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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时期满汉关系问题论争的再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林》2011年第4期 崔志海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关于满汉关系问题,革命派的机关报《民报》与立宪派的代表人物梁启超主办的《新民丛报》的论战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一、满族与汉族为同族还是异族,满族是否为汉族所同化;二、如何看待满族入关、清朝取代明朝的历史;三、如何看待满汉关系与立宪政治的关系。两派在这些问题上的见解各有正确和谬误之处,值得重新检讨。
    关键词:满汉关系;《民报》;《新民丛报》
    作者简介:崔志海,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满汉关系是辛亥革命时期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围绕这个问题,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曾与以梁启超为首的立宪派展开过激烈的论战。对此,以往国内学者长期来局限于单方面论证革命派反满宣传的合理性、必要性,论证反满宣传不是种族主义,而是从属近代资本主义范畴的民族运动,始终未对两派的观点加以具体和系统的梳理。事实上,就满汉关系问题来说,当时革命和立宪两派的观点都有值得肯定和批判之处。本文就革命派的机关报《民报》与梁启超主办的《新民丛报》围绕这一问题而进行的论战做一还原,具体揭示革命和立宪两派的政治立场如何影响了他们对满汉关系问题的认识,并为我们正确看待近代民族与国家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历史启示。
    
    

    在满汉关系问题上,革命党人与梁启超争论的一个焦点是,满族与汉族为同族还是异族?满族是否为汉族所同化?
    革命党入为达到宣传革命排满的目的,强调满汉为两个完全不同民族,不承认满族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一员,坚称满族为异族。汪精卫在《民报》第1号发表《民族的国民》一文,从构成民族要素的血缘、语言文字、住所、习俗、宗教、精神和体质等六个方面加以论证,指出 “满洲与我,族类不同,此我民族所咸知者也,即彼满人,亦不靦然自附。观其开国方略云:‘长白山之东,有布库里山,山下有池,曰布勒瑚里,相传有天女三,浴于池,有神鹊衔朱果置季女衣,取而吞之,遂有身。生一男,及长,命以爱新觉罗为姓,名曰布库哩雍顺’云云。是则满族与我,真若风马牛之不相及,无他之问题可以发生。……以云土地,彼所据者长白山麓之片壤,而我则神州;以云人口,彼所拥者蕞耳之毳裘,而我则神明之胄;以云文化,彼所享者,鹿豕之生活,而我则四千年之文教,相去天壤,不待言也。”[1]
    对于满族入关后的满汉关系,汪精卫虽然承认存在满汉同化现象,但他认为满汉同化是以满族少数征服者、以非常势力吸收汉族多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的形式出现。为此,他对顺治、雍正、康熙、乾隆等皇帝推行的维护满族旧习、扩大满汉差别、强化满族统治政策,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和揭露,指出:满族统治者为达到避免汉化的目的,首严满汉通婚之禁,割断满汉血缘关系,说道:“夫满之于我,不同血族,复绝婚姻,故二百年来精神体质未尝少淆,彼族所恃以自存者在此。不然,以五百万之民族与四万万相伴合,在我民族固蒙其恶质,而不及百年彼族将一无存者,可决言也。”[2]同时,满族统治者还认识到习惯为民族重要要素,习惯存则民族精神存,因此,在满人中厉行“胡服骑射”,学习国语,“以之自别于我民族,而使其族人毋忘固有之观念”。 并且,满族统治者保持骑射习惯“不独有以自异于我民族,且足以凌制驯服我民族而有余。故其兵制,则重驻防,重禁旅,而不重绿营。”[3]另一方面,满族统治者又用威逼手段,强迫汉族人民接受满族习惯和思想,使之归化于满族:于物质方面,“其最重要者,莫如剃发易服一事,而剃发尤切肤之痛也。夫民族表见于外者,为特有之徽识,图腾社会视此最重,至于今世,亦莫能废。民族之徽识,常与民族之精神相维系,望之而民族观念油然而生。彼满族之与我民族徽识大殊,使各仍其旧俗欤,则民族观念永无能合也;使其悉效我民族之所为欤,是使人灭绝满洲民族之观念也;使其强我民族悉效彼之所为欤,是使人灭绝我民族之观念也。故彼旁皇久之,卒厉行此政策。”[4]于精神方面,满族统治者则大兴文字狱,清除汉人的种族思想,“以君臣之大义,破种族之思想,以为既成君臣,不当复问种族也。”[5]
