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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东沙群岛海产纠纷刍议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2012年8期 张维缜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民国时期,在东沙群岛海产纠纷中,以陈荷朝、冯德安与周骏烈为代表的中国海产商人的内争构成了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海产商人为了争取海产承办权,视对方为最大的障碍,利用种种手段或笼络或打击对手,这一过程中伴随着中国商人之间的私下交易及其与日本渔民之间的纠葛。在这场争夺中,没有最终的胜利者,争夺双方都为此付出了代价,其中的教训发人深省。
    关 键 词:东沙群岛 海人草 海产商人 中日关系
    作者简介:张维缜,历史学博士,暨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以往有关民国时期东沙群岛海产纠纷的研究,其着眼点大多在侵略与反侵略角度,即中国为维护海产权益,与日方的侵占行为进行斗争①。此种研究方法一般而言固然是对的,但有时也可能会将这一内外矛盾错综复杂的事件简单化,因为这里边不单纯是中日之间的斗争,还有中国商人之间的矛盾,如果忽视这一重要的内容,就不可能了解内中矛盾的复杂性。
    本文拟利用广东省档案馆藏省建设厅档案资料,以中国海产商人陈荷朝、冯德安与周骏烈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海产争夺为中心进行考察,以期展现东沙群岛海产纠纷中内部矛盾与外部纠纷之间的复杂关系,并求教于史学界各方家。
    一 纠纷之源起
    
东沙群岛在南海诸岛中位置最北,该群岛内最大的岛是东沙岛,面积为1.47平方公里,该岛东北距高雄约240海里,西北距香港约170海里,北距汕头140海里,西南距榆林港360海里,东南距马尼拉约420海里,南距太平岛640海里,战略位置重要。东沙岛约有110余种植物,附近海洋有109种海藻,5种海草②。在这些植物当中,最具经济价值的当属海人草。海人草又被称作“海仁草”,曾被误称“鹧鸪菜”。海人草属红藻门,松节藻科,生长于低潮线下2~7米深处的珊瑚碎块上,可供药用,为驱蛔虫剂③。而正是这看似普通的海人草,却引发了民国时期影响颇大的海产纠纷案。
    1909年,清政府以13万两白银作为给日本商人西泽吉次的补偿,从日本政府手中收回了东沙群岛的主权。主权收回后,清政府曾在1911年试图招商承办海产、磷矿等,但未成功。岛上还曾驻有一营官兵进行守卫。但到民国成立时,官兵因粮绝而死尽。此后国内政治纷扰,中国政府在10多年时间内无暇顾及此地。
    鉴于东沙群岛未设无线电台及观象台,对往来船只的航行安全不利,距此地较近的香港受影响较大,于是香港政府便在1923年通过英国驻华公使向中国外交部提议,请求批准在该岛建设观象台,以预防飓风。北京政府认为如允许英国人建设则有碍主权,于是便命令海军部筹设电台及观象台。海军部海岸巡防处派许庆文监造工程④。建设工作从1925年7月正式开始,承办该工程的佐治平公司经理广东人冯德安用船运送建筑材料等货物到岛,后因船舶失事频繁,岛上蔬菜药品等断绝,建筑工人不少得了脚气,8月份时已死亡90多人。后来冯又在香港雇得50多名工人,几个月后建成无线电台与观象台⑤。
    冯德安后来与同乡陈荷朝合作经营东沙群岛海产(陈创办了东沙岛海产公司,而冯是代理人),在商业上的最大竞争对手是骏记海产公司创立者福建海产商人周骏烈。双方为取得东沙群岛的海产承办权,展开了数年的明争暗斗,争夺异常激烈。
    1926年4月8日,周骏烈委托友人福建省国民党代表许卓然到广州市政厅厅长孙科处领取经营海产执照。孙科当即给实业厅长李禄超写了一封简短的介绍信,内容为:“许卓然同志与友人欲在东沙岛⑥开采海业,拟请政府备案,事属实业厅范围,用特介绍接洽。”⑦李禄超批准了周的要求,准其承采东沙群岛海人草,暂定承办期为10年,但同时告诫其不得招募外股或与外人串通行动⑧。
