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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服制变革的成效及其文化意蕴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社会科学论坛》2012年 丁万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民国初期的“风俗革命”影响深远。本文考察了民国头十年(1912-1921年)衣冠服制变革后民间衣冠服饰礼俗的成效,发现民国初期礼制变革的成效在大中城市和沿海开化地区效果较为明显,在广大乡村、内地远未普及。与礼制相比,这一时期的礼俗变迁具有“过”与“不及”两个极端特点。说明化礼为俗不仅需要政治意识的进步,更需要价值观念的更新。
    关 键 词:衣冠服制 礼制 礼俗 变革
    作者简介:丁万明,河北省委党校党史部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传统礼治文化研究。


    民国成立当天,内务部宣布:“国民服制,除满清官服应行禁止穿戴外,一切便服悉暂照旧,以节经费而便商民。”①1912年5月,袁世凯“令法制局博考中外服制,审择本国材料,参酌人民习惯以及社会情形,从速拟定民国公服、便服……议定分中西两式。西式礼服以呢羽等材料为之,自大总统以至平民其式样一律。中式礼服以丝缎等材料为之,蓝色对襟褂,于彼于此听人自择”②。经过几个月的酝酿并经参议院多次讨论,1912年10月,政府正式颁布民国新服制。1929年4月16日,国民政府又制定公布了《服制条例》,这一条例共三章九条,并附图八幅③。衣冠服饰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标志。民国初期衣冠服饰的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国初期礼制变革在城镇的成效
    

    其一,民国初期衣冠服饰变革成效最明显的第一项内容是对满清服式的否定。自民国成立当天内务部宣布废除满清官服以来,“宫庭内外,一切前清官爵命服及袍褂、补服、翎顶、朝珠,一概束之高阁”④。虽然有少数遗老遗少为表示自己对逊清的“忠诚”而仍穿戴满清冠服,但多遭到人们的蔑视。对一般民众而言,只有部分地区在特殊情况下仍穿着前清袍服。如北京地区婚嫁时“新娘则家家惯用凤冠霞帔,及衫袍带,甚至补褂、朝珠等件,仍沿前清旧制”⑤。然而这类习俗在当时已属特殊,被时人称为“此婚礼之最奇者也”。
    其二,西装成为男子的时髦服装,中山装越来越流行。1912年10月民国“服制”颁布以后,这个服制所规定的西式礼服在民初政界较为流行。对广大民众而言,由于审美观念和财力的制约,尚难以服制规定之要求着装。不过对民初社会而言这个“服制”也不是全无影响。由于把西服定为通行的礼服,在客观上促进了洋装洋饰的流行。尽管西装在清末已有留洋学生等人穿着,但毕竟为数尚少,民初服制颁布以后,“改西装者日益众”,不仅“服公务者,多用西装”⑥“惟在外游学诸生……所著服装较为特异,男有洋装革履”⑦。穿西装者不仅人数日多,而且流行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连地处偏僻的县乡如东北呼兰县“服西服,履革履者亦日多”⑧,以至于一般人“其少有优裕者亦必备洋服数套,以示维新”⑨。至于真正的时髦派,不仅改穿西装做到了成龙配套,甚至言行举止都尽力“洋化”,上海《申报》称当代的时髦派“男子不可少的东西:西装、大衣、西帽、革覆、手杖外加花球一个,夹鼻眼睛(镜)一副,洋泾话几句,出外皮篷或轿车或黄包车一辆,还要到处演说”⑩。说明随着西装的流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潜移默化地发生了改变,以至于西装成为新观念的代名词。需要指出的是,相对而言,穿西服的人毕竟是少数,北京的西装店“以做大氅及冬帽为大宗,而真正做西装者甚少”(11),便很说明问题。对于那些盲目赶时髦的人来说,由于对西方礼俗知之甚少,穿西装洋相百出,“有剪了头发穿件长衫戴顶洋帽的,也有秃着头穿洋装的”(12),甚至有穿西装扎裤腿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到1920年代末、1930年代初,城市中青年人,尤以学校教师、学生、洋行中的职员及机关干部成为较为稳定的西装族。
    尽管中山装在民初“服制”中没有被列入,但由于孙中山先生的创制,再加上这种服装独有的中西合璧的特点符合中国人的审美情趣,又可用国货制作,很快便流行开来。最先穿中山装的多为辛亥革命志士,民国建立后“无如政界中人,互相效法,以为非此不能侧身新人物之列”(13)。到1920年代,中山装更加流行,随着1920年代末《服制条例》定中山装为公务员制服以后,中山装的流行范围及穿中山装的人数远远超过了穿西装者。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山装还是中国男子最常穿的服装。
