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传统里固然有“事无不可对人言”以及“人臣事君,原无不可使天下共知之言;而朝廷行事,更无不可使天下共知之事”的言论和践行,但“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忠臣不显谏,大臣奏事不宜漏泄”的思想更为主流与强势,自秦汉以来不断被律例化、制度化。清末以后,中国保密传统不断受到批评。沙皇俄国时期的维特伯爵在其回忆录中对李鸿章的保密作风大加奚落,并感叹:“我们毕竟还是比中国人先进。”民国经济学家唐庆增认为,中国经济思想不发达的重要原因是国人“喜保守秘密”。历史考察显示,上述看法稍嫌简单化,也不够全面。中国古人对保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固然有充分认识,甚至稍嫌偏颇,但对于保密的弊端也不乏深刻见解,有识之士还提出了保密应当适度的可贵主张,并在一定程度上付诸实践。 早在先秦时期,人们就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人就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周易》认为,“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道家代表人物老子提出“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的观点。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认为,君主行事应当深藏不露,不可让人窥测或知晓。他提出了多项保密措施,如“备内”,即要防备后妃、太子及左右服侍之人;如“独寝”,以防说梦话泄露机密等。他还以故事的形式论证了“事以密成,语以泄败”的道理。法家观点对中国历代君主影响很大,如清代皇帝将勤、速、密作为临朝执政的三大基本要求,并以此自诩。 先秦儒家没有明确主张君主保密以驭下的言论,但从汉代开始,从尊君的角度,提出“忠臣不显谏,大臣奏事不宜漏泄”的观点。其背后的逻辑是,保密是臣子的一项义务,是忠诚的表现,如果大臣泄露自己为皇帝出谋划策的信息,就有宣扬自己的功劳和智慧之嫌,将会无形中降低君主的威信或者暴露君主的过错。汉成帝时大臣孔光居官谨慎、严守机密,“口不言温室之树”(温室是尚书省办公场所)。后世官修史书对此多予以积极评价,显示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官方意识形态是充分肯定这一观点的。这实际是从道德的角度赋予保密以正当性。 兵家亲身参加军事斗争,深切感受到保密的重要性,发表了许多值得重视的观点。《孙子兵法》认为,作为一个统帅,不但要做好己方保密工作,不让部下和敌人知悉自己的真实意图,还要派遣间谍侦探敌情,这样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宋代兵书《武经总要》提出多项保密措施,如必须有皇帝的圣旨才能奏报军情,通报军情必须使用密码等。在明末著名的萨尔浒之战中,明军拥有兵力上的绝对优势,却被努尔哈赤以数万之众在五天之内击溃。据明朝官员事后上奏,不能严守军事机密是明军失败的重要原因。而清太祖努尔哈赤被明人评价“最工间谍”。当时辽阳、沈阳之破都有后金间谍的功劳。努尔哈赤还以每月100两银子的报酬,收买明朝提塘官刘保,定期提供京师邸报。如果明朝保密工作做得好一些的话,明清易代的历史或许会多一些变数吧。 中国古人对保密的重视,还体现在对泄密的态度上。中国古代史上虽不乏对泄密以德报怨的例子,但总的看,秦汉以来的政治法律传统,均认为泄密关系忠诚与背叛,不应饶恕。 古人对保密的弊端也有一定的认识和思考,突出反映在对密奏的批评上 关于保密的弊端,中国古人也有一定的认识和思考。这突出反映在中国古人对密奏的批评上。作为直接呈送给皇帝的机密公文,密奏是君主了解下情、科学决策和制约宰相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不少人却借机诬告他人,唐太宗曾对此提出严厉批评。还有一些人伪造密奏,篡改自己或者先人的历史。唐代宰相李德裕在主持修史(实录)的时候,以“言不彰于朝听,事不显于当时”的理由拒绝收录密奏。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顾炎武在其代表作《日知录》卷十八《密疏》中对李德裕的做法表示赞同。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十七《糊名》中还认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中实行的糊名、誊录等保密制度,虽然起到了防止考生舞弊的作用,但也使得人才选拔不再考虑考生平时的真实水平和道德表现,只重考试成绩不重品行,导致进士及第者也不一定是众望所归者。清代雍正帝即位后大力推行奏折(密奏)制度,密奏的功能发生重大改变,成为君臣讨论政事进行决策的重要手段。但在其驾崩以后,仍有个别大臣公开上书反对,认为推行奏折是变相鼓励告密,败坏官场风气,建议以后除了军事机密以外,其他事务均应当公开上奏讨论。晚清名臣曾国藩也在家书中指出,在其练兵之初,因为奉行的都是“廷寄”(皇帝密旨),不能擅自公开,实践中遇到了一些不必要的纷扰和困难。这些观点说明中国古人认识到了保密制度可能不利于信息交流的弊端,并且反对利用保密制度来诬陷他人、掩盖失误。这是应予肯定的,但个别思想家完全忽视保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致一概否定密奏乃至所有保密制度,则不足为训。 在正反两方面实践基础上,古人提出保密应当适度的观点 在正反两方面实践基础上,中国古人提出保密应当适度的观点。一是应当区分密和非密。宋代大臣吴育提出,君主对军国大事或者涉及权臣的事项,“不可不密”;对指控某人有罪而无真凭实据的,则“不可不明”,否则就会让小人横行,忠良蒙冤。明末崇祯时期给事中左懋第提出,涉及军事的事项关系重大,必须秘密行事,应当确保机密(“必当密”);对地方叛乱或者社会动乱情形,则应当及时公开,以便朝野共谋对策,也有利于消除各种谣言(“不可密”)。明代兵书《兵法百言》也提出,作为军事统帅,应当根据具体对象,“秘其所当秘,而不可秘其所不当秘”。清代乾隆十五年,山东巡抚准泰用奏折弹劾滋阳县知县方琢。乾隆帝在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同时,申饬准泰,此等事件“并非应密之件”,使用公开的题本即可,“乃竟以折奏了事, 既与体制未协,而于办理地方事务, 亦失慎重之意”。这可以视为纠正定密不当、正确区分密与非密的典型案例。 二是秘密事项应当及时解密。明人左懋第曾提出,对于战争和叛乱的对策,在采取行动之前应当保密,以防敌人知晓;但一旦战争结束,则应当公开,以让公众知晓谁为国家立功之人,也为以后积累经验(“可密于事先而不必密于事后”)。逮捕罪犯,如不保密将使犯人逃遁,但一旦捕获或者正法,则应公之于众,使其罪行暴露于天下(“当密于今日而不必密于明日”)。这些观点都是值得肯定的。 (作者为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