    冯德安与陈荷朝此时却没有到实业厅领取执照,据冯后来称,当时迟未办领执照的原因是1926年正值南北相争之际,局势不稳,观象台长(指许庆文)是北京政府海军部海岸巡防处所派,台长又与日本人串通偷采,所以想待时局明朗之后再作决定⑨。当时冯果真超然于利益之外吗?种种迹象表明,事实可能并非如此。1926年5月18日周骏烈在致实业厅的呈文中提到,其接到海军中要人林知渊的电文,称冯德安已向海军承包一年海产,周认为冯此举造成了自己海草采取工作裹足不前。周提到此时在岛盗草的是日本人,因此推断冯必然串通日本人。《大阪每日新闻报》中提到日本人石丸庄助早在1925年便以为东沙群岛观象台建设提供便利为条件,从许庆文那里获得了继续开采东沙群岛海产的承诺⑩。此外,还有第三方材料可资佐证。1930年3月1日,中国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的下属在写给他的信中提到,琉球渔民为了获得东沙群岛的海产采取权,每年都会交纳相当数目的费用,在许庆文负责海岸巡防处(此说不确,许并未掌管海岸巡防处——引者注)期间,也对琉球渔民征了税(11)。琉球渔民本无权承采东沙群岛海产,他们居然能向许庆文缴税,则非假借中国海产商人之名义不可。当然,冯氏本人后来在1929年也承认,自己在开办海产之初,曾雇用过琉球人石丸为潜水工人(12)。从上述情况可以断定,冯当时与石丸的关系非同一般,与许庆文之间也并非没有瓜葛,冯极可能在周骏烈到建设厅领取执照之前就已经从海产中获益了。
    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冯德安(也包括周骏烈)为何雇用琉球人采取海人草?冯德安在1932年7月18日给建设厅的呈文中对此做了简要说明,呈文中称琉球渔民在东沙群岛未交涉收回之前,就已经在岛居住很久了,他们极其擅长潜泳,对岛中生产情形极为熟悉,而且采草效率很高(13)。
    直到1927年6月,陈荷朝与冯德安才向实业厅领照,因海草执照已发给了周骏烈,故实业厅只发给其云母、贝壳等海产执照,陈所要缴纳的特许费与周骏烈相同,都是大洋500元(14)。因东沙群岛海产中海人草是主体,故陈冯二人在与周最初的竞争中处于下风。但是因为石丸与松下等人经常赴岛偷采海草,所以周骏烈初期所得并不丰厚。
    这是周与陈冯因利益问题初次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没有形成激烈交锋。周骏烈向实业厅告发冯德安串通日本人盗取海草后,冯德安不但没有过激回应,反而委托与周骏烈相识的观象台医生陈少川从中调停,拟与周合办海产事业,但周骏烈并未答应(15)。
    最初周骏烈与日人关系一度不睦,他曾给实业厅上书,指出石丸与松下两人假冒政府许可,擅采东沙群岛海产。1926年6月12日,他在给实业厅的呈文中又提到冯德安串通松下共同经营海产。不过1927年之后周骏烈与日本渔民的关系有所改善,此后周在给实业厅(1928年7月后为建设厅)的呈文中便很少再指责日本人,这与1927年以后周与新任观象台台长黄琇关系较为融洽有关,关系的融洽使得周较少受到观象台的掣肘,而黄琇又得到过松下的好处,这使得周、黄、松下之间有可能结成利益共同体。据实业厅东沙岛管理员张剑锋在1928年4月21日给厅长李禄超的呈文中讲,黄琇在允许松下所雇的日本渔民载海草等离岛后,给张剑锋去函,称接海巡处电令,日人松下在许庆文任内曾交款3.5万元,后又交1万元(张判断系交给黄琇),所以黄认为松下不会放弃采草,而陈荷朝与其代表冯德安亦无理由扣留松下所采之海草(16)。在这种情况下,黄便成为周与日本渔民之间的桥梁,双方关系的改善也就顺理成章了。此后,周骏烈在海草采取问题上便对日本人听之任之。香港《工商日报》在1927年9月1日报道中揭批黄琇将东沙群岛渔业利益让与松下等人以获巨利(17)。其实,这一时期承办东沙群岛海产的是周骏烈,日本渔民之所以能在此擅采海产,除了黄琇的因素外,周骏烈的纵容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二 承办权的数度易手
    
尽管陈荷朝、冯德安与周骏烈在承办海产初期龃龉不断,但他们之间的矛盾直到1928年以后才开始激化,事情的转折起因于周的承办权被撤销,周对陈、冯采取了一些报复措施,此后双方的矛盾便与日俱增,乃至变得难以调和。
