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直系在大选期间给国会议员发放出席费并开具5000元支票,难免“贿选”嫌疑。但要认定曹锟触犯了刑律尚须考虑以下因素:(一)发放出席费的始作俑者是谁?(二)议员历年欠薪达5000余元,在此前提下发放与所欠薪俸等额的支票且无附加条件可否作为“贿选”证据?(三)总统预选未达法定人数的控告材料在证据链上可否衔接?(四)检举方与嫌疑人处于敌对关系,且私下承认一直在“设计破坏”大选,有无提供伪证的可能?(五)舆论对曹锟“贿选”的指控真假参半,可否尽信?(六)检察机关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原因何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可知,由于相关举证存在瑕疵,曹锟“贿选”尚难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结论。 关 键 词:曹锟 贿选 法律证据 作者简介:杨天宏,四川大学“985工程”区域历史与民族研究创新基地教授。 1923年9月24日,曹锟的名字出现在美国《时代》周刊上。这是出现在这一世界性刊物上的第一个中国人的名字,该刊在报道中国正紧锣密鼓进行的总统选举的同时,还配发了他的照片。十天之后,曹锟当选总统,《时代》周刊又追踪报道了这一重大事件,说“有报道称”曹锟是通过贿赂议员而当选。①作为其消息来源的中国国内报刊,更是众口一词称曹“贿选”,并对“受贿”议员加以谴责。受媒体宣传影响,当时社会各界,包括相对理性的思想界及学界人士,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作为利害关系的一方,反直国会议员情绪尤为亢奋。滇籍议员刘楚湘搜集各方揭露“贿选”的言论,编成《癸亥政变纪略》一书,详述“贿选”事实之外,辑轶大量各方函电及新闻报道。书中附录的“众议员告发吴景濂等之原呈”,指出“包办大选”的吴景濂等触犯《刑律》,应以行贿受贿罪论处。浙籍议员邵瑞彭将所得5000元支票摄作正、反两面照片刊登各报,并向京师地方检察厅告发,要求侦查起诉,更被认为提供了“贿选”的“千古铁证”。② 曹锟“贿选”控告对当时政局乃至后来中国政治走向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其直接后果是直系刚取得的统治“合法性”与“合道性”受到质疑。1923年12月17日,北京大学师生于建校25周年纪念日做民意测验,其中第一问为“你对于曹锟做总统有何感想?”在收回的801张问卷中,反对曹任总统者超过97%,赞成者不到3%。③后来军事力量远逊曹、吴的反直“三角同盟”能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中获胜,即与“贿选”导致的人心向背变化有关。不仅如此,“贿选”指控还使国会及国会制度受到牵连。国会很快为否定性舆论包围,时论甚至直接将“议院”与“妓院”相提并论。④国会及国会制度在国人近乎一致谴责的语境中,不久即被彻底否定。随着国会制度被否定,由国会制定的宪法亦因议员“受贿”而蒙尘,激进人士甚至以“娼妇不能产合法之婴儿”为由,⑤将其废弃。 直系在大选前夕给国会议员发放巨额支票,作为直系领袖和总统候选人,曹锟无疑具有重大“贿选”嫌疑。就性质而言,有关控告已递交检察机关,属刑事犯罪指控,迄今国内外几乎所有涉及此次大选的研究都认同这一点。⑥然而这一控告要能在法律上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尚多。既然是刑事控告,就应信守“罪刑法定”原则,提供证据法学意义上具有相关性、可采性和证明力的确凿证据。但相关指控大多偏重政治因素的考量,忽略了法律层面的审视。从司法原则上看,迄今所有“贿选”指控都是在做“有罪推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全都经得起法理推敲和事实检验。本文拟将案件置于当时特定的政治及法律背景下,依据民国《议院法》和北洋时期适用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认真分析正、反证据,严格梳理事实逻辑,为曹锟“贿选”事件的历史书写提供一个刑事证据学层面的思考和认证维度,以补充既有的研究。 一、关于“出席费”与“冰炭敬”的问题 有关“贿选”的指控早在曹锟当选总统之前便被舆论炒得沸沸扬扬,报刊及时人著述均曾言及。如1923年8月23日《顺天时报》报道:“闻前晚九时,各政团在甘石桥俱乐部开协商会,结果议决,总统选举预备会定下星期一召集,常会出席费名义定为维持费,每出席一次,支洋五十元,每星期发给一次。至岁费则另行筹划,与此款并不相涉。仍推前举之十二代表与吴景濂接洽。”⑦《癸亥政变纪略》亦披露了类似事实。⑧稍后出版的《中国议会史》根据时人提供的指控材料对直系“贿选”的原因及手段作了分析,认为直系与反直派势均力敌,直系若威逼议员,正所以驱之助敌,殊非得计。遂改施利诱,所谓出席费、节敬及票价,羁縻收买之法,无微不至,“证据确凿,遂有贿选之称”。⑨书中提到的“出席费”,是反直各方提供的有关曹锟“贿选”的最早证据。 有关“出席费”的指控,看似言之凿凿,实际上问题颇多。首先是忽略了出席费的由来。反直议员刘楚湘撰文攻击直系“贿选”时,无意透露了这一信息,有谓:本年入春以来,宪法会议屡次流会,热心宪法者“惄焉忧之”,乃共商一惩奖办法以促成之。于是提议修改宪法会议规则:每次出席者,给出席费20元;缺席者,扣岁费如之;请假须有议员5人证明;缺席过二次者除名。此项出席费,由众院议长吴景濂、参院议长王家襄及汤漪、褚辅成等就商大总统黎元洪,黎慨然允为代筹。“此议成后,保方闻之,深滋不悦,以黎此举为示惠国会,有蝉联总统意,遂决计逐之。”⑩文中提到的促成此事的汤、褚二人系重要反直议员,对此,保方(时曹锟驻在保定)“深滋不悦”。可见“出席费”的始作俑者已包括部分反直议员在内。 反直议员还提出《修正议院法岁费案》,试图将“出席费”从“院法”层面加以规范。1923年3月9日众议院第三期常会议程之一为讨论修正岁费案。该案由江西籍议员黄序鹓等提出。是日会上,黄对提案作了详细说明,并将所提岁费办法修正点概括为:(一)将议院法第八十条修正为:议员无故缺席连续三次者应酌定五日以内停止其发言,连续至六次者酌定十日以内停止其出席,经停止出席期满后仍无故缺席连续至三次者除名。(二)将议院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甲款修正为:岁费每年3600元,大会出席费每次20元,委员会出席费每次10元。黄表示,之所以提出这两项修正,原因在于国会开会每以人数不足而流会,于议事大有妨碍,故提议将岁费改为岁费与大会出席费、委员会出席费三种,原定岁费5000元改为3600元,以所减之1400元用作大会出席费及委员会出席费。凡出席大会者每次支20元,出席委员会每次支10元,不出席者,无论为无故缺席或请假,均不支出席费,庶几权利义务均衡。较之原有5000元之总额,亦无甚出入。黄序鹓具有国民党背景,其政治立场与直系对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出任国民党考试委员会委员,可为证明。黄氏在会上说明案由后,曾应孙中山之召南下护法,在广州参加过“非常国会”的吴宗慈、褚辅成等表示“本席意思与黄议员所言相同”。随后会议就黄案进行表决,结果“大多数可决”。(11)虽然参议院在讨论此案时以岁费尚且不能如数支付、扣费无法实施为由未予通过,(12)但提案人不属直系这一事实应无疑义。当大选提上日程后,鉴于常会人数不足,两院又议决“临时支给预备费办法”,从此议员有了50元一次的常会出席费。(13)嗣因汤漪等人通电反对,指责此举系吴景濂助曹锟“贿选”,加上中立派议员也因此纷纷出京,9月6日两院谈话会遂议决改为“岁费暂行支给法”,以容纳反对派意见。(14)但这些做法不过是“出席费”在实施时的变通,从法律上绝无将二者割裂看待、认为此是彼非之理。若硬将二者分别对待,则无异将主要由反直议员提出的“出席费”及“岁费”修正案当作直系“贿选”的证据,这在逻辑上是很难解释得通的。(15) 在时间关系上,能否将“出席费”作为“贿选”证据也值得考虑。人所共知,直系打倒皖、奉之后标榜恢复“法统”,让黎元洪复任总统,在6月13日“政变”发生黎氏辞职之前,大选并未提上各派政治力量的议事日程。(16)虽然黎的任期问题此前已有人提出质疑,无论是按照《临时约法》还是按照《大总统选举法》,其复职后的任期都不会太长,因而迟早会发生下一任总统选举的问题,但何时选举尚未确定。况且试图取而代之的曹锟自己并无实力,其欲登上最高位置,全靠吴佩孚拥戴。在“最高问题”上,吴虽认同曹氏谋作总统,但其真实想法是要利用“法统”的旧招牌,先把南北统一了,才拥曹即位。(17)尽管曹本人及其左右有些急不可待,但曹究竟何时能取代黎元洪尚属未知。在这种情况下,发放“出席费”就只能起到维持国会运作的作用。国会“常会将出席费名义定为‘维持费’”,(18)亦说明了该项经费的性质和用途。因而支付“出席费”之举即便有示好议员的嫌疑,也不能作为曹锟“贿选”的证据。盖既无大选,又何“贿选”之有?后来大选虽提上日程,“出席费”亦属萧规曹随,不能将罪过完全归到直系身上。况且修正案提出的办法系有奖有惩,出席者可领出席费,不出席则不能领取,即便是领到出席费的人也只是将改变岁费标准后扣除的部分领回,岁费总额并未因此发生变化。这些重要情节若被忽略,又如何能对案件性质做出正确判断? 出席费之外,被用作曹锟“贿选”证据的还包括“冰炭敬”的发放。相关材料甚多,如1923年1月18日的《京报》记载说: 本报昨日之编辑余话,既诘问张伯烈(亚农)何故向高五支款,且诘问所支者究为何款。张亚农竟哑口而未能答。今再诘问高五,既云冰炭敬,又云无所谓津贴,然则冰炭敬与津贴之分别究在何处?又曰冰炭敬所以联络感情,试问何故现在忽有联络感情之必要?……总之,高五一篇谈话,表面上似轻描淡写,骨子里吾人却视为关系非常重大,有可以进看守所之资格。盖一面揭明议长议员人格之完全破产,一面且隐伏有行贿受贿之行为。(19) 《努力周报》所载记者与高凌蔚的谈话亦涉及这一问题。“问:此次二百元之津贴,非由尊处经手乎?高答曰:曹巡阅使此举,系仿从前送冰敬炭敬之意,不过联络感情,更无所谓津贴。”(20)两篇报道相互印证,或可证明事实存在。尤为关键的是,《努力周报》说高氏供称“冰炭敬”系曹锟所为,似乎更坐实了曹氏“贿选”总统的指控。 但这一指控能否在法律上成立,仍须仔细辨正。首先需要弄清“冰炭敬”的性质。“冰炭敬”盛行于明、清两代,斯时地方官晋京,到京官府邸拜访,总是少不了表示“孝敬”,以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名义奉上礼品或银两,故称“冰炭敬”,是一种兼有联络感情和行贿成分的例行做法。清人李伯元的谴责小说《官场现行记》就记录了不少上级官员向下级官员索要或下级官员向上级“孝敬”冰炭的例子。(21)这一官场习俗行之数百年,当然不会因民国的建立而轻易革除。