    汪精卫虽然承认自嘉、道之后,满汉关系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满汉畛域有所缩小,不乏存在满人汉化现象,指出:“以云保有习惯,则贱胡忘本已自失其故吾,迄今日关内满人能为满洲语言文字者已无多人,他可知也。以云专擅武事,则八旗窳朽,自嘉庆川湖陕之役,已情见势绌。……逮乎今日,各省练兵以防家贼,不复恃禁旅驻防。虽近者练兵处侧重满人,已有显象,要之其不能回复已失之势力可决也。是其昔之所汲汲自保,不欲同化于我者,已无复存。而庚子之役,俄军借口以占奉天,彼曹失其首邱,益有孤立之惧,屈意交欢于我,下优满汉通婚之诏,以冀同化。凡此皆与嘉、道以前成一反比例者也。”[6]但汪认为这些并没有改变满族以少数征服者吸收汉族多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的关系,指出“大抵民族不同,而同为国民者,其所争者,莫大于政治上之势力。政治上之势力优,则其民族之势力亦独优。满洲自入关以来,一切程度悉劣于我万倍而能久荣者,以独占政治上之势力故也。”[7]因此。“满洲虽一切同化于我,而政治上之势力,尚为所独占,则终立于被征服者之地位,终能为我患,终能使我民族被同化于彼。”[8]
    对于满族统治者通过政治上所享特权使自己处于征服者地位,汪精卫在《民报》第2号发表的《民族的国民》中进行了具体的揭露。他指出,满族入关建立政权后,不但沿袭了中国固有的君主专制制度,而且实行贵族政治和种族歧视政策,首严旗人、汉人之别,满人和汉人在政治上完全处于不平等地位。清朝的官制首分满缺、汉缺、满汉并用缺,满族人数只有汉族人数的八十分之一,而官缺却占三分之二,“嘉庆以降,权虽渐移,然所移者,主眷而已,官制如故也。”至于亲民之官,亦贯彻满汉有别原则,满人可为汉族的亲民官,但汉人不能任满族的亲民官;各省驻防旗民,专门设理事府以听民事,不受府县管辖;规定理事厅同知为满缺,而府县缺则满汉并用。满汉在兵权上也不平等,满洲自入关以来,兵权完全由满人掌握,军事组织重八旗,轻绿营;八旗将弁,可任绿营之缺,而绿营将弁则不能补八旗之缺。再者,在爵赏、刑威方面满汉也不平等,满洲政府对有军功的旗人褒奖有加,而对有军功的绿营和汉人则吝于嘉奖,以致湘军将弁遭解散后部分加入哥老会;在刑罚方面,满汉更是不平等,清律中凡酷刑苛律多用来对付汉人,‘五刑“之中,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均不适用于满人,只有死刑为满汉同为适用,但又多设条例,于满人特为宽假。此外,满人在私权领域亦享有许多特权,其中最大者为强占土地所有权,自王以下及官员兵丁,皆授以土地,以为恒产,“要而论之,彼于旗人之私权,独优予之,以为所以肥之也,不悟其流极因坐食而致贫乏,至今日尚为一难解决之问题。”[9]
    汪精卫认为,太平天国战争之后,虽然出现政权和兵权皆重用汉族官员的情况,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了满汉政治上的不平等关系,这只是满族统治者采取的以汉制汉的策略,指出:“满洲不能不用汉人者,势也。为治汉土之故,而不能不用汉人。而用汉人之故,而不能不驾驭汉人。故以本民族居最上级、握最大权,而汉人不过为其奴仆、供 役使耳。故彼之政策,乃在以汉人治汉人。”[10]并且,满族统治者事实上也没有放弃排汉政策,诸如在近日的改革中满族统治者重视旗人的教育权,重视训练八旗军队,着力培养满人将领,“但求将才悉出于彼族,则虽籍四万万人以为兵,于彼族兵权无丝毫之损失也。英人之于印度,即用此政策。满人从而效之。汉人充行伍,满人总师干,率汉人以杀汉人,犹是煮豆燃豆萁之之法。杀人亿兆,流血成河,皆汉人自相屠戮而已。满人安坐而指挥,泰然不知兵革之苦也。”[11]
    与革命党人强调满汉畛域不同,梁启超根据民族构成的六个要素,突出满族与汉族的同一性,强调满族已被汉族所同化,认为满族并非纯粹异族。首先,从语言、文字方面来说,梁启超认为满族“虽有其本来之语言文字,然今殆久废不用,成为一种之僵石,凡满人皆诵汉文操汉语,其能满文满语者,百不得一。谓其非与我同语言文字不得也。”指出:夫凡异族之相灭,恒蹂躏其国语,如俄灭波兰,则禁波人用波语;奥大利之于匈牙利,初则官署及议会皆不得用匈语,直至去年,匈人所求于奥者,仍为军队上用匈语之一问题也。故如匈之与奥,斯可谓之异族。何也?其语言文字,划然不同。而匈人凡政治方面,其国语皆受压迫也。若满洲则何有焉?其固有之语言文字,已不使用于其本民族,而政治各方面,我国文国语,立于绝对的优胜之地位,更无论也。”[12]
    就构成民族要素的住所来说,梁启超认为满汉已实现混居,指出:“满洲之本土,汉人入居者十之八九,而满人亦散居于北京及十八省,至今不能为绝对的区别,确指某地为满人所居也。”[13]
    就构成民族要素的风俗习惯来说,梁启超认为满汉之间虽然还存在一些差异,但就主要方面来说,已被北方的汉族所同化,或被满人居住的省份的汉人所同化,满汉风俗习惯的差异就像中国南北方风俗的差异一样,“满人大率皆同化于北省之人,其杂居外省者,亦大略同化于其省,事实之不 可诬者也。”[14]
