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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暴力恐怖活动的诱因和源头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中国民族报》2014年4月 张志鹏(安徽工业大 参加讨论

    4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进行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一方面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阐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观点,另一方面从反对暴力恐怖活动出发谈论了民族、宗教与社会矛盾的关系。结合我国当下的战略局势与未来的发展愿景,深入解读上述重要阐述,将有助于拓展视野,理清思路,改进工作。
    其一,清晰区分了暴力恐怖活动的性质与诱因。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暴力恐怖活动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正义,挑战的是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在这段论述中,一方面明确界定了暴力恐怖活动的性质,另一方面区分了暴力恐怖活动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之间的界限。为什么世界上的主要国家都对暴力恐怖活动持“零容忍”的态度,其共同的原因就是暴力恐怖活动挑战或破坏了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演化形成的普遍规则。包括暴力恐怖活动滥杀无辜,漠视了生命权等基本人权;暴力恐怖活动不分对象的报复,践踏了保护弱者、保护平民的人道正义;暴力恐怖活动只为自己的一己之私考虑,拒绝沟通与谈判,挑战了“不伤害”原则这一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由此可见,无论施暴者采用什么样的借口,有着如何深重的仇恨,肆无忌惮地伤害一些不相关的平民都是没有法律、伦理以及情感上的基础的。但为什么许多暴力恐怖活动通常呈现出民族、宗教方面的特性呢?这是因为在暴力恐怖活动的多重诱因中,一些民族问题或宗教问题的诱因往往容易被利用。但并不能简单地把暴力恐怖活动与其个别诱因等同起来,更不应该因暴力恐怖活动的出现而怪罪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绝不能在政策方面和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民族和宗教群体“贴标签”、污名化。
    其二,科学认识到正常宗教需求与宗教极端思想间的关联。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全面提出,“要发挥爱国宗教人士作用,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正面引导,既满足他们正常宗教需求,又有效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这一论述分析了宗教诱因在暴力恐怖活动中的作用机制,也提出了消除这一诱因的有效途径。事实上,正常宗教需求与宗教极端思想之间没有绝对的边界,二者之间往往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信仰需求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基础性需求,广大群众对于包括宗教信仰在内的多种信仰有着较为稳定的需要。在时间、金钱有限的情况下,或者在信仰服务缺乏的情况下,群众的信仰需要通常难以变成有效需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绝大部分群众的收入增长,有了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也就有了条件获得更多的信仰服务。不过,当正常宗教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部分群众就会在“信仰黑市”中寻找“替代品”。这种信仰“替代品”往往是混杂着极端暴力思想、诈骗财色等的“假冒伪劣产品”。由此可见,要从根本上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就要切实落实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满足群众丰富多彩的宗教信仰需求。当广大群众的正常宗教需求获得了满足后,宗教极端思想也就没有了滋生存在的土壤。
    其三,明确强调了防范暴力恐怖活动的深层源头。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还深入指出,“要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在这里,他将发展中的民生问题看做是导致社会矛盾产生的源头。只要这一源头存在,社会矛盾在不同地区就会以各种各样的面貌出现,有的集中表现为拆迁问题、城市管理执法问题、抵制污染问题,有的则表现为区域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等。在矛盾的程度上,有的表现为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有的则表现为极端的暴力恐怖活动。通常来说,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这些社会矛盾大都能够在协调与改革中得到解决,并不必然走向暴力恐怖的地步。然而,当一些经济利益上的矛盾被有意掺杂进民族、宗教等诱因后,就立刻变得难以沟通,在循环对抗中不断升级。可见,防范暴力恐怖活动,既要减少其多重诱因,更要消除其深层源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做好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从制度、机制、政策、工作上积极推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从战略实施上来看,就是“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其四,坚定推进市场化与法治化的长治久安战略。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是每个国家在转型与发展中都面临的核心难题。解决这一全球性难题不仅需要制度、技术层面的设计,更需要有着明确坚定的发展战略和思路。经过上百年的探索,中国人民已经寻找到了这一发展战略和思路,那就是集中体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工作报告中的两大宏观战略,一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两大战略既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利益分配问题与社会矛盾,也能够作为解决具体问题的程序与方法。具体来说,“市场化”可以有效解决增长与公平的难题,为经济增长与社会正义提供基础;“法治化”可以建立权利与行为的规则,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的合理程序与途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可见,无论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长期问题,还是预防暴力恐怖活动的紧迫问题,都应当在坚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进程中逐步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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