    1927年10月17日,广东实业厅以周骏烈欠费未缴为由,下令撤销其承采权(18)。而冯德安则道出了周的承案被撤销的另一隐情,即周取得海产承办权后,又将其转批于日本人松下嘉一郎,让其来岛采取海产,这当然违背了东沙群岛海产招商承办章程。章程虽屡经修改,但有些内容则基本不变,如规定商人在试办或承办期间,如被发现有外籍人股份或有勾结外人之行为者,便随时取消其执照(19)。同年12月,冯德安便又呈禀实业厅请求领取海草执照,实业厅批准了冯的请求(20)
    周骏烈对承案被撤销耿耿于怀,在他的眼里,陈冯两人显然是他经营东沙群岛海产事业的最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个障碍,他甚至还想到利用日本人之手除掉冯德安。
    1928年10月,为了处理台北德记茶庄生意上的事情,冯德安携夫人于10日抵达台北,但13日即被台北警察无故扣押于警署,且不允许担保。冯受到严刑拷打,日方称其有海贼嫌疑,拟谋杀松下,有轰沉日船之行为。后中国官商努力营救,冯德安始被释放。冯被放后追问台北政府扣留原因及原告为何人,台北政府称无原告,但实际上却有周骏烈与陈添爽(观象台职员)的密电来指证(21)。可想而知,冯德安经过此次死里逃生,心中必定对周骏烈充满了怨恨。
    其后,因建设厅委派的两名东沙群岛海产调查员将松下作业员请愿书(书中提及冯德安1927年与松永民男、石丸庄助等合作开采东沙群岛海草的事情)交给建设厅厅长马超俊,马以此为据,于1929年1月提请省政府将陈荷朝的承案撤销(22)。2月18日,广东省政府第四届委员会第124次会议议决,决定取消陈荷朝承办海产权,并呈请国民政府转饬海军司令部撤办观象台台长黄琇,同时督促周骏烈遵章承办海产(23)。
    陈冯二人对承案被撤销极感不服,陈荷朝在1929年3月8日与4月8日两次上书马超俊。3月8日的呈文中认为周骏烈勾结日人,将海产交给日本人办理,还认为黄琇等包庇松下偷采海产,进而请求建设厅收回成命,复将海产承办权批回自己办理。4月8日的呈文中认为周骏烈雇请琉球潜水夫为勾结日人的行为。但是,马超俊对冯所言极为反感,认为冯信口雌黄。陈荷朝毫不气馁,又在同年5月初上书马超俊,认为周骏烈是台湾人,因此不具备承办海产的条件,周在冯被撤销承办权后,即勾结日本人守田增志、新垣松次郎、奥滨加那志等赴东沙群岛采草。陈还提到,1926年周就与松下勾结,为了表明自己所言不虚,陈还将周在台湾招集的水手名册及到岛偷采的水手名表一并交给马超俊,并保证:“辙商耳闻目见,事确情真,非挟其控争之嫌,故为攻讦之计。”(24)
    陈针对周的指控有些是真实的,如周雇用过日本水手,这也是周所承认的。但是断定周是台湾人则没有可信依据。因为在1930年陈荷朝在被警察询问时曾经承认,周骏烈究竟是台湾人还是厦门人他也不确定,只知道周是在厦门加入国民党的(25)。同一时间,据被警察抓获的前观象台医生陈少川供认,就其所知,周骏烈不是日本籍人(26)。
    马超俊在陈荷朝一再地控诉之下,终于开始半信半疑,他让陈荷朝进一步搜集周勾结日本人的证据(27)。
    周骏烈了解到陈荷朝与冯德安在搜集他的证据,唯恐对其不利,于是采取了妥协的态度。据冯德安回忆,周骏烈于1929年8月2日在广州大东酒店约见了他,答应只要冯与他合作,他便给冯4成利权,但冯认为政府令必须遵守,若与日本人合作则无需再讲,两人遂不欢而散(28)。但是陈少川后来供词中的说法与冯自己的说法差别不小,陈少川提到在建设厅取消陈冯两人的海产承办权而将其批给周骏烈后,两人都曾托他从中调解。最初周提出条件,他自己占七成,冯占三成,双方合资开办,冯没有同意,转而要求双方各占一半,周也不答应。后来冯降低要求,提出自己与周各占四成,另两成给陈少川,然后再由陈少川将那两成交给周,但此方案最终也没有付诸实施(29)。通过比较两人的说法,再联系冯几年来的言行,可以初步断定冯的言论有自我标榜的成分,他与周之间矛盾的症结主要在经济利益上,只要条件合适,他还是愿意与周实现妥协的。
