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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变与清政府社会控制机制的效能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以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矛盾为视点
    


    李细珠


    [英文标题]Popular Revolts and the Performance of Qing Government Social Control Mechanisms in Late Qing Dynasty as Seen in the Government-Gentry Conflict in the Changsha Rice Riot
    [中文摘要]通常情况下,清政府社会控制机制的正常运转需要依靠绅士的辅佐,绅士充当了地方官府与民众之间调停人的角色。然而,当绅士本身的利益得不到满足甚至受到损害时,绅士阶层就可能与官府发生直接冲突和对抗。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矛盾是一个典型例证。在长沙抢米风潮中,由于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绅士不但不能辅助官府,反而利用饥民情绪与官府对抗,致使官府应对乖方,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清政府强行抑制绅权,严惩肇事的旧绅士代表,使其逐渐疏离官府,而新绅士也因预备立宪进程缓慢对清政府产生失望情绪。由于官绅矛盾激化,官绅关系产生裂痕,传统社会控制机制运转失灵,从而根本动摇了清王朝的统治基础,使其迅速走向覆亡之路。
    [关 键 词]清末民变/长沙抢米风潮/湖南绅士/岑春蓂
    [作者简介]李细珠,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06)
    


    清代社会控制机制的基本形态是由政府官员依靠绅士的辅佐,管理普通民众,以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在官、绅、民这个三维社会结构中,绅士通常充当政府官员与普通民众之间“中介人”或“调停人”的角色,是与地方政府官员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在清代中国,地方权力只在官吏(正式政府)和士绅(非正式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其中,政府官员具有正式的权力,士绅则掌握非正式的权力。这两个集团相互依存,又各自以不同的方式行使着自己的权力,共同决定地方政策和行政,并分担控制地方社会的责任。通常情况下,这两个集团均能获得现行体制带来的最大的回报利益,故一般不会有兴趣去改变现状,这便充分保证了地方社会与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稳定性,只有当民众的不满激烈到足以升格为公开暴动的时候才会受到威胁。但只要他们的不满没有转化为有效的(反抗)行动,现状就仍将维持下去。”①“民变”就是民众因对社会现状不满而“公开暴动”的重要形式。这是对既有社会政治秩序的直接挑战,因而也是观察清政府社会控制机制效能的独特视角。
    清末庚子事变以降,政局波谲云诡,社会动荡不安,民变事件此起彼伏,层出不穷。以往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学界对清末民变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史尤其是革命史的角度,把它作为辛亥革命的背景来描述,而西方学者则将之附属于广义的民众运动而附带地论及,使民变研究缺乏一定的自主性,无法揭示民变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近年来,学界开始注意从社会史的角度研究清末民变,将民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置于转型期的社会结构变动之中考察。这种新的研究视角,在一定程度上凸现了民变研究的自主性,从而对民变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有了一些新的认识。②其实,无论是政治史还是社会史的视角,显然都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均是民变研究不可或缺的。如果把政治史与社会史的视角结合起来,从清末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角度考察民变问题,那么,民变研究自能更进一境。
    发生于宣统二年(1910)的长沙抢米风潮,是清末民变中影响较大的典型事件。学界相关研究论著颇多,但因研究视角的转换,仍不断有学者进行新的探索。与清末民变研究的一般态势一致,以往研究主要是将之作为辛亥革命的背景事件来叙述。③近年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民关系与灾荒问题,④便成研究热点。但因缺乏对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观照意识,这些研究对于民变事件的深层诱因与官绅应对策略的歧异,以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纠葛与传统社会政治秩序的结构性裂变等问题,显然关注不够,仍有深入探讨的空间。本文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政治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角度,具体剖析清政府应对长沙抢米风潮事件的策略与举措以及绅士阶层的相关反应,以期为进一步观察清末社会控制机制的效能及其对清王朝命运的影响提供新的视角。
    一、预控不力
    

    长沙抢米风潮发生的表面原因是天灾,宣统元年湖南发生严重的水旱灾害,导致粮食歉收,米价腾贵,普通民众无力购买,生计维艰;其深层原因实为人祸,因为官府调控不力,米粮大量外运,而劣绅又囤积居奇。其中的关键是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冲突的焦点是湘米禁运出口问题。
    是年夏,湖南粮食产地洞庭湖区遭受特大水灾,被灾之重,为近年所未有,各处灾民不下百余万人;上游长沙、衡阳等属,又发生严重旱灾,晚禾均因受旱歉收;加以邻省粮贵,湘米纷纷贩运出境,导致粮价急剧上涨。是年秋,粮价仍然高昂,上米每石价值六千左右,常用次米亦需五千数百文,实为数十年所仅见。“各属人心颇为惶惑,相率自谋阻禁。”⑤与此同时,邻省湖北也发生严重水灾。“汉阳等府属,田庐半沦泽国,人民淹毙亦多。”⑥“武汉三镇商民不下数十百万,缺食堪虞。”⑦湖广总督陈夔龙奏陈鄂省灾后民食维艰,非借资邻省不敷接济。清廷谕令湖南、四川、江西各督抚通饬产粮各属,劝谕绅民,“毋得阻粮出境,以救邻灾”。⑧湖南因灾缺米,希望禁米出口;而湖北则需要大量湘米救济,清廷与鄂督均要求湖南不能对鄂禁运。这便使湖南巡抚岑春蓂左右为难。
    湘米出口应否禁运的问题,不仅涉及湖北救灾之举,而且与列强(主要是英国)在华势力的利益直接相关。为此,岑春蓂与各方进行了反复而艰难的交涉。长沙抢米风潮发生后,时人多归咎于岑春蓂迟迟不实行禁运谷米出口;不唯如此,后世论者亦多以此批评岑春蓂有意无意地纵容湘米外运。实际上,其间颇多波澜曲折,恐非岑春蓂个人之力所能左右。
