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1938年春夏之交,为避免留存于天津租界的巨额白银被日本窃夺,中国方面展开以英国为主的对外交涉。因国民政府最高决策者蒋介石对天津租界存银问题关注不够,直接从事对英交涉的外交部与主管货币银行事务的财政部未能充分沟通和融洽合作,加上英国一味维护自身利益,不顾中方反对,对日采取妥协退让政策,进而影响法国也向日本作出同样让步,中国存银最终被日本监控并攫夺。在对英交涉中,国民政府对英国不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重大利益的本质有了深刻认识,因此英国在国民政府战时外交全局中的地位下降。 关 键 词:天津租界 存银问题 中英关系 外交体制 作者简介:吴景平,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1938-1940年期间,围绕留存于天津租界的巨额白银,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持续展开对英法两国的交涉,力图避免出现中国存银被日本劫夺的局面。鉴于当时英国在华有较大利益关系和影响力,国民政府十分关切英国对日本侵华扩张所持的立场和态度,将英方作为天津租界存银问题交涉的重点。但英国为维持其在天津租界的基本利益和保护英侨,与日本多次谈判后采取妥协策略,进而影响法国也作出同样让步,以致天津存银遭到日方监控,最终被攫取。对于这一事件,已往中国金融史教材和通史类著作及相关银行史资料,①都乏文介绍。虽然在外交史、中英关系史的专著中略有以英对日妥协为主线的叙述,②关于国民政府的研究成果亦提及中方向英方表示抗议,③但几乎都没有涉及中英关于存银问题的谈判。④西方学者的相关代表性著作虽对英政府所持态度如何受制于其远东利益和基本政策、英国外交决策当局驻中日两国有关代表所持态度有何异同有详尽剖析,但对中方的叙述甚为简略,更谈不上分析⑤。可以说,已有相关成果中既无关于天津存银问题中外交涉的完整叙事,也没有对国民政府有关决策的研究。台湾“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和国民政府处理华北白银问题的专卷,以及英国国家档案馆藏外交部档案、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等史料显示,对英交涉是整个天津租界存银问题交涉的关键所在,持续时间长,过程曲折复杂。本文以中英交涉为中心梳理天津租界中国存银问题的基本史实,兼及分析当时中国所处的外交困境和应对举措,考察相关的外交决策体制。 一 抗战时期的天津存银问题由来已久。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收兑流通中的白银,集中各有关银行作为发行准备的白银,一起南运。华北地区收回的白银,虽然集中在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名下,但由于日方的无理阻扰以及华北地方当局的要求,一直未能南运。这些白银除部分存于北平几家外商银行外,大部分留存于天津英法租界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总额高达4000余万元,几占当时国民政府除军费以外年度主要财政开支总额的20%,⑥因此一直为中央政府尤其是财政当局所关注。 通常认为,“天津危机”始于1939年初夏。⑦事实上,中国方面对华北存银可能遭到日本劫夺的担忧,以及由此开展的与有关大国的交涉,至迟可以追溯到1938年春夏之交。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日本占领平津,即试图攫夺该地区的中方存银,以用于建立和维持华北占领区的金融体系。1938年春伪华北临时政府成立“联合准备银行”后不久,便借口开展外汇业务所需,拟提取中交两行存银。⑧5月10日,财政部收到天津租界存银的主要所有者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两总行联名急电,报告有关情况: 查敝两行存北平现银元,计敝中国行存六百九十三万余元,敝交通行存九百六十四万余元,除少数存两行库房及银钱业公库外,大部份均分存中法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及华比银行;又存天津现银元,计敝中国行存一千八百三十五万元,敝交通行存一千八百七十七万余元,均分存英法两租界两行库房、新华银行库房及银行业公库。此项法币准备一经攘夺,必致牵动整个金融,情势急迫,应否由大部咨请外交部转商有关系使领协助保全,盼即核办电示。 当时华北主要地区已处于日军占领之下,但法币之所以还能在相当范围内流通,就在于存于天津租界的发行准备金是充足和安全的;如果作为发行准备金的白银遭日方劫夺,国民政府对于华北金融的影响力无异被釜底抽薪,日伪的殖民统治将因此获益匪浅。为此,国民政府财政部立即要求平津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将所保管的白银“应速觅安全处所,并筹妥慎方法,分批移管,以昭郑重”,要求两行与平津现银保管委员会“接洽办理,毋得迟误”。⑨ 在中交两总行联名急电之前,1938年5月2日,英国驻日大使克莱琪(Robert Craigie)和日本外相广田弘毅以换文方式达成关于中国海关的协定。⑩根据这个协定,沦陷区各海关的一切收入及其支配都将置于日本的直接控制之下,尽管这些收入名义上列在总税务司账户之内。中国的海关主权受到严重侵害,国内债权人的有关利益被剥夺,其他债权国的相关利益也将受制于日本。财政部作为主管财税与货币金融事务的政府机构,非常担心如果英国继续对日妥协,平津存银会继海关权益之后,成为日本压力下的又一牺牲品,因此收到中交两总行急电当日,时任行政院长兼财政部长的孔祥熙便亲笔致函外交部次长徐谟: 关于平津中交两行存银,日方觊觎已久,兹复据该两行转报平津分行电,称以环境恶劣,虽勉力支撑,但能否不被劫取,难以逆料。如此项法币准备一经攘夺,必致牵动整个金融,情势急迫,请由部咨请外部转商有关系使领,协助保全等语。查核所称关系至为重大,除由部正式咨请贵部办理外,特先将原电抄上,即请察照,迅予妥筹,转商协助保全办法,并盼见复。(11) 孔祥熙的意见很清楚,外交部应当承担起保全天津存银的职责,立即开始相应的交涉工作。当外交部向财政部查询平津存银数目及地点时,财政部答复:“北平存银约一千五百万元,存贮东交民巷;天津存银约四千一二百万元,存贮英法租界。”(12) 外交部收到上述函稿咨文后,曾与英国、法国和比利时驻华使馆接洽。比利时大使馆口头复称:“查平津方面,并无现银元存于华比银行。”法国大使馆口头复称:“已呈奉那齐雅大使自沪电开:关于中国政府请求协助保全平津方面法币准备事,当再电法国驻平大使馆人员及驻天津总领事馆继续设法尽力保护。惟若平津金融组织在人事方面发生变化,因此影响到现银保管问题,则法方殊难为力。”而英国大使馆直到7月初仍无任何答复。7月3日,外交部将上述情况咨复财政部。(13) 就在外交部等待有关国家政府答复期间,华北伪政权以检查库存,要求填送报表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对平津中交两行业务多方加以破坏,以冀达到垄断华北金融之目的。财政部接报后,一方面令饬中交两总行转饬平津各分行,严予拒绝伪组织非法干涉行务,不得稍有通融,另一方面考虑到平津分行行址系在北平东交民巷及天津英法租界,遂于7月1日以财政部长孔祥熙的名义咨请外交部迅为转商英法大使,分别转请驻平津英法领事尽力保护。