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跃,广东台山人。中山大学历史学学士、北京大学历史学硕士,日本京都大学文学博士,现任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法学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制度史、社会史。著有《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出版部,2000年)、《中国の捐納制度と社会》(日本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11年;江苏人民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中文增补本)等。 核心观点 捐纳绝非卖官鬻爵,捐纳制度下“贩卖”的只是各种资格。选择捐纳制度购得资格者能否任官,还须经过铨选。 捐纳在明清时期中国的社会流动方面具有的重要性在某些方面超过了科举制度,在统治阶级的再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于制度与社会成员对制度的选择 人们生活在社会上,其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会发生种种变化,即社会流动。其中包括了居住地区、生活程度、身份贵贱、经济收入、职业职位等诸多方面的变化。毋庸赘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常希望自身的社会地位能够持续向上(即上行流动),至少是希望保持既有的社会地位,尽可能地避开社会地位的下滑(即下行流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人们会积极地利用各种制度。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科举、军功、捐纳、恩荫都是国家的制度性安排。此外,数不胜数的“潜规则”乃至人类维持自身存在的本能——婚姻都可以用来改变社会地位。“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恰恰说明了在具有男尊女卑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人们在谋划自身和子孙的社会地位时的苦心。美国学者D.C.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中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可见,制度就是组织人类共同生活、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 我个人认为,应该这样理解制度: 第一,制度包含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 第二,制度既有正规的、成文的,也有习惯的、非成文的。后者即人们常说的“潜规则”。 第三,制度体现的社会规范是通过社会组织实现的,社会组织存在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利用制度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第四,制度固然体现着制定者或参与制定者的思想和意志、以及期待的目标,但制度价值的实现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活动。 在制度与制度史的研究领域中,关注制度设计、或曰顶层设计无疑是重要的。“制度”一词源出《周易·节》,即“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由此可见,古人期待制度发挥保财爱民的作用。故制度设计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社会成员的福祉。我们在关注制度设计的同时,还应该关注民众对制度的利用。因为,无论设计者(往往也是支配者或统治者)对制度的优点说得多么神奇和天花乱坠,仿佛一个制度一旦形成,就可以让民众乃至社会在他们规定的规则内活动。实际上,民众会根据自身的选好来选择利用制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甚至还可以用脚投票——离开某项制度的作用范围。简而言之,从国家制度的角度来说,无人利用的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可见,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利用的两个方面研究制度,可以相对形象客观地揭示制度的运作情况和作用。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目的理性行为和价值理性行为是社会成员的理性行为。近年,社会学界流行的“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就是假定人在一切社会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总是根据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理性地决定自己的行动。政治学家们也在关注社会成员的政治行为,出现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的学说。根据日本学者建林正彦等人的说明,这种学说认为社会成员基于理性判断,即为了实现某种预期目标或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可资利用的制度。我们在观察制度的实际运作问题时,可以将社会成员分成如下两类,即制度的提供者和非提供者。制度的提供者也是制度的设计者,同时还是利用者兼受益者。