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回顾一个甲子的历程,可以鲜明地看出中国在确立及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所做的突出贡献。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立 早在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开国大典上宣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就指出:“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包含在后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两大原则,即尊重领土主权和平等互利。当时,遵守这两大原则同中国建交的,首先是苏联和欧亚人民民主国家,同时还有与中国社会制度不同的周边邻国,如印度和缅甸等国。那么,中国究竟应当依据哪些基本原则与这些社会制度不同于中国的邻邦国家发展亲密友好的睦邻关系,无疑是当时中国领导人时常深思的重大问题。 为了表明新中国在对外关系上区别于西方帝国主义国家时常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立场,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与印度政府代表团谈判关于西藏地方与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问题时,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8页)1954年4月29日,这五项原则正式写进了中印双方达成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1954年6月下旬,周恩来访问了印度和缅甸。在中印和中缅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中,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并且首先在中印、中缅之间确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此后,毛泽东对这五项原则的国际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说明。1954年8月24日,他在同以艾德礼为团长的英国工党代表团会谈时,客人问:中国能不能同英国工党所主张的社会主义和平共处?毛泽东明确回答说:“我认为可以和平共处。这里发生一个问题,难道只能和这种社会主义共处,不可以同别的事物共处吗,和非社会主义的事物,像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封建王国等共处吗?我认为,回答也是肯定的,只需要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愿意共处。我们认为,不同的制度可以和平共处的。”(《毛泽东年谱》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71—272页)1954年10月19日,毛泽东在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的谈话中,当尼赫鲁说到如果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付诸实施就有可能消除亚洲国家对中国的恐惧时,毛泽东说:“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中去。”(同上,第303页)1954年12月11日,毛泽东在同缅甸总理吴努的谈话中,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讲了非常重要的两点看法:第一,“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这五项原则是适合我国的情况的,我们需要长期的和平环境。五项原则也是适合你们国家的情况的,适合亚洲、非洲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的。”第二,“五项原则是一个大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步骤使五项原则具体实现,不要使五项原则成为抽象的原则,讲讲就算了。”(同上,第321页)即是说,要落实贯彻五项原则,最重要的是要实行“和平合作”,通过平等谈判解决国与国之间所有的问题。 1955年4月17日,周恩来飞抵印度尼西亚参加18日至24日在万隆举行的亚非二十九国首脑会议。这是史无前例第一次有占全球人口半数以上亚非新独立民族国家官方代表团聚首的盛会。周恩来在会议上力排非议和众议,主张“求同存异”,力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进一步丰富其内容。会议一致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通报》规定了万隆会议的十项原则,主要是在原来五项原则之外又增加了五项: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每一个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利益服务;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如谈判、调停、仲裁等和平方法来解决一切国防争端;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从以上简要梳理可以看出,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5年万隆会议召开,这五年多时间里中国领导人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国际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崭新理念。其要点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内容丰富,缺一不可;其核心是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和平等互惠这两条;五项原则就空间而言,对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共同价值,普遍适用,而不仅仅适用于中国和周边国家;五项原则就时间而言,对各国都是具有长期效用,而不是短期应急的临时对策;五项原则并非悬浮空洞抽象原则,而要贯彻落实到国与国之间和平合作上,即通过谈判、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各国之间存在的一切问题,而不要诉诸武力,爆发战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