    就构成民族要素的宗教来说,梁启超也认为满汉相近或近似相同,指出:“现在汉人中大多数迷信‘似是而非的佛教’,满人亦然。现在汉人中少数利用‘似是而非的孔教’,满人亦然。是其极相腹合,更不待烦言。”[15]
    就构成民族要素的精神和体质来说,梁启超认为“满汉两者果同果异,此属于人种学者专门的研究,吾舆论者皆不应奋下武断。但以外形论之,则满洲与我,实不见其有极相异之点,即有之,亦其细已甚,以之与日本人与我之异点相比较,其多寡之比例,较然可见而欧 美更无论矣。然则即云异族,亦极近系之异族,而同化之甚易易者也。”[16]
    就构成民族要素的血缘来说,梁启超认为,满汉两者果同果异“又属于历史学者专门的研究,吾舆论者又皆不能奋下武断。爱新觉罗氏一家,其自有史以来,与我族殆无血系之相属,吾亦承认之。若其最初果有关系与否,则今未得证明,不能确定。就令此一家者,自始与我无丝毫之血系相属,然亦限于彼一家耳,不能以概论满洲全族。其他之满洲人则自春秋时齐燕与山戎之交涉,秦时王莽时三国时,人民避难徙尽辽沈者,其数甚伙,历史上斑斑可考。然则谓凡一切满洲人,皆与我毫无血统之关系,吾断不能为绝对的承认也。一切之满洲人,既与我或有血统之关系,则爱新觉罗氏或有或无,是终在未定之数也。”[17]
    根据以上构成民族六要素,梁启超断言:“依社会学者所下民族之定义以衡之,彼满洲人实已同化于汉人,而有构成一混同民族之资格者也。”[18]
    对于革命党人汪精卫所说的满汉同化属于以满族少数征服者、以非常势力吸收汉族多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梁启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免枉事实而就臆见也”,满汉同化应属于满族少数征服者被汉族多数被征服者所同化。他指出,革命党人所例举的那些证据都是百余年前之事,最近百余年的情况已大变,“彼所云保守其习惯者,虽三令五申,而诲谆谆而听藐藐,今则并其固有之语言文字,莫或能释,而他更无论矣。若夫兵权,则自洪杨一役之后,全移于湘淮人之手,而近今则一切实权,皆在第二政府之天津,又事实上予人以共见也。”[19]对革命党引为重要证据的剃发一事,梁启超承认这的确为满族强迫汉族同化于满族的一个标志性事情,但他认为这种现象也将很快会发生变化,指出:“此事抉去之甚易易。且晚近其机已大动,一旦效西风倡断发,则一纸之劳耳。故此事虽为我同化于彼之徽识,而亦决不能久也。”[20]在满汉同化问题上,梁启超主张应历史的眼光加以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应将顺治、雍正、康熙、乾隆百余年的历史与此后百余年历史区别开来,指出:“夫满洲自二百余年前,不能认之为我同族,此公言也。其顺康雍乾诸雄主,不欲彼族之同化于我,亦其本心也。无奈何社会现象之公例,彼受同化作用之刺戟淘汰,遂终不得不被同化于我。虽彼不欲之,而固无如何。”[21]
    
    革命党人主办的《民报》与梁启超主办的《新民丛报》围绕满汉关系争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看待满族入关、清朝取代明朝的历史。
    革命党人宣传清朝推翻明朝,入主中原,系为亡国,声称:“彼满洲者,对于明朝则为易姓;而对于中国,则为亡国之寇仇”。他们反对梁启超以国家构成三要素——国民、领土和统一之主权,将清朝取代明朝仅仅看作中国传统的改朝换代,看作统揽统治权者之更迭,指出此一说法适用于继嗣、禅让之时,适用于殷之代夏,周之代殷,汉之代秦,唐之代隋,宋之代周,而不适用于蒙古之灭宋,满洲之灭明,“以其非中国之臣民故。其人民既非中国之臣民,则其权力亦非中国之权力。非中国之权力,而竟行之于中国之领土,被之于中国之臣民,则其权力之所及,即破坏中国之权力,而自树植其权力也。故于此时,凡处于彼权力之下者,即为亡国之民。” [22]他们批评梁启超将满族当作中国臣民犯了5个历史错误:一、以满洲侵入之历史,等诸储贰继嗣之历史;二、以满洲侵入之历史,等诸权臣篡窃之历史;三、以满洲侵入之历史,等诸国民革命之历史;四、以满洲侵入之历史,等诸挪威迎君之历史;五、以满洲侵入之历史,等诸丰沛承宠之历史。[23]
    革命派虽然也承认满族居住地建州卫为明朝的羁縻州,向明朝称臣,接受明朝的敕封,但他们认为“满洲之称臣于中国,乃以殊方异类之资格,而非以中国臣民之资格”,因此仍不能算作中国之臣民,指出:“满洲自努尔哈赤称帝以前,受天朝羁縻,弱则戢服,强则盗边,未尝以齐民自居,而明之待之亦以其为殊方异类,第绥靖之,使不为边患而已。其域既非内地,其人复异齐氓,此如匈奴呼韩邪单于曾称臣于汉,不得谓匈奴族类,遂为中国之臣民也。”[24]再者,“中国自明以前,包孕异类,亦至繁矣。然必同化者,乃真为中国人。满洲语言文字风俗皆不同中国,不得谓为中国人也。”[25]此外,革命派还根据近代国籍法理论,认为由于满人在明代未尝编入中国国籍,因此不得列为中国人,指出“称臣者,不过偶然为名义上之屈服,而未曾稍有永续的从属关系,不得执此以为臣民之资格已定也。”并且,满人也拒绝承认自己为中国人,读乾隆四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上谕,“始终未尝以明之臣民自居。其言满本大金,金本靺鞨,相继代兴,与中国汉唐宋明无异,是未尝以清继明,乃以清继大金,金继靺鞨耳。”因此,满人在入关前和入关后与中国的关系,位置虽不同,但皆非中国之人民,入关前为国外之人民,入关后为战胜之民族;满洲建国以前为中国之羁縻州,建国以后为中国之敌国。[26]
