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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与七世章嘉的关系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民族研究》2013年2期 谢海涛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七世章嘉想借助国民党政府明确其在内蒙古喇嘛教的领袖地位,国民党政府的宗教政策则主张宗教不能干预政治,并且要消除宗教对政治的影响和对社会的控制,双方政治目标的巨大落差,为彼此的冲突埋下伏笔。七世章嘉自认为地位与达赖、班禅相埒,而蒙藏委员会认为七世章嘉是其属员,这种定位上的错位,最终导致双方在“蒙古会议”代表资格和名额问题上发生冲突。蒙藏委员会利用“章嘉案”,建议对七世章嘉进行严厉处罚,最终国民政府在一定程度对七世章嘉予以回护。“章嘉案”的发生和处理,使得七世章嘉与国民党政府的关系得到重新规范。从中也反映出国民政府对喇嘛教,特别是对内蒙古喇嘛教的态度和政策。
    关 键 词:七世章嘉 南京国民政府 蒙藏委员会 “章嘉案” 喇嘛教
    作者简介:谢海涛,《北方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副教授,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路204号《北方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宁夏 银川 750021)。
     
    一、清代到国民政府初期的章嘉呼图克图
    终清朝一代,清政府都极力尊崇喇嘛教,通过册封、优待活佛,敕建寺院,鼓励出家等一系列政策,保证喇嘛教的优势地位,利用喇嘛教来达致对蒙古、西藏地区的控驭,即所谓的“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①康熙年间,清廷开始针对藏传佛教实施多封众建,以分其势的政策。继顺治帝册封达赖后,康熙帝先后册封了一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二世章嘉呼图克图(1693年,康熙三十二年)。此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与章嘉呼图克图并称为藏传佛教格鲁派四大活佛。清廷通过相关措施意图逐渐限定四大活佛的宗教势力范围,即达赖在前藏、班禅在后藏、哲布尊丹巴在外蒙古、章嘉在内蒙古。章嘉地位的确立完全是清朝对喇嘛教总体政策中的一环,也是这一政策的集中体现。章嘉世系也因此而受益。
    康熙三十九年,多伦的汇宗寺建成,康熙帝任命二世章嘉活佛为住持,并授权他“黄教之事,由藏向东,均归尔一人掌管”。②这一任命,基本确立日后章嘉成为内蒙古藏传佛教的最高领导地位。康熙四十四年,“封章嘉呼图克图为‘灌顶普善广慈大国师’,给以诰敕印”。③同时,二世章嘉还被任命为驻京喇嘛。乾隆皇帝在御制的《喇嘛说》碑文中说:元明两朝藏传佛教高僧被中央政府封为帝师、国师者不乏其人,“我朝惟康熙年间,只封一章嘉国师,相袭至今。其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号,不过沿元明之旧,换其袭敕耳”。④此说虽然不完全正确,但凸显了章嘉呼图克图的重要性。
    历史上,章嘉呼图克图负责北京、内蒙古、承德、五台山、青海的藏传佛教事务,也曾经参与西藏及外蒙古等地政教事务。章嘉每年冬春在北京当差,夏季回到多伦诺尔汇宗寺或五台山驻锡。章嘉呼图克图参与过许多重大活动,对清朝有力统治蒙藏地区起到过积极作用。如二世章嘉主持过六世达赖的坐床,参与修建并主持多伦诺尔汇宗寺。三世章嘉功绩尤多,曾护送七世达赖返藏,并促成其亲政;乾隆二十一年(1756)协助清廷平息喀尔喀蒙古“撤驿之变”;协调六世班禅入京朝觐乾隆帝等。
    清季民国时期,在政、佛两界活跃的是七世章嘉罗桑华丹旦白仲美却央益西多杰。七世章嘉于光绪十七年(1891)十一月初六出生于青海互助却藏热洛塘(今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南门峡乡却藏滩)的一个藏人家庭;⑤二十年,经理藩院在雍和宫金瓶掣签确认为转世灵童;二十五年,由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在南海召见,除去“呼毕勒罕”,正式成为呼图克图;二十八年,被封为“授法彰善广慈大国师”,册封金印;后又被任命为管理京城喇嘛印务处札萨克副达喇嘛。宣统元年(1909),章嘉补放札萨克达喇嘛,并总管多伦诺尔汇宗、善因二寺喇嘛印务。
    民国成立后,1912年8月16日,章嘉从内蒙古来到北京,发表声明,赞成共和,并出面劝导内蒙古地区的蒙古王公放弃“独立”,拥护共和,共谋五族幸福。10月,袁世凯以章嘉“翊赞共和,阙供尤伟”,加封其“灌顶普善广慈宏济光明大国师”。1916年,在其封号上又加“昭因阐化”四字,并颁发金册一道。章嘉曾多次致函八世哲布尊丹巴,规劝他放弃独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章嘉派代表前往祝贺,国民政府承认章嘉一切荣典和待遇。⑥蒙藏委员会成立初期,章嘉作为京城喇嘛印务处(前北平喇嘛事务处)掌印札萨克达喇嘛,请求蒙藏委员会继续执行前政府向北京等地喇嘛庙发放钱粮的政策,避免喇嘛“生计陷于绝境”。蒙藏委员会同意予以维持,一切按惯例办理。⑦1929年8月12日,国民政府简任他为蒙藏委员会委员。⑧同年,国民政府批准章嘉设立驻京办事处。
    学界对于七世章嘉的研究成果不多,在探讨七世章嘉历史贡献的一些论著中,多反映出章嘉与国民政府合作、相得益彰的一面。而且正如秦永章指出的:“由于章嘉活佛系统在历史上崇高的政教地位和在蒙藏地区的影响力,学术界不乏对该活佛系统的研究。但从以往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偏重于对第三世章嘉活佛的研究,对其他几世章嘉活佛关注甚少,尤其缺乏对第七世章嘉的研究。”⑨而发生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章嘉案”,却为我们深入了解章嘉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素材,同时,这一个小插曲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作为近代“民族国家”建设者的国民党政府与喇嘛教的复杂关系。
    二、“章嘉案”的起因
