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角度不必拘泥一端 一段时间以来,因法律史自身学科定位的含混,导致法律史学科处于一种“非史”、“非法”的双重边缘。作为史学和法学的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史学研究应当史学化还是法学化始终是学界讨论的话题之一。 王健认为,法学和史学可以互为知识和方法。按学界惯例,法律史学通常归入法学知识分类范畴,是理论法学分类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属于史学。但史学又是一门综合学科,其专门史领域又常常涉及政法思想。 “真正上乘的研究成果,必然要经得起各学科标准和视角的检验,不存在史学化或法学化的成果就是优选、必然优于对方或成为唯一趋势的情况。”在王志强看来,史学化还是法学化的问题是由研究人员的问题意识和学科立场所决定的。作为交叉学科,不妨鼓励研究者们根据其各自的立场、问题和方法,从不同角度展开研究,求同存异,探索各种发展方向,不必拘泥一端。法律史学的研究,不仅可以从法学和史学的角度展开,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各种视角切入。 张生认为,法律史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客观法律史的考证与叙事,法律制度、思想的阐释与评价,法律史的建构与现实转化。综合这三个方面而言,法律史学的“史学化”可以满足史学的客观性,法律史学的“法学化”可以满足规范阐释与评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