    围绕清灭明是否为亡国的争论,革命党人也不赞成梁启超的“满洲决不可谓之国家”的论点,批评道:“此为不成论据。盖满洲自努尔哈赤建国以来,久已以国家资格与中国抗。”[27]“满洲自努尔哈赤称帝以来,久已建国号曰清,其后据有中国,即以此为有天下之号(汉唐宋明,皆朝号,惟清则于中国之外自成一国,其后以清国灭中国取而代之。故清国为国号,非朝号)。然则自万历四十四年以来已有清国,及其灭中国之后,乃清国权力行使范围之扩张而已。而论者乃谓‘世界中自古及今未尝有满洲国’,何其言之傎也?”[28]
    由于革命派不认满族在明代为中国臣民,并将清灭明看作亡国,因此,他们也不认清朝政府为中国政府,称“今之政府,乃满洲政府,非中国政府”,指出中国既为满洲政府所灭,“则中国之政府已随中国而俱亡,继起之政府,非复中国之政府,而满洲之政府,亦明甚也。”[29]对于梁启超批评革命派将清朝政府看作满洲政府是放弃国民监督和改良政府的不负责任行为,革命派反击说:“入关以前之满洲政府,以我国民视之,诚如日本政府、俄罗斯政府,其良与否,非所宜问。至于入关以后,覆我政府而代之,则寇仇耳。奚可视同邻国?我国民当无论其良与否,惟扑灭之为务。盖亡国之民,以光复为唯一之责任故也。且即以政治上言之,一为征服者,一为被征服者,利害相反。满洲政府安能有所利于汉人,此亦至明了者。而论者乃欲导亡国之民,以监督满洲政府。晋惠帝语侍臣曰:凶年何不食肉糜。是之谓也。”[30]
    梁启超则从国家构成的3个要素,即国民、领土、统一之主权三个方面,论证清灭明并非亡国。他指出,国家之定义,曰有国民,有领土,有统一之主权;具此三要素,谓之国家;此三要素缺一而国家消灭。我中国现在之领土,则黄帝以来继长增高之领土也;其国民,则黄帝以来继续吸纳之国民也;其主权,则黄帝以来更迭体嬗之主权也。历代帝王只是总揽统治权,仅为国家一机关而已,非国家也。因此,“中国自有史以来,皆可谓之有易姓而无亡国。若以总揽统治权者之统系之交代而指为亡国,则中国之亡不帝二十余次矣。虽明之朱氏,今之爱新觉罗氏,吾亦认为总揽统治权者之更迭,司机关者之易人,而于我国家之存亡,丝毫无与者也。”强调“清之代明,则是本国臣民对于旧王统倡内乱谋篡夺而获成功也,决不可谓以一国家踣一国家也。”[31]只是“安徽人之君位,见夺于建州卫人耳”。[32]
    梁启超持这一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满族在明代为中国的臣民。他指出,清朝兴起于建州卫,而建州卫系为明朝的羁縻州,为明朝的臣民,满洲并非一个国家,说道:“国家事实上之三要素:曰领土,曰国民、曰主权。三者缺一,不得谓之国家。小野塚博士曰:‘逐水草迁徙之游牧人民,仅有土地而无有领土,故仅有社会而无有国家。’而前此之满洲,正其例也。故满洲决不可谓之国家。既非国家,则其非以彼国家踣我国家,抑明甚也。且满洲岂惟非一国家而已,今之皇室,本起于建州卫。建州卫则自明以来,我国之羁縻州也,其酋长时受策命以统其部,如云南、四川、广西之土司然。今西南土司之人民,不能不认为中国人;则明时建州卫之人民,亦不能不认为中国之人民。爱新觉罗氏,亦我固有人民之一分子而已。然犹可曰:当时国籍法未定,羁縻之州不能与内地同视也。然清太祖努尔哈赤,在明曾受龙虎将军之职,此明见于史册,史阁部复睿亲王书所谓贵国昔在本朝曾膺封号者是也。是清室之先代,确为明之臣民,亦即为中国之臣民,铁案如山,不能移动矣。”[33]
    稍后,梁启超又在《新民丛报》第86号发表《中国不亡论》一文,强调不能以革命党人所说的满族在明朝“未尝以齐民自居”和“其域既非内地”而不认满人为中国人,说道:“若以受天朝羁縻弱则戢服而强则盗边,而指为非臣民之据也,则中唐淮、蔡诸镇,何一非受羁縻弱则服而强则寇者,然则亦得以此之故,而指诸镇非唐之臣民乎?必不然矣。若以其域非内地而指为非臣民之据也,则英国除英伦、苏格兰、爱尔兰之外,其余各地之人,皆非英之臣民,而台湾人亦决不能谓之日本臣民也。若以其人异齐氓而指为非臣民之据也,吾不知所谓齐氓者以何为标准,推其意殆必以种族也。然则在美国之黑人,不能谓之美国人民;在日本之蝦夷,不能谓之日本臣民也。此其语语悖谬于法理,不待智者而辨矣。故满洲之本为中国臣民,虽百口不能动此铁案。”[34]同时。梁启超也不赞同革命派以满人未与汉族同化而将他们排除在中国人之外,指出“要之自国家观念发达以来,由血统的政治变为领土的政治。凡领土内之人民,苟非带有他国国籍自他国而来旅居者,则自其出生伊始,直为其国之臣民。此种观念,在欧洲发达甚近,而在我国则发达已甚古。论者徒以欲难吾所持满洲人本中国臣民之说,乃尽弃其所学而不辞。”[35]
