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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化”、西欧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与主权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世界历史》2008年3期 王加丰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全球化过程是否正在造成主权的减少和消失?从历史的角度看,情况不是这样。500多年来,西欧民族国家和主权的理论与实践就是从“欧洲化”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①。主权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条件随时代和国家的发展水平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历史上一直存在。主权在可预测的将来不会减弱,因为需要各国政府管理的事务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发展中国家应该有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自己发展水平的主权理论。
    关 键 词:“欧洲化” 民族国家 主权 变化
    作者简介:王加丰,浙江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关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西方近年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一些人认为全球化将威胁主权和民族国家的生存,说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无国界的时代;但也有些人说情况“完全不是这样”,他们认为全球化只会造成我们关于主权看法的变化,它“不危及主权的安全,更精确地说全球化正在促使我们采取一种更精密的眼光来看主权问题”。这些人还说,关于全球化使民族国家成为过时的论点“与象牙塔里的废话没有区别”。还有人指出,为了促进整体的重大战略和使其他方面主权的最大化,主权的各个方面是可以“讨价还价”(bargain)的。从这一意义上讲,“主权更可以看成是一套人们正在使用的准则和习俗,可以显示出变异和灵活性”②。
    我们认为:西欧现代民族国家是在“欧洲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西欧各国一方面必须适应“欧洲化”的过程,但另一方面又必须以种种方式维护自己的主权;第三世界国家正处在工业化或现代化的过程中,其国家发展过程也会在某些方面体现出西欧现代国家形成中的某些特征,西欧国家的主权发展史对当代第三世界国家是有借鉴意义的。
    一、现代西欧的民族国家是在“欧洲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略为仔细地看一下现代西欧各民族国家的形成,就可以看出它们完全是在某种经济上的“欧洲化”的过程中进行的。从16世纪以来的几百年间,这一过程可分成若干阶段,每个阶段都可看到这个过程在深度和广度上的进展。
    从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是一个过渡阶段,从传统的以军事、政治手段为主的整合转到以经济手段为主的整合③。这一过程可以说从15世纪末哥伦布和达•伽马开辟到美洲和亚洲的新航线开始,此后数十年间商业斗争的性质渐渐明显起来。有几件事非常突出。一件是葡萄牙从东方运来的香料在欧洲出售的情况。葡萄牙只有能力在安特卫普等地建立代理机构,然后依靠意大利或德国商业公司的销售网把香料销往欧洲各地。不久后,威尼斯重新恢复了地中海上的香料贸易通道,这就形成了来自地中海的香料与来自大西洋的香料的竞争,使欧洲香料的销售网显得更加复杂。另一件是欧洲各国广泛参与了对西属美洲的物资供应。16世纪上半叶,美洲成为一个巨大的市场,西班牙根本没有能力独自向美洲供应品种繁多、数量不断增长的手工业品,欧洲各国先后挤入了向美洲供应工业品的行列。有人估计,在1545年,西班牙的制造商手中都拥有6年的货物订单④。在这种情况下,西班牙人只得靠收购荷兰的、英国的或法国人的产品来满足美洲的需求,这些货物贴上西班牙厂商的商标被运往美洲。还有一件是15世纪末以来欧洲国际资本的流动达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规模。葡萄牙和西班牙探险活动的大量资金来自意大利等地。德国资本也非常可观。西班牙国王查理一世(即未来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为1519-1520年的皇帝选举筹集经费,“求助于佛罗伦萨、热那亚和南德的银行家,首先是富格尔和韦尔瑟”⑤。德国的富格尔一度成了欧洲的金融之王。通常认为,法国国王法兰西斯一世竞选皇帝失败与富格尔对查理一世的资助有关。