(14)外交部收到咨文后,7月7日致节略给英法驻华大使,强调保护在津中交两行对于各该国在华利益的重要性: 查该两分行在平津历史悠久,对于当地市面及中外商业关系,尤为密切;如果任令非法干涉,破坏行务,不特有碍中国整个金融,即与各国在华商业利益,亦有重大影响。该两分行行址系在天津租界及北平东交民巷,兹外交部特请英、法国大使馆转知驻平津外交及领事代表,对该两银行尽力保护,俾得照常执行业务,无任感荷。(15) 对于中国外交部的节略,法国大使馆7月27日答复称:“当在可能范围内,予该两行以一切合法保护”;而英国大使馆直到8月13日才复照称:“查天津之该分行系在法租界内,北平之该分行亦不在使馆区域内,均不属于英国当局负责保护范围,合即略达。”(16)当时,蒋介石曾致电行政院长孔祥熙,提议:“津行存银,可否设法分存各外商银行,或押换外币,否则亦应有临时应急、分散沉没之处置也。”(17)事实上,天津租界已处于日方严密监控之下,中交两行之白银数额巨大,无论是换成外币,还是其他处置,都具有相当难度和风险,无法确保安全。到10月,随着日军侵华的加剧,中交两行也曾直接求助于英国方面,但得到的私下答复却是:“津库存现洋之钥匙最好妥为保管,以免敌方强迫交钥、开库,保护者将无词可以干涉云云。”(18)英方实际上已经暗示不能承担保护中方在天津租界权益的责任,却没有引起国民政府行政当局的警觉及采取有效的处置。直到翌年初夏天津租界被日军封锁,国民政府财政部并没有对天津租界中交两行存银作出相应的处置,而外交部也没有对法国的笼统承诺和英国的推诿作进一步的交涉。 而日本在1938年9月举行的东京英日会谈中,就天津英租界问题向英方提出三点要求:在镇压反日活动和反日宣传方面与日本合作、禁止法币流通并与联合准备银行合作、交出中国政府银行在英租界的存银以作为联合准备银行的发行基金,但会谈没有解决这些问题。(19)10月,随着广州、武汉的沦陷,“日军气焰万丈,欲没收平津中、交,并禁止津法币流通”,(20)对天津法租界存银的图谋日益显露。 12月6日,财政部向外交部发出第2864号密咨文,要求外交部就天津存银问题与法国大使馆接洽后,外交部才照会法国大使馆: 查中国政府在天津法租界内存有白银,日方屡谋攫取。以天津法租界当局向持严正态度,予以维护,日方未达目的。中国政府对于法方援助,深为感荷!近据报告:日方对于该项存银,图谋益亟。外交部应请法国大使馆转行天津法租界当局,仍本向来维护之精神,将该项存银妥密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方或任何非法组织攫取或占有。(21) 与7月初的节略相比,此次外交部向法方明确提出了保护天津租界中方存银免遭日本攫夺的要求,但并未同时照会英国方面;而英国大使馆从法方了解情况后,却主动致函中国外交部:“就本馆所知,外交部曾于一月前知照法国大使馆,请将天津英法两租界内各中国银行之存银封存,以免为日方所攫取。惟查天津各该中国银行迄今当未接到关于此事之训令,请设法迅行颁发此项命令。”(22)英方潜台词是,中国方面应当更多、更主动地承担起防止日本攫夺天津存银的职责,不应只是把英法推向与日本冲突的前列。 华北白银危机刚发生之时,国民政府外交部只是大体了解平津两地中方存银数,并不清楚具体情况。待收到上述英国大使馆照会后,才意识到“似天津英租界内各中国银行亦有存银,我方对于英方似亦应有同样表示”,并提醒财政部对天津各中国银行发出封存白银的命令。(23)财政部收到外交部的咨文后,即“转电三总行密电津三行妥洽办理”,并要求外交部“查照前案,即函复英大使馆请转行天津英租界当局,将该项存银妥密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方或任何非法组织攫取或占有”。(24)1月21日,外交部照会英国大使馆,“请英国大使馆转行天津英租界当局仍本向来维护之精神,将该项存银妥密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方或任何非法组织攫取或占有。至纫睦谊”。(25)这一照会文本与12月8日致法方的照会文本并无实质区别,例行公事色彩浓郁。 总之,从1938年春夏起,国民政府虽颇为担忧天津存银遭到日本攫夺,但主要是财政部更多地关注事态的进展,并催促外交部向英法等国进行交涉,而外交部进行的这些交涉更多地带有例行公事的色彩,并没有引起英法政府的重视。由于当时英日之间关于中国海关的协定对于中国权益的危害性、普遍性更为突出;在天津白银危机之前发生日本对于上海公共租界、厦门国际租界的干涉事件,(26)天津存银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向有关国家进行交涉的必要性,未能及时引起中国政府最高决策者的重视。 二 1938年10月武汉和广州沦陷后,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当年底汪精卫集团出走后,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明确了讨伐投降主义、坚持长期抗战的政策。此后,在涉及日本侵害中国领土与主权的问题上,国民党决策层秉持不轻易让步的立场。 1939年起,日本在天津租界问题上不断滋事寻衅,向英法施压,主要目标始终是控制与攫取中交两行的存银。为防止日方纠缠,该年初英国驻华大使卡尔(Archibald Clark Kerr)提出一个方案,即由驻天津英法总领事在场的情况下,尽快公开封存中方的这批白银,届时可请天津日本总领事在场。但日方却提出必须有日本军方和“联合准备银行”的代表参加封存白银的仪式,这一无理要求遭到英方拒绝。(27)该年春,天津英租界的局势突趋紧张。4月9日,伪华北临时政府委派的天津海关监督、天津伪联合准备银行经理程锡庚在英租界遇刺毙命,英国租界当局拘捕4名中国人。日本乘机在天津英租界问题上向英方施加更大的压力,除提出镇压抗日活动和引渡中国嫌犯之外,又要求将租界内中国各银行之存银交付日方。5月底,日本华北方面军提出了对于天津英法租界“治安肃正”方面的9项要求,包括对中交两行实行检查、以对“联合准备银行”出资的名义移出中交两行存银1250万元于租界外、对“联合准备银行”的通贷政策予以协助而不得妨害。(28)由于英方未能满足日方的要求,6月13日中午,日军天津防卫司令官本间晴雅发表布告,宣布自次日起封锁租界,对于进出租界的人士、车辆、船舶均实行检查。同时发表谈话,把封锁租界的缘由归之于英国拒绝与日方合作,再度要求英方放弃支持蒋介石政权的政策,不得庇护英租界的抗日分子,不再支持法币和阻碍联银券的流通。(29)6月14日起,英租界被日军全面封锁,进出英租界的人士均经日军严格检查,英国侨民遭受侮辱的事情不断发生,英租界食物和其他必需品的供应也基本中断。(30) 在天津租界危机发生之初,英国政府一度考虑作出较强硬的反应,如禁止日本船只停靠新加坡、槟榔屿和香港,中止英日商约。英国还试图获得法国和美国的支持,但未果。权衡欧洲和远东的局势后,以首相张伯伦(Neville Chamberlain)、外相哈利法克斯(Lord Halifax)为代表的英方决策层认为无法单独与日本对峙,决定通过与日本谈判来解决危机。而日本也表示会谈将限于地方性问题,不会损及英方对于天津租界的权利,并同意会谈在东京而非天津举行。(31)1939年7月15日起,英国驻日大使克莱琪在东京与日本外相有田八郎会谈有关天津问题。此时日方提出的要求已经超出引渡嫌犯,要求英方在镇压和防范中国抗日运动方面与日方合作,制止法币在华北的流通,交出中国政府银行在天津的存银。英方则只同意就政治方面的问题进行谈判。7月22日,克莱琪与有田八郎达成协定,24日双方发表声明:英国政府完全承认正在大规模战争状态下之中国实际局势,在此种局势继续存在之时,英国知悉在华日军为保障其自身之安全与维持其侵占区内公安之目的计,应有特殊之要求。同时知悉凡有阻止日军或有利于日军之敌人之行为与因素,日军均不得不予制止或消灭之。