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在的语言来表达,汉冶萍公司是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合并和重组的结果。讨论清末自强运动的研究无不提到这几个厂矿的建立,以及合并成为汉冶萍公司的意义。 汉冶萍源于清末的铁路建设,铁路需要路轨,所以,炼钢制造钢轨是一个很有前途的工业。清末的新兴企业有一个特点,就是投资绝对不开放。每一个企业,都必须经由朝廷特准,才可以开办。换句话说,每一个企业都有专利特权。在举办企业的竞争中,甲午战争以前,李鸿章是大臣之中最为成功的。张之洞出身迟于李鸿章,也没有李在地方上的经验和网络,所以虽然他有朝廷的支持,但是在寻觅固定的企业势力范围时,还是面临种种困难。光绪十年(1884),他被朝廷委任为两广总督,开始筹备炼铁厂。无奈,他在广州只有短短的五年,便被调任湖广总督,所以铁厂之兴建选址于汉阳。 很多学者都已经指出了在汉阳铁厂创办之初,张之洞匆忙为铁厂订购炼铁炉所造成的错误。这个错误,相当致命。因为汉阳铁厂所用大冶开采的铁砂,含磷量偏高,而铁厂主要的炼钢炉,不适合高磷的矿砂,所以用汉阳的钢制造的铁轨,脆而易裂。但是,问题不单在机器配备,其实,整个汉阳铁厂计划,从燃料、运输到成本预算都没有彻底想通,便付诸实行。若将责任归咎清廷大吏管理不当,不如归咎于以专利主导企业发展所引致的限制。从奏报兴办汉阳铁厂到投入生产,历时仅仅三年。张之洞的预算比建厂的实际支出少了一百多万两。因为他坚持官办,全部投资都是出于政府。用全汉升先生的话来说,他的经费来源,“除去户部所拨的二百万两外,其余都是东拼西凑,或借湖北等省款,或截留新海防捐,或挪用汉阳枪炮局及湖北织布局的款项”。再者,投产不到一年,甲午战争爆发,清廷再无多余款项可以接济。所以,还没到汉阳的钢卖不出去,铁矿就已经没有可以动用的经费了。在这样的破产危机之下,光绪二十二年(1896)张之洞奏准盛宣怀接办。 盛宣怀办企业的风格与张之洞不同。盛宣怀有官督商办的经验。历史学者对盛大概不太公道。学者喜欢问在官督商办的条件下,盛的作风是比较“官”还是比较“商”。这个问题无关紧要。官督商办的特点,在于以政府委派的督办负责前提下招纳商股。商股之所以有吸引力,不止因为利润高,而且有“官利”的保障(“官利”是不管公司盈亏都派的定期利息。当然,学者应该考虑官督商办的股份是否是变相的债券)。盛宣怀接管,意味汉阳铁厂也可以招股,而且,以盛宣怀在上海的经历,大概清廷也可以相信他去招股有一定的希望。 盛宣怀接管汉阳铁厂,在三方面作了很大的贡献。其一,他因焦煤来源的问题,开发了萍乡煤矿。萍乡煤矿是笔很大的投资,其中包括计划用于运煤的萍株铁路。其二,到光绪末(约1904年),他决定铁厂的炼铁炉不合适应用,需要另购装置。于是派遣铁厂总办李维格出洋考察,另行订购机器。其三,就是处理财政上的问题。从全汉升与代鲁先生非常小心的研究来看,起码在盛接办后七、八年,所谓招股都是盛个人或他所控制的机构所提供的。数目看来也不大。光绪三十四年(1908),他向朝廷提出铁矿、铁厂和煤矿合并时,报告称:“查自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奉饬招商接办起,截于三十三年八月为止,铁厂已用商本银一千二十余万两,煤矿、轮驳已用商本银七百四十余万两。”虽然他说部分开支来自股银,部分来自商息,还有部分乃预支矿价、铁价、轨价,而这些数目怎样可以平衡,还是一个难以明白的问题。例如,全汉升指出,“萍矿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二月,已以招商局在上海洋泾浜一带的产业作为担保,向德商礼和洋行借德银四百万马克。”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这是件不可思议的事情。没有盛的关系,招商局在上海的产业,很难和萍乡煤矿拉上关系。无论如何,在一个财政几乎不可能维持的情况下,萍乡煤矿建起来,也成为他在光绪三十四年着手合并的一个重要企业。合并的目的是找2000万元的股份投资,最后虽未能达到这个数目,但在一年之内还是筹到1000万。 此后再过两年便爆发了辛亥革命。因为盛宣怀与革命党的矛盾,加上地方利益冲突,汉冶萍招股更困难,剩下的渠道只有借贷,清末民初不论是国家资本还是民族资本都没有开办出有规模的银行。向外国,尤其是日本借贷,于是引发了复杂的政治问题。 大企业的政治问题当然有值得研究的理由。但是,商业不能把这个角度当成逃避商业分析的后门。合并后的企业,互惠的空间在哪里?是在科技层面的合作,还是在定价方面的配合?有没有资产重组的可能?为什么有抑或没有?总公司和董事会的作用何在?是否只是一个内部银行,以旗下企业作为借贷的本钱?这些问题还是需要提出来,也需要汉冶萍的档案材料才可以回答。 湖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在周积明、郭莹等教授的主持下与湖北省档案馆合作,并深入江西省档案馆、重庆市档案馆及黄石、大冶、萍乡等地,进行了调查,对汉冶萍公司档案开展整理与学术研究工作,并致力于建立为国际学术界广泛共享的汉冶萍档案文书研究平台。希望以此为契机,学者们对于汉冶萍公司的历史,对于近代商业史上的问题都可以有更多的了解。 (作者系香港中文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