    宣统元年十月,岑春蓂致电鄂督陈夔龙,说明湖南因水旱灾害歉收,米价腾贵,之所以准运汉口,因湖北向食湘米,又被灾甚重,不得不竭力接济。但从长沙、岳州关出口运到汉口的湘米,又经洋商或挂洋商旗的潮、宁各帮商人转运到下游销售渔利,有悖于湘米济鄂的初衷,不但关乎武汉民食,而且使湘省不堪重负。他建议鄂督派江汉关道与英国领事等筹商办法,“告以湘米昂贵,一经禁止出口,既有碍于鄂,亦不利于商。彼若肯令商人将运汉之米不复转口,湘鄂本属一家,总当兼顾,商人亦可照常贸易。设商不明济鄂之义,领亦不能就范,万不得已,惟有禁米出口一法”。他还特别说明,湖北所需食米,可以派员到湘采办,但必须堵塞转运的漏卮,否则匮乏堪虞,其严重的后果将是一场于鄂于湘均不利的饥民闹事的民变,“若地方因饥滋事,鄂湘唇齿相依,更有关系”。⑨
    陈夔龙接电,当即派江汉关道与英国驻汉口总领事法磊斯筹商。法磊斯经请示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针对湖南可能实行禁米出口问题,根据咸丰八年(1858)中英《天津条约》和光绪二十八年(1902)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有关条款,提出五条“格外权便办法”:(一)长沙关所给米单,载明只准运汉之告示,与约不符,应即撤销。(二)可照报运漕米、军米办法,允于禁示内声明,有运送湖北需用之米约至150万石。(三)此次系拟订约外之办法,应照天津商约办理,听凭中外商人前往采购,运赴汉口、沙市、宜昌三口销售。(四)示禁办法,照约由湘省官宪照知长沙领事,定21天后施行,禁期至明年七月为满。(五)湖北亦相应出示,并照会各领事,俾明悉办法,以免误会。陈夔龙在将此内容电告岑春蓂的同时,又另电特别说明英国领事所拟湘省禁运办法“似尚可行”,并着重解释了其“额数宽至一百五十万石”的意图,谓:“惟该领之意,姑宽其数,以镇市面人心。既不准转口,止运汉口一隅,货多则价贱,商人无利可获,必不多运,不过虚悬其的耳。”⑩
    岑春蓂接陈夔龙电后,连复二电,提出两层不同意见:一是额数150万石实在太多,“绅民必不答应”,每月只可暂定4万石。二是开禁期限,应由湘省体察明年秋收情形酌量办理,“不便听彼主议,庶几权操自我”。(11)岑请陈派江汉关道与英国领事再作商议。
    其时,清廷调陈夔龙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瑞澂署理湖广总督,并召陈夔龙、瑞澂进京陛见,由鄂藩杨文鼎暂行护理湖广总督。(12)
    杨文鼎根据江汉关道与英国领事商议后的报告,致电岑春蓂,仍坚持原议。理由有三:一是额数150万石不算多。湖北水灾奇重,以武汉而论,中外商民百余万人,月需米15万石,而湖南仅允4万石,即使不接济被灾各属,仅武汉一地也远远不够。又查湖南近年运出之米岁约三百五六十万石,今额定原数尚不及往年十分之四,似于湘省无碍。二是关键不在数额多少,而是不转他口。三是武汉民情问题。湖北缺米,全赖湖南接济。武汉近年民气浮动,若因缺米,致酿事端,湘鄂唇齿相依,关系甚巨。又以岑春蓂曾任江汉关道,故希望他“眷怀旧治”。其结论是:“总以百五十万石为限,以明年七月为断。”(13)
    岑春蓂复电,仍不赞同150万石之数。他曾派司道与湘绅商议,均以湘灾太重,运出太多,于本省民食有碍,未经认可。而就目前情形论,即使每月4万石,亦未知能否持久。如果自顾不暇,可能随时停运。他还请湖北有关方面切实稽查,不准运出鄂境。杨文鼎复电表示,已分饬关道实力稽查,以禁止将湘米转运出鄂境为要义。(14)
    是年十二月,杨文鼎又致电岑春蓂,认为如果要湖北禁止转运湘米出境,必须先由湖南出示禁运,否则,因下游米价飞涨,洋商就会根据光绪二十八年中英续约有关条款,力争转运出口,必然难免交涉。他还通报了所派关道与英国领事磋商的运米新办法:(一)取消前议150万石之说。(二)湖南于禁运告示中声明,除漕米、军米以外,因湖北灾情惨重,应不限数目源源接济,中外商人皆准只运宜昌、沙市、汉口三口。(三)洋商仍遵《天津条约》,由长、岳两关取具保单,保其不转他口;华商听由湘省设法稽查,均不发给护照,俾免阻滞。(四)湘绅如虑偷漏走私,尽可由湘派员驻汉会同稽查。杨文鼎认为,其要旨在湖南出示禁运,但声明除漕米、军米外,仍准运济湖北灾区。其实,所谓“应不限数目源源接济”湖北,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洋商的利益。因此,岑春蓂不以为然,认为:“英领所商各条,与湘窒碍甚多,万难照办。”(15)
    随后,岑春蓂连电清政府外务部,报告与鄂督及英领往复论辩湘米禁运事宜,均不得要领。岑春蓂的尴尬在于,湖南自身受灾深重,理应禁米出口,但清廷与鄂督均要求接济同样受灾的邻省湖北;而一旦湘米出口湖北,就难免从湖北转口下游,将使湖南无法承受。更难堪的是,英国领事有《天津条约》和《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作护符,湘米出口与转运他口均有条约依据;按条约有关条款,湖南如若禁米出口,必须先由巡抚出示晓谕,在21天之后始能正式实行,且湖南如果实行禁运,而又接济湖北,也是有违条约。恰在此时,英国怡和、太古两洋行有米24000余石欲运津、沪,因长沙税司未发运照被扣押,英国驻长沙领事许立得和驻汉口总领事法磊斯出面交涉,请求放行。岑春蓂正欲实行禁运湘米出口,亟思阻禁湘米从鄂转口下运,遂札饬长沙关照复许领事劝谕英商将米改运汉口,并请外务部与英国公使朱尔典交涉。(16)
    宣统二年初,外务部复电转述了英国公使的意见:运米出口有条约依据,实行禁运须经有约各国允许,湖南未照约示禁而不给怡和、太古英商发运照,“实属违约”。据此,外务部指示:“湘省如必须禁运,惟有照约先期示禁。其济鄂之米,似可由湘鄂商定,照军米办理,庶与约相符,外人不能藉口。至太古、怡和之米,既未示禁于先,可否暂允其运出。”岑春蓂复电表示:湘省禁运米谷出口,本可照约一律示禁,济鄂为不得已之事。湘省两年以来并未发过津、沪运照,现在正拟禁运,如暂允太古、怡和之米下运,势必漫无限制,致使米价飞涨,民情惶迫。“万不得已,惟有奏请连湖北禁运一法,以杜藉口。”外务部回电不以为然,重申惟以遵守条约,并能兼顾两省情形,方为合宜办法。(17)正月二十九日(3月10日),岑春蓂电请军机处代奏称:湘省各属被灾,米价日贵,拟即照约出示晓谕于二十一日后禁运米谷出境;至鄂省采运湘米,拟查照军米办法,限定数目,准由鄂省采购,俾资兼顾。二月初二日(3月12日),清廷批准。初六日,岑春蓂发布告示,宣布自本月二十八日起,一律禁运。(18)
    值得注意的是,在湘抚岑春蓂与西方列强、清政府及湖广总督艰难周旋的过程中,湖南绅士与谘议局均强烈要求禁运谷米出口。其时,湘绅王先谦等30人公呈巡抚岑春蓂,恳请禁米出境。他们认为,湖南自去年惨遭水、旱、虫灾害之后,收成锐减,而湘米仍被或明或暗地运往湖北,并转运下游各口,致使湖南米价腾贵,不灾之地,亦等灾荒。“现在城市米价每石已六串八九百及七串不等,山多田少之乡,每石八串有奇,有竟日携钱而无处购米者。闻近日汉口米价较廉于湘省,实从所未有。甫交春令,距秋收尚有五六个月之久,人心惶惶,情形可虑。”因此,应严禁岳州等各处关卡,不准谷米外溢。(29)岑春蓂发布禁运告示后,因有21日后实施的限期,反而加速了湘米外运,米价急剧高昂。据王先谦等人调查统计,宣统二年二月中旬,“省城存谷不满三十万石,即颗粒不复外溢,不足两月之食”。王先谦等再次急请禁米出境,有谓:“今华洋商人赶于三礼拜期内争先起运,省城存谷三十万石,早已消耗数万,现距限且十日,若不严速禁阻,省城如此空乏,省外复骤难流通,目前即有岌岌可危之势。应请大公祖飞饬各城及水陆巡警、省河厘卡,只准谷米上岸,不准下河;一面电饬岳州、澧、安、雷湾各局,凡有米船过境,一律阻留,实为保全根本未可少缓之举。”(20)其实,湖南谘议局早在第一次常年会议决“常岳澧水灾善后案”时,就有议员提议“宜限制谷米流通”和“禁止谷米由鄂转口”。(21)就在湘绅呈请禁运之时,湖南谘议局亦致电巡抚岑春蓂,声称:“近日连接各府州县绅士暨各属议员来函,均称各该地方盖藏极少,荒象可危。接新之日甚长,防患之策宜豫。遏籴固非仁政,乏食亦属隐忧。”乞请宣布善策,“安人心即以消反侧,重民食即以酿休和”。(22)
