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至30日,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论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座谈会,与会者建议,应结合民族自治地方基本情况、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民族乡撤并程序,赋予民族乡更多的差别化优惠政策。 省民宗委副主任张和平在会上作交流发言,就贵州省民族地区行政体制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建议。 张和平在发言中说,在国家民委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锁导下,贵州省民族关系更加团结和睦:一是民族团结和睦指数纳入贵州省全面小康统计监测体系; 二是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立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办法》,两年来共命名表彰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388个,带动市县两级创建命名示范单位374个;三是出台了《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并抓好督促落实;四是出台了《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并抓好督促落实,广泛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确定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与省内各大新闻媒体开展合作,大力宣传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五是经济社会建设稳步发展,民族自治地方贯彻中央和省的各项决策部署,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取得较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也取得了较为全面的发展。 张和平说,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是自治州行政管理职权相对较弱;第二是民族乡撤乡建镇形势紧迫。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补充,贵州省民族乡近年来受城镇化和工业化影响,数量急剧减少,从2011年初的252个减少到现在的214个,减少了38个。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城镇化建设需要与民族乡建制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调和。二是新的历史时期民族乡建制的优越性体现不明显。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一是推进自治州辖区行政体制改革试点;二是加快完善民族自治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加快推进民族乡立法有关工作。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范畴,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其建立程序、赋予职权、政策倾斜等都有明确规定。而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补充,全国1000余个民族乡的行政工作,仅有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予以规范,显然其立法层级、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等都远远不够。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影响,民族乡明显感受到在这一进程中被边缘化,纷纷提出了撤乡建镇的要求。受城镇化的短期利益驱动导致的民族乡大量撤并,某种程度上无益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为处理好民族乡撤并与保障民族乡合法权益的关系,2013年,在深入调研和省人民政府指示的基础上,省民宗委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民族乡撤乡建镇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严格遵守民族乡撤乡建镇报批程序”、“民族特色浓郁的民族乡撤乡建镇要慎重和稳妥”,民族乡原建制设镇或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少数民族人口达30%以上的可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等要求;经积极争取《贵州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草案)》也已被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列入了2014年立法调研准备项目。但是,上述通知尚未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层面,《贵州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立法准备项目亦缺少上位法的支持。建议尽快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或通过全国人大的层面立法,提高立法层级,进一步规范民族乡撤并程序,赋予民族乡更多的差别化优惠政策,使民族乡跟上城镇化的发展节奏,及时阻止其非理性撤并的强烈趋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