    不容否认,16世纪时欧洲的“经济一体化”或“欧洲化”达到了相当广泛的规模。这种“经济一体化”还因为这时期的政治斗争而加剧发展。比如,查理五世帝国与奥斯曼帝国的战争,及在西欧内部与法国的战争,迫使他寅吃卯粮,不断向欧洲的大银行家借钱,同时把美洲的金银或未来的税收作抵押。美洲运入欧洲的大量金银大多经过第三者转往东方国家,西班牙人只是看着那么多白花花的银子从自己身边流过,从未好好享用过它们。
    16世纪到18世纪末的商业战争与商业霸权的嬗替,是欧洲经济一体化或欧洲化的一个重要阶段。许多学者都把15世纪末以后欧洲各国之间的冲突看成争夺商业霸权的斗争。“贸易在1500年至1750年间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欧洲历史上是罕见的。有一些历史学家称这段时期为早期资本主义时代或商业资本主义时代,也有一些历史学家却称之为重商时代或重商主义时代。这段时期的某些国际冲突——例如17世纪英国与荷兰之间的战争以及18世纪上半叶英国与西班牙之间的战争——也许便是由商业原因引起的。”⑥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是这样看问题的。他说道:随美洲发现等而来的,“是欧洲各国以地球为战场而进行的商业战争。这场战争以尼德兰脱离西班牙开始,在英国的反雅各宾战争中具有巨大的规模,并且在对中国的鸦片战争中继续进行下去,等等”⑦。早在1691年,英国经济学家达德利•诺思对这种现象就已有深刻的理解。他说道:“对于贸易而言,全世界犹如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世界各国犹如这个国家或民族中的各个成员。”⑧
    19世纪,西欧各国先后展开工业化并在不久后开始向国外输出资本,欧洲的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的发展也渐渐进入巅峰状态。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欧洲化极大地促进欧洲民族国家发展的表现。
    进入帝国主义时期,“欧洲化”过程又有了新的内容:资本输出成为“欧洲化”的重要动力。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其实主要就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输出:一是欧洲各国之间的相互输出,再者是向北美的输出。至于向第三世界的输出,实际上非常有限。下面的表说明了这一点。
    


    由于某种意义上欧洲人在这几百年间都是在“大动荡、大分化”中度过的,所以他们也留下了关于那一时代的感叹。16世纪时英国一位叫托马斯•迪格斯的数学家这样说道:“在这个竞争的世界里谈论持久的和平……那仅仅是人们的期望。在这个严酷的时代里,战争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除非同宇宙一道毁灭,否则根本就不可能消除。”⑩也有一些人是从正面来看这种动荡和变化的,他们高度评价自己的时代,认为那是史无前例的、最伟大的时代。约•梅•凯恩斯曾这样讲到20世纪初伦敦居民的生活:“伦敦居民可以一边躺在床上喝早茶,一边用电话订购全世界各地的各种产品,他想订购多少都可以,而且可以合理地指望尽早在他门前交货;他可以同时用同样的方式把他的财富投资于世界任何地区的自然资源和新企业,用不着去经营,甚至用不着操心,便可分享未来的成果和利益……只要他想要,他就立刻可以获得前往任何国家或地带的便宜而又舒适的交通工具,用不着护照或其他手续。他可以派遣他的仆人去附近的银行办事处,提取所需的贵金属,然后随身携带兑换成硬币的财富,前往国外一些他不了解其宗教、语言或风俗的地方,只要稍微遇到一点麻烦就会感到严重的不安和惊异。但是,最重要的是,他认为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稳定的和永久的,只有在进一步改善方面除外,任何偏离这种情况的现象都是异常的、丑恶的和可以避免的。”(11)现代人不都是这样想的吗!
    以上的讨论表明,现代西欧的民族国家,实际上就是在某种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社会和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适应性变化。没有这种一体化或“欧洲化”,就不会有现代欧洲的民族国家。所以,当我们看现代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时,不能忽视它们赖以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的背景,这对我们理解当代第三世界民族国家的发展有借鉴作用。
    二、西欧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演变与主权的发展和演变
    
主权是民族国家的核心标志,没有主权就没有民族国家。近500年来欧洲化过程及欧洲民族国家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西欧各国的主权是怎样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西方某些著作或我们的一些著作习惯上似乎认定主权是不会变化的,是这样的吗?
