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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资企业政策探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北京党史》 王晓明 参加讨论
新中国成立至1952年,为适应政治、经济和外交重建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在华最终命运产生了深远影响。新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政策是历史地形成的,是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它最终服务于新中国国家重建的需要。同时,外国对华政策也制约着新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政策。解放战争期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共对外资企业持有暂时保留的态度。解放战争胜利后,中共明确提出对外资企业予以保护,因此部分外资在华企业保留了下来。新中国成立后,将外资在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经济管理计划中,在税收、劳工、福利、就业政策等方面与中国私营企业甚至公营、合作社企业同等对待,从根本上改变了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环境。有关劳工、工会、保险等法令大大提高了工人的地位和福利待遇,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大大提高。而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相关规定,更加促成了外资在华企业的锐减。急剧变化的国际环境,尤其是朝鲜战争的爆发,促使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制订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政策,使之成为外交政策的一部分。1952年底,凡有关国计民生、带有垄断性的外资企业,如煤矿、机器制造、石油、造船等,已基本转归国有,轻工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卷烟、肥皂等企业也基本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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