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专门史 >

辽代经济机构试探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向南/杨若薇

 

    辽王朝的发展、强盛以至衰亡,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所决定的,而辽代所设置的一整套经济管理机构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应产物。本文试图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有关的石刻材料与文献记载,对辽代的经济机构进行一番探索。其目的在于:一,补正史志的缺略和谬误;二,弄清辽代经济机构的轮廓;三,通过经济机构的演变说明辽代社会经济的变化与发展。但是,由于石刻所记极为零散,文献的有关记载又非常贫乏。有些经济部门,或其机构,或其职官至今甚至还找不到文字根据,因此本文无法细加论说。至于一些宫廷内部的经济性职官,由于其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影响不大,本文也没有放在阐述之列。

    一、辽国经济管理机构的形成

    《辽史·百官志》说:“契丹旧俗,事简职专,官制朴实,不以名乱之,其兴也勃焉。”“辽国以畜牧、田渔为稼穑,财赋之官,初甚简易。”这里说的是契丹族建国前和建国后一段时间的情况。

    建国以前,实行部落联盟的契丹各部族“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畋渔为生”。(注:《辽史·营卫志》。)由于他们的军事与生产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所以,原始部落组织就具有着军事与生产的双重性质。这一性质决定了他们的部落首长既是部落战争的指挥者,又是部落经济的管理者。也就是说,这时,契丹族并没有独立的、专门的经济职官。文献记载的大量事实都说明了这一点。如,涅里是遥辇氏联盟的第一任夷寓堇,他亲自“教耕织”。(注:《辽史·百官志》。)后来,“懿祖生匀德实,始教民稼穑,善畜牧,国以殷富,是为玄祖。玄祖生撒刺的,仁民爱物,始置铁冶,教民鼓铸,是为德祖,即太祖之父也。世为契丹遥辇氏之夷离堇,执其政柄。德祖之弟述澜,先征于厥、室韦,南略易、定、奚、霫,始兴板筑,置坡邑,教民种桑麻,习织组。”(注:《辽史·太祖纪》。)唐天复元年十月,太祖阿保机“授大迭烈府夷离堇,明赏罚,缮甲兵,休息民庶,滋蕃群牧,务在戢兵”。(注:《辽史·兵卫志》。)

    《契丹国志·并合部落》载:“初,契丹有八部,族之大者曰大贺氏,后更八部名,各立长,号大人,而常推一人为王,建旗鼓以统八部,每三年则一以次相代。或其部有灾疾而畜牧衰,则八部聚议,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以游牧为主的契丹族来说,畜牧业的兴衰还是能否任选为“王”的主要条件。

    随着契丹国家的建立,各种行使国家职能的职官开始设置起来。辽太祖神册六年“诏正班爵”。(注:《辽史·百官志》。)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脱离了自己在人民、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内建宗庙朝廷,外置郡县牧守,制度日增,经费日广”,(注:《辽史·食货志》。)国家统治人民需要费用,就必须发展经济,控制和掌握经济,因此也就迫切需要一套管理经济的体系。

    建国以后,契丹本民族依旧保持着部落组织的外壳。但这已与原始氏族部落的性质截然不同,它成为国家的基层组织。因此,部落机构是国家统治机关的一个部分,部落首领也由本部落推选变为由国家的代表者——皇帝委派。如,太祖元年二月,“以从弟迭栗底为迭烈府夷离堇”。(注:《辽史·太祖纪》。)耶律曷鲁也是以功被任命“为迭剌部夷离堇”。(注:《辽史·耶律曷鲁传》。)由于各部落依旧以游牧经济为主,部落组织便被作为国家一级组织机构管理着本部落的经济。遥辇氏时期设立的北、南二宰相府是皇族、后族世任其选、佐理国家大政的权力机构,自然也包括管理全契丹族的经济。就这个意义上来说,其职官也就是整个契丹族的最高经济长官。如耶律曷鲁担任迭剌部夷离堇,“时民更兵焚剽,日以抏敝,曷鲁抚辑有方,畜牧益滋,民用富庶”。(注:《辽史·耶律曷鲁传》。)太宗会同二年闰七月,“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并罢南、北府民上供,及宰相、节度诸赋役非旧制者”。(注:《辽史·太宗纪》。)

    唐末五代时期,中原地区军阀混战,割据政权实行暴政统治,因而不少汉族官僚和人民逃入北方契丹族地区。加之契丹建国前后,东征西讨,又俘虏了大批汉族人民。这些汉人带来了先进的封建制度和农业生产技术,在契丹地区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经济的发展。如韩延徽“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注:《辽史·韩延徽传》。)到了辽太宗会同元年,幽云十六州并入契丹版图。契丹“既得燕代,益富饶矣”。“以营州之地加幽冀之半,用是适足矣。”(注:《辽史·百官志》。)汉人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国家的管理机构。早在太祖年间,就设立了“汉儿司”。韩知古“总知汉儿司事”。(注:《辽史·韩知古传》。)这个“汉儿司”是总管汉人一切事务的机构,当然也包括管理汉人的经济。而幽云十六州并入之后,契丹统治者原封不动地保持了其行政组织,也上归“汉儿司”统辖。

    正如《辽史·百官志》所说:“官生于职,职沿于事,而名加之。”由于社会的发展,“事”的需要,契丹国家一套统治机构逐渐形成和创置起来。但我们又看到,在建国初期,经济职官并未独立形成,也就是契丹国家并没有专门的经济机构。辽代的官僚政体是在辽太宗入汴,直接接触和学习了汉族的封建官僚制度以后,由世宗完成的。(注:详见拙文《〈辽吏·百官志〉辨误举例》,《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第3期。)随着国家统治机构的日趋完善,一套经济系统也逐渐健全起来。

    契丹统治者施行“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政策,(注:《辽史·百官志》。)因而建立了北、南二枢密院,成为北、南两方的最高官署。北枢密院取代了原来的北、南宰相府的地位,是北面官的最高衙署,当然继续管理着契丹的游牧经济,但它并不是专门的经济机构。其下设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契丹本部族及属部经济的部门。这是与中原政权经济机构不同的,独具特色的管理机构。南枢密院代替汉儿司,成为总理南面事务的最高衙署,也就仍然管理着汉族的经济事务,但它也不是专门的经济机构。其下仿效中原封建政权,建立了一整套经济管理系统。辽代的经济管理就是这样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但是,直到辽末,辽朝并没有象宋朝那样,全国有一个总管财政的机构。辽朝的财权没有宋朝那样集中、统一。

