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关系党和国家的全局。一部中国共产党党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和紧紧依靠全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解放、建立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实行改革开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懈奋斗的光辉史诗;同时,也是一部各少数民族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鸿篇巨著。在建党90周年之际,我们重温党的历史,特别是回顾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形成、民族法制建设的历程,总结民族事业发展成就和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对进一步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不懈的追求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在漫长的社会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交流融合、休戚与共,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格局,共同谱写着中华民族发展的辉煌篇章。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高举民族平等大旗,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为创造性地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现民主科学立国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追求。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中,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1934年至1935年,中国共产党率领的中国工农红军在长征途中,帮助彝、藏、回等民族建立了数个带有自治性质的政权。1938 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允许蒙、藏、苗、瑶、彝、番等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1年5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46年4月,我们党领导下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明确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下,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成立,为后来建立省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提供了成功范例,为我们党处理其他少数民族问题积累了宝贵经验。 1949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至此,我们党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政策理论体系业已形成并成为一项全面实施的基本国策。 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此外,我国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和实施后,为了进一步促进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我们党先后制定了一整套“慎重稳进”的民族工作方针和具体政策,通过相应的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引领处于各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把我们党在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政策精髓完整地写入了党章,成为全党一体遵行的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2010年党中央先后召开西藏工作会议、新疆工作会议和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从各个方面进一步形成了一系列力度空前的完善扶持政策,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事实表明,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长期不懈的历史探索和慎重选择,是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中国各族人民进行的伟大政治实践。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经历了长时期的实践检验,被证明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光辉的历程 把实践中有助于维护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的体制机制、办法措施用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际,我们党便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下来。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作出具体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国家根本大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拨乱反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民族事业从此迎来了新的春天。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1984年,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出台,党的民族政策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得到了完整的体现。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实际和我们党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相应的修改。此外,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40多部法律中,共有80多部法律涉及对民族问题的特殊规定。 2005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为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中关于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还制定并实施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从项目、资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制体系。 中国的民族法制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成功实践的法律总结,对保障我国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实施,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伟大的实践 民族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的重大战略任务付诸实践。 “一五”计划期间,我国156个大型建设项目中有40个项目安排在了民族地区。在20世纪60年代,我国沿海和内地的一批大型工业企业搬迁到民族地区,为民族地区发展现代工业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又在民族地区优先安排了一大批重大工程项目,从而使民族地区形成了若干重要的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产业基地,初步走出了一条立足资源优势、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业化道路。 2000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成了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目前,5个自治区、30 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被全部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或者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为我国广大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60多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与亲切关怀下,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带领各族干部群众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经济实力大幅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十一五”时期,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明显加快,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189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05年增长了89.2%,年均增长13.6%。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从1330亿元增加到4098亿元,增长了240%。城镇居民收入达到15926元,增长了80.2%,农村人均纯收入4239元,增长了86.2%。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特色农牧业、民族文化旅游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若干优势特色产业群。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生态建设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到2010年底,公路总里程达到91.4万公里,铁路总营业里程达到2.59万公里,完成了乌鲁木齐、银川等20多个机场改扩建和19个新支线机场建设,开工建设了一批重大水利工程。通过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是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2010年,民族地区进出口总额达到636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147%;利用外资总额32.5亿美元,增长了149%。民族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是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高。2010年,5个民族自治区已验收达标的“两基”县达到686个,占总数的98.1%。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民族地区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达到3.3人,比2005年提高了22.2%。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和保护工作明显加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各项事业不断发展。 五是扶贫工作取得显著实效。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艰苦奋斗和顽强拼搏,民族地区的贫困状况得到明显缓解。2000—2010年,8个民族省区的贫困人口从3144.1万人减少到1034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3.01%下降到7%。少数民族重点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1年的1219元增加到2010年的3131元,不考虑物价影响,年均递增12.5%。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六是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9年,我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90多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3倍多。全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占9.6%,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7%。为加快民族地区人才培养步伐,从1984年起,我国先后在一些大中城市举办内地西藏班、新疆班,2003年起,又在乌鲁木齐等新疆8个城市开办区内初中班。我国还从2006年开始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专门在民族地区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培养。国家还从中央国家机关和东部相对发达省市选派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到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服务锻炼。 根本的保障 我们党始终注重从实际出发,坚持全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了一整套科学完整的民族政策体系。其中: 民族平等是党的民族政策的理论基石。我们党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各项民族政策,具体内容尽管会有所不同,但维护民族平等却如同一根红线贯穿始终。针对各民族地区不同情况、各少数民族发展程度不一的实际,我们党和国家在出台民族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时,都十分注重通过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来落实民族平等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核心架构。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我们党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国情出发,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伟大制度创新。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条不容置疑的基本经验、一项不容动摇基本政治制度、一大不容削弱政治优势。 “两个共同”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价值中枢。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们党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正确把握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客观规律基础上提出来的。 “两个共同”作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体,与党的中心任务相一致,与国家的整体发展目标符合,抓住了“两个共同”这一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 我们党上述基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既全面考虑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56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既保持基本原则、基本理念的稳定性、一贯性,又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充实、不断更新、不断完善,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这些基本政策的探索和积累,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处理民族问题的智慧和心血,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宝贵精神财富和根本政策保障。 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各民族团结进步是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展望未来,56个民族拧成一股绳,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这是形成强大凝聚力,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靠组织保证。当前,我们正处于“十二五”建设时期,这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时期。我坚信,有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引,有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通过各民族干部群众的共同团结奋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生活一定会更加幸福安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责任编辑:admin) |