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与两淮盐政改革
内容提要:曾国藩是对晚清两淮盐政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性人物。在两江总督任上,他对两淮盐政开展全方位的改革:一是力图收复川盐济楚失地,二是在淮南推行保价整轮,三是在淮北实施改票轮售。曾国藩的改革,承前启后,是晚清盐政史上的重要环节,也成为梳理两淮盐政改革脉络的基石。虽然曾国藩的改革取得了税收上的成功,但也彻底颠覆了原有票法的精髓,并充分显示出他对市场经济的怀疑。 关 键 词:曾国藩 两淮盐政 川盐济楚 轮售 作者简介:倪玉平(1975—),男,湖北汉川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北京100875 清代盐政纷繁复杂,尤以两淮为最。清前期,两淮盐政实施纲法制度,后因困难重重,经陶澍与陆建瀛分别在淮北与淮南推行票法,两淮盐政为之一新①。太平天国事起,两淮盐区饱受战乱之苦,盐业生产与销售陷入瘫痪。当时两淮盐政所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最重要的销售区域两湖地区受到四川产盐区的侵夺;二、两淮原有盐商经战争打击已无力承运盐业销售;三、盐政运销受到军队插手,弊端重重。曾国藩出任两江总督后,为求得税源稳定,针对以上局面大加整顿:力图收复川盐济楚失地、在淮南实施保价整轮,以及废除“饷盐”。这一改革,承前启后,是晚清盐政史上的重要环节,也成为梳理两淮盐政改革脉络的基石。时人曾做过这样的评介:“陶文毅公(作者注:指陶澍)淮北改票,而盐法一变,北鹾畅行,而南盐疲敝日甚。陆沔阳(作者注:指陆建瀛)淮南改票,而盐法又一变。发捻苗练之事起,川粤潞私充斥,大湖南北皖军饷盐为害尤甚。自江路肃清,商灶复业,时曾文正公(作者注:指曾国藩)设总栈,置岸局整轮章程,定牌价,盐法至是一新,而淮运乃大畅。惟请引多,势且不给,李文忠公(作者注:指李鸿章)定以循环给运,而纲法与票法乃互相维持于不敝。今之行者,皆曾文正公手订章程也。”②本文即欲就此作一分析,以加深对曾国藩及清代盐政的认识。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一 清朝食盐分区销售,各地所产食盐,皆划定特定区域为其引地。盐销区一经确立,产区与销区之间便形成固定关系,被签选且已认引的盐商只能在规定的盐场买盐,在规定的引地内销盐,一旦越界,即为违法私盐。两湖例食淮盐,但川楚相连,川私入楚颇具优势。太平天国起义后,两淮盐区受到巨大冲击,“川盐济楚”顺理成章地推广开来③。“川盐济楚”虽有其历史必然性,但也导致两淮失去了两湖(其中尤以湖北为重要)广阔的销售市场,每年直接减少税收近百万两。出于区域利益的考虑,曾国藩决定努力打破这一损害两淮盐政利益的格局。 同治二年(1863)十一月,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前夕,两江总督曾国藩便开始着手准备恢复湖北市场。他特意制定《淮盐运楚章程》,要求对于这种“夺我淮引之地”的川盐,每斤特别加征8文税钱,其中以5文归两淮盐政,以3文归鄂湘督抚,以求争取两湖方面的支持④。次年,长江中下游航线打通,曾国藩又于筹办淮盐折内奏陈疏销、轻本、保价、杜私四条,“意在重税邻私、量减淮厘,俾邻本重而淮本轻”⑤。虽然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毕竟楚岸私盐处处可通,川盐随流下驶,淮盐在两湖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曾国藩的计划受挫⑥。 延至同治七年十月,曾国藩再次上奏,称楚省本系淮南引地,定额最多,销盐最广,从前淮纲盛时,岁征各岸课银,居天下盐厂之首,其征诸江苏的不及十分之一,征诸江西、安徽的不过十分之三,征诸两湖者则居十分之六,“是淮纲之兴替,全视楚岸之畅滞为转移”。