    二、南枢密院管辖下的五京及诸路经济机构

    辽代全国析为五道,汉人州县皆以道领。五道设有五京。各京置掌财政出纳的“司”,为各道汉人的最高财政机构。

    辽代最早见于记载的各京专门经济职官是南京三司使。《辽史·韩延徽传》载:“太宗朝,封鲁国公,仍为政事令。使晋还,改南京三司使。”中原政权中,三司使职名始自后唐张延期。其时为长兴元年(即辽太宗天显五年)八月。后唐明宗敕曰:“张延朗可充三司使,班位在宣徽下。”(注:《五代会要》。)此后八年,燕云十六州即入契丹,辽升幽州为南京。韩延徽在太宗朝出使后晋后便任南京三司使。可见南京三司使是幽云地区入契丹后不久设置的。契丹统治者为控制汉人地区经济,采用了中原政权的统治制度。

    南京三司使司的职官当如《辽史·百官志》南面“五京诸史职名总目”所载,有:某京某使、知某京某使事、某京某副使、同知某京某使事、某京某判官等。除此之外,考察文献和石刻上的一些记载,南京三司使司中还有这样的职官:

    三司户部判官。《贾师训墓志》:“三司户部判官李君谦”。(注:《辽文汇》。本文所引石刻,除标明出处者均见《辽文汇》及《满洲金石志》。)

    三司度支判官。《辽史·马人望传》载:马人望“转南京三司度支判官”。

    三司押衙{K23C173.JPG}务判官。《佛顶尊胜陀罗尼石幢记》:“三司押衙{K23C173.JPG}务判官翟可行”。

    此外,《云居寺碑》所载应历十五年“盐铁判官王飞”;《张绩墓志》记张绩重熙十五年“改授盐铁判官”,十七年“改授度支都勾判官”等等,也当是南京三司使司中的职官。

    这些三司衙内职官大体与北宋三司职称相同。据此,我们可以参照《宋史·职官志》中的三司而知道《辽史·百官志》南京三司中之主要职官为:三司使、三司副使、三司判官、三部副使、三部判官、三部勾院判官。(注:《宋史·职官志》记宋三司有“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辽《张绩墓志》见“度支都勾判官”,可见度支都勾判官与宋制基本相同。)

    辽代南京设有三司,其它四京的情况又是如何呢?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各京经济官署除南京三司使司外,尚有上京盐铁使司、东京户部使司、中京度支使司和西京计司。

    这里,我们看到与南京并列的其他四京名称各不相同。那么是否是其它四京只具有与名称相当的那一部分职能呢?余靖在《武溪集·契丹官仪》中为我们做出了回答:“胡人司会之官……置使虽殊,其实各分方域董其出纳也。”这就说明,所谓上京盐铁使司、东京户部使司、中京度支使司以及西京计司,名称虽然各异,其实与南京三司使司的职掌相同,均为所在地区的财政机构。如,按宋制,度支应不理盐铁事务,而辽中京度支使司却与南京三司一样设盐铁判官。《辽史·马人望传》载:马人望“擢中京度支司盐铁判官”等。这更进一步证明了其他四京所设的“使司”与南京三司所管相同。

    但是,西京的情况似乎有些特别。除了《辽史·百官志》记有“西京计司”之外,我们在其它地方再也未发现“西京计司”这个名称。相反,见到的却是“五京计司”。如《辽史·食货志》载:“一时产盐之地如渤海、镇城、海阳、丰州、阳洛城、广济湖等处,五京计司各以其地领之”,“圣宗凿大安山,取刘守光所藏钱,散诸五计司,兼铸太平钱,新旧互用”。(注:刘守光当作刘仁恭。又按中京为统和二十五年建,西京为重熙十三年建,此两处言五京,其时五京未备。)据以上记载,五京似应皆有“计司”。这一点究竟如何解释呢?我们首先稽考一下所谓“计司”。《五代会要》载:长兴元年八月敕,“会计之司,国朝重务,总其使额,以委近臣,贵便一时,宁循往例。张延朗可充三司使。”“至是延朗自许州入掌国计。”这里称三司为“会计”之司,三司使是掌“国计”的。《宋史·职官志》载:“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宋朝又称三司为“计省”。而辽朝的所谓“西京计司”,是掌西京地区的“三司”职务。可见,辽代的“计司”不过与五代、宋一样,是三司的别名罢了。五京均有“三司”,只是使名不同,所以也就会有“五京计司”之通称了。

    “计司”是一个通称。那么,西京总管财政的机构只称作“计司”,未免有些不伦不类。我们认为,西京当也与其他四京一样,有一个具体的司名。可是至今还没有发现西京有三司、度支、盐铁、户部等使职称的记载,其“计司”的具体名称究竟是什么呢?《契丹国志》是这样记载的:“燕京三司、西京转运、中京度支、上京盐铁、东京户部钱铁司。”这里把西京列为转运使司,并与其他各京“计司”并列,不无根据。《武{K23C174.JPG}集·契丹官仪》亦载“山后置转运使,云应等州属焉”。(注:《辽史·地理志》云州条:“初为大同军节度使,重熙十三年升为西京,府曰大同。”是云州即西京大同府之前名。)而《辽史·百官志》南面财赋官条也有“山西路都转运使司”。

    都转运使司的职掌,《辽史》并无记载。《宋史·职官志》载:都转运使、转运使“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金史·百官志》载:都转运司“掌税赋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之制”。参考辽代官制模仿对象——宋朝,以及继承了许多辽制的金朝,可以断定辽代都转运使的职掌大抵也是管辖一个地区的财赋出纳机构。那么,既然西京有“计司”,而又确有都转运使司执行计司的职能,我们就可以肯定西京“计司”即为“都转运使司”了。由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圣宗年间,山西一带(即后来的西京地区)设置了若干转运使。兴宗建立西京后,便在那里设置了都转运使司总领西京道的财政。《辽史》纂修者误认为都转运使与三司、度支、户部、盐铁等使不同,但又知西京有“董其出纳”的机构,于是写上“计司”塞责,造成了讹误。

    中京、西京建于辽代中后期,在此之前,辽代全国止按三京划分三道。如,圣宗统和元年“诏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统和九年正月“诏免三京诸道租赋,仍罢括田”;统和十四年“蠲三京诸州税赋”。(注:《辽史·圣宗纪》。)中京、西京未建时,其地区的财政分别归由上京盐铁使司和南京三司掌管。如,《辽史·食货志》载:“南京岁纳三司盐铁钱折绢,大同岁纳三司税钱折粟。”这里反映的正是西京都转运使司未建以前大同地区受南京三司统辖的事实。

    《辽史·礼志》载:“留守司、三司、统军司、制置司谓之京官。”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此处的三司并非是单指南京三司,而是泛指各京“计司”。那么,它与本京政权最高机构留守司是什么关系?与中央机构又是什么关系?

