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代苏鲁地主对佃农拥有初夜权。这一权力的实施是社会结构异变的结果。这里的社会分化为占有大量土地的利益集团(大地主)与大量占地较少的贫民群体,社会结构演化为缺乏中间阶层的哑铃形而非金字塔形。掌握行政、军事和经济等各种权力的大地主,基本上不受程序化的法规制约,多沉湎于本能型的享受,无法追求高成就动机人格。一方面,他们利用国家优裕的政策,对贫民实施包括初夜权在内的各种超经济剥夺;另一方面,他们利用对下层民众的控制,经常策动成千上万的贫民反叛代表社会上层利益的国家,以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他们的终极理想是成为享受更大肉欲的封建君主。 关 键 词:初夜权 哑铃形社会结构 利益集团 作者简介:马俊亚,安徽大学特聘教授,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世界各地的初夜权叙述,绝大多数存在于文学作品或口头传说中①,缺乏过硬的史料证据②。苏鲁地区的初夜权资料则极为丰富可靠,充分反映了这一地区的社会状况。苏北涟水籍的严中平先生生前多次指出,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差别极大,苏北就存在着初夜权的现象③。应该说,这一现象源于苏北特殊的社会结构。 一 华夏(汉)民族地区,初夜权多为民间传说,并且存在较大争议④。郭沫若认为,《诗经》时代,公子们对平民女子拥有初夜权⑤。有些学者则认为,周代、乃至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初夜权⑥。上述对中国初夜权的看法,均是臆测。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有着充分的依据。 与欧洲相似,中国文学作品中不乏初夜权记述。一部晚明作品描写的主佃关系,包含明显的初夜权成分。 寿山寺,田良五百石,分为十二房,僧皆富足,都锦衣肉食,饮酒宿娼,更甚俗家。……或有畏受家累,不思归俗者,辄择村中愚善佃客,有无妻者,出银与代娶。僧先宿一个月,后付与佃客共,不时往宿。⑦ 鲁人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有许多郭沫若所说的“公子”形象。如韦公子“放纵好淫,婢妇有色,无不私者”。怀庆潞王,“时行民间,窥有好女子,辄夺之”⑧。 一部清末作品中,鲁南侠盗雁高翔酬谢苏北世家子沈筠时,尽管沈非常中意一“尤妙丽”之姬,但雁认为:“此皆非贞躯,不足以辱长者。昨得一全璧,臂上守宫砂未退,谨当奉献。”⑨后使沈获得了青州贾太守之女的初夜权。这部作品的作者为泗州人宣鼎,同治(1862—1874)、光绪(1875—1908)年间在济宁、淮安等地游幕,熟悉苏鲁的风土人情与社会心理。从中可以看出苏鲁社会上层非常看重初夜权。 现实中更不乏这类人与事。晚清仪征学者程守谦记载,淮安府盐城县的富室商人,多利用财势奸淫未婚女子⑩。同治年间(1862—1874),沭阳(现属宿迁市)一名施恩于贫者的寺僧,明确提出初夜权的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甲者……栖身庙中,为香火道人。甲父在日,为甲聘同邑某氏女。甲财产既竭,贫不能娶。 僧故饶于资,性尤险僻,尝奢甲值而轻其事,甲颇惑之。一日置酒密室,召甲饮。半酣,谓甲曰:“闻子已论婚,胡久不娶?”甲以贫对。……僧曰:“今有一策,不知子能俯从否?若能与共之,当先为子谋百金,入门后衣食悉取给于我,并当增子值。”甲本非人类,欣然从之。合卺之夕,宾客既散,甲出,易僧入房,女不之知,听其所为。(11) 苏北的初夜权更多地发生在主佃之间。仪征学者刘师培指出:“禾麦初熟,则田主向农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12)据1928年的一份报告,徐海地区地主下乡,佃户们要献上妻女供其淫乐(13)。苏北地主看中佃户的妻女,常以服役为名,召至家中随意奸淫(14)。沭水、临沭一带地主对佃户“打、骂、奸淫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的”(15)。《申报》载,号称“沭阳程震泰之半”的顾七斤,“垦良田七万有余亩,姬妾百。……此人好淫,远近妇人受其污者,莫点其数”(16)。曹县朱庄大地主朱凯臣拥有土地数千亩,任五方局团总,他看中的佃户女性均为其所奸淫(17)。苏北宿迁极乐庵与寿山寺相似,和尚往往有妻妾多人(18)。宿迁邵店圣寿寺的和尚“几乎个个寻花问柳”。当地俚语:“庙前庙后十八家,都是和尚丈人家。”(19) 由于苏北鲁南是古代的鲁地,儒家传统影响较深,普通百姓往往羞于谈论涉性话题,加上初夜权本身存在着隐秘性,当事人多不愿对此加以张扬(20)。并且,“初夜权”一词20世纪以后才成为汉语词汇。因此,对初夜权的准确叙述,多为新式知识分子。 20世纪40年代中期,据苏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调查,“地主对佃户的妻女,可以随意侮辱、霸占。……甚至有若干地区如宿迁北部,还保留‘初夜权’制度,佃户娶妻,首先要让地主睏过,然后可以同房”(21)。1942年4月,苏北新四军领导人邓子恢指出:贵族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包括“可以自由奸淫以至霸占人家的妻女,可以享受初晚的权利”(22)。香港报人潘朗写道:“农奴的新婚妻子,第一夜必须先陪地主睡,让地主老爷‘破瓜’。”“这风俗,在中国,在号称文风甚盛的苏北,也是存在。”反之,佃农“如果讨老婆而在新婚第一夜不把妻子送到地主老爷的床上,倒是‘大逆不道’,是‘不道德’了”(23)。 据20世纪40年代担任沭阳农会会长、钱集区委书记的徐士善叙述:“有次在沭阳张圩斗地主,晚上让他的佃户看管他。结果,夜里佃户用棍子把地主打死了。后来调查知道,原来佃户的媳妇,娶过来的头夜,被这位地主睡了。”(24)沭阳有的佃户向地主借贷娶亲,地主则以得到初夜权作为条件: 沭阳胡集北老单圩地主单旭东佃户某某,儿子大了要带媳妇,因没有钱,向地主商量。地主说:“不要愁,我替你想办法。但你要允许我一件事。”佃户问他什么事,他说:“你新儿媳带来,头一晚上我去,这你也赚便宜。你不允许,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佃户经过思考,没办法,答应了。地主借了三石小麦。(25) 值得注意的是地主所说的“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表明地主对佃户妻女拥有常规的性权力。对这种权力略有不满的佃户自然会受到地主的严惩。沭阳宋山区河东乡小宋庄地主徐香太奸淫佃户田二的儿媳,被田二发觉,田仅责骂儿媳几句。次日,徐执牛鞭将田痛打。田问:“你为什么要打我?”徐答:“你自己知道。”(26)1936年,沭阳汤沟乡乡长、大地主汤宜逊的佃户王某娶妻,汤闯进王宅,奸淫王妻。王母劝阻,被其枪杀(27)。 类似于郭沫若所说的“尝新”(28),在苏北广泛存在。沐阳程震泰家族的程廉泉,家中的女性雇工“差不多都受过他的蹂躏。老的也好,丑的也好,俊的也好,甚至于满脸是疤和麻的,他也要糟蹋他[她]。他说这是‘尝新’”(29)。淮阴孙圩孙大琨,家有田地26顷多,“听到沟南佃户陈兆臻有个美貌的姑娘,他就马上叫几个自卫团[丁],挑了被子,拿着毡毯,提着尿壶,他自己捧着水烟袋跟在后面,一步三幌(晃),三步九摇,到了陈兆臻的家里,是话未讲,只说:‘把你姑娘带来睡睡看,好才要,不好两便。’”(30) 更有许多地主获得了初夜权后,长期霸占佃户的妻女不予归还。泗沭县裴圩地主周继叔家的雇工朱尚队兄弟两人,积蓄多年替弟娶媳,入门头晚被周奸占,后被周长期霸作“小婆子”(31)。宿迁北部窑湾区王楼乡地主马知非(又名马如元),有地60余顷、佃户200余家。他46岁时看中佃户孙广礼17岁女儿,在孙氏嫁果场张姓的当晚,用花轿把孙氏抬到自己家中,后长期予以霸占。“因他有钱有势,张姓也只好哑吧吃黄莲,有苦无处说。”