    任何绝对的东西其实都是相对的。在“欧洲化”的不同阶段,或者说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主权的具体内容是有变化的。克里斯托弗•鲁道夫说道,“主权……常常被看成是国际秩序的‘不可移动的’基石”;但如果当我们把它分解开来认识,它会“显示出一种不平常的灵活度”。克拉斯纳(Krasner)在1999年时就曾指出:“主权决不是绝对的,虽然它常常用此类措辞来表达。”(12)在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中,也并不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比如,有人指出,在康德的理论中,国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绝对主权”的概念最终是被排斥的(13)。其实,人们早已看到,国家主权与世界法(cosmopolitan law)是有冲突的,不同的学者对这种关系有不同的解释。下面我们看看近现代史上欧洲国家主权思想和实践的变化的一些例子。
    16世纪以来欧洲国家主权的演变主要受两种力量的推动或制约:一种是对外扩张的需要及与此相关的国际力量对比的变化;另一种是国内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16世纪后期和17世纪初,西欧一些国家出于扩张的需要,曾先后作出一个重要决定:建立拥有国家权力的殖民公司。殖民公司是一个拥有某种主权的商人的组织。1693年时,一个英国人就曾这样说道:“有人说尼德兰的东印度公司是一个共和国内的共和国。如果你考虑到荷兰议会授予它的独立自主(sovereign)的权力和特权,也考虑到它在东印度拥有的财富,考虑到它有那么多的臣民及那么多的领土和殖民地,这样讲是真实的。”(14)我们都知道,此类公司在国外直接以自己国家代表的身份行事。在专制国家形成过程中,当国王们对贵族的独立倾向进行严厉镇压时,却出现了这种“分权”的趋势,可见当时的国王们对扩张的重视。
    在管理殖民地时,西欧国家碰到了另一个关于主权的问题:占领殖民地的合法性。各从事殖民的国家一度对此大伤脑筋,但到17世纪初,它们都通过简单地否定“征服”行为来解决这个问题。帕格登指出,法国人在加拿大几乎不用“征服”这个词,而荷兰人虽然很喜欢讲西班牙人、葡萄牙人的征服,但对他们自己在亚洲和美洲的活动则避免使用这个词。在英国,虽然亨利七世1496年给卡波特的信中就用了“征服”,但后来人们还是倾向于洛克对征服的谴责:“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毁房屋并不等于在原处重建新屋一样。”1698年,有人宣称:“海洋是可以天然地属于我们的唯一的帝国;征服并不是我们感兴趣的事情。”西班牙政府则于1680年干脆在官方文件中禁止使用“征服”两个字,实际上是干脆否认它征服美洲的事实(15)。
    西欧国家的扩张,始终面临着与他们的主权理论相矛盾的情况:一方面,它们害怕把征服的原则应用于欧洲;另一方面,他们在世界上又必须使用这条原则。在现实发展中,确实有一些人或国家不断地想把这种原则应用于欧洲,通过征服把欧洲各国变成自己的卫星国,如法国的拿破仑,德国的威廉二世、希特勒等。这股潮流是经过几场残酷的大战才被制止住的。但在处理非西方国家的问题时,它们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18、19世纪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潮流中,西欧国家还试图提出一种更广泛的关于“民族身份”的定义,这种定义要把所占有的殖民地也包括在内,这样便提出了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平等问题。当然,这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但重要的是它促使了以下观念的发展:“主权既与领土的观念不可分,又与一个持久的民族身份的观念不可分”。此外,“民族主义还产生了这样一条原则:每个民族都需要和应该有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的保护性的外壳,以便履行自己的潜能”(16)。
    在民族主义最猖獗的19世纪,主权思想受到了极大的歪曲。人们普遍把获得海外殖民地看成是民族自豪感的一种根源,看成是危机时代“保持民族凝聚力的一种潜在的工具”。早在1841年,当法国人被阿尔及利亚的殖民反抗搞得焦头烂额时,连托克维尔这样开明的人也说道:如果法国从那里撤军,世界上的人会认为这是法国“衰落的一个声明”。该世纪下半叶,英国的梅因在向剑桥大学的学生讲授国际法时指出:主权现在是欧洲各个新的国家面临的关键的理论和司法问题。但对主权的理解从来都不完整(17)。
    在西方国家的殖民史上,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主权实际上是分割存在的,即在“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进行分割”,殖民政府或殖民公司与当地原有的权力机构分享主权。在特殊情况下,这种分割的要求还来自殖民地的人民,这发生在美国。1766年,理查德•布兰德提出:北美各殖民地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国家,对内它可以独立于王国政府;对外则与王国政府结成“最密切、最亲密”的联盟和友好的关系,对国王表示同样的忠诚,享受互惠交往的好处。按帕格登的说法,这里其实表示了“主权可分”的思想。这当然是英国国王不可能接受的(18)。