    《辽史·兴宗纪》载:重熙二十年十一月,“命东京留守司总领户部、内省事”。《辽史·天祚纪》载:天庆十年六月,“以北府宰相萧乙薛为上京留守,知盐铁、内省两司、东北统军司事。”可见,五京计司要分别受本京留守司的节制和统辖。但是,中央南枢密院的官吏又常常兼任“计司”的职官。如,《辽史·杨皙传》载:“重熙十二年,累迁枢密都承旨,权度支使。”《辽史·张孝杰传》载:“清宁间,累迁枢密直学士。咸雍初,坐误奏事,出为惠州刺史。俄召复旧职,兼知户部司事。”这里的枢密都承旨、枢密直学士都是南枢密院中的职官。而各京“计司”的职官升迁大都进入南枢密院。如:统和二十九年三月,“以前三司使刘慎行参知政事兼知南院枢密使事”;开泰七年四月,“以三司使吕德懋为枢密副使”;(注:《辽史·圣宗纪》。)重熙中,刘伸“改户部使,岁入羡余钱三十万缗,拜南院枢密副使”;(注:《辽史·刘伸传》。)天祚时,马人望“判南京三司使事”,后“拜南院枢密使”;(注:《辽史·马人望传》。)天庆三年十一月,“以三司使虞融知南院枢密使事”,(注:《辽史·天祚纪》。)等等。由这些关系可以看出,各京“计司”与南枢密院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从《杨遵勖传》中可以了解南枢密院日理万机的情形:“天下之事,丛于枢府,簿书填委。遵勖一目五行俱下,剖决如流,敷奏详敏。上嘉之。”又说杨遵勖“奉诏征户部逋钱,得四十余万缗,拜枢密直学士,改枢密副使”。

    辽代各京“计司”机构设置与宋代相似,但其职权范围却与宋代不尽相同。北宋沿五代之制置三司使,是掌管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的,是最高的财政长官。而辽代则不同,各京计司只是分掌一道的最高财政长官,而全国却没有三司或其它专门财政机构。

    在五京计司以外,辽朝还仿效唐宋制度,有一套转运系统。开泰三年,圣宗在奉圣州、蔚州、应州、朔州、保州、南京等地设立了一系列转运使司。(注:《百官志》与本纪记载不同。本纪记平州、云州有转运使司,而《百官志》未载,乃因平州后改为钱帛司,云州后升西京改为都转运使司。)我们发现,设立转运使司的州都是南部濒临宋境或东部靠近高丽的地方。这些地区设置转运使与下述诸因素有关:

    1.与榷场贸易有关。《金史·食货志》载:“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这也同样适用于辽代。辽朝在沿边各州设置了与邻国进行互市的政府贸易机构——榷场。特别是圣宗统和二十二年宋辽澶渊结盟之后,辽在南部边境开设了不少固定榷场。如澶渊之盟的第二年在南京道的新城设榷场,(注:《宋会要辑稿》。)又“复置榷场于振武军”,(注:《辽史·圣宗纪》。按《地理志》无振武军名,《新五代史·职方考》记:朔州,唐军名振武。此处当是沿用唐对朔州的称谓。)而宋也在与辽接境的雄、霸、安肃、广信等若干处设置榷场。(注:《宋史·食货志》。)东部边境上,“统和末,高丽降,开泰三年,取其保、定二州,于此置榷场”。(注:《辽史·地理志》。又保州榷场《食货志》记作统和二十三年置。)而就在这些地方设置榷场之后的开泰年间,又增置了转运使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置自然是与转运使具有经理钱货转输的职能有关。实际上,转运使是流通榷场贸易物资以供国需的一个重要机构。

    2.与经济发展有关。辽代契丹本部族一直以游牧经济为主,其主要活动地区是上京、中京地区。到圣宗时,全国农业生产已有了很大发展。尽管如此,契丹本部族的农业生产比起汉族地区还是落后的。所以,南京、西京以及东京一带是辽的主要农业区,也是全国的经济支柱。因此,在南部和东部设立转运使,是有着转输谷物、调剂全国米粮需求的意义的。如,开泰六年十月,“南京路饥,挽云、应、朔、弘等州粟振之”。(注:《辽史·圣宗纪》。)

    3.与战争军需有关。《宋史·职官志》记载,宋代后期转运使“有军旅之事,则供馈钱粮,或令本官随军移运”。可见,转运使在战争中有着供应军需的作用。模仿宋制的辽代在沿边各州置转运使,一定也有此意。《辽史·百官志》说:“大抵西京多边防官,南京、中京多财斌官。”而转运使大都在西京,若不把它当作边防官的话,也应该看作它与边防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唐代的转运使系统尽管势力范围极广,但不外是一个专门经济系统。而到了宋代,都转运使、转运使已变为高级地方行政长官,不但掌管财赋,而且“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注:《宋史·职官志》。)后期职掌更大,兼理边防、治安、钱粮、巡察等事。关于辽代转运使的活动,记载甚少。《辽史·耶律俨传》载:大安六年冬,耶律俨“改山西路都转运使。刮剔垢弊,奏定课额,益州县俸给,事皆施行”。就这个记载看来,辽后期的都转运使职权范围还未超越统辖经济的范围。辽转运使设在各州,但并不受州的地方行政管制。《辽史·萧朴传》载:萧朴开泰初,“补牌印郎君,为南院承旨,权知转运事”。可见转运使司直接归由中央的南枢密院统辖。

    辽朝的专门财政机构,还有一个极为特殊的机构——钱帛司。《辽史·百官志》南面财赋官“诸钱帛司职名总目”载:“某州钱帛都点检。大公鼎为长春州钱帛都提点。长春路钱帛司。兴宗重熙二十二年置。辽西路钱帛司。平州路钱帛司。”

    我们在右刻上还发现了一些钱帛司中的职官。清宁八年《耶律宗政墓志》载:“辽西路钱帛都提点王滋。”咸雍元年《耶律宗允墓志》载:“辽西路钱帛都提点韩造。”咸雍五年《秦晋国妃墓志》载:“辽西路钱帛提点王正辞。”(注:《耶律宗政墓志》、《耶律宗允墓志》、《秦晋国妃墓志》,辽宁北镇龙岗出土,据抄本引。)《灵感寺舍利塔碑铭题》载:“辽西路钱帛判官张嗣初。”我们可以根据石刻的材料补正《辽史·百官志》“诸钱帛司职名总目”,当为:“某路钱帛都提点。(注:《辽史·百官志》作“某州钱帛都点检”,但下文却称“大公鼎为长春州钱帛都提点”,出土墓志亦均作“都提点”,因此。都点检应作都提点。另某州应为某路,称州是因某路钱帛司设在某州,实为一个机构。)某路钱帛提点。某路钱帛判官。”

