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当前,重新强调民族平等的意义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将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平等理论引入民族平等的分析,力图将民族平等问题讨论引向深入。西方的平等思想主要表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差别原则、资源平等和能力平等等内容。这些平等理论对民族平等的实践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同时这些理论却因为其只强调某一要素的平等而存在一定的限度。本文尝试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基础上整合西方平等理论的核心内容,并提出一种复合民族平等的观念。具体而言,这一复合民族平等观主要体现为理论复合、知行复合、要素复合、层级复合、向度复合等五方面内容。这里的“复合”不是简单的叠加或组合,而是各种要素及各种维度以一定的逻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关 键 词】民族平等;政治哲学;平等理论;复合民族平等 【作者简介】作者高奇琦,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副教授。地址:上海市,邮编 201620。 一、引言 民族平等是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础,但是最近出现的“第二代民族政策”观点表明,一些学者对民族平等的理解仍然不够深入。“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核心是强调民族融合,而民族融合暗含了主流民族对少数民族同化和吸收的涵义。换言之,“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核心理念暗示了某种民族间不平等的取向。实际上,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民族问题的定性非常清楚:“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并且“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①而且,《决定》中有多处关于民族平等的重要表述。例如,从“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这一表述中,我们可以解读出,民族平等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第一原则。尽管民族平等如此重要,但某些学者还是提出了某些无视民族平等的观点。因此,笔者认为,这一反差更加凸显了新时期深入研究民族平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然,在新时期讨论民族平等也要与时俱进。国内关于民族平等的讨论已经较为丰富。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中共几代领导人对民族平等的理论贡献上。这些研究成果非常重要,也是我们进行民族平等讨论的基础。但同时,对民族平等的深入讨论还需要从政治哲学中进一步汲取营养。“民族平等”的核心要义落脚在“平等”上,而“平等”是政治哲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近几十年来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核心讨论多次涉及平等的问题,并形成了许多较为深入的观点和思想。笔者认为,引入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平等理论的成果,可以将民族平等问题讨论得更为深入。本文将回溯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平等的讨论,并将其引入民族平等的分析之中。同时,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精髓并整合部分西方平等思想精华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复合民族平等的观念。笔者希望,这一新型民族平等观念的构建,可以进一步推动当前国内对民族平等意义的理解。 二、西方思想史中的平等理论 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西方的平等思想主要是围绕权利平等理论和机会平等理论展开的。权利平等理论认为,平等的关键是每个人要拥有同样的进入社会有利地位的权利;机会平等理论则认为,平等的关键是每个人要拥有进入社会有利地位的机会。②近代的一些思想家在不同程度上持有这两种观点。③在当代,这两种观点被一些思想家进行了重新阐发。例如,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是当代权利平等思想最重要的论述者。诺齐克强调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待社会财富的分配,并强调说,即便产生了贫富悬殊的情况,但如果这一分配事实是由一个合法过程产生的,各方对他们各自的持有就是拥有权利的。诺齐克指出:“这当然不是说它们(贫富悬殊)就不可以改变,而是要在不侵犯人们权利的条件下才能做这样的事情。”④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约翰·罗默(John E. Roemer)则是当代机会平等观念的重要阐发者。罗默认为,平等意味着社会要为每个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对等的进入机会。在罗默看来,社会主义者需要的是如下的机会平等:(1)自我实现和福利;(2)政治影响;(3)社会地位。⑤ 在当代,关于平等思想最重要的论述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差别原则。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第二原则的前半部分。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第一个原则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的前半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后半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⑥罗尔斯认为,他的差别原则可以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予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并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在出发点方面的差距。他指出:“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罗尔斯反复论证的一个观点是,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而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社会的共同资产。罗尔斯通过差别原则表达了对最不利者的特殊关怀,实现了一种将自然禀赋和社会出身作为社会公共资产并用以补偿弱势者的状态。