凡有妨害日军达到上述目的之行动,英政府均无意加以赞助。英国政府将趁此时机对在华之英当局及英侨说明此点,令其勿采取此项行动与措置,以证实英国在此方面所采取之政策。(32)上述关于天津问题的英日“初步协定”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天津英租界的中国存银问题,但在协定中英国对日本侵华和军事占领所标榜的“中立”态度,却是其将在该问题上对日妥协的征兆。 应当指出,在英日开始就天津问题会谈前夕,国民政府方面即判断英法将在天津中交两行存银问题上对日本作出重大让步。该年4月,成立伊始的中英平准基金会英方代表罗杰士(Cyril Rogers)便向中国银行副总经理贝淞荪谈道:“世界大战恐不能免,第一步英、法恐须先让出天津英、法租界,故银行方面也须着手预备。”(33)7月3日,时任国民政府委员和中国银行董事长的宋子文致电蒋介石和孔祥熙:“据天津中行来密函,英法对津事决退让,并拟允敌接收我存津白银。顷又接巴黎电,谓英法确有此趋势。驰电奉陈,请饬外部设法电英美法阻止,美尤重要为祷。”(34)接到电报后,蒋介石即于次日致电外交部长王宠惠:“据天津及巴黎两方密报,英法对津事决退让,并拟允敌接收我存银,希迅速设法分电英美法阻止,对美尤为重要是盼。”(35)同日,孔祥熙亦致电王宠惠,抄附宋子文电文,要求“迅设法阻止,并将办理情形见复为盼”。(36)值得关注的是,蒋介石是以军事委员会快邮代电名义发出电文的,时任行政院长兼财政部长的孔祥熙采取的也是行政院快邮代电,而非财政部咨文的形式,这表明天津存银已经不是一般的法币准备金问题,而是最高当局和行政首脑关注的大事。 外交部立即遵照蒋、孔来电办理。7月5日,外交部致节略英国大使馆: 关于日伪谋取中国政府在天津英法租界存银事,外交部曾于二十八年一月廿一日略请英大使馆转行天津租界当局,将该项存银妥为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伪攫取或占有在案。现据报:英当局现拟允敌接收该项存银等情。查此项消息如果属实,不啻有显于中国政府不利,且与英国政府向来采取之政策不符。除分达外,相应略请英大使馆查照,特予严重注意,转达英国政府本一贯之精神,坚予维护保存,切勿接受日方该项要求,以敦睦谊,并盼见复为荷。 这一节略对于英方因天津租界遭到封锁所处的困境只字未提,只是简单地要求英方在存银问题上不向日方妥协。同日,外交部向法国大使馆致送了仅改动国别称谓而内容相同的节略。而在致美国大使馆的节略中,要求转达美国政府“予以注意,提醒英法两国政府切勿接受日方该项要求”。(37)外交部同日还致电中国驻英国和法国大使馆,希向英法政府接洽,阻止日方要求。另外致电中国驻美大使馆,希美国政府提醒英法切勿接受日方该项要求。(38)7月10日,王宠惠电告蒋介石:“顷据驻英郭大使复电称,据英外长云,此次东京谈判仅以地方事件为限,存银问题与第三者尤其中国有关,非地方问题,绝非双方所能解决。过去我方确利用租界作反日活动,英方对此层或须相当让步,作较严格之取缔等情。”同日,王宠惠还把同样内容致电行政院长孔祥熙。(39)可见,外交部将英方在租界警务问题上向日本作出让步视作理所当然,按照这一逻辑,中方似已无必要再与英国进行交涉。 就在王宠惠向蒋介石、孔祥熙报告英方承诺不会背着中国政府与日方谈判天津存银的同时,7月10日行政院长孔祥熙收到郭泰祺来电,报告英国政府经济顾问李滋罗斯(Frederic W. Leith-Ross)对解决天津中交两行存银问题的看法:“罗斯建议,将我方所存天津英租界现款,交付日方,予以面子,同时以存在上海汇丰银行之五十万镑交付我方,作为交换,且藉此或可实施英日所订海关办法,但此事须先征得我国及美法政府同意。据告英外部昨已电卡尔接洽云云。”(40)这表明,英方确实打算在天津存银问题上向日方妥协,并且希望中方亦作出退让。 由于英国是天津租界的主导方,且日方一开始就把攫夺中国存银的目标公开化了,中方十分注意英方的有关动向。1939年7月18日,即克莱琪与有田八郎达成的协定公布前夕,中方曾由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总干事杭立武出面,向重庆英国使馆代办裨德本(Prideaux Brune)明确指出,天津中方存银问题至关重大,英国不能向日本让步。(41)而对于7月22日克莱琪与有田八郎达成的协定,中方认为其“影响颇可虑”,因为协定实际上“承认战争状态与英守中立无异”,(42)表明了英方不会阻碍日本对其在华占领区的统治,预示中方在保全天津存银乃至其他权益方面,已经难以指望英方的配合了。与此同时,还传来法国与美国可能对天津存银问题持消极态度的说法。如法国外交部次长对顾维钧表示,“如英决定交日,而美不出阻,亦无可如何,盖(法国)不克独当质衡”。(43)而据驻英大使郭泰祺报告称,法方已表示与天津存银问题有关,美则谓无直接关系。这些动态引起国民政府的极大担忧,进而采取一些外交举措。 外交部方面于8月2日分别致电中国驻美、驻法大使馆,称在日本压力之下,英国政府就中国存银问题正与美法政府洽商,希望大使馆与美、法政府交涉,以使两国政府在此问题上不向英方表示任何妥协之意见,而支持中国。(44)另外,针对美国方面认为与天津租界存银问题关系不大的报告,孔祥熙则于8月8日直接致电驻美大使胡适,指出: 查天津存银系属法币准备之一部份,向由发行准备委会天津分会保管,其主权所属久为中外人士所深知。上年华北伪行成立,欲攘夺该项存银,复经由我申明该项存银主权不容敌伪觊觎各在案。此项存银既与整个法币有关,凡与我有商业往来各国,直接间接均有密切关系。……请即向美外交部详为解释,务使对此问题表示关切,以支持英国立场,直接维护法币,即间接拥护美国在远东商业利益,切盼美方本以往协助精神,切实声援。(45) 显然,中方对于美国在天津存银问题上秉持积极立场,仍抱有相当的信心。 对于英方的妥协立场,中方则给以相当严厉的批评。8月8日,孔祥熙致长电给郭泰祺: 查平津存银,系属法币准备金之一部份,由中中交三行分存,存津部份计三千八百八十余万元,存置英法两租界库房,并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天津分会在库门外加封。存平部份一千六百八十余万元,由中中交三行委托北平中法汇理等外商银行代管库钥,约定非有总行凭函,任何人不得开库。并经由部咨请外交部商请英法两大使转行天津英法租界当局,将其妥密封存,代为保管,勿任日方或任何非法组织攫取或占有在案。……如我国在租界存银不经所有人之同意,竟由设定租借权之政府擅自让交侵略我国家之日人,则我人在伦敦所存之款,亦可令日人取去。此端一开,将使世界上合法之产业,随便可使强权者加以抢夺。试问英人在别国所有之财物如何保护,我方是否亦可将英人在华之财物随便主张让与他人乎?英国为主持国联重要国家,国联决议已公认日本为侵略国,正式加以谴责,日本此次威胁英国,侮辱英人,无所不至于此,而不加以抗争,仍图委蛇求全,则英人在华所置有价值三万万镑之产业,亦将沦于不保。当希详陈利害,促请英政府坚持立场,勿稍退让。(46) 这份长电表达了国民政府在天津存银问题上的原则立场,进一步指出英国的退让违背法理,既直接侵犯中国的权益,又对英国自身更大的权益带来极大威胁。相较之下,此前外交部在天津存银问题上无论对驻外使馆的指示还是直接对外交涉节略函电稿,文句过于简略,“点到为止”,对中方立场的合理、合法和正义性缺乏必要阐述。而时任行政院长和财政部长的孔祥熙直接出面致电驻美英大使,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外交部在处理天津存银问题上工作不力表示不满。 由于中国方面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英方表明立场,以及法国、美国所表示的关切,使得英方在天津存银问题上难以立即接受日本的要求。