    湘绅与谘议局主张禁运谷米出口,理由冠冕堂皇,但动机颇为复杂,既有赈济乡邦饥民的由头,也有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甚至还有故意与湘抚岑春蓂为难的意味。尤其是旧绅士王先谦、叶德辉等,与岑春蓂嫌隙甚深。“岑尧师[帅]莅湘,未尝不知各绅之非,然以性多疑忌,胸无泾渭,徒有敬鬼神而远之之心,并无去稂莠而植嘉禾之力,思欲闭门卧治,一律深闭固拒。于是官绅之隔阂由此愈深,其君子皆望然而去之,其小人则以怨望而生恶意。”(23)在湘米出口问题上,岑春蓂无力阻止,直接损害了湘绅的切身利益。据称,叶德辉夤缘得任两湖米捐局总稽查,曾仗势勒令米捐全部存入其所开德昌和钱店,常集一二十万不解。“岑抚签约允洋商购米,捐款激增,因电鄂督另行派员守提,以是势如水火。”(24)显然,岑春蓂所为严重损害了叶德辉的利益,故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而岑春蓂处于多方压力之下,禁运湘米出口实际上相当困难。这些压力主要有四:一是西方列强的压力。主要是以长江流域为自己势力范围的英国,以不平等条约为护符,保护其商人在贩运与转运湖南米粮中牟取暴利。二是清政府的压力。清政府害怕得罪西方列强,外务部时刻提醒岑春蓂不要违背中英续议商约,即为明证。三是湖广总督的压力,无论是前鄂督陈夔龙、署督瑞澂,还是护督杨文鼎,均以自己的辖地湖北为重,每以鄂湘唇齿相依、利害与共为辞,迹近胁迫,使身为下属的岑春蓂无可如何。如果说前三方的压力已使岑春蓂难以承受,那么第四方的压力,即来自湘绅的压力,更使岑春蓂难堪。湘绅王先谦等力主禁运谷米出口,他们名义上赈济乡邦饥民,实际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其真实动机颇可深究。另外,岑春蓂自己的私利,也不可忽视。长沙民变事发后,据《申报》揭露,岑春蓂信用私人,挪用官款,囤买谷米,私运出洋。(25)要化解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岑春蓂确实难堪其任。事实上,正是在如此诸多的利益纠葛中,湘抚岑春蓂虽然发布了禁运令,但尚未真正实施,长沙抢米风潮已骤然发生。
    二、应变乖方
    

    三月初三日(4月12日),长沙饥民群聚于省城南门外鳌山庙警察分局,要求减价平粜,经善化县知县郭中广婉言开导,许诺平粜以翌午为期,始行散去。初四日,饥民再聚,岑春蓂连派巡警道赖承裕、长沙协副将杨明远、长沙县知县余屏垣和郭中广出城弹压。面对群情嚣然的饥民,赖承裕转述岑春蓂之语,严厉训斥曰:“天然台百钱一碗茶,汝辈不以为昂,八十钱一升米,汝辈竟嫌太贵,岂有天理良心!”(26)此语一出,饥民义愤填膺,痛殴赖承裕,并迅速涌向巡抚衙门。岑春蓂命牌示五日后开仓平粜,价60钱一升,牌出即被打;又改明日平粜,50钱一升,亦被打毁。众势汹汹,拥入头门,并打辕门,毁照壁,锯桅杆,捣石狮,哄闹不已。岑春蓂急调常备军、巡防队入署自卫,军队以空枪恐吓,反被掷石殴打。唯任其在抚署吵嚷终宵,一筹莫展。初五日,更多饥民蜂拥而入抚署大堂,肆行打毁。岑春蓂命军队开枪格杀数人。民众怒不可遏,一举焚毁巡抚衙门。随后,各处饥民蜂起,将城厢内外各碓坊堆栈之米抢劫罄空,并将警兵岗亭打毁净尽,又焚烧捣毁教堂、洋行、学堂、使署、银行、税关等与外国及“新政”相关的建筑物数十处。巡抚岑春蓂应对无措,终致抢米风潮发展成严重的外交事件。(27)
    事变发生后,岑春蓂也曾上下沟通,左右联络。尽管可以利用电信这种近代新式通讯手段传递信息,但远水难解近渴,并没有达到积极的效果。清廷调整湘抚人事,亦于实事无补。三月初五日,外务部从英国公使处得知:长沙因米案滋事,官署被围,教士房产被毁三处,拟派兵轮前往,并电请该省官吏切实保护。其时,外务部尚未接到湖南电报。因深感事态严重,遂一面与英使商阻兵轮前往,一面连电湘抚,要求认真弹压,从速解散,查拿首要,并切实保护外人。又致电鄂督,要求详查实情,妥酌办理。(28)当天,湘抚岑春蓂也两次电请军机处代奏,详细报告事变起因、经过及临时应对举措,以未能先事预防,咎无可辞,请旨从重治罪,并请以藩司庄赓良护理抚篆。(29)初六日,清廷严谕岑春蓂速即解散胁从,严拿首要,从重惩办;并将岑交部议处,但不同意由庄赓良护理抚篆。(30)当时长沙电报线遭到破坏,与外界电信一度中断,致使外间谣传四起,至有谓抚署被毁、岑春蓂身亡之说。鄂督瑞澂奏请暂令湖南臬司周儒臣护理湘抚,未获允准;又力荐湖北藩司杨文鼎赴湘。(31)初八日,清廷谕令将湘抚岑春蓂先行开缺,听候查办,命鄂藩杨文鼎暂署湖南巡抚,速赴长沙,督同文武员弁惩治乱徒,并会同瑞澂妥速筹划一切善后事宜。(32)杨文鼎以赴湘办事棘手,故奉谕后并不急于履任,而是电请军机处代奏,自陈才力不胜,恐有贻误,恳请收回成命。当日奉旨不允,但军机处仍敦促其速赴新任。杨文鼎又以湖南善后交涉各事,亟须妥员赞助,遂与瑞澂会商,于十一日奏调前署江汉关道吴肇邦等人,随同赴湘,听候差委。十三日获清廷谕旨允准,杨文鼎始交卸湖北藩篆,起程赴任,十五日晚抵达长沙省城,十七日接印任事。(33)这时,长沙事变早已平息,只能处理善后事宜了。
    至于各省督抚的援助,也是缓不济急。湘抚岑春蓂曾于三月初六日致电全国各省督抚,通报长沙事变大概情形,但他报喜不报忧,居然声称已办理妥当,以免谣传误会。有云:“当经官兵协力弹压解散,领事、教士均已保护避开。现正赶办平粜,严拿首要。街市照常贸易,尚称安谧。”(34)其实,长沙当时正处于一片混乱状态之中。尤其是电信中断,谣言纷传,形势异常紧张。鄂督瑞澂一面电告湖南邻省四川、广东、江西、广西、贵州各督抚密协会防,一面调新军赴湘救援。两江总督张人骏也拟采取紧急军事戒备,奏请饬海军处速派大号兵轮数艘,多配炮码,防范长江一带。长江水师提督程文炳闻讯亦急派快炮师船驶往省城救援。直隶总督陈夔龙则以鄂兵调出过多,地方空虚,奏请由直隶酌拨陆军前往汉口填扎,俾资震慑。(35)不过,湖北所派新军于初八日始到长沙,长江水师提督程文炳的师船更在其后,而此时“省城已安谧如常”。(36)
    像长沙抢米风潮这样的突发性民变事件,虽然不免有义和团余党和萍浏醴会党余众等所谓“匪党”从中煽惑造势,但事变的主体还是广大饥民,不可能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和明确的政治宗旨,因而一般都呈现明显的突变性特征,犹如暴风骤雨,来得快,去得也快。这样的事变发生后,要指望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邻省的及时援助并不现实,而应该主要依靠地方官府与绅士合作这一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事变之初,鄂督瑞澂在准备向湖南派兵的同时,就曾“电嘱湘绅王先谦等竭力劝导解散,再图善后之策”。(37)但遗憾的是,长沙抢米风潮发生时,湖南官绅积怨甚深,巡抚岑春蓂既无力控制局势,又不能依靠绅士们的辅佐,共渡难关。
    岑春蓂庸碌无能,藉父(岑毓英)、兄(岑春煊)之荫,开府湖南。“惟平日办事,与绅不甚融洽,拒绝请托,亦间有之,绅遂积不相能。而尤为龃龉者,一为吏部主事叶德辉,一为分省补用道孔宪教,一为候选道杨巩,积怨甚深,衔之已久。”(38)岑春蓂与湘绅多有嫌隙。相比之下,在湖南官绅界,庄赓良人缘则有胜于岑春蓂,尤其与旧绅士气味颇相得。(39)庄久官湖南,“仕湘三十余年,已长子孙,殖田宅,习与湘人士游。恶之者固多,私欲倚之为缘者亦颇有人”。(40)岑春蓂则自以为背后有靠山,平日总是瞧不起庄赓良,两人“向来不洽”,(41)嫌隙已久。
    抢米风潮发生后,岑春蓂应对乖方,威信扫地。湘绅趁机怂恿庄赓良演出一幕“署抚”闹剧。一方面,诸绅逼迫岑春蓂交权。据御史胡思敬奏参庄赓良有谓:“当抚署被毁,岑春蓂惧甚,潜遣使请诸绅出而和解。诸绅拒之曰:饥民憾巡抚甚,不去位,吾侪无能为也。使者曰:巡抚已自请革职,戴罪留办善后,密具疏,不日将发矣。诸绅曰:请旨缓不济急,速将关防交藩司护理,脱身自避乃可解。岑春蓂不得已出关防交庄赓良,伏匿不出。”(42)此说大致不差。据岑春蓂电奏自请从重治罪折称:“该痞棍等仍未退散,现传绅士会同藩司庄赓良开谕,尚能领悟。□□奉职无状,以致地方刁民聚众滋闹,咎无可辞,应请旨从重治罪。该司在湘多年,舆情爱戴,若令护理抚篆,当易解散。”随后又奏称:
