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学增
民族问题是关系中国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 我国既然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高度重视、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就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问题关乎国家全局重要性的认识一直没有放松,而且逐步加以深化和提高。1957年2月27日,在新中国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将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时刻,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要讲话。这是毛泽东在社会主义时期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在这一著作中,毛泽东提出了“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的重要思想,将国家的统一、各民族的团结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领导的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紧密联系起来,强调没有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凸显了民族问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进一步强调“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我们一定要提高全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1992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经典地总结概括了古今中外民族问题对于国家全局的深刻影响。他说:“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将民族问题关系国家命运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来把握民族问题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为了彻底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曾经受到苏联的影响,提出过联邦制的口号。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在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转变对于在中国实行联邦制的看法,主张各少数民族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有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力,同时与汉族一起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从1945年起,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付诸实践,于1947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为解决全国的民族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1949年,在筹建新中国过程中,国家结构形式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中共中央决定建立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实行苏联那样的联邦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处理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经过了从一项基本政策到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转变,体现出党和国家对于民族区域自治高度的重视。1957年7月下旬至8月初,全国人大民委和中央民委联合在青岛举行民族工作座谈会,对于全国的民族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总结和评估,并讨论今后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周恩来于8月4日在会上作了题为《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其中在谈到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时强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解放以后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的政策,这是我国宪法上规定了的”。他还具体阐述了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实行类似苏联的民族自治共和国那样的制度,指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使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国家观的核心问题。从中国应不应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到确立为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到通过立法制定了仅次于宪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再到反复强调坚持而不能动摇,但又必须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逐步走向了成熟。 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坚定立场。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帝国主义继续图谋分裂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民族分裂就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 针对帝国主义图谋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1950年10月10日,毛泽东在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就关于印度对西藏问题的态度给周恩来总理的报告上批示,明确表明:“西藏是中国领土,西藏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人民解放军必须进入西藏。”进入上世纪90年代,面对国际局势的动荡不安,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我们必须同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在中国近代史上,民族分裂活动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策动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割取我国边疆领土的内应力量。他们既背叛了祖国,也出卖了自己的民族,是国家和民族的罪人。” 1999年9月29日,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又一次强调指出:“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是56个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依法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2003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这个道理是被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了的。”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要“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总之,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鲜明立场。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反对民族分裂的斗争更为错综复杂,有时还表现出十分激烈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领导反分裂斗争的成熟的认识,完整的工作方针和具体政策、措施,为反分裂斗争的胜利创造了基本前提。 弘扬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统一的。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中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中国共产党作为各民族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即国家利益的代表,无论是在领导全国人民争取中华民族与国家的独立和解放的过程中,还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富强民主国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爱国主义,并引导各族人民强化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意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强自立的精神,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早在1935年12月27日,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文中,就发出了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的豪迈誓言:“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他不能容忍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不能容忍任何外国对中国主权的干涉和领土的挑衅,也不能容忍任何敌人把人民已经取得的政权重新夺回去。一切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富强,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这就是他毕生奋斗的全部目标。 邓小平同样倡导爱国主义,一贯强调要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1981年7月17日,他在同中共中央宣传部门的同志谈话时说:“有人说不爱社会主义不等于不爱国。难道祖国是抽象的吗?不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爱什么呢?港澳、台湾、海外的爱国同胞,不能要求他们都拥护社会主义,但是至少也不能反对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是邓小平爱国主义思想的突出表现。 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也贯穿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过程之中。1989年9月29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的大会上,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是中国革命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一条根本经验。“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本质上是统一的。历史证明,坚定捍卫中华民族尊严、期望中国繁荣昌盛的爱国者,大都会成为忠诚的社会主义者或社会主义的可靠朋友。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和自力更生精神,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力量。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就是在打破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孤立、封锁和挑衅的过程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中国人民从来没有、今后也决不会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决不会放弃社会主义道路和民族独立来换取别人的施舍。”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扬爱国主义的旗帜,在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继续不断将爱国主义精神发扬光大。胡锦涛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其中“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的论述,将爱国主义外化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准则,倡导全社会共同遵守和维护。2005年8月,在首都举行的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对抗日战争中表现出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作了高度概括,这就是:坚持国家和民族利益至上、誓死不当亡国奴的民族自尊品格,万众一心、共赴国难的民族团结意识,不畏强暴、敢于同敌人血战到底的民族英雄气概,百折不挠、勇于依靠自己的力量战胜侵略者的民族自强信念,开拓创新、善于在危难中开辟发展新路的民族创造精神,坚持正义、自觉为人类和平进步事业贡献力量的民族奉献精神。2009年9月29日,胡锦涛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具体阐发了发扬爱国主义的问题。第一,必须坚持维护祖国统一不动摇。第二,要大力增强我国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伟大祖国的自豪感,大力促进我国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不断形成实现国家兴旺发达、人民幸福安康的强大力量,不断形成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强大力量,不断形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强大力量。第三,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归根到底就是要把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同心同德为实现社会主义祖国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统一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体现了我国各民族的共同追求,必须通过我国各民族共同奋斗来实现。没有我国各民族团结奋斗就没有祖国繁荣富强,没有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也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前进方向。 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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