1939年8月19日,英国驻华大使馆代办裨德本照会国民政府外交部,内称: 英国驻东京大使业奉英国政府训令,以下述意旨知照日本政府:英国政府于检讨币制及白银问题后,发觉此项问题除与中国利益有关外,其他外国政府亦表关切,致使英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关于该问题之成立协定,为不可能。英国政府对于此项问题,不能单独以合宜之方式提出或接受可以妨害第三国利益之任何提议,在此种情形之下,英国政府认为此项问题仅由英日双方进行谈判,当无任何有益结果可言,倘日本政府仍愿庚续进行商讨,其提议如能设法保障第三国之利益,则英国政府亦愿意重新加以商讨。为达到保障第三国利益之目的起见,英国政府不得不征询其他有关方面之意见。(47) 显然,英国政府试图以天津存银问题的“国际化”来应对日本的压力。而国民政府自中日战事爆发之初,便对西方各国共同出面调停抱有幻想,认为日本将在国际压力之下却步。所以当英方承诺不会单独与日本就天津租界中国存银问题达成妥协之后,中方一度停止了向英方提出新的交涉。 三 1939年9月初欧战爆发后,英国面临着德国的强大军事压力,形势十分严峻。与德国同属轴心国的日本,力图利用这一态势加快对中国的侵略步伐。在重启后的对英谈判中,日方加紧向英方施压,逼迫英国在涉及天津租界的各项问题上全面让步,包括交出中国方面之白银,驻华日军也公开要求引渡现银。(48)随着德国军队在欧洲战场的进展,原先在华的那些重要权益,如对海关的控制权、长江流域维持开放、租界的状况等,对于处在大战中的英国而言,已不再具有与日本务必一争的重要地位。(49)英国不得不在远东,包括天津租界问题,对日本进一步妥协。 到1939年底,英国方面向中国政府提出与日方商议后的解决方案:天津白银问题为日方取消封锁英租界之唯一阻碍,现英日商议结果,拟将白银(是否包括英法二租界之存银未据说明)存储于中立银行,提出10万镑,组织包括英日在内的国际救济委员会,办理救济事宜,奉令征求中方同意。(50)以“办理救济事宜”的名义来动用天津租界的中国存银,这是驻天津英国总领事贾米森(E. G. Jamieson)在当年9月份提出的建议,他认为这是给中国政府面子的方式,中方应当会接受。(51)而英国驻日大使克莱琪也认为中方存银用于救济事宜是合适的,进而提出中方存银应当移存于正金银行。(52)当得悉英日新方案之后,蒋介石立即指示外交部长王宠惠: 据确报,关于天津存银问题,日外务省与英驻日大使交涉结果,拟将该项存银移存于中立国银行,并在日正金银行及英汇丰银行监督之下,作为赈济事业之费用,闻克莱琪大使已向英政府请训以便决定云等情。查该项存银主权在我,英方何能擅自处理,如此种企划实现,我方损失极巨。希即迅筹对策,设法阻止为要。(53) 根据蒋介石的要求,12月12日中国外交部向英国大使馆提出对案:中国政府鉴于英方之困难以及华北赈济工作之需要,以中英合作之精神,商及中国银行之同意,接受下列解决存银问题之最后方案,但请英国政府担保,此后日方对此不得再发生任何问题:(1)由存银项下提出相当数额,按照世界市场价换成英金10万镑,交与华洋义赈会,以该会为信托人,该款应完全作为华北赈济之用。华洋义赈会应将全部英金按照一先令二便士又四分之一之法价,该英金应售与白银所有之中国银行换成法币,不得将该英金售与任何其他方面。各有关系中国银行得派一代表参加华洋义赈会。(2)各中国银行现有白银之其余部分,得以该银行等名义移置于该银行等所指定之一中立国银行,保存至战事终了之时为止。(附注:各有关系银行因购换英金所付之法币,由中国政府偿还之)(54)中方对案的要点,在于把日本排除于处理天津存银问题的协议之外,始终不放弃对存银的处置权。另外,中中交农四行亦和英法大使进行沟通,说明天津存银是各有关银行发行法币的准备金,属于在租界的私人产权,租界当局应该加以保护。(55)中国方面很清楚,如同在华其他租界一样,英国对于天津英租界只有治权而无主权,这种治权不能改变租界内属于中方的物权和产权,相反负有保护中方合法权利的责任,英方无权自行将租界治权让渡给日方,更不能因此种让渡损害中方的权利。所以,在对英交涉中,中方着重强调己方权利的不容侵害,提请英方尊重中国的权利,承担其在天津租界应尽的责任,不应接受日方所提出的移存中国白银的要求。 中方在坚持原则的同时,也考虑调整一些具体举措。1940年1月9日,行政院会议决定天津存银“应维持不动用之原则”,但可循下列两步骤试行交涉,以示中国政府对英方解决此困难问题之诚意:(1)改由第三国银行保管,至中日战事结束时止,中国政府可拨法币二百万至三百万元,交国际团体办理难民救济事项;(2)以一部分存银换购英汇,存放伦敦,然后由政府以相当数目之中国法币,交国际团体充赈济之用。会议还要求“外交部与英国妥慎办理,随时具报”。(56)按当时英租界存银拟提取充作救济款额10万镑,约合法币150万元,行政院会议这一方案表明中方在提取救济款总额上可以通融,但仍然不容许日本染指天津存银。会议次日,蒋介石即以行政院长的名义正式命令外交部: 查天津白银系银行之发行准备,应维持不动用之原则,但可改由第三国银行保管,至中日战争结束时止。政府可拨款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中国法币),交国际团体办理难民救济事项,或以一部分换购英汇,存放伦敦,然后由政府以相当数目之中国法币,交国际团体充赈济之用。仰即与英方妥慎交涉,随时具报。(57) 然而,卡尔大使却代表英国政府表示,中国所提由中立国银行保存白银、售银外汇存于伦敦和改以法币作为救济基金的方案,必将为日方拒绝,英方提议存银以汇丰银行和横滨正金银行两家银行的名义存储。(58)由于没有得到英方积极的回应,蒋介石本人于1940年2月17日当面向卡尔提出警告,如果英国不顾中国政府的立场而欲以天津存银与日本妥协,“余必声明英已破坏九国公约与放弃在华所有条约权益,并协助倭寇侵略我国之罪也”。蒋介石还在当天的日记中写道:“英国欲以天津白银与倭妥协。”(59)同日,蒋介石还要求时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和中英文化协会负责人的王世杰,向卡尔当面表示反对英国在中国存银问题上向日方妥协。(60)可见,此时作为国民政府最高决策者的蒋介石已经意识到,在天津存银问题上,单靠外交行政部门通过常规方式与在华英方代表进行交涉,已经难以促使英方转变对日妥协的立场,因此试图通过亲自出面和另行指派代表,来向英方宣示强硬立场。 根据1940年2月20日行政院会议的决议,外交部2月21日又向英方明确提出:(1)与10万镑价值相等之白银提出后,由有关各中国银行所有其余部分之白银,应以汇丰及美法银行名义存放于一中立国银行,并以汇丰及美法银行为有关各中国银行之信托人;(2)英国政府应取得日方有关此事将来不能发生其他困难之书面保证,以代前次所提英国政府本身应供给之担保;(3)如以10万镑款项全数用于购买赈济所需之食粮,中国政府准备予以同意。(61)获知中方上述新方案后,3月5日卡尔提出修改意见:将白银以英国及日本领事馆名义存在天津,或将正金银行加入,作为存户之一。王宠惠当即表示中国对案实为最后之让步,恐无再让之可能。(62)英方这一意见的实质还是让日方公开介入,控制天津中方存银,对此中方当然不能同意。 但是,在中英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英方却在与日方的交涉中作出了让步。4月12日,卡尔向王宠惠面交英日商定之对案,其中规定:(1)现存于天津交通银行之银元及银块,应由英国及日本总领事共同加封,继续存放于该银行内;(2)除下列第三节所规定者外,该项白银应继续封存,直至英日两国政府商定其他保管办法之时为止;(3)该项白银于封存前,应提出等于10万英镑之数额,作为华北某数地区水灾及其他地区旱灾所直接酿成饥荒状态之救济经费;(4)英国准备供给各种可能之便利,使该项提出之白银得以分配于救济工作;(5)驻天津英日两总领事应指派若干专家在该两总领事之监督下,协助其管理此项经费,并指导分配救济所需之食物及其他物品,并应邀请中国及法国国籍之专家及其他国籍之专家一人,协助该项工作之进行。