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兆奇
【英文标题】Re-evaluation of Iwane Matsui' s War Guilt: Verifications of one of the Testimonies on the Nanjing Massacre Given by the Defendants at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 【作者简介】程兆奇,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上海 200233) 【内容提要】 东京审判判处南京暴行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绞刑,但所判只是普通战争罪的“不作为”,否定了公诉方提出的“对和平之罪”的相关罪名。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最高量刑和消极责任的问题,二是甲级战犯名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后者尤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比对、检讨被告、辩护人的证词和他们事发时自己的记录,证明影响免责判决的松井石根的消极虚像为被告方刻意编造,东京审判对松井石根的免责判决为在缺乏证据情况下做出的不当判决。松井石根列名甲级战犯确有所当,并无“冤枉”可言。 【关 键 词】东京审判/甲级战犯/松井石根/对和平之罪/实行对华侵略罪
引言 有关日本的战争罪行,在日本唯有南京大屠杀久争不息。走进日本的书店更可以看到,没有一个与中国有关的历史事件有“南京事件”那么多的著述,足见这一争论不再限于狭窄的专业范围,已成了社会关注度相当高的话题。为什么在日本唯独南京大屠杀会有那么多的争论?我们最容易想到的一是南京大屠杀在日军所有暴行中规模最大,二是南京大屠杀被认为是两国间“历史纠葛”的“象征”,三是南京大屠杀由战后审判定谳(当时试验、使用生化武器等未成为被控罪名①),四是日本一直有人号称南京大屠杀是为符“对人道之罪”的“编造”。这些原因都和与学术无关的“立场”有关。的确,如果没有立场的因素,南京大屠杀不可能引起那么大的争论。同时,如果仅仅是立场的不同,恐怕也难以形成持久的争论。我觉得南京大屠杀之所以成为持续的“热点”,确实也和事发时记录的不充分以及第一手文献的“遗失”有关。事发时记录的不充分,是指事发时没有也不可能有对日军暴行的全面调查和记录;第一手文献的“遗失”是指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等日方文献的不传。说“遗失”而非已毁,是因为该等文献也许尚存于天壤间,正如第十军法务部日志实际未毁而曾长时间不为人所知一样。由于有人坚持认为南京大屠杀的问题南京审判已经解决,再无疑问,所以对这一点还有必要特别说明:(一)有关南京大屠杀的资料——包括文字、实物、影像、口传——今天并不在少数,比如分批出版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所收已达55卷,我所说的不充分限于“第一时间”的记录和历史学意义上的“第一手”文献;(二)“不充分”绝不是说日军在南京的暴行的证据还不够充分,而是说作为东京审判特别是南京审判结论的根据还有待进一步充实。作为历史事件的南京大屠杀之所以还有研究的价值,这应该是一个重要理由。反之也可以说,如果南京大屠杀的问题已由南京审判解决,不仅今天发掘新史料的努力变得没有意义,对南京大屠杀的研究也变得没有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没有日本右翼的挑战和今天是不是需要研究并不是一回事。当然,回顾整个论争过程,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作为互动一方的日本右翼确实取主动的攻势,许多问题确实由他们引发。 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的想法可以说也和日本右翼有关。长期以来,日本右翼一直号称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没有公正性可言,尤其是南京大屠杀案更被认为法庭接受的是“一面之词”。如雷士信夫在《“南京大屠杀”是这样制作出来的——东京审判的欺瞒》中认为东京审判对待检、辩两方的证据“极不公平”: 法庭见解(指法庭对证据的说明——引者)要而言之,可以说无论辩护方提出的证据还是辩护方的最终辩论对法庭都没有起任何作用,因此从内里看等于是说:“法庭的判决是基于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和检察方的最终陈述做出的。” 我不是说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全错,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全对。我只是说作为一个具有常识的日本人在阅读检察和辩护双方的证据时,深感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包含了极多的歪曲、夸张、虚构,同时感到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合理的较多。② 东京法庭既然没有站在“中立”的仲裁者的立场,南京大屠杀自然是诬枉不实的。如果说对南京大屠杀质疑以至于否定的议论在日本之所以至今仍有市场,我想这种对东京审判的强烈质疑长期未能澄清至少是主要原因之一。 东京审判审理南京暴行案时,当年参加攻击南京的辩护方证人、被告的口径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在否定上不留任何余地,比如第三十六联队联队长胁坂次郎所说他的部下因捡一只鞋而受军纪处罚是最典型的例子③,有些则承认有“个别的”军纪风纪问题④;但即使并不完全否认日军有军风纪问题,声称公诉人提出的南京暴行既未耳闻、更未目见则如出一口。虽然我们说是否预闻其事与是否符合真实并不等同,但如果认定一定数量的当事人的相似见闻违背真实,毕竟也需要证明。所以正面回应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已不仅仅是因为今天虚构派的一再援用。也许是因为东京审判已有结论,也许是认为只要澄清事实这些“证言”即可不攻自破,对这些“证言”的专门检讨迄今未见。我曾辨别东京审判未受控方质疑的被告方重要证词的疑问,但也未写成专文。其实只要比对东京审判被告和证人的证词与后来公开的本人日记等第一时间的记录,不难发现两者间的不一致并不是偶然的“误差”,而是基本的不同。本检证拟以日军中支那方面军军部及所辖上海派遣军、第十军相关人员的证词为对象,逐一作一检查,看一看所谓辩护方证据的“合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本篇检讨南京大屠杀第一责任人上海派遣军司令官(1937年12月2日卸任)、中支那方面军司令官(11月7日起任职)松井石根大将的证词。 一、问题的提出 东京审判的甲(A)级战犯中有3人的被控罪名涉及南京大屠杀。⑤ 一是事发时(下同)任外务大臣的广田弘毅,一是中支那方面军参谋副长(副参谋长)武藤章,另一位就是中支那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三者均被处以绞刑。其中广田弘毅的主要罪名为对侵略战争的“共同谋议”(诉因第1)、“实行对华侵略罪”(诉因第27),“怠于防止”(诉因第55),南京大屠杀只是罪名之一;武藤章除了“共同谋议”“实行对华侵略罪”外,另有“实行”对美、英、荷等国侵略罪(诉因第29、31、32)和对违法行为的“命令准许”(诉因第54)及“怠于防止”,南京大屠杀则因位处下僚,在判决时得以免责。在检方的起诉中,松井石根的罪名包括了“共同谋议”、“实行对华侵略罪”、“命令准许”南京大屠杀等38项⑥,最后法庭仅认定了“怠于防止”南京大屠杀一项有罪,这不仅是唯一仅因一条罪名被处以极刑的甲级战犯,也是除甲级战犯中文官级别最低的白鸟敏夫外唯一仅因一条罪名被断罪的甲级战犯。 这一判定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消极责任和最高量刑的问题。因为即使南京大屠杀是东京审判认定的最大暴行,“怠于防止”的“不作为”和积极的“命令准许”毕竟不同。这是虚构派以外至今仍有人抱屈的理由之一。另一点是甲级战犯的责任问题。这一问题虽未引起大的争议,但因牵涉到“甲级战犯”之名能否当其实,实有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 战后对日本战争罪行的审判,苏联以外的51个法庭中,除了在东京“丸之内”的所谓准A级审判(被告仅丰田副武海军大将和田村浩陆军中将两人)外,只有东京审判是甲级审判,散布于亚洲各地的审判都是乙、丙(B、C)级审判。东京审判与其他审判的最大区别,在于甲级战犯的主要罪名是伦敦会议确定的“对和平之罪”和“对人道之罪”,而乙、丙级战犯则是传统的普通战争罪。