    1929年,受国民政府行政院指派,蒙藏委员会筹备召开蒙藏会议,以期沟通国民党中央与蒙藏地方关系,同时,协商推动蒙藏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兴革事宜。8月,蒙藏委员会拟定参会代表资格和选举办法,其中规定,西藏地区,除地方代表外,达赖、班禅两系统都有代表名额;蒙古地区按照盟旗为单位产生代表,但章嘉系统却没有被考虑给予代表名额。此时外蒙古处于独立状态,哲布尊丹巴已经于1924年圆寂,所以哲布尊丹巴系统代表名额问题同样也没有考虑。消息发布后,引起章嘉的不满。
    章嘉当即致函蒙藏委员会:“查蒙古现情虽政教久经分立,然数千年习惯相沿宗教势力仍属崇重。今贵会所定代表标准限于盟旗,而未计及蒙地僧侣多于民众,况僧侣尤于蒙地利弊知之最深,且在行政上一般仍侧重于宗教势力。虽似民众僧侣互相混淆,顾以盟旗选派代表为标准,则僧侣概不在内,是以少数所推举之人为多数之代表,衡情酌理,宁得谓平?……今所定标准似难浃洽蒙情。……查贵会对于西藏代表制产生方法,定为由达赖、班禅各行推举,现哲布尊丹巴圆寂,外蒙代表如何产生,鄙人姑无从悉。惟藏蒙黄教首领四人,未知政府对蒙对藏何以相互歧异?夫以对于祖国效忠之历史言,今日之达赖向英、班禅离藏,则政府犹畀以推举代表之权,是使效忠守土者将何以为劝。……窃谓倘由政府令下鄙人选派若干人一同出席,揆之达赖、班禅之例,似无不合,庶因宗教代表之参加而治蒙保边方策可以多所贡献。”⑩章嘉表示,蒙古僧侣多过民众,蒙藏会议只考虑盟旗代表,由民众代表僧俗,实属不公平;章嘉自认为是喇嘛教四大领袖之一,比达赖、班禅更为拥护国家,却得不到达赖、班禅待遇,要求自己也应有资格派遣僧侣代表。蒙藏委员会就此问题,在常会上进行讨论,决议:“查二中全会关于蒙藏之决议案,并无蒙古僧侣选派代表之规定。”(11)后给章嘉回信称:“代表产生标准系遵照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关于蒙藏之决议案规定办法。……并无蒙古僧侣选派代表之规定,本会自不能擅自增加僧侣代表名额。”(12)
    查1929年6月17日《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关于蒙藏之决议案》,其中明确规定蒙藏会议代表为:“蒙古由各盟旗长官及人民各推出代表若干人;西藏由达赖、班禅喇嘛及西藏人民各推出代表若干人,同来中央参加会议,并由中央派定若干人一律出席。”(13)该决议的确没有提到蒙古僧侣代表问题。1930年1月4日,蒙藏委员会再次致函章嘉以平息其不满,“关于蒙古僧侣代表一案……本会不能擅自增加僧侣代表名额。至贵呼图克图,届开会时,自可以本会委员名义参加会议。”(14)
    但章嘉并未就此停止,他向蒙藏委员会委员长阎锡山申诉求援。(15)1930年3月13日,蒙藏委员会第五十次常会上,集中讨论了阎锡山批准的章嘉要求的五件事情,其中三件较为重要:(1)以喇嘛事务处及其本人名义,各推代表十人出席蒙藏会议;(2)要求章嘉驻京办事处钤记拟加“大国师”三字;(3)蒙藏公文程序未曾提及章嘉呼图克图,希核办。阎锡山此时早已“久离职守”,在北方与南京政府进行“电报战”,筹划反蒋战争。故蒙藏委员会也不能惟阎命是从。所以,第一件事,常务会议决议仍旧以之前的答复再为回复,即再次否决。第二件事是章嘉要求国民政府对前政府的对其封号予以承认,隐示国民党政府应尊重其地位,但常会决议予以驳回。(16)第三件事的起因是行政院制定了国民政府机关及省对蒙藏地区公文程序,基本原则是上级对下级用“令”,下级对上级用“呈”,平级之间用“咨”或“公函”。蒙古各盟、西藏达赖、班禅对国民政府及五院用“呈”,对蒙藏委员会及省用“咨”或“公函”。其中并未涉及章嘉。(17)按照蒙藏委员会的理解,章嘉是北平喇嘛事务处的处长,即是蒙藏委员会的属员,他和蒙藏委员会是上下级的关系。但章嘉自认为是喇嘛教四大领袖之一,应与达赖、班禅同等待遇,所以章嘉由此产生异议。关于此事,常会决议:“交总务处查旧案拟办。”尚没有直接答复。后行政院过问此事,蒙藏委员会答曰:“蒙藏公文程序均以现有政治地位者为限,章嘉既与政治无关,自无列入之必要。”(18)而且,有鉴于章嘉的要求,蒙藏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重申一下对活佛的纪律,要求“西康政务委员会及蒙古各盟盟长,奉行政院令,以后蒙藏人民或团体及各呼图克图等遇有呈请事件,须由本会转呈”。(19)
    最终,章嘉关于代表名额的要求没有得到实现。1930年5月28日,蒙古会议(20)的前一天,蒙古会议主席团在确知章嘉不能仅仅以蒙藏委员会委员身份出席蒙古会议时,曾致函章嘉,希望其能派代表一、二人列席大会。(21)章嘉方面的代表最终没有出现在蒙古会议上,但章嘉的三个提案在蒙古会议上得到讨论,其中关于宗教改革的内容(22)被通过,而关于“振兴教育”与“开拓实业”两项提案却被大会“打消”,不予讨论。(23)被否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建议毫无价值,很可能是蒙藏委员会因章嘉“控告”蒙藏委员会和反对蒙古会议,而对章嘉示以薄惩。
    早在蒙古会议开幕之前,外界传闻“蒙藏委员会要提案于大会,将喇嘛事务及各处印务处取消,全蒙各寺喇嘛交蒙旗管辖”。这令内蒙古各处寺庙喇嘛极为恐慌,纷纷到五台山与章嘉商议对策。章嘉急电“国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教育部、内政部、财政部”,唯独没有蒙藏委员会,称,蒙藏委员会的“谬行逆施,决不承认!即欲聚合全体迁移外蒙传教”。并劝国民政府“勿图一时之快,将误大局”。并告诫说:“如该案果照解决,内蒙倘出问题,敝国师不负其责。”(24)对此,国民政府并未特别处理,蒙古会议如期进行,并通过了蒙藏委员会所提出的《蒙古各旗及平热等处喇嘛寺庙管理办法》和《蒙古喇嘛寺庙登记条例》两个决议案。其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各处之喇嘛印务处、事务处等机关一律裁撒。”还规定:“凡蒙旗地方各喇嘛寺庙由蒙旗官署监督之,其住持亦由所属蒙旗长官委派并报请蒙藏委员会。”(25)此外,盟旗还需负责核实、调查喇嘛寺庙人口、财产、法物的登记情况。(26)如此,证实了外界传闻不虚。章嘉所恐惧的取消喇嘛事务处和盟旗喇嘛庙管理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随后,章嘉公开反对蒙古会议。这导致蒙藏委员会的极度不满。蒙古会议结束后不久,各盟旗出席会议代表在蒙藏委员会授意下,通电全国“攻讦章嘉”,称:“章嘉呼图克图冒称内蒙黄教首领,蒙蔽中央,妄干蒙事,特呈行政院,并电各机关,谓宗教师不准干政,已为现代通例,无论现在及将来,决不承认其置喙(或假借名义)窃取任何利益。嗣后章嘉若不逾越范围,再扰蒙事,代表等亦不欲深予计较,倘仍执迷不悟,肆无忌惮,应请政府依法拿办,以振纲纪。”(27)
    三、“章嘉案”的发生与处理