    关于钱帛司的职能,根据《辽史·食货志》的记载,辽设置钱帛司与盐铁、转运、度支诸司一样,“以掌出纳”。《辽史·大公鼎传》载:大公鼎“徙长春州钱帛都提点。车驾如春水,贵主例为假贷,公鼎曰:‘岂可辍官用,循人情?’拒之。颇闻怨詈语,曰:‘此吾职,不敢废也。’”这里反映了钱帛都提点的职务是掌供给“官用”的财政。但钱帛司所管地区各有属京。各京“计司”也掌财政。那么钱帛司和“计司”的关系如何呢?对此,《辽史》无明文记载。《辽史·食货志》说:契丹“及其有国,内建宗庙朝廷,外置郡县牧守,制度日增,经费日广,上下相师,服御浸盛,而食货之用斯为急矣。于是五京及长春、辽西、平州置盐铁、转运、度支、钱帛诸司,以掌出纳。”这里把长春、辽西、平州三路钱帛司与五京“计司”并列,说明长春、辽西、平州三路与五京的地位相当。关于这一点,还可以得到旁证。如《辽史·张琳传》载:天祚帝“诏中京、上京、长春、辽西四路计户产出军。”《辽史·天祚纪》载:耶律淳“自称天锡皇帝,改元建福,降封天祚为湘阴王,遂据有燕、云、平及上京、辽西六路。”由此看来,长春、辽西、平州三路地位至为重要,已不同于五京以外的其他地区。

    长春、辽西、平州三处为什么出现这种特殊情况呢?从它们所在的地理位置可以看出,这三个地区都是位于两京管辖区的交界处,地理位置都很重要。长春州“本是鸭子河春猎之地”,(注:《辽史·地理志》。)是辽代皇帝春捺钵的地方。辽西州地处中、南两京之间,又濒临渤海。平州则是重要的产盐区,又是军事要地。特别是到辽后期,这三个地区已有从各京的管辖中独立出来的趋向。而这些地方的经济管理,也就必然要相应设立新的机构。长春州钱帛司于重熙二十二年置,其他两路的钱帛司的设置时间史文没有明确记载,但从一些人担任钱帛司职官的时间均在重熙二十二年以后,说明钱帛司是在后期建立的。这如同辽代中后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发展,中京、西京地区的地位逐渐上升,以致于分别建立了京城统辖该地区一样,长春、辽西、平州三地也在发生着这样的变化,只不过它们初露头角,辽便一朝灭亡了。《金史·地理志》载:平州,“辽为辽兴军。天辅七年以燕西地与宋,遂以平州为南京,以钱帛司为三司。天会四年复为平州,尝置军帅司。天会十年徙军帅司治辽阳府,后置转运司。”从“汉官之制,尚踵辽南院之旧”的金朝对于平州地区的统辖,(注:《金史·百官志》。)也可以证实我们上述的推断是正确的。一,金曾将平州上升为南京,说明平州具有作京城的条件和必要;二,金在平州也一直设有重要的经济机构,说明其经济地位非同小可;三,当平州上升为京城时,钱帛司即变为三司,可见钱帛司与三司的职掌相同,只不过是钱帛司的财政地位比三司略低一些。在辽代,钱帛司既已独立出来,它与五京“计司”就应是平行的关系,而它也如“计司”一样,应属南枢密院直接统辖。

    综上所述,辽朝的五京“计司”、转运使司、钱帛司分别掌管一道、一路的汉人经济,而全国京州的财权又统一归入南枢密院直接掌握和控制。

    三、各部门专业经济职官和机构

    辽代五京之下的汉人州县也相应设有掌管经济的部门和职官,受五京“计司”统辖。除此之外,辽政权还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的需要,设置了一些专门经济职官。

    (一)农业

    农业生产乃国计民生之大宗。辽代同其他朝代一样,十分注意农业生产。圣宗太平八年正月:“诏州县长吏劝农。”(注:《辽史·圣宗纪》。)在汉族地区,抓好农业生产是基层行政长官,即州县长官责无旁贷的任务。如《辽史·韩德枢传》载,太宗“时汉人降与转徙者,多寓东平。丁岁灾,饥饉疾厉。德枢请往抚字之,授辽兴军节度使。下车整纷剔蠹,恩煦信孚,劝农桑,兴教化,期月民获苏息。”统和二十六年《常遵化墓志》记:“保宁元年,授将仕郎、霸州归化县令。固得劝课农事,应奉皇泽,屡见丰饶,略无悬阙。”(注:《常遵化墓志》辽宁朝阳出土,现藏辽宁朝阳博物馆。)乾亨三年《王裕墓志》记:“就加顺州刺史,……公下车之始,起学劝农,□帷布政。”(注:《王裕墓志》辽宁喀左出土,现藏喀左县文化馆。)清宁八年《耶律宗政墓志》记:“再判辽兴军节度、平、滦、营等州观察处置等使。王至于是镇,则吏畏如神明,民爱如父母,军政戎之而后备,农事劝之而后修,周稔之间,其化大洽。”清宁六年《赵匡禹墓志》记:“知临海军节度使事。公乃覃信惠,去烦苛,劝农桑,缮庐舍。考未三载,治洽一同。”(注:《赵匡禹墓志》辽宁朝阳出土,现藏辽宁朝阳博物馆。)《辽史·萧文传》载:“寿隆末,知易州,兼西南面安抚使……文始至,悉去旧弊,务农桑,掌礼教,民皆化之。”

    辽代为加强和促进农业生产,经常临时加派官员劝课农桑。如清宁二年六月,“遣使分道平赋税,缮戎器,劝农桑,禁盗贼”。(注:《辽史·道宗纪》。)从石刻上,我们发现辽代有所谓“劝农使”。如耶律迁、韩橁、王泽、耶律宗政等人,(注:见《潜研堂金石文跋尾》、《韩橁墓志》、《王泽妻李氏墓志》、《耶律宗政墓志》。)都曾担任过劝农使。《宋史·职官志》载:“劝课农桑,则有劝农使。”《金史·百官志》载:劝农使司,“泰和八年置,贞祐间复置。兴定六年罢劝农司,改立司农司。”而《辽史·百官志》对劝农使及劝农司无记载,可见辽代没有象金代那样设立过专门劝农使司,而是象宋代那样随时随地由中央委派,“临事更制,事毕即停”。(注:《宋史·职官志》。)