罗尔斯指出:“这个观念(补偿原则)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⑦应该说,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中最有意义的部分,也是其平等思想的精髓。罗尔斯的观点非常接近实质平等或者结果平等,有非常强大的道义立场。 在罗尔斯之后,在平等问题上进行深入探讨的是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德沃金把他的平等理论称为资源平等,并将其平等关切集中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德沃金在其著作《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的导论部分,开门见山地指出:“本书认为,平等的关切要求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我把它称为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⑧德沃金用两个原则来支撑其资源平等理论:一是重要性平等的原则,即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二是具体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对其人生负有具体的和最终的责任。第一条原则意味着政府要采取某种法律或政策措施来保证公民的命运不受到其经济背景、性别、种族、特殊技能或不利条件的影响。第二条原则要求政府在它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努力使其公民的命运同他们自己做出的选择密切相关。⑨德沃金用荒岛上的“虚拟拍卖市场”和“虚拟保险市场”两个场景来解释和论证其资源平等理论。第一个是虚拟拍卖市场。德沃金假设每个人使用其最初获得的平等筹码,在一个类似于拍卖会的场景中买齐自己实现其理想所需的资源,然后检验自己是否还羡慕别人拥有的资源总和。这一观点力图保障的是起点的公平,让每个人自由地做出选择。第二个是虚拟保险市场,即在“拍卖”完成之后,每个人都拥有一份平等的资源,但是由于有些人具有身心方面的残障,那么他们还是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德沃金的解决方案是保险,即社会用额外的资源来补偿残障的人。⑩“虚拟拍卖市场”力图表达的是一种起点平等的观念,即在起点阶段要保证每个人获得平等的筹码。“虚拟保险市场”则表达一种过程平等的观念,即在发展过程中用保险来额外补偿那些因残障或其他因素无法与其他人平等竞争的人士。 与罗尔斯和德沃金进一步对话的是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森认为,德沃金和罗尔斯的讨论都忽略了一个事实,即不同的人在用相同的物质资源实现其理想时,能力水平大不相同,而这一点会导致功能表现的不同。森强调,仅仅实现福利或者资源平等是不够的,而应该比较人们不同的功能表现或其参与各种活动时的能力,这样才能实现充分的平等。(11)森指出:“一个人的生存是由各种功能表现构成的,对福利的评价必须采取对这些构成因素进行评估的形式。与功能表现这一概念密切相关的是功能表现的能力的概念。能力……表示一个人从可能的生活中进行选择的自由。”(12)森的观点可以总结为能力平等。相对于个体而言,前面讨论的几种平等观念,诸如差别原则和资源平等,都是消极的平等观。而能力平等则是一种积极的平等观,强调个体的积极行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也强调个人的积极行动,但森的平等原则与前两者的区别是,森强调通过实现每个人能力的平等来改变社会的不平等状况,而前两者则通过默认能力的不平等来接受实质的不平等,再以外在的方式调节这种不平等。 在这里需要对这些平等的关系进行梳理。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区分了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13)因为第二种不平等看起来更加明显,所以平等问题的解决往往首先围绕第二种不平等展开。对第二种不平等的解决方案主要是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第一种不平等看起来是先天造成的,所以人们对这种不平等有一定的接受度。但是,随着文明的发展,人们对这种不平等也越来越不能接受,并开始质疑这种先天的不平等。差别原则、资源平等和能力平等便是对这种先天不平等的解决方案。 对于这种先天不平等,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最为直接的解决方案。该方案直接指向分配的结果,并力图通过倾斜性政策一劳永逸地解决先天差别导致的不平等问题。然而,该方案并不是完美的,其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这种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补偿原则可能也是霸权性的,因为这种结果的一致抹杀了个人在人生中的选择自由;第二,最有利者会认为这种“结果导向”的补偿原则是不公平的,这种政策倾斜会导致大家都甘愿做最不利者,因为这样可能不劳而获,坐享额外补偿。德沃金和森的方案实际上是对这两个问题的回应。 德沃金的方案主要针对第一个问题,即不满意这种结果平等对个人人生选择的漠视。德沃金力图表达一种起点平等的观念。因此,在他的“虚拟拍卖市场”中,德沃金力图保证每个人在起点时的资源平等,或者说使得每个在一开始时获得的运气是均等的,这样可以保证每个人在人生中的选择自由。(14)然而,起点平等的弱点是其不能保证起点之后的平等。简言之,即便在一开始时大家的运气均等,但如果一些人出现残障或其他竞争弱势,那么这些人也会逐渐地处于竞争劣势。德沃金针对残障人士的办法实际上又回到了罗尔斯的理论,即用带有差别原则特征的保险来补偿这些弱势群体。森的方案则是针对罗尔斯方案的第二个问题,他的方案实际上也是起点平等,但同时他的观点比德沃金又推进了一步。简言之,森看到了结果平等中暗含的消极平等内涵,并力图通过增强个人或群体的能力来实现一种更为重要的起点平等。 以上对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平等理论进行了梳理,下一部分将围绕这些平等理论对民族平等的启示和意义展开论述。 三、西方平等理论对民族平等的启示与限度 平等思想对西方的民族理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譬如,在政治哲学上有重要著述的民族理论家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对西方平等思想有较为充分的梳理及深入的对话。(15)在《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一书中,金里卡进一步针对少数群体的权利,对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差别原则和资源平等的思想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评述。金里卡就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对民族政策的意义进行了正面评价,他引用其他学者对于加拿大宪章的肯定—新的《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就集中展现了自由主义的这些原则,排除了民族、性别、种族、语言等差异,确保了每个公民的这些平等权利—(16)评价了权利平等对民族平等的意义;他还高度评价了美国废除种族隔离立法和纠正种族歧视的进步意义,并以赞同的口吻援引约翰·卡普兰(John Kaplan)的表述,即:这些措施“对所有人的平等与机会的整体的推进,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17)但同时,金里卡也指出了这两种平等的限度和不足。