    蒙古会议闭幕3个多月后,即1930年9月27日,北平雍和宫得木齐兼管理雍和宫办事处常务委员伯云和什克、图布丹多尔吉、雅尔扎布、乌尔吉图等向蒙藏委员会呈控章嘉,称“章嘉呼图克图及其驻京办事处处长李长砺朋比为奸,营私舞弊,侵占公款,妄自尊大,违法把持”。所告有六项罪行,归并起来主要有三点。第一,章嘉伙同李长砺侵吞章嘉驻京办事处经费,同时侵吞北平喇嘛事务处经费,克扣喇嘛粮饷。第二,章嘉妄自尊大,其本是驻京八呼图克图之一,绝非西藏之达赖、班禅及外蒙古之哲布尊丹巴既为喇嘛教之领袖,同时又为该地方行政首领者可比,但却自称为内蒙古喇嘛教领袖,遇事直接与国民政府或行政院办理,并使用“公函”,自称“鄙人”,极为骄纵傲慢。第三,京城喇嘛印务处之掌印札萨克喇嘛一缺是驻京呼图克图之公缺,绝非章嘉一人所得据为独有。(28)
    蒙藏委员会接到控诉后,经第六十四次常会决议,立即派科长秦允文等及驻平办事处处长马邻翼分别严密查办。并请北平公安局监视喇嘛事务处,控制该处负责人员拉喜丹巴等。
    (一)章嘉的经济问题
    在南京,经核查发现了章嘉的一些经济问题。章嘉驻京办事处经费每月5600元,按月由李长砺提拨2500汇交章嘉支配,剩余款作为职员工资和办公经费。但实际上,“每月提拨2800元。该处职员表上共列职员76人,职员薪俸表所载系77人,常川驻京者共28人……似此情形,显有捏造职员人名。……薪俸收据……署名墨迹似一人手笔。……似此任意增损,颠倒错乱,显有不实不尽之处。”(29)可见,李长砺多给章嘉汇300元,另外,剩余一半经费也大都被冒领,很有可能是被李长砺吃了空饷。
    北平喇嘛事务处也同样存在严重的经济违规问题。北平喇嘛事务处经费每月8000元,系由李长砺按月向财政部领取。但其只汇往北平6500元,截留1500元,据称扣作北平喇嘛事务处驻京通信处经费。而这个通信处只是应章嘉个人命令设置的,并未得到蒙藏委员会及国民政府许可。另外,“该处(北平喇嘛事务处)在印务处时代之经费每月不过120余元,去岁以章嘉之蒙混竟增至每月8000元”。(30)所以,章嘉有靡费国家财力之嫌。
    北平喇嘛事务处的主要任务是向北平、热河等处官办寺庙喇嘛发放钱粮,这是前清时就有的定制。国民政府成立后,在章嘉的呼吁下,国民政府从1930年1月起,按月拨发喇嘛钱粮3000元,亦由章嘉驻京办事处处长李长砺向财政部支领汇往北平。自1930年1月至5月,李长砺共领到15000元,但汇往北平的只有10000元,并嘱咐北平方面按照5个月平摊发放。其余5000元由李扣留,以私人名义存放银行。北平喇嘛事务处收到款项后,也并未全部发放,在经费簿中,“喇嘛口粮项下,共收到一万元,仅发过口粮共6264元”,实际又被扣留了3736元。如此喇嘛钱粮前后共被截留8736元,平热喇嘛实际领取到了钱粮仅仅为定额的40%。“是以喇嘛啧有烦言,不为无因”。(31)此后,李长砺由财政部继续领到六七两月份口粮6000元,也没有汇往北平。所以调查称:喇嘛钱粮中14736元,“悉数吞没,喇嘛等嗷嗷待哺,势如倒悬,委实忍无可忍”,(32)故而向蒙藏委员会告发。
    案发之后,李长砺突然于10月6日左右“畏罪潜逃”,离开南京,前往上海。蒙藏委员会请求予以通缉,后行政院“令内部咨各省市府,一体缉拿,归案究办”。(33)同时,蒙藏委员会为了平息喇嘛愤怒,迅速命令雍和宫主持棍却仲尼召集平热等处寺庙负责人会同将被截留的14736元足额发放给喇嘛,并要求蒙藏委员会驻京办事处予以监督。(34)
    (二)章嘉的“政治问题”
    章嘉自称为喇嘛教四大领袖之一,所以他固有的政治地位问题极受蒙藏委员会关注。经调查认为,章嘉是清代驻京八呼图克图之一,即便其拥有“大国师”称号,也不能与达赖、班禅及哲布尊丹巴相提并论。蒙藏委员会根据清代《理藩院则例》详查,发现:“《理藩部则例·喇嘛事例一》内载: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为西藏阐教正宗,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国初创始投诚,着有劳绩,以上三人转世后,均由该大臣奏请特旨钦差大臣前往照料,坐床。坐床之日,撤呼必勒罕字样。章嘉呼图克图、噶勒丹锡埒图呼图克图、敏珠尔呼图克图、济咙呼图克图、那木喀呼图克图、阿嘉呼图克图、喇果呼图克图、察汗达尔汉呼图克图,历世驻京掌印,以上八人并情愿呈请驻京之呼图克图等,均于转世后来京瞻仰天颜之日,裁撤呼必勒罕字样。”按此项条文规定,“对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与章嘉等八呼图克图其地位上显然有别”。另外,“其关于呼图克图职衔名号之定制则《喇嘛事例一》载:凡呼图克图、诺门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属职衔;国师、禅师系属名号。该呼图克图等除恩封国师、禅师名号者,准其兼授外,概不得以呼图克图兼诺门罕、班第达、堪布、绰尔济等职衔,亦不得以国师兼禅师名号。按此项条文所定,职衔与名号显然有别,如同属呼图克图,其职衔既同,则无所谓品秩高下,国师、禅师不过恩封荣典而已。不得据以为有特种权利也,尤为明显。”
    蒙藏委员会向行政院报告道:“章嘉呼图克图忘却本身地位,藐视国家法令,遇事独断独行,攫取喇嘛利益,贪渎性成,惟利是图。应请依据旧例予以纠正,与原驻京章嘉呼图克图同等待遇,以昭公允。……且现在呼图克图之得国师名号者并不止章嘉一人,而章嘉、达赖、班禅不同之点又不止裁撤呼必勒罕字样手续一项,所有印信形式、护印办法、朝觐礼节、管辖寺院等均与达赖、班禅有别。该章嘉呼图克图自不能以拥有国师虚名,即以内蒙黄教首领自居,而超越其他驻京呼图克图之上,妄与达赖、班禅相比。”(35)
    蒙藏委员会进一步分析研究《理藩部则例·喇嘛事例三》的规定,发现章嘉管辖仅仅限于北平的嵩祝寺、法渊寺、智珠寺、法海寺四庙;西宁之郭隆寺、广济寺两庙;五台山之普乐院、镇海院两庙;多伦诺尔会宗寺、善因寺两庙,总计十个寺院。此外,“则无何等特权,毫无异义”。蒙藏委员会向行政院报告道:“内蒙喇嘛寺庙归所在地之盟旗管辖,根本上即无所谓内蒙黄教首领,年余以来,该呼图克图呈递国民政府及钧院与职会之文电函件,动谓本身为内蒙黄教首领,拥有僧众十五万等语。其为夸张妄诞,有意蒙蔽,昭然若揭,原呈所控‘设词要挟’者尤为确实有据。”(36)
    蒙藏委员会还向行政院报告章嘉为蒙藏委员会之属员,却不服从命令。京城喇嘛印务处之掌印札萨克喇嘛一缺乃驻京呼图克图之公缺,绝非章嘉一人所得据为独有。“查现在北平喇嘛事务处即前京城喇嘛印务处,为前理藩部、蒙藏院之附属机关,专司领放平热等处各喇嘛寺庙之钱粮,并秉承主管机关办理调转各寺庙之职任喇嘛等事项。……职会成立以后,因国都业经南迁,京城二字已不适用,印务文义又嫌陈旧,经第三次常会决议,将……其改为北平喇嘛事务处,并准章嘉在内办事。又第十六次常会决议,该处内部组织系统及权限执掌在本会未予确定以前,一切仍照前印务处旧章及惯例办理。”但“章嘉竟然将旧例一概推翻,自称处长,遇事擅自处理。于本年二月间,又拟定北平喇嘛事务处组织章程,内两厅六科,分置厅长、科长、科员等,呈请核准前来。职会当以所请各节核与历次会议决议办法不符,且以管理局部喇嘛事务之处所,亦无设置两厅六科之必要,经即批驳不准,仍令遵照第十六次常会决议办法办理在案。讵该章嘉呼图克图不遵职会命令,竟将被驳之北平喇嘛事务处组织章程擅自施行,并将各项职员分别发表,以职会附属机关,竟不服从职会命令。原呈所控章嘉呼图克图巧立名目,擅改旧章,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竟敢发号施令,实为忘却自身地位,蔑视同等呼图克图等语,核与经过事实亦属相符”。(37)