    只是在非殖民化开始后,西欧各国才真正把民族“自决”看成关键性的准则。
    国内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同样造成主权思想和实践上的变化。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本身对主权的限定受到时代及与会者身份的限制。后来人们认识到,《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关于主权的定义,“不涉及某种社会-政治的共同体本身”;其实,它“只是涉及一个国家领土内有关政治领导的君主权威的授予问题”。制定这个条约的1648年正是专制君主制时期,“公民”本质上只是根据地理范围来界定的臣民,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根源是神权(19)。也就是说,人民的权利问题并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其实早在16世纪下半叶,当波丹提出主权理论,说明国王拥有任意处置国家事务的权力时,人民主权的理论就已出现了。该理论在洛克和卢梭手中得到了详细阐述。也就是说,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到法国革命,主权思想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君主的主权转向了人民的主权。人民主权后来进一步发展成一个越来越复杂的概念,因为人们把许多东西加入了这个概念,如妇女儿童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少数族裔或移民的权利等等。当代,还不断有一些新的主权理论出现,如“消费者主权”、“社会主权”等。以至有人这样说道:“民族国家将不会消失,但它们将与许许多多强大的主权参与者比以往更多地分享权力,这些主权参与者包括各种社团、非政府组织、恐怖主义团体、毒品卡特尔、地区的和全球性的机构、银行和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主权将沦为那些强大的,在国内和国界上加速流动的人员、观念、温室气体、货物、美元、毒品、病毒、电子邮件武器的牺牲品。所有这些交往都在挑战主权的基本原则之一:控制跨国界流动的东西的能力。”(20)当然,我认为这种挑战只意味着主权具体内容的变化,不是它的减少或消失。
    三、西欧各国如何处理“欧洲化”与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关系?
    
500年来,西欧各国在处理欧洲化与民族国家发展的关系上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好好总结和借鉴,也有一些是我们应该摒弃的。
    处理好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是西欧国家留给我们的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基督教与非基督教的关系;另一个是国家内部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特别是国家长远利益的关系。这两方面的情况在16世纪都已出现。前者的例子是,该世纪30年代,法国国王法兰西斯一世为了抗击同为天主教的查理五世的帝国,一方面支持德国新教诸侯的组织施马尔卡登同盟对抗皇帝,另一方面与异教的奥斯曼帝国签订“特惠条约”,同时还鼓动北非的阿拉伯人在地中海西岸骚扰查理五世帝国的统治。从基督教的角度看,伊斯兰的奥斯曼帝国是西欧各国不共戴天的敌人,而查理五世的帝国是领导西欧各基督教国家抗击伊斯兰入侵的核心力量,所以法国国王作出的这个决定非同小可。后者的例子是,16世纪后期一些国家开始把国家利益或国家的安定团结放在宗教之上,法国宗教战争中法国的政治家派的思想鲜明地表现了这一点。从那以后,欧洲的宗教分野与政治分野常常不一致。如新教的英国与天主教的奥地利经常保持一致,而与新教的荷兰不断发生冲突,直到荷兰服膺英国霸权为止。这些都体现了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意识形态的冲突为次的特点。任何过分看重意识形态的国家,均要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如西班牙帝国,它把太多的精力和财力放在镇压异端、异教等问题上,成为自己衰落的重要原因。
    同样重要的是应该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处理好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及斗争与合作的关系;其实上面讲的也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处理意识形态问题。所以,任何重要问题都应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考虑,是一个主权国家行使主权的出发点。这些已是老生常谈,这里不想作深入论证。这方面做得最灵活的也许是英国人。到19世纪时,他们就形成了“我们没有永久的朋友,只有永久的利益”之类的说法。早在17世纪中,当英国人自认为力量足够强大时,就及时对昔日的老朋友荷兰人进行打击,剥夺了他们的海上利益,这也是众所周知的史实。