    另一方面,梁启超又批评革命党人以满族在明朝未入户部和布政司之户籍而断言满人为非中国臣民,是犯了一个低级的历史知识错误,指出明代户部户籍制度并不是近代西方国家的一种国籍制度,其目的只是用来课赋役,故称赋役黄册,以防逃避,在不抽丁税之地,则不编入黄册。明代行政制度在其境内实行军政和行政并用:行政系统共置十三布政司,分领境内府州县及羁縻诸司,上隶属于户部;军政系统则置十五带指挥使司,分领卫所番汉诸军,并在边境和海疆等处设行都指挥使司,而上隶于京师之五军都督府,以属于兵部。如果根据革命党人的说法,以满人所居住的建州卫没有纳入明朝户部户籍,便将建州之地排除在明朝版图之外,将满洲人排除在中国臣民之外,那么,明朝在各行省设置的五百卫所的居民也都会被排除在中国臣民之外,甚至包括明大祖朱元璋的发祥地凤阳卫、滁州卫、泗州卫、邳州卫、皇陵卫等地的人民都就被排除在中国臣民之外。梁启超最后指出满洲人所居住的建州卫在明代“既为中国主权所及之领土,则建州卫之住民,即当然为中国之臣民。虽有苏张之舌而不能难者也。以中国臣民而篡中国前代君主之地位,此历史上数见不鲜者,而亡国问题,安有发生耶?”[36]
    此外,在清朝政府的称谓上,梁启超也不赞同革命党人将清朝政府称为“满洲政府”,而不称其为中国政府。他指出,若今之政府为满洲政府,则今之国家不可不谓之满洲国家;若今之国家为中国国家,则今之政府不得谓之满洲政府。若称满洲政府,则必须认中国为已亡,必须谓现今世界中只有满洲国而无所谓中国。但中国自古至今未尝有什么满洲国,中国国内除了万历44年至崇祯17年的间的沈阳政府可称为满洲政府外,并不存在满洲政府。因此,他断言:“今之政府,实中国政府,而非满洲政府也。”梁批评革命党人以中国国民将清朝政府看作满洲政府,就好比将中国政府看作日本政府、俄罗斯政府,放弃监督和改良政府的责任,是一种放弃国民固有权利和责任的不爱国行为,指出:“满洲政府四字,实不成名词也。今之政府,则我四万万人组成之国家所有机关也。其今后之能改良与否,则视我国民之认为我政府欤?抑认为日本政府俄罗斯政府之类欤?孟子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孔子曰:爱之能勿劳乎?忠焉能勿诲乎?今之持排满者,认国家为非我之国家,认政府为非我国家之政府,无惑乎其不劳不诲,坐视其腐敝覆亡以终古也。而犹自命为爱国,吾抑不知其爱之何属矣。”[37]
    
    
革命派主办的《民报》与梁启超主办的《新民丛报》论战的第三个问题是,满汉关系与立宪政治的关系问题。
    革命党人认为,满汉矛盾是政治改革或者说中国建立立宪政治的最大障碍,故必须实行种族革命,“满洲民族与我民族利害相反,欲其行正当之立宪,无异授人以刀而使之自杀”。他们指出,“世界各国,有以一民族构成一国家者;有以数民族构成一国家者。以一民族成一国家,其民族之观念,与国家之观念,能相融洽,故于政治之运用,无所窒碍。使以数民族成一国家,则当察其能相安同化与否。果其相安同化,则亦能式好无尤。如其否也,则各民族位置不同等,势力不均,利害相反,各顾其本民族而不顾国家。如是,则惟一民族优胜,独占势力,而他族悉处于劣败之地位,专以压制为治,犹足苟求一日之安,欲以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施之政治,必将格格而不能入矣。”[38]革命派不赞同梁启超所说的满族和汉族在维护国家利益上已出现趋同的局面,强调满汉所处地位不同,决定了满汉利益不可调和,决定了不可能有共同利益,他们揭露说:“满洲自入关以来,其以中国为囊中物,已二百六十余年矣,彼之处心积虑,不外保其子孙帝王万世之业,设有覆而取之者,则彼将丧失其所固有。故有‘汉人疲,满洲肥;汉人强,满洲亡’之语。盗憎主人地位使然也。近数十年来,汉人之外,复有列国以环伺其旁。然自满洲人观之,汉人之光复,列国之蚕食,其丧失囊中物均耳。于是决然曰‘与其还之家奴,不如赠之朋友’;又曰‘量中华之物力,结友邦之欢心’。彼其心果有所爱于中国哉?”[39]
    再者,革命派也不赞同梁启超认为少数满人反对立宪只出于维护个人富贵和权力,而与种族问题无关的观点。革命派认为,少数满人反对立宪,并非梁启超所说的那样简单,仅出于个人私利,而是代表满族整体利益,有种族问题横亘其间,说道:“其个人之富贵权力,由其全族占特别之地位,故得以泰然享之。是以二百六十余年来,满人之持排汉主义,有如一日。而论者乃以为个人主义,是未尝一察及其个人所托足之团体也。”[40]并且,革命派还揭露满族统治者为维护满人特权,决不会真正行立宪政治,贯彻满汉平等政策,指出“今果欲立宪,则不得不言满汉平等。然则使满洲人下跻于汉人耶,则前此特殊之利益,一旦尽失之,此满洲人所大不利也;然则使汉人上跻于满洲人耶,则满洲人所享利益一旦与汉人均分之,终至于无特殊之可言,此亦满洲人所大不利也。满洲人虽愚,肯自弃其利益耶?”[41]不但如此,如果满族的伪立宪得逞,只能帮助满族永立于征服者、汉族永立于被征服者地位,“盖曩者犹有专制之嫌,人心未宁也。今则居然为立宪君主国,袭文明之徽号,外以夸示于邻国,内以鼓舞其民心。皞皞熙熙,歌颂太平,汉人之心,由是而死;满人之策,由是而售。排汉之政策,假大权之命令以出之,名正言顺,谁敢腹诽。然则主权未从满人之手而移转于汉人,而复任满人秉大权以立宪,则真欲使满人永立于征服者之地位者也。”[42]因此,他们断言“满洲之扬言立宪,不过欲巩固其政治上之势力而已,不过排汉政策之妙用而已。”[43]“今日中国而欲立宪也,必汉族之驱并满洲而后能为之”。[44]“非解决种族问题,必不能解决政治问题。”[45]
