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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奖励“该出手时就出手”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解放日报 雷册渊/整理 参加讨论

    “老人倒了可以扶,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时会听到这样的感叹。为保障“人心不倒”,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项被人们形象地称作“好人法”的条款,确立了“见义勇为不担责”的原则。
    “见义勇为”是怎么来的?要不要奖励?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传统形成的背后,有不少故事。
    见义勇为该不该奖,孔子告诉你答案
    长久以来,见义勇为的行为都被视为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彰显而广受赞颂。那么“见义勇为”的思想从何而来?又是何时开始的呢?其实,在中国文化形成的早期阶段,我们就可以看到对“见义勇为”的积极追求,和对“见义不为”所持的否定态度。
    一般认为,我们今天所说的“见义勇为”源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一句。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将其解释为:“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我们从中至少可以体会到两层意思:首先,人们应该去做所谓“义”的事情,因为其“宜为”(“应为”之意),如果不做,即是“无勇”之人;其次,见义而为是需要勇敢品质的,“无勇”的话,本来应该去做的事情也不会有人去做。
    “见义勇为”四字连用,至迟在宋代已经出现。宋绍定刻本《九朝编年备要》中就曾对苏轼有“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的评价。在之后历代典籍文献中,“见义勇为”四个字就常被用来形容个人遇事能够放下一己私利、挺身而出为公义奉献的行为。总体来说,中国传统社会对“见义勇为”这一概念的价值判断,是在道德话语系统中讨论的,并不倡导采取强制暴力的方式推行。
    而“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该不该奖励?”在古时却经历了一番争议。《吕氏春秋·察微篇》就讲过两则耐人寻味的小故事:
    一则是“子贡赎人”:根据鲁国法律,如果有人见到鲁国人在国外为奴而将其赎回的话,可从国库领取补偿金。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赎回鲁人却拒绝了补偿金。孔子得知后指责了子贡:“假如人们都学习子贡赎人而不领补偿金,那么今后就没有人愿意赎回在外为奴的鲁人了。”
    无独有偶,在孔子的另一位学生子路身上则发生了“子路救溺”的故事:“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大意是说,一次,子路救了一名溺水之人,当事人送子路一头牛以表示感谢,子路欣然收下。孔子欣喜地说道:“鲁国今后一定会有很多人乐意救援溺水者!”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这就是孔子的理解。在孔子看来,见义勇为之后主动领奖,有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推广。
    有了孔圣人的理论做基础,在此后的历朝历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开始逐步推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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