川盐济楚原属权宜之计,近年来,淮商屡以收复楚岸为请,只因引地被占十余年,行之既习以为常,禁之未免太骤,故只是暂令将邻盐厘税稍加增重。“原冀川私本重而日衰,淮盐渐进而日旺”,不料四川盐贩巧于趋避,百计逃税逃厘,常常是运两引之盐,仅完一引之税。而湖北方面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推原其故,总由鄂省利食川盐,虽有掣验之名,而明让斤两,以致“川贩成本太轻,来源愈旺”,“川鄂官商,几忘引地之应属何省”。曾国藩逐一列举淮盐受害于川盐的情况,认为从运道、盐色、筹运及销路四个方面来看,都是川盐胜于淮盐。淮盐有此四害,“何与川敌”?川盐一日至楚,则淮盐一日无畅销之望。有舆论认为,如果川盐停止济楚,会对川省盐业造成毁灭性打击,但殊不知淮南盐场,围绕着盐业生产、销售及服务的人员不下数百万户,“比之川省业盐者何止数倍?”他认为,盐区划分乃“大经大法,一成而不可易”,如不能乘军务告竣而力图规复,“则二百余年之宪典自臣而隳”,“敛一时之怨”,败坏成法,“贻后世之讥”⑦。 不过,户部的意见倒是相对中立:川盐济楚牵涉到两淮、两湖及四川三方利益,虽然曾国藩的诉求确系实情,目前亦只能由各方统筹兼顾,才能取得满意效果⑧。果然,曾国藩的提议受到湖北当局抵制。同治八年,湖广总督李鸿章明确表示“川盐行楚未可遽禁”。他表示,自己在同治四、五年间署两江总督任内,亦曾主张恢复湖北引地。但如今到任两湖,通过调查研究却发现,完全恢复旧制将会对湖北食盐造成毁灭性打击。当然,为维护两淮盐区利益,他建议派员在荆州沙市设局配销,暂定川盐八成,淮盐二成,以期逐步恢复原来的销售格局⑨。户部表示,李鸿章的提议合情合理,且“在楚言楚,不得不设法迁就”⑩。与此同时,四川总督吴棠也表示,既然李鸿章已有“八二配售”之议,不妨暂行(11)。 “八二配销”方案暂时得到各方的接受,但实施不到两年,当曾国藩再次出任两江总督后,他立即发现,设局配销的淮盐根本不能销足二成。湖北九年分所销淮盐仅7万余引,相较川盐销数不及1/3,“喧宾夺主,莫此为甚。”加上川盐每引斤数要大于淮盐斤数,“名为淮占二成,实不及一成。”因此他建议,“纵不能全禁川私入楚,亦当使淮多于川”,或者淮八成而川二成,或淮七成而川三成,“川虽极多亦不得满四成”。他还强调,楚岸之公平,“但在楚督一心之转移,一心向川则川销旺,而众商有恃矣。分心向淮则淮销旺,而众商亦有恃矣”。为减少湖北方面的阻力,曾国藩甚至表示,可以由两淮当局支付湖北因改行淮盐而减少的收入(12)。 至同治十一年正月,曾国藩又与湖广总督李瀚章、四川总督吴棠、湖南巡抚王文韶等共同就此事上奏朝廷。他们称,近来淮南销数日疲,存盐无法疏通,皆由川盐到处销售,遂使淮引之界几被川盐占尽。究其原因,“论盐斤则色白味咸,川货本胜于淮;论搬运则下水顺流,川路较近于淮;论民情则楚人食川习惯而已成自然;论官事则川贩聚楚,骤禁而恐生事变”,总之,川私侵占淮南引地,虽属大紊纪纲之事,“而有万难遽变之势”。当前之计,只能暂分疆域,以图日后恢复。湖北淮引之地九府一州,于其中收复数府专行淮纲,酌分数府准销川盐,当属可行。经过讨价还价,他们决定将武昌、汉阳、黄州、德安四府先行归还淮南专销淮盐,安陆、襄阳、郧阳、荆州、宜昌、荆门五府一州仍准川盐借销。他们还议定,淮分之界,不准川盐侵入分寸,而川分之界,仍可由淮商酌设子店,拨售零引,“以明本系淮引地方”,不可喧宾夺主。另外,由于以前所设之沙市配销局并无成效,将其裁撤,移设于新堤,改为分销淮盐局。至武、汉、黄、德四府内,湖北所设抽收川税水陆局卡,也一并裁撤禁止。为降低淮盐价格,他们还推出配套措施:以往湖北每银一两约易钱1500余文,今则增至1800余文;居民买盐用钱,而局中售盐则收银,银贵钱贱后,百姓只有付出更多的钱文,才能买到官方以银为计算价格的等量食盐,故从表面上看价格未变,百姓的实际负担已经增加。为减少百姓负担,湖北原定每引售银24两,后递减至19两2钱,现再将其减价1两2钱,每正引600斤,定售银18两,而所减之价,在应解鄂淮盐厘内各半分扣(13)。