顾维钧在回忆录中曾提到袁世凯给他送红包,并列举了地方官按照“清朝遗留下来的习惯”给袁总统进贡“以表示对总统的忠诚和拥护”,以及各部官员获取薪俸之外收入的种种“陋习”。(22)白坚武在日记中亦记录了他与地方官员的大量应酬,包括川督刘积之派刘邦俊、吴莲炬送他顾问车马费千元,以及陕西刘雪雅送他三个月的顾问车马费计900元,等等。(23)白氏在收下这些款项时感叹“此等应酬,碍难拒也”,(24)说明当时以敬奉“冰炭”方式沟通官场乃相当普遍的现象。 当时议员收受“冰炭敬”的数量究竟有多少?刘楚湘说:“去冬之炭敬二百元,高凌蔚公然宣之报纸;今年端午前汽车分送之节敬五百元,谁不目见耳闻者。”(25)500元端午“节敬”之说未见旁证。众议院议员曾致函吴景濂索饷,抗议薪俸“端阳节关仅发现洋百四十元,迄今又经月余,杳无消息”。(26)若端午时节真有500元“节敬”奉上,此事当不致发生。至于年前“炭敬”200元的说法,《京报》、《努力周报》均言之綦详,可参互印证,或确有其事。就这一看似确切的指控而言,“涉案”金额为200元,按当时的物价水平,应当不是微小数目。但这一指控仅见诸报端,缺乏人证、物证,是不能作为法律证据采信的。退一步言,即便控告方能够将此事坐实,也还存在法律的适用问题。汤漪曾根据《议院法》指控直系于“岁费”之外给议员支款为“法外行为”。(27)这一指控堪称准确。所谓“法外行为”乃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而受贿罪属刑事犯罪,明显已触犯刑律,两者不能相提并论。从性质上分析,《议院法》与《国会组织法》及《总统选举法》一样,属于根本法的组成部分,虽规定了国会运作的方方面面,但适用对象为国会机关而非议员个人,对后者并不具有惩戒犯罪的性质与功能。 在当时,具有惩戒犯罪功能者主要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以下简称《暂行新刑律》)及其修正案,该刑律对包括官员在内的公民的行为做了明确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其中涉及选举的部分为“妨害选举罪”和政府官员“渎职罪”两项。“妨害选举罪”的界定为:“选举前后对选举人、选举关系人行求川资及其他贿赂,或期约,或交付,或为之媒介,或选举人、选举关系人要求期约或收取受之者。”(28)这应该是比较明晰的法律界定。但用于审断此案,在“选举前后”的时间界定上也会面临与判断出席费性质同样的困难。(29)另外,《暂行新刑律》有关“妨害选举罪”的条文并无达到多少金额即可视为“贿赂”的规定,在民初司法实践(如各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审理及平政院涉及行政诉讼的审理)中,也未见可以参照执行的因收受“冰炭敬”而被判刑的案例。这固然反映了北洋时期法制建设的滞后,以致让人有空子可钻。但司法必须以既有法条与案例为根据,不能无所凭借。民国《暂行新刑律》第2章“不为罪”第10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30)既然法律未对授受属于官场陋习的“冰炭敬”明确示禁,也就很难对曹锟及当事议员提出有效的刑事控告,尽管人们可从道德层面对这种官场陋习加以谴责。 二、关于开具5000元支票“贿选”的问题 被认为最能证明曹锟“贿选”的证据是直系给国会议员签发的5000元支票。此事在大选之前就有诸多传言,却未被证实。提供直接证据的是浙籍众议员邵瑞彭。邵氏大选期间滞留北京,选举即将开始时,直系兑现承诺,邵遂领得5000元支票。拿到支票后,邵将其拍成正、反两面照片,向京师地方检察厅告发,请求实行侦查起诉,并通电各省,申诉事情经过。曹锟以5000元支票贿赂议员遂从最初的“传言”变成具有确凿证据的“事实”,成为反直派心目中摇撼不动的“千古铁证”。(31) 对于邵瑞彭的控告,时人赵晋源著《贿选记》做了如下事实补充:支票发出六百有奇,票价名为5000,但只是起码数,尚有8000、10000者。签发支票的机关,除邵氏举报的大有银行外,还有盐业、劝业银行,并闻有汇业麦加利之支票。所签银行字号,洁记(边洁卿)以外,尚有兰记(王兰亭)、秋记(吴秋舫)、效记(王效伯)等。然自邵氏举发,两日之间,甘石桥即将前发支票收回,另换其他式样支票,以不示人、不泄露为条件,且已书明生效日期,有付现者,亦有5000元以外增价者。(32) 一年后,直系被反直“三角同盟”推倒,段祺瑞执政,司法总长章士钊签署逮捕受贿议员令,令检察机关搜集证据。检察官奉命至相关银行检查账簿,共搜得支票收据480张,包括大有银行5000元支票存联40张,金额20万,出票人为洁记,系边洁卿所经手;直隶省银行5000元支票存联180张,金额90万,出票人为承先堂,据传系王承斌经手。(33)检察机关搜出的支票收据,与邵瑞彭仅提供了一张支票(某种意义上只是孤证)不同,总量达数百张,且系从出票银行搜到,作为法律证据的可信度更高。 直系在大选前夕给议员发放数额如此高的支票,且须投票结束后兑现,表明“贿选”说法决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但要认定曹锟是在“贿选”且触犯了刑律,需要考虑的因素尚多,其中最关键的是国会议员历年欠薪问题。 按照《议院法》第18章有关规定,国会议员享有一定数量的薪俸和活动经费,名目为议员费及公费。其中议员费分岁、旅两项。岁费额度5000元;旅费依道路远近及交通情形而定,远处如青海、新疆、西藏等,最多有数百元者,近处如直隶、河南、山西等,最少仅数十元。此外还有交际费,标准为议长每年5000元,副议长每年3000元,以下递减。(34)横向比较,5000元岁费大致相当于国立大学教授一级及校长三级的薪俸水准,(35)或与二等三级简任司法官的薪俸相若,即便与高等职级的政府官员比较,亦属中等偏上,(36)可见收入不菲。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下,岁、旅等费若能按时足额领取,议员应能过上优裕的上流社会生活。(37)然而自1913年国会开会以来,议员薪俸从来没有如数如期发放过。 如前所述,众议院1923年初曾通过黄序鹓等提出《修正议院法岁费案》。该案在移交参议院审定时,参议员郭步瀛就不出席则扣岁费提出异议,理由是:“现在两院议员岁费,三个月只能发一个月,而一个月又只是发七成,议员岁费尚且不能照发,如何有岁费照扣?是此案虽然通过,仍然难以实行。既然无实行效力,又何必多此修改之一举?”(38)所言国会岁费“三个月只能发一个月,而一个月又只是发七成”的事实,彰显了议员欠薪的严重程度。多数参议员均持此看法。由于担心在岁费未能如数发放的前提下扣发出席费,于事未得其平,参议院否决了该议案。 与众议员任期三年不同,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任期内的参议员没能如数如期领到岁旅费暂且不论,就连任满解职议员,所欠岁旅费也未能补发。参议院公文披露,该院第一班任满议员48人应领民二、民六岁费旅费共93700元,值年关接近,欲回籍过年,参议院致函财政部催拨,却未能如愿。(39)为此,该班任满议员致函参院临时行政委员会力争,有谓:“本会同人解职已历九月,民二、民六岁旅两费均未领足。顷闻十二年公债案政府已提交两院,并附有用途清单,拟请贵委员会将同人应补之岁旅两费十万零八千一百元列入此项公债用途内,俾得尅日支给。”参院临时行政委员会讨论此事时,委员刘濂表示,不但任满议员所欠岁旅费应催拨,即未任满之议员,凡民二、民六两年应得之岁旅费亦应一并催拨。(40)虽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其提议,却未见政府与参议院就此达成妥协。(41) 关于拖欠岁旅各费之总额,因资料匮乏,难得其详,但一些间接披露的数据,亦可聊作参考。《顺天时报》刊登的一篇题为《积欠国会岁费之总计》的文章称:据国会方面消息,政府积欠两院民二、民六及民十一岁旅等费每人合计4600余元,按报到议员人数计算,非有3200000元现款不能应付。以今日政府财政状况,维持现状尚属岌岌可危,又如何筹此特别款项?但议员方面过于逼迫,决不让步。新任财长认为欠费应当补发,但因财政窘迫,只能分期筹拨。至于议会中人能否谅解,尚不可知。(42)可见议员欠薪数额已相当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国会议员索薪风潮迭起。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众议院议员集体致函议长吴景濂索薪事件,函曰: 莲伯议长大鉴:启者。同人等聚处京门,生活甚难,端阳节关仅发现洋百四十元,迄今又经月余,杳无消息。同人等现状,苦难维持,急迫万分。请问阁下究竟有维持本会之能力否?如自揣才不足以济时,智不足以应变,即请明白宣示,同人各回本籍,别谋生业,以免流离京市,形同饿莩,贻羞国会,而腾笑友邦也。否则辞职让贤,勿尸首席,亦无不可,惟执事图之。此颂,议祺。众院同人公启。(43) 从函件可知,因长期欠薪,议员生活受累,已愤怒到要求吴景濂下台甚至威胁要离开议场、另谋生路的田地。过去总是说“吴大头”包办大选,实际上吴也有其无奈和苦衷。就拖欠岁费而言,直接原因在于政府财政亏空无款发放,并非钱到了吴的手里扣下不发。然而议员不谅其苦衷,为了岁费问题,经常在议场哄闹。例如酝酿成立新内阁时,就有议员在国会休息室贴传单,威胁不解决欠费问题,将拒绝通过新内阁成员提名。与此同时,议员还发出“公启”,声称其南北护法,间关万里,辛苦艰难,言之痛心,所有民二、民六两次解散国会时,“法赋应得岁费,至今犹属虚悬,屡催政府,迄不一应”。因而号召各界主持公道,将新任财长刘恩源任命案一致否决。(44) 在此背景下,给国会议员发放5000元支票是否带有对其历年积欠薪俸予以补偿的性质?探讨这一问题,数量比对或许不是多余的。前引《顺天时报》载文称政府积欠两院民二、民六及民十一岁旅等费每人约计4600元,加上当月应领岁费416元,总数刚好5000出头。而所发支票,除了传言少数人得到8000、10000甚至数万元之外,可以证实的支票面额均为5000元,两者在金额上接近等同。这应该不是偶然巧合。研究者有理由认为开具支票是在变相补发历年欠薪,而要将其定性为“贿赂”反倒有些说不通,因为在欠薪5000余元的前提下,以给议员开具同等数额支票的方式“行贿”,是很难产生预期效果的。 从领取支票的人数上看,选举“签到人数共六百有零”,“支票发出六百零数张”,(45)两者在人数上吻合,这意味着几乎全部出席大选的议员(无论是否投票或无论投谁的票)均领取了支票。而领到支票的议员,除了邵瑞彭之外,似乎都认为曹锟既欲秉政,就应支付政府所欠历年薪俸,故当发放支票时,议员大多能安然接受(邵瑞彭后来也用支票在反直方面兑现了5000元,详后)。虽然议员中不乏见利忘义的无耻之徒,但若说与会600余人近乎全都如此,便有些不可思议。这或许提示,开具5000元支票“贿选”的指控虽在事实上无误,却存在性质判断上的差池。 领取了5000元支票的议员汪建刚曾表示,“虽然接受了众议院会议科所送补发的岁费五千元,但并未附带什么条件,也没有在选票上写过曹锟的名字,自认为比较干净,常常向人撇清”。