的先民也是伊利里亚人。
        14世纪奥斯曼帝国进入科索沃地区,为了推行伊斯兰教,对当地的居民采取了信教自由的“宽松政策”。他们对信奉伊斯兰教采取优待政策,但对这里信奉东正教的塞尔维亚人和皈依天主教的阿尔巴尼亚人收取高额的税收。当然这种税收一般人是无法承担的,可是如果改信伊斯兰教则不上税。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民族宗教政策,两个民族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种选择。阿尔巴尼亚人在交不起税收的情况下,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接受了伊斯兰教,成为穆斯林教徒。而塞尔维亚人则选择了另一种既不失去自己的信仰,也不交税的抵制做法——离家出走,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在此后的几个世纪中,他们为了保持基督教信仰而不得不踏上背井离乡的漫漫之路,投靠到基督教统治区去。
        仅17-18世纪,就有3-4万塞尔维亚人转移到哈布斯堡帝国的匈牙利地区和亚得里亚海的克罗亚地区。但是留在该地的信奉东正教的塞尔维亚人并没有遭到迫害,宗教场所也保持完好。但走出者留下的土地和房屋却被土耳其统治者分给了改变信仰的阿尔巴尼亚人,同时将生活在邻国的阿尔巴尼亚人迁入科索沃。因此,在这里的阿尔巴尼亚人人口增长很快,到1910年,他们占该地人口的60%,而塞尔维亚人、土耳其人和保加利亚人占40%。奥斯曼帝国对穆斯林的优待和扶持政策导致阿尔巴尼亚民族穆斯林对塞尔维亚信仰东正教民族的歧视。塞尔维亚人将对奥斯曼帝国的一切仇恨转到了阿尔巴尼亚人身上,民族敌视情绪不断加深。当奥斯曼帝国日渐衰落,巴尔干各民族纷纷起义争取独立和抢占地盘时,科索沃变成了阿尔巴尼亚族和塞尔维尼亚族争夺的焦点,他们都声称自己是科索沃的历史主人。
        (二)科索沃独立的缘由[2]
        1912年,巴尔干国家联盟推翻了土耳其的统治,塞尔维亚吞并了科索沃,但是居住着阿族人口的科索沃等地却被分割给了实力更强的邻国,阿族人归依民族母体国家的愿望未能实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他们欢迎奥匈帝国对塞宣战。可是一战结束后,科索沃的大部分土地划归给了塞尔维亚和黑山,并于1918年第一次形成以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人组成统一的南斯拉夫王国。在南斯拉夫王国,塞尔维亚人掌管着政府和军队的大权,他们对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采取了歧视、迫害、驱赶等一系列的打击、报复手段,剥夺了他们许多正常公民的基本权利。王国统治者的这种行动,使塞尔维亚人和阿尔巴尼亚人的仇恨更加激化,阿尔巴尼亚人要独立的想法与日俱增。二战期间,阿民族主义者对墨索里尼拼凑的“大阿尔巴尼亚”感到格外兴奋,奋力抵抗塞尔维亚军队的进攻。战后,科索沃成为隶属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自治省。塞族对阿族的亲法西斯分子的大规模清洗以及苏南关系的恶化使民族矛盾又进一步激化。
        阿族是前南第五大民族,不能成立科索沃共和国使他们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待遇。为了缓和民族矛盾,1974年的南斯拉夫新宪法赋予科索沃广泛的自治权,科索沃因此享有同共和国相差无几的权利。1980年铁托去世,被打压的大塞尔维亚民族主义重新抬头,加之南斯拉夫经济普遍衰退,政治、社会生活动荡不安,民族问题再露锋芒。1981年科索沃爆发示威,要求建立科索沃共和国,但遭到塞尔维亚的镇压和肃清。
        90年代前5年,阿族人在鲁戈瓦的领导下采取非暴力形式抵制塞尔维亚的统治,希望由此赢得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并获得独立。但1995年波黑战争结束时“代顿协议”所许诺的“南斯拉夫境内不再许可边境变化”令科索沃民众对和平独立的希望感到渺茫。阿民族极端主义分子武装独立的主张因此开始得到越来越多阿族人的支持。
        阿塞之间的武装冲突升级成为有关国家军事干涉的借口。1999年3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因为南斯拉夫拒绝签订有损其国家主权的“朗布依埃协议”,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南实施空中打击。轰炸78天后,在俄罗斯的调停下,科索沃问题重新回到联合国的权限中。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244号决议,使科索沃一直处于联合国的托管之下。2005年11月,科索沃未来地位谈判正式启动,但因各方分歧较大,多轮谈判均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2007年8月,欧盟、美国和俄罗斯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授权下,启动新一轮会谈,谈判仍以失败告终。2008年2月14日,联合国安理会举行紧急会议,讨论科索沃局势,但依然未能打破僵局。
        二、科索沃独立所涉及的几个国际法问题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在首府普里什蒂纳举行特别会议,议员们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科索沃独立宣言,单方面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而独立。科索沃的这一举动,不仅损害了塞尔维亚共和国主权,而且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和撕毁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它的独立,具有强大的国际政治溢出效应。它既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又是一个国际伦理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现实利益问题。因为在科索沃身上,承载的是美国、俄罗斯及欧盟三大巨头的利益之争。科索沃独立引发了诸多的国际法问题,这里笔者谈一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一)联合国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1999年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解决科索沃问题的决议,即1244号文件重申南联盟对科索沃地区拥有主权,要求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充分尊重南联盟的主权与领土完整。科索沃由联合国特派团进行管理,北约领导的国际维和部队提供安全保障。如今,在美欧大国的支持下,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安理会的1244号决议成了一张废纸,联合国决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了极大冲击,联合国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会员国塞尔维亚的领土主权遭到割裂。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最大的国际组织,其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一点有必要在国际法上进行澄清。