从这点上说,如果不能认定“对和平之罪”、“对人道之罪”有罪,是不是能作为甲级战犯确实不能说没有问题。 东京审判否定了检方提出的松井石根有关“对和平之罪”的罪名,这点已如上述十分明确。问题是“对人道之罪”。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东京审判判定南京大屠杀就是“对人道之罪”,而既是“对人道之罪”,即便是一项消极责任,作为甲级战犯也就没有名实是否相符的问题。但在东京审判的实际审理中,“对人道之罪”和普通战争罪并没有清楚的划分,因此严格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东京宪章)的“对人道之罪”在审判中等于是个空名。有关这一点,有必要稍作说明。 人类历史上种族屠杀并不少见,但近代以来在“文明社会”,特别是西方文明社会,像纳粹德国那样对特定种族的灭绝性屠杀还迄无前例;而若论计划之周密、手段之“科学”、规模之特别巨大,贯通古今,可谓无出纳粹屠杀右者。所以对纳粹的种族灭绝单以传统的战争犯罪惩罚不仅内容已包容不住,力度也远已不够。这是伦敦会议制定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纽伦堡宪章)时之所以特设“对人道之罪”的特殊需要。所以纽伦堡宪章第6条3款“对人道之罪”虽在列数了对“一般平民”的大规模杀戮、歼灭、奴役、强迫迁移等“非人道”行为及基于政治、人种以及宗教的理由的迫害等重要罪行后有“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一语因而可以包含更广的范围,但一般多强调它的特征是:(1)针对平民,这一针对不分敌国本国、不分战时平时,——这是和普通战争罪的最大区别;(2)尤其强调针对特定种族。这都与纳粹种族灭绝,特别是屠犹关系密切。从这一点上说,“对人道之罪”确实是为纳粹德国量身订制。 东京宪章援自纽伦堡宪章。比较起纽伦堡宪章,东京宪章第5条3款的“对人道之罪”有两处删削,一是“所有平民”,一是“宗教”。⑦ 删除后者,按《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报告》所说:“可能是因为日本甲级战犯不存在这类犯罪,因而宪章中如果规定的话,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⑧ 这一推断应该不错。删除前者⑨,按上述报告所说似是考虑到了日本和德国情况的不同: 远东军事法庭宪章中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反人类罪”是对和平居民所犯罪行,而在纽伦堡宪章中则强调了这一点,主要的目的是将纳粹当局对德国公民所犯侵犯人权的罪行也包括在内。⑩ 一般认为删除“平民”使“对人道之罪”的范围扩大。如曾记录东京审判荷兰法官B. V. A.瑞林(B. V. A. Rling)生前有关东京审判思考的意大利法学家安东尼奥·卡塞塞(Antonio Cassese)便说: 东京宪章开头删去了“所有的平民”一词,其结果,使对人道之罪的该当犯罪范围扩大(扩大的一个目的在于对在违法战争中大量杀害战斗人员的处罚成为可能——原注)。(11) 所谓“扩大”,可以是卡塞塞所讲的要把“大量杀害战斗人员”包括进来,其中当然会有日德不同的考量,但从东京审判检方和庭方反复强调日本所犯“对人道之罪”而言,东京审判并没有因日本与德国的不同而认为日本在“对人道之罪”上可以免责。这点与日本的流行看法不同。日本除了坚持反省战争罪行的少数人,一直有人认为东京法庭明知日本“不存在”“对人道之罪”而“有意混淆”。横滨乙丙级战犯审判开庭前,盟军法务部长曾将甲乙丙级解释为“级别”,即“所谓B级是指如山下、本间两将军那样的军的首脑,所问的是杀害、虐待、奴役行为等责任;C级是指实际执行以上犯罪。所谓A级是像东条首相那样的政治领导人。”这样分别甲级和乙丙级虽然不够严密,大致说来却无不当。但日本至今仍有人认为这一分别是刻意歪曲。如茶园义男将这一谈话与谈话之前公布的《横滨普通战犯审判规程》生拉硬扯在一起,称规程的abc项“完全没有级别的意义”: 日本没有c项(对人道之罪=种族灭绝——原注),是美军调查的实情。因此陷于穷境的GHQ(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引者)拟为级别,加诸c项=C级=士兵犯罪的印象,或者更是故意让人和种族灭绝联想,造成错觉。(12) 如前所述,东京审判未因日德情况不同而认为日本在“对人道之罪”上可以免责,所以,所谓“故意”,只是茶园自己的曲解。但从另一方面说,“对人道之罪”在东京审判的实际审理中与普通战争罪确实没有明确的分别。B.V.A.瑞林说: “对人道之罪”在东京审判中也被适用,但是都由“(通例的)战争犯罪”的包装才成为可能。没有理由的杀害俘虏和平民是战争犯罪,可当死刑。因此,“对人道之罪”的概念在东京审判中没有起作用。(13)这里提到的“通例的战争犯罪”就是普通战争罪的日文译名。东京宪章虽然明列“对人道之罪”,但55项诉因中的第3类(第53—55项)“普通战争罪及对人道之罪”的含义却只是“普通战争罪”。(14) 而在此罪和第1类“对和平之罪”(诉因第1—36项)外特列的第2类“杀人之罪”(第37—52项),也只是普通战争罪。(15) 东京审判的甲级战犯与纽伦堡审判的甲级战犯在罪名上也有明显的区别。纽伦堡审判12名处绞刑的甲级战犯全员被判“对人道之罪”有罪,而有“对和平之罪”罪名的只有7人,其中有可以称为“对和平之罪”总纲的“共同谋议罪”罪名的则只有5人。东京审判的25名甲级战犯除了松井石根和文官重光葵,全部被判“共同谋议罪”有罪,而重光葵在属于“对和平之罪”的“实行”对华、美、英、荷、法等国“侵略战争罪”上也被判有罪,“对和平之罪”无罪的只有松井石根一人。东京审判判处第3类罪行中不作为的仅7人,积极的“命令准许”的更只有5人。可见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各有相当明显的侧重。 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的这一不同,使日本有些人将东京审判和“对和平之罪”的审判画上了等号。如泷川政次郎所著有关东京审判较早的专书《审判东京审判》便说:“‘对和平之罪’是被告共同谋议来计划、准备、开始、实行侵略战争扰乱世界和平的罪行,这是A级战犯之为A级战犯的原因。”(16) 这样的等同说法今天仍可看到,如日本虚构派中唯一的中国近代史专门家北村稔(立命馆大学教授)在其第一本有关“南京事件”的书中便说: 联合国方面的战犯审判,罪状区分为A级、B级、C级。所谓A级是“对和平之罪”,即侵略战争计划、开始、实行的犯罪。B级是“通例的战争犯罪”,即违反战时国际法的行为。C级是“对人道之罪”,即指战前、战时的杀害和虐待。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审判A级战犯,各国的诸城市的军事法庭审判的是B、C级战犯。(17) 如果说前引盟军法务部长ABC的分法虽不严密,但大体不错,北村稔将ABC级审判完全等同于纽伦堡和东京宪章中abc的罪项则显然不合实际。但不论怎么说,由于日本和德国战争犯罪的情况不同,突出“对和平之罪”而未注重“对人道之罪”,确实是东京审判不同于纽伦堡审判的一个特点。 东京审判的这一特点使我们在本节开头提及的作为25名甲级战犯中唯一被判“对和平之罪”无罪的松井石根和“甲级”是否名实相符成了问题(18),由此引出了本文的中心问题:松井石根究竟应负什么样的战争责任?本文的主旨是检讨东京审判有关松井石根的辩护方证词,通过这一检讨,希望对松井石根的真正责任有一个新认识。 二、松井石根“宣誓口供书”检讨 松井石根“宣誓口供书”(辩方文书第2738号、法庭证据第3498号)共分11条,以下择要检讨。 (一)攻打南京对松井石根而言是不是“意外” “宣誓口供书”第1条“昭和12年出兵江南的动机目的”主要谈“七·七”事变后“上海在留日本军民受到威胁”,上海派遣军组成,“军之目的任务是支援我海军部队,专为保护该地附近居留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第2条“我由预备役特别起用为上海派遣军司令官的理由及当时的心情”也谈到,“当时我国政府对支政策的主要目的为迅速就地解决事件,以不扩大彼我之间的武力抗争”。在第4条“中支那军的组成及决定攻击南京的情况”中说,“以南京为根据地的支那军,渐次向北支那发展,以呼应彼我大规模的战斗,在江苏浙江方面也在准备攻击作战,由各地结集大军,不占领南京附近的根据地,便无法维持中支一带的治安,我方的权益也无法保持,以此之故,日本为了恢复江南的全面安宁,遂决定攻占南京。”(19) “八·一三”战役是怎么爆发的?进攻南京是预案还是“偶然”?本来是与南京暴行无关的不同问题。我所说的“无关”有两层含义,一是我既不认为日本某些人强调的种种历史原因可以成为暴行的“理由”,也不认为我们有些学者以为的日军攻打南京的目的包含暴行(所谓“惩罚”)符合实际;二是日本进攻上海,不论真意是否如名义所说“为了保护居留民”,松井石根作为奉命行事本不必为出兵本身承担责任。此事之仍须辨析也有两点考虑:一是松井石根在东京审判所作的上述陈述掩盖了自己的表现,二是这一掩盖影响了对松井石根责任的认定。 自从淞沪战役中方初期指挥官张治中有关“争先一着”的回忆(20) 发表后,国内学者对中方“先发制人”已不再讳言(21)。