(46)汪氏提供了两个重要的历史细节:一是他接受的款项系“众议院会议科所送补发的岁费”,二是付款“并未附带什么条件”。对于5000元支票的定性而言,这应该是非常重要的提示。关于前一点,反直人士一直将其说成是“票价”,但汪氏则强调他接受的是“补发的岁费”。这虽然带有自我辩解的成分,但欠薪是事实,在欠薪的前提下议员将直系所开支票理解成“补发的岁费”,应该说得过去。身与其事的陈垣30年后检讨既往,亦称曹锟系“利用补发欠薪的名义,凡参与选举者就在出席时交给你五千元支票一张”;既系“补发欠薪,受之何愧”,故接受了支票。(47)虽然当时官方文件中未见“补发岁费”的正式提法,但蒋雁行给曹锟的密电罗列的支款名目前间接透露了支款的补欠性质。(48)而有无附加条件对于判断支票性质更为重要。关于这一点,吴景濂曾发表可以“出席不选曹”的谈话;叶夏声则致电国民党议员,要求“出席选孙”;(49)对此前曾“拆台”后又出席大选的议员,直方亦有“投票自出,票价照付”的承诺,(50)足证汪氏开具支票无附加条件的说法。 开具支票无附加条件意味着支款方与投票人无约束性关系。能证明两者无此关系的材料很多,有些还是反直人士自己提供的。例如属于反直营垒、按理不会投曹锟赞成票的政学系议员骆继汉就将钱票关系分得很清楚,在各政团商议是否领取支票时他明确表示:“曹氏既有这番盛意,我们也不必过分鸣高。”他算了一笔账:众议员任期三年,应得岁费与旅费共15600元,扣除护法时期已领之生活维持费,单是北京开会期间的旅费和岁费,“政府欠我们的数字也有五千元以上”,因而主张领取支票并按自己的想法投了票。此外,还有一部分议员(如陈九韶),以为曹氏既无袁、段之凶,亦无袁、段之才,推为总统,或有利于国会对政府的监督,并借此完成制宪,将国家带入宪政轨道,故投票支持曹锟,其投票与接受支票并不发生直接联系。(51) 在程序上,北京国会方面也有讲究。资料显示,支票发出前直方曾“疏通异党”,并“邀集三十六政团”讨论支款额度,(52)“经两旬期间之切实协商”,(53)确定为5000元,由国会会议科以支票形式签发。虽各方协商的具体材料未见其详,但揆诸常理,行贿这种有违政治道德的行为,是不会通过协商特别是与“异党”(所谓“异党”虽不一定是反对党,却应当不是“同党”)沟通方式决定的。反过来说,既系各方协商决定,就很难认定只是曹锟及其统领的直系一方在“贿选”,但如果认定系各方共同“贿选”,则其他方面又未必有行贿的主观动机。 从证据采信原则来看,尽管给议员开具支票是为曹锟拉选票的说法与当时的政治生态具有认识上的吻合性,甚谙情理,但法律证据需要符合客观性原则。中国斯时并无西方意义上由法官或陪审团“自由心证”的制度,不能仅凭逻辑推理或道德良知来判断人的行为动机。当“六·一三”政变发生,黎元洪出走被说成是曹锟为解决“最高问题”铺路时,曾有人批评这是“诛心之论”。(54)就5000元支票而言,直系的目的其实很明确,即以应付议员索要欠薪的办法求得法定开会人数,使选举得以进行,至于投谁的票,则可不在考虑之列。因为在直系战胜皖、奉,势力如日中天的当时,在中国“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政治文化语境中,直系其实无须拉票,只要能开成选举会,总统就非曹莫属。(55)如果见不及此,率尔断定曹锟的动机就是拉票,就是“贿选”,恐怕也迹近“诛心”,虽合情理,却不能作为法律证据采信。 从法律技术层面推敲,有关曹锟“贿选”的指控还将面临无法切割宪选关系的棘手问题。作为检举方,反直派坚称开具5000元支票是“贿选”,但被检举方则可以国会职能多元为词,加以辩驳。盖国会除日常的立法及监督职能外,还担负了制宪和大选两项工作,当时国会内虽形成制宪和大选两派,但最终商定的办法仍是“宪选并进”。用反直派自己的话来说,即“公布宪法与选举总统,兹两事今既成为连环之局”(事实上制宪比大选开始还早,1922年8月就已着手审议宪法草案,就是全案三读通过也只比总统产生晚三天)。(56)在当时,议员们似乎更看重已迁延十年的制宪,而把总统选举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多数回京议员咸声明除宪会以外,其他各会均不出席,且领到岁费即行南下者,颇不乏人。”(57)就是被指控“包办”大选的议长吴景濂,对于制宪也异常执着,在他主持下,宪法会议“每周宪议三次,一次不断,直流会四十四次”,仍不放弃。(58)值得注意的是,在时人的认知中,制宪似乎是可以支付报酬的。上海总商会民治委员会委员陆鸿逵当时曾提出“国民购宪”议案,主张国会移就上海总商会开会议宪,宪成之后,每人酬10000元,预向税务司接洽,由关余拨付。(59)由于多数议员更看重制宪而制宪似乎又可以支付报酬,这就增加了直系开具支票的目的指向性在法律认证上的难度,使“贿选”指控难以通过切割宪选关系的法律技术难关。 其实在支票问题上,真正可以质疑的有两点:一是为何仅给国会议员补发欠薪?二是为何不直接以补发“岁费”的名义支付? 造成第一种状况的原因,除了直系标榜“法统重光”、需要依靠议员制宪及完成大选外,也与议员具有“职业”的特殊性且当时处境窘迫有关。就“职业”特殊性而言,国会有固定会期,除为期四个月的常会之外,其他时候属闭会期,(60)故议员处于周期性的聚散离合状态,召集匪易。就议员当时的处境而言,此番重新开会之前,国会已两次解散,议员大多回到本籍,很多已另谋生路,此次国会恢复,才陆续赶回北京,这势必影响其另谋生路后的生计活动,并相应发生交通及客居北京期间的费用问题。这与国家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官员多居家京城有很大区别。而制宪及大选对议员的依赖,也使议员比其他政府职员多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砝码,故议员对欠薪问题反应较其他公职人员更加激烈。前面提到的众议院议员集体给议长吴景濂写信索薪事件,足以说明这一点。 造成第二种状况的原因,则与直系控制的经费难以应付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普遍的欠薪有关。1920年代初,因严重欠薪,吃“皇粮”的人到处都在索薪要饷。例如北京国立八高校就曾多次发起“索薪运动”。(61)几乎同时,教育部职员也出来鼓噪,表示不愿“枵腹从公”,向部长递交“请愿书”,要求将工资由“搭现二成”提高为“搭现五成”支付。(62)军队形势更加严峻。冯玉祥的陆军检阅使署“不发薪者将四阅月”,(63)海军部职员为索薪而全体宣告辞职,(64)北京军警索饷风潮更是震动朝野,酿成牵动政局的政潮。(65)关于欠薪总额,财政部曾汇集1923年全年数据呈交当局,计各机关欠薪9874300余元,各军欠饷17503200余元。(66)在这种情况下,5000元支票若以补发“岁费”的名义发放,则应付了国会议员,对其他同样遭遇欠饷、嗷嗷待哺的人又如何交代?即便如此,国会方面也不是没有考虑过以补发岁费名义支款问题。据赵晋源说,吴景濂“确曾”向议员承诺以“发积欠岁费为名”,每人先支给2000元,并为此几度向津方索款,只因津方不予配合,才打消了以“补发岁费”名义支款的念头。(67) 而曹锟尚未获得直接处理国家事务的“名分”,也给直系以“岁费”名义支款设置了障碍。按照《议院法》,岁费应从国库开支,由政府拨付。但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无力支付总额逾400万元(以两院议员874人每人5000元计)的欠薪。国会恢复后,制宪和大选提上日程,两者均须通过国会完成。此时直系虽已控制北京局面,却未正式秉政,不能以政府名义处理政务,只好自掏腰包(或如反直方面指控的通过各种手段搜刮民财)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某种意义上,直系是在料定曹锟必当总统的心理预期下提前将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国家事务承担了起来。然而直系此举,看似担当责任,实际上触犯了一大忌讳。中国人从来讲究“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直系在曹锟尚未当选的情况下率尔处理议员欠薪,名不正言不顺,自然引起非议,曹锟最终背上“贿选”恶名,很大程度上是咎由自取。 三、关于检方态度及控方与“贿选”的关系 5000元支票被邵瑞彭作为曹锟“贿选”的“铁证”提供给京师检察厅要求侦查起诉之后,检察厅方面未见动作。反直议员刘楚湘将其归咎于当时司法尚处于直系军阀的“积威之下”,“未能完全独立实行侦查”。(68)所言当然有其道理。然而一年后,冯玉祥借第二次直奉战争之机发动政变,将曹锟软禁,反直各方拥段祺瑞上台组建临时执政府,取代曹直的统治,审检方面又有何动作呢? 直系被推倒后,取而代之的段祺瑞为获得统治合法性,准备对曹锟及“受贿”议员作法律处置。此时曹锟已入囹圄,临时执政府“怵于物议”,为“设法转圜,一新人气”,有“严行监视,听候公判”之议,并于1924年12月6日以命令形式公布。(69)对于“受贿”议员,亦通过“依法惩处”的阁议。然而相关处置却遭遇了法律困难。 《顺天时报》刊载了号称“最详确”的内阁会议消息:司法总长章士钊于阁会提出“依法惩处贿选议员案”,经阁议通过后,章即召集总检察长、高检厅及地检厅检察长开会密议,决定由地检厅检举。第一批被检举者由章用红笔圈出名单,要求搜索住宅,实施逮捕,并由地检长连夜通知各检察官。检察官到厅后,检察长戴修瓒告以阁议通过及法部会议情形,谓总长有谕,凡应检举之议员,一律逮捕,并将逮捕名单交检察官收执。“各检察官猝闻此语,面面相觑”,表示关系重大,容讨论后回复。检察官遂开会商议,意见约分两派:一派主张服从上级机关命令,遵照执行。一派主张慎重,认为议员于会期内非现行犯不得逮捕或监视,载在宪法,现国会既未解散,逮捕议员无法律依据。表示“司法界对于政治问题,自应超然独立,绝不能以一时之状况,而违法以从事”。两派相持不下。鉴于搜索证据,为法律所允许,乃决定只依法至家宅查找证据,不逮捕议员,如须逮捕,则请先下令废止宪法,解散国会。戴检察长据以转告章士钊,章允检察官“以自由意志,依法办理”。(70) 12月8日,京师地检厅检察官率同法警前往搜查“贿选”证据。结果除在各银行搜得5000元支票收据480余张外,无更多斩获。(71)这使进一步的法律处置受阻。在此情况下,虽法院拘捕“受贿议员”的传票随即发出,却“并无一人被捕”。刘以芬就此分析说:“政府用意只在恐吓此辈,以杀其前此之威风,非真欲令作阶下囚也。”(72)作为当事人,刘氏道出了部分原委,却忽略了反直方面在法律上遭遇的困难。盖此事发生后,政府方面认为系法律问题,主张由法庭办理;部分司法官员及议员则认为属政治问题,与法律无关。(73)其实段政府主张法律处置是缺乏法理依据的。段上台后,自己就在讨论取消“法统”,即取缔国会,废除既有的法律统系。“法统”尚且在取消之列,又怎能从法律立场来判断曹锟是否贿选?且一旦取消“法统”,实际上已承认与直系所争乃政治问题,非法律问题。既然如此,如何能将“受贿”议员绳之以法?又以何法绳之?这显然是要求段政府“依法”制裁曹锟的人无法自圆其说的。