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抗战时期,中国国内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体系,但原有利益空间的基本结构依然存在,国家、基层和民众仍为国内利益空间中的三大结构。作为社会存在,这三大利益结构之间的差异并未发生本质上的改变,因此,在抗战役政推行中,三大利益结构之间始终存在利益博弈,产生了众多复杂的纠纷,内耗了抗战力量。但此类博弈在本质上主要属于具有自在性的社会问题,必须从社会问题的视角加以讨论,才有可能逼近其真相,认识其存在与演变规律。 关 键 词:抗日战争 国家利益 基层 民众 作者简介:陈廷湘(1948—),男,四川彭州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现代史学会副会长。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最严重的外敌入侵,导致国内利益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抗击敌寇、保卫国家成为中华民族的最大利益所在。但是,这个利益空间由国家、基层和民众三大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构成的基本格局并未改变。此三大利益主体结构在抗日问题上具有逻辑上的共同利益,但各自的直接利益作为国内利益空间中的不同结构却依然存在很大差异。差异存在决定了在中华民族实现抗击敌寇、保卫国家整体利益的过程中,三大利益主体始终存在争取各自利益的博弈。这种博弈在战时兵役推行过程中表现最为明显。 关于本问题的研究成果已有数篇论文发表,冉绵惠《抗战时期国统区“抓壮丁”现象剖析》、①龚喜林《抗战时期基层保甲征兵的制约因素》②等持论相对更为平实。这些研究主要对战时国民政府征兵中的问题进行阐释,作出了较公正的评述,研究角度大体相似,但所用史料和阐释事件各有不同。本文的研究指向不在征兵问题本身,而是从征兵问题、抗战荣军收养问题切入,阐述抗战时期中国利益空间中国家、基层与民众三大结构之间的复杂关系,以期说明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的直接利益任何时候都会在社会生活的基本关系构成中起决定作用,超越直接利益的行为取向只能通过政治和观念整合形成,而这种整合涉及社会文化更新,对其难度必须有充分认识。本文运用的资料主要是四川县级档案馆藏战时档案,这类档案既有国民政府各级机关的文件,也有当地案件的处理记载,颇为丰富,也十分具体,对展示社会真相更为有用。因此,本文研究的具体事件和使用的资料均具有独特性。 一 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族遭遇了近现代历史上最严重的民族危机。在理论上,抗日救国与全体国民的利益完全一致。抗战兵役作为抗战救国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国家和全体国民根本利益的体现。但是,国家利益与国民个体利益毕竟是当时特定利益空间中的不同结构,并非任何时候都展现出一致性。从总体上看,国家利益属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民众的个体利益则有长远与眼前之别。民众天然地会看到与自身直接有关的利益,维护长远和整体利益只能是理性权衡的结果。抗战带来的沉重负担给每个家庭的生活造成的困难十分具体,加之,农村是兵源和军需的主要供应地,农民的负担更为沉重。农民承受困苦的同时还要维护的国家利益,在他们意识中显得遥远而抽象。因而,长期生活在分散状态下的农民与国家抗战大业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博弈关系。 在农民意识中,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对立在抗战兵役问题上表现得尤其直观。过去,在学人乃至一般人看来,抗战时期,由壮丁问题引起的层出不穷的纠纷大体都是国民政府官员,更是其基层政权掌控者为非作歹的结果,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完全如此。这一认识的偏差在很大程度上是把壮丁问题视为政治问题的结果,而事实上壮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问题。从社会问题的角度看,壮丁纠纷关系要复杂得多。其中官员舞弊自然是原因之一,但广大民众(尤其是广大农民)作为一大利益结构的内在因素,更对上述复杂关系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近年来,论者已开始注意到这种内在因素的作用,但具体的分析和认知尚有待进一步讨论。如,把农民逃避兵役主要归于农民“利己”和“知识浅薄,昧于事理”等仍嫌简单,尚须作进一步挖掘。譬如,“利己”并不只是无知农民的禀性,也不应是被指责的行为。在原始意义上,利益是维持生命的物质性存在,由于生命在本质上永远以个体形式存在,利益的天然存在样态只能是与个体结合在一起。因此,“利己”乃人的天性。从本质上看,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利己的,只是有大利、小利之别而已。西方功利主义学派主张“理性利己”,主张为实现利己去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长远利益)”,正如瞿秋白所言,“人类往往以利己主义出发而得利他的结果,一切利他互助主义都产生于利己斗争的过程里”。③理性利己很大程度上是哲学家们的认知,是一般人不易达到的境界,普通农民首先看到直观的眼前利益是社会生活的正常样态。而且,还必须看到农民的直观利益本身亦具有复杂的内容,不能以简单的物质利益概括之。安土重迁,欲望简单,不求发达,但求阖家平安是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的自然存在状态。维持这种自然状态很大程度上就是一般农民的利益所在。这里的利益不仅表现为经济上的所获,而且表现为心理的平衡与安宁。任何打破这一自然状态,试图把农民置于为长远利益而行动的存在状态的作为都将与他们形成对立关系。梁漱溟在谈及乡村建设运动失败时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运动“走上了一个站在政府一边来改造农民”的“道路”。