检查日方文献也可以看到,日军高层的初期发兵命令确实也将目的限于“扫灭上海附近之敌和占领上海北方地区之要线”(22)。即使随着双方投入兵力不断增加,战争全面升级,参谋本部仍先后有过两次制令线的限制。(23) 另一方面,战争爆发后仗之所以越打越大,还是有双方的原因,而不断突破日军中央成案,尤其是进攻南京,则完全是现地日军“进取心”的结果,其中松井石根的意志无疑起了最大作用。从事发时松井本人和僚属的日记看,他在东京审判中的陈述掩盖了自己的表现。 松井石根在接受东京审判讯问时曾谎称自己的日记已被烧毁。(24) 上世纪80年代南京大屠杀在日本引起激烈争议时,当时虚构派的代表人物田中正明根据松井石根养女松井久江提供的线索,在自卫队第三十四连(联)队(板妻驻屯部队)资料馆遗物储藏室找到了松井石根战时战后的一批文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松井石根的战时日记。日记从1937年11月1日(苏州河战斗)至翌年2月28日(所谓“凯旋”),缺10月以前的部分。这一残卷以《松井石根大将战阵日志》之题由芙蓉书房出版时,日本学者指出整理者田中正明篡改原文达900余处。(25) 这一部分日记以后由日本旧军人团体偕行社重新校订标点略加删节收入《南京战史资料集》。1992年日本防卫研究所战史部研究员原刚再至同队资料馆,找到了松井石根日记的8月15日至10月30日的部分,这一部分和补足后的已刊部分后来合刊于《南京战史资料集》Ⅱ集中(也许是为了避免误读,重印部分取消了原来的标点)。以下我们就来看一下松井石根自己在日记里是怎么记的。 “八·一三”战役爆发的次日,日本决定组建“上海派遣军”,由松井石根任司令官。下午陆军省次官急电召其赴京,当晚他从富士山赶到陆军大臣杉山元的官邸。他在日记的前记中记有这次见面的感想: 陆军的意向仍未决心以中支方面为主战场,毋宁说只是应海军的要求作为增援的程度派兵上海……此次中支那派兵,政府撤回了从来的局部解决不扩大的方针,无外乎是强烈要求全支抗争的南京政府反省,以恢复全面的日支关系。海军当局对此已有强硬态度的决心,陆军,特别是参谋本部的方针尚未达此。陆军的主要作战目标依然限制在北支方面,政府方面的态度尚欠明了一致,外务当局恐也属望于一线的外交交涉,努力避忌武力压迫的意向尚未熄灭。对于今后的时局发展,我政府及军部的态度让人相当忧虑。(26) 冈田尚等辩护方证人曾说松井对中日战争是抱着“惋惜”之情的(冈田等证词后将述及),松井石根是不是因此而“忧虑”呢?松井日记从第一天起正好就有了明确的答案。他在8月15日日记中说:“痛感应该举起铁锤使支那当局觉醒。”(27) 次日松井在会见杉山陆相时说: 今天的时局,进入了消解所谓不扩大方针以全面解决的阶段,考虑到对支全面政策及与国军作战,宜举全力以中支那特别是南京政府为目标,通过武力的和经济的压迫,向全局解决迈进。我陆军若徒见过去,或对俄国及其他外国关系过度顾念,左顾右盼回避作战,只能使将来的国策陷于危地……基于以上理由,我军应以攻略南京为目的,向中支那派遣所需兵力(5个师团),一举覆灭南京政府。对南京政府的压迫除了武力的强力外,再加以经济、财政的压迫将更有效。 松井石根说,对于他的建议杉山陆相“个人似无异议”,但因考虑参谋本部的意见而“未表同意”。松井对于陆军部门的“决意甚为不足”表示“殊为遗憾”。当天下午松井和米内光政海军大臣会面,“海相关于时局的意见与上记我之所见几乎相同”,松井因此“甚感欣怀”。(28) 以后在出发前的几天中松井遍访军政首脑,不断推销自己“一举覆灭南京政府”的主张。因当时日本高层出兵上海的方针还是打一场局部战争,所以松井虽然在不必负责的军政大员中得到了一些呼应,但关键人物的态度还是让他失望。如17日他访问近卫文磨首相,近卫“赞否不明言”,让松井感到“遗憾”。(29) 18日松井会见刚刚接任参谋本部次长的多田骏、总务部长中岛铁藏、作战部(第一部)部长石原莞尔、情报部(第二部)部长本间雅晴等人,因对方、特别是其中的石原态度“消极”,使松井“甚感遗憾”。(30) 这次会面的具体内容松井日记未载,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的日记有详细记录,主旨就是松井认为:“应该放弃局部解决、不扩大方案”,“应该断然地用必要的兵力以传统的精神,速战速决。比起将主力使用于北支,更有必要使用于南京”,“应在短时间内攻占南京”。(31) 这一占领南京、推翻国民政府的诉求,在日军高层决定攻打南京前,松井石根不断提出,从未改变。如淞沪战役还在宝山地区打得难分难解的9月17日,他在给参谋次长“军的意见申述”外另附的“我的个人意见”中就将战争的第三阶段定为“攻略南京”。(32) 当时还完全想不到10月底中国军队会崩溃性败退,所以第三阶段他预期是次年3月起。这也可见松井攻打南京决心的不可动摇。10月下旬上海地区的战事接近尾声,松井在20日的日记中这样记:“我托参谋本部的铃木中佐向参谋次长转告我见”,“伴随着上海西部战役告一段落,方面军的编成至少应有两个军,军的作战目标应是南京”。(33) 三日后的日记中记:“此日陆军省中山少佐归京,我托交杉山大臣书信,其要旨为:……三、江南地方作战的目标无论如何应是南京……;四、目下日本的政策应以打倒南京政府为核心。”(34) 11月15日参谋本部谋略课长影佐祯昭和陆军省军务课长柴山兼四郎出差至上海派遣军,松井力陈“攻占南京的必要性”(35)。11月22日中支那方面军在“关于今后作战的意见申述”中再次表示:“应乘现在敌人的颓势攻克南京”(松井在当日日记中明记方面军的这一意见是“我之意见”)。(36) 11月25日多田骏参谋次长来电,表示中支军行动可扩大至无锡、湖州一带,但不应再往西,松井在日记中斥为“因循姑息,诚不可思议”(37)。 从松井石根的日记可见,他在东京审判有关攻打南京事出中国军队集结等等事后原因的陈述显然掩盖了真相。有关这一掩盖对松井石根责任的认定,我们将在下文中详论。 (二)松井石根有没有不断强调军风纪 “宣誓口供书”第2条在谈到自己在华任职12年专为致力“日中亲善”外,主要说明“……为使此次出兵不会种下日支两国民间长时间的相互怨恨,希望造成而后的亲善提携,我特别要求部下彻底贯彻这一精神,遂在出兵之际作出如下训示:(一)上海附近的战斗专为勘定向我挑战之敌军,对支那官民则尽力宣抚爱护;(二)注意不累及各国居留民及军队,与各国官员及军队密切联系以期免于误解。”在第3条“上海附近的战斗状况”中说,上海战时“我屡屡命部下保护、爱抚支那良民,尊重外国权益。其一例是南市附近的战斗按我之命令,因此南市没有蒙害结束了战斗。”在第5条“南京占领之际的处置及所谓南京掠夺暴行事件”中说:“我于攻略南京之际,基于我国政府的一贯方针,努力将战争限于一般的战斗范围,且依我多年怀抱的日支提携、共荣的信念,尽可能不使本战斗陷于全面的国民争斗,因此要求细心的注意。”“为达到上述目的我特别命令要肃正军纪风纪”。(38) 松井石根这一强调军风纪的陈述,得到了辩护方的一致“证明”,如饭沼守说“松井大将屡屡训示全军将士杜绝不法行为”(39);第十军法务部长小川关治郎说:“松井司令官要求严守军纪、风纪,为了保护支那良民和外国权益,还要求严格适用法。”(40) 由于饭沼守和小川关治郎等人情况特殊,饭沼守说有些“训词”的下达是他亲口所传(如12月4日),小川关治郎的职司就是军风纪,所以若非找到有力的内证,很难作出有实质意义的驳斥,东京审判检方和庭方未加辩驳当是没有这样的证据而难以辩驳。 今天翻开这几位当事人的日记,让人意外发现这些事发时的记录恰似为他们在东京审判所作证词预备的反证。检查松井石根的日记,无论在淞沪战役期间还是攻打南京的整个过程中,都没有所谓“命令要肃正军纪风纪”的记录。不仅松井日记未见,在《饭沼守日记》8月15日至12月17日期间也看不到任何松井要求注意军风纪的记录。一般来说,有没有记录和是不是事实并不能简单画上等号。如果日记只是粗记大略,而某事又无关紧要,不记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松井石根和饭沼守的日记的不同在于两人的日记都十分详尽,而且,关键是松井和饭沼——其他被告方证人也同样——都说这些“训词”为松井着意强调,有关的记录不可能完全“遗漏”。所以,日记未载只能说明他们在东京审判所作的证明不是实情。饭沼日记和松井日记始及军风纪都在12月18日,亦即日军进入南京后的表现通过西方媒体和在华特别是在宁西方人士的抗议使日本最高军政当局感到了压力之后。两者的不约而同从反面也可以证明迄至12月17日为止松井石根没有下达过所谓“肃正军纪风纪”的“训示”。 如果说松井石根和饭沼守是有意混淆,小川关治郎的证词则完全是凭空编造。因为小川在1938年1月上旬调任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之前只在南京入城式和“慰灵式”上远距离见过松井,从未和松井有过任何接触。小川在“宣誓口供书”中两次提到松井谈军风纪,一次说要“严守”“严格适用”,一次又“特别强调”,口气慎重,应该不是例行公事或应景的客套,依小川每日对所遇人事详细记录的习惯,这一对口指示不可能省略不记。所以当读遍小川日记全编没有看到松井的类似讲话时,我们自然可以断定“证言”不是真话。但我之所以敢断言小川证言为编造,还不仅是因为日记没有记载,而是因为日记直接暴露了小川的弄巧成拙。“宣誓口供书”之五称:“1938年1月4日在上海与松井大将会面时,大将特别强调‘对犯罪的处罚要严正’。”(41) 时、地、人十分具体,当年控诉方无从置喙的难处,很可以想见。但正是因为具体精确,使我们可以按图索骥,与日记对照。