他们在向社会成员提供制度的同时,自然会如“近水楼台先得月”那样,“抢先”选择利用该制度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相比之下,制度的非提供者中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利用者,他们通过利用制度,有可能获得利益,也有可能实现从非提供者向提供者的转变(即所谓“进入体制之内”);而另一部分非提供者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不愿意或者无法利用制度,故不仅无法通过制度获益,而且只要是处在制度的作用范围之内,就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可见,就某一项制度而言,选择利用与否,直接影响到该人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 科举制度的运作实态 我本人感兴趣的问题是,至迟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后期,庶民可以利用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寻求改变自身的身份地位。这就是说,庶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选好决定利用何种制度。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存在着机会和可能的社会。来自社会下层的那种源源不断的、以进入体制内为目标的要求和改变自身社会地位的努力,最终促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延绵发展。我觉得,理解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和古人一样,都不认为昔日的制度十全十美,但是还应看到,如果没有来自社会下层这种寄望“挤入”体制内的动力,如果制度不能满足相当部分社会成员的诉求,传统中国的王朝统治和根植于其上的文化传统又如何能够维持? 1947年,潘光旦和费孝通分析了清康熙至宣统年间的915份朱墨卷中的履历资料后得出结论,只有占总数13.33%的122名贡生、举人和进士诞生于“五代之内均无功名”之家,他们认为,这就是“科举所开放给平民上升的道路的宽度”。此后,张仲礼在其《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何炳棣在《明清社会史论》中,也分析了科举制度对社会流动和社会变化产生的重大影响。一些学者从科举入手观察中国社会,主张建立“科举学”,认为宋代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是“科举社会”。 在到目前为止关于科举制度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多地关注的是科举制度本身的设计,至于科举制度在整个社会流动过程中起的作用及其作为社会流动工具的作用范围和局限性,却鲜有顾及。我认为,我们在继承前人关于科举制度社会意义的研究的同时,必须看到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科举只是诸多实现社会流动的工具之一。此外,还有必要分析科举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其社会意义的机制,简言之,就是科举制度的运作实态问题。 科举制度之下的“社会流动和社会变化”主要是指取得做官的出身资格。从研究科举制度的角度来看,这种见解无疑是正确的。可是,人的社会流动贯穿着人的一生。用整个人生来观察的话,为了做官而取得进士、举人乃至监生等出身资格,不过是社会流动的一部分而已。取得这些出身资格并不意味着社会流动的结束,而是社会流动新阶段的开始。实际上,考上进士或举人、取得了做官资格仅仅是人生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当然是重要的环节——而已,并不是人生的最终目的。如果我们将观察的范围从取得做官资格这一狭小视角扩大到整个人生的话,就可以相对全面和客观地分析包括科举和捐纳在内的各种社会流动工具所具有的功能。 我在拙著《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中指出,至少在明清时期,捐纳与科举同样是社会成员致力于上行流动时使用的工具。当时的社会成员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认识。例如,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各省印结》中有如下题记:“昔时士人从科甲谋出路,其中又分进士举人及五贡。大臣家子弟又多荫生及赏举人进士者。如怀才不遇,则投效军营是另一出路。练有武功者,登武科亦可,投效亦行,隐于镖局亦能。富家子弟则捐纳一途可进。天下各得其平,各展其才,有何患哉?”虽然我不同意题记作者关于“富家子弟则捐纳一途可进”的见解,但题记作者基本上把握到了问题的本质,他认为,科举、捐纳等均属于“出路”,社会成员可以各取所需,“各得其平,各展其才”。 事实也确是如此,昔日的社会成员就是根据自身的理性判断选择“出路”的。顾炎武本人曾经痛诋“鬻生员”的害处“不在王莽、安禄山、刘豫之下”,但他本人在屡试下第之后选择捐纳,用财力为自己“鬻”得国子监生的资格。林则徐为了照应“家业荡然”,且“读书未成”的“妻兄之孙”,解宦囊为其捐官。可见将科举与捐纳均视为“出路”这一点应该说到了问题的本质。我在分析光绪年间的《江苏同官录》中所收435名官僚的履历后得知,占总数大约80%的345名官僚在取得做官的铨选资格和升进资格时利用过捐纳。如果将捐复(利用捐纳减轻或取消所得处分)也包括在内的话,捐纳在清代后期作为社会流动工具的重要性将会更加凸显。 应该看到,捐纳在相当程度上支持着科举,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恐怕无人否认科举制度在明清中国社会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但是,科举制度作为现实中的活生生的制度究竟是什么?或者说对于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来说科举究竟是什么?这些似乎被当作不问自明的问题,在研究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以亲身经历了科举全过程的商衍鎏老先生的说明《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为例,在他的笔下,清代科举考试系统被描绘为童生县试府考院试乡试会试殿试,县试府试院试的合格者被录取为生员,生员等考中乡试就可以得到举人资格,经过会试和殿试合格的举人被授予进士资格。这一说明告诉读者一个标准的、单纯的图式,在这个图式之下,如果想获得正途的出身资格就必须发奋苦读,循序赶考。这种图式从科举制度构成的观点来看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将科举制度视为曾经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活生生的制度的话,那么我们在前人辛勤耕耘的基础上还应该继续前进。 