    与革命派观点相反,梁启超认为种族问题与立宪政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非异族为政使之然也”;立宪政治能否成立,关键在国民的觉悟,声称:“立宪之机,恒不在君主而在人民。但使其人民有立宪之知识,有立宪之能力,而发表其立宪之志愿,则无论为如何之君主,而遂必归于立宪”。革命派所说的政治改革,“岂惟难得诸异族之君主,即欲得诸同族者,夫亦岂易易也?不然,试观古今中外历史,其绝无他动力而自发心以行开明专制者曾有几何人?而不由人民要求而钦定宪法者曾有几何国也?”[46]
    对于革命派以满汉两族利益相反为由,认定清政府不可能行立宪政治,梁启超虽然也承认满汉存在利害冲突,但不赞同革命党人将种族问题作为解决国内政治问题的前提,指出“无论何国,凡政治上大小诸问题,其所以恒有论争者,殆皆可谓之缘国内各方面人民有利害冲突之点而起,而其冲突之发动力,或自种族上生,或自宗教上生,或自阶级上生,或自地方上生,或自经济上生,种种不同,而无国无之。谓解决种族问题即能解决政治问题者谬也;谓不解决种族问题即不能解决政治问题者亦谬也。”断言“以国民利害有冲突之说,而强牵入种族问题于政治问题者,其言皆无当也。”[47]并且,梁启超认为满族与汉族之间并非只有利害冲突,他们之间也有着共同利益,存在着行立宪政治的基础,说道:“彼所言满汉利害相反之点,诚或有之。然其间独无利害相同者乎?相同者何?则中国亡而无汉无满而皆无所丽是也。而满汉相睨,其结果必至于召亡也。吾以为彼满人者,不计及其全族之利害则已耳;苟计及其全族之利害,则必能断然掷弃排汉之政策,而取同化于汉族之政策。盖非是决无以自存也。”一些满族官员如铁良、荣庆等反对立宪,并非从满族利益考虑,而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富贵和权力,立宪的障碍来自个人利己主义,而不在于满汉利益相反。如果真正为种族利益出发,必会将国家利益置于种族利益之上,“若夫以二以上之种族组成一国家者,苟其各族之人诚能有自爱其族之心也,则当本族利害与他族相反时,固不免先其族而后他族;若当本族利害与国家利害相反时,则自必能先国家而后其族。此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故吾谓满汉利害相反,非立宪政体不能确立之原因;而现在有权力者之抱持个人主义,乃立宪政体不能确立之原因也。”[48]
    梁启超认为立宪政治与种族问题无关的另一个论据是,反对立宪政治的既有满族官僚,也有汉族官员,由此可见立宪政治问题与满汉关系无关。他写道:“夫阻之者,固非无人也。然其人岂必为满洲人,吾见夫今日汉人之阻立宪者,且多于满人,而其阻力亦大于满人也。由此观之,谓君主以其为君主之地位,而认立宪为不利于其身及其子孙,而因以不肯立宪焉,则深文之言,非笃论也。即君主以外而有阻立宪之人,亦不过其人各为其私人之地位,恐缘立宪而损其权力,是以阻之,而决非由种族之意见梗其间也。使其出于种族之意见也,则必凡汉人尽赞焉,凡满人尽梗焉然后可。然今者汉人中或赞或梗,满人中亦或赞或梗,吾是以知其赞焉梗焉,皆于种族上毫无关系者也。”[49]
    对于革命党人认为由清政府实行君主立宪,必将使汉族处于被满族强迫同化的境地,使满族永立于征服者地位,梁启超批评革命派的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其失误在于“误认皇位与政治上势力为同一物”。梁指出,在非立宪国家,皇位确与政治上之势力为同一物,但在立宪国家,两者决非同物,如英国皇位全超然于政治势力之外,即使在日本和德国的普鲁士,皇位也只有一部分政治权力,均不得不依于宪法条规以行统治权,“一切法律,皆须经议会协赞,即紧急敕令独立命令,亦有一定之限制”;这些国家的政务亦系在国法之下运作,而非在君主意志下运作,如在用人权方面,国务大臣的任免虽然不是完全由议会决定,但不能违背舆论,国务大臣之下所有官员的任用、惩戒,都根据一定的法规进行,不特长官不能上下其手,即便君主也不能以个人喜怒任意黜陟;在司法方面,实行司法权独立,君主更是不得任意蹂躏。总之,在君主立宪国家,国民仍拥有很大的政治权力,因此不会出现满族在政治上占优势的情况,断言“一旦立宪而行自由竞争,则惟有国民个人之竞争,而决无复两民族之竞争。论者所谓某族占优势者,其实不足以成问题也。”[50]
    
    