另被他长期霸占的还有佃户王怀仁的女儿与佃户张九清的妻子(32)。 地主厌腻了佃户的妻女后,可随时抛弃,无需负任何责任。沭阳曙红区崔沟村崔家庄丁杰三,父辈有80顷地,本人在上海读过大学。他曾将佃户王春保女儿霸占一年多,王女怀孕后,丁即予抛弃。佃户黄德安一个15岁的妹妹,亦被丁霸占年余后抛弃。后又将佃户崔振露之妻霸占(33)。 与欧洲中世纪不同的是,苏北从外地迁入的佃户妻女同样要被当地地主行使初夜权。沭阳县耀南区长安乡地主袁席山,有地9顷,有位佃户搬来的第一夜,他去佃户家奸淫其妻,“地主及门勇一夜去打几次门,小笆门都被打坏了”(34)。 在《费加罗的婚礼》中,法国伯爵为了取得女仆苏珊娜的初夜权,采取的是“温情”引诱的方式。相比而言,苏北初夜权的实施极为野蛮。有的新婚妇女因不顺从,竟被逼死。1945年春末(当地人称“麦头”),沭阳龙庙乡长兼大地主徐士流在一乡民娶亲时,欲奸淫新妇,新妇不从,被迫跳井自杀(35)。宿迁顺河区日伪区长张少桐与义子曹寿才强奸祁某之妇不遂,竟枪杀了祁氏夫妇(36)。宿迁姚湖北高圩地主高永年奸淫佃户陆某17岁孙女,陆女两次喝盐卤相拒,仍迭次被奸(37)。 与苏北类似,抗战和土改时期的调查均表明,山东不少地方,地主对其佃户享有初夜权,直到1945年山东省战时行动委员会制定了《婚姻法暂行条例》后才真正废除(38)。 抗战时任丰县、鱼台等地妇女部部长的张令仪写道:抗战初,在鲁南,“我第一次听说有这样的事:佃贫家的人新婚之夜,新娘要被地主享有初夜权”(39)。据她叙述,1938年她在单县任县委委员时,中共县委书记张子敬(40)亲口对她说,因佃种了单县辛羊区张寨地主的田地,张新婚时,妻子被张寨的地主施行了初夜权。她认为:“鲁西南的初夜权不是潜规则,而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不成文法规。农民根本无力抗拒。地主实施初夜权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荒淫的肉欲。”(41) 抗战期间,山东救国团体为了发动民众,把取消鲁南地区的初夜权作为改善雇工待遇的一项内容。1940年8月11日,山东省各界救国联合总会会长霍士廉在山东职工联合大会上报告:“鲁南许多落后的地区,仍存在着超经济的剥削和残(惨)无人道的野蛮行为,如初夜权。”(42)由此可知,初夜权在鲁南是比较显著的社会问题。1943年12月,陈毅经过鲁西南,他的《曹南行》诗称:“毫邑汤都史所传,至今豪霸圈庄园。蜀客多情问遗事,居停首说初夜权。”(43)其时,地主尚是中共的统战对象,山东的中共高层反复强调“照顾地主利益”(44),陈毅等人不会刻意丑化地主。据一位“老战士亲身经历”所写的作品同样记述了鲁南的初夜权:临沂张庄有400多户人家,庄主族长张大富,拥有全庄土地,还享有初夜权,“谁家娶新娘子,先要被他睡三晚”(45)。 即使在普遍存在过初夜权的西方,“真正的性交权力是很难证实的,目前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真的发生过”(46)。但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是确切无疑的。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初夜权有着较大的区别。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着形式不一的初夜权。据记述,在西藏,“这些地区的民众不愿与年青的处女结婚,而是要求她们必须与其他许多人发生过性关系。他们相信这样才能为神所悦,并认为一个没有男伴的女人是极为低贱的。因此,当商队到来,搭好帐篷过夜时,那些有女儿待嫁的母亲们会领着她们来到这里,请求这些陌生人接受自己的女儿”(47)。在新疆,“回俗女子至十岁左右,即送请阿浑诵经,为之破瓜,彼俗称为开窟窿,否则无人承配。幼女举行此典,恒数日不能起,甚有下部溃烂至成废疾者”(48)。为此,民国新疆省长杨增新专门下令,女子“非至十四岁,不得开窟窿”(49)。改土归流前,鄂西土家族女子婚期的前三天,土王享有初夜权,凡与土王异姓成亲,新娘在婚前必须和土王同住三宿后,方能与新郎结婚(50)。四川酉阳土司所属的大江里、小江里一带,不仅居于特权地位的土司享有初夜权,就是封建氏族长,也在本(氏)家族内享有初夜权(51)。湖南永顺、保靖、永绥的土司,除同宗外,对于任何人新婚都享有初夜权(52)。贵州毕节的土司享有初夜权(53)。该省安龙,农民妇女出嫁当晚,即迁往兵目附近,为兵目服役三年,才可落夫家,这种习俗“可能是‘初夜权’的残存形式”(54)。 这种权力是基于习俗或信仰的“神权”。某些汉人地区流传着类似的传说,不少与神权有关。郁达夫所述的浙江诸暨避水岭西山脚下的石和尚,“从前近村人家娶媳妇,这和尚总要先来享受初夜权”(55)。宋之的所说的山西冀城东山,“相传那山里有一个东山大王,是要享受初夜权的”(56)。在这些传说中,石和尚和东山大王都非现实中的人,而是具有神性,至少拥有某些神通。 苏鲁地区享受初夜权者均是活生生的人,一般是富者通过财产关系对贫者性权利的统治,多见于地主对佃农的妻子施行这一特权。由于地主身兼官僚、寨主等多种身份,处于极为强势的地位,作为弱势一方的佃农无力抗拒其要求。这一关系的本质是人身依附的表现。 二 性权力的不平等是由社会阶层和社会结构决定的(57)。近代苏鲁乡村严重分化,大地主是极为强势的利益集团,他们几乎占据所有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各种社会资源,把乡村社会变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视普通平民为农奴。而平民群体不但在经济上被剥夺殆尽,而且连基本的公民权利也从未拥有过。这是初夜权这种恶俗得以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性土壤。 一般认为,中国近代各阶层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占地500亩以上的大地主约32万人,小地主200万人;自耕农1.2亿,其中有“余钱剩米”者达1200万人;半自耕农和贫农约1.5亿—1.7亿人(58)。与此估计不同,近来的研究表明:土改前,宿迁、沭阳、淮阴、邳县、新沂等县的富农数量不但远少于中农、贫农,而且远少于地主!富农数量仅相当于地主的66%,事实上,中产者的数量最少。近代苏北社会系由少数极富者和绝大多数极贫者构成的哑铃型结构(59)。 鲁南与苏北差堪相似。据1943年统计,莒南、赣榆(时属山东滨海专署)3个区13个典型村中,“地主”人数最少,户均占地仅50.50亩(60)。应该说,除去个别占地特别大的地主,鲁南一般地主户均占地面积显然不足50亩,而山东全省有3个县农民户均占地超过了50亩(61)。也就是说,鲁南的不少“地主”占地不到山东许多地区的一般农民占地的平均数。苏北土改时富农户均被没收的土地为56.3亩(62),实际占地数不会少于60亩。即使占地达60亩的农户,“生活仍很困难”(63)。因此,鲁南的“地主”充其量相当于苏北的富农,是各阶层中人数最少的。鲁南同样缺乏中产者。近年来,有学者强调:“99%的地主占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0亩上下。”(64)但不论近代鲁南还是苏北,乡村大地主占地数量均极为惊人。唐守中在铜山、沛县、滕县、峄县等处占地数百万亩(65)。鲁南窦家拥有土地8万亩(66)。峄县王海槎、鲍大安分别占地7万和10余万亩(67)。鲁南的社会实态是“地主统治占优势。富者田连阡陌,地以顷计,贫者纵有土地,亦渐荒芜,地主操有政治经济大权,以政府为支持……横占土地,鱼肉人民。非特中贫农不能上升,富农多数降为佃户”(68)。这说明社会一直处于两极分化之中。 嘉庆、道光年间(1796—1850),沭阳程震泰家族占地16万余亩(69),被誉为“江苏第一家”(70)。苏北陈、杨两氏各占田40万与30万亩,而占田4万至7万亩的地主“为数不知凡几”(71)。民国年间,地主占地的势头不减反增。