    此外,针对蒙古会议开幕之前,外界传言取消喇嘛事务之提议,章嘉命令北平喇嘛事务处,“通行内外蒙古各旗、各庙喇嘛,对南政府群起质问。”蒙藏委员会对此极为不满,称“章嘉系在职人员,如不满意,于会中提案,尽可据理陈述,何得煽动群众来增声势,未免居心叵测”。(38)
    墙倒众人推,章嘉案发生后,归化城总管喇嘛席勒图呼图克图向蒙藏委员会上书否认章嘉呼图克图为喇嘛教首领,并声明归绥各庙向不归其管辖,请予以备案并向有关部门发布。甘珠尔瓦诺们呼图克图等控诉章嘉要挟政府残害同教,请求彻查1926年被章嘉诬告案,并请撤销大国师名义,以符国体。(39)因中原大战滞留北方,未能参加蒙古会议的青海代表,此时向蒙藏委员会揭发:“章嘉呼图克图假用青海代表名义擅发通电,反对蒙古会议”,青海代表概不承认,并“请惩办破坏蒙古会议之章嘉呼图克图以平公愤”。(40)
    (三)蒙藏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蒙藏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分析审查后,在一些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于11月22日向行政院汇报:“章嘉滥用不法职员,虚糜国家公款,如喇嘛钱粮每月三千元,该处于五月以前领到五个月共洋一万五千元,乃章嘉仅批令发给洋六千元,而喇嘛事务处每月八千元经费则任意开支,自由分配。以致各寺庙喇嘛迫于生计,来京控告,实为此案最大原因。在章嘉用人不当,疏于督查,故属咎有应得。惟念该呼图克图远居五台受人蒙蔽,情尤可原,现在李长砺在逃未获,扣存各项经费均暂留银行保存,而各方来京请愿代表及控诉章嘉文电,现尚纷至沓来,亟应妥拟善后办法,以资结束。”(41)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善后办法为:
    甲、处分章嘉呼图克图办法。
    (一)章嘉现有之呼图克图职衔暂予保留,拟请命令申诫以后不得再有违法越轨行动,及干预宗教范围以外之事;
    (二)章嘉所在本会委员应否免职,拟请国府核转;
    (三)章嘉大国师名号应请暂行取消,以示薄惩而观后效。
    乙、处分李长砺办法。
    查李长砺侵蚀公款情节较重,该员自知证据确凿,故已畏罪潜逃,业经呈奉行政院令由内政部通缉在案,应请再由本会通行各省市政府,并各盟旗一体严缉务获究办。
    丙、处置章嘉驻京办事处办法。
    查该处滥用职员,虚糜国帑,均经查有实据。章嘉为方外喇嘛,除唪经清修外,尚有何事可办?拟请将该处撤销,以节糜费。
    丁、处置喇嘛事务处办法。
    查蒙古会议决定《喇嘛寺庙管理法》第十八条内载“本办法施行后,各处喇嘛印务处事务处等机关一律裁撤”等语。此项办法业经本会呈送行政院转交内政部核议。闻内部核议结果对于该条并未变更,是北平喇嘛事务处之裁撤已属时间问题,且雍和宫主持棍却仲尼上月回平时,曾谓:“国家若发喇嘛钱粮,多少均是国家恩典,总望由本会直接发给,无须由喇嘛事务处转发。致有侵蚀、中饱种种弊端发生。”该主持之为此言,实有所感而发。查该处职务原限于领发钱粮及考核经卷一项,又久已成为具文。节省经费,减免纠纷起见,尤应将该处立即撤销。所有该处每月经费8000元,应呈准政府提出6000元由本会选派干员在北平雍和宫办一职业学校,设立各种班次,为青年喇嘛及蒙古西藏到平求学青年学习各项职业学科之所,至所余2000元应增拨为喇嘛钱粮以裕喇嘛生计。……至于喇嘛钱粮增为5000元后,为领发便利计,可由支领钱粮之喇嘛寺庙各推代表一人,组织喇嘛生计管理委员会共同办理之。……由本会……监督办理。
    戊、现存未发放之喇嘛钱粮共有一万四千七百三十六元,本案解决后,此款自应悉数发给原由中央发给钱粮之各寺喇嘛,以维生活。
    己、对现在扣存各款之处置办法。其余冒领、用剩之喇嘛事务处经费二万六千五百四十四元○五分,应由本会另款存储,呈明政府作为建设本会新舍之用。
    庚、对于本案解决后之办法。查自本案发生后,章嘉、李长砺等到处滥发文电,扰乱听闻,诚恐以讹传讹,机关各省市政府及蒙古各盟旗以明真相,并另编印布告张贴北平、热河等处喇嘛寺庙,告诫全体喇嘛以后务须恪守教规,致力经典,不得稍有越轨行动,违者仍重惩不贷,以免再生事端。(42)
    蒙藏委员会的这份处理意见是十分严厉的,要求撤销章嘉大国师封号,建议国民政府对其所任蒙藏委员会委员一职重新予以考虑;裁撤章嘉驻京办事处和北平喇嘛事务处;缉拿章嘉驻京办事处原处长李长砺;消除章嘉等带来的负面影响。处理意见中亦有两点值得充分肯定,即裁撤北平喇嘛事务处后,其原有经费作两项用途:第一,在北平雍和宫开办一所喇嘛职业学校;第二,提高喇嘛生活补贴费。
    (四)章嘉的申诉及其属员的辩白
    面对指控,章嘉直接向行政院申诉。称此事件由北平喇嘛事务处“职员袁士骧等勾通喇嘛等越俎妄控”,捏造是非所造成,后又补充了拉喜丹巴等调查诬控喇嘛事务处的报告,并请缉捕越俎妄告者。(43)章嘉自称“用人失当,酿成控案”。针对蒙藏委员会提出取消大国师封号、年俸、卫队及喇嘛事务处、驻京办事处等,请求行政院“谅解维持”,并派顾问李鸣远等到京面陈一切。(44)蒙藏委员会对章嘉的申诉予以驳斥,称贪污挪用公款事实俱在,不容狡辩,其他申诉查无实据。至于章嘉大国师封号等各项处置,蒙藏委员会表示请行政院定夺。(45)
    此外,章嘉发动一些寺庙和喇嘛支持自己。先后有二十八处寺庙代表林秦桑布等向行政院上书,称“前控章嘉系少数人所为”。(46)同时,北平东黄寺管家拉布吉等向行政院报告:“北平雍和宫喇嘛假借名义,诬告北平喇嘛事务处、(章嘉)驻京办事处舞弊案,僧众决不知情”;关于联名揭发,“所有迭次呈请文电均有该处及各寺庙得木奇钤记印章”一事,拉布吉等解释称:“各寺庙到雍和宫盖章时,因系空白纸章,不知有何作用。”(47)
    在章嘉驻京办事处处长李长砺失踪之前,李氏曾留有“遗书”一份,内称“长砺生平谨饬,口强心弱,此番错作一事,自知不能挽回,但其心清白可悯,其志靡他,既不愿连累友人,更不容败及佛事,惟有一死,以报佛座栽培之恩。……然事既处此社会,何须此身,含笑而终,当有能谅我者,留此以告。(废历中秋)”从“遗书”来看,李长砺似有隐衷,但“错作一事”不知何指。