    《宋史·食货志》载:“前代军师所在,有地利则开屯田、营田,以省馈饷。”宋朝在宋辽边境上大力实行屯田、营田,并设置屯田使等职官加以管理。辽朝学习中原这一制度,也实行“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饷”。(注:《辽史·食货志》。)早在会同五年正月,太宗就“诏政事令僧隐等以契丹户分屯南边”。(注:《辽史·太宗纪》。)《辽史·萧思温传》记载:太宗时,为南京留守的萧思温请益兵,太宗告诉他:“敌来,则与统军司并兵拒之;敌去,则务农作,勿劳士马。”说明这时屯田已经实行。辽代西边的营田实行得较晚。《辽史·耶律合里只传》载:清宁七年,“入为北院大王,封幽国公……合里只明达勤恪,怀柔有道。置诸宾馆及西边营田,皆自合里只发之。”辽朝经常派出屯田使以督察和管理沿边屯田、营田事务。对此,文献失载,石刻为我们提供了证明。如《潜研堂金石文跋尾》记:“知易州军州事兼沿边巡检、安抚、屯田、劝农等使耶律迁。”清宁八年《耶律宗政墓志》记:太平二年六月,“判武定军节度、奉圣、归化、儒、可汗等州观察处置、巡检、屯田、劝农等使。”重熙六年《韩橁墓志》记:“授橁房州观察使,知易州军州事,兼沿边安抚、屯田使。”重熙十四年《王泽妻李氏墓志》记:王泽“知涿州军州事,兼管内巡检、安抚、屯田、劝农等使”。(注:《王泽妻李氏墓志》。见《考古》1972年第3期。)辽代这些屯田使都是兼诸项事务,所以屯田使未有常设机构,也是临时派遣。而屯田的主管常设机构是统军司。圣宗统和十二年,“赐南京统军司贫户耕牛。”(注:《辽史·圣宗纪》。)重熙十六年,耶律义先“以功改南京统军使,封武昌郡王。奏请统军司钱营息,以赡贫民。未期,军器完整,民得休息”。(注:《辽史·耶律义先传》。)清宁初,萧夺剌“授西北路招讨使。因陈北边利害,请以本路诸部与倒塌岭统军司连兵屯戍,再表,不纳”。(注:《辽史·萧夺剌传》。)可见倒塌岭统军司也是兼理屯田事务的。

    (二)冶炼

    契丹族在遥辇氏联盟时期,已开始了金属冶炼。辽太祖时,矿冶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征服室韦、渤海地区以后,金属冶炼的地点、规模都不断增加。辽太祖五年十月,“置铁冶”。(注:《辽史·太祖纪》。)《辽史·食货志》载:“又有曷术部者多铁。‘曷术’,国语铁也。部置三冶:曰柳湿河,曰黜古斯,曰手山。神册初,平渤海,得广州,本渤海铁利府,改曰铁利州,地亦多铁。东平县本汉襄平县故地,产铁矿,置采炼者三百户,随赋供纳。”“太祖征幽、蓟师还,次山麓,得银、铁矿,命置冶。”其后,由于辽的金属冶炼事业的不断发展,相应地开始建立了一套管理机构。辽太宗时,中央“置五冶太师,以总四方钱铁”。(注:《辽史·食货志》。)至于各处冶所中的具体职官,《辽史》未载,据石刻材料,我们可以知道各个坑冶之处,设有都监、监等职官。如:保宁十年《李内贞墓志》记:李内贞“次授都峰银冶都监”,“次子琰……前大石银冶都监”。清宁九年《张绩墓志》记:“兴宗皇帝以天下生财,云中旧壤,飞挽之计,矾麴尤盈……宣为部(都)监。”天庆三年《丁文逳墓志》记:“出为景州龙池冶监,其治铁货,岁出数不供课,比来为殿罚者,殆且十数人。”(注:《丁文逳墓志》,据北京图书馆馆藏拓片引。)此为铁冶监。保宁二年《刘承嗣墓志》记:“蒙天顺皇帝应历十二年,有制左右骁卫将军。得归燕京,且言乐职。旋监银冶,别立清规。”(注:《刘承嗣墓志》辽宁朝阳出土,现藏辽宁朝阳博物馆。)此为银冶监。《册府元龟》载,广顺三年二月,“镇州言部送契丹来奔银院使张知训等七人”。此处见银院使。辽朝还有一些冶炼机构。如,圣宗时,因阴山产金银,曾置山金司管理采炼。

    辽代有铸钱院。《虏廷杂记》载:“景宗朝置铸钱院,年额五百贯。”《辽史·道宗纪》载:清宁二年闰三月,“始行东京所铸钱”。但铸钱院的职官却不见记载。

    (三)制盐

    辽代实行国家严格控制盐业。产盐之地,设有盐场。如《辽史·地理志》载:隰州海滨县,“濒海,地多碱卤,置盐场于此”。又滦州石城县,“在滦州南三十里,唐仪凤石刻在焉。今县又在其南五十里,辽徙置以就盐官”。这里所谓“盐官”,当非职称,而是泛指管理盐务的职官。盐由国家专卖。辽在产盐之地设置榷盐院。如“香河县,本武清孙村。辽于新仓置榷盐院”。(注:《辽史·地理志》。)盐场、盐院的具体职官,文献并无记载。我们从石刻上发现的职官,可以弥补文献上的缺略,如:盐院都监,(《灵感寺释迦佛舍利塔碑》:“甜水盐院都监……张检。”)盐监,(石邦政《丰润县志》:“清宁三年盐监张日成。”),盐院使(寿昌二年《孟有孚墓志》:“及受代,为辰渌盐院使。”(注:《孟有孚墓志》现存旅顺博物馆。))榷盐使,(《宝坻古广济寺碑》载“榷盐使刘可度”。)(注:《盘山纪游集》《辽史拾遗》卷十四。)辽严格禁止私人贩盐,张孝杰为武定军节度使时,“坐私贩广济湖盐,及擅改诏旨,削爵,贬安肃州,数年乃归”。(注:《辽史·张孝杰传》。)

    与宋朝相比较,辽朝对于盐的管理制度比较稳定、合理。这可征之于《宋史·食货志》上的记载:“自开宝以来,河北盐听人贸易,官收其算,岁额为钱十五万缗。上封者尝请禁榷以收遗利。余靖时为谏官,亟言:‘……臣尝痛燕蓟之地,陷入契丹几百年,而民忘南顾心者,大率契丹之法简易,盐麹俱贱,科役不烦故也。’”