(63)由于这个方案与中方新对案出入之处甚多,中方当然无法接受。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英倭天津存银问题之妥协办法,即以严厉态度对英警告,认此事如果实现,即认为英倭对华共同宣战,我亦必以此应之。”(64)另外,根据蒋介石的指令,杭立武于4月14日向卡尔转述了蒋介石的态度:(1)对英最近所提办法,甚为愤慨;(2)此项办法,表示英方与日妥协,不顾我方利益;(3)倘使英方不顾我方反对而径自行动,我方将认为甚不友谊之举动;(4)我方最后提出方案,为最大之让步;(5)以上意见,盼英大使转达其政府。(65) 在4月20日的行政院会议上,中央银行副总裁陈行提出,英方提案超出中方的立场,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银行的意见,不妨让时在香港的交通银行董事长钱永铭、中国银行副总经理贝淞荪来重庆面商,王宠惠表示:英方亟待解决,未能有充分时间可资商讨。而钱永铭、贝淞荪在致重庆方面的电文中表示:“津存银问题,英大使所提办法与原议不符,在银行立场实难苟同。但此事外交经过情形,弟等均不甚接洽,似应听由部会决定办理。”(66)得知中交两行的意见之后,4月26日王宠惠在与卡尔的会谈中指出:“英日所定方案,我国政府自蒋委员长以下均表示反对。兹为迅求解决起见,拟由中英两方换文,声明白银之所有权属于中国之银行,将来非经中国政府及该银行等等同意,不得移动。”对此,卡尔表示满意,认为系解决当前可能之合理与公允办法,并希望愈速愈妙。(67)这样,起草一个能够为中英双方都接受的换文稿,便成为此后交涉的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蒋介石本人还与卡尔讨论了新成立的丘吉尔内阁的远东政策以及天津存银问题的解决方案。当时卡尔催促中方尽快解决天津存银问题,称“此事已入危险之境”,甚至“以离渝决裂相威胁”,蒋介石则答称:“余平生不知什么为危险,须知此事英以为小事,而中国实视为大事也。”(68)而在王世杰看来,中英之间迟迟未能就解决天津存银问题达成协议,还与财政部长孔祥熙“态度不定”有关,中方应当抓住关键,即天津存银的处置权。(69)此后,按照蒋介石的原则意见,外交部具体负责与英方换文稿的起草,蒋介石听取王宠惠的汇报,审读了换文稿并在定稿上批了“照准”。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总干事杭立武、财政部美籍顾问杨格等人也发表了相关意见。(70)中方还准备了甲、乙两个换文方案。 1940年6月11日,中英双方终于在重庆就天津存银问题换文。外交部长王宠惠的照会称: 关于天津英租界存银问题之最近谈话,本部长谨向贵大使声述,中国政府对于英国政府之建议经缜密考虑后愿提出解决本案之下列各点:(一)现存于天津交通银行所有银币及银块,应仍继续存于该行,并由驻天津英国总领事代表该行总管理处及中国政府加封。(二)除下列一节所规定者外,该项白银应继续予以封存,非与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及中国政府商议,不得移动其全部或一部。(三)在该项白银未经封存以前,中国政府及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授权天津交通银行提出等于英金十万镑之数额,作为华北某数地区水灾及其他地区旱灾所直接酿成饥荒状态之救济经费。(四)该项经费交与包含中国籍委员之国际救济机关,由该机关会同驻天津英国总领事,受托使用于华北救济目的。中国政府希望联合王国政府表示愿意依照上述方案实行而不背理。 卡尔致王宠惠的复照称:“本大使兹奉本国外交部长之训令,向贵部长表示,联合王国政府原意依照来照内所包含之方案实行而不背离,相应照复查照为荷。本大使顺向贵部长重表敬意。”除上述往来照会外,卡尔还与王宠惠有往来函。卡尔来函称: 部长阁下:关于天津英租界内存银事,本日已由贵部长与本大使签订换文,本大使业向贵部长表示,联合王国政府愿依照来照所订之方案实行,而不背离在案。关于来照内之第二节,本大使复经哈立法克斯勋爵授权,以私人资格向贵部长保证,实际上,一如在现在进行之谈判过程中,联合王国政府对于上述方案所规定之办法加以任何变更以前,先征求中国政府之同意。相应函达,即请查照为荷。 同日,王宠惠复函称:“业经阅悉。”(71) 根据上述换文、往来函,中国对于天津英租界存银的主权、支配权基本得到尊重,中英之间围绕该问题的交涉,基本上达成了共识。 然而,临危受命的丘吉尔政府虽然在对纳粹德国方面抛弃了张伯伦的绥靖政策,但在远东特别是中日关系上,依然避免因中国的权益而与日本发生冲突。中方的种种努力,无法阻止英国最终向日本作出妥协。6月19日,英日之间在东京达成天津英租界问题协定。其中关于英租界存银问题的解决方法为:(1)现存于天津交通银行之银元及银块,应由天津英日两总领事共同加封,继续存放于该银行内;(2)除下列第三节所规定者外,该项白银应继续封存,直至英国及日本两国政府商定其他保管办法之时为止,该项白银加封时,驻天津英国及日本两总领事均应在场;(3)该项白银于封存之前,应提出等于10万英镑之数额,作为华北某数地区水灾及其他旱灾所直接酿成饥荒状态之救济经费;(4)英国主管当局准备供给各种可能之便利,使该项提出之白银得分配于救济工作,以之出卖,及购买救济所需之食粮及其他物品;(5)驻天津之英国及日本两总领事,应指派若干专家,在该两总领事之监督下,协助其管理此项经费,除该日本及英国顾问外,并应邀请中国及法国国籍之专家及其他国籍之专家一人协助该项工作之进行。(72)这五项内容与当年4月12日英方提出的方案并无二致。英日协定不仅同意了日本方面对天津租界的中国存银实施控制,还规定在有关天津英租界治安方面仍维持双方此前达成的协定,英方并保证不得妨碍“联合准备银行”钞票在英界内之流通,进一步坐视日伪金融势力排挤法币的流通。 对于最终达成的英日协定,1940年6月2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政府并未参与该方案之签订,英日换文内关于白银问题之各项规定,苟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能予以变更:“在中国政府提出等于英金十万镑之数额充作华北救济经费后,英国政府对于其余全部白银为交通银行及中国政府之信托人,故现在所议定之封存该项白银办法,对于该项白银之原来状况,并无变更。”(73)但是,上述表态并不能阻止天津存银遭日方监控。1940年7月,驻天津英、日总领事以及麦加利银行和正金银行的经理,共同前往英租界交通银行存银所在库房查看现银封存情形;所提出约当于10万镑救济款的现银币150万元,也由英、日两总领事共同签具收据。(74)此外,英方不顾中方一再反对,按照日方的要求,擅自在150万银元售款中扣抵所提取白银的运输费、保险费等额外开支。 1940年6月19日即英日协定达成的当天,法国方面在没有同中方达成谅解的情况下,匆匆与日本达成天津法租界存银的协定,其内容除所提取的救济用款相当于20万镑之外,其余部分与英日协定相同。(75)是时,已在德国占领下的法国维希政府在对日问题上的考虑,当然与英国的情况不尽相同;但是,英国不顾中方再三交涉,执意向日本妥协,无异为法方处理天津法租界存银树立了一个可资效仿的恶例。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进占天津租界,攫夺中国巨额存银达57000000余元。