    而据章嘉驻京办事处职员接受《民生报》记者采访时,也透漏了两点“章嘉案”发生的原因。其一,“敝处此次之被查办原因,远在数年以前。……当徐世昌为北政府大总统时,该庙(雍和宫)发生盗卖玉佛磁佛及重要古物之案,经章嘉呈明政府,调查结果认为旧蒙藏院职员有与该庙喇嘛串盗关系,以致该院职员大受处分,由此对章嘉大为不满。本年政府召蒙古代表会议,章嘉活佛要求派代表二人参加,因有人暗中破坏,未蒙采纳。李处长(长砺)对此事争之甚力,未始不无得罪人之处,此次之被控,不无原因”。二,“至于此次控案发生,由于兼领之蒙事办公处,当初曾有人劝其(李长砺)不必讨此种麻烦,事后渠亦自悔”。(48)前一原因说,旧蒙藏院职员因遭章嘉处罚,此番报复,阻挠章嘉参加蒙古会议;后一原因说,李长砺设“蒙事办公处”,似因干涉蒙古事务而遭忌。
    (五)行政院的裁决
    章嘉与蒙藏委员会在行政院相互控告指责。行政院第四一三号指令:“查此案既据呈称:章嘉远居五台,受人朦蔽,情有可原。又迭据原告伯云和什克等来院具呈声明:已往措置失当之事,章嘉实不知情,请予免究。并据章嘉其呈自称:以前用人办事之不当,及始终愿为党国效忠之悃忱。察其情词恳切,悔过出于至诚,自应从宽处置,以示怀来,而观后效。章嘉现有之呼图克图衔、大国师名号均应暂予保留,所任蒙藏委员会委员亦应留其照旧供职。惟李长砺舞弊吞款,该呼图克图疏于察解,究难辞咎,应仍由该会酌予议处,以示惩儆。所设驻京办事处,查昨据该会马委员长(福祥)提议,在京设立蒙藏各喇嘛呼图克图联合办事处,业经本院第十一次国务会议议决送立法院审议,应俟立法院议定办法,咨复过院,再饬遵办。该办事处及北平喇嘛事务处前后经领款项,应如何整理处分,应由该会详加审议,妥拟办法具复核夺。至所拟(乙)(庚)两项办法,应准照办。仰即分别遵照,此令。”(49)
    行政院否定了撤销章嘉大国师封号,保留了其蒙藏委员会委员一职的建议,但要求蒙藏委员会在会内议处章嘉。关于章嘉驻京办事处暂时予以保留,北平喇嘛事务处事实上予以保留。
    蒙藏委员会遵照指示,经第八十二次常会讨论,提出:“议处章嘉,拟从轻罚俸半年,以示薄惩。”(50)章嘉案发后,所暂扣章嘉驻京办事处和喇嘛事务处经费悉数退还该两处。以后,“北平喇嘛事务处每月原领经费八千元,除章嘉俸给及卫队薪饷二千三百三十元外,请以一千元作该事务处经费,以四千六百六十六元在北平雍和宫办理喇嘛职业学校。”(51)行政院一零六八号指令同意蒙藏委员会意见。自此,北平喇嘛事务处经费被核减为1000元。章嘉驻京办事处及经费照旧。
    四、回顾与总结
    章嘉呼图克图是清代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重要活佛之一。清廷一直也有意扶植其真正成为内蒙古地区的宗教领袖,在清政府的积极策动下,章嘉跻身四大藏传佛教领袖之列。入民国后,其一直受到历届政府的优遇,被尊为“大国师”。包括国民党政府也承认章嘉一切荣典和待遇,并把他和班禅先后都任命为蒙藏委员会委员。国民政府对章嘉也寄予厚望,希望他能对维护内蒙古稳定起到作用,并对西藏和外蒙古产生积极影响。国民政府文官处曾有派遣章嘉赴西藏进行“宣慰”计划。(52)
    章嘉对国民党政府也抱有很大热情,他曾将《三民主义问答》和南京国民政府《告谕蒙人书》翻译成蒙文,由蒙藏委员会审核后大量印刷分发蒙古地区,(53)为国民政府的边疆民族政策进行宣传。
    章嘉更大的愿望是借助国民党政府的力量,稳固、发展其在内蒙古地区的喇嘛教领袖地位。蒙藏委员会曾推举他为内蒙古佛教整理委员会首席委员,章嘉以“委员中人选妥慎,未免侮辱黄教尊严,于擘画进行上,尤多窒碍,与其将来贻误大局”,拒绝就职。其辞而不就的真实原因可能是蒙藏委员会未能满足其统治整个内蒙古喇嘛教的要求。他对蒙藏委员会及国民政府不能正视他的贡献,也颇不满意,在给蒋介石的信中,章嘉表露心声:“本呼图克图自民国即倾心内向,劝服蒙众,始终弗渝。外蒙被诱惑于俄,西藏受压迫于英,数十年来,独内蒙毫无问题发生,虽不敢自居其功,然亦不无微劳,可录此心此旨,敢坦然表白于天下者也。”章嘉多次要求:“将原有之京城喇嘛印务处改为黄教委员会,由本呼图克图统一内蒙教权。就原有教区河北、山西、热河、察哈尔、绥远各省,内蒙六盟、呼伦贝尔、西土默特、阿拉善、额鲁特各地管理喇嘛印务处一律改为黄教委员会分会,均隶属于总会,其委员人选由本呼图克图开单呈蒙藏委员会,蒙藏委员会转呈国民政府点派。”章嘉明确要当“黄教委员会”的委员长,并说:“此种申请,绝非例外要求,不过就固有教权及固有教区请政府重申命令加以保障,以便规复旧制,行使职权,庶几宗教系统不致再行紊乱。”(54)这个要求和国民党政府的早期宗教政策相违背,自然不会得到蒙藏委员会的支持。章嘉于此并不甘心,也搞了一些小动作。北平喇嘛事务处成立后,其“将该处名称上之北平二字私自删去,径称为喇嘛事务处,意图将管理数十国立喇嘛寺庙之北平喇嘛事务处,扩大为管理全蒙喇嘛事务之机关”。(55)这也成为蒙藏委员会后来处理他的罪证之一。
    国民党政府早期的宗教政策中,“主张信教自由,不欲以国家资力扶助任何宗教”,(56)明确主张宗教不能干预政治,并且要排除宗教对政治的影响。其对于清代尊崇喇嘛教的政策批评尤多,认为:“查满清政府欲以释迦成佛超凡之教义,销磨蒙古好勇斗狠之风尚,极力尊崇佛教。建筑多数宏大壮丽之喇嘛寺庙,征集蒙古各旗喇嘛,使之常川驻守,设立各级职任喇嘛缺额,比照行政官吏简补手续,并颁给种种名号、虚衔,及口粮、米石、草豆等银两。于是上行下效,蒙旗地方寺庙林立,不但呼图克图转世掣瓶须呈报中央办理,即彼等认为平常喇嘛凭证之劄付度牒,亦须呈报理藩部邀领换发。又蒙民中有所谓黑徒者,初不过被指派寺庙服役之民众,乃一变而成为喇嘛之奴隶,改由寺庙管辖,对于原来所属之行政官署,竟被遮断而立于间接地位。相沿至今,蒙古喇嘛教徒每与封建制度下之贵胄阶级相提并论,所谓王公喇嘛,均为高出于平民之上之特殊阶级。……喇嘛教既盛行于蒙古各地,流弊所及,一方面使人口锐减,民气销沈,而另一方面则不法喇嘛领袖逾越常轨,为害地方等事更层见叠出。”(57)所以,蒙藏委员会想极力改变这种状况,“不宜再利用宗教愚弄蒙人”。(58)蒙藏委员会曾经呈请行政院:“对于前清规定之喇嘛奉给,于国家及宗教均流弊滋多,各喇嘛年俸应一律取消。惟西藏佛教因政教上有特殊关系,应另定办法。”(59)对此,国民政府并未同意。
    此外,在蒙藏委员会看来,蒙古与西藏的政教合一体制完全不同,“蒙古喇嘛即内地和尚”,“喇嘛寺庙,其情形与内地散居各处之庵观寺院相同,既无何种有系统之组织,更无所谓宗教首领,并不管领任何盟旗,与彼达赖之兼有政教两权者根本不同”。(60)故在蒙古会议代表的资格上,蒙藏委员会执行了国民党中央的决议,采取了与西藏代表资格截然不同的做法,就是以盟旗为基本单位推选代表,而完全忽视了宗教界的代表问题。章嘉的反复争取毫无结果。国民政府自称“蒙古会议,在征集全蒙古之公意,讨论一切兴革问题,关系蒙旗前途,至为重要”,(61)名为“征集全蒙古之公意”,却唯独不考虑内蒙古数十万喇嘛的意见。而作为唯一可以代表整个内蒙古僧侣阶层的堂堂“大国师”章嘉呼图克图,只得到了两个列席名额,焉能不大为光火。在代表问题上,蒙藏委员会让章嘉颜面尽失。