由于这一方案实施起来并无太大困难,至四月得到朝廷批准(14)。这也成为晚清川盐济楚的最终解决方案。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曾国藩之力图恢复湖北引区的努力只取得了部分成功。识者指出,川盐行楚本止八邑,其余皆淮盐引地。自咸丰初年,湖北不得已始借运川盐,而当时正好云南、贵州的盐岸荒废,川商遂纷纷改代,“群趋于济楚一途”。以后江路肃清,于是有划界分销之约,有按年限引之议,而湖北安、襄、郧、荆、宜、荆门五府一州、湖南沣州一州,之所以不能完全归淮,一方面是由于两湖经费所急,亦以川省盐产较丰,“尤赖济楚以资宣泄”,则此五府二州,“洵川盐必争之岸也”(15)。这正是曾国藩力争而不得、川盐济楚无法结束的根本原因。 二 曾国藩在淮南所进行的最重要改革,当属保价整轮。所谓“保价”,即盐斤到岸,由局经理批销,按销市之畅滞,酌量情形,核定价格,不准任意涨跌;所谓“整轮”,即盐船到岸,赴局挂号,按其先后,榜示局门,挨次发售,盐不到轮,不得抢卖。 同治初年,清军逐步收复江南失地,但淮南盐区所面临的局面仍极为严峻,可谓“岸无真商,商无真本”。曾国藩为增加盐税收入,决定通过设立淮盐招商局,广事招徕商人,“毋论官绅富商,悉准赴局认办”。但曾国藩的真正想法,只是扶植少数大盐商,对中小商人则加以限制。他认为,从前陶澍淮北试票,从十引起运,不过是因为引地甚隘,道里甚近,民贩甚小。但淮南纵横万里,交错七省,与淮北情形迥异。近来听说江广各岸,小贩充斥,竞趋微利,争先跌价,“大贩因之受挤于小贩,亦犹官盐之受挤于私盐。”有鉴于此,曾国藩主张取缔小贩,规定凡行销鄂、湘、赣三岸者,须以500引起票,谓之“大票”;行销皖岸者,以120引起票,谓之“小票”。商人运盐,最低以一票起运,愿多者听,少者不准。以当时的材料来看,办运所需成本,大票约银五、六千两,小票亦须一、二千两,自然是一般小商小贩所无力承受的(16)。故曾国藩之办法,虽名之曰票,实已去失了陶澍票法改革的实质。 为了招商,淮南特在泰州设立招商公所。同治二年八月,两淮盐司郭嵩焘称,江西行销淮盐每年拟约6万引,但因口岸日疲,应先行招商试办3万引。为方便招商,各路运贩以及各营饷盐指运江西省的,一律停止。现在运西之淮盐,有已到岸者,有尚在路上者,有已过坝甫装江船者,约计有数千引,统名为“旧盐”,在江西省未设官局之前,听商自便;以后则由官定价,不得随意抢跌。新盐到岸后,当日即须到官局挂号,以船到先后排队轮售,不准抢先或者跌价竞争。各商成本,每引核定实银14两数,余利2分,外加各项厘捐,共银26两数。将来如果盐价低于29两,所得全部归商。价格在29两至35两之间的利润,全部归官。超过35两,则官商按比例分配。如果盐价疲弊,不能到35两之数,则由西局委员酌量减售,在官利内缩除(17)。如此,官商的利益再次被捆绑在一起,如果考虑到官为定价,官商联手合作,攫取盐业利润的最大化,已经是不可避免的趋势。随后,曾国藩将江西的经验推广,并着手制订了系列的区域性运盐章程,如湖北运盐章程、淮盐运皖章程等,所列各条内容基本与江西章程类似,只是偶有调整根据(18)。 “保价整轮”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麻烦。同治二年十二月,曾国藩称,江西口岸售盐,水大时盐船可以直抵省城,原可饬令商贩运赴省局依次排号销售。但现值冬令水涸,盐须起驳,兼之吴城向为售销总汇之区,盐行亦多,若令新盐行抵吴镇,必令起驳赶赴省城,驳船不能停泊,食盐守候上仓,抛洒浪费,换船则费用更大,“殊于成本攸关”,应行改变,即在于吴城设立分局,“以速销路而顺商情”(19)。这自然也算得上是一种改进。 在总体方案确定后,曾国藩向朝廷汇报了他的改革思路。他称,淮南盐课甲于天下,自太平天国起事以来,长江道路不通,两湖引岸废弛,两淮票运亦坏。两江总督怡良于咸丰四年实施就场抽税,但收税极少。又经两江总督何桂清于七年奏改设局征收,也只是稍有起色。现在每年所征课银,较全盛时尚不及10%,究其原因,总因两湖、江西引地未通,盐无去路,是以课无来源。