    此后,陈荷朝与冯德安继续向建设厅上呈,要求将海产权再批回承办。1929年11月13日,陈冯二人在呈文中不但指责周骏烈诬陷自己勾结日人,而且指责观象台台长黄琇、海产监察员黄础平、司徒武也有勾结日本的嫌疑。尽管陈冯二人不承认自己与松下“勾结”,但是冯德安与松下有利益来往,从日方档案中似乎可以得到印证。据日本外务省档案记载,1926年2月,松下向许庆文交纳了1万元的保证金以及答应交纳收获海产所得的20%并且交给冯德安4000元后,以冯德安的名义着手准备开采海产(此时另一日本渔民石丸因不愿过多交纳保证金而与许庆文关系恶化,被禁止在东沙群岛从事海产开采),这一行动还获得了“台湾总督府”的认可(30)。令陈、冯感到费解的是,省府批准撤销自己承案的同时却请求中央撤办黄琇。陈、冯认为既然承认黄琇有勾结日人证据,就应该维持自己的承案。同年11月18日,建设厅厅长邓彦华向省政府提议撤销周骏烈的承案,由陈荷朝等承办(31)。由于资料欠缺,现在很难确切了解建设厅为何有此提议,但是建设厅在此之前应该还是做了一些调查,比较之后,认为陈、冯二人比周更有资格获得承办权,这从同年12月10日建设厅特务员霍然起发给邓彦华的电文中便可看出端倪。霍然起称观象台台长黄琇所言无陈荷朝其人到岛(因岛上悬有陈荷朝的相片),冯所有海产均托日本人办理等情况不实。而周骏烈勾结日人仲间武男(松下作业员中的重要成员)与松下嘉一郎,任其采取海草则有凭证。另外,岛上只有陈的办事处与货仓而无周的建筑物,霍认为此点可见周骏烈承办该岛海产并无认真整顿的诚意(32)。1930年3月25日,广东省政府第五届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同意建设厅意见,准陈、冯承办东沙群岛海产,同时撤销周的承采权(33)。
    三 没有胜利者的结局
    
在承办权又一次被撤销后,周骏烈采取了软硬两手策略。他一方面雇用日本渔民持所谓的农矿部批文赴岛强采海产。1930年4月14日,黄琇致电邓彦华,称周所雇之船到岛,自称持有农矿部批文,观象台本应过问此事,但海军部已下令,不允许其干涉海产事业。邓得知此事后,在同一日让黄转复周骏烈到建设厅验证。与此同时,建设厅致电日本驻广州总领事须磨弥吉郎,嘱其制止日本人偷采海产。须磨在接到电文后,回电称4月9日有37个琉球人从高雄开往东沙群岛。东沙岛视察员林介眉在给建设厅的呈文中称,39名台湾人、76名琉球人仍在岛,已采6000斤海草,大部分已运走(34)。邓彦华再次向须磨交涉,须磨称调查后得知日本渔民受雇于周骏烈,他们与偷采海草一事无关(35)。虽然日本领事明显在替其渔民开脱责任,但是从另一方面也证明周在日本渔民强采海草一事上摆脱不了干系。事后看来,周的所谓批文未得到认可,或者他根本就没有合法批文。另一方面,周骏烈在此时仍然试图通过陈少川的居间调停,能够挽回部分损失。同年5月初,周又找到陈少川,称冯德安已雇人赴东沙群岛并将其所采海草扣留了几万包,所以想请陈以私人名义赴岛向冯求情,将扣留的海草,酌量给回一部分,以便能够支付工人的伙食费,以免损失太大。开始周要求给回三分之二,不过后来还是接受了陈少川提出的一半的建议。但是事情并不顺利,陈少川抵岛后,冯德安根本不同意给回扣留海草的一半。不过后来冯为了安抚周以及在岛采草的日本渔民,以免其铤而走险,遂答应给陈一万包海草作为酬劳,还写了赠送的字据给陈。但是后来由于双方沟通不畅,陈少川不但没有得到一万包海草,反因冯将其临时住所告知建设厅而被警察抓获(冯称陈为周的代表)(36)。
    冯德安并非不知陈少川不是周骏烈的代表,陈在冯赠送海草字据上签的便是见证人而非周的代表。但冯一直称陈为周的代表,以至于建设厅赴岛视察员张杰山在1930年6月给建设厅的电文中也称,周的代表陈少川、日人仲间武男欲到岛夺取被扣留之海产,被冯德安严拒而离岛(37)。冯德安之所以如此对待陈少川,可能更多的是出于从心理上威慑周与日本渔民的考虑。
    至此,周骏烈的软硬两手策略都以失败而告终,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也比较严重。早在1930年4月14日,邓彦华便已呈请省政府通缉周骏烈,并请求广东省政府转咨福建省政府通缉周骏烈。同年4月25日,省政府主席陈铭枢致电邓彦华,称如周骏烈仍敢赴岛采海产,就转饬军警拿究。同年5月10日,广东省政府正式批准建设厅通缉周归案迅办的申请(38)。