    在笔者看来,在这个事件上,蒙藏委员会可谓失策,或者太过于固执己见。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传播达四百多年之久,虽然在清政府的一再经营下,不如西藏喇嘛教对世俗权力的控制,基本上属于政教分离。但仍然无法忽视其对蒙古地区,乃至民众的深刻影响力。虽然章嘉在事实上并不一定能完全领袖内蒙古地区,起到如同达赖、班禅之于西藏,哲布尊丹巴之于喀尔喀蒙古(外蒙古)的作用,但其影响力仍然不容小觑。为了蒙古人民的信仰计,也不能贸然漠视其作用。在这样一个重要的会议中,只令章嘉以蒙藏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而不令其所代表的僧侣阶层派代表参加,显然不合时宜。因为,可以预见,即便有喇嘛代表参会,也并不会对蒙古会议起到负面影响,无非耗费些国民党政府的财力而已。
    随后,章嘉公开反对蒙古会议,蒙藏委员会与章嘉矛盾也随之公开化。蒙古会议结束后不久,雍和宫喇嘛不失时机地揭发了章嘉系统扣发喇嘛钱粮,以及贬低章嘉的地位,批评其妄自尊大等行为,可谓正中下怀。蒙藏委员会迅速反应,开始彻底调查章嘉的“经济和政治问题”。经过仔细调查,落实了章嘉下属李长砺的克扣行为。
    可是,无论蒙藏委员会如何从《理藩院则例》及其他相关文献中寻找依据,以资证明章嘉不过是一位普通的活佛,而并非是内蒙古的喇嘛教领袖,进而确定其实有“政治问题”,但所有这些努力都不可能否定章嘉在喇嘛教中和蒙古地区的实际影响力。蒙藏委员会严厉惩处章嘉的措施,几乎被国民政府行政院完全否定了,这充分证明了蒙藏委员会在处理章嘉问题上的过激。章嘉对蒙藏委员会否定其在内蒙古政教事务中的作用耿耿于怀,“章嘉案”结束后不久,一次与记者谈话时,章嘉向记者申述道:“内蒙各地行政,原由各王公主持,本人专司宗教事,不过与各王公遇事互商,感情融洽。”(62)
    这个以蒙藏委员会拒绝由章嘉统一内蒙古喇嘛教行政权为伏笔,以否定章嘉系统参加蒙古会议为导火索的“章嘉案”,是发生在国民政府初期蒙藏委员会处理边疆民族问题的小插曲,却深刻地反映着国民政府及蒙藏委员会与章嘉之间的复杂斗争。这场斗争的本质是国民政府建构民族国家过程中对蒙古社会改造利益相关体之间的博弈。国民党的目标即是“划一行政”,将蒙古社会由世袭封建权为主、寺庙宗教权复辅的二元权力体制,转变为不受宗教干扰的世俗政权。而章嘉的目标则是通过支持新政权,而明确其对内蒙古喇嘛教的统领地位,并依靠新政权实现自己的目标。双方政治目标的不同,致使相互间定位发生错位,导致了双方的冲突,初步交锋以章嘉的失败而告终。“章嘉案”的发生和处理,是国民党中央与民族地方的相互调适与互动的一个案例,通过一些类似的斗争与冲突,双方会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这样的斗争,谁放弃,谁就会失去权力。
    20世纪30年代,为了阻止德王等人发动的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章嘉以中央政府委任的“蒙旗宣化使”身份赴蒙进行宣化活动。他的宣化活动对宣传国民政府的对蒙政策,强化蒙古族民众的国家认同,遏制内蒙古的分离和“独立”倾向,加强中央政府与内蒙古地方的传统隶属关系,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维护国家和中华民族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63)抗日战争爆发后,章嘉在五台山习禅。日寇对他多方诱逼,章嘉不为所动,辗转后方支持抗日。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表彰章嘉,封他为“护国净觉辅教大师”,授予金册、金印。后来,台湾当局这样评价章嘉在抗战中的表现:“八年抗战期间,大师站在佛教的立场,翊赞抗建大计,号召蒙藏同胞,贡献良多。”(64)1957年3月4日,七世章嘉在台北市圆寂,享年67岁。
    注释:
    ①《清高宗实录》卷1427;又见(清)松筠:《卫藏通志》卷首《高宗纯皇帝御制喇嘛说》。
    ②固始噶居巴罗桑泽培著,陈庆英、鸟力吉译:《蒙古佛教史》,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87页。
    ③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理藩院·典属清吏司》卷142,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502页。
    ④《清高宗实录》卷1427;又见(清)松筠:《卫藏通志》卷首《高宗纯皇帝御制喇嘛说》。
    ⑤参见拉科·益西多杰编译:《藏传佛教高僧传略》,青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80页。
    ⑥参见拉科·益西多杰编译:《藏传佛教高僧传略》,第481页。
    ⑦参见《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七期(1931年6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3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第216页。
    ⑧《蒙藏委员会公报》第七期(1929年11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册,第541页。同日,马福祥也被简任为蒙藏委员会委员。
    ⑨秦永章:《民国时期第七世章嘉呼图克图在内蒙古的宣化活动述略》,《民族研究》2010年第6期。其他如周润年:《历世章嘉活佛与藏传佛教的联系》(《法音》1989年第10期),辛补堂等:《历世章嘉活佛传略》(《文史月刊》1997年第1期),邓建新:《章嘉呼图克图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年版)等论著,都对七世章嘉的生平做了一定的介绍。但关于七世章嘉和国民政府关系的深入探讨还比较少见。
    ⑩《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期(1930年4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9册,第505页。
    (11)《蒙藏委员会第四十一次常会记录》(1929年12月27日),《蒙藏委员会公报》第九期(1930年2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9册,第288页。
    (12)《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期(1930年4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9册,第503—505页。蒙藏委员会对章嘉用“函”而不用“呈”,以及自称“鄙人”而不用“职”深为不满。