由于是改造者按主观愿望造“动”,“未能代表乡村的要求”,因而农民“不惟不动”,而且彼此“闹得很不合适”。④梁氏乡村建设对农民的眼前经济利益触动甚微,在主观上不存在丝毫的侵犯,更大程度上是为了农民获得长远利益而改造农民的自然生存状态,由此便造成了“很不合适”。抗战时期,国家要农民把亲人送到他们观念中无比遥远且有性命危险的抗敌战场,并把大批外地伤兵安置到乡村,对农民“自然形成”的生存样态构成重大挑战。⑤农民以各种方式对抗国家行为是必然产生的社会问题。在大后方抗战时期档案中,众多记载民众以逃避兵役抵制国家行为的事件是此类社会问题普遍存在的表征之一。对当时农民逃丁的部分方式,龚喜林《抗战时期基层保甲征兵的制约因素》一文已有论及,且有新的立论史实依据和个性化的解读取向。本文则主要依据四川县级档案馆藏战时档案对农民抵制征兵史事加以梳理,并从本文立论的视角加以阐释。 第一,暴力强行抗征。1941年9月13日,四川三台县中兴乡十六保农民梁尚志、梁光文“为拒服兵役”,持刀将上门征兵之壮丁队队丁苏延奎砍伤。事发后,乡长呈报县长处置。梁尚志、梁光文表示认错,称“民等痴愚,一时畏服心切,遂至发生误会,事后自知非是于法,于情实有未合,拟请安心服役,并祈转恳钧府(县政府——引者注)免予究办”。县长随即批复,念其“自觉悔过,姑予免究”,“送交师管区暂编团第二营验收,列抵该乡征额”。⑥二梁悔过书显然非本人手笔,但认错应属确实。就中可以看出,二梁拒服兵役,以致伤人,并非因有重大难处,只是出于心理畏惧,足见其在国家长远利益与自身眼前利益(避役即是利)之间的选择确乎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县长仅以二梁认错,表示愿安心服役即允免究之举,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此类事件十分普遍,已成为基层政府视域中的寻常社会问题。1938年5月3日,四川南充(时顺庆)壮丁验编处第十七壮丁大队第四中队路过广安唐家店金山寺时,与征调修筑川鄂公路渠蓬段民工数百人相遇,队中广安籍壮丁王昌福等五人与民工中有相识者,遂在“彼此相互招呼”时乘势逃亡。送丁队追捕时,民工“手持铁钎扁担”相抗,“掩护该丁等潜逃”。冲突中,该队壮丁“一百二十余人”中有57名完全失踪。⑦此案虽非被征壮丁强力反抗抽丁,但乡民掩护壮丁逃跑,且一经冲突,则不管是否亲故皆自然站到逃丁一方与征兵队丁械斗,更说明乡民对逃避兵役、维护眼前利益存有一种天然的共识。 第二,转移避征。转移避征方式主要是出走他乡、他行务工,以避征调。1942年3月,四川三台县刘营乡中签壮丁汪定福出走东鲁乡,受雇于该乡“第十五保住户团总霍思经家内”。刘营乡保甲长“奉令往征”,正与“汪定福见面”之际,遭到“雇主霍思经督率家人青年执械赶打,保长受伤,甲长等亦被殴辱”。事发后,县府下令“将该霍思经拘案究办”,并追“逃丁汪定福归案服役”。东鲁乡公民廖儒修等38人复上书县府,为霍思经鸣冤,谓其素“能恪尽职守,公正勤廉,乡望素孚”,决无破坏兵役之事。⑧汪定福出走避征事经县府核定究办已确定无疑,廖儒修等38人上书鸣冤只字未提避丁事,唯言霍思经为公忠正绅,亦可见汪避丁事实不虚。霍思经乃乡村绅士,应明事理,然其不但收纳避丁及且驱赶征兵保长。廖儒修等出面辩护,不便提避丁之事,但实际上是站在汪避征、霍匿丁的立场说话,而且是以“众议”的方式发言。事件透露出,在其时乡村绅民的意识中,逃避兵役并非有违道义的行为。 务工避征更常见者是匿入自贡盐场逃丁。战时供盐紧张,国民政府对自贡井盐十分重视,1938年抽签征丁之后,曾规定盐业工人“非至有必要时免予调服兵役”。这一政策施行后,盐井迅即成为乡民避征之所,不少壮丁“相率匿身井灶规避征调”。据四川省第二区督察专员王梦熊报告,四川井研县统计的三万二千余壮丁中,应为井灶工人及运盐运煤苦力”者仅“八千余人”,“灶户共二百四十余家,每户制盐工人平均不过六人,合计一千四百余人”,共计所需近一万人,而匿身井灶逃避兵役者也有一万余人,盐工中有一半为匿身逃避兵役者。⑨此外,尚有为数不少的壮丁避身机关、学校等处逃避兵役。抗战爆发之初,当局鉴于“所征之丁,多系目不识丁之文盲,士兵素质低劣,影响前途甚大”,规定学生可以缓役。时日一久,便有大量不愿意服兵役者看中学校可作规避兵役之所,致使各地学校均有为数极大的“超过学龄之学生”,使学校成为“壮丁避役之渊薮”。当局只好改变政策,宣布于1943年1月起,“各级学校之兵役适龄学生一律依法抽签,按序征召,各依学生程度配服役务,不得予以缓役”。⑩这类逃役能够得以扩散,是众多而且地位不同之人串通作弊的结果。有识者无识者串通作弊逃役,表明体现在民众抵制国家事务行为中的自在性对智愚确乎具有超越的力量。 第三,自毁自残避役。此类规避兵役之举最为不可思议者是自伤肢体的行为。1943年1月,三台县石安乡第十五保中签壮丁李文金在是年“造具清册转送验收之际”,用石块将左腿损折,以图“永远免役”。李“系三丁之家”,一丁应征应属十分正常,但李文金中签之后先已逃匿一年,及至查出送验时又自伤肢体规避。(11)此例表明民众避征并不一定出于养家考虑,更多是出于对应役出征的心理恐惧。 除此极端行为之外,更普遍的自毁避征为吸食烟毒。吸毒是民国时期严重的社会问题,据载当时各省市县应征调的壮丁不少有烟癖者,当局命各该市县政府切实调查精确统计,凡有烟癖者一律强迫征送至各该市县戒烟所戒绝,否则不得申送。由于有烟癖“不合格而被遣回县之壮丁”存在,外间“竟相互传述以吸烟为避役良法”,导致“精壮青年亦故入迷途,相率嗜此”,(12)“借此规避兵役”。(13)吸毒在民国时期虽较普遍,但大多为游手好闲之徒所为,纯良农家皆不耻于是。但为逃避兵役,青壮则相率吸食,不惜染毒成瘾。这种在眼前利益面前两害相权的选择亦颇具代表性。在当时的条件下,毒瘾多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纯良农家并非不知染毒避征其实无利可言,其行为选择显然亦是心理习惯支配的结果。 第四,冒充单丁规避。单丁免征是战时国民政府兵役政策最重要的规则之一。这是农业社会完全依靠体力劳动支撑生产活动的必行之政。取得单丁身份是规避兵役的最正当理由,在抗战时期兵役案中,单丁身份之争最为普遍。其中,颇具典型性的要算三台县朱习氏所控抽单丁一案。其申诉状中言,“氏夫朱邦家现年三十八岁,家贫无赖,端靠道士为业,上无父母下无弟兄。去岁冬月十六日才与完婚,未逾百日,冤遭保甲之怨。氏虽青年女子,稍知国家之大义,抽壮丁需人材,当与国家效力。