    (四)商业贸易

    据文献记载,契丹族早在北魏时期,就与中原地区有着密切的互市贸易关系。如《魏书·契丹传》载:契丹“交市于和龙密云之间,贡献不绝……。后告饥,高祖矜之,听其入关市糴。”到五代时期,辽置回图使,“往来贩易于晋”。(注:《契丹国志》。)而与宋分庭抗礼之后,则在宋辽边境设置了许多榷场进行贸易活动。并置榷场都监以掌管榷场贸易。如《宋会要辑稿·蕃夷》载:景德二年五月二日(辽统和二十三年),“雄州何承矩言,契丹新城榷场都监刘日新致书遗毡羊酒果,诏承矩受之,答以药物。”《常遵化墓志》记:统和二十四年,常遵化“奉命授朔州榷场都监”。辽榷场都监是朝廷临时派往前去办理互市事务的。如《常志》记载常遵化担任榷场都监时,“山积宝货,功作云兴。宣布王猷,发挥帝命,年终官毕,返驾归朝。”国家对于与邻国的互市有一系列法令规定,如:禁鬻羊于宋;(注:《辽史·太宗纪》。)禁鬻熟铁于回鹘、阻卜;(注:《辽史·道宗纪》。)禁毡、银鬻于宋;(注:《辽史·兴宗纪》。)。禁鬻马于宋等等。(注:《辽史·圣宗纪》。)榷场都监要监督这些法令的执行。

    对于国内的商业贸易,辽朝也设置了一系列管理机构。国家对贸易进行平准。《辽史·耶律隆运传》载:统和中,隆运官拜大丞相,“以南京、平州岁不登,奏免百姓农器钱,及请平诸郡商贾价,并从之。”辽朝于大定府置都市令。(注:《宋匡世墓志》。)都市令的职能《辽史》无载,《金史·百官志》有市令司,“掌平物价,察度量权衡之违式、百货之估直。”这可以作为辽代都市令职能的参考。金代只有中都设置都市令,辽除大定府外,其他地方有无都市令,因无记载,不得而知。

    辽代在早期就已设立商税管理机构。《辽史·食货志》载:“太宗得燕,置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偫,命有司治其征;余四京及它州县货产懋迁之地,置亦如之。”这说明太宗时,已设置“有司”征商。但其司为何,职官为何,均无史文。现据石刻,我们可得知如下一些内容:

    上京都商税院。有都监。统和二十四年《王邻墓志》记:统和二十一年,“授上京都商税院都监。”

    燕京都商税院。有都点检、判官。统和二十六年《王说墓志》记:王说为“燕京管内商税都点检”。清宁九年《张绩墓志》记:“差公充燕京管内都商税判官。”

    西京都商税院。有点检、判官。大安三年《董庠妻墓志》记:张援为“西京管内都商税点检”。(注:《董庠妻张氏墓志》,见《考古》1972年第3期。)天庆四年《史洵直墓志》记:清宁八年,“寻差西京管内都商税判官”。(注:《史洵直墓志》据北京图书馆馆藏拓片引。)

    《辽史·圣宗纪》载,统和四年十一月,“以古北、松亭、榆关征税不法,致阻商旅,遣使鞫之”。主管这个征税工作的即为都商税院。宋朝都商税务,也是“掌收京城商旅之算”的。(注:《宋史·职官志》。)

    《宋史·食货志》载:“商税,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辽朝仿照宋制,州县专设官员管理商税。大州设有商税都监。如:统和十八年《刘宇杰墓志》记:刘宇杰“任易州商税都监”。(注:《刘宇杰墓志》辽宁朝阳出土,现藏辽宁朝阳博物馆。)太康二年《王敦裕墓志》有“锦州商都监鲜于嗣赤”。辽朝的小州和县,商税往往与他职合一而任。如:开泰二年《佛顶尊胜陀罗尼石幢记》载:“商税麴务都监王元泰”。天庆四年《史洵直墓志》记:史洵直长孙为“前三河县商麴铁都监”。《宝坻古广济寺碑》载:“商税麴铁都监韩绍孚。”重熙十三年《罗汉院八大灵塔记》载:“商麴铁烟火都监。”重熙十五年《刘日泳墓志》记:刘日泳子刘从敏“任神水县商麴都监。”(注:《刘日泳墓志》辽宁朝阳出土,现藏辽宁朝阳博物馆。)天庆三年《丁文逳墓志》记:天庆二年授“潞县商麴铁都监。”

    (五)造麴

    宋代的麴案归三司户部掌管,管卖酒麴。《宋史·食货志》对此有详细记载:“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三京官造麴,听民纳直以取。”辽代情况与宋代不完全相同。辽初京城无酒禁。如应历十八年正月,穆宗“观灯于市,以银百两市酒。命群臣亦市酒,纵饮三夕”。(注:《辽史·穆宗纪》。)后来推广燕云地区的制度,京城实行官卖酒麴。《辽史·圣宗纪》载:“初,东辽之地,自神册来附,未有榷酤盐麴之法,关市之征亦甚宽弛。冯延休、韩绍勋相继以燕地平山之法绳之,民不堪命。”《辽史·韩制心传》载:韩制心“守上京时,酒禁方严,有捕获私酿者,一饮而尽,笑而不语”。兴宗景福元年,“禁职官不得擅造酒縻谷,有婚祭者,有司给文字,始听。”(注:《辽史·地理志》。)

    由于国家监造酒麴,所以辽代京城也就相应设置了掌造酒麴的麴院。观在我们已知在上京、南京、东京分别设有麴院,如:上京麴院(《辽史·地理志》载上京临潢府,“绫锦院,内省司,麴院,赡国、省司二仓,皆在大内西南”);燕京都麴院,有都监(保宁十年《李内贞墓志》记李内贞次子玉为“燕京都麴院都监”,天庆三年《丁文逳墓志》记兄文遘“燕京都麴院都监”);东京麴院,有麴院使(寿昌三年《贾师训墓志》记“充东京麴院使”)。关于酒监的记载,右刻中还有一些,如:《佛顶尊胜陀罗尼石幢记》记开泰二年“同监麴务张翼”,重熙十三年《罗汉院八大灵塔记》有“监造麴蘖”等。

    与宋制相同,辽朝州县允许民户造麴,所以州县设置麴税官。如乾亨三年《陈公之铭》记:“弟□昭彰国军管内都麴税(部监)”。(注:《陈公之铭》辽宁朝阳出土,原藏东北博物馆。)与商税情况相同,在小州和县,麴税官大都由商税官兼管。