(74) 然而段政府处置曹锟及“受贿”议员面临的最大困难并不在具有司法独立意识的检察官的抵制,而在作为当事人,反直方面的政治作为在很多情况下正是直系“贿选”行为发生的原因,如果继续司法程序,势必将自己牵扯进来,因而才会出现案件刚进入地检侦查阶段便戛然终止,既未提起公诉,也无法庭审判的现象。 在曹锟恢复“法统”、国会重开后的“拆台”活动中,姚震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作为直皖战后直系通缉的“十大祸首”之一,此时的姚震担当了反直国会议员与奉系军阀之间联络人的重要角色。(75)1923年6月22日,姚给奉军参谋长杨宇霆发出一封密函,函中透露出三个重要信息:一是供称北京国会三次开会未成,“皆我方设计破坏”所致,对此他特别解释说,“因前数日(议员)在京者,尚居多数,不能不用计临时破坏”;二是已与200余议员谈妥,支付经费,促其南下,但计划目标是300人;三是需“再寄”50000元经费“拆台”,款由东三省官银号汇拨。(76)这封信寄出时,黎元洪已辞职离京,直系正以摄阁代行中央政府权力的过渡办法应对,大选正式提上政治日程,故奉方加大了对国会的“拆台”力度。从函中“敬祈密陈雨老,速赐裁复”推知,张作霖很可能是北方大选“拆台”的幕后决策者。而函中姚氏“设计破坏”大选的自供,更是提醒研究者在面对反直方面提供的贿选“证据”时,持小心谨慎的态度。 10天后,鉴于大选势在必行,反直方面难以应付,姚震再次紧急致函杨宇霆,称为吸引议员南下,已决定催促上海方面尽快筹发南下议员岁费,并于移沪国会开会后,另筹款项补发从前所欠岁费,同时着手调查沪、奉两地经费实存及由沪、奉回京后可能再去上海的议员人数。如果回京者太多,移沪国会不足法定人数,则令上海方面在准备开会的同时,派人在北京再运动一批议员南下。一旦上海议会开成,由南方组建政府的“搭台办法”亦同时发表。如是,“则风声所播,我方必将最后胜利,可无疑义”。姚特别通报杨,段永彬已将所需款项带到,“此次款项,如果全数交到,足以败坏直方大选及政局”。(77) 值得注意的是,这封信提到了为移沪议员发放当年岁费及补发所欠历年岁费,尽管未透露金额标准,但赵晋源提供的信息或可供参考。赵说,反曹派收买议员的价码“自六千元开盘以至一万元收盘,并先付半数现款。议员前往交易者,固多至二十余人”。(78)对此,刘楚湘的说法可为佐证:“拜金议员以天津有旅费五百元,上海有月费三百元可取,南下者愈多。”(79)文中提到的“月费”即按月支付的岁费。支款的时间地点亦颇考究,“系于北京选举前夕,始在上海发给,盖防彼辈于得到此款后,又复来京,参加选举”。(80)就连向京师地检厅提供支票作为“贿选”证据的邵瑞彭,因支票并未作废,亦向李思浩“借支”5000元,名利双收。(81)至于大选“拆台费”的总额,限于资料,难得其详。但已经知道的是,仅浙江卢永祥方面就付了300万,(82)若加上皖方和出资可能更多的奉方的支出,数量会更加巨大。反直方面以金钱拉拢议员南下的做法并不隐秘,以至时人揶揄地将其称为“贿不选”。(83) 很明显,反直方面的政治作为与其指控的直系“贿选”已形成复杂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贿选”证据的可信度,也就多了一层应该考量的因素。 以反直方面控告的“出席费”、“岁费”等不出自国库,而另有“强力人物”承担为例。这一指控看似十分有力,但控方似乎故意忽略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正在反直各方对本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各项税收的截留。(84)由于反直各方截留税款,中央财政收入锐减。20年代初,作为中央政府主要收入的关税和盐税平均每年只有3381万元,仅及所需经费总额的31.3%。(85)虽然在追求国家独立与反对北洋政府集权中央的斗争中,截留关余及本应上缴中央的税收有其“合理性”,但分析历史现象应遵循认识规范。对立的两种命题不能同真。准此,由一个行为主体同时做出的针对同一对象的两种对立的政治行为不能同时在理。肯定反直方面截留关盐余及烟酒各税,就没有理由指责中央未能从国库拨付国会经费,因后者没有这样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正在批评其没有这样做的人的政治行为的限制。因而作为控告材料,所谓直系用在国会议员身上的钱不是出自国库,其为司法机关采信的价值就应打折。 有关国会常会及宪法会议不足法定人数的指控也与此类似。如姚震供称,两会人数不够系反直方面“拆台”所致,被反直议员作为控告对手的材料,已经有些反常。鉴于国会常会和宪法会议一直流会,参、众两院被迫修改国会组织法,将宪法会议出席人数由两院议员总数各三分之二改为五分之三,表决人数从四分之三改为三分之二。对此,反直议员更是极力攻击。(86)在与直系的争斗中,反直议员动辄言“法”,却并不顾忌自身行为是否合法。《议院法》第5章“议事及提案”第26条规定,凡未出席议员不得反对未出席时议决之议案。(87)反直议员自己不出席国会常会和宪法会议,导致国会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却反过来以此作为理由,攻击国会做出的决议,其立场有失公允,不难概见。 直接涉及大选的是大选预备会不足法定人数的指控。本来这一指控已超出“贿”的范畴,可不置论。但反直方面认为直方正是因为人数不够,才采取贿赂手段吸引议员投票,两者具有关联性,故此处一并讨论。 1923年9月12日,众议院秘书孙曜发表启事,称10日之大选预备会“经再三核算在场人数实为四百三十一人,距法定人数尚差五人,乃郑秘书长擅改为四百三十六人,遂以成会”。(88)孙曜的启事引起一场轩然大波,各方声讨之文电纷至沓来。离京议员褚辅成等在致各界之通电中,特将孙的启事作为曹锟以“贿赉欺诈浮报冒名”手段“进行伪选”的证据。对孙曜启事,今日研究者也多称引。然而孙的启事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是“证据链”中出现了人数不吻合现象。比如,将孙曜启事作为曹锟作弊证据通告各界声讨的褚辅成等人的通电,在事件发生之时,即号称离京议员多达500余人。将孙曜和褚辅成等提供的人数加在一起,国会议员总数将达到931人,这与两院议员载在名册的实际人数874人明显不符。(89)不仅如此,连反直各方举证的未出席议员的人数也对应不上。褚辅成等通电说,以吴景濂印布的名单考证,当日未出席的议员有张瑾雯、李汝翼、李兆年、冯振骥、刘景晨、陈绍元、曾庆模、方德九、孔庆凯、贺升平、陈鸿畴、李素、李景泉等13人,截至12日,已有张瑾雯、李汝翼、李兆年、刘景晨、冯振骥等5人声明否认出席。然而,若将孙的启事与褚等的通电比照就会发现问题。通电说已有5人声明否认出席,与孙曜所言相差5人、由郑秘书长擅改为436人吻合。但褚等宣称已“考证出”共有13人否认出席,(90)这就与其引证的孙曜启事发生了冲突。孙氏强调,“经再三核算在场人数实为四百三十一人”。如果褚辅成的说法成立,则扣除13人,总数就应该是418人而不是431人。显然,反直方提供的数据是存在问题的,多少露出人为数据加工却又不甚谨严的痕迹。 不仅如此,孙曜当时的个人处境也提醒研究者在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时应小心谨慎。就在孙发表启事翌日,众议院秘书厅紧急声明,称孙系受人愚弄,主动索薪(按:职员索薪与议员索薪被认为性质不同),被议长查明革退,恼羞成怒,故捏造事实,藉泄私忿。声明强调,当天选举预备会签到议员为440人,经三次点查,实际到会人数为436人,当日在场议员所共睹,无丝毫不符与浮报之处。(91)由于缺乏佐证,现在尚难判断孙“受人愚弄”的说法是否属实,也未见孙本人有何辩解。考虑到姚震“设计破坏”的自供,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众议院启事所言属实,则孙的证言就不能作为法律证据;然而即便不属实,在其虚假性被证明之前,在判断反直方面控告材料的可信度时,也应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要之,段祺瑞执政后议处“受贿”议员时遭遇困难与反直各方的政治作为直接相关。直方在大选前给议员发放巨额支票,当然有“贿选”嫌疑,但检举其“贿选”的反直各方亦逃脱不了干系,两者的政治行为已形成明显的因果关系。刘以芬在分析此事时说:“受贿投票,法固宜惩,然尚有受贿而不投票者,将何以处之?若同一受贿,所差者,只在投票与否,而一惩一奖,岂得谓平?”(92)曾经试图在孙中山和曹锟之间进行沟通的孙洪伊说:“吾尝责北方破坏人之道德廉耻,其反对者之破坏道德廉耻,亦何异于北方?”(93)撇开“贿选”控告材料能否坐实暂且不论,这应当是比较公允的评价。如果研究者将已与被检举方形成复杂利害关系且私下供称一直在“设计破坏”大选的反直各方提供的控告材料轻易用作“贿选”证据,而未能区分哪些是客观事实,哪些是精心“设计”的政治圈套和伪证,将不可能得出符合证据法学有关证据采信原则的可靠结论。 四、关于舆论对“贿选”指控的法律效力 由于反直各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上述问题,加上政治、军事等因素作用其间,有关曹锟“贿选”的控告虽然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之后被段祺瑞政府提上议程,并进入刑侦这一司法程序,却始终没有提起公诉,更没有进行法庭审判。就这一点来看,曹锟“贿选”尚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结论,因而曹锟也不是被反直各方以法律武器打倒的。真正推倒曹锟的因素,除了冯玉祥在军事上的倒戈之外,就是舆论。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报刊提供的“贿选”材料对于时人乃至后来的研究者对事件的判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不妨先考察一下报刊提供的“贿选”材料在各种指控材料中的比例和分量。本文前曾多次提到反直国会议员刘楚湘所著《癸亥政变纪略》,该书曾被章太炎视为能将曹锟“贿选”内幕道尽的可靠实录,其所引证者除反直议员的举证材料外,基本就是报刊的新闻报道。如该书涉及“贿选”控告的第27部分“贿选公行”、第28部分“贿选铁证”、第29部分“贿选告成”,三个部分中除第28部分系单独引证邵瑞彭向京师地检厅的检举信之外,其余两部分的材料基本都是报刊新闻。其具体构成为:第27部分共举证19条材料,其中18条来自《北京报》报道;第29部分共举证5条材料,其中4条来自《北京报》消息,1条来自《字林报》北京通信。(94)被认为最能反映曹锟“贿选”事实的当时当事人的论著尚且如此,其他论著的材料来源不难想见。 然而这种基于新闻报道的控告材料,即便包含了部分真实内容,在法律上也是没有证明效力的。迄今所能看到的有关曹锟“贿选”的新闻报道可谓良莠混杂,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臆断成分过重。