但钧府有明文: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单丁不得违章抽派,不惟办公保甲而知,则闾阎里巷妇孺皆晓,今也保长朱邦庭因有夙怨,串引甲长刘锡勤,即向刘营乡公所派队估抽,不由人辩……氏今匍匐奔辕,含单丁之冤,呼吁无门,只得泣恳钧府速派调查是否单丁,若问明保甲邻里,有弟有兄,不惟氏甘愿具砍头切结,而娘家生父习心元、祖父习正武亦愿受十倍处罚”。(14)这份诉状意味深长:其一,乡下人表面知晓征兵含有“大义”之国家大事,人人应当为国效力;其二,农民对国家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征兵政策心知肚明;其三,朱习氏为保丈夫免征,甘愿以自己砍头、生父和祖父十倍受罚担保,已是不计一切代价;其四,朱习氏丈夫为一道士,并非家庭生产支柱,其拼死相争不关真实困难,仅是不愿新夫远出而已。案经查验,县府判定“朱邦家并非独子,应免置议”。(15)此案中,朱习氏知法违规,敢于许人头欺骗上方,既表明其人避征情急,根本不计后果,亦足见民间不择手段冒充单丁逃役可以无所顾忌。从申诉状行文看,显系乡村士人手笔。士人明知壮丁乃抗战大业之需,其为冒充单丁者编造情真意切之诉状,或因有利可图,或因亲故所系,但无论如何此人在国事与家事之间选择时不假思索地以家事为重的意识十分明显。诉者的信口开河,士人的知错助错,县长的简单处置,似乎都说明当时企图冒充单丁以图避征是司空见惯之事。 第五,买丁顶替。在一般人心目中,战时买丁顶替应是地主豪绅所为,其实买丁顶替在寻常人家亦不在少数。三台县一件买壮丁案中,就涉及赵仁金、杜锡荣、罗昌义、肖连恩、赵天富等一批人出资买丁顶替应征。此间自有保甲人员从中舞弊,但买丁顶替亦多出自本人愿望。上述数人均为农民,并非大富之家,出资买丁替征却不惜重金。赵天富在悔过书中承认其“缺乏兵役常识,意图请人代役”,出资“一千三百元”买丁。事发后该款被罚作壮丁“优待之款”亦甘受不诉。(16)正是因为民众有此意识,才致买丁充数成风,以致在壮丁验收所壮丁当面向保甲长索取原先议定之价款,当面交钱,甚至当众争多论寡,致使验收所成为讨价还价的交易之地。当局惩治亦“只能制止当场交钱”,而无法禁绝私下交易。(17)交易的本质在牟利,其顽强存在说明买卖双方皆有利可图。战时农村负担沉重,多数农家生计艰难,但农民仍愿出重资买丁,说明在当时乡民意识中避免服役是莫大的利益。 上述只是农民以各种方式逃避兵役的一些案例。所举案例皆较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文献记载中,类似案例颇多,无法一一列举。上述典型案例大体说明当时乡民逃避兵役乃是具有广泛性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总体上是维护眼前利益,而“利益”的内容则具有多样性,其中更多体现为乡民心理上的“有利”。 抗战时期,乡村民众与国家间在兵役领域的利益冲突,不仅于壮丁征集上体现充分,在对待转送后方伤兵问题上亦颇为明显。伤兵乃抗战荣军,收养伤兵亦抗战之重要环节,理论上为国家与国民共同利益所在。但民众作为与国家并不相同的利益结构之一,在面对势将侵害其眼前利益的伤兵时的自然反应亦是尽量拒而远之。1940年4月,国家伤残军人第二临时教养院有几名荣军被上方指定到宜宾县喜捷乡牛口坝驻养,该乡乡民立即反对,徐振声、李树沈、李玉磻、李海臣等44人联名呈文专署,要求“残废院另觅住址”。为达到目的,呈文诉说了多种理由:一是当地附近建成飞机投弹演习场,给居民造成了生命财产损害和巨大的心灵创伤;二是当地“地狭人稠,入不敷出”,并非适当的“驻军之地”;三是荣军必与本地居民争食,引起纠纷。(18)呈文词意切切,然所述理由无一条是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皆从争本坝住户眼前利益立论。文词显系乡村士人手笔,但具名者却多为一般乡民。有知者与无识者均把收养荣军这一体现长远利益之事视为异己之端和无法接受的负担。 荣军入驻地方之后,与当地民众发生利益冲突的事件在所难免。查阅相关档案,有关当地民众与荣军之间争夺利益冲突的案件层出不穷。例如,1942—1944年间,四川江安县南屏乡第一保有40户农家控告荣军侵害财产。(19)乡民受害的事实多为损坏家具,占用小菜、竹笋、柴草之类。时间绝大多数在荣军入驻两三年之内,但受损金额均较巨大,最少一千元,多至一万元,报损一万元者7户,三至八千元者27户,共计损失三十万三千元。其中黄定安迄于1943年(三年内)被荣军砍竹子一项损失八千元,廖福顺同时同项损失一万元;张明五迄于1943年(三年内)被荣军扯小菜一项损失五千元,王树臣迄于1942年(两年内)损失四千元。在当时当地,小菜、竹笋、柴草之类价格无从考证,可以类比方式大体推知。1942—1943年,国统区物价尽管已开始上涨,但并未出现恶性通胀,实际物价基数尚不算高。1940年11月,有人揭示保甲人员待遇太低,言四川彭山县“联保主任月仅车马薪公费十余元,保长则二元”,并言“以二元之薪给仅能维持三四次之伙食”。(20)两元可供三四次“集场”伙食,每顿仅六角左右。“集场”一顿饭耗资至少是七八斤小菜之价。由此推算,当时乡下(而不是市场)一斤小菜价大致在八分以下。1941年底,买一壮丁之费在一千二百元左右。当时农民视为生命替代品的壮丁仅值此数,也表明乡间小菜柴草之类并不值钱。上述一个农民在小菜一项上受荣军侵占损失金额最多达五千元,可折算小菜六万余斤,一个寻常农家20年也不可能有这样巨量的小菜收获。如此夸大报损,表明乡民与荣军两不相容,驱逐之意十分急切。 作为社会底层的民众,自身眼前利益与国家长远利益差距甚远。即使在抗战的特殊时期,民众(特别是乡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随处可见,这是社会生活的真相,也是正常样态。亚里士多德指出:“凡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21)亚里士多德是从哲学上对人的天性之最具普遍意义的揭示。中国的乡村完全处于物质短缺的年代,大多数乡民常年为谋求生计辛苦劳作而难求温饱。任何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困苦。或是打破他们早已习惯的一家勤勉劳作而勉强度日的生存方式的举措,势必引起他们不假思索的抗拒。因此,乡民对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兵役和荣军收养的抵制确乎是一种极自然的反应,是符合社会生活逻辑的真相。国民政府十分薄弱的抗战动员不能解决此类问题完全不足为怪。 二 基层政权作为国家与民众间沟通的桥梁,是一个具有两极指向的特殊利益结构,一极指向国家,一极指向民众。