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披露了一些有关秦“隶臣妾”的新材料。这些史料显示,“隶臣更”具有自由经商和竞争商铺之权利,而“隶臣哀”和“隶臣毋智”也是行动自由且在“狱吏”或“令史”领导下从事缉捕罪犯等工作。很明显,他们并非“由于触犯刑律而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罪犯”,因此,秦“隶臣妾”为刑徒之说不能完全成立。《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还向世人展示了鲜活的有关秦“隶”的史料,这些史料为我们正确认识“臣妾”和“隶臣妾”的区别提供了新的依据。其实,秦“隶臣妾”应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依附于官府名下之“隶臣妾”,这种“隶臣妾”又分为具有行动自由且通过“从事公”或经营产业而获得经济收入之“隶臣妾”和因触犯法律而被处“以为隶臣妾”者;第二种为依附于私人名下之“隶臣妾”,他们只有获得户主放免后,才能拥有立户和财产支配权。 关键词:岳麓秦简 隶臣妾 刑徒 官奴 作者简介:朱德贵,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所长,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