    惟布政使庄赓良会同绅士出向[面]开导弹压,该痞等虽未即散,尚无十分抗拒。该司在湘年久,素为士民信服。□□应变无方,自恨不能即时驱退,是以奏请从重治罪,恳敕该司署理抚篆,冀易解散。当时详察痞徒不法情形,似专与巡抚为难。□□上筹国计,下顾民生,不能不暂从权变,藉资补救。业已电奏请旨,即牌示托病,由该司暂代行巡抚衙门事件,将关防饬送该司,以便于晓谕告示钤用。该司见事机急迫,不能不暂为担任,示谕一出,痞等始渐退散。(43)尽管岑春蓂陈词隐晦,但其一再强调庄赓良“舆情爱戴”、“素为士民信服”,正道出其在湖南官绅界遭受排挤的孤立处境及其不得已向庄交权的无奈心态。鄂督瑞澂、署湘抚杨文鼎查参折说得更明白,有谓:“其时地方官步行街衢,向众劝导解散,咸置不闻。绅士又以抚臣信用已失,迫令藩司示谕。岑春蓂见众怨萃于一人,似专与抚臣为难,遂电奏自请治罪,恳恩饬派藩司护篆;一面循绅士之请,权令藩司庄赓良以巡抚名义,署衔出示。”(44)又谓:“初五日乱亟时,众遂倡言更易抚臣,推戴藩司,而孔宪教、杨巩二人持之尤力。其实并非真有爱于藩司,实欲藉此以排陷抚臣。”(45)显然,像孔宪教、杨巩这些旧绅士,目的是欲排挤巡抚岑春蓂以泄私愤。在此“署抚”闹剧中,最活跃的正是这个旧绅士群体,其中尤以王先谦、叶德辉、孔宪教、杨巩为代表。据时人记载:“(其时)有号于市者曰:‘逐瘟官,迎青天。’青天者,藩司庄赓良也。先是缙绅咸匿,至是曰:‘妙着!妙着!’往迎庄……人见岑。岑曰:‘吾方寸乱,君好为之。’是时各庙演说劝解者,以叶焕彬(叶德辉)、孔静陔(孔宪教)、王益吾(王先谦)、杨巩为最力。”(46)可见旧绅士在“署抚”闹剧中的推波助澜。
    另一方面,湘绅公电鄂督枢邸恳请以庄代岑。据鄂督瑞澂查参折称:“此次湘省之乱,三月初五日警电到鄂之初,臣即接据在籍绅士七人公电,系前国子监祭酒王先谦领衔,略言抚臣枪毙良民,致激众愤,请电奏速易妥员等语,殊为骇诧。”(47)此“在籍绅士七人”是:王先谦、孔宪教、刘钜、黄自元、谭延闿、刘国泰、龙璋。(48)惜乎未见原电,故不知其全文内容。又据《申报》载:“御史黄瑞麒接湘绅王先谦、龙璋等电谓,湘抚调新军枪毙饥民激变,乞联名奏恳易一巡抚,乃于初八日上长沙民变抚臣办理不善之折。”(49)三月初九日(4月18日),湘绅谭延闿、胡璧、龙璋、陈文玮致电湖南京官,恳请诸公呈奏,并谒枢邸,请旨简任庄赓良署理湖南巡抚。(50)湘绅谭延闿、龙璋等致枢府电与上述湘绅致湖南京官电内容基本相同。(51)王先谦等于初八日公电鄂督,恳请转奏以庄代岑,署鄂督瑞澂初十日才收到,其时清廷已渝令鄂藩杨文鼎暂署湘抚。瑞澂严词申斥,有云:“地方官吏之委任无不遵守朝廷之命令,巡抚乃系疆臣,用舍尤应钦定……该绅等竟数以藩署抚,冒昧请为电奏,纵无他意,已属迹近干预,当经正词电复,以明权限。”(52)湖南绅权膨胀,其对官权的“干预”可谓肆无忌惮。
    湘绅们不仅利用庄赓良排挤岑春蓂,而且在民变事件中直接拨弄事端,暗中起哄,惟恐天下不乱。新署湘抚杨文鼎赴湘履任后,很快认识到“不宜专参官而不参绅”,而拟与鄂督瑞澂查参“挟私酿乱之绅士”。其致电瑞澂称:“此次乱民焚毁官署、学堂、洋行、教堂,访询舆论,咸谓系顽固党叶德辉、孔宪教、杨绍曾(杨巩)等主持其事,并有人见其从中指挥。如不彻底根究,后事必愈棘手。惟叶等党势极盛,一经逮问,难免不群情鼓噪。”(53)《申报》转载京报所刊长沙访函,披露了杨巩、孔宪教、叶德辉因一己私利而毁学与破坏新政,及其与新绅士龙璋、谭延闿的矛盾。有云:
    上年外省泥木工来省包办工程,本省工人曾兴大讼,控其攘夺生计。岑严批驳斥。该两行近三千人恨之入骨。去年府中学堂因修造时扬绍曾曾荐工人不用,又中路师范学堂因地皮问题曾起争端,故挟嫌甚深,主使各行毁学。其所以打毁警棚者,则由叶德辉使各堂班之龟鸨管班为之。因花捐苛刻,取缔过严,若辈无以为生,因有夙恨,故叶一言挑拨,即奋然起也。孔宪教、叶德辉二人(皆系著《翼教丛编》者,湖南人所谓三拳匪之二)、杨绍曾(浑名杨三豹子),平日皆以仇教仇学为目的物,阳附和庄藩以安饥民,阴实藉饥民以便其私。龙、谭诸绅,均素为该党所仇视,身家性命;几于莫保,故不敢出头抗争也。(54)又载长沙访函称:
    湘绅孔宪教,本一寒士,见粮价陡涨,恨之已极,又不得志于岑春蓂,初一日即暗中散布焚毁学堂教堂之传单,并倡言谷米不平价,即宜出外抢劫。迨乱起之日,孔鼓掌大乐,谓:吾知有今日久矣!南门外烧教堂时,有人见孔著短衣杂乱民中放火,殊甚痛恨。又初六日火光蔽天之时,而叶绅德辉,竟在家演唱堂戏,大开绮筵。是晚南门巡街者捕得一人,身藏军器,行为甚诡,当送交善化县收押,叶竟写信往保,询之则青台班(叶所开)之戏子云。(55)
    杨巩、孔宪教、叶德辉在此民变事件中劣迹昭彰,或明目张胆起哄,或暗中主使作乱,由此可见一斑。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怂恿庄赓良“署抚”事件中,新、旧绅士共同参与,但其动机有别,不可一概而论。与旧绅士为泄私愤不同,新绅士主要是对湘抚岑春蓂处理民变举措不满,要求岑承担此次民变事件的主要责任。另外,新、旧绅士之间的矛盾亦不应忽视。熊希龄曾致函新抚杨文鼎,痛斥王先谦、叶德辉等“劣绅”,而力荐“正绅”谭延闿、龙璋等人。他说:
    近之论者,每谓湖南绅权甚张,治理不易,然亦视所用之人何如耳。苟得其人,即收骆文忠与左文襄之效;不得其人,即有王、叶辈出,包揽词讼,贿赂公行,武断乡曲,煽惑愚民。近年以来,小人道长而君子道消,黠者挟其文章学术欺世盗名,愚者蝇营蚁附以助其恶。于是向之所谓绅权者,遂尽归诸小人之掌握、把持、垄断,官民皆受其害。而不知者遂以湖南之绅权为诟病,乃不探其根源之所在也。……夫吏治固在得人矣,而有所以补吏治之不及者,则惟引用正绅。查省城中在籍各绅,如朱绅昌琳、蒋绅德钧、谭绅延闿、龙绅璋、汤绅鲁璠,皆公正明达,众望素孚,足以仰赞鸿猷。(56)
    可见,新、旧绅士的阵线是很分明的。
    三、善后失策
    

    长沙抢米风潮发生后,清政府的善后措施主要有三:一是赈济饥民,二是对外赔款,三是查办湖南官绅。这些举措,多为不得已而为之,导致湖南绅民普遍不满,使官绅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控制机制的基础发生动摇。
    其一,赈济饥民,官府四处张罗,绅士并不积极配合。长沙抢米风潮之起,直接原因是米价腾贵。事变发生后,官府首先采取的应急举措,就是抑制米价。湘藩庄赓良发布告示,限定米价每升40文,设厂平粜,严禁抬价居奇与垄断图利。(57)同时,因长沙严重缺米,巡抚岑春蓂连电四川、江西、河南督抚,拟从各省购米各10万石;并致电两广总督就近酌购暹罗米若干,以资接济。(58)杨文鼎受命署理湘抚后,亦与鄂督瑞澂奏请饬度支部酌拨银50万两,并拟向汉口各银行及湖北官钱局分别息借银30万两,以济急需。清廷允准度支部议复拟由江汉关税项下提银10万两,土药统税项下提银20万两,拨付该省应用。(59)据《申报》刊载北京访函云,度支部尚书载泽与政务处王大臣,会议湘省善后办法及赈济章程,均以国库款项不足为虑,而议定由各富庶省份筹款接济。(60)清廷也发布谕旨,要求沿江各省督抚联合绅商,筹款购米平粜。(61)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级政府多有筹措,清廷甚至明确要求督抚“联合绅商”,但实际上地方绅士反应并不积极。这与湘绅自身的利益直接相关。如前所述,早在湘抚岑春蓂与鄂督商议禁运湖南谷米出口时,湘绅王先谦等也以赈济乡邦饥民的名义强烈要求禁运,看似有力地支持了岑春冀,其真实动机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年初二月间,荒象初现时,“官绅会议平粜,初欲由官筹款,交绅经办;后以公款窘迫,始议劝募绅捐,先办义粜。闻该绅王先谦首先梗议,事遂迁延”。(62)官绅之间利益冲突显见。抢米风潮发生后,湘绅首领王先谦、叶德辉“积谷满仓”,民间到处“哀鸿遍野”。(63)据说长沙豪绅囤积居奇者以叶德辉为首,仅他一家存谷就有一万多石;其次为杨巩,约有七八千石;王先谦、孔宪教等人也都有大量存粮;一般米商也存粮不少。“因官绅不睦,此推彼诿,真所谓‘道士斗法,病人吃亏’了。”(64)官绅因私利而矛盾激化,绅富囤积居奇,官府平粜赈饥之举自然难有作为。据王闿运当时日记称:“乡人请我平粜,无谷应之。”(65)王氏有否积谷待考,其如此说法显然反映了一种并不积极的心态。
    其二,对外赔款,绅民多有不满。长沙抢米风潮波及外国领事馆及洋行、教堂,尤以英国、日本为剧,“此次湘省之变,其办理善后事宜最为棘手者,即各国教堂、商店之损失赔偿也”。(66)从晚清中外交涉成例来看,其结果确实难免赔款。事实上,事变之初,清外务部最早从英国驻华公使处得知消息,即连电湘抚,询问“该教堂被毁系何情形?教士命产有无伤损?”等问题,并要求“切实保护外人”。随后,又连电驻比公使杨枢、驻美公使张荫棠、驻俄公使萨荫图、驻日公使胡惟德等,为“西报谬称仇洋”辟谣,宣称“洋人均经保护避开无恙”,并称清廷已谕令鄂督湘抚“加意保护各国官、商、教士”。同时,还致电鄂督瑞澂,要求派员详查各国被毁教堂、房、店损失数目,以备早日妥商议结。(67)中外交涉事起,赔款在所难免。问题是赔款应该由谁来承担,是由度支部拨款,还是由肇祸之湖南官吏赔偿?