其指向国家一极的利益与国家长远利益之间呈现为既相一致也不一致的状态,因而与国家间常有利益博弈的问题。 战时基层政权与国家间的利益博弈在兵政领域表现最为明显者为荣军收养问题。在荣军转送后方收养过程中,基层政权一开始就表现出明显的推诿,甚至暗中抵制态度。最初,国民政府对伤兵转移四川收养一事未加重视,地方当局对伤兵与民间冲突的处置多是严惩肇事伤兵,常有“枪兵弹压”,或枪毙被称为“祸首”的伤残官兵以平息“民愤”之事。(22)此等消息传开,引起结伴而来的荣军极大不满,军民对立更加严重。1939年7月11日,军政部第三残废军人教养院三千余人奉令迁移四川江安县。8月3日,入住商会常务委员李静先家之伤官马鸣长在楼上洗澡,“水流楼下,经交涉欠妥”,发生冲突。由于双方关系紧张,此事立即“激动公愤”,次日引起市民罢市,闹得风雨满城。(23)县长采取措施平息了事态,但向上方报告事件经过时则对伤官恶行大加夸张,其言“缘有伤官马鸣长估索绅民李静先房屋居住,因言语冲突,啸聚伤兵数人,将静先全家殴侮”,因此激起民变。(24)如此言说,用意显然在给上方制造荣军无法融入地方的印象,希图上方另寻收养之所,以便将荣军拒而远之。 地方当局的拒斥态度引起了蒋介石的关注,其所派调查人员指出,此事件发生,“虽有少数院方人员因不善联络致生细微之周折,而各级地方政府与驻军当局未能尽其协助之热诚者,系确有其实”。(25)据此,蒋于9月指令地方当局“随时商同该院负责人与机关法团士绅,务令军民和协,勿使此类不幸事件再行发生”。(26)12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战时卫生业务视察委员会提出协调荣军与地方关系两项办法:规定“各级政府与驻军当局,如发现负伤将士与任何人发生冲突情事时,应迅即通知医院当局会同处理,不可对伤残遽予逮捕,以免发生恶感”;对于冲突中的伤残官兵,应由院方带回,必要时院方移送军法机关办理,“除伤残员兵闯入机关部队夺取武器外,无论人数如何众多,应以不用枪兵弹压为原则”。同时,要求地方对荣军院所需场所、物品及其他细小之需“随时协助”解决。(27) 冲突两方事涉地方利益,并非一纸规定能够消除。1939年12月,《处理伤兵滋事之意见》公布后,伤兵与地方冲突仍屡屡发生。1940年2月9日为农历春节,宜宾第六区保安分队巡查队赴小北街品宜香面馆查赌,又引起暴力冲突。在事件记载中,专署一方言,巡查队讯问知是“负伤同志所摆赌场”,遂“婉言饬其解散”。而伤兵怀恨报复,追打巡查队员,抢夺枪枝,私捕队丁,“不仅危害安宁秩序,亦有损本部之威信”,要求119后方医院:“释放拉去队兵刘子明、杨云、霍绍青三名”;“清还被抢枪支弹药”;“严惩肇事伤兵”;“受伤队兵,应由贵院治疗,如伤重致命,并负善后之责。切实管理伤兵,保证今后不致再有类似事件发生”。(28)119后方医院回复则言:此案“枝节繁多”,为速解决,须互相谅解,各自处罚肇事士兵,所有枪支“如数清还”,并将情节较重之“徐慎魁开除院籍,李文彬、李忠廷送交宜宾县政府监禁,以示惩戒”。但地方所说“被拉队丁一事”,“确无其实”。(29)接到此函之后,专署保安司令部亦就只“请将失物清还”,说明私捕队丁并无其事。事件发生在1940年农历大年初一“午前七时”,即农家所谓新年开门大吉时刻,按照传统习俗应为开禁之期。巡查队此际专查伤兵赌博,且把伤兵参与品宜香面馆赌博定为伤兵所摆赌场,随意夸大其词,显然是故意与后方医院为难。地方当局不问情由仅据下属一面之词,强迫院方承担一些并不存在的责任,其抵制意向十分明显。 地方当局对已经人驻的伤兵存在拒斥心理,对待新来的荣军更是百般拒纳。1940年9月,53、163与第一重伤医院及第二残废教养院奉命移驻南溪县,县长叶书麟立即呈文抵制,言这些机构再来,“不但住址顿成问题,即粮食菜蔬亦恐不敷,恳予转请迁移”。25日,第六行政区专署亦函军医署,力言“该县地方狭小,且处长江北岸,系敌机往来线路,时感空袭为限,殊非疏散乐土”,要求另行安排。(30)军医署只好回复,南溪县仅驻军医第53医院一所,重伤医院及残废院等均令开驻宜宾。(31)地方当局视伤兵如天降祸水,致使属下对伤兵恶感有增无已,冲突不仅无法消除,反成扩大之势。1943年6月17至21日,驻南溪县第二教养院伤兵与该县警民的冲突即是其中影响巨大的事件。事件本属小端,由于警察从中作祟,终致闹成大事。是月17日上午10时,二教院盲残队荣兵在队址左侧培修队友坟墓,挖土可能影响新庙子尼姑僧仁慧种于坟侧之南瓜,尼姑怒骂盲残荣兵为“叫花子”,引起争执。(32)尼姑赴附近南溪防空电话总机房向其亲戚电话员李某诉说其事,李某即打电话报告南溪县府,诳称盲残荣兵捣毁电话总机房。县府派警察队分队长周茂祥带武装警察二十余人至电话总机房查勘,并未见捣毁机房。(33)按理,至此事情就应结束了。但由于平时结怨太深,警察竟将盲残队队部包围,声称“必须逮捕几个人”“销差”。此举对扩大事态产生了恶劣影响。当晚盲残队点名,有盲残徐甫臣一名未到,有人即言已被警察带走。二教院遂于18日上午函请南溪县府释放徐某。下午4时,以徐某尚未回队,盲残荣军队队长肖继文即率推选出的盲残代表十多人到县府索要。代理县长之李科长接见训话时,警察一队拥上大堂,打伤刺伤盲残队十多人。县府为“加人罪而卸已过”,19日“唆使各商店学校罢市罢课;20日,警佐陈凤仪暗令附近各乡公所分派乡丁四出阻止乡民入城赶场”,制造紧张气氛,以图扩大事态。20日午后县长李仲阳回县后,方与专署保安大队长、县参议会正副议长、县党部书记长商妥平息事端办法。至21日下午二时,由驻军派兵挨户晓谕,商人始行开市,各校亦相继复课。二教院送上被伤盲残照片、伤单各一份,要求处理。(34) 县长李仲阳尽管平息了事端,但在并未了解情况之际即向第六区专署发出快邮代电,把事件责任完全推到二教院一方。电言:“宜宾第六专员兼司令王(梦熊)钧鉴:窃职于铣日赴宜开会,殊有驻县第二教养院伤兵因禁烟赌借故肇事,(35)巧日午后纠众围攻县府,并沿街毒打警察,官警受伤七名,失踪五名,枪弹同时损失,情势极为险恶。因此,人民惊惶万状,酿成罢市罢课。除闻讯返县商同驻军尽量维持秩序不使事态扩大并另案具报详情外,特电请鉴核,并予惩凶以肃军纪而维后防。”(36)事后,他亦针锋相对地提出受伤失踪警察照片、名单一份,以与二教院名单对执。 此事惊动了川康绥靖公署。8月25日,主任邓锡侯、副主任潘文华指令第六行政区专员王梦熊,命南溪县依照川省政府民二字第23391号令,“饬将警佐陈凤仪查明议处报核,并将警察队分队长周茂祥、肖银山分别撤职记过”。(37)9月18日,南溪县政府呈报省政府:警佐陈凤仪业经予以记过处分,警察队分队长周茂祥、肖银山二员业经分别撤职记过,并“饬该警佐对于长警严加管束,免生他虞”。(38)至此,事件才得了结。 