具体情况如下:1940年6月日本与英法分别商定并交由国际机构保管的华北救济金共4500000元,中国银行名下21870406元,交通银行名下26417979元,河北省银行名下4248049元。这些存银绝大部分拨付给了日本直接控制下的伪联合准备银行和华北政务委员会。(76)中交两行还被迫接受改组,成为日伪金融体系的一部分。(77)如同所有被日本侵犯和掠夺的中国领土和其他权益一样,从此天津租界中国存银问题不复作为中外交涉的内容。 四、余论 从1937年“七七事变”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国对欧美外交总体上处于困难阶段,进展与反复并存,甚少重大交涉突破。具体到天津存银问题,国民政府相应外交体制及其运作明显滞后。天津租界存银直接所有者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但如何处置相应的存银,却需得到财政部的指令。主管货币银行事务的财政部没有对外直接交涉权,与外交部的沟通大体上停留在就事论事层面,虽然财政部长孔祥熙先后担任行政院长、副院长,通常情况下既难以撇开外交部直接对英交涉,也未能使得外交部与财政部达到融洽有效的合作。(78)而自始至终处于对英交涉第一线的外交部主要负责人,对天津租界存银情况以及存银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缺乏及时和全面的掌握,对英交涉中缺乏主动性,奉令行事的成分较多,交涉过程中更多的是转述行政院、财政部等部门决定的内容。蒋介石当时集国民党总裁、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等要职于一身,无疑是战时外交的最高决策者;而1939年9月起兼任改组后的四联总处理事会主席之后,蒋介石还成为战时财政金融的最终决策者。但是,在天津存银问题交涉全过程中,蒋介石虽然多次向外交部门发出有关指示,也曾派出专门代表甚至亲自出面向英国大使表明立场,并且是中英最终换文文本的审定者,但总的来看,蒋介石对天津租界存银问题重视不够。整体而言,围绕天津租界存银问题的对英交涉,中国外交体制运作明显滞后,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交涉中,当时中国政府处于甚为不利的境地。虽然天津租界名义上仍在英、法这样的“友邦”管辖之下,但实际上无法阻止日本赤裸裸的军事侵略和政治经济势力的扩张。在日本不断扩大侵华战争的进程中,尤其在1939年9月欧战爆发后,英国在远东总体上秉持避免与日本发生冲突的消极立场,在天津租界问题对日全面妥协之前,英国已经在中国海关以及厦门、上海等地的租界问题上,牺牲中国的权益向日方让步;天津租界协定达成后一个月,英国又在日方的压力下关闭滇缅公路三个月,一度对中国获取急需的国外物资造成极大的困难。在这种背景下,国民政府方面从最高决策者蒋介石,行政当局负责人孔祥熙,到外交部长王宠惠,中国驻英、法、美国大使,乃至王世杰、杭立武等能对英方起一定影响的人士,都介入了相关的交涉。在这类交涉中,中方主要强调英方有义务维护中国主权和重大利益,而无向日本让渡之权,对于英方的处境及所持立场和实际决策,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及时的把握;与可能影响英国政府决策的在华外交官(如驻华大使卡尔)的交涉场合,也是宣示中方立场居多,良性沟通互动不足。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方外交努力的成效。当然,在英国政府避免与日本直接冲突甚而不惜妥协退让的既定政策之下,中国方面便无法直接影响日军占领下的天津局势,也无法避免天津租界中方存银最终按照日本的意愿被封存和提取。 平心而论,天津英租界中方存银最终在日本的监管下被封存和提取,不能完全归咎于英国。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进占天津租界,攫夺了中国存银,这更与业已对日宣战的英国政府的具体政策无关。不过,在前后延续三个年头的对英交涉中,英国表现出只顾及本国利益、不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重大利益、对中国抗战持消极立场的本质,使以最高决策者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官员试图依靠英国维护国家利益的幻想破灭。与此相应,在国民政府战时外交的全局中,国别的倾向性开始发生显著的调整,英国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下降,美国的重要性上升。就在英日正式达成天津租界协定的当月,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以蒋介石个人代表的身份甫抵美国,旋即对白宫和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展开了一系列寻求对华援助的外交活动;甚至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宋子文依然以外交部长的身份长期驻美,对美外交俨然成为中国战时外交的重点所在。(79)虽然导致战时中国外交重点发生战略性转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有关国家对待中国领土和主权等核心利益的态度,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注释: ①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6章第2节“日军占领区的殖民地金融”、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通史》第4卷(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第6章第4节“华北沦陷区的金融概况”,均未述及天津中国、交通两行白银被迫移存问题。 ②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有500字左右的篇幅概述天津存银问题的由来以及1940年6月英日达成相关协议。徐蓝《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1)》(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章“天津租界危机”主要依据已出版的《英国外交政策文件》,提及英方对天津存银问题态度的演变。萨本仁、潘兴明《20世纪的中英关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则仅有寥寥数语提到英日达成妥协。 ③朱汉国主编《南京国民政府纪实》(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有“国民政府抗议英日天津白银协定”条。 ④参见傅敏:《英国在远东的双重外交与天津租界危机》,《民国档案》2009年第3期;张玮:《天津事件:战时中英日三角关系个案研究》,《山西师大学报》2001年第4期。 ⑤Bradford A. Lee, Britain and the Sino-Japanese War, 1937-1939: A Study in the Dilemmas of British Decline,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Nicholas R. Clifford, Retreat from China: British Policy in the Far East, 1937-1941, New York: Da Capo Press, 1976. ⑥据财政部次长徐堪1938年5月12日复外交部次长徐谟函,该项存天津租界白银总数在4100万元至4200万元之间。