    其三,追新求异是民国初期女子服饰变革的基调,具有民族特色的旗袍成为最流行的服装,民初服制虽然也对女子着装做了规定,但由于女子服制所规定的款式、颜色都很保守,较男子服制而言,其影响更小。但是随着女子观念的更新,她们的着装越来越大胆,以至于出现了“男子装饰像女,女子装饰像男”“妓女效女学生,女学生似妓女”的怪现象(14)。广东女学生仿效时髦女郎“穿着猩红袜裤,脚高不掩胫,后拖尾辫,招摇过市”。这类衣装“其始不过私娼荡妇所为,继则女学生亦纷纷效法”(15)。南京风气较开通,“妇女衣服,好时髦者,每追踪于上海式样,亦不问其式样大半出于妓女之新花色也”(16)。由于这类服装确实不适合女学生穿着,广东等地教育当局下令严加整顿,规定:“除中学以上女生必须着裙外,其小学女生凡14岁以上已届中学年龄者亦一律着裙,丝织布制均无不可,总须贫富能办全堂一致以肃容止。”(17)此后,由于多方努力,女学生盲目趋时的现象有所遏制,剪齐耳短发,穿浅色布衫深色布裙逐渐成为女学生的流行装束,有的学校还把白布衫黑布裙定为校服。然而四年以后,新一轮奇装异服又开始风行。
    到1917年,据报载从民国前夕就已流行的妇女高领衫已经过时,这年夏天,京、沪等地开始流行无领、袒臂、露胫的女装,并且很快风行到一些交通便利的中小城市,许多人对此反应激烈。有人说:“迩来风尚,妇女界渐渐欲以肉体示人,如裤短之渐露其胫也,袖短之渐视其臂也。今既秃颈,则不久且将呈其玉雪之胸背,是乌可哉!是乌可哉!”(18)不仅民间有人激烈反对,连北京警察厅也发布通告严词劝禁:“查近来衣服式样竟为奇异……实于风俗观瞻两有妨害。本厅有维持风化之责,为此示仰一体知悉,嗣后各宜自重,不得故差奇异服装致干例禁……俾服妖永禁,风化日端。”(19)尽管当局一再严词禁止,然而收效甚微。1918年夏,这种时髦女装仍旧风行。上海某议员在致函江苏省公署请求对此加以禁止的呈请中说:“妇女现流行一种淫妖之时下衣服,实为不成体统,不堪寓目者。女衫手臂则露出1尺左右,女裤则吊高至1尺有余,及至暑天,内则穿一粉红洋纱背心,而外罩一有眼纱之纱衫,几至肌肉尽露。此等妖服,始行于妓女。夫妓女以色事人,本不足责,乃上海各大家闺阃,均效学妓女之时下流行恶习。妖服冶容诲淫,女教沦亡,至斯已极。”(20)一直到1920年代初,官方查禁的布告不时见诸报端,反而说明这类服装一直流行不衰。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舆论界又出现了主张服饰返璞归真的呼声。他们主张屏弃男女服饰上的虚化倾向,主张服饰向朴素、自然的方向转化。一些激进者主张男女均穿短褐衣裤,甚至男女穿同样的衣服(21)。这类主张虽然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其言论对当时一些思想激进的年青人却影响至深。
    就在各方争论不休的时候,源于满族妇女的旗袍却在1920年代初流行开来。1920年代初流行旗袍以绸缎制作,衣上绣有花纹,领、袖、襟、裙都滚有宽阔的花边,其形制宽大、平直,下长至足。不久,旗袍的式样发生了变化,长度减短,腰身收紧,袖口缩小,滚边也不如从前宽了。此后,一直到1940年代末,旗袍二十多年风行不衰,几乎成为中国妇女的礼服,而民国服制条例所规定的女子礼服反而并不畅行。其间旗袍的款式也几经变化。如1930年代流行高领长袖旗袍,后又改行低领短袖,并省去了繁琐的装饰,更轻便适体,使其完全摆脱了旧式样,成为上至上流贵妇,下及普通民众广受喜爱的时装,在国际上也享有盛名。旗袍是中国传统服饰改造创新的成功典范。它吸收了西方的审美情趣,大胆体现了女性体态的曲线美,又保留了中式服装典雅、庄重的风格,是融合中西方美学而创新的成功尝试。旗袍的流行反映出中国民众审美观念的巨大变化,是中国女性服装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广大乡村的民间服饰受时代影响较小
    

    民国初期,一般下层劳动者多是上穿对襟袄衫,下着中式裤子、布鞋。至于广大乡村民众,无论是服装款式、颜色均很单调,几十年间变化甚小。唯用料随着近代工业的兴起和洋布的大量涌入,传统的土布渐被洋布取代。详见下表:
    


    “至鞋帽趋时,日新月异,此风气使然也”(22)。这不仅是香河一地之风俗,各地方志大多有类似记载,说明民众并不是不想跟上流行趋势,更多的恐怕是受经济条件所限。
    三、剪辫放足使广大民众的思想观念受到震动,从而有利于其他礼俗变革的推行
    