小川日记1月4日记录了他两次去第十军司令官柳川平助处谈涉姓少佐的案件及参加兵器、军医、兽医、法务诸部的欢送会,根本没有离开第十军司令部驻地杭州。小川7日才离杭赴沪至中支军报到(42),直到15日才得见松井。15日日记详记了和松井见面的情况,松井大谈对中政略,如如何推翻蒋介石政权,如何建立亲日派政权,如何实现“大量日本人移民支那的百年计划”等等,就是没有一字谈到军风纪。(43) 所以不论小川作为军法官是不是曾有过职业操守(44),他向东京审判提供的证词为伪证则一点质疑的余地都没有。 (三)松井石根有没有和中国政府“全面合作交涉”的打算 “宣誓口供书”第6条“占领南京后的行动”说,他“认为有和蒋介石政府全面合作交涉之必要,在促使上海附近的支那要人一起尽力的同时,还特别派人去福建和广东与陈毅和宋子文联络”(45)。 松井石根这一自述有没有可能,通过前文引述的松井攻占南京、推翻中国政府(松井所谓“蒋介石政府”)的不断诉求,已可下一判断。虽然松井在“宣誓口供书”中所说“合作交涉”系于占领南京之后,有上引小川关治郎1月15日日记所记也足见为不实。这里不妨再检查一下日军占领南京后松井的日记,看一下松井当时是否确有不同考虑。12月30、31日记: 此日会李泽一、陈中孚、萱野等,指示今后谋略,听取其意见。据说上海和平运动渐趋成熟,近来声势得以高昂。 李近期去香港,和宋子文等联络,以探察国民政府今后的动向。告其宋子文利用可,参与新政权则不可之意。 据陈之言,在汉口的居正之妻来沪,了解我方的意向。大体告以目前除了防共、(提倡)亚细亚主义外没有特别的要求。另,居正和国民政府一部分人,希望以蒋下野为前提,与日本和平交涉。告其彼等组织新政权的先决条件是蒋下野后解散现在的国民政府。此日日记页边又记: 温宗尧作为唐绍仪的代表来访,说蒋无论如何必须下野外游(指去国外——引者),两广(广东、广西)独立必须切断与英国的关系,同意其说。温来春即承唐之意去广东,我方亦派和知大佐前往协助。我军拟攻击广东,是以需做两广工作。此事值得研究。(46) 1月2日记中支那方面军参谋长塚田攻自东京归来的报告及松井石根的看法: 塚田参谋长自东京归来。据其报告: 一,关于军(指方面军——引者)的作战,参谋本部极其消极,不欲扩大今后的作战范围。 二,关于今后的善后措置,政府尚未有任何决意。抑或还是属意于与国民政府妥协或希望建立新政权,至今仍无腹案,让人意外。 三,对军的谋略无甚热情,自然也没有同意我希望派遣人员的建议。尤其对我直接给大臣的信函不作回复,而让塚田少将与次官交涉。其优柔寡断让人吃惊。 总之,政府看清此际的国民政府是今后作战和谋略的先决条件。(47) 1月4日记松井石根与日本驻华大使川越茂、外务省情报部长河相达夫讨论“时局的善后”,第1条就是“政府须以某种形式声明否定国民政府”。次日松井又召陆海军幕僚和战争爆发后来华和中方进行私下交涉的船津辰一郎(公开身份为“在华纺织同业会”理事长,后为“大道政府”顾问),传达前日讨论事宜。(48) 1月6日记: 温宗尧来访,商量两广独立运动。温8日由上海出发去香港和当地的同志协议。和其约定,我方派和地(知)大佐,若可能,再派中井中佐前往香港,以便协助联络。(49) 1月7日记: 近日与大使馆和海军联络的结果,(获知)此际我政府已决定否认国民政府。我们一致认为以某种形式向内外发表声明,对今后作战和谋略至关重要。将此意见向大臣和总长提出,同时让海军和大使馆各自上书。又托人事局长递交私信给近卫首相、广田外相、杉山陆相三人。信中提及有关伴随上述大方针的今后作战及任务、作为实行机关在上海设立由我统辖的特别机关、网罗海(军)外(务)大藏及商工等省人员、研究今后军事政治经济诸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当天日记在页边还记有: 与第十师团联络,为占领徐州附近陇海铁路、切断盐运及在浙江今后扩大政权的范围事。(50) 1月10日记: 据内地新闻报告,昨日东京阁议,内阁和大本营协商,和参议相谈,似就今后的对支政策做出了更具体的决定。虽内容尚不明了,但我政府政策渐次明朗。这不仅会使军的作战、谋略更加明快,也会引起支那人的关注。乐见结果明确后能更积极的行动。(51) 1月15日记: 伊藤公使来,告知政府的态度。因德国斡旋活动今仍未熄,政府对此仍逡巡不进。(伊藤谓)应促使政府决断。此事令人吃惊。因召原田少将再就目下形势提出方面军的意见,同时命原田少将归京,鞭挞当局。(52) 1月16日记: 本日政府发表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交涉)对手”的声明(即不承认国民政府之意——引者),其真意虽尚不详知,但无疑向我等的主张接近了一步。只是政府的决意仍让人不安,因此深感此际各方面都应向政府进言,在巩固今后认识的同时,在今后相应的谋略上,当然不用说作战上必须更进一步。和伊藤公使、塚田、原田两少将熟议后作出以上决定,命令以此迅即制定本地诸方针。(53) 1月15日日本大本营内阁联络会议决定不再承认中国政府,所以以上所引止于松井获知日本政府不再承认中国政府之时。因为虽然以后松井石根积极推翻中国政府的活动也远逾“奉命”的界限,但我们姑且把这一责任记在日本最高层的账上。 本节之所以详引松井石根这一时期的日记,主要是因为它对认定松井石根究竟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十分关键。 (四)松井石根对西方利益的保护是否别加在意 上引“宣誓口供书”第5条说到“注意不累及各国居留民及军队”,第3条说到“我屡屡命令部下官兵”“尊重外国权益”。在第6条中说:“热心和英美海军司令及列国文武官联络,对战斗中发生的事件作善后措置。”(54) 松井石根对“外国权益”是否格外尊重?我们还是来检查日记。 1937年8月26日英国驻华大使许阁森(S. M. Knatchbull- Hugessen)坐车从南京驶往上海,在无锡附近遭日本军机扫射,身负重伤,引起英国等西方国家强烈不满,日本迅即表示道歉。松井日记记此事在30日,之所以数日之后才记此事也可见他的情绪。他说原以为是“我海军飞机”,昨有“支那飞机”也涂了“日之丸”,因此此事“不能断言就是我军所为”: 即使是我军射击,没有预告的通过战场的内外人员被战斗殃及也是无奈的事。所以我国政府没有必要急于表示遗憾之意,让人感到我政府及上海外务、海军的态度过于慌张。(55) 同日日记中松井还记录了对开战后英国商船仍在进行的贸易活动的不满,“痛感”海军应对中国沿海实行严厉封锁。不仅对英国,对所有西方国家舰船在黄浦江和吴淞口的正常游弋,松井均持一种敌视心态。9月1日,第三师团攻击吴淞镇之际,恰有法国军舰经过,松井在当日的日记中称作“恶作剧”,要求第三舰队和日本使馆对法国提出“严重抗议”,并表示“以后如再发生此类事,我陆军不能保证法国舰船的安全”。(56) 9月20日记黄浦江下游的英国商船应该离开后,说: 如果该等船舶不从本警告,依然泊于现在的地点,将来因战斗受害,我军将不负责任。(57) 在下一天的日记中松井记: 本日对新近暂泊在黄浦江下游的英国船以威胁为目的发了几发炮弹,落于船舶附近的水中。其两艘急遽起锚溯航,达到了目的。一艘仍顽固停在原地……(58) 这才是松井石根的真实态度。如果说松井不是完全没有“外国权益”的意识,这种意识比起和日军需要的权重来至少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在10月1日的日记中松井记下了他要求日本使馆影响西方记者的事,可见松井对外国舆论也不是全不在意,但松井的在意不是要求自己的军队有端正表现,而只是要人从己,反对外国媒体对日军有负面报道。松井要求对西方记者施加影响时用的是汉字“操纵”两字。他说他之所以“痛感”有必要“操纵”,是因为国联9月28日通过了谴责日本轰炸中国都市的“非法”决议。《南京战史资料集》在“非法”两字下有一注释,说是指“非难”决议。之后又记了下面一段话: 据闻在上海的大使馆方面,未对外国记者使用任何收买手段,实在让人惊讶。陆海军武官不尽努力,不采取紧急办法的话,对今后的宣传战将带来非常不利的结果。令人忧虑之至。(59) 松井石根对汉文化有特殊喜好,即使激战的间隙仍作诗不断(七绝最多),所以他的真切想法通过情绪明显的“操纵”、“非法”等汉字可以让中国人一眼就得到传神的认识。 中国军队在大场等地的防线被突破后,日军炮火燃到了上海市区,和西方国家的利益发生了直接冲突。10月29日日军第三师团炮兵轰炸市区多处,在极司菲尔(Jessfield)公园炮轰造成了英军多名士兵死伤,英方为此向日军提出抗议。松井在日记中虽然记下了“遗憾”,但以为原因是“英军没有按照我方要求撤退到中山桥附近”。同日日军对法租界霞飞路(Avenue Joffre)的炮击,松井则以为是“支那军的恶作剧和谋略”。(60) 10月31日,松井在日记中说到炮火燃及英军辖区是因为英军和“支那军守备地区相接”,后面有一句很能反映松井不悦心结的话:“英法军队一开始就对支那军取同情支援的态度。”因此他认为日军应取“强硬立场”。(61) 随着中国军队溃败,西方驻沪使领馆和军队态度开始软化,松井的对待因此比以前显得较为“从容”。11月2日的日记中记“英美法意等诸国”对“我方方针”“大体谅解”,所以松井在要求各师团对“上海西南地区外国人财产保护”时没有加“但书”。(62) 但这不是说松井的立场已有根本性转变,其立场中要西方服从日军的基本点并无变化。11月10日的日记中有这样一段记录,很可以反映松井之意: 和英国舰队长官初次会见 此日和英国舰队长官和陆军司令在江湾的学校会面,英国长官一改往日的不逊态度,颇殷勤,屡屡表示英军没有妨害日本军作战的意思。毋宁说他的可怜相让人忍俊不禁。