1929年,中共徐海特委报告:“东海、宿迁、邳县、泗州等处,则地主土地,有二十万亩以上、十万亩以上的,几千亩以上的非常之多。”(72)睢宁有地主占田10万多亩(73)。萧县“大官僚地主”段氏在徐州占地,方圆达几十里;仅在萧县即有18个庄园(74)。据民国学者调查,邳县、阜宁、灌云等县均有占田五六万亩的地主(75)。宿迁极乐庵及下院占地20万多亩(76)。大地主谢应恭有田数十万亩(77)。据国民政府地政学院抽查的苏、浙、皖、赣、湘、鄂、冀、晋、豫、陕、闽大地主情况比较,江苏省的地主占地数量最大(78)。 当然,大地产本身并非原罪。大地产形成过程中所表现的社会不公,才是值得谴责的。苏鲁地区的大地主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土地所有者,他们的主要成分是国家的军政人员(79),是国家各种恩宠的独占者,他们掌握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力。国民政府内政部地政司司长郑震宇认为:“官绅世家较多的地方,土地分配易于集中。”(80)陈翰笙指出,苏北“大部地主,都以官吏为职业”。苏北一带,身兼军政职位的地主占地主总数的57.28%(81)。像唐守中,乃沛县团练首领(82)。民国年间,海州镇守使白宝山,“占有海州多数盐田官田”(83)。其他大地主也多有军政方面的背景(84)。沭阳王洪章任官田游击队长,原有地百余亩,通过敲诈霸占,增加到560亩(85)。灌云县大地主徐继泰,原任国民党常备第二旅长,占地20余顷。团长蒲开喜,在短时间里占地300余顷,“这里包括了胁迫欺骗、利诱各种方式的”(86)。阜东圩寨寨主顾豹成,其弟乃阜宁县长兼保安团长,本人则是悍匪,占有土地四五千亩(87)。 山东莒南县大店、筵宾、沟头的地主,“大都做过官”。庄陔兰曾任清翰林院编修,民国山东省议会会长,庄德孚原系举人,庄明远曾任国民党军队的军长等职(88)。临沭甄家沟地主甄安乐担任乡长,占地7000余亩。“他们是这一带的土皇帝。”(89)1930年后,韩复榘实行军垦,没有所有权的土地全部没收,连排长每人分得1顷,士兵50亩,连长以上无限制(90)。造成有权者大肆霸占土地的局面。 近代苏鲁乡村普遍军事化,大地主全部拥有强大的武装,更强化了强势集团的权力,使他们成了名副其实的土皇帝。 从《水浒传》中的“祝家庄”,到《施公案》中的“殷家堡”等,苏鲁地区早就出现了圩寨。捻军战乱发生后,苏鲁乡村全面圩寨化。圩寨的寨主通常是当地最大的地主。如沭阳地区,有民国学者指出:“都像部落式的各个土圩子分成了村庄,等级森严[的]一个庄主,都是这庄的首富地主。一般农民都是仰仗着他们的。”(91)新四军领导人同样意识到长江南北地主之间的区别。管文蔚写道:“苏北的地主与江南的地主有很大的不同。苏北的地主主要靠土地剥削生活,终日闲在家里享清福,不事劳动,婢女成群。出门收租时,保镖人员,前护后拥,完全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景象。”(92)黄克诚回忆:苏北盐阜地区“地主本身有武装。大地主住地周围住着他的佃户,有点像封建时代的庄园一样”(93)。 苏北圩寨类似“小小部落”,经济是“自足”型的。大地主本质上是暴富的小农,这些利用权势致富的利益集团,是建立在对平民的超经济剥夺的基础之上的,他们没有任何公民意识,没有社会责任感。苏北圩寨中尽管没有法庭,但作为寨主的地主可以处理任何纠纷,可以随意杀死平民。是以卜凯(J. L. Buck)指出:“北江苏宿迁那些居留的地主,使我们想起欧洲诸国古代的封建主。”当然,这种情形并不限于宿迁,整个苏北地区差堪相似(94)。 郑震宇认为:官僚地主较多的地区“自然要使佃耕制度盛行”(95)。光绪前期,江苏北部除沿江30英里内,自耕农很少,农民自耕地仅占全部耕地的20%—30%(96)。据国民政府所作的调查,20世纪30年代,峄县的自耕农仅占2.6%,佃农占24.1%,半自耕农占51.9%,雇农为21.4%(97)。苏鲁社会截然分裂为极富与极贫两个阶层。郑震宇指出,上下阶层之间地位悬殊,使得上层“对于农民,可以颐指气使,奴隶待之”。江苏江北各县“大都是地主与农民身份悬殊的地方,也都是业佃关系最恶劣的地方”(98)。 处于社会下层的佃农,从未获得过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他们根本无力抵御作为强势集团的大地主的欺压。民国学者指出,苏北农民,“对于一般的地主、老爷们,总是顺从的。他们能忍受毫无理由的、强迫的、很明显的地主和劣绅的虐待,他们能甘心受地主和劣绅的敲诈”(99)。这与《费加罗的婚礼》中为了取消初夜权而与伯爵勇敢斗争的仆人费加罗的形象判若云泥。 国民党中央委员蓝渭滨主办的刊物称沭阳地区,“一般无智识的农民,差不多一无所知,只有惟命是从的特殊现象”(100)。据《中外经济周刊》1927年的调查,东海、沭阳、灌云地区佃户与田主所订的契约,“须声明永远服从田主指挥”(101)。1928年徐海蚌特委报告,海州等地的农民、盐民,看见地主均要叩头,“地主对于农民任意侮辱,有生杀之权”(102)。据山东省民政厅长对峄县的视察,“地主对于佃农极其苛刻,每届农忙,不出男差即出女差。佃农只得放下犁锄去为地主佣工,无论时日,多不给工资”(103)。 中世纪欧洲的初夜权通常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孟德斯鸠写道:罗马窝尔西年人地区的法律,“使脱离奴籍的人取得对于同自由民结婚的少女的初夜权”(104)。恩格斯写道:在卡斯蒂利亚,直到1486年天主教徒斐迪南作出裁决,才废除了初夜权(105)。法国作品《夜深沉》中,巴朗森对弗朗西斯说:“您是不是要向我承认,您常常去对我们的佃妇施行初夜权?这可是已被1789年的革命连同其他特权废除了的。”(106) 苏鲁地区的初夜权不见于法律规定。事实上,在近代苏鲁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影响力极小,社会生活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个人权势。 初夜权并非苏鲁乡村孤立的怪俗异习,而是社会经济结构畸变所造成的强势集团人格裂变的必然结果。权力巨大、缺乏程式化监督的田主,是不可能成为“仁义”地主的,他们利用国家的庇护纵容,肆意对平民进行惨无人道的欺压。因此,相对这一利益集团的其他暴行,初夜权竟成了相对“人道”的行为。 在苏北,地主的名字,是平民必须避讳的。沭阳十字耿卓如,其父拥有二三十顷地,佃户见了他要喊“我三太爷”,如不带“我”字,耿就会将人痛骂一顿(107)。灌云李集杜养禾,家有100多顷土地,1939年冬,鱼牢庄富农张鸿如无意说了“杜养禾”三个字,杜知道后派出一连兵丁到张家,将张逮捕,搜走全部衣物及枪5支,把张关入牢房,张多方行贿才予保释(108)。 在地主面前,佃户没有任何人格尊严。1940年,涟水县葛沟区佃户王四在地主郑介仁田里割草,郑诬王割苜蓿,将王捆起跪在门前,用“毛厕括屁棒”括嘴。佃户马如祥因缺差一次,地主赵某见他正做饭,“用屎粪勺放里去搅”(109)。涟水塘西区地主井瑞五,佃户替他家挑水,不能换肩,前一桶水他会留下,后一桶拒收,因他认为“佃户会放屁,有臭味”(110)。涟水西乡奋官庄地主朱子龙,有3个客庄、2000多亩地、50多家佃户、4个大炮楼,“他门前的马桩上,经常吊着佃户打得皮开肉绽”。佃户徐兆标因拿他家一个馒头给乞丐,一家13口被罚跪半天,并被罚洋200元。最后把徐逐出庄,没收所有财物。从此连乞丐都不许上他家门。马树本替他当差,解手时间稍长,他令人打得马树本大小便失禁。胡广才因探亲,误了一天庄差,回来后他拿枪就打。经多人求情,最终打了40皮鞭。“他打人时,要叫人向他笑,否则认为你被打不愿意,打得更厉害。”(111) 在地主的威权下,平民没有生命权。涟水塘西区乡长井泉五,有12顷地,庄丁孙培伦妻替他做饭时糊锅,井令孙将妻打死,孙因妻怀孕,不忍下手。井喝道:“三爹命令,非打不可。”孙被逼杀妻(112)。峄县王海槎之子王致平因一名16岁使女答话“犯上”,先用烙铁烙,后用皮鞭抽,再活活打死(113)。 