    对此,各界议论纷纭。据说外务部会议决定:“所有应赔湘乱英、日两国之款,仍请度支部预先筹备,俟该两国查明损失确数复京后,本部再向度支部咨商拨款办法。”(68)度支部尚书载泽曾申明“此项赔款不得由部担任,应责成湘抚自行筹画”,已由枢府电饬鄂督湘抚遵照办理。在得知外务部有预备款项之说后,载泽又向枢府声明意见:“部款支绌,不暇他顾。此次赔款,若由部中担任,各省必任意废弛,有所恃而不恐。况湘乱系由该省大吏不善抚恤酿成,与部毫无干涉。且部中即使出而担认,无非责令各省摊认,不特无济于事,且贻笑外人。不若责成湘省大吏自行筹画,较为正当。政府皆韪其言。”旅奉湘人熊希龄等致电《帝国报》及各同乡京官,表示:“此次系官逼民变,如有赔款,应照上海公堂例,概令官赔。湘中元气大伤,饥馑余生,决不能再加负担,承认分文。”(69)他们还致电湖南谘议局提议,将来赔款应由巡抚岑春蓂等分别摊出;并请谘议局查照章程,据实将岑春蓂罪状控诸枢府。(70)湖南谘议局临时会议决案,提出湘省不可担任赔款之理由与事实多种,认为具体赔款办法有二:一则以为宜照光绪二十二年总理衙门奏定成案,由肇祸官吏分赔;一则以为政府勤恤民隐,必能设法筹拨,无累湘人。(71)《申报》亦以赔款应由岑抚承担为宜,而不应使国家受害。(72)尤其对于由度支部拨付赔款之说颇不以为然。其敬告度支部社论认为:湘省官吏不恤民命,激成巨变,使不责令赔偿此款,非所以昭公道也。部款本已支绌,振兴蒙藏,筹办海军,与其他行政上之事实,皆需部款接济。疆吏贻患,而以部款塞此漏卮,则兴举要政愈难,其与图强之策甚为刺谬。“以情言,以理言,以势言,以法律言,皆必当令激成其事者赔偿,不当由部拨给也。”(73)湖南绅民与民间舆论普遍反对部拨赔款,而主张由肇事祸首湘抚岑春蓂等承担。后来,署鄂督瑞澂、湘抚杨文鼎经派员切实调查,估计赔款约需一百余万两,奏请由大清银行暂借120万两,由湖南分三年本息归还。经过与英、美、法、德、日本、挪威六国交涉,共议给六国赔款银八十余万两。(74)
    其三,查办湖南官绅,重新调整官绅关系,激化了新的官绅矛盾。清廷派鄂藩杨文鼎署理湖南巡抚,并谕令其与鄂督瑞澂查办湘案。瑞澂与杨文鼎奏参湖南肇事官绅,清廷将巡抚岑春蓂与布政使庄赓良等革职,并相应地处罚了旧绅士王先谦、叶德辉、孔宪教、杨巩。这些举措均引起了湖南绅民的强烈反应。首先,清廷派杨文鼎抚湘,遭到湘绅反对。杨文鼎护理鄂督时,曾与湘抚岑春蓂反复商议湘米出口与禁运事宜,可谓与长沙抢米风潮直接相关。据说杨文鼎接替岑春蓂署理湘抚正缘有此经历。“盖此次湘省酿祸,实由米价腾贵而起。米贵缘由,实因岑抚徇杨护督乞籴之请,湘米出境过多,遂至米价骤增,酿成大祸。故特命杨署理湘抚,责以料理此事。”(75)杨文鼎受命后,湘中绅民公电鄂督瑞澂,请代奏收回成命,认为“杨文鼎与湘人毫无感情,现擢署湘抚,恐难慑服”,遭到瑞澂申斥。(76)杨文鼎赴湘履任后,有人通报湖南京官表示:“湘人对于署抚杨文鼎极不满意,现拟电请政府另简贤员,”(77)尽管如此,但结果均不了了之,杨文鼎履新如故。后来,杨文鼎终因与湘绅叶德辉、王先谦等嫌隙难弥,不得不谋求与陕西巡抚余诚格互调,而离开湖南。(78)
    其次,对于岑春蓂与庄赓良仅受革职处分,湖南绅民颇不满意,以其“曲护”官场。湖南谘议局议长谭延闿等致电军机处,有云:“湘乱由官酿成,久在洞鉴。事前湘绅屡请阻禁、备赈,有案可查。岑抚始则偏执成见,玩忽迁延;临事畏葸无能,但思卸责。巡抚为一省政权所出,贻误至此,咎何可辞?鄂督分罪士绅,为岑抚曲脱,殊失情理之平。业经奉旨,本不应冒昧渎陈。惟谘议局为代表舆论机关,事实昭然,不敢缄默。应如何请旨复查,以服人心而昭公道之处,伏乞钧裁。”(79)长沙人民因巡抚岑春蓂仅行革职,“尚未满意,颇有暗杀之谣”。(80)时论亦以清廷仅给予岑春蓂与庄赓良以开缺交部议革职的处分为“罚不当罪”,而历数岑、庄罪状,力主坚予严惩。(81)
    至于对王先谦、叶德辉等的处分,湘绅则更为不满。鄂督瑞澂奏参湘绅“挟私酿乱”,列举王先谦、孔宪教、叶德辉、杨巩斑斑劣迹,请旨严予处罚。(82)据说在廷臣会议处理办法时,“某枢臣拟为王绅开脱,监国谕此次湘乱半由湘绅酿成,不可轻纵”。(83)结果,清廷谕令王先谦、孔宪教著照部议降五级调用,叶德辉、杨巩著即行革职,交地方官严加管束。(84)
    对此处分,王先谦牢骚满腹,曾致书三十年故交缪荃孙极力剖白,自称“无端受累”、“代人受过”。有云:
    湘中三月初五之变,先谦杜门未出,众绅电鄂电京,皆以贱名首列,又不审量轻重,直云请旨易人。向后函电申辨,瑞督皆置不理。劝办绅捐,并无其事,亦可风闻入告,傅致人罪。归里廿余年,未尝一与讼事,近数岁谢绝应酬,地方州县官不通拜谒,而得包揽词讼题品,此皆命宫磨蝎所致,何敢尤人。奂彬兄诸事大意,笔墨烟云,未必为先谦道其实也。岑抚交印藩司,权宜弭变,三次电奏,皆可复按,而以为他人推戴排陷,则尤在情理外矣。
    并称瑞澂参折“全属子虚,或者有人说话,交查多在南洋”,请缪荃孙面晤南洋大臣江督张人骏时代为疏通,“将先谦居乡安静,宅心公正,推奖数语,庶几借以增重”。(85)王先谦又以“被此奇冤,情难甘忍”,遂拟呈稿,遣人上控都察院,对于瑞澂奏参各节逐条辩驳。不知何故,呈稿并未递上。随后,又有同乡京官邮传部参议胡祖荫等多人具呈都察院,为湘绅被参冤抑恳请昭雪;大学堂监督刘廷琛亦奏陈王先谦冤抑,并参劾瑞澂。皆不报。(86)而叶德辉则以其贯有的谐谑之笔,致书友人诉说冤情,有谓:
    湘祸之奇,千古未有。事乱之际,葵园老人与辉闭门不敢出外,诸绅慌乱,以一省无主,窃名电请易抚(并未窃辉名),一概不知。孔、杨(孔乙酉同年,杨无聊人)随同乡庄心老方伯,步行解散乱民,有功不赏,乃遭此祸,犹有是非颠倒之迹。至于辉以租谷未售,而获咎被连,竟不可解。且人人皆知辉兄弟四房,租谷不能由辉主持出售;况即尽售,区区之谷,不足省城三日之粮,而必加以罪名,是殆气运所致。葵园老人与辉七八年来一意刻书,不理外事,无聊湘绅,窃名言事,年年有之,呈明窃名,当道不信,且谓不关紧要,卒有今日之事,是可哀已。
    又云:“湘祸始末,各处朋友皆有书来讯,但以辉自租自售,被论为冤,不知与岑抚不和,及与杨巩互相党援,二者尤为不实。岑抚之所忌,固自有人,而无恶于我辈,事后辉有书抵之。因问讯者多,故以活字排印,便于示本省人,寄远方朋友,得者一览而知事之架诬,但求无愧我心,何必上书诉冤也。”(87)孔宪教也曾写有“辨诬”信,并到处散发。(88)王先谦、叶德辉、孔宪教等当事诸绅反应强烈,四处诉冤,或并不足怪。
    对于清廷处置肇祸官绅,湖南其他新、旧绅士则反应不一。清廷处分王先谦、孔宪教、叶德辉、杨巩四绅后,旧绅士黄自元自认湘绅分电鄂督及军机处恳请更易巡抚之电稿乃其一人拟定,“又以湘绅中惟王先谦年辈品秩较为尊崇,即用王先谦领衔,其实王先谦并未在场,发电后始行知照”。黄自元据情呈请新抚杨文鼎专折入奏,愿以一人身受其祸,并请为王先谦昭雪。(89)据《申报》报道,长沙绅学两界亦大为不服,欲为王先谦、孔宪教二人诉冤,即日遍发传单,邀集两界全体择日齐集学宫,开明伦堂会议,共谋挽救之策。(90)其实,这不过是旧绅士虚张声势而已,其传单“末行不署发起人姓名,只书阖邑士绅启。届时到者不过十余人,无一显者。说者谓非系孔氏之运动力,即平日受孔氏之保护者,并非全体认可可知也”。(91)至于新绅士,旅奉湘人熊希龄等则以鄂督湘抚参办酿乱各官绅,足彰公道,特意致电道谢:“湘省酿祸官绅,蒙帅为民除害,纠参惩处,奉旨俞允,福我桑梓,如同再造,远方逖听,感戴莫名,谨电谢。”(92)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新绅士代表的湖南谘议局议长谭延闿等,亦致电军机处,谓鄂督分罪士绅,为岑抚曲脱,请旨再行查办,遭到清廷谕旨严词申饬。有谓:“谘议局权限载在章程,不容逾越,乃于朝廷处分官绅、督臣查办奏案,亦欲藉端干预,希图翻异,措词谬妄,殊属不安本分。著传旨严行申饬,并著该署抚随时查察。该局议长谭延闿等,如借谘议局之名,于不应与闻之地方公事,藉词抗阻,即著从严参撤。”(93)据《申报》披露,清廷由军机处发廷寄命湘抚严词申饬湖南谘议局议长谭延闿等,实事出有因,乃署湘抚杨文鼎参劾所致。“此事因署湘抚杨文鼎,日前有电到政务处,谓湘省谘议局议长谭延闿,干预地方公事,侵夺官权等语,故廷寄即为此而发。”(94)熊希龄也对谭延闿等公电枢府请旨复查之举,表示不胜诧异和不可理解,建议应与官府合作,重建社会秩序。有云:“谘议局对于目前行政长官,应以和平公诚为宗旨,官与绅均须同心同德,以调剂于无形,而后可恢复从前之秩序。”(95)随后,谭延闿等再次致电军机处辩争,声明并非为诸绅诉冤,而是为了维护谘议局代表民意的权限。有谓:
    谘议局为代表舆论机关,举凡乡曲公评,不得不据情上达,以符其代表舆论之本旨。前次湘省乱事,经鄂督奏奉谕旨,请将王、孔、叶、杨诸绅分别参处一案,一时舆论哗然,大有共抱不平之意。谘议局见此情形,遂即据情电请军机处代奏复查,以安人心而彰公道,并非为诸绅诉冤。乃奉传旨申伤,谓为逾越章程。伏思中国自预备立宪以来,屡奉明诏,及读馆章,均有“庶政公诸舆论”等语。夫所谓庶政,自系指凡百政事而言;所谓舆论,自系指人民公论而言。不识其中有何限制,何者始可公诸舆论,何者始可由谘议局代表。想系另有新章,已将庶政、舆论字样修改。应请即以新章寄示,庶此后有所遵循,不致再行逾越,并免劳诸大老之传旨申饬,各督抚之随时查察,从严参撤。(96)
    谭延闿等从预备立宪口号“庶政公诸舆论”的角度立论,表明新绅士已经超越了意在辅佐官治的传统绅权,而旨在追求更高层次的近代民主宪政权力。
    严惩长沙抢米风潮中肇事的旧绅士,是清政府有意抑制湖南绅权的举措。据时人观察:“此次瑞制军查办,有意借此摧抑绅权也。”(97)湖南自湘军兴起后,绅权益盛。“湘省自咸同军兴以来,地方官筹办各事,藉绅力以为辅助。始则官与绅固能和衷共济,继则官于绅遂多遇事优容,驯至积习成弊,绅亦忘其分际,动辄挟持。民间熟视官绅之间,如此侵越,亦遂借端聚众,肆其要求。于是哄堂围署,时有所闻,而礼法乃荡然无存矣。”(98)清廷此举严重挫伤了湘绅的势力,旧绅士首领王先谦、叶德辉对官府怨恨尤深,官绅关系从而破裂,传统社会控制机制的基础发生动摇。有人认为,长沙抢米风潮的结果是官、绅、民三输。(99)其实,最大的输家是清政府。
    四、余论:利益纠葛与机制失灵及其后果
    