我对他以一般国际礼仪寒暄后,预告说:我军为了补给将使用苏州河、黄浦江及铁道,对于妨碍者不论支那人外国人一律采取必要的自卫手段来对付。英国长官表示将和总领事等协商采取措施。我以为这是必要的。要他们完全按日本军的意志行事…… 上述会见后,又会见了英美法意诸国驻支那使馆武官,谈了前记向英国长官说的话,希望各国官宪及军队妥善处理。各国武官态度皆谦恭,对日本军及我表示出虔敬之情,其实是对日本军的威力表示畏怖。(63) 从这段记载可见,松井石根展现“国际礼仪”的前提首先是西方国家“没有妨碍日本军的意思”。11月17日松井至英国海军旗舰回访英国舰队长官。英海军长官“极其殷勤”,松井态度的“和缓”不仅一如前日,还说了“不损害列国权利”和“东洋和平”之类的话。但同样是当日,在召见“自己人”伊藤述史公使时,松井所说的“心里话”则是另一种口吻: 此日召伊藤公使来司令部,就今后上海租界的措置谈了我的意见。他完全同意我的意见,相约今后努力督促外务当局。另外,对于海军,从一般的国际情势观察,不必顾忌英美列国。言论和行动应利用现下对我有利的作战情势。今后共同租界,当然法租界也同样,应尽力取缔支那政府和支那人的排日行动。使支那政府放弃利用上海列国权利的所谓依存欧美、持续抗战的意志,在态度上要有严正明确的自觉。(64) 11月21日松井石根命日本驻中国武官原田熊吉向法租界当局转达取缔抗日活动的要求,并威胁“如不能满足我军之时,我军将依作战需要采取断然措施”(65)。11月24日法国驻华陆军司令第一次往访松井,态度也如英军长官“极为殷勤”,但因法国使馆和租界当局对日军的要求有所抵触,所以松井不假辞色,放出诸如“如果法国当局对我方诚意(指要求法方服从日军——引者)不能认识,而一味主张法租界的特权,我方对南市附近的法军将采取断然措施”等硬话。(66) 11月26日法国驻华海军长官和上海总领事访问松井,松井在当日的日记中记: 他们的来意除了礼节性拜访,主要是希望今后我军对法租界的行动取稳当的态度。我说法军在法租界特别是南市维持治安须和日本军协作。为此,为了南市的我军的补给联络,我军需要使用法租界一部分的河岸以便交通。他们对与我军协作没有异议,但对武装军人通过法租界认为从条约和法国的权益上难以承认。我说,如此我方将不得不考虑对南市的法国军队采取措施。在威吓的同时,我希望他们封锁租界内支那的国家银行……(67) 12月3日,日军第一零一师团所部在上海公共租界游行,行至南京路,被路人投掷手榴弹,造成3名日军、1名使馆巡查受伤(投弹青年被当场射杀)。租界当局被迫同意“日军如以为有自卫的必要可在租界内采取独自的‘清扫’行动”,松井在记录此事后说“这是爆炸事件之功”。(68) 通过上引可以看到,如果松井石根不是完全没有“外国权益”的意识,在对待上至多也只是“顺我者昌”而已,而决不是像他在东京审判自我打扮的保护外国权益的模范。 (五)对“瓢虫”(Ladybird)号事件松井石根有没有道歉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瓢虫”号事件中松井的实际表现。“宣誓口供书”第11条“‘瓢虫’号、‘帕奈’(Panay)号及其他涉外事项”中说:“桥本大佐12日晨浓雾中发现在扬子江中航行的运载中国兵的数艘船舶,进行炮击,偶尔击中‘瓢虫’号。我即命第十军司令官向英国海军长官道歉,我自身由南京返回上海后也立即拜访英国海军提督利特尔(Little)表示歉意。”(69) 12月12日南京沦陷前日晨,“瓢虫”号等4艘英国军舰、商船在芜湖附近遭到日军第十军野战重炮兵第十三联队炮击,被击伤;同日下午,美国军舰“帕奈”号及美孚石油公司船只3艘在南京上游被日本海军第十二航空队(70) 飞机击沉。此事引起英美两国强烈抗议。当时日本还没有做好与英美全面摊牌的准备,所以13日日本政府即表示“陈谢”(道歉),次日日本外相广田弘毅致函英美两国驻日大使,除了致歉还表示要赔偿损失。这一事件在当时对日本的实际压力超过了南京暴行本身。不仅日本政府反应迅速,各界都有向英美特别是美国道歉的表示,如海军省次官山本五十六向美国大使的致歉,著名出版人岩波茂雄响应《东京日日新闻》募款造舰赔偿的倡议捐款一千日圆等等。(71) 当时军方迫于压力,陆海军都派了专员前往现地调查,也有一定措置,如后来“声名赫赫”成为甲级战犯的桥本欣五郎便是因这一事件被迫从野战重炮兵第十三联队联队长的职位上离开军界的。 击沉“帕奈”号的是海军航空兵,不属松井石根所辖,我们在此仅检查松井对“瓢虫”号事件的态度。松井日记第一次记此事在事发次日。当时他已预感到此事“将来多少会引起问题”,但同时说:“留在这一危险区域的第三国国民及舰船蒙受无妄之灾也是无奈的。况且对于此区域中战场的危险我方已经有过预告。”此日日记以此句结束,显然松井并没有认为过在日军。松井日记第二次提及“瓢虫”号之事在三天后的16日,此时他已获知日本政府的道歉,所以当日日记的开头就记下此事: 芜湖英舰事件 关于十二日英国军舰、商船被害事件,我政府在完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英国的抗议立即道歉,未免张皇失措。但事已至此,我只能去调查真相,并已将对责任人的处分绝无必要的结果电报了东京。(72) 以后松井日记再无此事的记录。按松井详记每日行事的习惯,真有如他在东京审判所说“我即命第十军司令官向英国海军长官道歉,我自身由南京返回上海后也立即拜访英国海军提督利特尔表示歉意”之事,他的日记不可能连只言片语也不留下。松井日记中确实有和英国舰队长官利特尔相互间的“拜访”,但不是在“瓢虫”号被炸事发由宁返沪之后,“表示歉意”当然更是无从谈起。松井和利特尔的见面在日记中只有前引11月10日“英国舰队长官”“拜访”松井和同月17日松井的回访。这里的“英国舰队长官”松井在17日日记中记为“リツトル”,而松井在“宣誓口供书”中注明“リツトル”就是“利特尔”。由此可见,东京审判松井有关“瓢虫”号事件的证词是作伪程度很高的双重伪证:不仅因为“立即拜访”并无其事,更是因为“道歉”和他的实际表现正好相反。 本节检讨的有些方面,比如“瓢虫”号事件中松井石根的表现,即使照实陈述,其微不足道也不会对量刑产生任何影响,之所以不惜篇幅详加辨明,主要是为了说明松井向东京审判提供的证词的不实不是偶尔的失当,而是针对审判目的明确的编造。由于东京审判检察、法庭两方对松井的证词都没有做出实质性的质疑,指出证词的不实,就使我们今天重新审视松井石根的战争责任有了理由和可能。 三、松井石根战争责任的再检讨 在本文开头我们已经提到松井石根在东京审判受到起诉的罪名多达38项,而法庭最终只判防范普通战争罪的“不作为”有罪,说明即使在当时看来,众多的罪名——比如对起诉书涉及的中、美、英、澳、新、加、印、菲、荷、法、泰、苏等所有国家的“战争计划准备”全部有罪——也有针对性不够的问题。同时,通过上节的检讨,也不能不说法庭将诉因第55项以外悉数放免、宣判为无罪,在今天看来并不得当。 东京审判判决书中有关不认可公诉方提出的松井石根“对和平之罪”有罪的说明是这样的: 松井是日本陆军的高级将领,1933年晋升大将。他在陆军中有丰富的经历,其中包括在关东军和参谋本部的工作。(不过,)虽然他与谋划“共同谋议”并实行的人有密切的联系,对共同谋议者的目的和政策也理应了解,但就向法庭提出的证据而言,认定他是共同谋议者还不合理(原文为“正当化”——引者)。 1937年和1938年在中国他的军职本身还不能看作是实行侵略战争。为使诉因第27判定有罪合理,作为检察方的义务,必须提出能推导出松井知道战争的犯罪性质的合理证据,但检察方并未提出。(73) 判决书中的这一说明,后一段明指的第27项是“实行对华侵略罪”,前一段如果仅指第1项“共同谋议罪”,判决中保留的公诉方指控的第29、31、32、35、36项对美、英、荷实行侵略战争及张鼓峰、诺门坎事件的罪名便没有着落。如果上段的说明含有这些指控,时间上相差又未免太远,因为松井在军中的职任虽然“丰富”,但1935年退出现役前早已离开有决策权的中枢部门(任参谋本部第二部部长在上世纪20年代中期),淞沪战役爆发后重新征召为时仅数月,而对诸国的战争都远在其之后。所以,前段说明中的“理应了解”本身是个不切实际的推断,提出的“证据”没有证明力,自然也就没有“不合理”可言。公诉方的指控泛滥无归,但与本文主旨无关,因此判决说明的当否不必在此详论。 我觉得东京审判对松井石根的不当判决主要是赦免了诉因第27项。 本来,“对和平之罪”包括计划、准备、开始、实行侵略战争的各个环节,不是一个范围狭隘、容易逃避的罪名,回顾东京审判对松井石根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到公诉方在对南京暴行的究诘上也并没有轻易罢手;松井石根之所以在“对和平之罪”上得以免责,关键是他在上海派遣军和中支那方面军期间的实际表现、特别是这一表现对推动战争所起的作用,经过粉饰,被完全掩盖了。这一掩盖比起一般的遮蔽真相更甚一层,因为它还生造了一个和实际相反的所谓松井石根对中日之间发生战争“痛心疾首”的虚像。这一虚像不仅影响了东京审判的结果,而且有着至今仍在延续的持久“感染”力。 这一虚像得以成立,和同样未经辩驳的松井石根“热爱”中国的说法密切相连,所以在检讨松井石根的战争责任时有必要略作交代。松井石根在“宣誓口供书”中说: 我于支那南北任职前后达12年,不仅期间专注于为日支携手尽力,而且我自青壮年时代以来,贯穿一生都在为日支两国亲善互助,为亚细亚的复兴倾注心血。(74) 松井石根的这一说法在辩护方证词中得到不少呼应,如淞沪战争时任日本驻华使馆参事官的日高信六郎在“宣誓口供书”(辩方文书第1165号、法庭证据第2537号)中说: 松井将军很久以来一直是日华互助论者,他理解中国文化,对中国和中国人抱有至深的留恋之念。