剪辫、放足是民国初期关涉每一个人的切身大事。虽然满清入关强迫汉人蓄辫时曾进行过“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的惨烈抗争,然而经过二百多年的传承以后,广大民众对身后的那根“豚尾”已因习成俗,惰性心理的巨大惯性绝非孙大总统一纸通令就能令行禁止的,更遑论“令到之日限20日”革除了。所以实际上,尽管临时政府孙大总统的通令对于剪除辫子有一定推动作用,但留辫者仍占多数。1912年,在中国最开化的城市上海,“城厢工商学社会人民固已遵令剪除,惟乡僻处狃于积习,限于见闻,犹复意存观望”(23);在首善之区北京,“除政界报界学界外,其军、商、工各界之未剪者,尚居多数”(24)。到1914年,“北京下等人,至今剪辫者甚稀”(25)。因为强迫剪辫,有的地方商人罢市,有的地方军队借机滋事,有的地方甚至相继发生命案……翻检民国头几年的报纸,此类因剪辫引发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尽管反对剪辫的阻力如此之大,然而剪辫毕竟是大势所趋。1914年7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发布六条强制剪发的条规(26),使剪辫潮再次热遍全国。“自内政部呈明总统订定剪发章程后,近日京内各白话报登载工商界中剪发之踊跃每日常不下数十人,下至优伶走卒无不除旧布新毅然剪去”,这时北京剪辫者与未剪者的成分已发生变化,“乃下流社会剪发者虽已不少,而上流社会未剪者尚居多数。刻闻参政院参政中尚有长拖发辫者十数人,国史馆中自馆长以下未剪者亦有十数人”(27)。说明到此时普通民众的惰性心理已被强令遏制,而受传统文化浸淫较深的上流人物的遗族心态仍在作崇。因而这时县乡等地反倒剪辫更彻底。如山西沁源县,“本县于民国元年,识时士绅已有自行剪发;二、三年,由官厅下令,饬警士下乡,强迫一律剪清;四年时,已不见留发辫者”(28)。到1917年,“民国成立,于今六载,南方人民久已将辫发剪除干净,间有垂垂拖豚尾者,亦千百人中之一、二耳”“即爱新觉罗氏之宗室子孙,毅去辫者,亦复不少”(29)。192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禁蓄发辫条例》共十条,详细规定了剪辫的宣传、实施、惩罚,奖励等措施(30),对顽固之徒进行“围剿”。据调查,这年9月,北京男子还存在辫子共4689条(31)。由于北京长期为封建统治的中心,因而封建意识较别处为重,这四千多条辫子较之当时北京一百多万人口而言,已是微不足道。可以说,到1920年代末,剪辫运动已胜利完成,辫子去除后人们的衣冠服饰随之发生变化。由上文表中也可看出,男子剪辫以后,帽子的式样也时尚起来。对广大下层民众而言,冠已易,服之易否更多的已是经济因素起作用,而非观念作祟了。男子的剪发甚至带动了女子剪发,不但大中城市的知识女性争相剪发,就连一些偏远地方的女子也竞相剪发或改变发型(见上文表中所引《怀安县志》)。与男子剪辫的艰难历程相此,要求女子放足和不缠足的规定更易于推行。盖因女子缠足纯粹是一种畸形的审美观所致,与政治意识无关。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妇女缠足的危害,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禁缠足的法令法规,不缠足和放足之风日盛。河北阳原“民国以后,全县妇女皆放足,幼女皆天足”(《阳原县志》)。尽管如此,若想彻底禁绝这一陋习也不容易。与阳原比邻的怀安县,民国以后仍“以缠小脚为贵”,说明观念的更新尚任重道远。尽管如此,综合各地情况分析,“民国以后生下的女儿,一概不裹脚”已渐成为社会的共识。
    男子剪辫和女子放足是民国初期影响面最大的两项政策。由此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更新,这为民国初期各项新礼制的推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民国初期服制变革的文化意蕴
    

    民国新服制所规定的服装的可行性和普及性尽管受到局限,但新服制消泯了等级观念,注入了平等精神,使服式实现了由传统的宽大松缓向现代的简短精干的转变,适应了工业生产的需要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进程,有利于社会向近代化的转型。服装的洋化体现了人们的趋洋趋新观念,洋化服装的流行又进而促进了趋洋趋新观念的普及。需要指出,与礼仪变革不同,服饰的变迁程度更取决于社会近代化发展的水平及其造成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环境改变的程度,所以广大农村及其他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服饰变迁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镇。