新闻报道要求平实客观,好的新闻均能如实记述事实,让事实说话,忌主观臆断,妄下结论。但有关曹锟“贿选”的新闻报道常反其道而行,偏离了新闻报道真实客观的原则。顾维钧说:“在当时的中国,特别是在视民主为儿戏的政治局势下,黑白之间本来没有鲜明的界线,但无论如何就这次选举而论,其中掺杂了许多流言、臆测和谣言。”(95)顾氏所言,一语中的。 如《京报》1923年1月20日署名文章称:众院议员昨日竟将阁员中“劣迹昭著”之人尽行通过,显然是“平时受贿之反映”。每月200元津贴,各省议员中不肯受领者,每省不满10人以上,“足证”多数议员皆受贿者。故高凌蔚将张伯烈向其支款等事概行披露,舆论诘问,至再而三,议员竟无出而置辩之人。受贿在法律上为刑事犯罪,议员堕落至于如此,故有昨日投票之结果。(96)这则新闻反映的是众议院通过新内阁成员名单一事。就阁员通过情形而言,所涉事实堪称无误。但作者认为国会“昨日”通过“劣迹昭著”的阁员任命,证明其“平时”便已“受贿”,又将此事与发放津贴联系在一起,以已知未领津贴人数逆推多数议员均已受贿,就明显带有臆断色彩了。 众议院议员黄攻素根据报刊消息所作《质问政府书》亦存在同样的倾向。其文曰:近日报载某氏借收买议员名义,中饱秘密运动款甚巨,其首领怒而欲撤其职,乃此事之“明证”。文章称“某氏”以运动议员经费中饱私囊,不直接举证,却以“首领”怒而欲撤其职作为其罪证,这种推理方法,难以成立。尤其偏离客观公允立场的是,文章居然认为:“果事出无因,何转载多日,竟不速行申辩,是默认也。”(97)在法律上,被告有沉默的权利,控告人有举证的义务,作为控告方,自己不举证或检察机关没有举证,已属不作为,却反将当事人的沉默视为“默认”,臆断色彩,一望可知。 报刊对大选出席人数的报道也颇多臆断。10月5日曹锟以法定人数当选总统,《北京报》作了如下报道:选会签到人数六百有零,出席者590人,但此中有无不实不尽,非局外所能知。下午二点半始凑足585人,宣布开会投票。“据个中人言,此番票匦系用复底,‘狸猫换太子’一幕,即在禁止旁听时做手脚。此则以种种反证,似亦有几分可信,特不知局中人亦有以反证其非事实否?”离京议员致马骧书进一步指出:“照议场投票规则,应于投票前,先将票匦向外一照,以示内中无票。是日之会,并未经过此种手续,何也?则以其中已投有票在故也。”文中所谓“票匦系用复底”及投票前未展示票匦的原因在于“其中已投有票在故也”的判断,没有任何旁证材料,明显带有臆断色彩,以至作者言此亦乏底气,故反过来要求受控方“反证其非事实”,而此要求,恰恰证明所言不实。 二是文学色彩太浓。中国近代报人多传统文人出身,很少有人受过正规严格的新闻专业训练,进入报界之后,仍保留有较多文人墨客喜好文饰的特质,其写作新闻报道,唯恐言之无文,行之不远,每每加以杜撰渲染,让人难辨真伪。 如《字林报》一则北京通信云:据院秘书说,不愿受贿之议员,亦有出席者,其数不满20人。大选当日上午,因拒绝受贿投票者甚众,大选派遂以甘言诱惑妇女,借以劝诱,结果议员由其妻妾女友带领到院者,计有数十人。(98)所谓“以甘言诱惑妇女,借以劝诱,结果议员由其妻妾女友带领到院”一说,很明显带有为吸引观瞻而设置的文字噱头的特点,反映了正在形成中的“黄色新闻”的特殊旨趣。 《北京报》所载“某记者”对由沪回京之“某议员”的访谈,更是将议员的不要脸刻画到离谱的地步。记者问其回京是否因贪票价,而甘冒“猪仔”之骂名?该议员答曰: 我等此来确是为五千元之票价,此亦不必为君讳……惟我等有须声明者,即金钱可以要,而猪仔实不可做。此语在君初闻必以为奇,不知所谓猪仔者,因其甘于卖身而得名,若得钱不卖身,又安能谓为猪仔。故我等决计五千元之款,不能不要,但因此而出席投票,则万万不可能。盖因得钱而卖身,不几自认为猪仔乎?虽此有类于过河拆桥,然取之于盗,不为伤廉。我等以为得钱是一事,投票又是一事。我等预备金钱一经到手,即当迁眷南下,即或被迫暂难离京,而外国饭店尚多,亦尽可为安身之地,将来仍当南下,贯彻初志,决不至因金钱而失耳。 类似刻画投票人厚颜无耻索要钱财的以文学笔调写成的文字,在国外选举中也屡见不鲜。(99)就文学描写亦可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客观事实而言,这类义字的产生反映了选举中存在着舞弊行为,以及人们对近乎腐败的选举文化的极度不满,是有其思想及文学价值的。但文学毕竟是文学,因其具有杜撰成分,真假参半,即便是号称“纪实文学”的作品,也未可尽信,尤其不能作为法律证据。同理,新闻如果被写得带有浓厚的文学色彩,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就这则“新闻”来看,问题也十分明显:其一,没有明确的记者署名(仅曰“某记者”);其二,没有可以落实的采访对象(仅曰“某议员”);其三,渲染色彩过重,使人怀疑姚震说的“设计破坏”是否与此有关。 当时报刊消息不尽可靠,与中国新闻业尚处幼稚发展阶段有关。对此,邵飘萍曾以北京报业为例作过分析,他提示了三点值得研究者注意的信息:一是北京报馆通讯社虽多,但有确实基础与言论能勉成自由独立者,仍属少数。二是政治上每有大问题发生,就有收买舆论的传闻。他认为此类传闻的产生,常使人感觉“收买多数亦属不难”,可谓言论界之奇耻大辱。三是报界发生被金钱收买问题的原因,在于当时尚无真实巩固之同业机关与行业规范。报人少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在缺乏行业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受人收买,实在是很自然的事情。针对这种情况,他主张设立一个新闻记者同业公会,采用合议制,订立章程,开诚布公,规范同人,使团体永久坚固,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100) 其实,不仅中国人所办报刊存在拜金主义倾向,就连教会及外国人在华所办期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这样的问题。被视为直系将领、后来又对曹锟倒戈相向的冯玉祥就曾与曹锟一道饱受报刊勒索之苦。大选期间他的几则日记对此作了详细记录: 1923年6月3日:中美通讯社(社长克得益,美国人)屡詈曹使,曹患之,每月赠以四百元,骂益甚。曹嘱我与之接洽,自六月一日起,每月改赠八百元,始息骂言。噫!该报馆不啻架曹氏肉票矣。 同年6月11日:同客用饭。谈报载我带兵万人往北京维持秩序,纯系造谣。又上次汉口英文报求我津贴万元,为我鼓吹,只以本军经济奇窘,爱莫能助,婉词谢绝。乃该报不谅苦衷,竟登载我军在京哗变消息。似此拨弄是非,颠倒黑白,以为敲诈之资,可恨亦复可笑……报纸捏造谣言,不值得与较短长。(101) 以上情况表明,中国当时的报业生态并不好,报人的职业操守也存在严重问题。这种状况除了邵飘萍分析的一、三两点原因外,尚与当时报刊大多具有党派或不同国家的背景,不同程度存在《政治生活》批评当时报界状况时指陈的“效忠于一人一姓”的问题有关。(102)当时报道大选消息的国内报刊,几乎都是非直系的刊物,其宣传报道具有明显政治倾向性,也就不可避免。曹锟、吴佩孚长于军事,坚持军人的身份认同,于新闻宣传不甚措意,不免让对手在这方面占上风。冯玉祥谓某报社“不啻架曹氏肉票”的记载,足证此点。至于外国(及外国人在华所办)报刊,除贪恋钱财的“中美通讯社”之外,《顺天时报》有日本人的背景,直系在外交上走的是欧美路线,其对曹锟竞选总统多有微词,亦属正常。在这种情况下,报刊有关曹锟“贿选”的消息报道虽铺天盖地,并对舆论导向及人心向背产生了重要影响,却不能(除非有切实的佐证)作为司法证据,据以断谳。 五、余论:“法统”存废的两难选择 1924年10月,仅任职一年的曹锟在与反直“三角同盟”的军事行动中祸起萧墙,遭遇冯玉祥倒戈,成为阶下囚。 曹锟之败,是败在政治上而非法律上。盖直系在先后打倒皖、奉军阀之后,选择的是恢复既有“法统”的政治路线。曹锟打了胜仗不直接秉政,却要恢复“法统”,重建国会,制定宪法,让已经在战争中被打倒的政敌参与国家政治,以选举方式产生国家元首,这无疑是直系在政治上尚未放弃西方路线的反映,但却是其政治运作上的一大败笔。曹锟私下曾多次表示,自己当总统大约比黎元洪强,而不以正道得之,则不为也。(103)在公开场合,曹锟更是多次通电宣布“和平宗旨”,呼吁国人“尊重法治”,“早定宪法,奠安国本”。(104)曹锟如此执着致力于“法统重光”,以至对其倒戈相向的冯玉祥也承认“曹使是光明磊落之人”。(105) 直系恢复“法统”的做法在当时曾得到一些人士的认同。胡适尝说,曹锟要做大总统,用一连兵也就可以包围国会了,何必要花5000元一票去贿选呢?他借用马君武的话回答说,曹锟肯花5000元一票去贿选,正可使人们对民主宪政怀抱乐观,因为国会选票在曹锟眼里至少还值40(400)万元。况且有了贿选的国会,也就可以有贿不动的国会;有了一连兵解散得了的国会,就可以有十师兵解散不了的国会。(106)姑不论所言“贿选”能否在法律上成立,至少胡、马二人对曹锟坚持守护“法统”的做法是予以肯定的。 但对直系的政治统治而言,曹锟此举的消极作用似乎更加明显。曹锟宣布恢复“法统”,实际上是系了一个套,把自己拴住了。既然标榜恢复“法统”,就要让总统任期未满的黎元洪复职,但黎却成为自己登上权力顶峰的一大障碍;当意识到这一点之后设法去掉他,却又给反对派提供了口实。邵飘萍就认为,恢复“法统”于法于理均说得通,“惟其大谬之点,则在同时主张以黎元洪为总统”。(107)不仅如此,“法统重光”使第一届国会得以恢复,而此届国会中皖、奉及西南军阀的代表不少。本来直系在战场上已将皖、奉打倒,一旦恢复法统,又不得不在国会内与其代表周旋。姚锡光在给曹锟的电文中指出:“公对于世变在未经法律解决之先,不入京师,至计深谋,非常钦佩。特所谓法律解决云者,即两院共同组合之总统选举,以之解决最高问题者也。此项最高问题之解决,速则易于观成,缓则恐生他变。盖两院罗汉至八百尊,其中党派分歧,言论庞杂,若任其夜长梦多,势且横溢旁出,将演出种种卑劣手段。”(108)已意识到“法统”恢复之后直系可能面临的困难。 要害在于曹锟标榜维系“法统”,别人却因不愿意纳入其统系而刻意拆台。反直方面为破坏大选无所不用其极,关键时刻甚至搞暗杀(如向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宅中抛掷炸弹)。(109)在军事上,反直各方增加军费,加紧备战。以吉林为例,该省财政进款仅1200万,军队用款就八九百万。(110)反直“三角同盟”与直系的关系早已是政治、军事上的敌对关系,彼此之间的斗争根本谈不上“合法”“不合法”,但为了各自生存所需,在从事院外不讲法的军政之争的同时,又从事着讲“法”的院内之争,攻击对方“不合法”,这真是世界政治史上一道奇特的风景线。 在直系军政领袖中,吴佩孚是少有的头脑清醒者,主张武力统一,传有“买牛不买猪”的表态。(111)孙岳致函在沪直隶议员言及直系对时局所取方针,对吴的主张称赞有加,略谓:北之于南,势不两立,“统一”不过挂在嘴上,老帅(曹)无论如何终得正座。凡为北人,当知此理,应为北人打算。江山是打出来的,玉帅(吴)主武力统一,实为不二法门。此间储有现款三百余万元,作选费可,作战费亦可。