他说:“如果自由主义的平等概念要求平等的公民权与进入共同‘机会领域’的平等通道,那么,某些少数群体文化的生存无疑就会受到危害。”(18) 金里卡还重点围绕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展开了论述。金里卡并不讳言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平等理论对他的启发。(19)金里卡明确指出,在该书的第七、八、九章的“论证的每个步骤中,我都希望表明,像罗尔斯和德沃金这样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为单一民族国家中的平等权利和资源给出的论证怎样能够用来为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权利进行辩护”。(20)金里卡用了几十页的篇幅来讨论德沃金的资源平等思想,并尝试从少数群体的视角出发来修正德沃金的“荒岛拍卖”和羡慕检验模式,他指出,“在重新拍卖之前,少数成员也许要决定在荒岛的某个区域购买资源,这将涉及他们对资源的出价必须胜过现在的多数所有者……为确保自己文化社群存在的安全,他们必须承受额外的费用”。金里卡对德沃金的修正使其更加接近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譬如,金里卡用罗尔斯式的口吻说道:“为土著人所需要的特殊措施与其说是发放补贴或使他们的选择特权化,不如认为是纠正非土著人享有的在作出他们的选择之前就存在的一种优势。”(21)只是与罗尔斯相比,金里卡更多从文化上强调差别原则对少数群体的意义。他解释道:“对于土著人来说,为确保自己文化结构的存在,他们的出价则必须胜过非土著人,因而只余下少量的资源可以用来追求他们在此文化结构内所选择的那些特定的目标。”(22) 当然,金里卡与西方平等思想的对话主要是在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民族政策实践的基础上展开的,而由于中国目前还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中,所以中国的一些民族问题的情境与西方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别。因此,笔者认为,从西方平等思想的内涵出发,并结合中国民族实践的具体情况来讨论民族平等问题可能会更加有意义。 在讨论西方平等理论对民族平等的启示之前,需要对这个问题涉及的个体与群体关系加以简要说明。西方的平等理论有着较为浓重的个体主义倾向。譬如,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能力平等的涵义主要是从个体出发的;差别原则和资源平等的涵义则关联到一些群体,如罗尔斯最为关心的“最不利者”和德沃金最为关心的“残障人士”都可以说是群体意义上的,但同时他们的讨论也还主要是从个体层面出发的。而我们讨论的“民族”往往具有民族成员个体和民族群体两个层面的意义。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许多个体概念被拓展到群体中使用。譬如,社会心理学中的许多概念(如国家社会化、民族情感等等)都是从个体心理学中延伸出来的。在民族研究中,最经典的案例就是,金里卡尝试将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下的个体权利引入少数群体权利并进行了建构和论证。 因此,笔者在讨论西方平等理论对民族平等的启示时,运用两种策略:第一,在民族成员个体的意义上解释各种平等思想的独特内涵;第二,将这些个体性的内涵在群体意义上进行一些拓展。例如,能力平等既可以是民族成员个体的能力平等,也可以是少数民族群体的能力平等。客观而言,这些平等思想对民族平等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以下将分别论述,并做出简表供览。 1.权利平等对于民族平等的启示。根据权利平等理论,民族平等就意味着要保障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保存其文化的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民族的权利平等方面已经做了许多重要的工作,如:(1)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使得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23)(2)通过《宪法》、《选举法》的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利;(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尊重和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4)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其语言文字,保障其在语言文化上的平等权利等等。(24)然而,在促进民族的权利平等方面仍然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还需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努力。(1)进一步完善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因此,要积极探索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解决该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且要进一步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2)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其文字的权利。例如,在基础教育中,要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普通话并重的双语教学给予足够的重视。(3)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通过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立法和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存和发展。加强对特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登记建档,及时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典籍和文化作品。 2.机会平等理论对于民族平等的启示。机会平等理论对于民族平等的意义是,要重点保障少数民族成员在受教育、就业和工作升迁过程中获得平等的机会。在实践中,保障少数民族的机会平等需要在以下方面努力。(1)要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成员在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这里的受教育过程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终生教育等整个过程。(2)要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成员在就业和升迁过程中的机会。