潘正芳回忆: 记得有一次,我从古邳上县城,途经魏集北门,曾目睹一桩惨事:夏××的狗腿子,向农民魏树德要租粮没有要到手,竟然把魏的年轻妻子带走抵租,魏妻有两岁多的小男孩跟着哭喊,凶残的狗腿子一刺刀戳死小孩,把孩子扔多远。还说:“去狗肚里喝汤吧!”(114) 连汪伪政府也认为,徐海地区,“七八年来除直接受到军队的灾害外,更有着地方上恶势力的压榨,他们唯一的借口是‘通八路’,如果敲诈不遂,便联络官方实行那最惨酷的‘活埋’,在七八年中也不知被活埋了多少人,有时更把被活埋人底家属叫他们在旁看着受刑”(115)。东海南岗区日伪区长(下同)刘海如等,杀死人命29条。沭阳韩山乡杨士同等杀死人命19条。宿迁北部沂河区土楼乡王洪波杀死8人,维持会长王守巡杀死9人,最奇的连律师王维英也杀死4人。沭阳章集区葛子玉仅1941年8月27日在仲湾就打死仲兆奎、仲兆彬、仲兆喜、仲兆佑、石广仁及仲跻昌之妻、葛明俊之母、赵廉(后被勒死)等(116)。沭阳小店区朱开富杀害人命28条,薛棣西杀害人命15条(117)。沭城某区长张晋民杀害的百姓超过10人(118)。宿迁北部蒋记临陵乡长陆永禹,仅于陆沟、西欧棋盘一带,即活埋33人,死者妻子,大都被出卖、奸淫(119)。张敬轩在博爱,先后杀死130多人,以致该村多年很少看到男人。刘村一妇女拒奸,被掷入水井,因井中尸骨太多,未被淹死,爬出来二三年不敢露面(120)。 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中,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大地主,既然把自己土地上的佃户视为农奴,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对其土地上的妇女拥有性权力。20世纪20年代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一项决议案指出:“地主又在批耕约中时常规定:如欠租的时候,地主得直接没收其家产。……甚者虽其妻儿,亦把来抵租。”(121)一位无政府主义者指出:豪绅“在和平的民众们间,他可以任所欲为。人民的财产就是他的财产,人民的妻子,就是他的妻子”(122)。狄超白写道:“地主恶霸强夺人妻,强奸农民闺女,也算不得希[稀]奇。”(123)苏北豪绅势力之大,甚至可以强占县长的女儿。盱眙县日伪县长郭济川只有一女,“非常疼爱”,“长大供其读书”(124)。1939年,郭女竟“被仇集豪绅宋振中仗势强娶为妾。该女备受宋妻虐待,过着佣人生活”(125)。郭济川终也无可奈何。一般平民妻女的遭遇也就可想而知了。 综上所述,近代苏鲁社会掌握政治、经济、行政等权力的大地主,构成了社会的上层,他们掌握的绝对权力导致了绝对腐败。经济与人格相对独立的中间阶层极为弱小,在苏鲁社会中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因而,这种哑铃型社会经济结构中,弱势群体无法抗拒强势集团的种种侵权行为,自然无法抗拒强势集团的初夜权要求。 地主本身并不意味着罪恶。但利用权势故意制造社会不公正,从而使自己成为利益集团的大地主,则是罪恶的象征。 三 大地主是乡村权力的集中占有者,事实上是国家的宠儿和依恃的精英。如中国传统法规就明确禁止“奴讦其主”(126)。由于国家政策的偏误,大地主势力膨胀,成为苏鲁社会甚少受到制衡的强势群体。至元十九年(1282)十二月,杨少中陈奏:“切见江南富户,止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主家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为婢使,或为妻妾。”(127)应该说,苏北的地主早就对农民拥有领主式的奴役权,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40年代。与中世纪的欧洲相似,农民须向领主或保护者购赎初夜权(128),无力承购者,连婚姻权都被剥夺。杨少中奏:“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需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其贫寒之人,力所不及,以致男女怨旷失时,淫奔伤俗。”(129) 随着近代中央政府威权的下降,既无法像传统“盛世”那样,利用国家权力抑制豪强,更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政府,使平民享有公民权,利用程序化的法律规范限制这一强势集团的违法越权行为。 近年来,学界对中国的大地主阶层有较多的质疑(130)。文学作品中“没有见利忘义、贪恋钱财;没有霸占民女、贪恋女色”的地主形象(131),备受某些学者的赞赏。事实上,由于没有法治环境,大地主腐败的程度实乃骇人听闻。一些地主豪绅的势力远在县政府之上。有些县长必须听命寨主才能履职(132),有的还被豪绅公然杀死(133)。 由于大地主本身多是军政官员,并由于教育背景、经济资源、人际关系等因素,大地主本人、亲属及子嗣显然比贫民更容易跻身官场。据国民党学者调查,“一般农民都是无智识的,子弟小的时候,都任他们去游荡,略大的就干着割算[草]等工作,都是不给子弟们去受教育,所以往往受一班劣根性的人欺弄的。沭阳的农村学校,还没有普及,学校里的学生,多数都是富农的子弟”(134)。此处的富农系指富裕家庭。滕县大地主申宪武的家训是:“能交游官场,花钱再多也得花。”(135)应该说,不论是古代、还是近代国家,国家的公权力总是被逐渐私有化。各级政权总是逐渐被大地主所利用和把持。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有时候,所谓的国家的宪法代表政府的利益,有时是代表左右政府的某些特殊阶层的人们的利益。”(136) 在没有法律规范的环境里,满足了物质需要的大地主们,没有任何动力和动机去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只能沉湎于低层次的肉欲享受。在治世时,他们充其量是西门庆、韦公子式的人物,虽然不断地腐化社会,但不会危及国家政权。因此,大地主通常利用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力,牢牢控制着在经济上依赖他们的下层民众,进一步破坏国家体制,破坏社会的各种规范,甚至直接起而推翻予他们以各种恩宠的国家政权,就如宿迁人项羽所言:“彼可取而代也”,由自己充当可以享受更大肉欲的封建君主,而不满足于当“土皇帝”。晚清名臣潘祖荫对苏北鲁南一带地主豪绅的军事化深感忧虑:“山东郯城至江南宿迁一带土匪蜂起,道路为梗。现闻红花埠一带,俱筑土城,挖濠沟,虽为防土匪起见,究莫知意之所在。团练乡勇愈聚愈多。原其初心,未必即怀叵测,而势由积渐,实恐浸成祸端。”(137)这种担忧是有相当的根据的。 在苏鲁地区,豪绅反叛不胜枚举。大地主平时拥有的君主般的权力,促使他们频繁地“叛君”。明熹宗天启二年(1622),巨野徐鸿儒,“以妖术煽众,为闻香教。设盆水照人头面,自见帝王将相衣冠”。从者达数万人,攻占了郓城县城(138)。清顺治年间(1644—1661),成武人李化鲸,“纠党谋逆,奉伪主,僭忠义王,遂发兵反”(139)。咸丰十一年(1861)四月,定陶县贾由彪等谋反,聚集两千余人攻打定陶县城(140)。1927—1928年,涟水大地主朱温领导红会暴动,目标是打下南京称帝(141)。1929年2月12日,山东马士伟称帝,国号“黄天”(142)。同年4月11日晨,宿迁薛干臣称帝,建立“大同”国(143)。1938年以后,侵华日军攻占了苏鲁部分地区,以大地主为首的利益集团更纷纷叛国。“当初徐州沦陷时的地方情景,真是所谓:‘十八路反王,七十二路烟尘。’敌骑纵横,匪伪遍地。”(144)宿迁某乡乡长王斗山投日后,摇身变成了伪军区团长(145)。灌云县大地主徐继泰,原任国民党常备第二旅长,1943年投日,历任71旅、11旅旅长(146)。峄县南古邵大荒村大地主孙茂墀,1940年投日,被任命为峄县警备第六大队队长(147)。前文所述的徐士流、张少桐、顾豹成、朱子龙、井泉五、郭济川无不投降了日军,担任各种官职或军职。