    长沙抢米风潮是清末典型的民变事件。通过具体剖析这一个案中清政府的各种应对策略与举措,以及官、绅、民等各阶层相应的反应,可为进一步观察清末社会控制机制的效能及其对清王朝命运的影响提供新的视角。从表面上看,清政府可以迅速镇压长沙抢米风潮等各类民变事件,但这并不能掩盖清王朝统治中潜存的权力与利益之间结构性裂变的深刻危机。民变事件集中反映了各种利益集团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官绅与民众的矛盾、绅民与列强的矛盾、绅土与官府的矛盾以及新、旧绅士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在长沙抢米风潮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间官绅矛盾的激化与官绅关系的破裂,严重动摇了传统社会控制机制的基础,对清王朝命运的影响是致命的。
    长沙饥民暴动和普通民众参与抢米风潮的原因,也与官场腐败和列强殖民侵略直接相关。据《申报》报道称:
    此次暴动,早有朕兆。当地米粮缺乏,而官场仍出口不绝,故民人咸不满意。此外尚有一细故,则为现筑之英领事署,系由英国工程局官员督造(因本地工人手艺不佳故),由外境雇工来此,而长沙水木工人咸积愤不平,乃借此以排外。近有良善之学生,先数日曾警告外人谓:不日将有攻击外国殖民地之举。此可见祸机蕴蓄亦非一日也。(100)
    又据湘抚岑春蓂奏称
    湘省近年建造洋式学堂房屋,本地泥木两匠既不谙做法,又必欲把持归该匠承包。上年因鄂匠包有教堂工程,本地匠人曾起冲突,当饬鄂匠赶紧完工,即行离湘,始就平静。故建造谘议局屋,仍令湘匠包工,在沪、汉另招他匠数人教授,以期合度。近因英国领事拟建新署,湘匠坚欲承包,英领绘图给阅,该匠等不能了然,是以在沪雇广匠包建,仍间用湘人,并许湘匠入看学习。该匠等不遂所欲,曾据具禀,当经明晰批示开导,饬地方官责令各匠头约束众工,不准滋生事端。现查扰乱之徒,多有泥木两项匠人在内。(101)
    长沙泥木工人之参与抢米风潮,及该风潮波及外国教堂、洋行与领事馆,固不为无因。显然,一般民众之所以铤而走险,乃由于自己的生存压力所迫。
    至于绅士阶层的卷入,则另当别论,且新、旧绅士也不可同日而语。有人认为,清末新政给予了传统绅士权力扩张的制度性基础,使绅士能够合法地占有基层社会的公共权力与资源,因而使权绅得以体制化,并构成清末民变的制度性根源。(102)其实未必尽然,应区别看待绅士阶层内部的不同派别。就新绅士而言,新政固然有对绅权利益的加强;但对旧绅士来说,新政也有损害其既得利益之处。新、旧绅士阶层在民变中扮演的角色,自然与其权力和利益得失问题密切相关。这正是各种矛盾纠葛的关键所在。
    湖南旧绅士代表是向来反对维新、新政与立宪的王先谦、叶德辉、孔宪教、杨巩。他们不但在米谷禁运问题上与以湘抚岑春蓂为代表的官府直接发生矛盾,而且,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政的举措,也相应地损害了这些旧绅士的既得利益。因而,他们便借机不择手段地反对新政。据《东方杂志》记载:事变之初,孔宪教借饥民势众要挟岑抚六事:“一、停修铁路;二、停办学堂;三、撤警察,复保甲(警察素不利于游民,为此言者迎合其意也——原注);四、平粜;五、开皇仓;六、撤常备军。”并与杨巩煽动泥木工匠纵火焚烧府中学堂等处。“孔、杨之必欲演成此剧者,其宗旨在反对新政耳。”(103)这样,在长沙抢米风潮中,官府不但不能依靠这些旧绅士控制民众,旧绅士反而在此民变事件中利用民众势力,暗中起哄,推波助澜。后来,清廷以其“挟私酿乱”,严惩了旧绅士代表王先谦、叶德辉、孔宪教、杨巩。经此事变,旧绅士首领王先谦、叶德辉逐渐疏离官府。王先谦颇感失意,遂闭门谢客。据叶德辉称:“葵老心绪不佳,晚景尤多拂意。去岁遭噬之后,闭门谢客,不见一人,即辉与孔静皆同年,乃从前三数日一见者,近亦必间月一见,或两月不见。”(104)辛亥前后,王先谦避居平江乡间。“自平江归来,匿迹凉塘,两年之内不到省门(即到亦不见一客),幸免意外。”时已民国,王氏仍匿居长沙郊区,真自称回念庚戌谪官,“至今思之犹有余恨”。(105)叶德辉甚至欲脱离湘籍,而返归江苏原籍。其致书缪荃孙有云:“辉有求商于公者,湘省除葵园读书外,实无可与言者。久欲请归原籍,不知有无成案可查……此事有何办法,目前是否可行?事出之后,已电湖南京官,言辉乃半吴半楚之人,不足为湘省之玷,请其不必公呈,同诸绅一例申办,盖回籍之志久决矣。遭此飞祸,固有公论,然恐以后湘省有事再牵及之。异日扁舟往来吴楚间,何等逍遥自在乎!”(106)王、叶自此以刻书自娱,而不与政事。
    湖南新绅士代表是倾向立宪的原维新志士、旅奉湖南同乡会会长熊希龄和谘议局议长谭延闿与商务总会总理龙璋。对于新绅士代表谘议局议员在此民变事件中的表现,有人认为:“事变发生,议员满堂,噤若寒蝉,无一仗义执言之人。”(107)其实不然。事实上,湖南谘议局曾为此特开临时会,筹商应对之策。议长谭延闿等则始终是事变中的活跃人物,其言辞激烈,甚至不惜与政府对抗。(108)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旧绅士对新政多有不满的心态不同,新绅土则对宪政期望甚高。谭延闿等敢于拿起预备立宪的口号“庶政公诸舆论”与清政府论争,充分表明其对近代民主宪政权力追求的理想。长沙抢米风潮兴起之时,正是立宪派发动全国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之际。然而,三次国会大请愿均以失败而告终。本来,清廷预备立宪,曾经一度为清政府与立宪派的合作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但是,当清政府不能满足立宪派的要求时,当立宪派逐渐对清政府的立宪诚意失去信心时,事情走向了反面;在清政府无可救药的时候,立宪派终于弃清廷而投向革命的行列。清廷拒绝立宪派请愿开国会的要求,而推出“皇族内阁”,是亲贵揽权的结果,“足令全国谘议局之议员人人丧气而绝望。谘议局议员绝望之日,即清廷基础动摇之时,至是内外人心皆去”。(109)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表明,“每一个未被吸收到政治体系中的社会阶级都具有潜在的革命性。……挫败一个集团的要求并拒不给它参与政治体系的机会,有可能迫使它变成革命的集团”。(110)清政府没有笼络住具有强烈参政欲望的立宪派,而使立宪派转向了革命。湖南谘议局议长谭延闿在革命后摇身一变成为民国都督,是颇有反讽意味的。
    可见,清政府在长沙抢米风潮这一民变事件中既得罪了旧绅士,而后又无法满足新绅士(立宪派)的要求——谘议局议长谭延闿等因预备立宪进程缓慢而对清政府产生失望情绪。通常情况下,清政府社会控制机制的正常运转需要依靠绅士的辅佐,绅士充当了地方官府与民众之间调停人的角色。当然,这种“调停”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不损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情况下,士绅才会考虑社区的共同利益,并在州县官和地方百姓之间进行调停”。(111)然而,当绅士本身的利益得不到满足甚至受到损害时,绅士阶层就可能与官府发生直接冲突和对抗。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矛盾是一个典型例证。清政府用行政手段严惩肇事绅士,强行压制绅权,使官绅关系产生裂痕,传统社会控制机制运转失灵,从而根本动摇了清王朝的统治基础。武昌首义后,湖南迅速宣布独立,成为第一个响应起义的省份,从其社会政治结构的内在演变来看,可谓渊源有自。
    

       注释:
    
①以上论述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30、51页;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83、306、338-339页。
    ②关于清末民变的一般研究,参见杜涛:《清末民变研究初论》,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5年。
    ③这方面的主要论著有丁原英:《辛亥革命前的几处群众反压迫斗争之二:一九一○年长沙群众的“抢米”风潮》,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第1集,北京:科学出版社,1954年,第198-208页;中村义:《日本和湖南省——自长沙开港起至抢米事件》,中华书局编辑部编:《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459-2472页;彭祖珍:《一九一○年长沙“抢米”风潮》,湖南史学会编:《辛亥革命在湖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51-167页;石川桢浩:《长沙大抢米的“镇压”与电信》,中华书局编辑部编:《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纪念辛亥革命八十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503-519页。