在一些民族地区的工作岗位中,要实行适当考虑少数民族成员数量的配额制。要将这种对少数民族成员的就业机会保障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结合起来。同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需求,定向培养的特殊政策应当坚持实施。(25)(3)要避免少数民族女性成员在受教育、就业和升迁过程中的双重歧视问题。对于少数民族女性成员而言,性别歧视和民族歧视可能会叠加在一起产生负面的乘数效应。因此,要充分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机会平等。 需要说明的是,机会平等的充分实现还需要引入差别原则。在实践中,机会平等很容易变成形式的机会平等(或可称为权利平等),因此,要充分实现机会平等,则需要给少数民族成员提供更多的机会。在中国实施多年的少数民族高考招生优惠政策便是保障少数民族成员获得公平教育机会的重要举措。一些观点认为,高考加分政策对于汉族成员而言是不公平的。这些观点仅仅从宪政条件下公民权利平等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而没有考虑到少数民族成员(特别是边陲地区的少数民族成员)因为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原因本身就很难获得充足的教育机会这一事实。(26)因此,这里的优惠政策实际上不是超额的赠与,而是对弱势状态的补偿。 3.差别原则对于民族平等的启示。差别原则对于民族平等的启示是,要对民族国家民族发展进程中的较少受惠者——少数民族群体——实施补偿性的措施和帮助。具体而言,差别原则在实践上的指导如下。(1)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针对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譬如,前述的高考招生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2)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和转移支付。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3)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各地区和各部门对少数民族的对口支援工作。(4)对农村中的少数民族特困群体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则要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5)对于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要在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帮扶。(27) 4.资源平等理论对于民族平等的启示。资源平等理论对民族平等的启示主要在于要保证各民族群体在起点上的资源平等。如前所述,资源平等的理论分为两部分:(1)在“虚拟拍卖市场”中,平等的实现关键是起点的资源平等;(2)在“虚拟保险市场”中,平等实现的关键则是用保险来补偿弱势群体。由于德沃金理论第二部分对现实的意义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类似,所以笔者主要将德沃金理论的启示集中在第一点上。具体而言,资源平等理论在民族平等实践上的指导可能集中在如下两个方面。(1)在一定的福利水平上为各民族成员提供较为均等的公共服务。近年来在政策领域较为流行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提法实际上与资源平等的基本涵义相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民族的资源平等,就是要进一步缩小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民族地区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务的差距。(2)要通过对民族地区的倾斜性支持和民族地区的自身整体发展来丰富那些作为少数民族公共服务基础的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前提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要拥有充足的公共资源。整体来看,目前中国民族地区政府拥有的公共资源比东部发达地区要少得多。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靠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策倾斜、转移支付或对口支援等外部方式来增加其公共资源的丰裕度。这些方法在短期内效果相对明显,但长期来看,仅仅使用这些方法可能难以产生持久性的影响。二是通过民族地区的自身发展来构建其持久性的公共资源供给能力。这种方法见效较慢,但是这种供给能力一旦形成往往会具有长期效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丰富民族地区公共资源的解决方案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差别原则和能力平等的内容。 5.能力平等对于民族平等的启示。如果说其他的平等理论更为突出结构因素的话,那么能力平等则更多是一个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概念。因此,能力平等的构建可以围绕不同层级的行动者展开。譬如,可以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体和少数民族成员个体分别作为能力构建的不同行动者单元。下面分别以这些单元为中心来讨论能力平等对民族平等的意义。对于民族地区而言,能力平等构建的核心是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经济发展为民族地区的政治社会活动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而人才培养则是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对于少数民族群体而言,能力平等的核心是构建群体成员的合作能力和群体意愿的表达能力,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当地属于少数群体的民族而言,这种群体合作和意愿表达显得更为重要。对于少数民族成员个体而言,能力平等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基本生活能力,即少数民族成员要能够逐步适应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生活要求;二是社会交往能力,即少数民族成员要增强其与民族内部成员及外部社会进行交往和交流的能力。 平等可能是人类知识中最为复杂和多义的一个概念,(28)所以不同的人(或者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对平等的理解都不一样。整体来看,近半个世纪以来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出现的这些平等理论进一步推动了人们对平等的理解。由于这些平等理论非常突出某一要素的平等,所以这些理论在提出之后都对理论界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力,也激发了人们对平等内涵的深入讨论。