    1930年10月初,骏记海产公司董事李汉青上呈建设厅,为其董事长周骏烈求情,请建设厅取消对周的通缉,李汉青也承认周骏烈雇用了部分琉球人为潜水工人,但认为周并没有勾结日人,而且认为雇用琉球人采草的做法与中央政治会议的建设原则不相违背,因为1929年1月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建设原则,其中第二条与第四条都提到可以雇用外国专门人才,以便中国掌握先进技术(39)。李汉青的说法似乎有理有据,但实际根本行不通。首先,广东省建设厅所颁东沙群岛海产承办章程中规定不得勾结外人,在当时民族主义情绪高涨时期,所谓勾结外人与雇用外人(尤其是日本人)极易被等同看待。再者,周骏烈在承办权已经被取消的情况下仍然雇用日本渔民赴岛采草,明显是有意违反相关海产管理规章,称其所为是勾结日人亦毫不为过。
    李汉青的观点并未被认可,在给省政府的呈报中建设厅认为周骏烈在承案被撤销后,“仍胆敢公然勾结日人,到岛盗取海产,尤属行同强盗,罪无可逭,现在缉案究办,确系罪有应得”(40)。此后,周骏烈一直被广东、福建两省通缉,他与陈、冯二人的恩怨也暂告一段落。
    陈冯二人与周的恩怨了结后,其最大的对手便由周骏烈变成了日本渔民,双方在1930年之后矛盾冲突增多。1931年3月底冯德安曾经抓获了在岛偷采海草的日本渔民东滨光明等三人,并将其押解至建设厅审讯,还扣留松竹丸,此事甚至惊动了“台湾总督府”,中日渔民的对立情绪激增,长期积压的矛盾终于在1932年爆发。1932年3月12日下午,来自台湾的日船20余只驶抵东沙群岛,以新涧丸为首的十余只围劫东沙岛海产公司所属的东美电船,船上四人冼诚、潘琨、周纶、周则初被日本渔民打伤,其余十余只日船包围离岛采草的五名工人,五人(陈高、刘祥、谭荣、李良、陈贵)全部被劫走,生死不明,东美电船上被打伤的四人在18日夜间因日本人往岛上取食物与水时逃走(41)。据冯德安事后的统计,抛开人员伤亡损失不计,光海草、电船、枪械等财物便损失银毫124 605元(42)。事后,东沙岛海产公司就此事呈报省建设厅与日方几经交涉,但最终不了了之。
    同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主席林云陔给建设厅厅长程天固下达训令,称经广东省府第六届委员会第84次会议议决,准取消通缉周骏烈(43)。省政府之所以在此时取消通缉周骏烈,可能与周已不具危害性及避免过分刺激日本人有关。在此一年前,日军制造了九一八事变,侵占了中国东北,中日关系紧张,国民政府在外交上对日妥协之态势愈益明显。而在两个月前则刚刚发生了日本渔民为报复东沙岛海产公司,制造了毁船伤人的惨剧,此事拖延未决,造成中日渔民间的对立情绪。值此民族矛盾上升的情况下,在国内通缉周骏烈,一则没有必要,二则还可能刺激日本人。须知,此时广东省军政首脑对日方之威吓已极为恐惧。据时任广州市市长的程天固回忆,1932年年初,一名日本游客乘坐火车由九龙抵达广州时,在与中国民众的冲突中死亡(事后证明死者可能死于心脏病——引者注),程天固具体负责处理此事,在与须磨交涉时据理力争,双方一时僵持不下。几日后,一艘日本巡洋舰驶入汕头附近海面,时任第八路军总指挥的陈济棠听闻此消息,竟吓得惶惶不可终日。他在召见程天固时称:“我烦兄赶速通知广州全体住户,限即日各在寓中掘造地洞,以防万一。”(44)在此背景之下,中国海产商人自然无法指望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
    是否政府无法有效保护海产权益,海产商人就注定会面临人身安全不保之处境呢?如果不出现特殊情况,至少在1937年中日全面战争爆发之前,这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此之前侵入东沙群岛海域的主要是日本的民间力量,海产商人只要妥善应付普通的日本渔民,而非用激烈手段对付他们,还不至于遭受包括人员伤亡在内的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周骏烈的作用或许就显示出来,当周这个竞争对手存在时,陈、冯二人还可通过政府对他进行制约,从而避免与日本渔民发生直接冲突。但当周这个“缓冲器”消失,陈、冯二人又不愿对日本渔民妥协时,双方矛盾便开始激化,乃至酿成惨剧。如果陈、冯与周一开始便能抛开狭隘的个人恩怨,那么周便不可能被粤闽两省通缉查办,而普通日本渔民在短时间内也不至于过分嚣张,东沙岛海产公司的惨祸或许说可以避免。中国海产商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合则两利,斗则俱伤,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注释:
    