    与历代的礼制变革不同,民国初期的礼制变革更确切地说是一场划时代的礼制革命。这一时期的礼制需要更多的创造性。由于民国初期的政治制度本身并不完善,再加上政局动荡,与之配套的礼制变革也很不完善、很不彻底。如民初颁布的《服制》,由于全盘采用西式礼服和常服,不适合中国国情,因而在民间影响甚微。而1929年颁布的《服制条例》,考虑相对周详,适合国情,并有所创制,因而影响面很大,《条例》所规定之服装得以更多地被广大民众采用,尤其是中山装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注释:
    ①《内务部关于一律剪发暂不易服的告示》,载《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第72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②《袁总统饬定民国服制》,载《申报》1912年5月22日。
    ③《国民政府公报》第143号,1929年4月18日。
    ④⑤(11)《北京輶轩录》,载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17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⑥⑧《新繁县志》,转引自张静如、刘志强:《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第292、29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⑦《怀安县志》,载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93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⑨(13)载《大公报》1912年6月1日。
    ⑩《时髦派》,载《申报》1912年1月6日。
    (12)载《大公报》1912年6月27日。
    (14)《改良》,载《申报》1912年3月20日。
    (15)《粤女生之怪装》,载《天公报》1913年6月15日。
    (16)《南京采风记》,载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129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7)《划一女校服式》,载《申报》1913年6月9日。
    (18)《秃颈之鸦》,载《时报》1917年5月18日。
    (19)《警界维持风化》,载《申报》1917年8月19日。
    (20)《取缔妇女妖服之呈请》,载《时报》1918年5月14日。
    (21)《男女衣服》,载《解放画报》1920年5月第1期。
    (22)《香河县志》,载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268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23)《劝告乡人剪辫》,载《申报》1912年5月10日。
    (24)《闲评二》,载《大公报》1912年11月20日。
    (25)《谈屑》,载《远生遗著》卷4,转引自罗检秋:《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第3卷)第2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6)《劝诫剪辫条规》,载《申报》1914年7月12日。
    (27)《京中各社会之发辫问题》,载《申报》1914年7月18日。
    (28)《沁源县志》,载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631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29)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4辑)第242、313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
    (3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一)第472-473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出版。
    (31)载《申报》1928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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