因此,对这些平等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并将它们引入民族平等的分析是非常有意义的。由于这些平等理论对某一要素极为强调,所以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这一要素的相关方面对于民族平等的价值和意义。譬如,权利平等主要强调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对少数民族成员个体权利的保障,机会平等更多突出对少数民族成员在受教育和工作中机会的保障,差别原则要求政府要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施特殊的倾斜性政策,资源平等立足于保障少数民族在接受公共服务时的资源平等,而能力平等则更为关注少数民族的自身发展与自我实现。 然而,这些平等理论也存在其自身的限度。这些平等理论基本上都是单维的描述和分析,其对某一方面的强调虽然可以使得这一方面的价值得到充分展现,但同时也因为这种突出性的强调而使得其他的价值被遮蔽起来。因此,把这些平等理论放在一起讨论,就会产生一种理性选择的困境:究竟应该选择哪一种价值作为首要价值?伴随着我们将这些平等理论引入民族平等的分析,这种困境便会成为我们在分析民族平等问题时新的烦恼:要消除民族不平等,究竟哪个价值的实现会更为重要? 要消除这一在民族平等领域产生的新困境,可能需要在一种多元统一的立场上重新思考这个问题。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在其《经济分析史》中提到了“布里丹毛驴效应”的问题。法国14世纪的哲学家布里丹曾讲过这样一个寓言故事:在一头饥饿的驴子面前,有两堆完全相同的干草,而这头驴子因为无法决定选择吃其中哪一捆草,最后只得饿死。(29)这个故事对于我们理解平等理论之间的争论可能是有帮助的,即一元(或一元主导)的要素世界在现实中可能不存在,或者其根本没有办法解决人们在现实中遇到的真实问题,包括复杂的民族问题。在这一意义上,笔者尝试用一种复合民族平等的理论来调和多种要素之间的相互竞争。 四、一种复合民族平等观的提出 如前所述,西方的平等理论也存在一定的限度。这些理论特别突出某一要素对平等的意义,然而,当我们讨论现实问题时,会发现许多要素复杂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当在强调突出某一要素的作用时,则可能同时也需要考虑其他要素的作用。譬如,笔者在上一部分关于丰富民族地区公共资源的解决方案中(在讨论资源平等问题时),实际上包含了差别原则和能力平等的内涵。再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问题就涉及不同平等要素之间的合作:一是权利平等的问题,即保障少数民族成员的教育权问题;二是机会平等的问题,即保证每一位少数民族成员都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三是差别原则的问题,即不但要保证少数民族成员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同时因为其自身的弱势地位还要给予额外的政策倾斜;四是资源平等的问题,即要保证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同时为民族地区的教育公共服务提供充足的公共资源;五是能力平等的问题,即少数民族成员自身的学习能力和综合能力。 与西方平等思想单一维度的倾向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平等的论述从一开始就是复合倾向的。例如,恩格斯指出:“平等不应当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实行。”(30)在这里,恩格斯所说的“表面的”的平等主要是指各民族成员在权利上的平等,而“实际的”则更多强调在社会机会及实质内容上的民族平等。列宁在民族理论上的观点也更多地表现出这种复合的特点。譬如,对于各民族权利在法律上的保证,列宁指出:“有关民族平等的全国性的法律,完全可以在专门法令以及各地区议会、各城市、各地方自治局、各村社等等的决议中,详细地加以规定和发展。”(31)同时,列宁的民族平等思想中还表现出浓重的差别原则倾向。譬如,列宁认为,民族平等“应当不仅表现在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表现在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以抵偿在生活中事实上形成的不平等”。(3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在民族平等上表现出的复合倾向是与他们的唯物辩证法思想相一致的。唯物辩证法强调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的观点看待世界,(33)这说明,辩证法的第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用联系的观点看待世界。因此,经典作家们在讨论民族平等问题时就会表现出复合倾向。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西方学者在讨论平等问题时,也注意到平等的复杂性,并尝试用多元面向来解决现实中的不平等问题。例如,博登海默指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34)在其关于平等的讨论中,博登海默先是论述了权利平等对于人类发展的意义,(35)然后又花费很多笔墨去讨论机会平等的重要性,(36)最后还特别强调了差别原则的补救性功能。(37) 本文尝试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基础上整合西方平等理论的精华内容,并提出一种复合民族平等的观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在这里使用的复合民族平等与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提出的“复杂平等”(complex equality)的内涵完全不同。沃尔泽复杂平等的核心内涵如下。(1)不同的物品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2)物品的分配应当根据物品的社会意义及不同的分配标准来进行。(3)每一种物品都有一个各自发挥其作用并显示其社会意义的领域。物品不能跨领域进行流通和交易。(4)物品按照自主分配的原则,肯定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但是只要保证物品不跨界流通,这个社会就是公平的。譬如,财富在经济领域发挥其意义并造成垄断,沃尔泽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一个人因为拥有财富,并以财富为工具进而占有权力和教育等其他物品,这便是沃尔泽所极力反对的社会不平等。(38) 国内的译本将complex equality译为“复合平等”。(39)笔者认为,这一概念译为“复杂平等”更合适,因为这一概念是相对于简单平等(simple equality)而言的。沃尔泽试图把西方其他学者关于平等的思考定义为简单平等,(40)而把自己的平等定义为复杂平等。沃尔泽这里的“复杂”并不是指各种要素的复合,而只是希望不同的物品应该在其所处的那个领域中非跨界流动,从而达到一种复杂平衡。从根本上讲,沃尔泽的核心观点实际上仍然是一个要素,即非跨界流动。复杂平等的观点对于当前西方社会有着较为重要的反思意义。譬如,沃尔泽列出一个不能用金钱来购买的清单:人口、政治权力和影响、刑事司法、言论和集会自由、婚姻和生育权、离开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免除任何形式的公共工作义务(如服兵役)、政治职位、基本的福利服务(如警察保护和基础教育)、公共奖品和荣誉、神的恩宠、爱和友谊等等。