①国内外涉及此问题的研究成果中,较具代表性的论著有:梁朝威:《东沙岛海人草问题——中日交涉事件从国际法观点研究》,《新粤周刊》第1卷第5期;广东省中山图书馆编:《东沙群岛概况》(未刊印,1959年);林金枝:《1912-1949年中国政府行使和维护南海诸岛主权的斗争》,《南洋问题研究》1991年第4期;吕一燃:《近代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南海诸岛主权概论》,《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刘旭:《东沙群岛历史争端研究(1927-1937)》,硕士论文,暨南大学,2010年。浦野起央:《南海諸岛國際紛争史》,東京,刀水書房1997年版。
    ②陈仲玉:《东沙岛南沙太平岛考古学初步调查》(地政丛书第29辑),台湾“内政部”1995年版,第20~21页。
    ③《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4页。
    ④陈天锡编著:《西沙岛东沙岛成案汇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276页。
    ⑤⑧⑨(12)《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7。
    ⑥当时尚无东沙群岛之称谓,时人以群岛中面积最大的东沙岛指代整个东沙群岛。
    ⑦《周骏烈、陈荷朝等请开采东沙岛海产材料及日人窃取东沙岛海产案件经过材料(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1-10。
    ⑩《周骏烈、陈荷朝等请开采东沙岛海产材料及日人窃取东沙岛海产案件经过材料(一)》(日文),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1-10。
    (11)《中国:贸易、政治与文化1793-1980》数据库(China:Trade, Politics & Culture 1793-1980)。
    (13)《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1。
    (14)《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四)》,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0。
    (15)《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三)》,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9。
    (16)(17)《周骏烈、陈荷朝等请开采东沙岛海产材料及日人窃取东沙岛海产案件经过材料(之二)》,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1-11。
    (18)(22)《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四)》,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0。
    (19)《有关东沙岛调查报告、日本人在东沙岛非法经营的请愿书暨东沙岛海产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4。
    (20)(21)《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7。
    (23)《议决照准东沙岛海产招商承办章程案》,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藏未刊档案。