    (六)营建、造船。

    契丹是游牧民族,随水草转徙,居之以车帐,行之以车马。建国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定居成分逐渐增加。另外,契丹境内的大批汉人一直过着定居的农业生活。因此,辽朝,“乃为城郭宫室之制于漠北”。(注:《旧五代史·外国传》。)在辽朝从事营建工作的全是汉人。如《辽史·韩延徽传》说韩延徽“请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太祖初元,庶事草创,凡营都邑,建宫殿……延徽力也。”《辽史·康默记传》记:“神册三年,始建都,默记董役,人咸劝趋,百日而讫事。”《贾师训墓志》记:“高祖曰去疑,先仕后唐,我大圣天皇时,奉使来贡,因留之。俾督工役,营上都。”保宁二年《刘承嗣墓志》记:“遽蒙任能,俾辖若拙。始涤宜州大内。又盖嗣晋新居,南北京城,霖雨摧塌。妥度板筑,备历修完。稠叠圣情,谅假心匠。周旋臣节,咸若神功。”统和二十六年《王说墓志》记:王说“建彼皇都,营筑劳神,板图加重”,等等。土木营造,京都修建,辽朝设有专职,如:版筑使(“康默记充版筑使”(注:《辽史·太祖纪》。)),板筑都部署(《王说墓志》记王说“宣为板筑都部署”)。

    辽代造船业也有很大发展。《辽史·圣宗纪》载:统和三年七月,“驻跸土河,以暴涨,命造船桥,明日乘步辇出听政。”太平九年,“燕地饥,户部副使王嘉请造船,募习海漕者,移辽东粟饷燕,议者称道险,不便而寝。”(注:《辽史·食货志》。)《辽史·兴宗纪》载:重熙十七年四月,“蒲鲁毛朵部大王蒲辇以造舟人来献”。《辽史·耶律铎轸传》载:重熙十七年,“命铎轸相地及造战舰,因成楼船百三十艘”。

    辽代负责造船的职官,《辽史》毫无记载,见于其他文献的有:都船务使(《册府元龟》载:应历二年十一月,“契丹界阙南都船务使王希”),提点(《宝坻古广济寺碑》载:“提点造船韩绍孚”),监(《宝坻古广济寺碑》载:“监造海行舟船刘可度”)。

    四、北枢密院管辖下的契丹本部族及行宫的经济机构

    直至辽亡,契丹本民族始终以游牧为主要经济,面汉族则主要经营农业。辽境内这两种不同的经济内容,是辽朝北、南两面官制形成的基础。契丹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注:《辽史·百官志》。)因此,辽代还有一套以北枢密院为首的,与南面官截然不同的经济机构。

    契丹族早在遥辇氏联盟时期就有了农业生产的萌芽。遥辇苏可汗制定的祈雨仪式“瑟瑟礼”就是当时已从事了农业的一个反映。建国后,在汉族的带动和影响下,契丹族的农业有了迅速的发展。契丹统治者也大力提倡农业。如会同三年八月,“诏以于谐里河、胪朐河之近地,给赐南院欧堇突吕、乙斯勃、北院温纳何剌三石烈人为农田”。会同初,又“诏有司劝农桑,教纺绩”。(注:《辽史·食货志》。)这个诏令主要是对契丹族部民发的。但从后来的迹象来看,契丹本部族并未有专管农业的机构,而是沿袭了原始社会的习惯,部族农业生产仍由各部族首领直接管辖。如《耶律挞烈传》载:“应历初,升南院大王,均赋役,劝耕稼,部人化之,户口丰殖……时耶律屋质居北院,挞烈居南院,俱有政迹,朝议以为‘富民大王’云。”统和四年十月,“以南院大王留宁言,复南院部民今年租赋”。(注:《辽史·圣宗纪》。)

    部族首领更重要的职责是要抓好部族的畜牧,并负责为国家提供军马赋调。《辽史·耶律曷鲁传》载:耶律曷鲁“以功为迭剌部夷离堇”,“抚辑有方,畜牧益滋,民用富庶”。会同二年,“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注:《辽史·太宗纪》。)

    契丹各部族的畜牧生产,牧地共有,而牧群则归牧民所有。统和七年六月,“诏出诸畜赐边部贫民”。统和十三年五月,“北、南、乙室王府请括富民马以备军需,不许,给以官马”。(注:《辽史·圣宗纪》。)天庆十年三月,“民有群马者,十取其一,给东路军”。(注:《辽史·天祚纪》。)除了部族牧民私有的牧群以外,契丹国家还掌握着大量官畜。太平六年六月,“诏凡官畜并印其左以识之”。(注:《辽史·圣宗纪》。)辽法律规定:“有群牧盗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天祚末年,与金作战时,有人“冒法买官马从军”。(注:《辽史·食货志》。)这些所谓“官马”,即是国家所有牧群。

    《辽史·食货志》记载:“祖宗旧制,常选南征马群数万匹,牧于雄、霸、清、沧间,以备燕、云缓急;复选数万,给四时游畋;余则分地以牧。”“牧于雄、霸、清、沧间”的南征马,自然要归南部边境的最高军事机构南京兵马都总管府掌理;“给四时游畋”的马群,当归行宫掌理。至于“分地以牧”的国有牧群,辽朝也有一套管理机构。这套管理机构始建于何时,不得而知。但会同元年,辽太宗官制改革时,曾将群牧官称也作了改变,如将马群“世烛”,改为马群“敞使”。(注:《辽史·太宗纪》。)说明群牧的机构至少在会同元年以前已经存在。这套机构的组成,据《辽史·百官志》“群牧职名总目”记载有:西路群牧使司、倒塌岭西路群牧使司、浑河北马群司、漠南马群司、漠北滑水马群司、牛群司。其具体职官是:某路群牧使司,内有某群太保、某群侍中、某群敞使;总典群牧使司,内有总典群牧部籍使、群牧都林牙;某群牧司,内有群牧使、群牧副使。除此之外。《辽史·耶律引吉传》载:“枢密使乙辛将倾太子,恶引吉在侧,奏出之,为群牧林牙。”“群牧林牙”《百官志》未载,当为遗漏。关于《百官志》所记群牧职官中的群牧都林牙,《辽史·国语解》谓:林牙,“其群牧所设,止管簿书”。很清楚,群牧林牙是掌管群牧部籍的职官。所谓“群牧都林牙”无疑是总管群牧部籍的职官了。可是,我们却看到“总典群牧使司”中,有“总典群牧部籍使”,又有“群牧都林牙”。这显然是同一职官的重列。与“南面林牙”即为“翰林学士”一样,(注:详见拙文《〈辽吏·百官志〉辨误举例》,《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第3期。)是修史者将汉名职称与契名职称并列的结果。另外,“西路群牧使司”与“倒塌岭西路群牧使司”,《百官志》也将其重列。据文献记载,倒塌岭总是和西路群牧相联系,如《辽史·属国表》载:大安九年,“有司奏磨古斯诣西北路招讨使,耶律挞不也遇害,附近阻卜酋长乌古扎叛去。达里底及拔思母并寇倒塌岭路,阻卜酋长辖割侵掠西路群牧。”《辽史·道宗纪》、《辽史·属国表》均载:大安十年七月,“阻卜来寇倒塌岭,西路群牧及浑河北牧马皆为所掠”。这些都说明倒塌岭即为西路群牧所在地。所以,我们认为“倒塌岭西路群牧使司”即为“西路群牧使司”,其机构设在倒塌岭。