(41)他试图用他的复杂平等观念来抵御金钱在西方社会中的支配地位。简言之,其更多是一种批判性理论,(42)与之前讨论的那些建设性平等理论并不处在同一讨论的层面上。因为本文主要在建设性意义上讨论民族平等,所以在前面梳理西方平等理论时并没有对沃尔泽的这一理论进行讨论。 具体而言,本文所论及的复合民族平等观主要体现为五种不同向度的复合: 第一,“理论复合”,即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与西方其他平等理论的复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优势是全面地、联系地看待问题,其从内在形式上就表现为一种复合理论。而西方平等理论的优势则在于细致地把握事物的重点和新变化,而且西方理论对论证过程和论证逻辑的要求很高。这里的复合就是要把两种理论的优势结合起来。 第二,“知行复合”,即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问题实践之间的复合。这种复合强调理论一定要与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就来源于实践,而西方的政治哲学也同样是对实践的反映。复合民族平等理论不仅立基于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更要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实践的基础上。这一理论同样是对“第二代民族政策讨论”的回应,希望在新时期可以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民族平等的认识。 第三,“要素复合”,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差别原则、资源平等和能力平等五种要素的复合。这种复合认为,平等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并不能仅仅依靠某一种要素。仅仅将讨论停留于究竟应凸显哪一种要素是没有意义的。这种复合强调平等的多面向性,力图将西方平等思想的精华都囊括在这一复合平等之中。 复合民族平等观中的要素之间并不是无序的排列或组合,而是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其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差别原则、资源平等更多是结构性因素,即这些要素力图为行动者——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提供一种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而能力平等是行动者因素,即这一因素更直接针对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本身,力图通过其自身的建设来改变整个状况。 五种要素之间还存在一个“实现的阶梯”,即这些要素的实现存在先后顺序,依次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差别原则、资源平等和能力平等。前四种为结构性因素,排列的逻辑是:首先,权利平等可通过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设计加以实现,这是多数国家实现民族平等的第一步;其次,在基本的权利平等得到保障之后,重心则会转移到少数民族在教育和社会就业中的机会保障之上;再次,由于前两个步骤并不能在结果上自动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这时政策倾斜的意义就凸显出来;又次,结果导向的政策倾斜会压制人们的自由选择,相比起来,公共服务平等和公共资源平等则可以从起点上实现更具自由意义的平等。最后,所有这些结构性因素都要通过行动者因素最终发挥持久的作用,根据唯物辩证法,外因需要通过内因起作用,根本因素是内因。 第四,“层级复合”,即个体层级的平等和群体层级的平等之间的复合。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更多表现为个体平等,差别原则和资源平等则更多表现为群体平等的特征,而能力平等则兼具个体和群体两种平等的特征。个体平等与群体平等是相辅相成的。个体平等是群体平等的前提和基础,而群体平等则是个体平等的重要保障。个体平等更多从个体的公民权、社会机会和个体能力等方面来实现,而群体平等则更多从群体的民族身份、特殊倾斜性政策、群体资源和群体能力等方面来保障。复合民族平等的实现需要在个体平等和群体平等两方面共同做出努力。 第五,“向度复合”,即纵向平等(历史向度)和横向平等(平面向度)之间的复合。纵向平等力图保证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在进行历史比较时,不会感到当前的状况比历史上的状况差;而横向平等则试图实现在某一时间点(更主要是指当下)要使得各民族都感觉到其没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我们之前对民族平等的研究更多关注纵向平等。(43)因为中国目前处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所以从纵向上看,几乎所有民族的状况都在改善。但是,正因为中国目前处在急速现代化的过程中,所以一些少数民族群体可能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譬如,当内地的一些企业或经营者进入民族地区后,一些少数民族群体会认为他们之前拥有的一些经济机会在被剥夺。这种相对剥夺感有时会集聚和叠加起来,产生非常大的破坏性影响。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将纵向平等与横向平等结合起来理解。 五、余论 在民族问题上,有一组至关重要的核心关系需要厘清,即民族平等与民族交往的关系。民族交往是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中,民族交往可以使得民族成员逐渐具备反映多民族共性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意识,这一点对形成有凝聚力的多民族国家非常重要。“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了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实际上是希望强调民族交往的重要性。从民族国家构建的角度来看,民族交往本身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第二代民族政策”忽视了民族交往的前提是民族平等,没有民族平等的民族交往则会破坏民族关系。本文在这里使用的是“民族交往”,而不是“民族整合”或“民族融合”。因为“民族整合”和“民族融合”暗含了某种一元的结果倾向,而这种一元倾向无疑会损害少数民族的权益。所以,笔者更倾向于使用“民族交往”一词。这里的“交往”不是结果取向的,而是过程取向的。“交往”蕴含了一种主体间平等的内涵。(44)民族交往必须以民族平等为前提。如果没有民族平等,那么民族交往将会回到民族整合的路径上去。民族交往的内涵在于希望通过交流消弭民族间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紧张关系。但是,如果不能保障民族平等,那民族交往无疑会加剧而不是减弱民族间的紧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不同意一元化的、结果导向的民族问题解决方案。笔者认为,推进民族国家的构建,要提倡一种多元性的、过程导向的民族问题解决方案。 