    (24)(27)《有关东沙岛调查报告、日本人在东沙岛非法经营的请愿书暨东沙岛海产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4。
    (25)(28)(31)《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7。
    (26)(29)《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三)》,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9。
    (30)日本外务省档案E-4-2-1-1-1《東沙岛及西沙岛二於ケル本邦ノ利權事業關係雜件——漁業及海産物採取業關係》,转引自浦野起央:《南海諸岛國際紛争史》,東京,刀水書房1997年版,第156页。
    (32)《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四)》,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0。
    (33)《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7。
    (34)(36)(38)《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二)》,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8。
    (35)(37)《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三)》,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19。
    (39)《东沙岛商人陈荷朝控告周骏烈勾结日人非法开采该岛海产案件的文书材料(之四)》,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0。
    (40)《承办东沙岛海产革商勾结日人夺采海产情形》,广州《民国日报》,1930年10月19日,第2版。
    (41)《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1。关于这一事件有一些提法值得商榷,如《近代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南海诸岛主权概论》一文中提到,中国东沙海产公司的船员9人在1932年3月14日遭到偷草的日本人袭击,陈高等5人被击毙,周初等4人受伤。其实这种说法不确,因为在周初等幸存者的证词中,日本人并没有当场打死陈高等5人,而是将其劫持,应该算是失踪。对此问题,还有一种不同说法,即时任东沙群岛无线电台台长的李景杭在给海军部海岸巡防处的电文中称,为躲避日本渔民的攻击,陈高等五人用竹排浮海逃生,后不知所踪(参见韩振华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276页)。原文载明此乃根据传闻所言,故不能引为可信之说法。
    (42)《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二)》,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2。
    (43)《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毁坏我国渔船案件处理经过文书材料(之一)》,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建设厅档案,6-2-521。
    (44)程天固:《程天固回忆录》上,台北,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253页。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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