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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经验及其现代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李文静 参加讨论

    当前,要实现中国的善治,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在我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对传统治理理论和经验的反思、总结、继承和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可以保持中华文化的基因、弘扬我国优秀的文化智慧,又可以减少学习他国优秀制度的困难和阻力,探索出适合中国特色的治理道路。
    一、古代国家治理的逻辑框架
    道家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人产生之前,客观存在着宇宙万物。宇宙是阴阳的结合:阳主德,阴主刑;阳贵而阴卑。阴阳的结合及尊卑秩序构成了完美的事物。对宇宙阴阳规律的辩证把握,通过与血缘、宗族相结合,产生了古代国家治理理论的基本逻辑。“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阴阳之道决定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追求是建立一个“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秩序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阶级分明,等级森严,各司其职,不得僭越。人是共同体中的一员,其主体性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彰显,即在等级秩序中,人的主体性表现为身份。针对不同的比较指向,人的身份不尽相同。譬如,一个从仕男子,对皇帝来说,他是臣子,应尊敬服从皇帝的权威;对其母亲来说,他是儿子,应当尊重母亲的意愿;对其妻和子来说,他是夫、是父,享有丈夫、父亲的尊严威信和治家的权力;对好友来说,他们之间是相对平等的关系,但应遵循和睦诚信的基本要求。
    “阴阳”的道德原理是辩证的、统一的整体,体现了宇宙及自然的和谐,同时也构建了国家政治社会的和谐。在这种逻辑思维模式下,国家治理的路径相应呈现为:德刑并用、德主刑辅。德为阳,刑为阴。《唐律疏议》开篇即点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尤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秩序之治。德礼是秩序的内容,刑罚是失序的救济,德礼和刑罚共同构成了维持秩序的双重保障。
    二、古代国家治理的精髓—制度和文化的高度统一
    在我国古代,“刑”作为最初的惩罚规则伴随着战争而产生。刑罚不仅是对内镇压和对敌制裁的有力工具,而且也衍生出最初的天命文化。天授神权成为战争的合理理由。西周时期,统治者在殷商天命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敬天保民的德治思想,并创造性地将祭祀的“礼”发展到施政领域,这成为以后两千多年传统中国德礼文化的开端。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国家的法律规范也不断依照儒家的礼法要求进行改造,至唐代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道德文化的礼和国家的法律规范高度统一,法律强化了礼的效力和权威,而礼是法律的灵魂,甚至许多法律规定实际上是赤裸裸的礼的要求。
    在基层社会,德礼文化经过宗族、家庭的吸收和转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情理”观和家法族规。“情理”严格忠实地体现了儒家的差等秩序观和尊卑观。这使得民众不必知晓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而仍能依法行事。家法族规从微观层面上规范了百姓的行为,强化了主流文化的在民间社会的权威。情理和家法族规通过司法实践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始终将情、礼和法灵活运用于判案过程。著名学者滋贺秀三就曾指出:“无论口头上说与不说,情理经常在法官心中起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判语集都是充满这种情理的文章。国家的法律或许可以比喻为是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而与此相对,西欧传统的法秩序却总是意图以冰覆盖整个大海,当铺满的冰面上出现洞穴的时候,则试图努力通过条理来扩张冰面,以覆盖这些洞穴。这就是二者最根本性的差别。”法律和情理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不存在适用上的矛盾。即使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法官也能依照情理做出合法、合理、有公信力的判决。因此,在中国古代,法和礼的高度统一使法律获得了民众心理上的认同和接纳,形成了国家治理的有力保障,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精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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