    ④杨鹏程的系列研究论文值得注意,如:《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民》,《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20世纪初湖南的自然灾害与米荒》,《船山学刊》2003年第2期;《清季湖南灾荒与民变》,《株洲工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湖南谘议局的荒政“谘议”》,李文海、夏明方主编:《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湖南谘议局与长沙抢米风潮》,《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5期。另外,关于官、绅、民关系研究的论文有阳信生:《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斗争新探》,《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许顺富:《湖南绅士与清末民变风潮》,《求索》2005年第9期。关于灾荒问题研究的论文有简婷:《灾荒·长沙抢米风潮·辛亥革命》,《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鲁克亮:《贫困与权利——重新解读“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2期。
    ⑤《奏为沥陈湘省澧州等属灾重赈繁并买补备荒仓谷需款甚巨赈捐骤难凑集现拟提借官钱局银钱钞票以济急需而救民命折》,《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1、2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该《电存》系线装铅印一函两册,既无编者版次,亦无分卷册次。为引用方便,姑以其内容时序称为上、下册,上册第1-68页连号,下册实分两部分:一为电旨,第1-8页连号;一为电奏稿,另起第1-15页连号。
    ⑥《奉旨汉阳水灾著陈夔龙督饬抚恤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8页。
    ⑦《武昌陈制台来电》,《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9页。
    ⑧《奉旨鄂省受灾借资邻省著湖南等省劝谕绅民毋阻粮出境事》,《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册,第324页。
    ⑨《致武昌陈制台电》,《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16页。
    ⑩《武昌陈制台来电》(二件),《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19-21页。
    (11)《致武昌陈制台电》(二件),《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22-23页。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30页;《奉旨陈夔龙等著迅来京陛见等事》,《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册,第336页。
    (13)《武昌杨护督来电》,《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24页。
    (14)《复武昌杨护督电》、《武昌杨护督来电》(二件),《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26-28页。
    (15)《武昌杨护制台来电》、《致武昌杨护督电》,《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29、31页。
    (16)《致北京外务部电》(二件),《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34-36页。
    (17)《北京外务部来电》(二件)、《致北京外务部电》,《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37-39页。
    (18)《电请军机处代奏稿》、《北京军机处来电》、《致岳州魏护道电》,《湘鄂米案电存》上册,第42、44、47页;《奉旨洋商在湘购运津沪米石照约禁运等著照所请事》,《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册,第371页。
    (19)《王先谦等三十人致岑春蓂禁米出境公呈》,饶怀民、藤谷浩悦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长沙:岳麓书社,2001年,第5-6页。
    (20)《王先谦等十余人致岑春蓂公函》,《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9页。
    (21)《湖南谘议局议事录》第12、27次正式会议,宣统元年九月二十四日、十月十八日,第37、58页。湖南谘议局资料均由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牛贯杰先生提供,特此感谢。
    (22)《致抚部院》,《湖南谘议局第一届报告书》卷5,信札类,长沙:湖南谘议局,1909年,第12-13页。
    (23)熊希龄:《指责前抚岑治理不力致新任湘抚杨文鼎函》,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册,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352页。
    (24)杨世骥辑:《长沙“抢米”风潮竹枝词》,《辛亥革命前后湖南史事》,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77页。
    (25)《长沙乱事近状》,《申报》1910年4月28日,第1张第4版。
    (26)杨世骥辑:《长沙“抢米”风潮竹枝词》,《辛亥革命前后湖南史事》,第169页。
    (27)《湖南省城乱事余记》,《东方杂志》第7年第5期,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抢米”风潮日录》,《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4期(总第7号),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50-52页。
    (28)《外务部发湘抚电》(二件)、《外务部发鄂督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10-12页。
    (29)《电请军机处代奏稿》(二件),《湘鄂米案电存》下册,电奏稿,第1-3页。
    (30)《奉旨湖南省城米价陡涨民众滋事著岑春蓂认真弹压切实保护事》、《奉旨复接岑春蓂电湖南省城痞棍滋事著切实开导立即解散事》,《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册,第385、386页。
    (31)《鄂督致枢乞代奏电》、《鄂督致枢请代奏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23、26页。
    (32)《奉旨湘省饥民滋事著将岑春蓂开缺听候查办事》,《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册,第389页。
    (33)《长沙饥民暴动纪》,《申报》1910年4月24日,第1张第5版;《署鄂督、湘抚电》、《枢发署鄂督、湘抚电》、《署湘抚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48、54、60页。
    (34)《湖南巡抚岑春蓂为长沙饥民烧毁抚署教堂事致东三省等督抚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18页。
    (35)《湖广总督瑞澂为长沙饥民聚众焚署事致川督等电》、《署鄂督致枢乞代奏电》、《鄂督致枢乞代奏电》、《江督致枢请代奏电》、《长江水师提督致枢请代奏电》、《直督致枢请代奏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19-20、23、27、32、38页。
    (36)《“抢米”风潮日录》,《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4期(总第7号),第54-55页。按:程文炳三月十一日始到长沙,参见《长江水师提督致军机处请代奏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59页。
    (37)《署鄂督致外务部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15页。
    (38)《鄂督奏参湘绅挟私酿乱》,《申报》1910年6月7日,第1张第5版。
    (39)据王闿运日记:其时王氏从湘潭一到长沙,即去看望庄赓良。随后庄回访,“言我宜唁岑”。王勉强去见岑春蓂,岑“辞以头痛”。岑离开长沙,“一舁出小吴门,甚为仓皇,则太无学识,可怜笑也”。王与瞿鸿禨等在超览楼饯别庄赓良,届时“送庄藩爆竹甚盛”。(王闿运:《湘绮楼日记》第5卷,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第3041-3053页)
    (40)胡思敬:《劾湖南藩司庄赓良折》,《退庐疏稿》卷2,南昌:问影楼,1913年,第23页。
    (41)许宝衡:《〈巢云簃日记〉选》,《近代史资料》总115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74页。
    (42)胡思敬:《劾湖南藩司庄赓良折》,《退庐疏稿》卷2,第24-25页。
    (43)《电请军机处代奏稿》、《致北京军机处电稿》,《湘鄂米案电存》下册,电奏稿,第3、5-6页。□□为引者在原文空白处添加。