现在江路肃清,运道畅行无阻,所有两湖、江西各岸自应设法运盐济售,力图整理。但整顿的困难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邻盐侵灌太久,江西口岸则食浙私、粤私及闽私;湖北口岸则食川私及潞私,引地被占将近十年,“积重难返,久假不归,势不能骤行禁绝”。其二是沿途厘卡太多。淮盐出江,自仪征起,历经金柱关、荻港、大通、安庆、华阳镇,最终抵达湖北、江西口岸,层层设卡,处处报税,均以盐厘为大宗。军饷所食,势不能概行裁撤。唯一可行的办法,仍不外乎疏销、轻本、保价、杜私。疏销、杜私已经分别交由各省去做,而淮南的重点则在轻本和保价。关于轻本,曾国藩称,近年两湖、江西之盐,每引完厘约共15两以上,所得银两分别接济下游的都兴阿、冯子材和李世忠部队,上游则是自己与官文部队,这些军饷“皆万不可停者”。盐厘虽不能全停,但未始不可暂缓。除扬、镇两处照旧额外,其余亦未尝不可稍减。前之逢卡抽收的,今可改为到岸销售,汇总后再行完厘,分解各军。以往每引抽厘15两有余,今改为两湖口岸每引抽厘11两9钱8分,江西口岸每引抽厘9两4钱4分,安徽口岸每引抽厘4两4钱,减厘便商,此为轻本。保价方面,商贩无不愿价值高昂,以获取垄断利润,但如果不是由官方、总商主持制衡,就往往会由一、二奸商零贩带头,以薄利多销的手段,但求卸货先销,不肯守日赔利,彼此争先,愈跌愈贱,以保成本而不可得,“官与商俱受其害”。故现于湖北、江西各口岸设立督销局,派委大员驻局经理,盐运到岸,令商贩投局挂号,悬牌定价,挨次轮销,即便盐少,百姓也无食贵之虞;即便销滞,盐商亦无亏本之害,“此保价之略也”(20)。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淮南盐务取得了一定成绩。淮南同治三年上半年共收课厘银506320余两,又收盐厘钱115400余串,相较以前已有起色。而且以往商人完课之外,并不完厘;现在则是厘重于课。在盐商负担日重的情况下取得这样的成绩,尤其可贵。曾国藩颇为自得地宣称:“江西销路渐次开通,请运尚属踊跃,湖南新盐售销亦颇畅旺。”(21)通过行政权力,强行规定销售价格,从而确保税收,这一做法虽深得朝廷赏识,但无疑显示出曾国藩之对于市场经济调节力量的深刻怀疑。相对于陶澍以个体商人的自由竞争来扩大销量,从而提高税收水平的票法改革,两人高下立现。 曾国藩的改革持续一段时间后,即因事被调往直隶。随着时局的动荡,两江总督马新贻被刺杀,同治六年,曾国藩又开始回到两江总督任上,再次接管两淮盐务。由于规章已经确立,故此期曾国藩将注意力放在了整顿上面。十一月,曾国藩札饬湖北督销局称,淮盐售销极滞,固因川私充斥,遍地侵灌,亦因银价日昂,水贩成本加重,盐行又多方欺勒,以致贩户裹足,课饷日绌。现派委前署运司程桓生赴汉口整顿,设法平价。鄂局售盐,除定价外,每百斤另收缉私公费4分,名为盐道巡缉之用,其实缉私各卡缉私费用,都是由督销局支给,何况盐道每月已由局中支送薪水银400两,足敷办公,未便再增。又每百斤另收陆课钱200文,合银一钱二、三分,淮盐行销鄂省每引已完鄂厘2两4钱,为数已巨,亦未便再增陆税,以上两款一律裁除,以轻贩本。至行用每百斤收银1钱5厘,系照3分定例,暂准照收,其余行中一切浮费,应概行革除(22)。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些,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 与淮南盐业不同,淮北盐政之害,重在饷盐。咸丰三年(1853)以后,为对抗太平天国起义军,临淮、徐州均驻扎清军,兵多则饷绌。淮北所产之盐,堆放西坝,为苗沛霖等人所占据,从中牟利,一般盐商不敢前往押运。清廷乃定饷盐之制,即以盐抵课,或由漕运总督派商带销,或直接由军队派人提取(名曰军委)。凡商贩运盐,多以三到四成之盐,缴纳饷盐,以代应纳之课;其余六、七成则仍归商贩。此例一开,营中提数愈来愈多,大乱票法,以致商贩裹足,营委横行,不可收拾。在这其中,尤以李世忠部下赴坝领盐,肆无忌惮,甚至直接下场捆盐,护私夹带,为害最甚。 