上述事件的过程极为纷繁,争端错综复杂,但南溪县与国家派驻的二教院处在对立立场却十分明显。县长把事件起因归于荣军赌博,并言荣军“纠众围攻县府”,“沿街毒打警察”,以致引起罢市罢课等风潮。荣军有过激行为不难想象,但说词竭力歪曲事实,夸大对方恶行的因素亦不在少。其意识中显然未把收养荣军视为己任,而是视为于己于地方贻害极大之事。蒋介石和军政部的指令并未改变在役政问题上基层民众与国家利益的对立情势。 县级情况尚且如此,县级以下的乡保甲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更为普遍,主要表现在对征集壮丁的敷衍塞责与营私舞弊。这类案例比比皆是,最具典型性的是三台县金石乡第八保保长张和松、前保长张鸿图(保长之兄)、前团正张承基(保长之父)三人在征集壮丁中协同舞弊蒙骗国家案。保长张和松出面追丁,其兄张鸿图推荐承买,其父张承基主持具结,完全将抗战征兵变成了流程完整的买卖。(39)案件发生后,张和松仅仅呈上一份悔过书,承认“职错误已极,违反兵役法”,“甘愿具结悔过自新”。县政府便不再追究。(40)这种草草处置,似乎透露出两层意思:一是县政府并未把征丁舞弊视为重大事项;二是此类事件普遍存在,早已司空见惯。事实正是如此,国民政府军政部清醒地认识到基层官员征兵舞弊、蒙骗国家已经是一个严重问题。1939年9月19日,军政部渝役编字第24285号皓电称,“川黔两省各县区征募壮丁多为各地土劣所操纵”,壮丁多系“乡镇内保甲长贿买顶替”,“均为散兵流勇及游手好闲之徒,故一经验收即相继逃亡,再图顶卖”。同时,电文指出,“江苏泗县团管区所派征兵官、区长、联保长等”在征兵过程中“任意敲诈”,强令“每户最少”出资“四五十元”,“雇买顶替人”充丁,而顶替者“多为地痞流氓”,极善半途逃回,“又复顶替”。该泗县团管区司令召开区长会议时称,“一切作法没有关系,只要能办得来”。(41)可谓上下其手,敷衍塞责,共同蒙骗国家,直视抗战大业为儿戏。 乡保甲人员对抗战荣军也表现出竭力拒斥的态度。1941年8月,南溪县阜鸣乡办理中心小学,乡政府选定先前指拨给53军医院作为病室和服装药材仓库的观音寺作为办学场所,要求军医院迁往交通不便的龙腾山等地。(42)其理由冠冕堂皇,系依照省府规定“同一乡镇内原有完小在一所以上者,除以一所改为所在乡镇之中心小学外,其余应改为该乡镇第一分校及第二分校”这一指令而为。(43)但稍加分析即不难见出其用心所在:指令既是要求将原有完小改为中心小学,显然中心小学已有校址,并非新建学校需寻新址。乡政府借此要求军医院迁址,意欲驱赶荣军,而非推进教育。同年,驻南溪第二教养院一千多名荣军及其眷属为避日机轰炸转入乡间,上峰令乡保提供制作伤员床铺所需竹子一事亦遭到抵制。县府“以民字第2251号训令,将分配数目列表”下发后,“遵办者寥寥”。(44)县府只得再发训令,但月余后,乡保“依然冷漠”以对。迁延至2月28日,县府不得不三发训令,催送“竹子篾工”以解燃眉之急。(45)川南为产竹之区,一千多荣军制床用竹为数不多,并非难办。县府三令五申而不能办齐,足见乡保对荣军进入乡间颇为抵触;县府三下训令,其态度显然并不坚决,只是做得像模像样而已,否则乡保何敢如此怠慢? 上述只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类似案例十分普遍,花样繁多,呈现出战时国民政府基层官吏维护长远利益的意识十分淡漠。基层政权作为国民政府实现地方控制的组织,政治上是国民政府在社会基层的代表者,逻辑上其利益应与国家一致。但从广义的社会存在形态看,基层政权执掌者的具体利益属于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民众的利益结构。不同利益结构之间必然存在直接利益的差异,而利益差异是社会集团间相互争持的天然动力,基层官吏首先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是一种社会常态。上述兵役领域发生的诸多冲突,很大程度上便是这种利益关系的体现。战时国民政府基层政权与国家在役政问题上的争持,多被论者视为兵役腐败,实际并非完全如此。在许多情况下,基层官吏对兵役的敷衍搪塞乃至蓄意抵制对其自身并无具体利益,只有区域本位利益。区域本位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差异与对立也是社会的自然存在,只可协调,无法消灭。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国民政府与基层社会相对松散的关系,决定了当时基层政权在各领域对国家事务的敷衍与抵制的严重化很难避免。 三 战时基础政权利益指向的另一极为广大民众。基层官吏从国家获得的待遇极低,这决定了他们向民众索取利益的情况不可避免,从而也就决定了他们与民众特殊的关系样态——当民众的行动对他们有利时,他们会站在民众一边敷衍和抵制国家事务;当国家事务的招牌有利于他们向民众索取利益时,他们又会毫不犹豫地坑害民众。 国民政府的基层官吏,尤其是保甲人员皆置身于传统小农社会的乡村之中,也就是处于梁漱溟所谓“伦理本位的社会关系”中。此种社会里,社会成员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里世好”。保甲人员与乡民维持良好关系对自身有利,甚至是他们赖以存在的根据。因此,在无重大利益相争时,保甲人员不易与民众形成冲突关系,反而易于利用民众敷衍国家。在征集壮丁过程中,民众多有买丁顶替亲人出征之事,保甲人员便居中串联牵线,购买社会游子、地痞流氓充丁,以满足乡民之需,同时从中取利,坑害国家。此外,保甲人员为尽可能避免与乡民冲突,还常对上方分派壮丁拖延不送。1940年,国民政府行政院有电文称,“自军兴以来”,“不肖之徒百般营求”,(46)县区乡征兵舞弊花样百出,其中就有“保甲庇护”,致“应送十七壮丁”而“未征送一名”者。 保甲如此公然对抗国家兵役并不多见,其敷衍国家的方式则名目繁多:或买病丁代替,或买地痞流民充丁,或强拉外地壮丁充本地兵额,皆为常用之法。1942年12月2日,四川绵阳县小视乡第六保第七甲农民朱安科母亡,前往三台县高埝乡舅父景兴廷家报丧。高埝乡保长刘从兴即将朱氏强拉送验,以充本保壮丁之数。(47)1943年1月,四川盐亭县金孔乡第四保第十四甲花民胥勋由四川安县返家省亲,路经三台县花园乡,亦被该乡抓充本地壮丁。(48)同年1月27日,三台县桥楼乡四保油坊佣工王国金等挑油五担赴芦溪乡销售,行至花园乡辖地,便被强抓到该乡充丁入役,所售油洋五百多元亦被吞没。后经反复交涉,花园乡仍置之不理,油商只好对簿公堂,酿成讼案一桩。(49)此种案例频有发生,已成为当时的普遍问题。