(外交部档172—1/2639—1,台北“国史馆”藏。下文不再注明所藏地)1937年度国民政府及所属机关的行政经费1800万元、内政费1300万元、外交费1000万元、财政费6400万元、教育文化费4200万元、建设费5400万元,总额为20100万。(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陈泽宪、陈霞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86—487页) ⑦天津危机的交涉内容是英租界的政治管辖权及警务协定。(参见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63—467页) ⑧参见《卞白眉日记》,1938年4月25—27日、5月7日,方兆麟主编:《卞白眉日记》第2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09—410页。卞白眉(1884-1968),名寿荪,历任中国银行总发行局佐理、总稽核,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副经理、经理,天津银行公会会长等职。1938年1月,卞白眉离津赴港,任天津中国银行驻香港办事处负责人。 ⑨《财政部收中国、交通总行香港来电》,1938年5月10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⑩参见《1938年英日关于中国海关的海关协定》,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98—99页。 (11)《孔祥熙致徐谟函》,1938年5月10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12)《徐堪致徐谟函》,1938年5月12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13)《外交部复财政部咨文》,1938年7月3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14)参见《财政部长孔祥熙致外交部汉钱字第43367号密咨文》,1938年7月1日稿,7月3日发出,外交部档172—1/2639—1。 (15)《外交部致英、法大使馆节略》,1938年7月6日稿,7月7日发出,外交部档172—1/2639—1。 (16)《有关大使馆致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照会》,1938年8月13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17)《蒋介石致孔祥熙电》,1938年9月19日,蒋介石档案002—010300—00016—063,台北“国史馆”藏。下文不再注明所藏地。 (18)《卞白眉日记》,1938年11月22日,方兆麟主编:《卞白眉日记》第2卷,第430页。 (19)参见徐蓝:《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1)》,第270页。 (20)《卞白眉日记》,1938年10月27日,方兆麟主编:《卞白眉日记》第2卷,第427页。 (21)《外交部致法国大使馆节略》,1938年12月8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22)《英国大使馆致外交部次长徐谟英文函》,1939年1月13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23)《外交部致财政部咨文》,1939年1月13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24)《财政部致外交部密咨渝钱字第3131号》,1939年1月20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25)《外交部致英国大使馆节略》,1939年1月21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26)参见徐蓝:《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1)》,第212—213、269页。 (27)参见《卡尔大使自上海致重庆英国使馆电》,1939年1月11日,外交部档:政治—远东(中国):FO371/23445,英国国家档案馆藏。下文不再注明所藏地。 (28)参见北支軍司令部:《天津英法租界相関工作要領案》(1939年5月29日),《現代史資料(13)·日中戦争(5)》,東京:みすず書房,1973年,第217頁。 (29)《大日本軍天津防衛司令官布告》(1939年6月13日)、《在天津日本軍事当局談》(1939年6月13日),《現代史資料(13)·日中戦争(5)》,第200—202頁。 (30)参见徐蓝:《英国与中日战争(1931-1941)》,第272页。 (31)Bradford A. Lee, Britain and the Sino-Japanese War, 1937-1939: A Study in the Dilemmas of British Decline, pp. 190-191. (32)参见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组编:《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2分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43页。 (33)《卞白眉日记》,1939年4月20日,方兆麟主编:《卞白眉日记》第2卷,第450页。 (34)《宋子文致蒋介石孔祥熙江未电》,1939年7月3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35)《蒋介石致王宠惠支电》,1939年7月4日发,外交部档172—1/2639—1。 (36)《孔祥熙致王宠惠支电》,1939年7月4日发,外交部档172—1/2639—1。 (37)《外交部分致驻华英、法、美大使馆节略》,1939年7月5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38)参见《外交部分致中国驻英法美大使馆电》,1939年7月5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39)《王宠惠分致蒋介石、孔祥熙电》,1939年7月9日稿,10日发,外交部档172—1/2639—1。 (40)《郭泰祺致孔祥熙电》,1939年7月8日发,7月10日收,外交部档172—1/2639—1。 (41)参见《杭立武1939年7月24日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外交》,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567页。 (42)《王世杰日记》,1939年7月25日,《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2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第120—121页。 (43)《摘抄顾大使第1147号来电》,1939年7月27日发,外交部档172—1/2639—1。 (44)参见《外交部致中国驻美、驻法大使馆英文电》,1939年8月2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45)《孔祥熙致驻美大使胡适齐电》,1939年8月8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46)《孔祥熙致驻英大使郭泰祺庚电》,1939年8月8日,外交部档172—1/2639—1。 (47)《英国政府致日本政府照会译稿》,1939年8月19日面交中国外交部,外交部档172—1/2639—1。 (48)参见《张治中、陈布雷呈蒋介石》,1939年10月8日,蒋介石档案:革命外交—对英外交002—080200—00523—080。 (49)Nicholas R. Clifford, Retreat from China: British Policy in the Far East, 1937-1941, p. 130. (50)参见《英国大使馆致外交部照会》,1939年12月9日,外交部档172—1/2639—2。 (51)参见《贾米森自天津致英国外交部电》,1939年9月10日,外交部档:政治—远东(中国)FO371/23533。 (52)参见《克莱琪自东京致英国外交部电》,1939年9月18日,外交部档:政治—远东(中国)FO371/23533。 (53)《蒋介石致王宠惠电》,1939年12月9日,外交部档172—1/2639—2。蒋介石已于1939年11月兼任行政院院长,原行政院长孔祥熙改任行政院副院长。 (54)参见《外交部致驻英国使馆》,1939年12月12日,外交部档172—1/2639—2。 (55)参见《王宠惠在中央委员谈话会所作外交报告及孔祥熙的补充报告》,1940年1月15日,《中央委员谈话会纪录(1940年)》,档号5.5—1,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 (56)《孔祥熙致蒋介石电》,1940年1月10日,蒋介石档案:革命外交对英外交002—020300—00039;参见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战时外交》(二),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81年,第107—108页。 (57)《行政院训令》,1940年1月10日,外交部档172—1/2639—2。 (58)参见《王宠惠与卡尔大使会谈记录》,1940年2月8日,外交部档172—1/2639—2。 (59)《蒋介石日记》(手稿),1940年2月17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下文不再注明所藏地。 (60)参见《王世杰日记》1940年2月17日载:“晚应英使卡尔之宴。与言天津英租界被日军封锁事。英政府欲与日政府妥协,拟将天津英租界中国政府存银问题与日方商一解决方案。蒋先生嘱余向卡尔表示反对。”(《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2册,第229页) (61)参见外交部档172—1/2639—2。行政院会议通过建议中,原只提汇丰银行,后奉蒋介石面谕改为汇丰与美法银行。 (62)参见《部长会晤英国卡尔大使谈话纪录》,1940年3月5日,外交部档172—1/2639—2。 (63)参见《英方五项意见稿》,附于1940年4月12日王宠惠与卡尔谈话纪录之后。外交部档172—1/2639—2。 (64)《蒋介石日记》(手稿),1940年4月14日。 (65)参见《杭立武呈蒋介石》,1940年4月14日,蒋介石档案:革命外交—对英外交002—020300—00039—028。 (66)《陈行致钱永铭、贝淞荪电》,1940年4月20日;《钱永铭、贝淞荪复陈行电》,1940年4月22日,外交部档172—1/2639—2。 (67)《部长会晤英国卡尔大使谈话纪录》,1940年4月26日,外交部档172—1/2639—2。 (68)《蒋介石日记》(手稿),1940年5月15、16日。 (69)《王世杰日记》1940年5月16日载:“今日下午应蒋先生之约,商天津英租界白银问题。此事处理延滞,大半系因孔庸之部长态度不定之故。英使极感懊丧。予以为此事关键只在英方能否对我保证,该银于经英日封存后,非经中国政府之同意,英国决不采取任何处置。”(《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2册,第274—275页) (70)参见《杭立武致王宠惠函》,1940年5月25日,外交部档172—1/2639—2。 (71)《中英换文和卡尔王宠惠往来函稿》,外交部档172—1/2639—2。 (72)参见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战时外交》(二),第111页。 (73)《大公报》(天津),1940年6月22日,第2版。 (74)参见《财政部致外交部公函(1940年11月13日)转交通银行7月感代电》,外交部档172—1/2639—1。 (75)参见《外交部致法国大使馆照会》,1940年6月25日,外交部档《天津租界存银纠纷》0844—1035.01,台北“国史馆”藏。 (76)参见桑野仁:《戦時通貨工作史論》,東京:法政大学出版局,1965年,第168頁。日军最后攫夺的中方存银数,除了河北省银行部分之外,仍大于抗战爆发之初中交两行向财政部报告的数额以及财政部掌握的数额,主要原因当在于日军所夺还包括中交两行数年的经营性活动所得(包括通过发行收兑民间存银),而这些新增白银同样积滞于平津地区。 (77)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594—595页。 (78)以外交部掌握的天津英租界交通银行存银确切数为例,1939年8月9日财政部常务次长邹琳给外交部政务次长徐谟的抄送数为19944195元,1940年1月上旬英国大使卡尔称约14000000元,1940年6月外交部文卷所载数为12600000元,但欧洲司向财政部钱币司了解到的数字则为14238725.07元,同年7月财政部钱币司进一步转知外交部的交通银行在英租界库房的具体存银数为:大银元12427356元,行化银折合181369.07元,中央银行寄存大银元1630000元。以上数字均见于外交部档172—1/2639—1。 (79)蒋介石在1940年6月14日致美国总统罗斯福信函中提出:“因世界局势之剧变,余觉有与阁下交换意见并请畀予援助之迫切需要。因余不能亲来承教,特派宋子文先生为代表,前来华府晋谒,彼固为阁下素所熟悉者。余已授予宋先生代表中国政府在美商洽一切之全权,彼受余完全之信任,且其对国内之情形与对外之关系完全明了。”(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编《战时外交》(一),第274页)关于宋子文驻美时期相关外交活动,可参见拙著《宋子文评传》(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10—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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