江山既系打出来的,则军费自较选费为尤急,此敢告彼此至好者也。(112)即便在选举势在必行的情况下,吴佩孚也主张先宪后选,强调“今后之中国,断不可再以武人秉政,欲化干戈为玉帛,非选择学政两界人物,为行政首领不为功”。(113)不难看出,吴对曹通过“合法途径”谋当总统的做法已有所批评。 北京政变后段祺瑞政府的政治作为,更反衬出曹直政治手段的拙劣。政变后被各方“拥戴”上台的段祺瑞,一度面临直系曾经面临的不知是应该追求“合法”还是遂行“革命”的两难选择。几经权衡之后,北京临时执政府正式做出推翻“法统”的决定,宣布《临时约法》失效,并取消国会,推翻宪法。(114)顾维钧在对政变后的临时执政府作了仔细观察后认为,“当时北京政府是一个革命政权,并无任何宪法依据”。(115)段政府正是通过对国家作“根本改造”的举措,(116)摆脱了曹锟因守护“法统”而面临的政治困境,并通过接纳“国民大会”主张及炮制《中华民国宪法案》,建立新的“法统”,确立自己的统治。这应当是比较高明的政治举措。 相比之下,曹锟在“法统”早已不受尊重的情况下标榜守护之(未必真正尊重既有的“约法”统系),不仅将自己放在受制于“法统”的尴尬位置,而且给政敌以反击自己的政治空间,加之“贿选”的负面影响,最终导致直系的失败。但祸福相倚,从政治上弄垮曹锟的反直各方在试图以法律处置“贿选”案时却遭遇困难;而标榜守护“法统”的曹锟,虽遭到各方指控,却始终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直系在总统选举前夕给议员开具支票的做法不能说没有行贿嫌疑。不过尽管有关曹锟“贿选”的指控言之凿凿,如果研究者也坚持走“法律路线”,就会发现,控方提供的证据尚存在诸多问题。当时检察机关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除了政治因素外,很可能尚与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断谳有关。曹锟虽最终在政治、军事上失败,却没有因“贿选”控告受到法律制裁,这大概也是执意恢复“法统”、标榜尊重法律者的一种宿命。 注释: ①“China: Still Presidentless,”Time, vol. 2, no. 4(Sep. 24, 1923), Foreign News, p. 12; “China: New President, ”Time, vol. 2, no. 7(Oct. 15, 1923), Foreign News, p. 12; “China: An Inauguration, ”Time,vol. 2, no. 8(Oct. 22, 1923), Foreign News-Continued, p. 9 ②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01—402页。 ③朱悟禅:《北大二十五周年纪念日民意测量分析》,《新民国杂志》第1卷第5期,1924年3月,第1页。 ④杨荫杭:《议院与妓院》,杨绛整理:《老圃遗文辑》,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670页。 ⑤参见陈玄茹:《中国宪法史》,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136页。 ⑥国内学者几乎没有持不同意见者。较早的研究且不称述,最新研究成果如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虽发掘了许多有价值的材料,并将事件的来龙去脉梳理得更加清晰,但在认定曹锟的总统系贿选得来时,并未作法律证据的辨正。台湾学者方惠芳对此次总统大选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但仍沿袭贿选之说,且未从法律证据角度展开讨论(方惠芳:《曹锟贿选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文史丛刊),台北: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83年,第88页)。国外学者如费正清亦多采纳时论及国内学者有关贿选的说法而未作证据辨析。(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上卷,杨品泉、刘敬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12—313页) ⑦《大选声浪之日高》,原载《顺天时报》1923年8月2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以下略作《史料外编》)第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53页。 ⑧参见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307页。 ⑨顾敦鍒:《中国议会史》,《民国丛书》第3编(21),上海书店出版社据苏州木渎心正堂1931年版影印(未注明影印时间),第369—370页。 (10)《议员刘楚湘提案》附录,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199页。 (11)参见《众议院第三期常会会议速记录》第28号,民国12年3月9日,李克选编:《北洋时期国会会议记录汇编》第13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619—625页。 (12)参议院公报科编:《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7册,“速记录”,1923年,第116—120页。 (13)《九月十三前的政局》,《东方杂志》第20卷第16号,1923年8月25日,第2—4页。 (14) 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39页。 (15)《参议院致众议院秘书厅通知谈话会议决常会支借岁费办法函》(8月22日)称该院谈话会决定每星期开常会一次或二次,须借岁费一百元,以出席人为限,并仿照宪法会议经费支给办法,准备出席证、借支证,凭证发给,证明其与先前众议院支付出席费做法的关联性与一致性,即出席费均系从岁费中扣除。(《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11册,“公文”,1923年,第59页) (16)孟森说:“未政变时,议员日日捱骂,此视为厌物之时也。政变以后,忽然有欢迎之声,一方抵死截留,日日假议宪出席费之名义,以作邀请之贿赂。”亦说明政变之后大选才提上日程。(孟森:《欢迎国会之心理》,孙家红编:《孟森政论文集刊》中,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48页) (17)参见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27页。 (18)《大选声浪之日高》,原载《顺天时报》1923年8月2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353页。 (19)素昧:《再追究高五之谈话》(1923年1月17日),《京报》1923年1月18日,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396页。按:“素昧”乃邵飘萍的笔名。 (20)转引自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第530—531页。 (21)参见李伯元:《官场现形记》,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276、287页。 (22)《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83页。 (2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白坚武日记》第1册,1923年6月16日,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22页。 (24)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白坚武日记》第1册,1924年1月28日,第463页。 (25)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307页。 (26)《众议院同人就旅京生活艰难事致吴景濂函》(1923年),《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1),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786页。 (27)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309页。 (28)《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台湾“司法行政部”编:《各国刑法汇编》上册,1980年(未注明出版机构),第100—103、138、150页。 (29)人所共知,大选是1923年10月举行的,而“冰炭敬”的控告时间是同年1月,控告的事件发生在“去冬”,而当时黎元洪还在总统任上。以北洋时期反复无常的政局特征来看,大选何时举行甚至能否举行均属未知,因而何谓“选举前后”在时间关系上首先就说不清。 (30)《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台湾“司法行政部”编:《各国刑法汇编》上册,第83页。 (31)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401—402页。 (32)参见赵晋源:《贿选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武汉:武汉出版社,1990年,第462—466页。 (33)参见《贿选议员被索之详情》、《法庭昨日实行检查众院》、《法庭票传贿选四首要》,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2日、9日、1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38—42页。 (34)《议院法》(民国2年9月27日公布),顾敦鍒:《中国议会史》附录,《民国丛书》第3编(21),第431—442页。然而按照宪法会议有关文件透露,“当制定议院法之时,大家对于岁费一层,曾讨论许久,外界攻击亦非常之多”,议员中也有主张不应享受岁费者。