    对待国际惯例或条约,特别是对那些自己未曾参与制订的国际惯例和条约,一般都是根据国家的基本利益或长远利益来处理的(当然,一小部分决策者往往把小集团的或部分居民的利益当成国家利益)。当一项国际惯例或条约明显不符合自己的民族利益时怎么办?历史上,简单地予以否认是一种常见的方法,实际上是力图用武力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格劳秀斯曾这样驳斥葡萄牙人的主张:“如果葡萄牙声称他们享有对东印度贸易的独占权,那么其主张将被所有实际已提出的同样论点所彻底否定。”因为根据国际法,人人都有参与国际贸易的权利。所以他还认为:“对延绵不断地伸展到东印度的海岸线,除几个设防的贸易站点外,葡萄牙人对其声称归属他们的海岸线根本就没有什么权利。”(21)这种否认的背后就是用武力改变现状的企图,是最明显不过的了。当然,今天不宜再提倡用这种手段来改变旧的利益格局,但我们指出这一点的目的是大家都不应该忘记,西方人历史上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从中也可以看到,要和平地改变某种利益格局,绝非易事,长期的艰苦斗争是少不了的。
    更多的情况下,是对使用武力的意图秘而不宣,但力图通过外交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一点上,欧洲人的高明之处是较早地发展起一种“均势”的思想和实践。国家发展的不平衡是经常发生的,为了在和平的状态下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唯一的办法就是承认新兴的力量,通过动态的调整取得新的平衡。权力平衡的观念最初出现在意大利,这是中世纪里各城邦不断斗争的产物。这反映在奎恰狄尼的《历史》中。16世纪中后期,这本著作开始在西欧其他国家传播。1579年,该书在英国译成英文出版。该书译者把书献给伊丽莎白女王,向她保证说:“上帝已经把均势和正义放在您的手中,以便使您随意平衡(poise and counterpoise)您的时代中所有基督教国王们的行为和策略。”不久,英国就把这一政策付诸实施。1584年,尼德兰人反对西班牙统治的斗争进入一个关键时期,沉默者威廉被刺,许多被解放的土地重新落入西班牙人之手,这对英国构成了威胁。这年7月,伊丽莎白一世的秘书弗朗西斯•沃尔辛厄姆提出一份备忘录,认为除非荷兰人得到外部帮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屈服于西班牙人的攻势。而一旦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控制了荷兰,他就可能把注意力转向征服英国。由此,沃尔辛厄姆提出与法国人联合抗击西班牙人计划,这得到了女王的同意,并派菲利普•西德尼爵士去法国谈判。关于西德尼的这次出行,沃尔辛厄姆写道:他必须搞清楚法国国王是否愿意与英国一起“抑制西班牙的强大”。这里,新教的伊丽莎白女王愿意与天主教的法国打交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如果法国单独行动并因此而支配了荷兰,对英国来说这与西班牙人控制荷兰一样,都是不利的。1609年,英国的托马斯•奥弗伯里进一步描述了基督教王国的双重平衡问题:西班牙、法国和英国处在西方,俄国、波兰、瑞典和丹麦处在东方,而德意志处在中间,实现自我平衡。这里实际上是涉及了“亚平衡”问题(22)。
    无论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19世纪初在解决拿破仑战争的维也纳会议上签订的《最后总决议》,还是解决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巴黎和会作出的决定,都是尽可能符合大国利益的均势的产物。即一方面坚守主权的某些底线,如表面上的独立等,但另一方面,无视小国或弱国或战败国的利益,以便满足大国的贪婪。
    欧洲人习惯上采用的这些手段,今天仍然依稀可见。近年来美国不断抛开联合国自行其是,是前者的反映。今天,或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现象可能还会不断出现;也就是说,“强权政治”仍将继续存在并不断发展,只不过它不会再像19世纪西方列强全面建立殖民帝国时那样赤裸裸而已。由此又可得出另一条结论:只要强权政治存在,就需要主权国家的斗争,主权国家必须继续存在。我们只要看看这一点就够了:美国是一个最现代的国家,但美国也可以说是最重视保护国家利益的国家。
    四、余论:关于“主权”的几个需要深入认识的问题
    
从西欧国家主权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主权是国家发展的保证,对主权的认识是否到位,事关发展的成败。在当前关于主权的讨论中,西方史学界一般都不赞同主权正在削弱的提法,更不用说消失了。2006年美国历史协会主席的就职演说就专门讲这个问题,他在演说的最后说道:有人认为欧盟的建立和发展说明当代世界的主权正变得强调相关性和参与性而不是强调超然物外,就从欧洲国家加入欧盟已成为它们主权的一种要素来说这样讲是对的,但这可能低估了超然性的持久性(persistence),即抵制外部影响的种种要求。主权的“相关性”与“超然性”的天平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两种成分仍然存在。所以,“整个主权的长期而复杂的历史表明,主权的制造者的种种主张既维护他们的权威,又接受关于它的种种限制,既捍卫他们的领土,又承认它的界限在什么地方”。还有一样也是不变的:“在主权的理论和实践间有一定距离”(23)。这样看问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由此,我们这里想谈谈笔者的几点看法:
    1.主权的具体内涵正在发生某些变化,但主权的具体内容和实践的变化几百年来一直在进行,不能认为以前的变化是促进主权的成熟,而现在的变化是促使主权的消亡。随着全球化的进行,随着普通公民在国内地位的提高或原先弱小国家国际地位的提高,传统主权的某些方面确实被削弱了,但各种新的主权理论在不断产生,如消费主权、发展权,还有“能源主权”等(24)。在可预见的将来,主权决不会消失,在某些方面只会加强。正如鲁道夫说的,主权“不是处于一种衰落的状态,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只是一种对主权的各个方面的意识的增强,及通过讨价还价而获得收益。主权是,并始终是一种动态的制度”(25)。从当前的能源、水资源、环境等问题看,只有加强国家调控,才能真正产生效果。如果把这些问题都交给某个国际组织来安排,势必天下大乱。当代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经济活动的领导,对能源、环境、水资源等等的管理及对贩毒等等的缉查,都是履行主权的重要体现,没有其他力量可以取代,所有其他的力量只能是辅助性的。
    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主权发展史上存在两种趋势:一种是一体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倾向于把世界各国之间的关系变成宗主和附庸的关系,至少在经济上有形成这么一种依附关系的趋势;另一种趋势是强调各个民族国家的独立自主,强调领土完整及经济、政治及思想文化的独立。从一个国家内部来看,长期以来也存在两种趋势:公民得到越来越多的权利,但同时这些权利的实践越来越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如果有什么东西是不变的话,那就是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外的事务,总是由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或通过这个政府来处理。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历史上早就存在,是在实践中对主权理论的一种补充,或者说是各个主宰着地区或世界命运的大国对小国或弱国的一种随机性的行为(如巴黎和会上几个巨头决定把德国在我国山东的权益交给日本),但至今尚未出现需要把这种随机性行为转变成适用于所有国家的一般性行为的必要性。
    必须看到这一基本事实:西方人先后提出的现代化理论与全球化理论,其实是从不同侧面讨论同一个问题。现代化理论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国家的主权问题,因为不存在没有民族国家的现代化;民族国家是一个国家进行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全球化不可能改变这一点;经济全球化造成的国家主权的变化,其实是一个适应和修正主权内涵的问题,不是国家主权取消与否的问题。
    亚洲一些国家在进入全面现代化过程时政府的权力全面得到加强,这是一种特殊的现象,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的一定时期通常有的现象?苏珊•斯特兰奇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可能是不对的(26)。因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在现代化全面启动时期都出现过国家权力的全面加强,比如,德国及日本的发展就与其前的英国或法国不一样,主要表现在更多地使用了国家的力量。
    2.需要重新研究“主权”的含义,要提倡人民的主权,特别要提倡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主权。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卢梭的主权理论与波丹的就有区别,因为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近代西方的民主化与卢梭的理论是分不开的。今天应该同样坚持这个理论,那就是世界人民的主权;之所以要特别强调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主权,是因为他们是弱者。从第三世界的角度看,特别是对一些尚不太巩固的民族国家来说,国家主权不是应该减少,而是应该增加。它们可以参照西方国家历史上主权演变的经验来捍卫自己的主权,使用西方人使用过或仍在使用的那些术语或理论,像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西方的工人和妇女使用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时期成熟的理论为自己争取权利那样,去争取各种权利。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主权的发展还将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他们尚未得到一些基本的权利前就奢谈取消主权,不是糊涂就是别有用心。