江苏泗县基层官吏公然宣称要对“往来客商,一概拉充”。(50)1943年,四川省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冷寅东在巡视辖区9县过程中亦发现“各级办理役政人员很少切实遵照法令”抽签定征,而惯于“在临县或毗连之其他乡镇拉丁”充数。(51)1939年,国民政府军政部指出,“各管区征拨各机关部队补充兵额”中,有不少是乡镇保甲长“派遣员兵拦路强掳过路行人及单独士兵滥充配额而来”。(52)这说明抗战前期,各地保甲长拉丁充数已经为数众多。针对这类案例的普遍存在,有学者以“兵源短缺”论其原因者,似尚有讨论余地。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政府兵源主要依靠大后方,相对前期而言,兵源自然大有减少,但其时仅四川即有五千万人口,加上云、贵和西北等地,人口应在一亿以上,并不少于日本,而战线却较日本短得多。即使计入单兵作战能力的因素,中国兵源紧张应不会十分严重。理论上如此,当时兵役争讼案呈现的实情亦复如此。案例中争讼各方极少诉及壮丁不足之由,所争之点多在壮丁归属权上,强拉外地壮丁充数主因在于尽可能减轻本地负担。况且,按国民政府军政部1939年的通报,拉丁“滥充配额”已成风气。通报下发于1939年,声言情况已颇为严重,其所指断非当时刚刚发生的事情,而是已经相当时间累积而成且引起高层高度关注的全国性问题。由此似可断言保甲拉丁并非因本属无丁可征,而是出于本位保护意识的行为。 乡保甲人员觉得维系民众关系有利时,可以不惜坑害国家以“庇护”乡邻,但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会不择手段地凌弱谋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需维持社会生活、社会生产,特别是农业生产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兵役法特设“单丁不征”之规定。然而,在战时征丁中却存在保甲人员专征单丁而不征多丁的奇特现象。1941年5月,三台县刘营乡第十一保民陈万寿中签应征,保长、副保长皆出面证明其为独子,恳请免征。后经县府查核,该丁有兄弟四人,且“家庭生活尚属小康”,最该应征,但陈家却“恃富营谋,捏词拒征”。正副保长亦作伪证,试图助其逃丁。(53)与此相反,三台县金石乡第八保农民肖连恩有子残废,赵德兴、赵天富均系单丁,却被保长张和松与其兄张鸿图合谋强征。为解此结,肖被迫出银一百元免征,二赵分别出银九百八十元、一千三百元买丁顶替。肖连恩出一百元后,其子残废并未被认定免征,下届又被征调,再次被勒索去一千二百元免征费。(54)该乡另一农民陈光盛有子三人,第三子陈先和已于1938年入伍,次子多病失去劳力,仅靠长子陈先登维持家庭生活,实际已是免征之家。1940年6月,保长罗划一又将长子陈先登强征服役,陈氏无奈出银一千三百元买罗世玉顶替入伍。但出资后其子“册籍未销”,7月仍被送验服役。可谓人财两空、叫苦不迭。1942年12月,秋林乡第十三保单丁于文武被保长顾美盛以领免役身份证为诱饵骗去乡政府,扣留送验入伍。其母李氏怒不可遏,状告顾美盛“藉兵役从中渔利”,“保内数丁之家繁众”而“袒庇不送”,专事强征“单丁入伍”。(55)李氏出语激愤,所说并非虚言。国民政府军政部文件指出,川黔两省各县区征募壮丁时,“往往人口众多应出壮丁之家,如与某绅有关,或送礼行贿,即可免调。故壮丁多系强拉充数,冒名顶替”。(56)军政部文件如此概括,属于自揭其丑,应无夸大之嫌。所谓“拉充”,包括强拉境外壮丁和过路客商、行人在内,但也说明保甲长在乡村强征无钱无势农民单丁充数不在少数。 这一行为选择与保甲长置身于乡村之中的处境甚有关系。在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保甲长有一定地位,但往往并非最为有钱有势之辈,也无多少实际权力,其处身复杂的乡村社会很难有人们想象的为所欲为的境遇。他们既无力与富贵人家作对,也不便与大多数乡民对抗,更不便与多丁之家为敌。在农业社会,多丁之家虽然可能无钱无势,但因人丁兴旺,却绝不是可以欺侮的弱户。保甲长厕身于各种势力之间,遇有壮丁摊派便往往欺蒙弱者交差,并以拖延不办、买丁充数等方式应付上方,“庇护”强者、富者。如此,既可从中牟取私利,又可避免无谓冲突,显然是他们最为有利的行事方式。史实显示,保甲人员作为一个独特的利益群体,在多样性的利益制约下,既以各种蒙骗手段坑害国家,又以庇强凌弱方式对待乡民也是抗战时期一种始终存在的社会样态。 结语 日本侵华战争的爆发,造成了中国利益空间结构的显著变化。在国民政府控制区域,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基层政权与广大民众三大群体结构所形成的基本利益空间格局仍然存在。抗战需要三大利益结构在捍卫民族利益的目标上结合为一个整体以共赴国难,这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但是,民族大业作为一种长远的共同利益,不可能自然成为不同利益结构主观上的共同目标。主持抗战大业的国家把实现民族长远利益的沉重负担转移给广大民众,在理论上无疑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广大民众的意识中,战争重负是对他们眼前利益的直接侵害,因此,民众与国家间始终存在客观利益的冲突关系。国民政府的基层政权(尤其是保甲)作为战时利益空间中的中间利益结构,与国家和民众两极之间均存在利益博弈。基层官吏既与国家和民众存在利益相因关系,也有利益对立关系。 国家、基层与民众间的利益关系的内容颇为复杂,它由物质利益、心理平衡利益、人际关系利益等多重利益构成。在这些利益制约下,民众与基层官员面对抗战役政时的行为取向和行为动因展现出十分复杂的样态。如欲不同利益结构形成一个有共同目标的行动指向,必须以高度的社会整合为基础。由于受到多重利益对抗性的制约,这种整合无疑是难度极大的社会工程。抗战时期,国民党政权尽管不断强化对下层社会的控制,但远未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政治整合和观念整合,乡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离散和无序状态,其中社会观念的离散更甚于组织的无序。