苏鲁地区大地主阶层的频繁“叛君”与普遍叛国表明,在近代民族国家的构建中,这一利益集团不是正面的建设力量,更不可能成为积极的中坚因素。 因此,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是乡村法制毁坏、地主权力失控的结果,而不是源于法律规定或宗教习俗。豪绅大地主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势地位以及掌握的较多资源,主要用于维护其私益和满足其私欲,而不是把这些资源用于追求更高成就的动机,实现人格的进一步升华。他们没有脱离本能需要的追求,使其在近代社会中始终沦为负面的因素。 掌握国家权力的军政人员,极易成为乡村大地主,进而成为一个强势的利益集团。因此,本文所说的大地主,如其说是土地占有者,更不如说是乡村权力的占有者,且这种权力基本不受程序化法规的制约。这个集团享受了国家政策的种种优渥,成为国家在乡村的化身,但他们却不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也正因为这个集团集国家万千宠爱于一身,造成了对平民最大程度的剥夺,使苏鲁社会除了这个集团外,几乎所有的平民群体都成为依附于他们的贫困阶层,社会结构发展成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显然,与金字塔型结构相比,哑铃型结构更加体现了社会不公,也更加脆弱,更容易崩溃。由于缺乏经济与人格相对独立的中间阶层,一方面,社会上层极易通过经济手段对下层进行控制。另一方面,社会上层可以轻易地控制社会的话语权,通过思想精神层面对社会进行操纵,成为具有巨大社会动员能量的集团。 表面上看,初夜权是强势集团剥夺贫民性权利,满足个人肉欲的陋俗。进言之,通过剥夺贫民的人格尊严,树立强者在社会中的独尊地位。从深层次看,由于其权力极少受到程式化法制的制约,强势集团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肆意制定乡村规范,任意创造低俗“文化”,恣意发展陋劣“传统”,对平民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进行统治。由于性权利被剥夺者的长子与剥夺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血缘关系,初夜权还有助于强化贫民对豪强的君父认同,更有利于对其加以控制。 在严重缺失法治的环境下,一方面,强势集团绝不会成为近代国家的建设力量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因素,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地把自由民变为农奴、甚至奴隶,使依靠不合理、不公正原则建立的社会关系无以变革,固化为彻底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强势集团本身的人格升华受到了极大的束缚,使他们异变为仅能追求肉体享受的低层次人格,始终处于动物本能的状态。 在大地主阶层的操纵下,本应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近代国家,成了强势集团的代言人和最忠实的保护者。而强势集团却往往以叛“君”和叛国来作为回报。这一悖谬现象表明,要建设真正的近代民族国家,必须对强势集团进行程式化的监督和法制制约。 附记:本文初稿曾获曹树基、胡永恒、刘克祥、胡英泽、张佩国诸位教授的批评,深表感谢! 注释: ①Jrg Wettlaufer, “The jus primae noctis as a male power display: A review of historic sources with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 2000(21), pp. 111-123; S. MacPhillb, “Jus primae noctis and the sexual image of Irish landlords in folk tradition and in contemporary accounts. Bealoideas”, The Journal of the Folklore of Ireland Society, 1988(56), pp. 97-140; Voltalre, Le Droit du seigneur, ou l’écueil du sage, comédie, 1762-1779, Vijan: Lampsaque, 2002; 二阶堂招久:《初夜权》,汪馥泉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4—7页。 ②学界目前对初夜权通常有三种解释:(一)原始习俗。恩格斯指出:“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一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页)拉法格认为:“在父权社会的初期,这种公公与儿媳通奸的事是一种很自然的实践。……丈夫的兄长也僭妄地对于新媳妇保留初夜权”([法]拉法格:《拉法格文学论文选》,罗大冈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第45页)。持类似看法的还有周作人(少侯:《周作人文选》,上海:启智书局,1936年,第199页)、二阶堂招久(《初夜权》,第41—54页),等等。(二)宗教信仰。8世纪天竺、唐、吐蕃等王朝密教盛行的时候,阿利僧拥有信徒的初夜权(杜继文主编:《佛教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94页)。对西藏的类似看法还有Komroff(Manuel Komroff ed., The Travels of Marco Polo, 1271-1295, v. 2. NewYork: The LimitedEditions Club. 1934, pp. 252—253),对新疆的类似记载有谢彬《新疆游记》(上海:中华书局,1929年,第134页)。(三)封建领主特权说。倍倍尔指出:“地主对于他们的家臣和农奴差不多有无限的支配权。……臣下们的主人,自承有使用女农奴和家臣的性的权利——‘初夜权’就是这种权力的表现”([德]倍倍尔:《妇人与社会》,沈端先译,上海:开明书店,1927年,第89页)。持类似看法的还有蔡和森(蔡和森:《社会进化史》,《蔡和森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64页)及Pfannenschmid(H.Pfannenschmid, “jus primae noctis”, Das Ausland, 1883[56], pp. 141—150)、Hanauer(C. A. Hanauer, “Coutumes matrtmonlal du moyen-age”,mémoires de l’Aac-demie Stanislas, 1893[2], 253—312)。另有男性权力展示说(Jrg Wettlaufer, “The jus primae noctis as a male power display:A review of historic sources with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2000[21],p.111)、强奸说(Vern L. Bullough, “Jus primae noctis or drolt du seigneur”, The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1991, 28(1), pp. 163—166),等。 ③据刘克祥先生2011年7月9日在河南大学召开的“中国近代乡村研究的理论与实证研讨会”上对拙文评论时所谈。 ④各地流传最广的是元代蒙古人对汉人施行的初夜权。参见张紫晨:《中国古代传说》,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第317页;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上海分会等编:《中国民间文学论文选(1949—1979)》上册,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第174页;荀德麟等:《运河之都——淮安》,北京:方志出版社,2006年,第174页,等等。 ⑤郭沫若著作编辑出版委员会编:《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4页。 ⑥金性尧:《炉边诗话》,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页;何满子:《何满子学术论文集》(下),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8页。 ⑦林鲤主编:《中国历代珍稀小说》(1),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103页。 ⑧蒲松龄:《聊斋志异》,长春:春风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806、423页。 ⑨宣鼎:《正续夜雨秋灯录》(下),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1987年,第221页。 ⑩程守谦:《退谷文存》卷一,光绪二年(1876)刻本,第31页下。 (11)《沭阳奇案》,《申报》第649号,同治甲戌四月二十七日(1874年6月11日),第3版。 (12)李妙根编:《国粹与西化——刘师培文选》,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288页。 (13)萧县党史办、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1),萧县,1985年,第44页。 (14)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第438页。 (15)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农村调查/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第63页。 (16)虞山棣花庵主人稿:《黑虫伤人致命》,《申报》第428号,清同治癸酉七月二十七日(1873年9月18日),第3页。 (17)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125页。 (18)中岛权:《江北农村社会の构造に就て》,《满铁支那月志》1930年第9期。 (19)唐文明:《宿北大战》,北京: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97年,第82页。 (20)如栖霞县,“事情[初夜权]确实有”,但“群众不肯谈自己事情”。见栖霞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合编:《牟墨林地主庄园》,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65页。 (21)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第438页。 (22)北京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淮北分会、江苏省泗洪县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编:《邓子恢淮北文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9页。 (23)潘朗:《新民主主义的道德》,香港:智源书局,1950年,第2—3页。 (24)2009年6月17日,笔者与包蕾在南京市江苏省军区第一干休所对徐士善(正军级离休干部,1922年生)的访谈。 (25)《淮海报》1947年10月17日,第1版。 (26)《苏北报》(淮海版)1946年3月22日,第1版。 (27)张新羽:《土地革命时期灌南地区的农民暴动概述》,《灌南革命史料》第1辑,1984年9月,第257页。 (28)《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第114页。 (29)文年:《〈大地主程震泰〉补遗》,《淮海报》1946年7月15日,第4版。 (30)洪崖:《孙二太爷的后代》,《淮海报》1946年6月21日,第4版。 (31)《淮海报》1947年11月9日,第4版。 (32)《淮海报》1946年7月3日,第1版。 (33)《淮海报》1946年6月21日,第4版。 (34)《淮海报》1944年8月19日,第1版。 (35)《苏北报》1945年11月19日,第2版。 (36)《苏北报》(淮海版)1946年3月25日,第1版。 (37)《淮海报》1947年9月28日,第1版。 (38)王启云编著:《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第147页。 (39)张令仪:《在革命队伍里》,何以祥等:《似火青春——八路军(临汾)学兵队成立五十周年纪念文集》,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0年,第187页。 (40)张子敬,1913年生,曾任中共单县县委组织委员、单县县委书记。1939年5月,任苏鲁豫区党委巡视团主任。 (41)2011年1月11日,笔者与张广杰在复旦大学医学院老干部处对张令仪(1921年生)的访淡。 (42)《山东职工运动的总结——一九四○年八月十一日霍士廉在联合大会上的报告》,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档案馆合编:《山东工人运动历史文献选编》第2集,1984年打印本,第20页。 (43)陈昊苏编:《陈毅诗词全集》,北京:华夏出版社,1993年,第123页。 (44)江苏省档案馆藏:《山东抗日民主政府三年工作总结及今后民主政治建设方案》,案卷号6—14,资料4000754,第19页。 (45)杨杰:《人生曲》,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1991年,第205页。 (46)Jorg Wettlaufer,“The jus primae noctis as a male power display: A review of historic sources with evolutionary interpretation, ”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 2000(21), pp. 111—123. (47)Manuel Komroff ed., The Travels of Marco Polo, 1271—1295, Vol. 2, New York: The Limited Editions Club, 1934, pp. 252—253. (48)谢彬:《新疆游记》,第134页。 (49)谢彬:《新疆游记》,第134页。 (50)田发刚、谭笑编著:《鄂西土家族传统文化概观》,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130页。 (51)伍湛:《土家族的形成及其发展轨迹述论》,《伍湛民族学术论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44—145页。 (52)沈从文:《白河流域几个码头》,《沈从文散文选》,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63页。 (53) 陈翰笙:《“大跃进”中所见所闻》,张静如、李松晨主编:《图文共和国史记》,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年,第899页。 (54)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中国科学院贵州分院民族研究所编:《贵州省望谟县桑朗亭目历史、安龙县龙山布依族解放前社会经济、镇宁县扁担山布依族解放前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调查资料》,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中国科学院贵州分院民族研究所,1964年,第18页。 (55)郁达夫:《郁达夫文集》第3卷,广州:花城出版社、香港:三联书店香港分店,1982年,第227页。 (56)宋时编选:《宋之的文集》,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412页。 (57)L. L. Betzig, “Despotism and differential reproduction: a cross cultural correlation of conflict asymmetry, hierarchy, and degree of polygyny, ”Ethnology and Sociobiology, 1982(3), pp. 209—221. (58)毛泽东:《中国农民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中国农民》第1卷第1期,1926年1月,第14—18页。 (59)详见马俊亚:《从沃土到瘠壤:淮北经济史几个基本问题的再审视》,《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60)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农村调查/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第6页。 (61)实业部国际贸易局:《中国实业志(山东省)》第2编,上海:华丰印刷铸字所,1934年,第10页。 (62)马俊亚:《近代淮北地主的势力与影响》,《历史研究》2010年第1期。 (63)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67页。 (64)杨奎松:《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问题》,《史林》2008年第6期。 (65)贾桢等监修:《大清文宗显皇帝实录》卷二二二,东京:大藏出版株式会社,无刊印年月,第14页a。 (66)李艺辉:《窦家的“千顷牌”传说》,《郯城文史资料》第6辑,1989年11月,第173页。 (67)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封建土地制的覆灭——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的土地改革》,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9年,第366-367页。 (68)《山东抗日民主政府三年工作总结及今后民主政治建设方案》,江苏档案b1942,案卷号6—14,第23页。 (69)杨鹤高:《大地主“程震泰”家业兴衰始末》,《沭阳文史资料》第2辑,1985年,第120页。 (70)金安清:《水窗春呓》卷下,欧阳兆熊、金安清撰,谢光尧点校:《水窗春呓》,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4页。 (71)Journal of the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Vol. 23, 1889, p. 98. 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173页。 (72)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第117页。 (73)孙晓村:《现代中国的农业经营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3卷第2期,1936年4月,第462页。 (74)中共萧县县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萧县地方史》第1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第3—4页。 (75)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3页。 (76)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1930年3月25日,第79页。 (77)胡焕庸:《两淮水利盐垦实录》,南京:中央大学,1934年,第17页。 (78)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年1月,第32页。 (79)Chee Kwon Chun, “Agrarian Unrest and the Civil War in China,”Land Economics, Vol. 26, No. 1(Feb. 1950), pp. 17. (80)郑震宇:《中国之佃耕制度与佃农保障》,《地政月刊》第1卷第3期,1933年3月,第294页。 (81)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汪熙等主编:《陈翰笙文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1页。 (82)贾桢等监修:《大清文宗显皇帝实录》卷二二二,第14页a。 (83)董成勋:《中国农村复兴问题》,上海:世界书局,1935年,第191页。 (84)详见江苏省档馆藏:《泗洪县大庄集农民起义的调查材料》,泗洪县地方志档案I-33-4-31,第2页;江苏省档案馆藏:《苏北区农业生产调查报告》第9号《沭阳县塘沟区华邦乡》,1952年8月,中共苏北区档案3067-48(永久),第16页b。 (85)《淮海报》1946年7月1日,第3版。 (86)《苏北报》(淮海版)1945年9月26日,第4版。 (87)2009年6月17日,笔者与包蕾在南京市江苏省军区第一干休所对李棠(正师级离休干部,1925年生)的访谈。 (88)华东军政委员会农村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农村调查/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第37页。 (89)华东军政委员会农村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农村调查/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内部资料),1952年,第55页。 (90)江苏省档案馆藏:《山东抗日民主政府三年工作总结及今后民主政治建设方案》,案卷号6—14,资料4000754,第23页。 (91)《沭阳农业农村农民之概况》(作者不详),《农村经济》第2卷第6期,1935年4月1日,第77页。 (92)管文蔚:《管文蔚回忆录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3页。 (93)黄克诚:《关于盐阜区抗日根据地的建设问题》,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编:《苏北抗日根据地》,打印本,1989年8月,第547—548页。 (94)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1930年3月25日。 (95)郑震宇:《中国之佃耕制度与佃农保障》,《地政月刊》第1卷第3期,1933年3月,第294页。 (96)Journal of the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Vol. 23, 1889, pp. 79—117. 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173、195页。 (97)实业部国际贸易局:《中国实业志(山东省)》第2编,上海:华丰印刷铸字所,1934年,第55页。 (98)郑震宇:《中国之佃耕制度与佃农保障》,《地政月刊》第1卷第3期,1933年3月,第300页。 (99)苏冷:《睢宁的农民生活》,《农村经济》第2卷第8期,1935年6月1日,第91页。 (100)《沭阳农业农村农民之概况》(作者不详),《农村经济》第2卷第6期,1935年4月1日出版,第77页。 (101)《灌云县之农业》,《中外经济周刊》第198号,1927年1月29日,第20页。 (102)《徐海蚌特委报告(1928年11月)》,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1985年,第65页。 (103)李树春编:《山东政俗视察记》上卷,济南,1934年,第269页。 (10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56页。 (10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页。 (106)[法]居尔蒂斯:《夜深沉》,顾微微、李玉民译,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第56页。 (107)《淮海报》1946年6月16日,第4版。 (108)冯树人:《地主杜养禾》,《淮海报》1946年7月26日,第4版。 (109)《苏北报》(淮海版)1946年3月8日,第1版。 (110)《淮海报》1946年6月21日,第4版。 (111)向群:《奤官庄地主与佃户今昔》,《淮海报》1946年7月4日,第4版。 (112)《淮海报》1946年6月21日,第4版。 (113)高瑛:《峄县王恒兴》,《峄城文史资料》第1辑,1989年10月,第139页。 (114)潘正芳:《旧事杂忆》,《睢宁文史资料》第7辑,1992年3月,第139页。 (115)卓印环:《淮海一角:卓圩与高圩》,《大公》1945年5月15日,第76页。 (116)以上见《苏北报》(淮海版)1946年3月12日,第1版。 (117)《苏北报》(淮海版)1946年3月12日,第2版。 (118)《苏北报》(淮海版)1 946年3月23日,第1版。 (119)《淮海报》1947年9月28日,第1版。 (120)《苏北报》1945年10月28日,第2版。 (121)《废除地主对于农民苛例决议案》,《中国农民》第六、七期合刊,1926年,第12页。 (122)一墨:《土豪劣绅之研究》,《革命周报合订本》第11册,上海:革命周报社,1929年9月,第175页。 (123)狄超白:《中国土地剥削关系底激化与农业生产力底衰退》,沈志远主编:《中国土地问题与土地改革》,香港:新中出版社,1948年,第38页。 (124)钝子:《日伪县长郭济川片断》,《盱眙文史资料》第2辑,1985年6月,第131页。 (125)钝子:《日伪县长郭济川片断》,《盱眙文史资料》第2辑,1985年6月,第132页。 (126)《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典四十一,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第1955页。 (127)《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典五十七,第2051页。 (128)P. K., “The Jus Primae Noctis,”Folklore, 1898, 9(4), pp. 366-368; M. Peacock, “Jus Prim Noctis, ”Folklore,1903, 14(4), pp. 419-420; E. D. Jones, “Medieval merchets as demographic data: some evidence from the Spalding Priory estates, Lincolnshire, ”Continuity and Change, 1996, 11(5), pp. 459—470. (129)《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典五十七,第2051-2052页。 (130)如杨奎松:《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问题》,《史林》2008年第6期;赵冈:《试论地主的主导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王志润:《对清代中后期地主大规模兼并土地的质疑》,《新东方》2005年第1/2期。 (131)林爱民:《好一个“大写”的地主——试析〈白鹿原〉中白嘉轩形象的创新意义》,《名作欣赏》2008年第1期。 (132)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1930年3月25日,第73页。 (133)孟庆平:《县长张德焱被烧真相》,《邳县文史资料》第4辑,1986年,第108页。 (134)《沐阳农业农村农民之概况》(作者不详),《农村经济》第2卷第6期,1935年4月1日,第80页。 (135)一禾:《鲁南匪伪顽首——申宪武》,《滕州文史资料》第7辑,1991年,第127页。 (136)[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谢祖钧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15页。 (137)潘祖荫:《请责成署淮海道办理江南山东交界土匪疏》,《潘文勤公(伯寅)奏疏》,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43页。 (138)李登明等纂修:《曹州府志》卷二十二,菏泽地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8年重印,第762页。 (139)李登明等纂修:《曹州府志》卷二十二,第764页。 (140)冯麟溎修,曹垣纂:《定陶县志》卷九,瑞林堂刻本,1916年,第14页a。 (141)参见周焰:《中共涟水特支与红刀会暴动》,《档案与建设》2001年第4期。 (142)《山东自称皇帝之马匪已剿灭》,《申报》1929年8月12日,第9版。 (143)《徐东刀匪又起骚动》,《申报》1929年4月18日,第7版。 (144)江苏省档案馆藏:《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1942年10月),案卷号6—1,资料4000739,第7页。 (145)郭乾元:《汉奸王斗山的滔天罪行》,《宿迁文史资料》第7辑,1986年,第221—226页。 (146)《苏北报》(淮海版)1945年9月26日,第4版。 (147)孙晋辉:《峄南土司令孙茂墀》,《峄城文史资料》第5辑,1992年,第122—13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