以上讨论反映了民族问题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同样反映在民族平等的问题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平等是一种很难充分实现的理想。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深刻地指出:“文明向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就向前进一步。”(45)这句表述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民族平等的实践推动了那么多年,但是其充分实现似乎离我们还很遥远。当然,在这里指出这种复杂性,并不是暗示说我们要放弃追求民族平等的理想,而只是强调我们要辩证和全面地看待民族平等。这便是本文提出复合民族平等的题中之意。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里的复合不是简单的叠加或组合,而是各种要素及各种维度以一定的逻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本文提出的复合民族平等更主要是一个理论框架。要实践这一复合民族平等观,仍然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节。 注释: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光明日报》2005年6月1日。 ②权利平等与机会平等是有差异的。关于两者的区别,著名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指出:“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受教育权的实际实施,取决于存在足够数量的教育机构,取决于这些机构提出的金融条件。”[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3页。博登海默所提到的行使权利的“形式机会”,实际是指权利平等,而“实际机会”则是指机会平等。 ③例如,密尔认为,女性与男性地位不平等的关键是女性在选举和受教育等权利上的不平等待遇。为此,他在担任英国国会议员期间,便提出“妇女选举权法案”,并促成其通过。对于权利的重要性,密尔指出:“每个人或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有关的人本人能够并习惯于捍卫它们时,才可免于被忽视。”[英]约翰·密尔著,汪瑄译:《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4页。关于机会平等,密尔也表述道:“社会必须对于一切应受社会同等好待遇的人给予同等的好待遇。”[英]约翰·密尔著,唐钺译:《功用主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86页。 ④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 232. ⑤参见[美]约翰·罗默著,余文烈等译:《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重庆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⑥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1、83—84页。 ⑦以上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第101页。 ⑧[美]罗纳德·德沃金著,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⑨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著,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第6-8页。 ⑩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著,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第69-87页。 (11)参见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33。 (12)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pp. 39-40. (13)[法]卢梭著,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0页。 (14)德沃金关于平等的具体责任原则实际上就希望表达这一观点。德沃金多次强调个人选择在人生中的意义。例如,德沃金指出:“我们对自己出于那些信念、偏好和个性而作出的选择之后果负有责任。”[美]罗纳德·德沃金著,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第8页。 (15)参见[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16)参见Michael Asch, Home and Native Land: Aboriginal Rights and the Canadian Constitution, Toronto:Methuen, 1984, pp. 86-87; Bryan Schwartz, First Principles, Second Thoughts: Aboriginal Peoples, Constitutional Reform and Canadian Statecraft, Montreal, The Institute for Research on Public Policy, 1986, Chapter 1。 (17)参见[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5页。 (18)[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第147页。 (19)金里卡从罗尔斯和德沃金那里都得到一定的启发。因而金里卡的论述有时会同时包含差别原则和资源平等的内涵,譬如,“为什么少数群体成员,比如加拿大的土著人,要拥有更多份额的资源和自由去保护他们所重视的文化遗产呢?在加拿大,问题部分在于土著人没有获得同等份额的社会资源”。[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第172页。 (20)[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第4页。 (21)以上参见[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第179页。 (22)[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第180页。 (23)譬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之后的各部《宪法》也都对民族平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4)例如,由于一些少数民族并没有民族文字,这不利于民族语言的交流和发展,所以国家组织有关部门在认真和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黎族、侗族等12个少数民族创制出16种文字。参见范涛:《我国助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北京日报》2003年12月31日。 (25)譬如,云南省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司法人才,由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大学、云南警官学院优先录取懂得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熟悉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考生,为其单独办班,省公、检、法、司系统参与管理,给予补助并安排就业。这一做法成效显著,普遍受到欢迎,值得推广。参见何叔涛:《新中国60年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26)少数民族学生在学业成绩上的弱势可能跟如下原因相关。(1)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使得少数民族学生对学习重要性的认知不够。(2)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和学校质量相对较低是少数民族学生成绩偏低的另一重要原因。(3)少数民族学生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可能缺乏学习活动和学习文化的刺激,同时少数民族学生的家庭生活用语与学校教学用语差别较大,这些则是少数民族学生学业成绩欠优的家庭原因。参见王铁志:《高校招生考试的优惠政策与民族平等》,《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27)2005年国家民委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并在此后坚持对22个人口较少民族进行全面帮扶。参见肖静芳:《党的民族政策的出发点是民族平等,不让一个民族掉队》,《中国民族报》2006年9月1日。 (28)正如著名政治学家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对平等的评述:“平等也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美]乔万尼·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台北: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80页。 (29)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著,朱泱等译:《经济分析史》(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8页。 (30)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 (31)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节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46页。 (32)列宁:《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续)》,《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8页。 (33)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有三个原则性的分歧:联系观点和孤立观点的分歧、发展观点和静止观点的分歧、承认矛盾的观点和否认矛盾的观点的分歧。参见李达主编:《唯物辩证法大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42页。 (34)[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80页。 (35)博登海默指出:“一个以权利平等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在通向消灭歧视的道路上就有了长足的进展”。[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82页。 (36)博登海默指出:“一个社会可能会通过确保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的方法以解决因形式机会同实际机会脱节所导致的问题。”[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83页。 (37)博登海默指出:“一个受冷遇的种族在生活水准、智力水平和文化需要方面的提高,会促使它为获得解放与平等权利而斗争。在这种斗争中,被歧视的受害者往往会赢得其他阶层成员的同情和支持,其中包括统治集团成员”。[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88页。 (38)参见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3, pp. 1-20。 (39)参见[美]迈克尔·沃尔泽著、褚松燕译:《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40)参见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pp. 13-16。 (41)参见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pp. 97-102。 (42)西方民族理论的研究也很少对沃尔泽的复杂平等理论进行讨论。譬如金里卡在专门讨论沃尔泽时,丝毫没有提到他的复杂平等理论。参见[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应奇、葛水林译:《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第206-221页。 (43)一种典型的纵向平等论证方式是,我们会说,某些少数民族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前还处于刀耕火种的状况,之后这些民族则很快进入了较为现代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44)本文使用的“民族交往”概念受到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启发。哈贝马斯区分了几种行动的类型:工具性的行动、策略性的行动和交往行动,并且指出,工具性的行动和策略性的行动都是以目的(或成就)为指向的行动,而交往行动则是以理解为指向的行动;哈贝马斯特别强调理解对于交往的意义,他指出:理解“意味着,许多参与者的行动是在一种通过理由动员的基础上合作化的相互信赖的一种过程”,“意味着通过以有效的意见一致为目的的交往”。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洪佩郁、蔺青译:《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361-364页,第498-499页。哈贝马斯关于“交往”和“理解”的分析对于我们理解民族问题是有启发的。目的(或成就)指向的“民族整合”或“民族融合”很容易加剧民族之间的紧张,而理解指向的“民族交往”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民族之间的摩擦。 (45)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8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