    3.从西方国家的经验中,可以看到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主权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借鉴它们如何随着形势发展、客观物质条件的变化而修正主权的具体含义;我们所主张的主权形式必须与现在发达国家的主权正式拉开一定的距离,即使实践上这样做很困难在理论上我们也应该这样坚持,因为我们与他们不是处在同样的发展水平上。当我们的发展尚未达到它们的水平时,不能生搬硬套它们现在的国家主权理论和实践,否则会造成混乱。比如,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西欧各国大致完成工业化或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工业化的时候,它们都热衷于搞相互排斥,这仅仅是认识不到位吗?我不主张现在我们也照样这样搞,但在工业化过程中或在工业化刚刚完成的时候,应该有怎样的开放度,我们不应该考虑这样的问题吗?全面开放与在某些领域的一定的开放度应该互相协调。
    4.以人道主义的名义来进行武装干涉现在通常认为是一种新东西,实际上对这种“新”不能强调过分。有人指出:它不是“一种新的政治暴力形式”,只不过是现在更加普遍。这种干涉的合法性,“是按照某些来自古老的欧洲殖民档案里的话语来实现的:弗兰西斯科•德•维托利亚(Vitoria)、巴托罗梅•德•拉斯•卡萨斯(Casas)和埃德蒙•伯克(Burke)的理论和实践是这方面早期的很好的典范。后来,在19世纪末的布尔战争中,或在20世纪国际联盟的委任托管(Mandates)和联合国的受托管理(Trusteeship)的创立中,人道主义的担心变得明显起来”(27)。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也有悠久的历史根源,不能说这种现象或“必要性”比过去增加了,因而主权的地位就可以降低了或变得可有可无了。所以我认为,关于这种性质的干涉,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什么情况下是不合理的,不能光凭一两个大国说了算,而是应该有自己的标准,并努力使它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支持。
    注释:
    

    ①本文的“欧洲”是一个地域概念,如当代的“全球化”中的“全球”一样;所以如果把16世纪以来因西欧资本主义发展造成的那种世界性的新现象称为全球化的开端,那么,“欧洲化”就是当时的全球化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之所以这样称呼,主要是出于本文分析的方便,以便于说明我们想论证的问题;实际上,在全球化过程中,世界性的整合与地区性的整合是同时进行、互为影响的,但称为“欧洲化”可以着重从其地区整合的角度来看西欧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问题。
    此外,本文不想卷入关于全球化定义的争论,如果读者觉得16-19世纪之间的世界史不能称为全球化,那么我们仍可按马克思所说的这是世界史真正开始形成的意义上来理解;同样,世界联成整体也是在世界的层面上及地区的层面上同时进行的。这样来看的话,“欧洲化”指的就是欧洲联为一体的过程,二战后形成的欧共体可以看成是这一过程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
    ②克里斯托弗•鲁道夫:《全球化时代的主权和领土的边界》(Christopher Rudolph,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Borders in a Global Age"),《国际研究评论》(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第7卷,2005年第1期,第2、3-4页。
    ③实际上人类在不同层次上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整合过程有史以来一直在进行,从16世纪起这一过程与此前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此前,这种整合以军事、政治、文化的手段为主,以经济手段为辅;此后,慢慢发展成以经济手段为主。16-18世纪间,表面上看,军事和政治手段仍在这种整合中起重要作用,但经济的手段开始比以往发挥更大作用。
    ④卡洛•M.奇波拉:《工业革命前欧洲的社会和经济(1000-1700)》(Carlo M. Cipolla, Befor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European Society and Economy 1000-1700),纽约1976年版,第234页。
    ⑤M. M.波斯坦等主编,王春法主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5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
    ⑥卡洛•奇波拉主编,贝昱等译:《欧洲经济史》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65页。
    ⑦马克思:《所谓资本原始积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5页。
    ⑧转引自卡洛•奇波拉主编,贝昱等译:《欧洲经济史》第2卷,第386—387页。
    ⑨安格斯•麦迪森著,伍晓鹰等译:《世界经济千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这里的“西海岸国家”大概指北美等地;表中的“其他”指比利时、荷兰、葡萄牙、俄罗斯、瑞典和日本。另一组具体数字与此有较大出入的表格,反映了同样的情况。见奇波拉主编,吴继淦等译:《欧洲经济史》第4卷下册,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81页。