    综观《民报》和《新民丛报》论战的内容,应该说两派各有正确的一面,同时又各有谬误之处。就革命派方面而言,他们揭露满汉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揭露满族统治者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政策,认为种族问题与晚清政治改革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不解决种族问题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立宪政治,这些都基本符合历史事实,即使梁启超也不能一概否认,在论战中不得不承认“满洲人于公权私权上间有与汉人异者”,承认“其论亦含一面的真理,而驳解之颇不易易者也”,或曰“吾也承认之”、“亦吾所承认也”。但革命派为达到宣传革命排满的目的,夸大满汉畛域,将满人排除在中国人之外,将满洲排除在中国之外,集中暴露了狭隘的种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偏见,这是极端错误的。它既忽视了中国自古以来为多民族国家这样一个历史事实,也背离了中国的国家利益。
    就梁启超一边来说,他为达到抵制排满革命的目的,淡化或否认满汉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否认当时中国存在种族问题,这都是有悖事实的,致使他在论战中处于被动地位,不得不主动退出与革命派的论战。但梁启超从他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出发,坚持满族是中华民族的一个组成部分,坚持清朝政府为中国政府,不但克服了大汉族主义偏向,而且也摈弃了近代西方一族一国的狭隘民族主义理论,体现了一种理性的国家主义思想。他的这一论点虽然当时因有悖革命潮流而遭革命派的抨击,但最终还是被革命党人所接受;革命派在推翻清朝统治后提出的“五族共和”的主张,显然接受了梁启超的观点。不但如此,梁启超的许多观点事实上也被我们所继承和发展。因此,对于近代中国发生的有关种族、民族和国家问题的争论,必须理性看待,方为妥当。
    参考文献:
    

    [1]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1号,第9-10页。
    [2]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1号,第11页。
    [3]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1号,第12-15页。
    [4]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1号,第18页。
    [5]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1号,第9-10页。
    [6]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1号,第23页
    [7]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1号,第24页
    [8]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第12页。
    [9]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2号,第1-17页。
    [10]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第21页。
    [11]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第26。
    [12]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论著一,第47-48页。
    [13]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论著一,第48页。
    [14]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论著一,第48页。
    [15]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论著一,第48-49页。
    [16]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论著一,第49页。
    [17]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论著一,第49-50页。
    [18]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论著一,第50页。
    [19]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论著一,第51页。