        1244号决议作为国际组织决议,其法律效力是国际法学中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问题。国际组织决议是指国际组织的某一机构,依程序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的决定。尽管它的形式和名称表现为多样性,如决定、命令、规章、建议、宣言等,但一项国际组织决议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却不在于其名称是什么,而关键是看某一决议的意图是什么。如果它能体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宣示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功能,它的法律效力就毋庸置疑。像联合国这样重要的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它的主要机关的决议,例如安理会的决议,不仅在国际政治上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在国际法上也有重要的意义。且1244号决议是以维护领土主权完整、充分保障人权为目的,因此,笔者认为联合国安理会的1244号决议具有国际法效力。所以,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置1244号决议于不顾,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该受到国际社会及各主权国家的坚决抵制和制裁。
        (二)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主体问题
        民族自决权历史悠久,其最初的萌芽可追溯到中世纪末期欧洲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普遍流行的民族主义思想。[3]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变迁,民族自决权已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与接受。但是,在国际法意义上至今却没有给民族自决权一个通行明确的定义。理由有两点:其一,对何为“民族”,何为“自决”这一理论和现实问题,至今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答案,甚至分歧严重;其二,国际关系在不断变化发展,民族自决权的概念也随之不断发展。[4]
        当前,学术界许多人将民族自决权做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是指所有民族都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处理其一切事务而不受外界统治和干涉的权利;狭义是特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占领或奴役下的民族,享有决定自己的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独立包括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力。许多学者认为,对民族自决权作不同理解,就意味着自决权的主体不同。如果作狭义理解,自决的民族就限于三类:1.殖民地民族;2.受殖民和外国统治的民族;3.受殖民剥削的民族,最多还包括受种族歧视的新殖民统治的民族。[5]如果作广义的理解,自决的民族就属于世界上所有的民族。照此推理,狭义的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主体不包括科索沃,而广义的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主体就包括科索沃。
        笔者认为:首先,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而非解决国内民族关系的原则。要想使之成为解决国内民族关系的一项原则,必须对它进行软化处理,使其成为民族自治权,让相应的民族在不谋求主权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次,对民族自决权作广义理解,并不等于国际法已确立或鼓励现行主权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土著居民或部落享有当然的脱离权。自决权的历史使命是独立权,而非分离权。民族自治权所承载的主体不应是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民族(nationality),而应指民族自决权广义含义中的“民族”(nation),即应为一个国家之内的整个人民。科索沃要想独立,必须通过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公决,由塞尔维亚的全体人民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
        国际法上的承认又称国家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成立国家的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法律行为。承认一经做出就意味着承认国接受新成立的国家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地位,承认它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建立外交关系奠定了基础。在国际社会,新国家的产生和民族分离势力的兴起,都面临是否给予它们以国家承认的问题。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对它们本身的国际法律地位,而且对地区乃至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6]
        那么,什么样的主体才能被认定为国家,只有被承认的主体具备了国家的要素,才能引起国际法上承认,这是国家承认的前提。然而,关于什么是国家从来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只是散见于国际法律文件、条约以及国际法的著作中。国家概念的不一致,导致了某种程度上国家承认理论和实践的混乱。国家概念理论的分歧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不包含主权要件和包含主权要件。前者以1933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蒙得维地亚公约》为代表,该公约第一条规定,一个政治性实体具备以下要件就可称得上是国际法上的国家:1.永久人口;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他国发生关系的能力。西方一些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都采纳了这个概念。后者即指包含主权要件的国家概念。我国国际法学者无一例外地都主张国家的概念应包括主权,并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笔者完全站在后者的立场,主张国家与主权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与生俱来。