    (13)《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关于蒙藏之决议案》,《蒙古会议汇编》,《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7册,第439页。
    (14)《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期(1930年4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9册,第576页。
    (15)早在1917年时,阎锡山就邀请章嘉共同解决过五台山菩萨顶对五台、繁峙、代县三地人民需索过繁的问题。(参见萧宇:《章嘉呼图克图与五台山佛教》,《五台山研究》1990年第4期)从1929年双方交往来看,章嘉与阎锡山有一定的交情。1929年9月间,章嘉率领僧俗官员下五台山,往张家口拜谒班禅,途经太原,与阎锡山会晤,“谈蒙民内向及改善蒙民待遇等问题”(《申报》,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影印,第262册,第469页)。据媒体报道:“阎对章嘉极优待,二十晨亲往答访,谈半小时。”(《申报》,第262册,第617页)
    (16)参见《蒙藏委员会第五十次常会记录》(1930年3月13日),《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一期(1930年9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0册,第336页。
    (17)《蒙藏公文程序》规定:“一、国民政府及五院对盟旗用令,蒙旗对国民政府及五院用呈。二、各部会与盟互用咨或公函。三、各部会对旗用令,旗对各部用呈。四、盟对旗用令,旗对盟用呈。五、盟旗与省县一律互用公函。六、其他机关与盟旗除有特别规定外,一律互用公函。七、国民政府对达赖班禅用令,达赖班禅对国民政府用呈。八、各部院会与达赖班禅一律互用公函。九、各省与达赖班禅一律用公函。其他机关与达赖班禅除有特别规定外一律互用公函。”《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期(1930年4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9册,第370页。
    (18)《蒙藏委员会第五十二次常会记录》(1930年3月27日),《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一期(1930年9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0册,第339页。
    (19)《蒙藏委员会第五十二次常会记录》(1930年3月27日),《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一期(1930年9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0册,第340页。
    (20)国民政府原计划召开“蒙藏会议”,后因西藏的特殊原因,仅先期召开“蒙古会议”。
    (21)同时,蒙古会议主席团也向不能参会的蒙藏委员会委员班禅致函,请求其派代表参会。后班禅驻京代办事处处长罗桑坚赞参会。参见《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一期(1930年9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0册,第323页。
    (22)章嘉并不隐晦喇嘛教在当时的一些问题,为维护喇嘛教正常发展,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他对大量蒙古人民充当喇嘛也表示忧虑,建议政府要正确引导蒙古人。《章嘉呼图克图提案》提到:“凡一家居民,无论王公、民众充当喇嘛之男子实占多数。如此制度行之年久,人人印入脑筋于唪经传教,固属至佳,于国防上亦应注意体察利弊,实非浅显。……若该地人民全数充当喇嘛,只习于日日礼佛,时时唪经,于教中虽属尽善尽美……倘长此不改弦更张,危亡之祸,迫在眉睫。”国家应通过宣传与教育等渐进手段,“知信教自由之利益,地方人民愿当喇嘛者听,如不愿充当者仍不施专制强迫之举”,“令其知晓爱国保种之要端,藉谋地方福利,共促国基之巩固,渐渐人口日益增繁,彼时人多势大,知识充足,异族虽年久垂涎,亦不敢自由行动”。
    (23)参见《章嘉呼图克图提案》,《蒙古会议汇编》,《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7册,第382—384页。
    (24)《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内蒙各寺庙反对蒙委会关于全蒙喇嘛交由蒙旗管辖提案致蒙藏委员会函》1930年5月27日密函,第三五九九号,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五),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2-43页。
    (25)《蒙古各旗及平热等处喇嘛寺庙管理办法》,《蒙古会议汇编》,《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7册,第217、216页。
    (26)参见《蒙古喇嘛寺庙登记条例》,《蒙古会议汇编》,《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7册,第215—220页。
    (27)《申报》,第271册,第464页。
    (28)参见《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490—503页。
    (29)《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491页。
    (30)《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494页。
    (31)《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07—508页。
    (32)《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459页。
    (33)《申报》,第276册,第88页。
    (34)参见《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459页。