    [20]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论著一,第51页。
    [21]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论著一,第51-52页。
    [22]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民报》第10号,第3-5页。
    [23]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续),《民报》第11号,第11-12页。
    [24]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民报》第10号,第8页。
    [25]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民报》第10号,第9页。
    [26]精卫:《斥为满洲辩护者之无耻》,《民报》第12号,第1-27页。 按:关于满人非中国臣民问题,《民报》还在第14、15、18号上发表韦裔的《辨满人非中国之臣民》的长文,第20号发表笔名思古的《论满洲当明末时代于中国为敌国》,加以论证。
    [27]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民报》第10号,第7页。
    [28]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续),《民报》第11号,第10页。
    [29]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续),《民报》第11号,第9页。
    [30]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续),《民报》第11号,第11页。
    [31]饮冰:《杂答某报》,《新民丛报》第84号,论著一,第1-4页。
    [32]饮冰:《杂答某报》,《新民丛报》第84号(第四年第12号),论著一,第8页。
    [33]饮冰:《杂答某报》,《新民丛报》第84号,论著一,第3-4页。
    [34]饮冰:《中国不亡论》,《新民丛报》第86号,论著二,第8页。
    [35]饮冰:《中国不亡论》,《新民丛报》第86号,论著二,第10页。
    [36]饮冰:《附驳某报之中国已亡论》,《新民丛报》第91号(第四年第19号),论著一,第59-63页。
    [37]饮冰:《杂答某报》,《新民丛报》第84号(第四年第12号),论著一,第9-12页。
    [38]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第12-13页。按:围绕这一论点,汪精卫还在《民报》第3、5号上专门发表《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长文,做了详细论述。
    [39]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续),《民报》第12号,第12页。
    [40]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续),《民报》第12号,第14页。
    [41]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第18-19页。
    [42]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第14-15页。
    [43]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第17页。
    [44]蟄伸:《论满洲虽欲立宪而不能》,《民报》第1号,第35页。
    [45]精卫:《杂驳〈新民丛报〉第十二号》,《民报》第10号,第1页。
    [46]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第44页。
    [47]饮冰:《中国不亡论》,《新民丛报》第四年第14号,第55-56页。
    [48]饮冰:《杂答某报》,《新民丛报》第四年第13号,第1-4页。
    [49]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第46-47页。
    [50]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第53-56页。
    

责任编辑:楚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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