同治三年五月,曾国藩宣称,淮北盐迭经朝廷谕旨,饬令整顿,现在确定章程,开办新纲。其具体条文如下:改复票盐旧制、接开新纲、核定正杂各款、截并各处厘金、分派票厘数目、计算成本余利、严杜夹带重斤和禁止出湖改捆。由于新章甫定,曾国藩担心盐贩不能遍知,或不踊跃,为确保盐课,他提议“凡督辕抚辕漕辕,皆可辅以官运”。为此,他又特定官运章程四条,以便规范军队运盐:其一,各军营筹款委员赴栈请票买盐,应遵商运规矩,以现银交易,既以体恤商贩,且不至于使官运本轻而商运本重。其二,官运盐船过卡,验票、截角、查舱、完厘等事,均照商运一律办理。其三,盐斤到岸后,仍归督销委员稽察,不准以军饷“藉词抢跌贱售”。其四,军运委员薪水,由各营自给,如有盈余,亦归各营管理(23)。简言之,所有运盐活动,均由军营自负盈亏。 另一方面,当淮北滞销时,每有放欠换货等弊,小贩之中,亦有人欲加速转输,跌价抢售,“最为盐法之害”。另有不肖卖手伙友人等,为获中饱,暗中代为交易,都在所难免。经曾国藩授意,署运司忠廉特严定章程,规定无论销市畅滞与否,凡于票盐出栈时,只有查明并无抢跌、赊欠、换货之事,方准通过。各栈户亦须出具切结,如有阳奉阴违之人,查出即行惩究(24)。 轮售是保持曾国藩“票法”稳定的关键。同治三年七月,正阳督销运判韩茂萱称,三河尖为两省三县交界,现在行户之弊更甚于正阳关,且存盐尚多,急宜整饬。怀远为蒙亳必由之路,附近亦有销数,该二处必须设立分局,以归划一。经派员前往,拟定三河尖卖价3两,怀远2两6钱,正阳2两8钱。统计正阳、三河尖一带,存盐10万余包,秋后销市渐起,不难销售。上游兵警渐松,后续之盐亦可陆续运到。他向曾国藩提出如下建议:其一,抵关旧盐截至开局止,共计4万余包,其中贩盐约2万余包,漕运总督和安徽巡抚饷盐2万余包。现在新盐陆续运到,整轮匀销,以2万包为一轮,新旧各半匀销,以示公平。其二,以1万包作为十成,内销饷盐五成,贩盐五成。饷盐五成之内,巡抚军务较紧,拟分销三成,漕督运军分销二成,等以后商贩新盐来岸较多,饷盐渐少,再行分成售卖。曾国藩的意见是,其他各项均可同意,唯贩盐整轮,尤其要格外强调,断不可以后盐越先销售,“此端万不可开”(25)。 经过一段时间酝酿,曾国藩于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奏,宣布停止淮北饷盐,以复票盐旧制。曾国藩在奏折中称,淮北盐务自前督臣陶澍改行票盐,“意美法良,商民称便”,果能率由旧章,行之百年而不敝,不料军兴以后,运道之通塞靡常,销数之畅滞无定,盐既不能如额运售,课又不能按纲造报,拖延套搭,一年不如一年。但未办饷盐以前,票贩虽日形竭蹶,尚能勉力从公,池商虽难免偷漏,未敢任意售私。此后军营提盐抵课,变易旧规,“营员日出于途,商贩遂闻而却步”。李世忠部下赴坝领盐,“尤属桀骜”,护私夹私之弊,遂至不可穷诘。现在李世忠业经开缺回籍,其部下兵勇亦皆遣散,乘此大好时机,自应将饷盐截停,招集新旧票贩,照常请票运盐,完纳现课,出湖贩售。他提出三条意见: 漕臣以清淮防费支绌,先令场商每包捐盐五斤,每引共二十斤,旋因逐包捐缴诸多未便,由海分司详改每盐百包带征五包,其应完课银及售出盐价虽经吴棠奏明,作为清淮军需,但锱铢而取之,琐屑而派之,殊非政体所宜。此必须停止一也。 徐州系山东引地,前因捻氛梗阻,东引未能到岸,经督办徐宿军务田在田奏准借运北盐,画收东课,原系暂时权宜之计,行之日久流弊滋多,采买则私自下场,销售则旁侵皖界。刻下东引业已通行,徐民无虞淡食,不能再托借运之虚名,贻侵销之实患。此必须停止者二也。 北盐向有净盐毛盐之分,已改捆者为净盐,未改捆者为毛盐,皆须纳课方准出湖。近来私枭勾串营弁,朋贩毛盐,结队横行,连樯闯越,堵之严则营弁出而包庇,缉之疏则官引尽被占销。此必须停止者三也。 曾国藩表示,饷盐停,则强封害贩之弊除;捐盐停,则科敛病商之弊除,借运朋贩之盐停,则引界混淆、营私充斥之弊无不除。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四方面的整理意见:其一,淮北纲引前系奏至戊午纲为止,今于五月初八日接开己未新纲,因兵事之后,户口大减,断不能销46万引之多。