(75) 而在所有辩护方证词中,上海派遣军“嘱托”(76) 冈田尚的相关证词(辩方文书第2670号、法庭证据第3409号)最为详尽。冈田尚说松井石根对中国实抱至爱,他在受命之时,松井对他说: 自己继承日本陆军前辈川上操六和中华民国国父孙文等的思想,数十年来以日支亲善互助、解放复兴亚细亚为己任,这次在中日发生不幸事变之际,意外地被任命为派遣军司令,让人感慨无限。 特别是之所以由预备役起用老身,可以推知与其说是要以军司令官建立赫赫战功,不如说是让最理解、最亲爱支那的自己以绝对不扩大主义的方针在最少的牺牲之下处理事变……以最小限的战争来开拓中日融合之路是我的愿望。(77) 如果不是为1937—1938年的松井石根作证,能不能说松井“最理解”、“最亲爱”中国另当别论,说“留恋”中国文化则大体不错。松井的青少年时代,正值西潮袭来,日本社会发生急剧变化的时期,但在文化、信仰、价值的世界,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传统并未根本动摇,这和近代中国有很大的不同。松井年轻时似已向慕中国,否则他以陆军大学第18期“首席”毕业,完全可以选择外放欧美,而不是主动要求派驻中国(清)。我们在前文中提到,即使激战的间隙松井仍作诗不断,而在今天可见的他的日记中几乎找不到他读中国典籍的记录,如果不是年轻时下过工夫,能用“外国”文字、格律熟练地作诗是难以想象的——虽然他的诗并无古奥的僻典。他对汉诗的爱好,从他等待判决时“以作汉诗遣日”(78) 也可见一斑。其实不仅是松井,翻览近代日本“武人”的遗墨,很容易看到喜欢汉诗、书法的大有人在。如福岛安正的律诗,从诗艺上说不下于同时代的中国人。(79) 今天仍存于世的东条英机在大森拘留所为人题写的条幅,内容就是《汤铭》中的“日日新”(80)。至于文官对中国古典的“留恋”,巢鸭监狱甲级战犯所读书目中汉籍比例远过于西典,可以作为一个缩影。当然,这些“汉家故物”久已溶入日本文化的血液,能否作为爱好“中国”文化的证明其实未易轻言。但即使彼辈——松井石根也不例外——对中国文化都十分热爱,和他们的战争责任也是不能互相抵消的两码事。 如果说松井石根“留恋”中国文化不是全然无据,冈田尚在证词中接着说的松井对日中战争“痛心疾首”则完全不合事实。冈田称“战胜祝贺会”(1937年12月17日晚)的次日晨,他去松井处拜访,见松井全无喜色。因为松井“30余年来一贯的愿望就是实现中日两国的和平”,现在却是兵戎相见的“悲惨结果”,让他“无限遗憾”。冈田说“听着这沉痛的每一句话,对将军的内心感受不胜同情”。12月19日冈田陪同松井往清凉山和天文台,他说松井“动情”地“对蒋委员长的统一努力遭到凄惨的挫折表示惋惜,以为蒋委员长再隐忍两三年,不惹起战争,日本也会觉悟到以武力解决中国问题的不利,也不会出现兄弟阅墙这样今日不幸的结果,诚为可惜。”冈田还举了松井1938年元旦给他的一首诗:“北马南船几十秋,兴亚宿念顾多羞。更年军旅人还历,壮志无成死不休。”声称此诗“显露大将的心情”就是“祈求亚细亚的和平和发展”。冈田在证词中还说了诸如松井“视察难民区”时“和蔼地安慰”难民,严命“决不危害善良民众”,承诺“安居乐业的时代必定会到来”等等。(81) 对冈田尚的证言,检方未作任何质疑,理由当如前述是出于证据的困难。这一证言的不实,通过前节详征松井石根自上海派遣军组成至11月25日不断提出的攻打南京的主张已足可证明。在此再举一条松井自述的有力证据来证明冈田证言的虚妄。松井11月28日接到参谋本部进攻南京的决定,在当天的日记中他记下了这样一句话:“予热烈申述的意见得以奏功,感到无上的欣慰。”(82) 松井对进攻南京的迫不及待的“热烈”愿望,由此一语而暴露无遗,与冈田所描绘的无可奈何之情完全相反。也许有人以为攻占南京后松井的心境以至认识发生了变化,但无论如何入城式后松井不可能已有“惋惜”的感觉有不移的事实可以作证。这个证据同样也是松井的自白。12月18日,即冈田所说松井“无限遗憾”的当日,他在“南京攻略感怀”中写下了“貔貅百万旌旗肃,仰见皇威耀八纮”(83) 这样的句子。12月22日松井回到上海,当日的日记中记下了这样一句话:“上海出发以来恰好两周,完成了南京入城的壮举,归来的心情格外舒畅。”(84) 与冈田的证词可谓南辕北辙。 由此可见,松井石根作为战争“实行”初期日军一个方面的主帅,之所以能在“实行对华侵略罪”上免责,关键是他和辩护方刻意编织了一个比“奉命行事”更有开脱理由的消极虚像;以上我们通过松井石根自己留下的记录揭破这一虚像,就使东京审判判处松井石根诉因第27项无罪的理由不攻自破了。 为什么松井石根在战争中取积极态度就不能免责呢?我们是这样考虑的:首先,我们认为“实行对华侵略罪”是一个有实质意义的罪名,一个“实行”的长官如果可以免责,只有一种情况,即他只是消极的“奉命行事”,亦即他的表现没有超出东京审判判决书所说“军职本身”,但松井石根受命后高度投入,表现积极,根本不符合可以免责的条件。反之也可以说,如果松井石根可以免责,“对和平之罪”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实行”——不仅是对华——侵略罪就成了没有意义的罪名。其次,更为重要的是,中日之间的战争走到无可挽回的一步,当然有错综复杂的许多原因,但松井石根的个人作用十分关键。虽然我们不能假设如果松井石根谨守日军中央成命历史会否改写,但松井在主张上屡屡“鞭挞”(松井日记中多次用此词)日军中央,为扩大战争推波助澜,在行动上擅自率领日军不断突破发兵时限于上海及上海近边地区作战的规定,先后违令逾越吴福线、锡澄线,直至攻打南京,都使中日关系彻底恶化成为不可逆转。再则,和一般技术性军人不同,松井石根对政略有自己的“成熟”主张和通盘考虑,日本政府“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决定正是在他造成的占领首都南京的既成事实和强烈否定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之下完成的。 这里说的松井石根不能免责的理由,有关积极投入的方面,我们在前文中论述已详。在此仅对松井表现的影响略加说明。(一)卢沟桥事变后华北战事日益扩大,但因当时日本政、军最高层并没有下定立即和中国打一场全面战争的决心,所以与我们把“七·七”作为全面抗战爆发的开始不同,日本当时称作“北支事变”。日本9月2日以“阁议”名义宣布将“北支事变”改为有标志性意义的“支那事变”,其背景正是淞沪战役的不断升级。(二)战争爆发后,中日两国虽在战场上大打出手,但外交交涉并未中断。7月17日蒋介石发表“最后的关头”,第二天他在日记中记下了抵抗的“决心”。表示对日本的这一最后手段也是“惟一”手段。(85) 但在“最后的关头”发表的第三天,中国驻日大使许世英还访问了日本外相广田弘毅。以后日本驻华大使川越茂等官民两方和中国方面也频有交往。直到日本宣布“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前夕,德国驻华、驻日大使还在中日两国居间调停。即使不计松井反对交涉的立场是否起了或起了多少作用,调停之路越走越窄以至于途绝,松井率部超指标的“胜利”尤其是攻克南京都是最重要的原因。(86) 现在我们可以下一个总结论:即使以最严格的标准来勘验,松井石根的表现与“对和平之罪”的主要罪项之一“实行对华侵略罪”仍可谓若合符节,东京审判的免责判决为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做出的不当判决。松井石根列名甲级战犯确有所当,并无“冤枉”可言。(87) 四、一点余论 东京审判唯一主张全体被告无罪的印度法官帕尔在他长达1000余页反驳东京审判判决的“判决书”中说: 本法庭(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引者)的设置虽然披着法律外衣,但本质上为了达成的只是政治的目的。(88) 帕尔的这一极端主张至今在日本仍有着广泛影响力,其中既有民族情绪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也有所谓“对和平之罪”、“对人道之罪”是前无所承的“事后法”等法理方面的原因,但检方和法庭限于当时条件对被告和辩护方提出的证据没有在事实层面进行绵密的反驳则更是带有根本意义的原因。所以,要消除“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的顽固看法,比起“说理”,更有力也更有效的工作是重建经得起检验的证据。 虽然东京审判已经经过了一个甲子,在历史问题对中日两国而言仍没有完全走人历史的今天,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东亚最大的受害国,这一工作仍有它的特别意义。 注释: ① 检方曾提及使用毒气,但未列入正式诉因。 ② 冨士信夫:《「南京大虐殺」はこぅして作られた——東京裁判的欺瞞》,东京,展転社1995年4月29第1版,第291、348页。 ③ 洞富雄編:《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东京,河出書房1973年11月25日第1版,第239页。 ④ 如小川关治郎“宣誓口供书”(辩方文书第2708号)称:“在到达南京为止处罚了约20件军纪犯和风纪犯。”《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56页。 ⑤ 东京审判有关日军在南京罪行的罪名,国内均译作“南京大屠杀”,如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群众出版社1986年2月版)。其实审判和判决书的本来名称是“南京暴行”。本文从国内惯称。 ⑥ 东京审判最终只对55项罪名中的10项进行了判决,松井石根的起诉罪名涉及了其中的9项。 ⑦ 东京宪章第5条之3“对人道之罪”:“人道二對スル罪即チ、戦前又ハ戦時中爲サレル殺人、殲滅、奴隸的虐使、追放、其ノ他ノ非人道的行爲、若ハ犯行地ノ國内法違反タルト否トヲ問ハズ、本裁判所ノ,管轄二屬スル犯罪ノ遂行トシテ又ハ之二関連シテ爲サレタル政治的又ハ人種的理由二基ク迫害行爲。” ⑧ 齐夫科维奇(R. Zivkovic)起草:《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报告》,收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卷《东京审判》(杨夏鸣编),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25页。此段引文中“可能”或会引起疑问,我在写此文时特请夏鸣先生再次核正原文,不误。 ⑨ 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在有关著述记录中有“任何和平人口”一语(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14页),因日本的正式文献无此语,以前未加在意。我在写《从〈东京审判〉到东京审判》(《史林》2007年第5期)时注意到杨夏鸣新近所译东京宪章本有此语(civilian population,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卷《东京审判》,第6页)。夏鸣先生说他所据是美国国家档案馆所藏“英文原件”。何以有此不同,当时未遑细思,所以只注以“俟考”保留了疑问。后来在细读东京审判唯一主张全员无罪的印度法官帕尔(Radha Binod Pal)的冗长《帕尔判决书》中看到有这样一条记录:“起诉书提出的数日前,法庭条例(即宪章——引者)删除了‘对于平民’的限制词语”,但对删除的理由法庭未作解释。见东京裁判研究会编《共同研究パル判决書》(下),东京,講談社1996年2月22日第12次印刷版,第524页。这样看来,有、无“平民”的文本是前后不同期的两个“正本”。 ⑩ 《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卷《东京审判》,第25页。 (11) 安东尼奥·卡塞塞:《序》,小菅信子訳、粟原憲太郎解説:《レ—リンク判事の東京裁判》,东京,新潮社1996年8月31日第1版,第8页。レ—リンク即B.V.A.瑞林。 (12) 茶園義男:《戦犯裁判の法的正当性を問う》,太平洋戦争研究会編:《東京裁判》,东京,新人物往来社2003年7月15日第1版,第62页。 (13) 《レ—リンク判事の東京裁判》,第92页。日本不少学者也认为“对人道之罪”在东京审判的实际审理、判决中并未采用。如细谷千博、安藤仁介、大沼保昭編《東京裁判を問ぅ——国際シンポジウム》,东京,講談社1984年7月10日第1版,第61—62、173—176页;幼方直吉《東京裁判をめぐゐ諸論點——“人道に対する罪”と時效》,东京《思想》1984年5月号(总第719号)。 (14) 东京审判起诉书明确说诉因第53、54是“违反战争法和习惯法”、“违反战争法”,基南总检察官在东京审判的开庭词中还特别说明:“起诉书的第三组指控的就是普通战争犯罪。”(杨夏鸣译:《东京审判起诉书》、《总检察官基南的开庭词》,《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29卷《国际检察局文书·美国报刊报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18、19、73页)包括南京大屠杀等罪行的东京审判判决书第8章,章题即是“通例的战争犯罪”。 (15) 第2类杀人罪,因“已包括在对和平之罪中”而未加审判。 (16) 滝川政次郎:《東京裁判を裁く》上卷,东京,東和社1953年5月31日再版,第143页。 (17) 北村稔:《“南京事件”の探究——その実像をまとめて》,东京,文藝春秋社2001年11月20日第1版,第8—9页。 (18) 日本有学者称:“松井岩根(原中支方面军最高司令官——原注;松井名中的‘石’,取与‘岩’音、意相通的义项,因此时有以‘岩’代‘石’者——引者)该当a项的‘侵略战争准备的共同谋议’‘对平和之罪’无罪,该当c项的‘违反遵守战争法规的义务’有罪,而被宣告了绞首刑。换言之,他作为A级战犯嫌疑人无罪,作为BC级战犯嫌疑人有罪。”清水正義:《國際軍事裁判所憲章第6条c项“人道に対する罪”に関する覺書》,东京《東京女學館短期大学紀要》14号,1991年,第88页。 (19)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73—275页。 (20) 详可见《张治中回忆录》第五节“再度抗日——八一三淞沪之役”第一至第五小节,中国文史出版社1985年2月第1版,第111—122页。 (21) 但同样是认为“先发制人”,区别在于有的明确认为“‘八·一三’战役是中国发动的”(如马振犊《“八·一三”淞沪战役起因辩正》,《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6期,第223页);有的则认为既是中国“棋高一步的决策:先发制敌”,又是日本“蓄谋已久的战略企图”(余子道、张云:《八·一三凇沪抗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10、75页)。日本的“战略企图”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所起的作用,似还值得探讨,俟另文(《再论“八·一三”凇沪战役的起因》)详论。 (22) 《臨参命第七十三号》,臼井勝美等解说:《现代史资料》9《日中戦争》2,东京,みすず書房1964年9月30日第1版,第206页。 (23) 先后规定不能超出苏州嘉兴一线和无锡湖州一线。 (24) 国际检察局文书明记:“在审问中被告松井说……我的所有记录都被烧毁,包括我的日记。”杨夏鸣译:《国际检察局文书(八)检察方有关证据分析摘要》,《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29卷《国际检察局文书·美国报刊报道》,第165页。(松井“宣誓口供书”说是“所有文书悉被烧毁”,未明确提及日记,见《日中戦争史资料》8《南京事件》Ⅰ,第276页) (25) 拙文《南京大屠杀是东京审判的编造么?》曾作介绍,见《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6期,第18页。 (26)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編輯委員會編:《南京戦史資料集》Ⅱ,非壳品,东京,偕行社1993年12月8日第1版,第3—4页。 (27)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4页。 (28)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6—7页。 (29)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8页。 (30)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1页。 (31) 《飯沼守日記》,南京戦史編輯委員會編:《南京戦史資料集》,非売品,东京,偕行社1989年11月3日第1版,第67—68页。 (32)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49页。 (33)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91—92页。 (34)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95—96页。 (35)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19页。 (36) 22日日记见《松井石根大將戦障日记》,《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25页。《中方參電第一六七号·中支那方面今後ノ作戦二関スル意见具申》见第130页。 (37)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27页。 (38)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74—275页。 (39) 飯沼守“宣誓口供書”(辩方文书第2626号、法庭证据第3399号),《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52页。 (40) 小川関治郎“宣誓口供書”二(辩方文书第2708号、法庭证据第3400号),《日中戦争史资料》8《南京事件》Ⅰ,第256页。 (41)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57页。 (42) 中支那方面军未设法务部,小川负责军法会议日常事务。 (43) 小川関治郎:《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东京,みすず書房2000年8月10日第1版,第153—155页。 (44) 小川日记中留下了不少对日军犯罪“痛恶”的记录。可参拙文《小川关治郎和〈一个军法务官的日记〉》,《史林》2004年第1期。 (45)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77页。法庭上检察官问松井石根率军来中国时“你有没有向本国政府建议不要和蒋介石交涉或不以之为(交涉的)对方?”松井明确说:“没有。”《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80—281页。 (46)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49—150页。 (47)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50—151页。 (48)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52页。 (49)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53页。 (50)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53—154页。 (51)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55页。 (52)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57页。 (53)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57页。 (54)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74—257页。 (55)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22—23页。 (56)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25页。 (57)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54页。 (58)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56页。 (59)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69页。 (60)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03页。 (61)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05页。 (62)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07页。 (63)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14页。 (64)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20—121页。 (65)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24—125页。 (66)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26—127页。 (67)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28页。 (68)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36页。 (69)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77页。 (70) 《南京戦史》说当日在“南京上游”轰炸外国舰船的是“第十三航空队”及“别动队”,南京戦史編輯委員會編纂:《南京戦史》,非売品,东京,偕行社1989年11月3日第1版,第288页。《中国方面海军作战》称炸沉“帕奈”号的是第十二航空队飞机,防衛廰防衛研修所戦史室編:《戦史叢書·中国方面海军作戦〈1〉昭和十三年三月まで》,东京,朝雲新聞社1974年3月第1版,第512页。 (71) 转引自《南京戦史》第五章第十四节“揚子江事件(‘瓢虫’号‘帕奈’号事件)”,第288—290页。 (72)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41页。 (73)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398页。 (74)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74页。 (75)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181页。 (76) 通常译为“顾问”。但“嘱托”没有中文“顾问”层级的高度。就冈田尚的具体情况而言,实际只是松井石根的一般随员。 (77)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16—262页。 (78) 朝日新聞記者団:《東京裁判》下,东京,朝日新聞社1995年7月第1版,第96页。 (79) 太田阿山編:《福島將軍大陸征旅詩集》,东京,桑文社1939年10月20日第1版。福岛安正,早岁曾任驻清国公使馆武官,明治25年(1892)在德国公使馆武官任满回国时,历时一年半,单骑跨越欧亚大陆,轰动一对。大正时升为大将。 (80) 茶园义男所藏.见太平洋戟争研究会編《東京裁判》,第106页。 (81) 《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63—264页。 (82)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31页。在11月22日接到天皇所谓“勇奋激斗,果敢力行,寡兵力克大军,宣扬皇威于中外,朕深嘉其忠烈”的敕语后,松井在“奉答文”中表示要“克服万难,以显扬皇军威武”(《南京戦史資料集》,第196—197页),松井的积极表现是一贯的。 (83)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43页。冈田尚举松井1938年元旦诗试图证明其心志是“祈求”“和平”。但实际此处所引“皇威”才是松井的一贯所想,他在出征上海当日的即景诗中就有句“宣扬皇道是此秋,十万貔貅四百州”《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2页。),与上引不仅诗意一致,文字也雷同。 (84) 《松井石根大將戦陣日記》,《南京戦史資料集》Ⅱ,第146页。 (85) サンケィ新聞社:《蒋介石秘録》(下),东京,サンケィ出版1985年10月31日改订特装版,第205页。 (86) 从整个调停过程看,日本谈判的价码随着战场形势的有利一直在攀升。“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声明开头即说攻克南京后国民政府仍无“反省”,意指国民政府失去南京已无还价的本钱。《「國民政府ヲ相手二セズ」政府聲明》,外务省編:《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卷“年表”,东京,原書房1965年11月25日第1版,第386页。 (87) 东京审判的荷兰法官B.V.A.瑞林以为:“如未犯普通战争罪和‘对人道之罪’,即使‘对和平之罪’有罪,也不应判死刑。”《レ—リンク判事の東京裁判》,第92页。日本一些学者也有相近的看法,如对“罪行法定主义”抱有一定疑问的大沼保昭认为:“不能因为‘对和平之罪’违反罪行法定主义而简单地下在既有的国际法上违法(重点号为原文所有——引者)的评断。只是罪行法定主义希望守护个人的权利无疑是正确的原则。另外,即使‘对和平之罪’在国际法上逐渐确立,因此而对个人科以重罚仍不能不说存在问题。”大沼保昭:《東京裁判から戦後責任の思想へ》,东京,有信堂高文社1985年5月30日第1版,第33页。松井石根的量刑问题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88) 《共同研究,パル判決書》(下),第739页。
转自《近代史研究》(京)2008年6期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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