这很可能是后来各方对议员“受贿”提出批评最早的原因。《宪法起草委员会第28次会议录》(1913年10月22日,朱兆莘、孙锺等发言),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2册,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221页。 (35)《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1917年5月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教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66页 (36)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司法官考试任用官等及官俸法案、条例》(1919年),全宗号1002,案卷号991。 (37)参见陈存仁:《银元时代生活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反映当时物价及生活水平的材料见该书第3—9、13—14、23、39、42、75、93、263、285、304页。 (38)《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7册,“速记录”,1923年,第118页。 (39)参见《财政部覆知第一班任满议员欠领岁旅各费提前筹拨函》(2月2日),《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4册,“公文”,1923年3月,第42—43页。 (40)参见《参议院院内临时行政委员会会议录》第24号,中华民国12年5月31日,《北洋时期国会会议记录汇编》第13册,第258—259页。 (41)当时不仅议员岁旅费不能按时发放,甚至国会“公费”也常被拖欠。1923年初,汤漪致函吴景濂称:宪法委员会办事经费,前承宪法会议转咨政府另筹拨发,定案以后,仅领到九、十两个月。九月系现洋,十月则系定期兑换券,十一月至今共欠发四个月。年关放款,仅由财政部发放二月份一个月,且又搭放半数流通券,实属无法对付。委员会经费甚少,在事人员薪津极薄,年关已近,求领数十元而不可得,何以对人?故已函请敬舆总理(张绍曾)设法饬部筹发两月经费,以缓眉急,尚恳代为设法协催,俾过年关(《汤漪为宪法委员会经费事致吴景濂函》(1923年2月14日),《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1),第935页)。同年1月6日,参议院致财政部函所附欠款清单表明,“总计自去年六月至本年一月应领各款除拨到洋六十一万七千九百四十四元,尚短发洋四十二万七千五百八十四元”。清单中所谓“筹备费”及“逐月经费”即属国会“公费”。(《致财政部催发各项欠款函》(1月6日),《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4册,“公文”,1913年,第44页) (42)《积欠国会岁费之总计》,原载《顺天时报》1923年1月19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297页。亦有不同的统计法即单计岁费者:“议员应得之岁费,则积欠至三千元以上之多”。《张瑾雯致两院同人书》,《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457页。 (43)《众议院同人就旅京生活艰难事致吴景濂函》(1923年),《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1),第786页。 (44)所贴传单原文为:“民二、民六岁费未清尝以前,同人决不投同意票,散会后请到第五休息室协商办法为盼。”(《议员人格之破产》,原载《京报》1923年1月18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295页) (45)赵晋源:《贿诜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第462页。 (46)汪建刚:《国会生活的片段回忆》,《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28册)第82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第191页。 (47)陈垣:《检讨卅年前曹锟贿选事》(1952年2月24日),陈智超主编:《陈垣全集》第22册,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27—629页。 (48)蒋雁行在给曹锟的密电中透露,为联络南下议员回京,政府曾许以:“回京费二百、三百、四百及多数五百元者不等……此间之出席薪费,仍旧照发,以全面子;并各给以五百元之川资,即可北上,决无问题……据佩绅在沪所得信息,奉省筹60万,浙省20万,以40万给参议院,以40万补发在沪人员正费。”从中可以清楚看出,所支经费的名目是“薪费”、“川资”及补发南下议员的“正费”,而这些均可理解为岁、旅费支出。(《蒋雁行致曹锟密电》(1923年8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413—1414页) (49)梓生:《大选与反对运动同时急进》,《东方杂志》第20卷第20号,1923年10月25日,第2页。 (50)赵晋源:《贿选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第466页。 (51)陈九韶:《众议员十二年亲历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南文史资料选辑》(修订合编本)第4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38页。 (52)《各派心理上之总统》、《仍在蛮干中之大选》,《〈国会议员通信〉刊载曹锟贿选情况资料》,《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463、1455页。 (53)陈玄茹:《中国宪法史》,第133页。 (54)《议员刘楚湘提案》,参见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408页。 (55)这一点,甚至反直派议员也心知肚明。在推进选举过程中,王承斌曾宴请反对派议员,称:“此次选举总统,大家均认仲珊(曹锟)为理想候选人,并非出于私意,良以目下我国情势,非举一拥有最大实力者,使居元首地位,不足以资震慑而谋统一。故舍仲珊外,实无适当人物,愿诸君顾全大局,予以协助。”议员回答说:“我辈亦并非对于仲珊有何成见,唯因国会历时十载,宪法尚未制定,身为议员,深负疚戾,故主张此时宜专为制宪,不及其他。待宪法告成,冉选总统,则对于仲珊未始不可赞成。”(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68页)政学系要员李根源也认为“仲珊既已水到渠成,自然当选”。(李根源:《我与政学会》,《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1册)第3辑,第97页) (56)素昧:《滑稽的调和》,《京报》1923年6月27日,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第449页。 (57)《国会议员通讯录》第68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482页。 (58)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299页。 (59)参见沈亦云:《亦云回忆》上,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68年,第217页。 (60)《宪法起草委员会第28次会议录》(1913年10月22日,朱兆莘、孙锺等发言),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2册,第240页。 (61)《教育总长彭允彝通告北大教职员等索薪冲突情形电》(5月8日),《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8册,“公文”,1923年,第61—62页。 (6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教育部职员晋级加薪及纸币低落恳请增搭现洋之文件》,全宗号1057,案卷号106。 (63)邵飘萍:《冯玉祥对于目下政潮之态度》(1923年6月8日),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518—519页。 (64)参见《海军次长徐振鹏等报告该部索薪受部长蹂躏情形并全体宣告辞职电》(9月26日),《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11册,“公文”,1923年,第146—148页。 (65)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徐世昌致参众两院函稿叙述京师军警借口索饷发动政变》(1923年6月),全宗号1003,案卷号392。 (66)参见《各机关人员当色喜矣》,原载《益世报》1923年10月19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500页。 (67)赵晋源:《贿选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第444页。 (68)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401—402页。 (69)《曹锟监视听候公判》,《晨报》1924年12月7日,第2版。 (70)《贿选议员被索之详情》,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2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38—39页。 (71)参见《法庭昨日实行检查众院》,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9日;《法庭票传贿选四首要》,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1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40—42页。 (72)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8辑,第76页。亦有拘捕了10余人的说法。据报道,司法总长于11月29日令地检厅检举受贿议员首从诸人,俟证据调查确凿,即依法提起公诉,据传彭汉遗、陈家鼎等十余人已被捕。(《昨日大捕贿选议员》,《晨报》1924年12月1日,第2版) (73)参见《贿选议员被索之详情》,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2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38—39页。 (74)汤漪曾就此事批评段祺瑞:“合肥既主张根本改造,对于祸首罪魁,又多所姑息,试问何以自解?”汤漪忽略了,正因为是在作“根本改造”,故不能“依法”对曹作制裁。《(汤漪之谈话》,《晨报》1924年11月28日,第2版) (75)姚震(1884—1935),字次之,安徽池州人,民初著名法官及皖系重要政治家。1918年夏任高等捕获审检厅首席评事,同年秋升任大理院院长兼高等捕获审检厅厅长。1922年,任段祺瑞临时执政府秘书长。第二次直奉战后段祺瑞重新掌权期间,任临时法制院院长。 (76)《姚震致杨宇霆函》(1923年6月22日),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7页。不久姚震更直言不讳供认:“直方选举,经我方极力破坏,三月以来,各会皆未成立。”《姚震致杨宇霆函》(1923年9月10日),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信》,第79页。 (77)《姚震致杨宇霆函》(1923年7月2日),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信》,第70页。杨宁霆在另一信函中表示:“日内先汇上五万元,听候上元(段)拨用。惟第二批之款,务须有确实动作之后,方可照付。此间信用关系,亦绝不因此而食言。”《杨宇霆信稿》(1923年9月12日),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信》,第80页。 (78)赵晋源:《贿选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第467—468页。 (79)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294页。 (80)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8辑,第70—71页。 (81)参见韩玉辰:《政学会的政治活动》,《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17册)第48辑,第214页。据直系人士云,邵瑞彭领取支票出面控告曹锟贿选后,邮局检查员曾检出姚震、李思浩致邵一函,嘱令窃取大选议员名册,许以四万元酬劳。当局闻此,拟据以加紧通缉姚、李。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415页。 (82)《拆台费三百万》,原载《益世报》1923年10月18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491页。 (83)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8辑,第70—71页。 (84)参见彭雨新:《中国近代财政史简论》,孙健编:《中国近代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421—422页。 (85)参见《昨日退思堂之财政会议》,《晨报》1923年12月11日,第2版。 (86)参见《政变后非法会和会始末记》,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199页。 (87)参见《议院法》(民国2年9月27日公布),顾敦鍒:《中国议会史》附录,《民国丛书》第3编(21),第431—442页。 (88)《众议院秘书孙曜启示》(未注明原发报刊),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376页。 (89)有报道称:“民八议员,现在沪者有九十余人。”褚辅成之说,如果不是捏造数据,则很可能系将民八议员也计算在内。但国会既系在恢复“法统”的旗帜下重新召开,即断无将民六、民八一并视为合法之理,故统计人数只能取其一而不能取其二。(《南北国会之新把戏》,原载《顺天时报》1923年9月29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453页) (90)《离京议员之宣言(三)》,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330页。 (91)《众议院秘书厅紧要启事》(未注明原发报刊),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376页。大选预备会议决了严格的投、验票规则,包括:两院各抽签八人为开票检票发票员;开票时准人参观,参观人适用旁听规则;另设写票所,唱名写票。并要求总统选举会开会之日,所有职员均须佩戴徽章到会。《总统选举会关于本届选举采用民国二年十月总统选举会预备会议决办法的通知》(1923年9月10日),《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6),第416—419页。 (92)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8辑,第76页。 (93)《孙洪伊反对议员南行》,《申报》1923年7月9日,第2张第6版。 (94)参见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章太炎“序”,第382—417页。 (95)《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265—266页。 (96)参见素昧:《议员多数为受贿者》(1923年1月19日),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第398页。 (97)《质问阁员行贿》,原载《京报》1923年1月15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288—289页。此外,该《质问书》还称,高凌蔚负责收买议员,某某负责财部筹款,某等或名列阁席,或身居要职,已是道路传闻,“人言啧啧,岂能尽属子虚?”亦明显带有臆断成分。 (98)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412—417页。 (99)参见邱昌渭:《议会制度》,《民国丛书》第3编(21),第81—82页。 (100)参见邵飘萍:《北京报界之宜警惕》,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第445页。 (10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冯玉祥日记》(1),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73、389、496页。 (102)怀英:《邵飘萍之死》,《政治生活》第76期,1926年5月;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第一次国共合作在北京》,北京:北京出版社,1989年,第336页。 (103)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冯玉祥日记》(1),1923年6月6日,第379页。 (104)《直鲁豫巡阅使曹锟宣布直军和平宗旨并请国人尊重法治电》(1923年4月30日),《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7册,“公文”,1923年,第87—88页。 (10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冯玉祥日记》(1),1923年6月8日,第385页。 (106)胡适:《政治统一的途径》,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11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1页。 (107)素昧:《彻底的恢复法统论》,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第101页。 (108)《姚锡光筹组国民促进选举会以监督两院确保曹锟当选电》(1923年6月1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406—1407页。 (109)参见《曹锟就吴景濂住宅被炸事致王兰亭电(抄件)》(1923年9月19日),《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6),第440页。 (110)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冯玉祥日记》(1),1923年6月2日,第372页。 (111)参见章士钊:《箴同人》(1923年7月28日),《章士钊全集》第4册,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年,第186—189页。 (112)参见赵晋源:《贿选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第455页。 (113)《吴佩孚对于总统问题之新表示》,原载《京报》1923年2月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312页。 (114)参见《执政府表示革命行为》,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15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44页。 (115)《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277页。 (116)《汤漪之谈话》,《晨报》1924年11月28日,第3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