这不仅决定了国民党抗战动员成效不彰,致使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其派生出的行为取向造成了抗战力量的巨大内耗,从更深的层面加剧了战争中敌强我弱的态势,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民党政权本身的命运。 国民党政权无法以强而有力的政治主张和国家观念整合把战时特殊利益空间中不同利益结构转化为实现长远利益的动力,且其政治上的腐败甚至在某些方面加剧了基层、民众与国家的对抗,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指出这一事实并不说明当时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完全或者说主要由政治邪恶造成,更不是要否定这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主要是自然性的社会存在。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甚至可以说正好相反:正是这种自然性的社会存在决定了国民党战时社会整合的成效甚微,这是梁漱溟乡村建设的失败早已给出了证明的实存逻辑关系。因此,对抗战时期国家、基层与民众间的利益博弈必须作为社会现象加以认知,才有可能避开讨论中过多政治关怀导致的某些误区,进一步逼近历史社会的真相。 附注: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山西师范大学讲师李常宝博士提供了大量档案资料,对本课题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特此致谢! 注释: ①冉绵惠:《抗战时期国统区“抓壮丁”现象剖析》,《史林》,2009年第4期。 ②龚喜林:《抗战时期基层保甲征兵的制约因素》,《历史教学》,2011年第16期。 ③瞿秋白:《自由世界与必然世界》,《新青年》季刊第2期,1924年8月。 ④梁漱溟:《我们的两大难处》,《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68—378页。 ⑤改变农民的天然生存样态而得到农民支持可能存在,但那只是翻天覆地的社会变革时期的现象。 ⑥四川大学中国西南文献研究中心收录民国档案(以下简称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全宗10,目录2,案卷536(以下以10—2—536表示),第47页。 ⑦四川省军管区:《快邮代电》,1938年9月,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362,第44页。 ⑧《为公同证明乡绅霍思经屡被朦报恳予秉公衡夺一案由》,1942年4月2日,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05,第22页。 ⑨四川省政府:《快邮代电31285号》,1938年10月5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362,第42页。 ⑩军事委员会:《代电渝爱役务字第12949号》,1943年3月,四川省南溪县档案馆藏档案:11—1—403,第35页。 (11)石安乡公所:《为自伤肢体居心避役请予依法治罪用做将来而利征调事由》,1943年1月4日,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15,第112页。 (12)四川省政府:《训令廿七年民禁字第07229训令》,1938年8月25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362,第63页。 (13)四川省政府:《训令廿七年民禁字第07229号》,1938年8月25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362,第63页。 (14)《呈为抽派单丁报复前怨,请速调查邻里以证明单丁是否由》,1942年4月2日,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05,第49页。 (15)三台县政府:《批复》,1942年4月16日,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05,第77页。 (16)赵天富:《为自甘悔过恳请予以自新鉴怜宥释由》,1942年5月29日,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05,第58页。 (17)四川省政府:《快邮代电29720号》,1938年8月13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362,第45页。 (18)宜宾县喜捷乡牛口坝居民徐振声等:《为受惊已甚在扰难堪协恳令饬他驻以纾民困由》,1940年4月,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633,第205—210页。 (19)四川省江安县档案馆藏档案:2—1—72,第53—57页。 (20)郑精:《改进四川省地方行政之我见》,四川省档案馆藏档案:5—77—3号。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48页。 (22)委员长侍从室战时卫生业务视察委员会:《处理伤兵滋事之意见》,1939年12月17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6—755,第115页。 (23)江安县第一区:《报告》,1939年8月4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6—755,第27页。 (24)江安县政府:《民字第0738号快邮代电》,1939年8月7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6—755,第48页。 (25)军政部《医渝(二八)医字第2637号代电》,1939年9月10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845,第62—63页。 (26)四川省政府:《民秘字第19315号指令》,1939年10月,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6—755,第112—113页。 (27)委员长侍从室战时卫生业务视察委员会:《处理伤兵滋事之意见》,1939年12月17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6—755,第115—117页。 (28)四川省第六区保安司令部:《公函参字第36号》,1940年2月10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6—755,第122—123页。 (29)军政部第一百一十九后方医院:《总叙字第796号公函》,1940年3月1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6—755。 (30)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6—755,第153页。 (31)军政部军医署:《医(二九)酉渝字第42115号代电》,1940年10月,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6—755。 (32)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676,第72页。 (33)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676,第80页。 (34)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成都行辕:《战字第012591号快邮代电》,1943年7月8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6—676,第67页。 (35)1943年6月17日,县府派出官警十数名与13团团部官兵在由义街郭家祠堂共抓获26人,内第二教养院10人,五教院2名,三陆院8名。“讯明后,由县府分别函送各该院自行处分”,18日,二教院将赌犯函送县府寄禁,县府未接收。此事与冲突事件扩大无关。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4—676,第81—83页。 (36)南溪县政府:《快邮代电》,1943年6月20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4—676,第142页。 (37)川康绥靖公署:《指令蓉绥法字第3319号》,1943年8月25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4—676,第44页。 (38)南溪县政府:《呈为覆奉到参新字第三八五号训令遵办情形仰祈鉴核备查由》,1943年9月18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4—676,第42—43页。 (39)第三区金石乡第八保甲居民李春元等:《贩卖兵役藉公营私》,1941年2月17日,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05,第82页。 (40)张鹤松:《为甘愿悔过具结,不蹈前辙事》,1942年5月28日,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05,第102页。 (41)四川省政府:《快邮代电3449号》,1938年11月15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362,第35页。 (42)军政部第五三后方医院:《公函南书字第2362号》,1941年8月20日,四川省南溪县档案馆藏档案:11—1—269,第61—62页。 (43)四川省政府:《训令教三字第16491号》,1941年6月,四川省南溪县档案馆藏档案:11—1—269,第29页。 (44)南溪县政府:《训令民字第3311号》,1941年1月,四川省南溪县档案馆藏档案:11—1—290,第28页。 (45)南溪县政府:《训令民字第3662号》,1941年2月28日,四川南溪县档案馆藏档案:11—1—290,第103页。 (46)行政院:《训令 勇壹字第10452号》,1941年7月1日,四川省南溪县档案馆藏档案:11—1—91,第79页。 (47)绵阳县朱安尊:《为估拉异县合格壮丁充服兵役恳予令饬高埝乡刘保长从兴设法退还以便依序申送而规划一由》,1943年1月,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15,第32页。 (48)盐亭县政府:《公函》,1943年1月,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15,第19页。 (49)三台县:《军役六字第0129号训令》,1943年1月,四川省三台县档案馆藏档案:10—8—115。 (50)军政部:《元役丙代电》,1937年11月,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362,第79页。 (51)四川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代电役政字第152号》,1943年4月20日,四川省南溪县档案馆藏档案:11—1—403。 (52)例如,渝万江防指挥部重迫击炮第一营第一连炊事兵古海全1938年9月9日下午请假外出,结果被万县政府“挪作”壮丁送验编处,拨交第七大队第三中队,改名冉云三。四川省政府:《快邮代电3449号》,1938年11月15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362,第35页。 (53)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05,第47页。 (54)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05,第62页。 (55)《为营私舞弊估拉单丁老幼绝生恳予传讯惩究以示怜恤而维役政事》,1942年12月31日,四川大学文献中心藏民国档案:10—8—113,第64页。 (56)四川省政府:《廿七年民字第01000号》,1938年1月12日,宜宾市档案馆藏档案:2—1—362,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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