    ⑩沃纳姆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5—226页。
    (11)莫瓦特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12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4—55页。
    (12)克里斯托弗•鲁道夫:《全球化时代的主权和领土的边界》,《国际研究评论》第7卷,2005年第1期,第16页。
    (13)加勒特•华莱士•布朗:《国家主权、联盟和康德的世界主义》(Garrett Wallace Brown, "State Sovereignty,Federation and Kantian Cosmopolitanism"),《欧洲国际关系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第11卷,2005年第4期,第495—522页。
    (14)马文•佩里等编:《西方传统资料集,第一卷,从古代到启蒙运动》(Marvin Perry, et al. eds., Sources of the Western Tradition, Volume 1: From Ancient Times to the Enlightenment),波士顿1991年版,第358页。
    (15)安东尼•帕格登:《公民伙伴和帝国臣民:征服和欧洲海外帝国的主权》(Anthony Pagden, "Fellow Citizens and Imperial Subjects:Conquest and Sovereignty in Europe's Overseas Empires"),《历史和理论》(History and Theory)第44卷,2005年第4期,第31页。这里所引用的洛克的话,见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7页。
    (16)克里斯托弗•鲁道夫:《全球化时代的主权和领土的边界》,《国际研究评论》第7卷,2005年第1期,第6页。
    (17)安东尼•帕格登:《公民伙伴和帝国臣民:征服和欧洲海外帝国的主权》,《历史和理论》第44卷,2005年第4期,第38、39页。
    (18)安东尼•帕格登:《公民伙伴和帝国臣民:征服和欧洲海外帝国的主权》,《历史和理论》第44卷,2005年第4期,第41—42页。
    (19)克里斯托弗•鲁道夫:《全球化时代的主权和领土的边界》,《国际研究评论》第7卷,2005年第1期,第4页。
    (20)理查德•哈斯:《主权》(Richard N. Haass, "Sovereignty", 《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2005年9—10月,第150期,第54页。
    (21)格劳秀斯著,马忠法译:《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2、45页。
    (22)M.希恩:《1714年前英国人的均势理论和实践的发展》(M. Sheehan, "The Development of British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Balance of Power before 1714"),《历史》(History)1988年第73期,第25、26、27页。
    (23)詹姆斯•J.希恩:《欧洲历史上的主权问题》(James J. Sheehan, "The Problem of Sovereignty in European History"),《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111,2006年第1期,第15页。
    (24)特里萨•E.特纳:《能源主权和天气变化:2006年10月的<阿布贾宣言>》(Terisa E. Turner, "Energy Sovereignty and Climate Change: The October 2006 Abuja Declaration"),《国际妇女和环境杂志》(Women & Environments International Magazine)2007年第74—75期,第38—40页。
    (25)克里斯托弗•鲁道夫:《全球化时代的主权和领土的边界》,《国际研究评论》第7卷,2005年第1期,第16页。
    (26)苏珊•斯特兰奇著,肖宏宇等译:《权力流散:世界经济中的国家与非国家权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27)赫里伯托•凯洛:《慈善的主人的义务:从主权到宗主权和干涉的生物政治学》(Heriberto, "The Duty of the Benevolent Master:From Sovereignty to Suzerainty and the Biopolitics of Intervention"),《可供选择的办法:全球的、地方的、政治的》(Alternatives:Global,Local,Political)第31卷,2006年第3期,第306页。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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