它对内表现为最高管辖权,对外表现为独立自主的权力。一个具有领土、人口、政府的政治实体要想取得国家的地位,必须具有主权这一属性。然而,如何确认该实体是否具有主权,更重要的因素就是在于它的对外独立自主权。因为只有这样,它才能融入国际社会中来,承担国际社会中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力。当然,在国家承认的性质上存在着“宣告说”和“构成说”两种完全对立的学说。前者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家承认制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后者在冷战后,受到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实践。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新国家成立的方式、新国家对民主、法制和人权等基本价值和国际规则的尊重程度等都可能成为一个新国家能否被承认的要素。因此,从国际实践看,两种学说都存在缺陷,但也都有其合理的一面。“宣告说”是自然法学派从对自然人的人格理解上引申出来的,认为国家从成立之日起就享有国家基本的权利,因为它已经具备了国家的构成要素而以国家的形象客观存在,现存国家承认与否不能决定新国家的国际主体资格。但是事实上,对国家而言,双边外交仍然是国际交往的主要形式。新国家与现存国家的双边外交关系的程度与它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是成正比的,只有得到了现存的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的国际责任。[7]“宣告说”和“构成说”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在承认问题上认为存在着完全的绝对的主观决定能力,而这种主观能力最终要受制于客观因素。
        总之,关于国家承认问题,笔者非常赞赏武汉大学赵洲老师的在客观基础上“博弈互动承认”的观点。他在《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身份建构》(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总第78期)一文对国家承认提出了以下观点:一是从母国的分离独立须有母国的同意或默认才可完成国家身份建构;二是国家身份的建构不能违背广泛认可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三是民主、人权等标准尚不能构成国家身份建构要素。那么,具体到科索沃独立事件,对其国家承认也应参照上述观点,在客观的基础上进行博弈互动的承认。
        当前,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在国际社会上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它将给世界带来动荡,严重危害世界和平与稳定。首先,就其自身来讲,独立后的科索沃问题重重。一是塞尔维亚的经济封锁;二是科索沃没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军队和社会管理人员都是靠别国的支援,根本没有政权保障;三是高失业率和高犯罪率无法使该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变成一个真正的民主的地方。其次,科索沃独立刺激了世界一些国家的分离主义分子的斗争热情,必将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今天,世界上许多主权国家属于多民族国家,科索沃的独立,将诱发一些国家基于民族、语言和宗教的摩擦与争端,不仅俄罗斯深受其害,势必也让某些西方国家在处理悬而未决的分离问题时感到棘手。像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北爱尔兰、法国的科西嘉、西班牙的巴斯克、比利时的荷语区、土耳其的库尔德等,这些国家都存在民族要求独立的问题。[8]
        2008年2月18日,美国率先对科索沃进行国家承认。随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也纷纷表示支持其独立。但是,俄罗斯、罗马尼亚、西班牙等国坚决反对科索沃独立,认为其行为违反国际法。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2月18日发表谈话说,科索沃问题的解决事关巴尔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及安理会的权威和作用。中国一直认为,塞、科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是解决科索沃问题的最佳途径。科方采取单方面行动的做法,可能产生一系列后果,给巴尔干地区和平与稳定以及在科索沃实现建立多族裔社会的目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中方对此深感担忧。由此可见,中国对科索沃独立的立场与俄罗斯等国是一致的。
        综上内容,笔者认为科索沃独立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连美国在承认其国家地位的同时,又不得不把它说成是一个“特例”。因为它既违反了领土主权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破坏了世界和平;同时还可能给巴尔干地区带来人权灾难。今天的科索沃,一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阿尔巴尼亚人和塞尔维亚人,一个坚决要独立,一个坚决反对独立,双方态度水火不容,和平生活不复存在,这不正是人权灾难序幕的开演吗?
     
    【参考文献】
        [1]宋立梅.科索沃民族矛盾的历史根源[J].百科知识,2001,(2).
        [2]柯静.科索沃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走向[J].国际论坛,2006,(6).
        [3]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J].法律科学,2002,(3).
        [4]慕亚平,许楚敬.论殖民地体系瓦解后的民族自决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5]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49.
        [6]范宏云.关于国家承认理论的发展[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7]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78.
        [8]陈律.科索沃独立,巴尔干动荡的新起点[J].老年人,2008,(4).^NU1
     


    转自《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通辽)2008年5期第30~33页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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