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族工作的两大历史任务:一是通过社会制度的变革,引导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二是通过社会主义建设,加快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是实现民族工作追求的目标——民族平等的重要步骤。虽然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民族平等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使各民族获得了平等发展的权利,但民族间的发展差距将长期存在,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地位上达到处于同一水平的平等过程将是漫长的。 依据新中国民族工作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历史任务,民族优惠政策有不同的侧重,但其价值目标是一贯的。因此,衡量民族优惠政策优劣应以价值目标与事实是否一致为标准。 制度变革:政治与法律平等的根本保障 在百废待兴的新中国,民族工作是围绕消除民族猜疑与隔阂、彻底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改革少数民族社会制度展开的,进而实现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以维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治宣誓。为了开展上述工作,1952年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为具体贯彻落实民族工作任务,民族地区政权建设被中央纳入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全力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大量而普遍地培养和训练少数民族干部是“一五”期间全国民族地区建设和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中央规定1957年底之前,除特殊情况外,尚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都要将自治区建立起来。新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也是新中国制定民族优惠政策遵循的基本准则。为此,民族地区要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制度,使各民族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时期的民族优惠政策也是服务于建立和巩固政权、实现新旧制度的更替,为各民族的政治平等和法律平等提供制度保障。 到“文革”前夕,全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都已经建立起民族自治机关,民族优惠政策在推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民族平等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为少数民族的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开辟了道路。” 发展繁荣:追求经济平等 新中国成立后,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水平的少数民族直接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但“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实现后,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别依然存在”。社会发展阶段的跨越也要求提高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但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显著发展是在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西部大开发实施以来。因此,加速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各民族经济上的平等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优惠政策的主要目标。 1979年,国家民委恢复后召开的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将“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作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突出强调国家设立专用资金和特殊照顾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 上世纪90年代,国家设立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由于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任务的艰巨性和重要性,“立足民族平等、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成为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上的“四个结合” 及其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追求各民族经济平等的价值目标。国家在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任务更加艰巨的新疆和西藏实施了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中央和新疆从多方面加大对南疆三地州的支持力度,实施更特殊的优惠照顾倾斜政策。1994年召开的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更是明确地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经济和稳定局势两件大事、确保西藏经济加快发展、确保社会的全面进步和长治久安、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的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方针,以此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世纪之交的西部大开发采取了一系列向民族地区的倾斜政策,使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优惠,……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 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进入新世纪,2005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着重强调指出“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民族优惠政策也是围绕这一根本出发点进行发展与完善的。中央进一步指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这也是各民族最终走向完全平等的重要方针路线。 科学发展:迈向完全平等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事实上的完全平等要靠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中央根据形势发展,提出“五位一体”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建设,五大建设将更加有助于实现各民族的事实上的完全平等。 实现事实上的完全平等,“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物力,又要在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实行更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 支持各少数民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因为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各族人民的自立更生、团结奋斗,民族优惠政策要发挥促进少数民族自我发展的功能,2005年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就指出,优惠政策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进而转化成各族人民自我发展的能力。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三个专项规划则更加注重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的目标,是在民族地区实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照顾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特殊需要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也树立了政策是生产力的观念,对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市场起到了重要扶持作用。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也成为对清真食品技术改造的照顾政策的重要着眼点,通过政策引导推动企业改革、撬动社会资本、吸引多种生产要素等表明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民族优惠政策对培育自我发展能力的导向作用。“加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 ,这一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任务的实施将会促进人的自我发展能力。 以加快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是实现民族地区尤其是发展水平较为滞后的民族地区事实上的平等的民生保障。如农牧区小学生、初中生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政策,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民医疗制度等民族扶持照顾政策。纵观我国的民族优惠政策,不仅促进了各族人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文化发展,各民族事实上的完全平等正是得益于这些领域民族工作的成就,这些成就是衡量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 政策衡量:事实与目标 尽管民族优惠政策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的阶段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晰,但却是和每个时期的国家中心工作密切相关。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实现了各民族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同时也提出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党的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实现各民族政治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了民族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提出了推进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以达到各民族经济上的平等。制定和修正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从政治和法律上巩固了民族平等,同时将西部大开发等发展民族地区的重要举措写入法律。第四代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强调,解决民族地区的困难和问题,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在改革开放前,民族优惠政策主要是服务于实现各民族政治平等和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行政手段动员群众参与社会制度的变革。当时的民族优惠政策关键是“在物质福利上给了少数民族很大好处” ,以动员他们参与当地社会制度的变革,赢得他们对全国新政权的支持。这一阶段的民族优惠政策主要是面向在政治 、经济、文化和自然条件都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民族地区实施的。从事实上看,改革开放前的民族优惠政策已经实现了其民族政治与法律上的平等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民族优惠政策则是服务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主要是以法律和经济手段开展民族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以往主要是作为群众工作手段的民族优惠照顾政策,已完成其服务于实现民族政治与法律平等的历史任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政策将主要致力于推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民族优惠政策的发展完善既是适应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也是顺应民族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的必然要求。但毋庸置疑的是,民族优惠政策保留有纯粹照顾贫困群众生活的工作方法,因此批评者指出它增强了受益者的依赖心理,这也显示出民族优惠政策在实现其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制度价值目标与现实事实上还存在差距。 改革开放前,服务于民族政治与法律平等,动员少数民族群众的工作方法,还部分遗留在当前的民族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中,还尚未完全走出将扶持对象简单等同于民族工作对象即动员对象的思维藩篱,因此,又有人批评指出它激发了民族身份意识。无疑,这是以往为实现民族的政治平等的民族优惠政策传统在改革开放后的政策中的体现,而新时期的民族优惠政策主要是实现各民族经济上的平等。因此,优惠政策需要做出适时的调整。不同时期的民族优惠政策的主要价值目标与其相应的事实判断是否一致,是评价不同时期民族优惠政策的主要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