    (35)以上均见《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497—498页。
    (36)《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499—500页。
    (37)《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01—502页。
    (38)《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08页。
    (39)参见《蒙藏委员会第七次临时会会议记录》(1930年11月8日),《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93页。
    (40)《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05—506页。
    (41)《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10页。
    (42)《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10—513页。
    (43)参见《蒙藏委员会第六十九次常会记录》(1930年11月20日),《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89—590页。
    (44)参见《蒙藏委员会第七十次常会记录》(1930年11月27日),《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91页。
    (45)《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19页。
    (46)《蒙藏委员会第七十次常会记录》(1930年11月27日),《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91页。
    (47)《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四期(1931年3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1册,第517页。
    (48)以上参见《章嘉佛办公处长李长砺昨晨忽然失踪》,《民生报》(南京)1930年10月12日。
    (49)《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七期(1931年6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3册,第177—178页。
    (50)《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七期(1931年6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3册,第178页。
    (51)《蒙藏委员会公报》第二十一期(1931年10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4册,第137页。
    (52)《蒙藏委员会第二次临时会议记录》(1929年2月2日),《蒙藏委员会公报》第一、二期合刊(1929年5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册,第148页。
    (53)《蒙藏委员会公报》三、四期合刊,《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册,第351页。
    (54)《蒙藏委员会公报》第一、二期合刊(1929年5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册,第123页。
    (55)《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七期(1931年6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3册,第217页。
    (56)《蒙藏事务总报告》,《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八期(1931年7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3册,第447页。
    (57)《蒙藏事务总报告》,《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八期(1931年7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3册,第446—447页。
    (58)《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七期(1931年6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3册,第216页。
    (59)《蒙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记录》(1929年4月1日),《蒙藏委员会公报》三、四期合刊,《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8册,第356页。
    (60)《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七期(1931年6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3册,第213—214页。
    (61)《蒙藏委员会公报》第十一期(1930年9月出版),《民国边政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0册,第327页。
    (62)《申报》,第282册,第657页。
    (63)参见秦永章:《民国时期第七世章嘉呼图克图在内蒙古的宣化活动述略》,《民族研究》2010年第6期。
    (64)章嘉大师圆寂典礼委员会编印:《护国净觉辅教大师章嘉呼图克图史迹册》,转引自杜元载主编:《革命人物志》第八集,台北国民党党史会1973年编辑出版,第135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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