    (44)《署湖广总督瑞澂暂署湖南巡抚杨文鼎会奏遵查湘省痞徒扰乱地方文武各官办理不善情形分别参办折》(续),《申报》1910年6月8日,第2张第2版。
    (45)《鄂督奏参湘绅挟私酿乱》,《申报》1910年6月7日,第1张第5版。
    (46)尹诩苍:《薑园笔记》,《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4期(总第7号),第57页。
    (47)《鄂督奏参湘绅挟私酿乱》,《申报》1910年6月7日,第1张第5版。
    (48)王先谦:《复胡退庐侍御书》,《葵园四种·虚受堂书札》卷2,1921年重刊本,〔出版信息不详〕,第81-82页;《葵园四种·王祭酒年谱》卷下,〔出版信息不详〕,第7-8页。
    (49)《长沙乱事蔓延续报》,《申报》1910年4月27日,第1张第4版。
    (50)《湘省乱事近报》,《申报》1910年4月30日,第1张第4版。
    (51)《湖南谘议局、商务总会电》(宣统二年三月初九日),《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36页。
    (52)《署鄂督电》(宣统二年三月初十日),《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44页。
    (53)《署湘抚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76页;《办理湘乱善后之公牍》,《申报》1910年5月20日,第1张第5-6版。
    (54)《湘省乱事近报》,《申报》1910年5月1日,第1张第5版。
    (55)《筹办湘乱善后近状》,《申报》1910年5月8日,第1张第5版。
    (56)熊希龄:《指责前抚岑治理不力致新任湘抚杨文鼎函》,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册,第351-352页。
    (57)《湘乱善后之近报》,《申报》1910年5月2日,第1张第5版。
    (58)《湘省乱事近报》,《申报》1910年4月29日,第1张第5版。
    (59)《署鄂督、湘抚电》、《枢发署鄂督、湘抚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49、54页;《湘乱善后近事纪》,《申报》1910年5月7日,第1张第4-5版。
    (60)《筹办湘乱善后近状》,《申报》1910年5月8日,第1张第5版。
    (61)《奉旨沿江各省米价腾贵著张人骏等会同商办事》,《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册,第396-397页。
    (62)《鄂督奏参湘绅挟私酿乱》,《申报》1910年6月7日,第1张第5版。
    (63)杨世骥辑;《长沙“抢米”风潮竹枝词》,《辛亥革命前后湖南史事》,第176页。
    (64)文斌:《一九一○年长沙饥民抗暴见闻》,《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283-284页。
    (65)王闿运:《湘绮楼日记》第5卷,第3052页。
    (66)《论今日变乱之源及其补救之方》(再续),《申报》1910年5月9日,第1张第3版。
    (67)《外务部发湘抚电》(二件)、《外务部发驻比杨大臣电》、《外务部致张荫棠、萨荫图、胡惟德转各使馆湘省饥民滋事并非仇洋已换抚臣筹办电》、《外务部致鄂督瑞澂希派员详查湖南各国教堂商民损失数目并妥结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10-11、25、31、41-42页。
    (68)《湘乱善后近事纪》,《申报》1910年5月7日,第1张第4版。
    (69)《湘省官吏难免担负赔款》,《申报》1910年5月9日,第1张第5版。
    (70)《湘乱善后近事记》,《申报》1910年5月12日,第1张第2版。
    (71)《呈报灾变损失湘省不任赔偿文》,《湖南谘议局第一届报告书》卷3,公文类,第232-235页。
    (72)《论岑春蓂不可不严予惩处》,《申报》1910年4月29日,第1张第4版。
    (73)《为湘省赔款敬告度支部》,《申报》1910年5月2日,第1张第3版。
    (74)《鄂督、湘抚电》、《枢发鄂督、湘抚电》、《鄂督、湘抚致枢请代奏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99-100、115-116页。
    (75)《长沙饥民暴动纪》,《申报》1910年4月24日,第1张第5版。
    (76)《湘人不愿杨文鼎暂理抚篆》,《申报》1910年4月26日,第1张第4版。
    (77)《筹办湘乱善后近状》,《申报》1910年5月8日,第1张第5版。
    (78)叶德辉:《郎园六十自叙》,民国铅印本,〔出版信息不详〕,第7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
    (79)《湖南谘议局议长谭延闿等致枢电》,《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82-83页。
    (80)《湘省乱事余闻》,《申报》1910年5月9日,第1张第5版。
    (81)《读十九日上谕感言》,《申报》1910年5月29日,第1张第4版。
    (82)《鄂督奏参湘绅挟私酿乱》,《申报》1910年6月7日,第1张第5版。
    (83)《专电·电五》,《申报》1910年5月29日,第1张第4版。
    (84)金毓黻辑:《宣统政纪》卷22,沈阳:辽海书社,1934年,第16页。
    (85)王先谦致缪荃孙函(六十一至六十三),《艺风堂友朋书札》上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40-43页。
    (86)以上参见王先谦:《葵园四种·王祭酒年谱》卷下,第6-11页。
    (87)叶德辉致缪荃孙函(十三至十五),《艺风堂友朋书札》下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42-544页。
    (88)王先谦致缪荃孙函(六十三)末尾有云:“乡人印岑与官绅来往各函、孔静皆辨诬一件,附呈。”参见《艺风堂友朋书札》上册,第43页。
    (89)《黄自元愿以一人受祸》,《申报》1910年6月26日,第1张后幅第2版。
    (90)《长沙绅学界开会为王孔诉冤》,《申报》1910年6月13日,第1张第4版。
    (91)《湘绅为王孔讼冤续闻》,《申报》1910年6月16日,第1张后幅第2版。
    (92)《湘省绅士薰莸异器》,《申报》1910年6月9日,第1张第5版。
    (93)《奉旨湖南谘议局于处分官绅藉端干预著即传旨严饬事》,《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册,第412页。
    (94)《湘抚不容议长干预地方公事》,《申报》1910年6月11日,第1张第4版。
    (95)熊希龄:《要求省谘议局注重地方治理致谭延闿函》,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册,第355页。
    (96)《湘谘议局议长不甘申斥》,《申报》1910年6月28日,第1张第5版。
    (97)史晓风整理;《恽毓鼎澄斋日记》第2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87页。
    (98)《鄂督奏参湘绅挟私酿乱》,《申报》1910年6月7日,第1张第5版。
    (99)杨鹏程:《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民》,《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3期。
    (100)《长沙饥民暴动三志》,《申报》1910年4月17日,第1张第4版。
    (101)《致北京军机处电稿》,《湘鄂米案电存》下册,电奏稿,第5页。
    (102)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103)《湖南省城乱事余记》,《东方杂志》第7年第5期,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104)叶德辉致缪荃孙函(二十),《艺风堂友朋书札》下册,第548页。
    (105)王先谦致缪荃孙函(七十二),《艺风堂友朋书札》上册,第48页。
    (106)叶德辉致缪荃孙函(十三),《艺风堂友朋书札》下册,第542-543页。
    (107)杨世骥辑:《长沙“抢米”风潮竹枝词》,《辛亥革命前后湖南史事》,第174页。
    (108)参见杨鹏程:《湖南谘议局与长沙抢米风潮》,《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5期。
    (109)刘厚生:《张謇传记》,上海:上海书店,1985年,第184页。
    (110)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张岱云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第299页。
    (111)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307页。
    

文章来源:《历史研究》2009年第4期,第68~84页。

责任编辑:景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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