    群牧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北枢密院。北枢密院“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注:《辽史·百官志》。)因此,有时北枢密院官吏直接任群牧官职。如《辽史·萧护思传》载:萧护思“世为北院吏,累迁御史中丞,总典群牧部籍”。

    身为契丹族的辽朝最高统治者,虽然受汉族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刻影响,逐渐趋于汉化,但仍未完全摆脱游牧民族的习俗。辽代皇帝一直保持着“四时捺钵”的生活习惯。在社会组织上,皇室建有“斡鲁朵”,这是契丹族独具特色的一套组织系统。关于斡鲁朵的内容、性质,本文不作论述,只对斡鲁朵内部的经济机构作一番探索。

    “斡鲁朵”,契丹语,其意为宫。斡鲁朵有着为数相当可观的宫户和州县。这些宫户与一般汉人州县、契丹部族不同,他们有着单独的经济活动。如《辽史》记载:统和十五年三月,通括宫分人户;统和十六年四月,振崇德宫所隶州县民之被水者;开泰二年七月,诏以敦睦宫子钱振贫民;太平四年三月,诏赐诸宫分耆老食;(注:《辽史·圣宗纪》。)咸雍八年十一月,赐延昌宫贫户钱;大康七年十一月,诏岁出官钱,振诸宫分及边戍贫户;(注:《辽史·道宗纪》。)大安二年七月,赐兴圣、积庆二宫贫民钱等等。(注:《辽史·天祚纪》。)独立的经济活动构成了独立的经济管理体系。行宫设有“某宫马群司”,(注:《辽史·百官志》。)各宫的畜牧便是“给四时以畋猎”的马群,由各宫马群司掌管。行宫有自己的贸易市场,并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如统和年间“令有司谕诸行宫,布帛短狭不中尺度者,不鬻于市”。(注:《辽史·食货志》。)行宫市场还设有巡检使。统和二十三年《王悦墓志》记:王悦“复充行宫市场巡检使”。(注:《王悦墓志》见《考古》1962年第9期。)

    尽管辽代斡鲁朵与中原政权的皇帝行宫在内容、性质上不同,可是在其职官名称上仍然极力仿效唐宋制度。《宋史·职官志》载:皇帝“巡幸,有行宫都部署,行宫有三司使、副使、判官、行宫使、都监”。对照《辽史·百官志》,辽代斡鲁朵亦置行宫都部署、判官、某宫使等。但是,在《百官志》以及所有辽代文献中却不见有行宫三司使一职的记载。那么辽代到底有无行宫三司使或者与之相类似的经济职官呢?我们在几方辽代墓志上发现了一点线索。开泰九年《耿延毅墓志》文前题有“大契丹国故户部使”;(注:《耿延毅墓志》,见《辽宁第一师范学院学报》1978年第3期。)统和二十六年《王说墓志》记:王说“建彼皇都,营筑劳神,板图任重,加授户部使”;太平三年《冯从顺墓志》文前题有“大契丹故上京户部使”。耿延毅、王说所任的户部使,从志文内容上看,都不是东京户部使;冯从顺所任的上京户部使,据文献记载,辽代上京只有盐铁使而不应有户部使。因此,三方墓志的记载告诉我们,在辽代确实置有一种既不是全国性质的,又不属于五京计司中的户部使。我们认为这一户部使职官,就是相当于行宫三司使的经济职官,它跟随辽朝皇帝,掌管着各行宫的户籍和财政。

    许多史料记载,可以证实我们这一看法。如前面所述,辽代在全国并没有专门财政机构,南枢密院下属五京计司,只是分掌一道的最高财政,它们所掌管的户籍,并不包括行宫中的宫户,宫户又不受部族管辖。因此,行宫中应有专门机构掌管各行宫的户籍。《辽史·营卫志》载:“辽国之法,天子践位置宫卫,分州县,析部族,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这就明确告诉我们,皇帝行宫中确有专司掌管户口。我们再考察一下耿延毅等人任户部使的情况。《耿延毅墓志》记:统和二十三年后,“入授永兴宫、崇德宫都部署,兼帅武平军,转户部使,加太尉。”志铭称:“改职版图,扈随辇下。”这里很清楚,耿延毅由宫官转为户部使,掌管户籍。并随从皇帝。这些事实不可能是东京户部使的职务要求。《冯从顺墓志》所记与此相似:“今圣上一见凤仪,有同勋□,置之左右,副以对敭。出则守宫闱、监帑藏,剸繁剧于两京;入则系行阙,以鸣銮,恒扈随于二圣。……其历官自西头供奉至颁给副使……中上两京内省使、延州观察使、敦睦宫汉儿渤海都部署、归义军节度管内观察处置等使、上京户部使。”冯从顺也是由宫官转为户部使,扈随皇帝。墓志记为上京户部使,因为上京是契丹族的发祥地,行宫所属地区大都在上京一带,墓志为区别于东京户部使,便冠以上京的名字。王说的情况大致也是如此。

    辽代东京有户部使,行宫也有户部使,但《辽史》对两者并未加以区分,而统称之为户部使。这种情况的出现,大概是由于辽代当时就没有对此加以清楚的区别。因为东京地区提到户部使,自然是指东京户部使;而各行宫一提到户部使,便毫无例外地是指行宫户部使,所以两个户部使被同时称呼着。元修《辽史》时,修史者没有搞清这里的关系,就沿袭了辽人的称呼。

    契丹行宫中有一套经济管理机构。行宫的户部使司应是其主管部门。但由于整个行宫的事务归由北枢密院管理,因此行宫的户部使司也是由北枢密院统辖的。

 

转自《文史》第17辑年期第105-121页

责任编辑:刘悦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