捐纳制度的社会作用 在商衍鎏描绘的科举图式之下,或者说科举制度巨大的身影之下(这种身影的存在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研究者主观的原因),我们往往不容易看出实际上曾经存在着一条通过捐纳取得乡试下场资格的捷径。这就是说,庶民利用捐纳这一工具可以取得做官的资格,即从童生一跃成为监生这一享有双重特权的身份。在明清两代,捐纳监生之后即可直接参加乡试,从而免去了乡试之前各种考试竞争的烦恼。可见,这是一条利用“杂途”获得“正途”出身的捷径。重要的还在于,监生还是利用捐纳获得任官资格的基本条件。在此我想再一次强调地说,捐纳绝非卖官鬻爵,捐纳制度下“贩卖”的只是各种资格。选择捐纳制度购得资格者能否任官,还须经过铨选。 学界有一种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科举与捐纳,正途与杂途相对立的倾向,认为捐纳出身者主要是商人或富家子弟。实际上,选择捐纳者中亦不乏普通“士人”。相信是大家都熟悉的《儒林外史》中的著名人物周进就不是什么“富家子弟”,而是要靠“丁祭的胙肉”才能每年改善一次生活的乡间塾师。“黑瘦面皮,花白胡子”的周进之所以能够考中举人,随后连捷进士,进而衔命衡文,首先要归功于为他凑钱捐监的几位“客人”。这就是说,周进是靠着他们的资助方才选择利用了捐纳制度,迈出了通往正途出身的第一步。由此可见,捐纳制度是使科举制度得以维持正常运转的装置之一。 身无分文的周进选择利用捐纳制度晋身这一点说明,捐纳是具有十分广泛的庶民性的制度。与科举制度一样,除“贱籍”以外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是捐纳制度的适用对象。科举制度除了要求一定的学历之外,还要求得以维持长年求学和往返赶考的经济能力。但是,对于试图利用捐纳制度谋得出身资格的人来说,所需要的仅仅是捐纳贡生或监生的财力。因此,此处所说的“庶民性”是指包括向他人称贷和得到援助在内,只要有一定数量的金钱,任何人都可以选择利用这一制度求得自身社会地位的上升。正如我在拙著中指出的那样,至迟在清代中期以后,社会上存在着一个包括提供资金、代办手续的“捐纳产业链”。正是由于这种“产业链”的存在,降低了选择利用捐纳制度的门槛,使得捐纳成为一个可供大多数庶民谋求改变自身社会地位的工具。 清代中期以后,捐纳一名监生的金额在大约需银100多两。康熙年间,参加童生的县试府试至少需银10两,这当然还不包括学习费用。但是,究竟何时能考中生员是无法预测的。捐监时60多岁的周进“苦读了几十年的书”,以他的门生范进在54岁前后已“考过20余次”计算,他考的次数应该与弟子不相上下。如此来看,捐纳一名监生与考中生员在结果上属于殊途同归,都可以获得乡试的下场资格,用银100两左右捐得监生甚至可能比“苦读几十年”要划算。由此可见,利用捐纳制度取得出身资格的门槛决非高不可攀,从利用条件上来说,它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低于科举制度。所以,我认为,从为庶民提供提高社会地位的机会这一点来看,捐纳制度的“门”远远超过了科举的“独木桥”。 我们将捐纳视为与科举同样的社会流动的工具,它实际上还带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作为社会流动工具的长期有效性。科举无疑是做官的工具。如同将它形象地比喻为“敲门砖”一样,一旦取得了正途的出身资格,虽然与其后的升官晋级并非全无关系,但是它作为工具的职能就基本结束了。通常来说,在官僚人事方面正途的科举出身者优于杂途的捐纳出身者。但是,仅凭借着一个正途出身是无法保证早日得官或尽快升迁的。在这个意义上,科举好像一个“一次性”的工具。但是,捐纳则不同,它是一个可以无数次使用的工具。对于人们来说,捐纳既是可以用来取得出身资格的工具,也是获得升迁资格的工具。而且,利用捐纳谋求升迁是允许包括进士举人等正途出身者在内的所有官僚自由选择的工具。总而言之,只要有官僚的身份,捐纳是终身可以使用的工具。 第二,防止下行流动的机能。科举作为社会流动工具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上行流动的方面,但对于防止公务中得到的各种处分所导致的下行流动没有防止或减轻的机能。与科举相反,捐纳在支持上行流动的同时,还具有如下机能,即对于事先可以预见的下行流动采取预防措施的自我防卫机能(如捐加级),和遭到处分之后的补救机能(如捐复)。而且,被褫夺了正途出身的进士举人还可以循捐纳的方法“恢复”自己的正途出身。 第三,灵活性。科举作为社会流动的工具,其使用者原则上只能是本人。虽然其亲属师友会附带地享受某些荣耀,但是前提是他本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指定的考试,并且必须考中。否则,他就无法享受科举所能带来的恩惠。相比之下,捐纳不仅没有如同科举那样严格的限制,无论是本人——哪怕是刚刚呱呱坠地的婴孩,还是亲友,亦或是包揽此项业务的商人,都可以使用这一工具。一时无法准备好足够资金的人,甚至可以通过亲友的帮助乃至借贷按揭的方法利用这一工具达到自身的目的。这也就是说,捐纳是无论何时何地、无论使用何种手段、无论为了何种目的都可以使用的社会流动工具。在这一点上,捐纳显示出远比科举灵活的一面。 这样,我们可以认为,捐纳在明清时期中国的社会流动方面具有的重要性在某些方面超过了科举制度,在统治阶级的再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个普通庶民来说,能够在社会上尽快获得可以为他带来利益的身份、地位和名誉的工具,往往不是正途的科举,而是杂途的捐纳。对于国家来说,能够尽快向社会成员提供满足他们的种种需要,并由此而获得他们的政治支持和财政支援,也是杂途的捐纳。捐纳本身所具有的这些特征,正是导致这一倍受诟病的制度在中国明清时期得以长期存在的要因之一。 毋庸讳言,捐纳为社会带来了腐败。它既是社会身份和地位的再生产的工具,也是不断地导致腐败再生乃至侵蚀普通社会成员心灵的工具。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历史上固然不乏反对横征暴敛的各色暴动,但是没有出现过为反对捐纳制度的民众蜂起。如果我们从秦王政四年(公元前243年)秦国开始纳粟拜爵开始计算,便可发现中国捐纳制度的历史甚至超过了中国作为统一国家的历史。如果这一制度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那么就不会有人选择利用它,它也不可能有如此“悠久”的生命力。仅此一点,这一制度的社会作用和影响就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