应循近年旧案,先办正额296982引,每引例收报部正课1两5分1厘,杂课2钱,又外办经费4钱,仓谷、河费、盐捕营各1分,至于其他的团练、缉费、坝工、号项等款,名目太繁,一概删除。其二,近年军饷皆赖盐厘接济,势不能概行裁撤,但长淮处处设卡,商贩视为畏途,且从前各卡,总计每包约需完厘2000余文,为数过重,应大加核减。其三,淮北解饷原案,以十成分摊,其中临淮军营分四成,滁州李营四成,安抚营二成,现在由于军事调动,应随即进行调整,仍以十成分派,自己军营派五成,抚营派四成,漕营派一成。其四,北盐每引例定,正盐400斤分捆4包,每包连卤耗重110斤,为节省运脚及按包抽厘之费,进一步减轻商贩负担,以后栈盐出湖皆在西坝改捆,执行新规,即每大包可重一百二三十斤。经户部议复同意,这道奏折也成为淮北恢复票法之始的标志(26)。不过毫无疑问,此时淮北的“票法”,也如淮南一样,随着轮售的推行,精神尽失。 出于对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法行为存在的担心,以及小商小贩易于不法,大商人易于自律,易于受到政府控制和管理,曾国藩毅然决定弃小商人,才有了以上诸多变革。在曾国藩改革的支撑下,清末又造就了一批新的盐商资本集团。两淮实行循环给运、预缴部分盐厘后,淮南盐商运盐一引需成本12两,以年销盐52万引计,淮南运商需资本620万两(27)。淮北运盐一引约需商本银7两,时年销29万余引,需资本近200万两。再加上场商的资本,同治以来两淮盐商的资本总额至少在1200万两银以上,远非一般小商贩所能染指。关于盐商的利润,据同治五年两淮运司程桓生报告可知,淮南盐商每运盐一引,皖岸可获银3两7钱,楚、西两岸可获4两7钱左右(28)。平均每引获利以4两计,淮南盐商年获利208万两。淮北盐商每运盐一引可获利银3两,年获利78万两(29)。由此可见,同治以来两淮盐商资本财力之雄厚,虽逊于乾嘉鼎盛时期,但依然相当引人侧目。同治年间江北沐阳程氏由贩淮北盐起家,积资200万,称为“江北第一家”;淮南大盐商周扶久,财产最高时达四五千万两(30)。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票商又开始不亲自运盐,而是靠出租或出售引票获利。当时“湘楚票一张转行售出,可值万金。江西票亦值六七千金。即租出一年,亦得千余金”,这已经与以往推行纲法时少数盐商垄断盐引,专靠获取窝价没有本质的区别(31)。 当然,晚清盐商的好日子也不能维持长久。在盐厘迭加、盐价日高、私盐日盛的条件下,官盐日滞,悬岸废岸日多,道光改票前商人困乏的情况不久复见于清之末世,许多弊端随之出现。 注释: ①相关内容参见拙文:《政府、商人与民众——试论陶澍淮北票盐改革》,《盐业史研究》2005年第1期;《试论陆建瀛淮南票盐改革》,《石家庄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变通于成法:陶澍与淮南盐政改革》,《盐业史研究》2010年第2期。 ②王安定等纂:《重修两淮盐法志》,“两江总督魏光焘序”,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光绪三十一年刻本,刊于《续修四库全书》第842—845册,《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2002年版。 ③参见拙文:《权宜的妥协:“川盐济楚”研究》,《盐业史研究》2009年第3期。 ④督盐院曾国藩:《淮盐运楚章程》,同治二年十一月,方浚赜撰:《淮南盐法纪略》卷3《招商督销》,同治十二年淮南书局刊本。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三年正月十二日,两江总督曾国藩折(以下同类档案省收藏单位)。 ⑥⑦⑧《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七年十月初五日,大学士调任直隶总督一等侯曾国藩折。 ⑨⑩《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协办大学士湖广总督李鸿章折。 (11)《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朝·财政类·盐务》,同治八年十月初九日,四川总督吴棠折。 (12)曾国藩:《楚岸盐引淮川分界行销折》,《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30,光绪二年刻本。 (13)《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 (14)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11《两淮十二·运销门二·引目二·引地引额二》,1920年排印本。 (15)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252《四川九·运销门八·济楚》。 (16)曾国藩:《与刘星房都转盐务》,《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 (17)运司郭嵩焘:《试办西坝章程详》,同治二年八月,《淮南盐法纪略》卷3《招商督销》。 (18)督盐院曾国藩:《淮盐运楚章程》,同治二年十一月,《淮南盐法纪略》卷3《招商督销》;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25《两淮二十六·运销门十六·督销四·皖岸督销》。 (19)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24《两淮二十五·运销门十五·督销三·西岸督销》。 (20)《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三年正月十二日,两江总督曾国藩折。按,《清盐法志》称:“此为淮南现行票法之始,余详督销。”另,《清盐法志》称户部议复为三月,时间当有误。 (21)督盐院曾国藩:《奏报同治三年上半课厘银钱折并清单》,同治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淮南盐法纪略》卷9《课厘奏报》。 (22)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22《两淮二十三·运销门十三·督销一》。 (23)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15《两淮十六·运销门六·商运二·淮北票法》。 (24)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20《两淮二十一·运销门十一·配运》。 (25)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127《两淮二十八·运销门十八·督销六·淮北督销》。 (26)《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折。 (27)王安定等纂:《重修两淮盐法志》卷55《转运门·淮南规复引地一》,光绪二年五月沈葆桢咨。 (28)王安定等纂:《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00《成本下》。 (29)曾国藩:《淮北票盐章程》,《曾文正公全集·杂著》卷3。 (30)欧阳北熊、金安清:《水窗春呓》,《扬州史志资料》第1辑《盐商周扶久二三事》。 (31)吴慧、李明明:《中国盐法史》,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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